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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面小达摩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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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爱囡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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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是医疗机构的一个诊疗科目,妇科是妇产科的一个分支专业,是以诊疗女性妇科病为诊疗的专业科室。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妇科中医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妇科中医论文篇1 浅析中医治疗妇科疾病用药特点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节奏的加快,妇科疾病的发病率成逐年上升趋势。中医在妇科疾病的治疗中已经取得了不可替代的地位。由于妇科疾病的特点,其辨证用药具有独具一格的特色,该文按照妇科月经病、带下病、妊娠病、产后病、杂病的顺序,结合古今文献的论述及名老中医治疗妇科病的经验体悟,举例说明中医在治疗妇科疾病时选药关键之处,启示在辨证论治的前提下,选择恰当的中药是获得疗效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整理分析治疗经、带、胎、产、杂疾病的用药特点,可以帮助了解妇科病各个时期病症的特点,提升运用中药的能力,为临床治疗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中医;妇科疾病;治疗;用药特点 中医在治疗妇科疾病上拥有独特的优势,运用中医理论辨证施治是其关键之处,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中药则更为重要,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本文按照妇科经、带、胎、产、杂病的顺序,分析中医治疗妇科病时的用药特点。由于历代医家用药经验众多,且各具特色,因此只能抽取其中一小部分浅谈,希望能为临床治疗提供启迪。 1 妇科疾病概述 中医妇科根据女性月经、带下、妊娠、产育、哺乳的生理现象,将妇科疾病分为月经病、带下病、妊娠病、产后病、杂病五类。其中“月经病”是指月经周期、经期、经量、经色、经质发生异常,或伴随月经周期、或在经断前后出现明显不适症状为特征的疾病;“带下病”指带下量明显增多,色、质、味异常或伴全身、局部症状者;“妊娠病”是指妊娠期间,发生与妊娠有关的疾病,又叫“胎前病”;“产后病”指产妇在新产后或产褥期发生与分娩或产褥有关的疾病;除经、带、胎、产疾病以外,各种与妇科解剖、生理、病理密切相关的疾病,统称为“杂病”,本文主要论述瘕、不孕症。瘕指妇女下腹胞中结块,伴有或胀、或痛、或异常出血者。不孕症是指有正常性生活,未避孕一年未妊娠者。 2 浅谈用药特点 2.1 月经病 月经病的发病居于妇科疾病之首,在治疗用药方面,古代文献记载颇多,如《校注妇人良方・调经门》有“经行之际,禁用苦寒辛散之药”的告诫;《陈素庵妇科补解・调经门》有“调经不宜过用寒凉药论”及“调经不宜过用大辛热药论”的专论。 月经病种类较多,如月经先期、月经过多、崩漏、痛经、闭经等,治疗时根据“经前勿乱补,经后勿乱攻”的原则选择药物。如在行经期间,多采用活血通经、乘势利导的药物,以促进经血排出,如当归、川芎、桃仁、红花之类,但应注意月经过多者慎用红花、丹参等活血化瘀功效较强的药物,以免引起阴道出血过多。 可以选用夏枯草[1],独降肝火,避免因经期阴血下聚胞宫,肝失所藏,疏泄不利;蒲黄,生用活血,助益母草收缩子宫之力,又能利尿消水,缓解经期水肿;炒用则祛瘀止血,以防行血活血太过,血不归经;病在冲任者[2],用血肉有情之品直入冲任,峻补气血阴阳,补益阴精常用炙龟板、炙鳖甲,温补肾阳多用鹿角胶或鹿角霜,滋养阴血则以紫河车、阿胶为主。经后期,多用滋养肝肾之品,如白芍、熟地、山茱萸、山药、茯苓、丹参等。经前期则常用柴胡、郁金、橘叶、合欢皮疏肝理气,调畅情志。但应注意柴胡用量,柴胡虽有疏肝之效,但是如若疏肝太过,则会引动相火,伤及阴津,患者表现为耳鸣、头胀头痛,自觉有热气从尾椎循后脊向上到大椎,后分散为两股从凤池处入脑,脑鸣甚,心中烦躁[3]。 月经稀发者多属脾虚湿盛者,选择桑白皮、威灵仙、冬瓜皮、生苡仁可健脾祛湿,痛经者多为肾阳亏虚,不通则痛,采用生麻黄、桂枝、吴茱萸、干姜、肉桂等到达温阳行气止痛之效,阴道出血淋漓不尽者可选用侧柏叶、蒲黄炭、海螵蛸参、三七等止血药,对于长期阴道不规则出血而致气血亏虚者,可加入人参、炒白术等补气药,但为防止人参温燥之性,常配麦冬、沙参等甘寒滋润之品。 