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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酌邀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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蘁嘬天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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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关于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研究的文献,供参考。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 关宏超 新西部:下半月-2008年6期对新债务重组准则的思考 张丰伟 商业会计:上半月-2008年11期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探析 谢克宝 现代商业-2008年15期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债务重组问题 周艳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11期论企业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及启示 梁邵华 当代经济-2008年4期浅论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 邓巧飞 经济论坛-2008年5期博弈论分析下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模式选择研究惠全红 张涛 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年6期企业债务重组中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林瑾 财会月刊:会计版-2008年1期企业债务重组中应注意的问题 刘扬 职业技术-2007年12期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新变化 刘源 张迎彬 国际商务财会-2007年1期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苏强 财会月刊:会计版-2007年9期企业债务重组的纳税筹划 张美中 钱枫 财会学习-2007年11期小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管见 余业无 财会月刊-2005年16期浅议股份制企业债务重组及其核算 马淑英 李大勇 工业技术经济-1999年6期企业债务重组中的所得税会计问题探析 张捷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5期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及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李清华 张秀玲 绿色财会-2007年9期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企业纳税核算的影响 杨超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年9期某外贸企业债务重组案例分析 陈金妹 上海会计-2007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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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嘎多~

什么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证券市场上,凡是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或机构,统称为证券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投资收益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其中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投资管理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特点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投资管理专业化。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1997年以来,国内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都先后成立了自己的证券研究所。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时绝大部分都是小户投资者,缺乏足够时间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断走势,也缺少足够的资料数据去分析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化,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2)投资结构组合化。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越多,承受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合理投资组合。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个人投资者由于自身的条件所限,难以进行投资组合,相对来说,承担的风险也较高。(3)投资行为规范化。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相对来说,也就较为规范。一方面,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金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投资机构本身通过自律管理,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中外机构投资者比较含义比较1.从投资者资金量大小来进行定义,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资金量大到其交易行为足以影响一段时期某只股票价格的投资者,其中包括个人大户。2. 从投资者身份或组织结构出发,将机构投资者限定为与个人相对应的一类投资者即法人,具体体现是开设股票账户的法人,包括三种类型:(1)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从事股票交易权利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3)在能否参与股票交易及参与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或权利义务不具体的法人,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未上市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社团法人,等等。3.在200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为:符合有关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对比上述关于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各种含义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别最明显地体现在业务活动的专门性上,即国外强调机构投资者的主营业务应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活动方面,而我国几乎未能对此加以关注。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外的机构投资者隐含有在金融领域尤其是证券投资领域有丰厚的理性判断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决条件,而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则是比较模糊的。运作实践的比较从运作实践的角度来进行考察,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别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一、机构投资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诞生于英国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纪末英国由于经历了一场深刻的产业革命而出现资金过剩,使得许多人将资金投资于海外以谋取更高的资金报酬,但国际投资知识的缺乏以及投资国家证券市场风险的不时爆发,致使这些投资者中有相当一部分遭受到比较大的损失,这样就产生了由政府出面组建基金的市场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也就顺理成章。紧随其后发行的几家基金,如1873年苏格兰人创立的“苏格兰美洲信托”、1926年美国波士顿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设立的“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等,都是基于市场需要的原因而发展起来的。由此不难看出,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市场投资者的需要,是一种市场的自发行为。反观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产生和发展在相当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于自己的某种需要而推动的,是一种明显的政府行为。这些需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证券市场迅速扩容相适应,期望机构投资者扩容带来市场资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1年、1993年作出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决定,1999年准许三类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等,都是基于上述原因。另外,认为行情低迷、需要市场资金进入也一直是管理层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原始动力。早在1994年7月,针对市场情况,管理层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发展共同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者,试办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国基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在当时市场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管理层出台这类措施,很明显地表明了其希望借此刺激市场的意图。