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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tone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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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pingzho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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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 以研究性学习的课题作为论文题目,一文一题。 题目应突出研究性学习的主题。 尽可能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题目不要过大。 题目应体现研究性学习的的特点。 二、选材 材料来源(依研究性学习的内容而选定) 1、观察报告 2、考察报告 3、调查报告 4、实验报告 5、制作报告 三、撰写 注意撰写的格式和结构 1、撰写前先拟出一个提纲,列出主要内容、层次和段落,最好列出主要纲目,在写作时可使文字有条理、不遗漏。 2、正式撰写 (1)论文摘要(300字左右) (2)关键词 用几个字的词来概栝全文 (3)撰写正文 正文要有一个好的开头,开头写得好会增强文章的表现力,引出主题造成悬念,引起人们对文章感兴趣。 (4)文字要求 层次清楚,段落分明,不用含糊、费解、错乱模棱两可的语言。 (5)论文证据 观察报告、考察报告、调查报告、实验报告、制作报告。 论文证据要有原始记录,有准确的计算公式、准确的数据,有列表、有照片、有图纸。 (6)语言文字及编排要规范 图示要明了性,数子要统一性,数量单位要符合国家的标准,不要用废除的单位。 写作结构和表达格式要合理,语句通畅整体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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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4 ]此种观点认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舆论反复声讨的情况下仍层出不穷,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风险是可以认知的,而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采无所谓之态度,即并不反对危害风险的现实发生,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相契合,从而在定罪上偏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种观点从重塑法秩序价值、着力维护法益出发,若交通肇事罪仍以行为人主观过失为构成要件,则主张对醉驾行为规制予以提前并配合重罪量刑,即不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启动追诉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对于醉驾行为重罪重判的观点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而在其支持之声音以外,还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仍然是过失,其对于醉酒行为的危害结果虽具有认识,但是轻信其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真实发生,与间接故意之对危害发生持无所谓的心态相去甚远,是故在定罪上仍然坚持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对于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具有规避责任的行为,如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判断。[5 ] 对于醉驾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争鸣,杂糅了刑罚目的、刑罚实施效果等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缺少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应罚性之分析,故有将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实行行为的态度相混淆之虞,重新陷入功利性认定酒后行为构成犯罪之穴臼,使得对醉驾的处罚更多地受到自然法感的牵扯,而出现同类案不同罪,多种观点争论难息的状况。 二、醉驾肇事主观方面认定之厘清 如前文所述,醉驾行为出现规制乏力之重要因素在于刑事法自身“阵脚混乱”,由于没有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与实行行为关系做出明确法理梳理,从而出现遇到“醉酒”就忽略特定状态下刑事责任能力之具体认定,直接判定主体适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逆向确定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且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对于为何能够对醉酒后的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逆向寻求答案为基于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而刑法总则规定对醉酒行为人处罚的法理依据何在,再度逆寻答案为刑罚目的之需要,那么既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何不以更为严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醉驾肇事行为,就出现了以醉驾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之争议的表象,将行为人对“醉酒”与“行车”两个分开阶段的行为模糊为“醉酒行车”之统一行为项下予以考察其主观心态,造成了司法争议上的简单盲目化和双方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现象。是故,厘清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应当撇除表象而追本溯源,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责任能力程度认定,以及支撑处罚特殊状态下之实行行为的法理依据为着手。 (一) 醉驾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状态 以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观察、研究表明,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一般在饮进的酒精饮料中纯酒精量达20~40 毫升后急速出现,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降低,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且易于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多在饮酒量较大时出现,醉酒人此时呈酩酊状态,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共济运动趋于失调即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第三时期为昏睡期,在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量达到100 毫升以上时,饮酒者可出现酣睡、知觉丧失、昏迷等表现,严重时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6 ] 而依据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认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P100ml 、小于80mgP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P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低亦与饮酒人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② 从而有可能出现自认为头脑清醒之行为人,比头脑已经糊涂之行为人具有更高的酒精血液浓度之情形,是故在醉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兼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转向无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四种责任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其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之相关影响将在下文分析之。 (二)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否适用醉驾肇事行为 当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之时,其所实施之行为是否可因其行为能力瑕疵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无法回避之问题。据此,大陆法系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其已有详细之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7 ]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之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基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行为具有自主决定之能力,故以原因自由行为相称。该理论之孕育旨在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通过追溯行为人制造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之主观恶性,达到规制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然而随着理论细化,其理论自身亦围绕着如何解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之行为所指为何”[8 ] 之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9 - 12 ] :其一,间接正犯构造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原因行为入手,类比间接正犯理论,利用原因行为寻找实行行为的主观依据,并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其二,行为意思决定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结果行为入手,某种程度上忽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结果行为溯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的最终意思决定能力,即以事前之控制力指代整体行为的责任考察;其三,相当因果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相关论点仍在不断争论发展当中,论点间的交锋已超出本文主旨范围,在此不做赘述。而在醉驾肇事案件中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意义在于区分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相较我国相关内容之法理,对于明晰行为承载之主观责任更具贡献。 (三) 主观责任之分类确定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论证特殊状态下的实行行为应罚性之法理,应当得到肯定。只是正如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应罚性之观点所指摘的那样,“心神丧失后与丧失前的心理关联性已完全断绝,不能想象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在心神丧失时能有意识地依原定的计划进行。倘若仍能依计划进行,即可证明心神未丧失,行为人自不能免除刑责;如谓已心神丧失,即应无责任”[13 ] ,面对__否定论的质疑,原因自由行为无法令人信服地予以释疑,不免遗憾。但是对于认定醉驾行为之责任认定已为足够。由于行为人可能在结果行为阶段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故在原因行为设定之时与结果行为具有相当因果联系时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论证行为人之主观责任关联,而在相当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时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之主观责任。此为相当因果行为说之优势所在,笔者也持此种观点,即结合行为人醉酒后所处之行为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共同研析。 1. 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该类行为人在结果行为开始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直至实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此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仅是醉酒使得其观察或控制能力降低,处于非正常行车之状态。正是基于其尚未完全灭失行为能力,是故支撑实行行为之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存在的,并应结合先前饮酒行为区分为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四种情形。前者对自陷于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在处于该状态之后的实行行为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心态,既包括原先之故意在限制行为情形下较难予以扭转,也包括新生之故意心态亦或对危害发生之过失心理。 其一,在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之情形下,饮酒之故意弱化于实行行为之故意,行为人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仅为最终完成实行行为的步骤之一,也有可能是在故意酗酒阶段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在实施醉驾行为时形成B 犯意,是故前者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犯意连续之时关系紧密,前心态可被后行为之主观心态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伤害而故意酗酒并陷入醉态,但实施醉驾行为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此时,直接依照行为人在醉驾实行行为时之故意心态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二,在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基于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陷行为之事前恶意在认识或控制能力仅为一定程度削弱的状态下,转变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之过失,只可能存在自陷行为时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行为人在实现行为阶段对B 结果持过失之心态。