治疗月经病,应注意以“调”、“和”为主。不宜过用辛温燥烈之品,以免耗血伤阴,宜选择黄芪、淫羊藿、巴戟天、续断、菟丝子较平和之品;亦不可过用寒凉,如阴虚火旺者,常用炒黄柏、白薇之类,恐“热邪虽除,火退寒生,瘀血滞留”;且不可过用破血药,行瘀忌过于攻伐,以免太过耗气伤血伤正,宜益母草、泽兰之类;不宜理气过于香窜,以免劫阴耗气,可用玫瑰花、枳壳、青皮、陈皮、佛手等轻灵之品[4]。 2.2 带下病 带下病用药,《素问玄机原病式》主张用辛、苦、寒药按法治之,使郁结开通,热去燥结而愈,不可用辛热药。《丹溪心法》提出,治法以燥湿为先,湿痰下注者采用升提为主。薛立斋主张用健脾升阳止带为主。 《傅青主女科・带下篇》指出“带下俱是湿证”,因此辩证治疗多从湿论治,临床常用完带汤、易黄汤、四妙散之类清热健脾除湿止带的方剂。但完带汤对于脾虚湿盛症情较轻者疗效确切,对劳倦过度、中气下陷者则力有不逮,可改用益气聪明汤治疗。对于湿热内蕴,兼有阴虚内热者,可用四妙丸合青蒿鳖甲汤治疗,将苍术易以白术,燥性大减,且白术多脂,无伤阴之弊。二方合用,以清、透为主,滋阴而不腻,化湿而不伤阴,使湿热除而阴虚复[5]。由于带下病与湿关系密切,因此考虑到白芍养阴助湿,故多不用,而用白芷燥湿止带,兼以止痛。有医家总结到[6]:治疗带下病,祛湿药多用、苦寒药慎用、滋阴药少用、辛热药不用。 除了内服用药外,使用中药熏洗,借助药物的挥发作用,疗效亦佳。常用外洗药为蛇床子、苦参、黄柏、蒲公英、百部、枯矾、花椒等,伴阴道干涩者减枯矾加马鞭草、丹参、甘草;外阴白色病变者减枯矾加姜黄、补骨脂;有皲裂破溃者减花椒加乌梅、诃子,并用蛋黄油外涂[7]。 2.3 妊娠病 妊娠期间用药,凡峻下、滑利、祛瘀、破血、耗气、散气以及一切有毒药品,都宜慎用或禁用,因为可能对孕妇的健康及胎儿的发育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甚至会引起堕胎、小产或胎儿畸形,因此,重视妊娠病用药意义重大。 《妇人大全良方》指出:“妊娠用药,宜清凉,不可轻用桂枝、半夏、桃仁、芒硝等类。凡用药,病情退则止,不可尽剂,此为大法”。关于用药原则,《医宗金鉴・妇科心法要诀》曰:“胎前清热养血为主,理脾疏气是为兼,三禁汗下利小便,随症虚实寒热看。” 自古有“胎前宜凉”的说法,因此妊娠早期一般以清热理脾安胎为主,多用黄芩、白术、栀子;中晚期则重滋阴安胎,多用白芍、熟地、山茱萸、枸杞子。用药虽以益阴敛阴药物为主,但不能选用过分苦寒或有走下作用的药物,如寒水石、黄柏、泽泻等,防止过分苦寒伤阴,导致胎元不固;另外,清热之品应选择性味较为平稳的药物,以免过分寒凉影响胎儿的发育,常用金银花、黄芩、青蒿等;不宜用当归、川芎等辛温“走而不守”之品。考虑早孕期妊娠反应的问题,慎用过分滋腻的药物,如大枣、白芍等,以防碍胃[8]。 对于兼症,如大便秘结者,可用山药、生地黄、肉苁蓉等滋补肾精,润肠通便之品,慎用茯苓、泽泻等渗利之药;夜尿频者,可用覆盆子、益智仁;腰痛者,常加杜仲、黄精、狗脊等。对于母儿血型不合者,常用茵陈降低其抗体效价,疗效甚佳。 对于妊娠禁忌药,如半夏、莪术、牛膝、水蛭、甘遂、芫花、蜈蚣、全蝎等,治疗时应慎用或禁用,但在病情需要的情况下,亦可适当选用,即所谓“有故无殒,亦无殒也”。但用药时应注意[9]:宜选择作用和缓之品如柴胡、苏梗、大腹皮、枳壳、香附、桃仁、丹皮、丹参、当归、川芎、五灵脂、益母草等;应适当配伍养血安胎药如阿胶、桑寄生、何首乌等;严格掌握剂量,“衰其大半而止“,以免动胎伤胎。如妊娠浮肿者,宜选择皮类利水药,如茯苓、扁豆、桑白皮、大腹皮等。 2.4 产后病 尽管目前尚无中药能否进入乳汁的文献资料,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假定药物能通过血乳屏障转运到乳汁为乳儿所吸收,因此凡大辛大热、大苦大寒、大滋大补、峻下滑利、破血耗气、回乳与影响乳汁分泌及有毒之品,均应禁用或慎用。如应用番泻叶、大黄等药性寒凉的泻药时应停止哺乳,以免药物成分进入乳汁造成乳儿腹泻。应用中药治疗期间,乳母应在哺乳后立即服用药物,以使下一次哺乳时药物浓度尽可能低一些[10]。 关于产后用药,前人提出“三禁”:禁大汗以防亡阳,禁峻下以防亡阴,禁通利小便以防亡津液。即解表不可过于发汗,攻里不可过于削伐,清热慎用芩连,温里慎用附桂,产后胃气虚弱,加之需要哺乳,消导之品既重伤胃气,又使乳汁减少,故不可重用,如三棱、莪术、麦芽、神曲之类尤当慎之[11]。如产后缺乳者,可加入漏芦、通草、王不留行、路路通等行气通络药,与猪蹄并煎,起到通络增乳之效。 2.5 杂病 2.5.1 瘕 《济阴纲目》中记载:“善治瘕者,调其气而破其血,消其食而豁其痰,衰其大半而止,不可猛攻峻施,以伤正气”。 《医学衷中参西录》[12]指出:“三棱、莪术、水蛭,皆为消瘕专药”,并用人参、黄芪等诸药保护气血,使瘀血去而气血不至伤损。除应用活血化瘀药外,可配伍祛痰散结类药物,如浙贝母、鸡内金等,正如李东垣所说“善治瘕者,调其气而破其血,消其食而豁其痰”。