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甜的今天
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随之改变,历史建筑已经不能满足新的生活方式,许多历史建筑脱离不断发展的城市脚步,以静态孤岛方式存在于城市重要位置。通过针对历史建筑的不同问题,综合统筹考虑老建筑的历史、现状、未来三个基本因素,尝试由建筑文化历史出发,分析解决目前现状问题,增加未来建筑生命力来达到动态保护的目的,让历史建筑重新融合到现代社会节奏中,继续发挥价值,服务社会。从古至今,人们对于建筑采用两种最基本的利用方式——新建与再利用。我国具有着世界上连续性最长、且从未间断过的独立体系,而我国的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梁思成先生关于对首都北京的保护研究。随后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城市建设无序状态之后,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草拟定第一批二十四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我国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正式成为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20年,不少的历史文化名城都编制了保护规划,制定了各种保护措施。至今为止,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理论实践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暴漏出的问题也不少。一、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1.冰冻式静态保护单一的硬性规定保护范围、限制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等,强调有形的物质实体环境,却忽略了无形的资源保护,只考虑了保护对象物质的现状存在,无视保护对象的未来发展,导致了保护对象脱离城市发展节拍,越来越无法融入社会。到最后,只能以孤岛的静态形式矗立在城市的重要位置。2.历史建筑保护的单一性在历史建筑保护过程中,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片面单一地保护传统建筑遗产,忽略了近代建筑和城市肌理。造成的后果就是传统建筑遗产与城市的割裂,城市风貌景观特征的不连续,城市缺少片区整体环境的保护观念。3.建设性破坏在历史建筑保护实践中,地方官员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大量建设“仿古一条街”“假古董”等工程,后期导致历史文化氛围破坏。不仅经济效益没有达到,反而破坏了原有文化环境。4.仿建与重建也有为了商业旅游发展,许多城市在没有历史建筑的情况下,大肆重建、仿建。有的重建中国古建筑,还有的仿建国外建筑,造成了极大的文化破坏和城市环境破坏。这样的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可以说是本末倒置。二、国外历史建筑保护方法理论研究1.国外历史建筑新型保护方法及案例在19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对发现的珍贵历史建筑采用冰冻式保护。但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认识上,西方强调了历史建筑保护中的延续性与持续发展,这也体现了动态的观点。西方国家在1976年的《内罗毕建议》及1979年的澳大利亚的《巴拉宪章》中都明确提出了“改造性再利用”及保持历史街区的延续性。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西方,“持续规划”“滚动开发”“控制性规划”等带有鲜明的动态性的规划思想被规划界普遍接受。在旧城保护中,则广泛提倡“循序渐进式”的改造方法。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城市景观受到了严重冲击,大量历史建筑被拆毁重建,城市历史建筑生存堪忧。在参照欧美先进文化保护制度后,日本亦开始推行本国登录制度。将遗产同日常生活贴近,复苏城市历史环境,传统建筑群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历史风貌的地区,划定保护区。该登录制度对于建设高品位城市、宁静美好家园有着极大的意义。法国历史建筑受国家保护,不允许被拆除,主要再利用方式为改建和加建。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吃货爱漫游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研究论文
摘要 : 文章主要介绍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三个层次,即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城。
关键词: 保护单位;保护区;历史城;历史文化遗产
当前阶段我国的历史文化古城正处于关键的时刻,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目前对于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因此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是在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时,需要对历史文物进行一定分层,进而更为针对性和准确性的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此探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是具有重要意义的[1]。在此背景下,文章主要介绍三个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旨在增加人们对于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第一层次:各级重点文物的保护单位
(一)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
