小xiao贱
静静地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部属院校、研究机构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法学研究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进一步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科研水平,使法学研究成果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为司法部部级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必要时增设特等奖。对获奖者,按照奖项等级发给相应的获奖证书和奖金。第二章 评奖的范围、标准和原则第三条 凡司法部部属院校、研究机构的在编教师、研究人员以及干部职工在法学研究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参加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部系统内人员与其他部门合作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原则上由合作研究成果第一署名人所在单位申报评奖。第四条 可申报评奖的成果形式包括: 1、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著、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资料汇编、译著等; 2、学术价值较高的教材; 3、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委和政府认为有重要学术价值,并作为决策依据的内部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第五条 各类研究成果申请参加评奖的时限为: 1、自上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期限始,至本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研究成果。 2、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立法部门、有关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对国家立法、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不受采用时间的下限限制。这类研究成果申报评奖时,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和参评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创新性。基础研究成果应当是:学术上有一定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对于研究领域的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受到同行学者的重视和好评。应用研究成果应当是:对于国家立法、司法实践、有关党政部门和企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方案,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在解决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方面有所突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3、学风端正,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结构合理,材料翔实,文字准确流畅。第七条 奖励等级的标准: 特等奖: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明显突破了本研究领域的原有研究水平,居本研究领域领先地位,对立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等奖: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创新,突破了本研究领域原有学术水平,对解决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破性贡献,得到学术界和社会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居本研究领域先进地位,在探索、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方面有独到的思想和见解,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好评。第八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为标准,好中选优,宁缺勿滥。 2、以研究、解决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的研究成果为奖励重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其职责第九条 司法部设立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委员会,由主管部领导、国内知名学者、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其职责是:领导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奖工作;处理评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申报评奖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第十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报评奖材料的初审,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法学教育司科研教材处行使办公室职能。第四章 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以部属院校、研究机构和司局级机构为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科研论文奖励办法对,如果你知道这是为什么的话,你可以当时见面问一下别人,他们都是会给你奖励的
根据国家对研究生教育的总体要求,为适应21世纪人才培养的需要,实现重庆大学新一轮的跨越式发展,结合教育部的“国家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重庆大学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部属院校、研究机构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法学研究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进一步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科研水平,使法学
科研论文奖励的办法都是有原则可查找的,每十年都有新文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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