加上橘核、荔枝核等行气散结之药,使气血畅通,结消散。此外,在辨证施治的基础上,经前顺其疏泄之性,加入香附、郁金等药加强疏肝之力,经后则顺其充盈之性促进血海之充盈,通过补益肝肾,适当配合理气化瘀药,如熟地黄、山药、山萸肉、菟丝子、金樱子等[13]。 2.5.2 不孕症 不孕症的治疗一般采取辨病与辨证相结合的理念,在明确西医诊断的基础上,根据脏腑、气虚、经络等辨证分型治疗。 排卵障碍性不孕者,常在经后期以补肾药为主,如紫河车、鹿角胶等,配合赤芍、丹参活血化瘀,促进卵泡发育、成熟,排卵期则在补肾药的前提下,加重行气活血药的应用,如泽兰、益母草、蒲黄、川牛膝等。若兼有气郁,加柴胡、郁金、香附、乌药;血瘀重者,白芍改为赤芍,加川牛膝、益母草、泽兰、水蛭、土鳖虫;血虚有寒者,加肉桂、吴茱萸;血虚有热者,熟地易为生地,加黄芩、牡丹皮[14]。 输卵管阻塞性不孕,多采用三棱、莪术、乳香、没药、夏枯草、荔枝核等活血化瘀,穿山甲、地龙、水蛭等行气通络,路路通、王不留行、海藻、皂角刺、白芥子等散结利水[15]。临床亦可采用中药灌肠,这样内服外用疗效甚佳。 3 小结 关于妇科疾病的治疗选药,应根据经、带、胎、产、杂病各自病证的特点,把握用药的原则,注重经验用药的积累,这样才能药到病除,提高临床疗效。月经病,一般以四物汤为基础方,辨证加减治疗,但应注意在理气、活血、温阳、滋阴的同时,不可过用破气、攻血、温燥、寒凉之品,否则尽管治疗大法正确,但却达不到原先设想的效果,反而耗损人体气血。带下病的治疗,谨遵“祛湿药多用、苦寒药慎用、滋阴药少用、辛热药不用”的原则,另外重视外用药的熏洗,多采用清热祛湿解毒止痒之品,内服外用,则可在极短时间内祛除病邪。妊娠病与产后病者,根据“产前宜凉,产后宜热”的原则,多采用滋阴或温热之品,辨证用药。对于妊娠禁忌药慎用或不用,但是在病情需要的情况下,酌情使用,不拘泥于传统束缚,即可谓真正达到“辨证论治”的要求。对于瘕、不孕症等杂病,在症情适宜的情况下,应大胆使用虫类药、破气药等性味稍峻猛之品,这样可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疗效,免于长期使用一些理气药,不仅疗效不明显,而且耗伤正气。 由于众医家临床用药经验颇丰,本文只浅谈一小部分用药特点,希望通过这些用药特点启发大家,重视临床用药原则及选药特点,提升中医治疗水平,产生令人满意的临床疗效。 [参考文献] [1] 朱梅.刘琨治疗月经病的经验[J].北京中医,2005,24(6):336. [2] 季春红.陆启滨教授治疗月经病经验探析[J].广西中医药,2010,33(1):41. [3] 王绵之.王绵之方剂学讲稿[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 [4] 陈学奇,葛蓓芬.陈大治疗月经病用药特点[J].中医杂志,2014,55(13):1096. [5] 杨利.章文庚先生治疗带下病的特色经验[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医学版,2010,27(4):51. [6] 吴玲.吕美农治疗带下病经验[J].中医药临床杂志,2008,20(5):435. [7] 李玲玲,郭瑞,何春晖.褚玉霞教授治疗带下病经验[J].世界中西医结合杂志,2010,5(9):746. [8] 华苓,佟庆,张巨明.柴松岩治疗妊娠病经验探讨[J].北京中医药,2010,29(10):751. [9] 文乐兮,尤昭玲,袁振仪,等.妊娠病组方用药规律探讨[J].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2011,13(8):25. [10] 解海,李泽民,朱林峰.妊娠期和哺乳期中药应用与风险控制[J].中外健康文摘,2010,7(29):357. [11] 文乐兮,魏飞跃.产后病组方用药规律与特色探讨[J].山西中医学院学报,2012,13(3):67. [12] 张锡纯. 医学衷中参西录[M].2版.王云凯,李彬之,韩煜重校.石家庄: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13] 邓德强,马骏.马德孚教授治疗瘕经验[J].河北中医,2004,26(4):248. [14] 单婧.马运用补肾活血法治疗排卵障碍性不孕[J].中国中药杂志,2014,39(4):748. [15] 何东杰.卫爱武教授治疗输卵管阻塞性不孕症经验[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0,19(3):210. 妇科中医论文篇2 试论中医调理妇科月经失调效果 在临床妇科中,月经失调是十分常见的一种疾病,青春期到绝经前的各年龄段妇女均可能发病。月经失调的类型包括月经先期、后期(及闭经)、前后不定期3种,患者多伴有经血淋漓不尽、月经过多或量少等[1]。我院妇产科在月经失调的临床治疗中,采用了中药调理方式,并获得了良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一般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在2012年10月~2013年10月收治的98例月经失调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符合月经不调诊断标准。