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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zhang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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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眉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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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论文随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日趋严重化,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其中的一种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经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损害。因此,当这类意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就对海难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及时进行救助,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救助,如何明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规则须不断地发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著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 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22.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 (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 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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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uzhirong

1.“最小转向避让幅度研究”,载《航海技术》,1988年第6期第30页2.“不协调行动临界初始CPA的计算模型”,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88年第3期第42-47页3.“使用可拓集合论的海损事故等级识别模型”,载《海事预防学术交流暨台湾海峡航行安全研讨会文集》,1988年4.“雾中转向避让DCPA决策模拟模型”,载《中国航海》,1989年第1期第21-29页5.“使用可拓集合论确定海上船舶碰撞危险度的模型”,载《中国航海》,1989年第2期第38-48页6.“交叉相遇DCPA决策”,载《模糊系统与数学》,1989年第1期第69-74页7. “确定避碰时机的模型”,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89年第3期8. “船舶驾驶员主观碰撞危险度的测度”,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0年第1期9. “快船背转优势及对避碰规则的修改意见”,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0年第3期第255-259页10. “海上互见中DCPA决策模型”,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1年第1期第29-36,89页11. “避碰时机决策模型的分析”,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1年第1期第37-43页12. “雷达标绘计算方法及标绘误差”(第二作者),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1年第3期第225-234页13. “海损事故统计分析与船舶安全综合评判”(第三作者),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1年第3期第240-246页14. “船舶航行安全综合评判的数学模型”,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1年第3期第247-251页15. “Methods of Collision Avoidance by Radar”, Journal of Navigation, 44(1), 97-108, 1991(SCI期刊论文).16. “Simulation Model of DCPA Decision Making”, The 7th IAIN Congress, Cairo, 1991.17. “The Evolution Trend of Ship’s Collision Avoidance Automation”, 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 Marine Electro-technology Conference, pp. 172, Chinese Electro- technical Society, Shanghai, 1991.18. “船-桥碰撞与南京长江大桥的防碰问题”,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2年第1期第77-81页19. “The Development of Ship Collision Avoidance Automation”, Journal of Navigation, 45(1), 107-113, 1992(SCI期刊和EI论文).20. “A Basic Study on Synthetic Judgment of Shipping Safety”, Journal of Navigation, 45 (2), 300-303, 1992(SCI期刊论文).21. “The Analytical Research on Collision Avoidance Expert Systems”, The 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and System, pp.53-57, Dalian, 1992.22. “Comments on Ship Domain”, VTS’92, Vancouver, 1992; see also Journal of Navigation, 46(3), 422-436, 1993(SCI期刊论文).23. “避碰规则各种中文译本的比较研究”,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3年第1期24. “直航船保向保速的含义”,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第165页25. “关于‘不应妨碍’含义的分析”,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3年第4期26. “Automatic Collision Avoidance Systems: Towards the 21st Century”, ACAS Conference, Shanghai, Paper 10, pages 10, 1994.27. “A study of the Ship Domain with Collision Avoidance Decision-Making Simulation Models”, 3rd MCMC Conference, Southampton, pp. 251- 260, 1994.28. “DCPA Simulation Model for Automatic Collision Avoidance Decision-Making Systems Using Fuzzy Sets”, Oceans '94, Brest, Volume II, pp. 244 – 249, 1994(EI论文).29. “Risk Assessment of Ship/Platform Collision”, Marine, Offshore and Ice Technology (Edited by BREBBIA, CA, et al), pp.416, Wessex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England, 1994(EI论文).30. “The Uncertainty and Uncoordination of Mariners' Behaviour in Collision Avoidance at Sea”, Journal of Navigation, 48(3), 425-435, 1995(SCI期刊论文).31. “A Statistical Study of Mariners' Behaviour in Collision Avoidance at Sea”, Marsim'96, Copenhagen, pp. 169–176, 1996.32. “Comments on Recent Collision Cases”, Maritime Collision and Prevention, Vol. 1, Chiavari, England, 1996.33.