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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一宝C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扩展资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者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成为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必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在此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宪法和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目前,这一原则已深深植根于现代各国的法制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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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 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条、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
问题:我的一个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向我提到一个问题:目前在专业文献阅读时,效率太低,特别是有计算过程的文献,看一篇得费更长时间。因此,想知道,您是怎么阅读文献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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