随机将其分为2组(每组49例):西医组年龄在20~43岁之间,平均为(27.1±2.4)岁,未婚20例、已婚29例,病程在5个月~8年之间,平均为(1.8±0.8)年;中医组年龄在21~44岁之间,平均为(26.9±2.1)岁,未婚21例、已婚28例,病程在6个月~7年之间,平均为(2.0±0.7)年。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P>0.05,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有可比性。 1.2 方法。 西医组:采用孕激素、雌激素周期治疗方法,以2个月经周期为1个疗程。 中医组:采用中药调理。患者在经期完后第1d,应用补肾养血汤(取当归20g、熟地20g、仙茅15g、淫羊藿15g、菟丝子15g、肉苁蓉15g、丹参10g、党参10g、紫河车10g),以水煎服,1剂/d,分早晚2次服用;在经期后第12d,应用理气活血汤(当归10g、赤芍10g、郁金10g、牛膝10g、充蔚子10g、香附10g、桃仁6g),以水煎服,1剂/d,分早晚2次服用;在经期后第22d,应用活血促经汤(泽兰10g、香附10g、牛膝10g、川芎10g、白术10g、茯苓10g、党参10g、赤芍10g、肉桂2g),以水煎服,1剂/d,分早晚2次服用,以2个月经周期为1个疗程。 1.3 疗效评价。 1.3.1 调经疗效。治愈:经治疗,患者的经期、经量及月经周期均恢复正常;好转:经治疗,恢复月经周期,经量及经期基本恢复正常;进步:经治疗,月经周期、精良及经期有明显改善者;无效:经治疗,月经周期、经量及经期均无变化者。总有效例数=总例数―无效例数。 1.3.2 止血疗效。阴道出血在3~5d内停止,月经量恢复正常,为治愈;阴道出血在5~10d内停止,月经量<100ml或比治疗前减少30%,为好转;阴道出血时间在10d以上,月经量比治疗前有所减少,为进步;治疗前后阴道出血时间及量均无改善者,为无效。总有效例数=总例数―无效例数。 1.4 统计学方法。本研究应用统计学软件SPSS17.0处理数据,计量资料比较进行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进行X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两组患者的止血效果对比,详见表1。表1显示,中医组的止血总有效率为91.8%,西医组为73.5%,组间比较,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 讨论 在祖国医学中,认为月经的调节、产生主要与脏腑气血有关,同时经络通畅与否也会对月经产生一定的影响,月经与肾脏的关系最为密切。通过中医辨证,采取调节冲任、补气血、养肝肾等方法,可有效纠正月经紊乱,逐渐恢复正常的月经周期[2]。 理气活血汤,具有扩张血管的作用,其能有效疏通血液循环,消解淤血;补肾养血汤的功效在于温肾补血,其能有效增强机体能量代谢,患者服药后,全身会有明显的温热感,振奋精神[3];活血促经汤的功效在于养血祛瘀、温经散寒,其能有效改善子宫的血液循环,促进子宫内膜脱落。在对月经不调患者实施中药调理时,还应根据患者的年龄,分别对三脏(肝、肾、脾)的生理功能进行调节,如:青春期肾气初盛,月经不调可归结于肾;中年期月经不调可归于肝失所养;更年期可归于肾气渐衰[4,5]。 在本次研究中,结果显示:应用中药调理的中医组患者,在止血、调经总有效率方面,均显著高于采用西医常规治疗的西医组,P<0.05,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在妇科月经失调应用中医调理方式进行治疗,可显著改善临床症状,其治疗效果显著,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潘敏.中医调理妇科月经失调效果分析[J].中国中医药咨讯,2012,04(3):315 [2] 严群.浅析中医调理妇科月经失调的好处[J].医学信息(中旬刊),2011,24(8):3798-3798 [3] 何雪萍,田红霞,潘展霞等.中医体质调理在防治月经不调中的临床应用[J].河北中医,2012,34(4):533-534 [4] 李虹.月经失调中医药周期疗法治愈临床观察[J].中医学报,2010,25(4):769-770 猜你喜欢: 1. 有关中医妇科护理论文 2. 妇科临床医学论文 3. 关于妇产科的论文范文 4. 妇产科医学毕业论文 5. 关于妇科护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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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谷鱼vegfish