此时之原因行为为结果行为发生之始然,若无原因行为则无结果行为,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若故意醉酒为实施A 犯罪,则应认定为A 犯罪未遂并与过失之犯罪B 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为杀A 壮胆而酗酒,在前往作案现场时因醉驾肇事致路人B 死亡,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和交通肇事罪;若故意酗酒时无犯意,仅仅因醉驾过失引起结果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之。 其三,在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与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对于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为过失,但因为行为人处于责任能力有所限制的状态,故对醉驾引起的结果仍以通常的方法予以考察,行为人在醉驾时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则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之心理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 2. 醉驾行为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已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此种状态下行为人主观不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存在,即实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然而,从自然法感出发又需要对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行为能力之行为进行应罚性衡量,应当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在自陷行为之时对于实行行为之主观认识程度。基于此,也应分为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三种情形。前者为自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之主观意愿,括号中为行为人对后续实行行为在自陷行为实施时所持之态度。其如同琴键之黑白,白键为原音,黑键为加强音,单个键均不能涵盖和弦之音域,是故需两键同时按下,方可求得“应罚”之音律。 其一,在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追求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并对驾车行为具有认识,而采取希望或放任之态度时,其主观应当综合认定为故意。在故意心态中,直接故意之态度较为显见,而持间接故意之放任态度需要综合认定。 其二,在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 ,甲没有意识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处于原因设定之时,追求无行为能力状态为故意,却并没有开车撞死人之故意,只是其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的,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14 ] 在这种情形下,其主观罪过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同时,行为人对于结果行为亦可能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具有多年安全醉驾“经验”的行为人“意外”地造成了事与愿违之结果,基于其深信自身能够避免危险结果,故在主观上也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故意陷入醉酒并在实行行为阶段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于结果行为之主观认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较为困难的。例如,同样造成了人员伤亡,如若是行为人第一次醉酒行车即被推定为持放任态度之间接故意,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上述习惯性醉驾之行为人为什么不是基于轻信自身能力而成立过于自信之过失。[15 ] 否则会演变成为认定主观恶性小之过失取决于越轨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经验之积累,显然违背逻辑。过于自信之过失作为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广泛而真实存在的,需要结合行为人醉酒之具体成因,醉酒中实施危害行为时之言行,对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反应,酒醒后及案发后的反应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到区分情况认定。[16 ] 其三,在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对于自陷于无行为能力之状态为过失,故并不存在其对于醉酒驾车的后续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状况,而只能在原因__设定阶段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主观上应综合认定为过失。 3. 醉驾行为人由限制行为能力发展为无行为能力。酒精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醉驾行为人在驾驶途中亦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之转变,如在开始驾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而在一定时间之后发展为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最终在该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只要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下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的,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后行为虽然在主观认识上与前者发生断绝,但是实质上后行为的相关行为样态与前者具有同一性,那么就不必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媒介,而可直接认定责任,[17]即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的故意与过失统领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阶段行为之主观认定。 4. 醉驾行为人由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醉驾行为人在实现行为开始阶段中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而由于突发事件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情形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如行为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醉驾,肇事后猛然刺激神经,从而在“酒醒”状态下驾车逃窜又连撞数人的,可依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处理,即前者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依照前述2 之情形判断,而后者“酒醒”实为仍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下,是故考虑其重新获得有限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③ 据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8 ] 此认定是符合此类行为人主观特征的。 