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Keeping Course and Speed”, Maritime Collision and Prevention, Vol. 1, pp. 235 – 259, Chiavari, England, 1996.34. “A Basic Study of the First Manoeuvre Decision Making for Automatic Collision Avoidance System Using Neural Networks and Fuzzy Sets”, Maritime Collision and Prevention, Vol. 2, Chiavari, England, 1996.35. “驾驶员避碰行为的统计研究”(第四作者),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第1-6页36. “避碰规则适用的时机”,载《中国航海》1996年第2期第8-18页37. “新救助公约生效及注意事项”,载《航海技术》1997年第3期第19-20页38. “特别补偿的起止时间及‘公平费率’的法律解释”,载《海事审判》,1997年第1期第24-27页,广州海事法院39. “1989年救助公约:增加救助报酬”,载《海事审判》,1997年第2期第32-35页,广州海事法院40. “航次期租毁约损失如何计算?”,载《中国远洋航务》,1998年第12期第26-27页41. “The Impact of ISM Code on Shipping, Insurance and Maritime Law”, at The 3rd China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ritime Law, Beijing, 199842. “ISM规则与船东刑事责任”,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年第23-31页43. “Should the Vessel Being Overtaken Give Way to the Overtaking?”, Lloyd’s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Quarterly, [1998] 3 LMCLQ 36144. “我国海难救助法律若干问题浅析”,载《中国海事审判年刊》,1999年第18-28页,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45. “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船东产生的法律影响”,载《中国海事审判年刊》,1999年第305-320页,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46. “提单上‘重量不知’条款是否有效?”,载《中国远洋航务》,1999年第4期第78-79页47. “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船东产生的法律影响”,载《中国远洋航务》,1999年第6期第54-55页48. “绑扎不当造成不适航由谁负责?”,载《中国远洋航务》,1999年第11期第59-60页;《国际商报》2000年8月5日转载49. 'ISM Code will have significant impact on concept of carrier liability assessment, according to Zhao Jingsong of lawyers Holman Fenwick & Willan' - LLOYD'S LIST, 12 January 2000, p 4.50. “从一案例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载《上海保险》,2000年第3期第17-19页51. “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载《海商法研究》(北京大学海商法中心主办),2000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出版52. “装卸时间起算”,载《海商法通讯》,2001年第3期53. “《海商法》中的船舶”,载《海事司法论坛》(宁波海事法院主办),2001年第1期第1页54.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PRC Maritime Procedure Law”,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hipping Law. pp95-115, June 2000; see also Shipping and Logistics Law: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by Felix W H Chan et al,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2.55. “俞小洪涉外海上人身伤害索赔案引发的思考”,载《海商法研究》(北京大学海商法中心主办),2002年第8辑,法律出版社出版56. “海上保险中的可保利益”,载《中国海事审判年刊》,2003年第271-325页,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57. “船舶买方信贷中银行规避风险的方式”,载《海商法研究》(北京大学海商法中心主办),2003年第9辑第39-84页,法律出版社出版58. “试论THC的收取方式”(第二作者),载《集装箱化》,2004年第7期第22-25页59.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诉讼主体问题”,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4年第298-310页60. “战争和恐怖行为对期租合约产生的影响(上)”,载《中远航务公告》,2004年第11期第65-67页61. “战争和恐怖行为对期租合约产生的影响(下)”,载《中远航务公告》,2004年第12期第69-71页62. “中国船舶保险业的现状”(第四作者),载《中国船舶报》,2005年7月15日63. “船东的保险利益相关问题研究”,载《保险研究》,2006年第6期第74-77页(CSSCI期刊论文)。64. “期租人不具有运输许可证签订的运输合同无效”,载《航运交易公报》,2006年第6-7期合刊65.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若干实务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海商法保险法研讨会,北京66. “Dealing with Cargo Claims in China”, Seminar for the Maritime Law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risbane, 2006.67. “Legal Aspects of Trade with China: A Shipping Lawyer’s Perspective”, Seminar for Clayton Utz, Brisbane, 2006.68. “Recent Developments of Marine Insurance Law in China”, Seminar for the Law School,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 Brisbane, 2006.69. “Collision-What You Should Know under Chinese Law”, BIMCO Asian Shipping School, Shanghai, 2007.70. “船东在美国油污应急行动中应注意的问题和立法建议”,2007环境立法国际论坛,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71. “When do the Collision Regulations begin to apply?”, Journal of Navigation, 61(3), 515-528, 2008(SCI期刊论文).72. “Developments in Chinese Marine Insurance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 14, 5-1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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