导致男性不育的原因主要是精子的问题,如精子活力低下,无精症等,所以,要去做个精子检查,导致女性不孕的原因很多,如内分泌失调性性不孕、子宫性不孕、宫颈性不孕、免疫性不孕等,具体要检查是什么原因,才好确定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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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吉米吉米

超声医学是将超声技术应用于医学各部门而形成的一门学科。下面是由我整理的关于超声医学的论文范文,谢谢你的阅读。

超声医学学科建设构想分析

【摘 要】超声医学是将超声技术应用于医学各部门而形成的一门学科。目前超声医学在学科建上设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超声医学学科建设需要从科室建设,临床管理,优质服务等方面来着手,积极发挥科研和人才的关键作用,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推进。

【关键词】超声医学;学科;学科建设

【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3-0089-02

随着超声医学的建设和发展,超声已经不仅仅被应用于临床诊断,超声治疗也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治疗手段。超声技术可以与一些强势学科进行有效合作,可以在介入治疗,手术影像检测评估,以及生育学的超声检测中发挥重要作用。超声学科在承担诊断和医疗任务的同时,还肩负着医疗科研,甚至医疗教学等重要任务。

相对于一些临床学科,超声医学是一门全新学科,是将超声技术应用于医学各部门而形成。但是其与医院的一些其他辅助科室比较,超声学科的地位和作用又是十分突出的。随着超声医学与临床联系越来越紧密,超声医学学科已经实现了多领域渗透。从医院进行超声学科建设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超声学科的建设的根本在于有效进行科室建设,实现诊疗科研的严格管理,以及优质服务的全面突破。

一、超声医学学科的建设重点在于科室建设

超声医学学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命名。在超声科室的命名中需要考虑的是超声功能的涵盖,即使是乡镇小医院也不能简单地命名为B超室,因为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三维甚至于四维彩超也已经被引入了县乡医院,所以在科室命名上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另外超声医学已经脱离了简单的诊断功能,目前已经与临床治疗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各种临床的诊断和治疗都与超声密切相关,所以通常情况下可以将科室命名为超声科。

超声科室的有效建构是超声学科建设的重要方面,超声学科与临床联系日益紧密,诊疗与教研需要紧密结合,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多数医院在超声科室建设中结构分散、系统性差,加之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所以造成了设备资源的很大浪费。我们需要有效建设完整的超声科室,实现人力、物力最大程度上的结合。对超声科室的建构可以从检查、治疗和教研三个方面有效的推进。

超声学科的建构中需要具有全科素质的团队领导者,科室主任可以从院内外聘请具有威望的中青年专家担任,因为中青年人才更具有发展潜力和魄力。在设立科室主任和副主任的基础上,可以设立诊断和诊疗、教研组长,实现对行政和业务的有效领导。超声科室的一般性工作可由超声医师,以及超声技师联合完成,医师进行诊断和操作,而技师进行录入和报告的出具工作。超声科室还需要数名护士,对患者进行术前准备,以及术后的观察。器械工程师可以选聘专职或者兼职都可以,但是需要保证检修的快速和及时。在超声科室的技术配比中需要高、中、初级互相合理配合。

二、超声医学学科建设的根本在于临床管理

从医院的建设角度来说,各学科建设的基本立足点在于临床的有效应用。超声医学的学科建设需要紧密地和解剖、生理和病理科室联系在一起,积极拓展超声和基础医学的联系。在临床诊疗中需要用规范医学条例来指导医生的患者意识,以及科研意识,在临床上做到有品质和有内涵。在全面理顺本学科建制的基础上,超声医学学科需要积极地进行跨学科协作。超声诊断是临床的前置环节,而临床可以有效的对超声诊断形成验证,所以超声临床需要建立严格的随访,以及反馈机制,超声医师下病房,以及参阅诊疗意见都是必要的。在超声学科的临床上,不仅仅需要增强科室内部的凝聚力,还需要有效的增加医院内部的向心力,以及与患者的亲和力。

超声医学学科的临床建设关键在于保证医疗质量,全面地提高诊断的正确率,积极推进超声医学的临床治疗。又快又好地完成超声诊疗的关键是减少预约,基本上做到“零预约”。在超声临床的建设中积极突出超声介入治疗,有效发挥超声在治疗中的引导作用。全面推进超声介入治疗在造影,引流和造瘘临床上的应用,突出超声在评估和靶向穿刺方面的特色。超声学科临床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及时地解决临床问题,积极地推动和使用新技术和新手段,紧密的联系学科前沿,为患者解除疾病所带来的苦难。目前对于医院来讲,最重要的是要积极地在超声介入诊断、肝脏移植、临床诊断分析、男子不孕不育和风湿疾病诊断中做精做细。