另一方面,希望机构投资者能够达到稳定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且这种意图在有关的法规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其宗旨之一。为达到稳定和规范市场发展的目的,管理层对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比较优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现在新股申购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发行时可以单独向基金配售,其后基金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预约配售等。二、机构投资者的运作环境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国外机构投资者的产生本质上是金融创新的产物,而且其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两者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而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动,缺乏适应的生存空间,以致于“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成了揠苗助长的产物。首先,国外机构投资者不仅有规模足够大的国内市场供其运作,而且在投资组合理论扩展到国际范围的背景下,可以不断将其他国家市场特别是一些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市场纳入其投资组合,从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规避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风险。如在英国资产管理业中,对国外投资占其总比例的20%。反观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其能够投资的范围基本局限于国内,我国资本市场情形发展的势头即股票市场发展迅速而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使其运作空间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呈现出的“数量多、流通盘小”的 特征进一步制约了其投资运作。其次,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比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获得更广泛的投资机会,并提高风险管理的效能。如欧盟国家61%的养老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为了有目的的资产配置,50%是为了规避现金风险。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系统性风险占据了总风险的大部分,甚至达到80%左右,分散化投资对于风险规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够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股票指数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场的要求推出,致使机构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十分薄弱。最后,国外机构投资者运作空间的日益扩展,为投资者提供了不断创新的投资对象。仅以投资基金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基金业推出了一系列创新品种,主要包括:(1)个人股票计划(PEP)和个人储蓄账户(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税优惠的个人储蓄和投资计划;(2)伞型基金与分割资本投资信托(SPLITS)。伞型基金主要通过运用“雨伞”架构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其下可设立多个子基金,每个都有特定的投资目标和特征,投资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间转换。而分割资本投资信托则是投资信托中的一个种类,通过发行对资本增长和收益具有不同权利的股份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偏好;(3)风险投资信托VCT,主要包括创业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种类型。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一种创新的基金品种,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揽子股票转托凭证(XXDR)”在近期获得了迅速发展。ETF的投资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闭式基金一样转让ETF,也可以要求赎回ETF获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优点,成为颇具生命力的被动投资品种。同样,曾经是专门针对富人的对冲基金,也被纳入普通投资者的组合。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能够供投资者购买的基金品种十分有限,不仅缺少在国外市场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同时债券基金也极其稀少,而且即使是发展到具 有一定规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现在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没有形成各自的独立风格,无法得到普通投资者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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鼹鼠大小姐

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对证券市场稳定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备资金规模,技术及信息优势,能够做出相对理性决策。机构投资者一般是职业的、大型的专业投资机构,相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投资机构者一是拥有的资金量大;二是都是由投资领域的专家进行专职投资管理和运作的。他们凭借这些优势可以在证券市场中发掘出那些价值被低估、业绩优良的优质公司,同时购买这些公司的股票并长期持有,这样机构投资者没有像散户那样频繁的短期行为进而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2.机构投资者深谙国家的有关政治、经济政策和法规,经验丰富,实力雄厚,在证券市场上影响很大。机构投资者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机构投资者的经济理性决定了其目标指向是股东或基金持有者利益最大化。唯其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扩大资金实力以通过规模经济效应来提高收益水平。故此,机构投资者必然会紧随经济和市场形势变化来调整其投资的方向、规模和结构。如此起到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 3.机构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资源和能力差异造成了行为方式的不同。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之间差异非常大;另一方面既定的制度环境给予不同机构投资者以不同的行为空间。下面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就反馈策略和知情者下注两方面,分析机构投资者行为对证券市场稳定性的影响。(1)反馈策略(Feedback Trading Strategy),是以股票过去的表现作为买卖判断的主要基础。正反馈交易使股价变动趋势加强,价格变动幅度增大,不利于股市稳定;而负反馈策略操作则与之相反。反馈理论认为,虽然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理性投资者,但整个市场的非理性很快就把这类有限理性给淹没,最终使得市场存在连续的反馈。机构投资者利用自身优势,小规模干预资本市场的运行,使其朝有利于自身发展方向运转,不同机构投资者采用多元化的投资策略,采用负反馈策略和采用正反馈策略的投资者将会相互抵消各自的影响。(2)知情者下注(Smart Money),是投资者基于所掌握的市场或股票的充分信息而做出判断与决策的行为。一般来讲,知情者下注可以稀释部分普通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 从中国股市来看,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以后,上海证券市场和深圳证券市场的波动性都发生了结构性降低。机构投资者发挥了稳定市场的功能,符合对机构投资者的预期。在机构投资者发展的过程中,每次的政策推进都对市场起到了明显的稳定作用。在几个重要政策中,保险资金通过机构投资者间接入市对上海证券市场的稳定作用最为明显;封闭式基金的成立对深圳证券市场的稳定作用最为明显。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方面,在上海证券市场和深圳证券市场上表现强度是有差距的:在深圳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进入最高降低了近13个百分点的波动性;在上海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进入最高降低了6个百分点的市场波动,因此积极培育中国股市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有效的稳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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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girl88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第五条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第七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第八条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第十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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