三、醉驾规制之刑事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类犯罪之认定屡被争议并非偶然,从上文分析可见,对于醉驾行为之主观认定出现“故意派”与“过失派”之争,均失之于绝对。醉酒驾车仅为社会生活之白描话语,而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在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的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中该如何认定才是理论分析的焦点所在。故并非醉驾就不能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饮酒至无行为能力之前对实行行为持故意之心态抑或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时之主观出于故意,即可认定之。而在其余之情形下均应认定为主观为过失交通肇事犯罪。但是,精细的分析仍然抑制不了司法实践为达至功利性效果的冲动,只有补足我国刑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的立法缺失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判定此类犯罪的目的。 (一) 相关立法建议之评析 1.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法修改之建议。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之主观心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醉驾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的态度很难在其意志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是故在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况下,应判定为故意,但是毕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19 ]此观点将对交通肇事罪之构造产生巨大改变而不仅只表现为增加了一种主观罪过,是不足以采信的。首先是故意仅选择间接故意在条文表述上之不便。其次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故意态度容易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本身之态度相混淆。行为人对于交通法规之违反完全可能是明知故犯,即众多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行为将严重压缩甚至实质上排除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失之心态。第三,仅为“攘外”并未“安内”,即依据违反法益之特殊性撇除其他罪名对规制交通肇事类案件具有更为直观的意义,但对于例如醉驾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持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仍没有在交通肇事罪内部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可以单独针对醉驾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特别条款,并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20 ] 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中肯性之意见。目前刑法中对于醉驾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仅依照总则第18 条第4款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 条中的内容确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普通交通肇事依法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仅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仅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定罪情节”在评价体系上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在第一量刑幅度中,在同样导致“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情况,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其二,在第二量刑幅度之中,即“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伤5 人以上”的“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之中,是否属于“醉酒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21 ] 特别“是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 %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 %以上。因此,实_______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22 ] 直接让刑罚规制醉驾行为出现威慑力不足的情况。故可在交通肇事罪中明确分列醉驾行为条款,并以低门槛配以高量刑,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即可在罪名的设定上,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23 ] 此种观点以搁置前述两罪在主观方面之争议,而着手解决醉驾行为本身的需罚性问题。问题是由于类似之行为犯原为行政处罚之科处范围,若将其全部入刑,有刑法万能主义之倾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的科处醉驾行为也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保留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层次性,有利于增加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减少社会“抗药性”的程度,刑罚之猛药若广为适用,则在未来只有更为严苛之处罚才能维护秩序价值,而无舒缓之可能性。 (二) 我们的主张 以最高法院2009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两起醉驾肇事判例为标本,以“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为政策导向,实务中出现了治乱用重典的传统思维导向。实务中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24 ]但事实上,如果对醉驾行为完全从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只简单考虑严重后果而不明晰和充分细化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身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实现行为应罚性,可能有动摇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基之虞,毕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犯罪与未醉酒人犯罪主观苛责性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是故,刑法理论应重新厘定风险社会下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界限,刑事政策应当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合稳定性为宗旨,刑事司法应以醉酒行为阶段之应罚性着手,仔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就立法完善而言,为避免醉驾行为主观认定的困难,我们主张,完全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这些“马路杀手”设置可达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疑不决;三是统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名适用少一些随意性。