三、超声医学学科建设的亮点在于优质服务

从客观角度来讲,因为各个地区的医院层次、以及软硬件设施具有明显的区别,所以说超声医学在学科建设上基本上难以一整套办法全面推进,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其实各个医院在提高服务质量上却是相通的。超声医学的学科管理在于便捷性,因为超声检查是一项普通的医疗检查,所以说做到快速、便捷是服务的关键。超声科室的服务应该说具有两重性,其一是对患者的服务,其二是对临床的服务,所以有效的实现与医院,甚至于多所医院联网是关键。通过局域网可以进行有效的预约和排号,通过超声的信息管理可以实现临床医生快速了解结果。通过远程网络患者可以挂号,疑难病历可以得到快速的协助诊断和处理。

超声科室的服务还在于超声医师诊断结论的快速生成报告,对一些非常规的病例可以由高级医生处理,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治疗和诊断。对患者的资料进行大型的数据库管理,便于网络的直接调取。超声科室可以与医院的网络联系,最终实现与互联网的连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患者公平的排号就诊,对特殊的病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同时计划安排好超声技师和临床护理人员。超声科室还需要开设必要的临时观察室,以便于一些小风险治疗项目可以在门诊进行直接的治疗,手术后对患者进行有效的24小时观察。

四、超声医学学科建设的未来在于科研和人才

我们之所以说超声学科建设的未来在于科研和人才,是因为超声医学的未来应用空间和领域是十分广阔的。虽然目前超声医学还局限在临床诊断上,在临床治疗上也逐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其依然有很多需要提升之处。在科研方面最主要是要将科研工作与临床紧密结合,良好的科研可以带动学科发展。在提高超声诊断质量的同时,我们需要重点发展射频消融,超声辐射力成像,心脏超声等技术。超声医学还需要与多学科实现联合攻关,与临床科室和纳米材料科室紧密合作。还需要积极的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有效地将科研成果向适宜的三级以及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输送,推动超声在介入、造影,以及肿瘤、治疗方面的临床应用;促进乳腺靶向造影,以及纳米级造影剂的申报,转化和应用。

另外,在超声医学人才培养方面可以有效借助平台力量,加大选拔力度,培养重点人才。要将院内培养和院外联合培养结合在一起,努力为超声医学人才提供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在待遇上要向青年学科领军人物倾斜,鼓励青年医生申报各种创业基金,以此为超声医学人才的脱颖而出提供充分的锻炼机会和物质保证。

参考文献:

[1] 赵佳琦,章建全;借鉴戴明循环理论增进超声医学科研管理[J];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11年01期

[2] 王鹏,褚洪光,孟春荣,李倩;超声医学科建设构想浅谈[J];中外医疗;2012年01期

[3] 刘守君;加强超声学科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J];现代医院管理;2005年01期

[4] 杨益虎;超声医学科建设构想浅谈[J];实用医技杂志;2007年21期

[5] 何林丰;对我区超声医学工程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J];西藏科技;2000年06期

作者简介:

刘希文(1957―)宁夏青铜峡人,宁夏青铜峡铝业集团公司医院工作,研究方向超声医学(从事超声工作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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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一,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人工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科学和医学的技术,方法改变性与生殖的联系或代替人类生殖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或全部过程.人工生殖技术,从广义上说,包括控制生育技术和辅助生育技术两个方面.从狭义上说,就是指辅助生殖技术.控制生育技术是将性与生殖分离,主要解决人口数量问题;而辅助生育技术是将生殖与性分离,主要解决不育问题. (一)人工授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人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的不同,人工授精分为夫精人工授精(AIH),即使用丈夫的精子所进行的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AID),即使用供精者的精于所进行的人工授精.(二)体外受精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又叫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Embryo Transfer,IVF—ET),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由于受孕过程的最早阶段发生在体外试管内,因此俗称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出来的婴儿称为"试管婴儿".体外受精主要解决女性不孕问题,对于开展人类胚胎学和遗传工程学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三)代孕母亲代孕母亲(Surrogate Mother),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代孕母亲或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或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孩子交给委托人抚养.代孕母亲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的意义人工生殖技术利用得当,造福人类,利用不当则危害人类.而通过立法可以促进其健康发展,造福人类,防止其异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①人工生殖技术应用,推广于社会,不是一个单纯的,孤立的科技问题,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传统习俗与道德观念的强烈冲击.立法可以克服社会的某些阻碍作用,促进生殖技术与社会的协调,②人工生殖技术的使用过程有时并不安全.如操作人员失误造成患者怀错孕,引发婴儿争夺战,患者因生殖技术而感染上艾滋病等.立法可以保障生殖技术的安全,并禁止生殖技术商业化,保证其纯洁性;③人工生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自然生殖的环节,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立法可以明确有关婴儿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身份,使生殖技术产生的复杂人际关系得到理顺,有助于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计划生育.第二节 国外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AID婴儿的父亲AID婴儿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生物学父亲(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即供精者;一个是养育父亲(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即生母之夫.那么,谁是AID婴儿法律上的父亲 许多国家的法律认为,养育父亲与婴儿虽无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夫妻合意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已表达了愿将婴儿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视其为婴儿的亲生父亲. (二)AlD婴儿的法律地位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法律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生进行的AID,并附有夫妻双方同意书的,AID婴儿对其生母的丈夫,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目前,美国已有25个州制定了这样的专门法规.丹麦人工授精法案规定,在丈夫同意下出生的AID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日本自1957年第一例人工授精婴儿诞生以来,以民法学家为主开展的对AID婴儿的法律地位,即应否视为嫡子的问题进行了几十年的讨论,仍未取得一致意见.英国则将AID婴儿视为非婚生子女.从发展趋势看,多数国家倾向于主张夫妻合意的AID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夫的关系视为亲生父子关系.妻子进行AID,如果丈夫不知情或未曾同意,他对婴儿有否认权. (三)AID的法制化管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AID应用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技术准则;很少对供精者进行遗传学检查;同一份精液被多次使用的情况很普遍,增大了近亲婚配的危险;由于操作者的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等等.因此不少国家都在加强人工授精管理方面的立法,以建立起人工授精管理法律制度.如加拿大实行有偿人工授精制度,规定只能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可享受保险,对出生的婴儿要详细记载,定期随访.法国法律规定,对婚姻关系稳定,男方确无生育能力以及有遗传性疾病的夫妇可以免费从本国的13个精子库中获得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冰岛有50多个人工授精受孕点,由于人口稀少,为避免血缘婚配,特意从丹麦引进精子.南非规定要详细记录供精者身高,年龄,眼睛,头发和皮肤的颜色,人种,宗教,职业,教育程度和爱好,受者也需要接受相同内容的检查,并保证在生理,身体,社会和精神方面适合人工授精.英国不禁止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但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人工授精则应由不孕治疗中心的专家做出决定.在做决定时要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孩子未来是否需要和承认父亲.匈牙利法律规定,只能是在本国定居,年龄在40岁以下,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经医生同意不能自然怀孕的妇女才可进行人工授精. 德国法律规定,人工授精只许在婚姻关系内(夫妇)进行.美国1986年立法严令禁止使用新鲜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以防止息者感染上艾滋病.利比亚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和欺手段对妇女进行人工授精的任何人应处以监禁,妇女同意人工授精的也要处以监禁. 二,体外受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lVF婴儿的父母在IVF中,因配子来源和妊娠场所的不同,造成试管婴儿有多个母亲,多个父亲的复杂情况.在没有其他变数阶情况下,一个IVF孩子最多可能有5个父母:提供遗传物质精子和卵的父亲和母亲,提供孕育环境十月怀胎的母亲,仅仅承担养育义务的父母.从而将AID提出的"谁是父亲"的问题,扩大为"谁是试管婴儿的父母"的问题. 各国的法律观念一般认为,生下婴儿的妇女应当是孩子的合法母亲.如1990年英国《人生育和胚胎法》规定,一个由植入体内的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而孕育孩子的妇女应被视为该名孩子的母亲,而非其他妇女.因此,尽管试管婴儿与准备充当孩子养育父母的夫妇双方无任何遗传关系,仍应确定这对夫妇为孩子的合法父母.因为孩子的遗传父母仅仅是分别提供了精子和卵子,他们互不认识,更谈不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及养育孩子的合意.而养育父母则不同,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有作为孩子的父母的共同愿望,因此应视试管婴儿为他们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 (二)受精卵和胚胎的处置1.受精卵和胚胎的法律地位.即受精卵和胚胎是不是人 是否享有继承权 销毁或丢弃多余的胚胎是否构成杀人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人,因此应尊重他们,不应把他们作为工具,手段来使用,不应未经主人同意就处理掉他们.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人,不应该具有同人一样的法律地位. 2.胚胎的研究与处置.胚胎研究意义重大:可以改善体外受精技术;有利于移植胎儿组织治病;有可能解开癌的秘密,有助于征服癌症;可以了解先天性疾病和流产及不孕的原因,有利于及早发现遗传或染色体畸形以及有利于发展新的避孕药具等.但是,它也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但各国对此认识不同,因而有不同的立法. 与体外受精和胚胎研究相关的还有胚胎冷藏和保管问题.英国《人生育和胚胎法》规定,配子的最长保管期为10年,胚胎的保管期为5年,任何配子或胚胎的保管期都不能超过其法定保管期限,准许在保管期后任由它死去.法国《生命科学与人权》法律草案建议,冷冻胚胎在保存5年后,在其亲生父母由于死亡,离婚,分居而不再是夫妻后必须销毁,但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妇.同时,各国法律都禁止商业性获取胚胎. 3.限制胚胎植入子宫的数额.生殖技术的一个副作用是比自然妊娠多胎率明显上升.多胎妊娠对孕妇及胎儿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且加重了多胎家庭的负担.多胎妊娠的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减胎术,这在今天虽已是较安全的手段,但因伦理道德和情感方面的问题而难被接受.因此一些国家如英,德和比利时已有立法限制胚胎移植的数目.如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移植进子宫的胚胎限制为3个.4.遗传物质的来源.根据英国法律,如果没有捐精人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也不能使用捐献的精子.德国《胚胎保护法》不允许用已死亡的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体外受精. 三,代孕母亲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孩子的父母这有以下几种情况:①生者为母.不论精子,卵子由谁提供,生育婴儿的妇女与其丈夫是婴儿的父母.如澳大利亚的法令规定,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的法律父母.②根据遗传学来确定亲子关系.如英国规定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为婴儿的父母.③按契约约定来确定亲子关系.即代孕母亲所生的婴儿为委托方夫妇的子女.如美国新泽西,密执安等州的法律规定,婴儿的父母是委托代生的那对夫妇. (二)代孕是否合法代孕母亲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出租子宫,被他人看作生育机器,是对妇女尊严的侵犯,也变相地使婴儿成为商品;加之有的母亲替女儿代孕,姐姐替妹妹代孕,祖母替孙女代孕,造成家庭伦理关系混乱.