在对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单位进行保护时,首先就需要确定保护的方式,根据国家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可知,在进行保护时维修时主要需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二)保护文物古迹历史环境
在保护重点文物单位维修保障为原状的前提上,同时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上还规定,需要建立保护历史文物的古迹的历史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历史文化环境和保护文物单位是同样重要。对于任何一个文物而言期都是具备一个自身的存在环境的,这个环境自身也蕴含着历史的遗迹,其和文物相辅相成,共同呈现着一个时代的历史沧桑。对于古迹历史环境而言,保护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体现了历史文化文物的功能和地位,并且会对历史事件的细节进行揭露;同时也对于文物的设计意图以及艺术效果进行了表达,其对于历史的坐标进行了揭示,同时也可以对于那些已经不在的建筑进行合理的猜想。
二、第二层次:历史文化保护区
(一)正确理解保护区的价值
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的第二个层次便是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首先我们需要正确的理解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价值和意义。在一些古城之中我们通常可以看见一些地区,其存在大量的历史古迹,新的建筑较少,同时在该地区的居住人民也较少。对于这些地区有一些人认为已经是没有存在价值了,但是同时这些地区也是历史的最佳体现。从历史信息保护的角度进行观察,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历史时期的最原始面貌,这属于城市历史的一个篇章,属于城市记忆的一部分,所以其和文物单位的层级是具有一定差别的,其更为完整的体现了一个时代的城市历史,它的价值和环境一体化的遗留了下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区保护方法
通常而言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而言,其居住的环境较差,并且其成片的面积很大,因此其和文物单位的保护是具有一定差别的。其在保护时应该给以一些特殊的保护,即在保护外观的同时,允许给以合理的内部改造,但是必须保障整体化的风貌。就现阶段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而言,其已经很为成熟,起保护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1、具体的文物保护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恢复原状的保护;2、对于一些保存十分完整的历史建筑,其可以对外观进行细微的装饰,在其内部进行合理的改造;3、对于一些外貌应经有一些较大改造的建筑文物,应当进行的改建将其恢复至原始的面貌;4、当建筑物的'内部结构已经受到了很大破坏,进而致使古建筑成为了危房的情况,则需要将建筑结构进行重建,但是在其外观上仍然要保障其为历史的原貌;5、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部的新建筑,可以将其和历史建筑进行协调化的调整,对于一些难以实现协调化的建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迁移。
(三)和第一层次的差别所在
与第一层次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同,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为并不是对于历史文物的保护均给以原汁原味的保护,只是在外貌上要求完美的保存,但是在其室内上是可以进行一定改造的,这样的保护措施相较之文物单位的保护是更为容易实现的,对于古迹建筑物而言,其在保存了历史遗迹的同时,还可以充分使用建筑的价值;第二为对于在历史文化区的原始居民而言,可以继续在历史文化区生活,不需要强制的迁出。
三、第三层次:历史文化名城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三个层次便是创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为需对城市中的历史文化古迹进行完美的保存,但是同时还需要保障城市的发展,居民的正常生活。故此历史文名城层次的保护,其保护的内容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归纳:其一为保护历史地段以及文物古迹、其二为延续和保护古城的风貌以及格局的特殊;其三为发扬和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就现阶段,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进行仿古建筑的建设,这属于是一种历史遗迹的抢救方式,但是防建的历史建筑其自身是不具备历史价值的,更多的只会为了商业上的利益,其最大程度上只能说是一种历史遗貌的延续;第二种为深度挖掘传统建筑的特点,在原有历史遗迹建筑的基础在进行新建筑的建设,同时在其形式、布局、格调等方面均和传统的建筑保证一定的联系,这是一种较为成功的古城保护措施;第三种为抓住古城的历史传统精神,进行精神上的再创作,让古城其特殊性、历史性得以完美的延续,这一种极佳的保护措施。结束语综上所述,就现阶段的中国历史文化遗迹而言,加强对其的保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在进行保护时给以历史文化遗产分层次化保护,也是一种加强保护措施效益的手段之一。就目前而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城是现阶段较为合理、科学的层次分化方式,值得各个城市历史保护单位进行合理的使用。
参考文献:
[1]张希晨,郝靖欣.城市历史文化街区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途径研究——针对无锡历史文化街区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分析[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4,40(4):338-34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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