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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琪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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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四川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国家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经批准举办的所有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2、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符合本学科、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基本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生产实习)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身体素质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学院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校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公开反对宪法或宣扬、实践邪教,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违法乱纪或犯有严重错误等原因曾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且离校前处分未解除者。3、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上述学位授予条件者。4、非学分制学生,重修课程学分超过本专业所学课程总学分五分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对于补考的课程,按重修课程计算学分。5、《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合格者。6、经学校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五条结业离校者,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发放毕业证书,达到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会议召开时间确定。第六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符合《四川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规定的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四川大学双学士学位。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管理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1、个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2、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托,学院逐个严格审核学生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同时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情况报告教务处。3、经教务处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4、对于审核过程中有争议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第八条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后发现其在学位授予中徇私舞弊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从2006届毕业生起试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第十条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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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咖啡生活

学习期间的各科成绩达到平均65分以上、本科段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含外语成绩使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外语专科以上毕业证免试的考生)、学位英语成绩合格毕业答辩成绩良好以上、考试期间无作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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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lviali1109

非常严格的。省学位办抽检会比较仔细,不光看重复率,也会认真审阅抽检论文内容,公正评价论文质量,确定评定等级,一般有两个盲审专家盲审,一个给不合格就要延期。省级学位委员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本地区学位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受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由中央政府、省级地方政府、学位授权单位三级管理的学位工作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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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乙1987

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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