因此,不少国家立法禁止代孕母亲.如瑞典认为,代孕母亲是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所以代生协议是无效的.1992年法国《生物伦理法律草案》禁止代孕母亲,那些已替人怀孕的妇女只能将生下的孩子归为已有,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1985年英国《代孕协议》法案规定,对从事商业性代孕行为和刊登与代孕有关的广告行为要进行刑事制裁.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受精卵只能由亲生母亲的子宫来孕育,如果植入其他妇女(代孕母亲)的子宫,医生和代理机构将受处罚. 第三节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我国人工生殖技术应用和立法现状(一)人工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比发达国家起步要晚,但发展相当迅速.目前,上海,广州,哈尔滨,杭州等地都开展了体外受精技术的研究和临床应用,己赶上和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为了制止一些单位滥用人工生殖技术,1989年卫生部发出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规定,人工授精除用于科学研究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月14日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并于2003年6月修订后重新公布.卫生部从2001年起论证,批准了一批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可以设置精子库的医疗机构. 为了解决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婴儿的法律地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目的和伦理原则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①有利于患者的原则;②知情同意的原则;③保护后代的原则;④社会公益原则;⑤保密原则;⑥严防商业化的原则;⑦伦理监督的原则.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②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③没有医学伦理委员会;④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于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1.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在技术操作上严格掌握各项不同辅助生殖技术的适应证并排除禁忌证.健全,完善病案管理制度,随访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并切实付诸实施.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2.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人工授精的机构,在实施授精前,必须与不育夫妇签订《知情同意书》及《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并必须向人类精子库反馈妊娠,子代以及受者使用冷冻精液后是否出现性传播疾病的临床信息等情况,记录档案应永久保存;每一位供精者的冷冻精液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对每一位受者都应进行随访;并对供受精者双方的档案按规定保密. 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并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对于供精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还必须向供精的人类精子库及时准确地反馈受者的妊娠和子代等相关信息. 3.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应当做到4个"必须"和11项"禁止".4个"必须"是:①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②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③尊重患者隐私权;④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和合子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 11项"禁止"是:①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②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③禁止实施胚胎赠送;④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⑤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⑥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⑦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⑧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⑨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⑩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11,禁止克隆人. 三,人类精子库管理(一)人类精子库管理的目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规范人类精子库管理是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遵守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伦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二)人类精于库的基本任务根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人类精子库的基本任务是:①对供精者进行严格的医学和医学遗传学筛查,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库;②对供精者的精液进行冷冻保存,用于治疗不育症,提供生殖保险等服务;③向持有卫生部供精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健康合格的冷冻精液和相关服务;④建立一整套监控机制,以确保每位供精者的精液标本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⑤人类精子库除上述基本任务外,还可开展精子库及其相应的生殖医学方面的研究,如:供精者的研究,冷藏技术的研究和人类精子库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研究等. (三)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为了促进人类精于库安全,有效,合理地采集,保存和提供精子,保障供精者和受者个人,家庭,后代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公益,人类精于库也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①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②知情同意的原则;③保护后代的原则;④社会公益原则;⑤保密原则;⑥严防商业化的原则;⑦伦理监督的原则.(四)人类精子库的审批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并符合《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①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③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④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技术和仪器设备;⑤具有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的技术能力;⑥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五)精于的采集与提供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在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严格遵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供精者应当是年龄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且只能在一个人类精子库中供精.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不得采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液:①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②精神病患者;③传染病患者或者病源携带者;④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⑤精液检查不合格者;⑥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 人类精子库应当和供精者签署知情同意书.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于冷冻6个月后,经复检合格,方可向获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严禁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严禁向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六)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1.供精者基本条件:①供精者必须原籍为中国公民;②供精者赠精是一种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③供精者必须达到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④供精者对所供精液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完全知情并签订供精知情同意书.2.自精保存者基本条件:①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时,有合理的医疗要求,如取精困难者和少,弱精症者;②出于"生殖保险"目的:需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者;男性在其接受致畸剂量的射线,药品,有毒物质,绝育手术之前,以及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需保存精子准备将来生育等情况下要求保存精液;③申请者须了解有关精子冷冻,保存和复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3.人类精子库不得开展的工作:①人类精子库不得向未取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液;②不得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精液;③不得提供新鲜精液进行供精人工授精,精液冷冻保存需经半年检疫期并经复检合格后,才能提供临床使用;④不得实施非医学指征的,以性别选择生育为目的的精子分离技术:⑤不得提供2人或2人以上的混合精液;⑥不得采集,保存和使用未签署供精知情同意书者的精液;⑦人类精于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供精,⑧设置人类精于库的科室不得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其专职人员不得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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