只有那些明显表现出故意的醉驾肇事行为才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四是减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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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糖丸子

对于大学生,研究生以及博士生,撰写毕业论文都是他们的必修课,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着手毕业论文的撰写呢?首先:选择本专业相关且容易着手的题材,不要选择此类题目例如:“企业市场营销分析” 或者 “论品牌管理“,这些大范围题目范围往往会让你无从下笔,并且,这种题材大多数是能写一本书的,因此,你仔细想想,能写一本书的题材,是我们几千或是几万字的论文能表述清楚的吗,因此,从小方面撰写论文,就会比较好找参考资料。例如:“论上级领导对下级员工的无礼行为会对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会产生什么影响” 。大多数人会觉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就是会降低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吗,有什么好研究的呢?但并不全是这样的,比如说:公司环境氛围好,同事之间相处和睦,福利待遇高,并且员工也很看重这些条件,那么,这个结果往往会发生改变。所以,这才是我们研究的目的,在网络上将这些人称之为“杠精”,但是我这里在这里将它理解为一种褒义词——那些喜欢深入研究的人。总而言之,小编建议大家在选择自己论文标题时,尽量选择小方面写,并将其分析透彻!这才是研究的意义。其次:拟定标题后,需要查找自己论文题材相关的参考文献!1、选用近几年发表的期刊、报纸、学术性的论文,选取的参考资料是不能直接复制粘贴下来,现在大部分学校是使用的知网查重系统进行论文检测,如果引用其他人的文章,只要连续超过十三个字,就会被检测系统查出来算重复,所以你要将参考文献部分进行修改,如果直接复制粘贴,而写上引用二字,就不会被查重,那写论文也太简单了点。有论文查重检测就会出现论文重复率的问题,因此才会有论文查重辅助系统的诞生,是目前社会上必须要用到的,是一种 “刚需“。在此,小编提醒一下大家,参考文献一定不能复制粘贴!用自己的话修改,且不能改变文章原意,需上下文通顺,条理清楚。还有引用格式一定要书写规范,毕竟是引用他人的观点,规范性也是对他人的尊重。再次:以上这些做完就需要去整理下自己的资料了,整理完成之后就可以来拟定自己论文的目录的大纲,一般是这样的结构摘要→绪论→课题研究目的和意义→课题研究方法→发现问题→ 问题出现的原因→问题出现的影响→解决问题的方案→ 结论→致谢词拟定大纲之后就可以开始着笔写论文了。提一个小小的建议,注意论文格式,不要乱码。最后:修改论文!论文初稿完成后,可以先用学校定稿软件进行初次查重,或者寻找性价比高的查重网站,下载查重报告之后,再根据报告内容进行修改。希望同学们能认真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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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l0814

面对挫折和逆境,是逃避现实,自暴自弃,还是增加心理承受能力,逆风飞扬,愈挫愈奋。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很重要 当自己还是学生时,那首《水手》的歌曲曾一度风靡校园,而当自己知道歌曲此首歌曲的作者是个残疾人时,给予自己的是一次来自心灵深处的震撼。在随后的时间中,当自己偶尔翻看纪实文学小说《乞丐囝仔》的时候,其浮燥的心再次被震动。在这个现实而残酷的社会中,我们这些所谓的健全人,与他们这些身体残疾但心志不残的人相比,我感到了深深的愧疚。当我们面对忽然来临的困境时,有人选择了逃避,也有人选择了抗争,因为无法面对忽然间降临的灾难,有人因为难以接受如此事实而走上了自我毁灭之路,但也有人依然保持着积极向上的意志力,最终走出了人生的新旅程。可是,他们呢?他们这些健全人眼中的残疾人,却能始终保持着一颗勇敢面对现实积极向上的心,也正是因为此,他们才能最终战胜自己,战胜困境,迎来属于自己的美好人生。相比之下,我们缺少太多。 2005年春节联欢晚会的《千手观音》,想必给予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种享受吧?那应该是一种精神,一种来自于心灵深处的呼唤,因为,当我们知道表演此节目的演员都是残疾时,所带来我们将是一次又一次的惊愕与震撼了。此次的我们,心灵总觉得相差太多。因为,同在这个蓝天下,同在这个现实的社会中,面对先天的不足,面对种种困难,他们的生活是如此的精彩,可是我们呢? 想想自己也是如此,在人生磨练的过程中,面对种种困境,我总是一再的退缩,一再的逃避,不敢去面对现实,最终错过了一次又一次可以大展宏图的机会。或许此时的自己会对自己说“如果当时的自己再坚持一会,如果能再忍耐一些,不是一切都会好了吗?”可事实的结果只有一次,世界上也没有那么多的如果。但至少我明白了一点,在以后的人生旅程中,我应该学会坚强,学会抗争,学会努力,要勇于和命运做斗争,做个一回真正的勇士和一个标准的社会主义新人。人生在挫折和逆境中成长 今天有幸看到"如何面对人生挫折和逆境"这个永恒的主题,让长久未动过笔的我有了想写点什么的感慨。时间飞逝,岁月如梭,想想自己走过的人生路,感慨万千,人生路上总免不了挫折与逆境,没办法,这便是人生。去年,单位实行人员岗位调整,笔者由于竞争失败,调动未成,又接手了众多繁重的事务,工作压力很大,在思想上有了自暴自弃的念头,什么都不来想,什么也都不来关心,工作得过且过,甚至连以前动动笔念头都没有了,生活也感到很没乐趣。今年,单位里的新领导对我们关爱有加,多次与我关心沟通,从如何做人到如何做事,给我细细分析,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思想上的不足,对此,我在心底里甚为感激。现在我不但能够面对现实,还进一步增强了心理承受力,不再自暴自弃,希望自己继续逆风飞扬,勇敢地面对人生的挫折与逆境。当今社会,充满竞争,人们沉重的心理负荷,浮澡情绪和焦虑心理也不同程度弥漫着,我想这是和每个人的生活状态分不开的,我们要倡导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目前社会上有种“三远离三走近”的提法,很是让人值得借鉴,即:三远离:“远离牌桌、远离酒桌、远离‘尘嚣’”;三走近:“走近书桌、走近球桌、走近山水”。当然,心态也是很重要的方面,我想我们每个人要以孔妮娜那般阳光的心态走自己的人生咱,相信我们的生活都将过得多姿多彩 如何面对挫折和失败? 人生就像洪水奔流,如果不碰到暗礁与岛屿,难以激起美丽的浪花成功决不是凭空而获得的,越是大的成就,在实现的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就越大,挫折就越多。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在追求成功的过程中,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是顺利圆满的,我们总会不断遇到各种各样的失败和挫折。小的挫折教给我们生活的道理,大的失败帮我们认识人生的真理。从顺境中产生的是平庸的人生,从逆境中才会诞生出伟大的生命。失败的教训可以成为我们人生的宝贵财富,成为我们未来成功的坚定基础。所有伟大的人和伟大的成功都是从逆境中产生的,但并非所有的人都会在逆境中变得伟大,都可以创造出非凡的成就,对失败和挫折采取什么态度,决定了一个人可以从中获得者得多大的成长与进步,也就决定了他的未来有怎样的发展。所以说,一个人承受失败和处理挫折的能力的大小,将决定他未来的发展空间和格局的大小。所有失败和挫折都是帮我们认清事实的机会,也是帮我们学习、成长、进步的机会。他们可以让我们向上奋进,也可以使我们向下沉沦,其中的差异在于是否正确地面对它们,充分利用这些机会提高自己。因此我们现在需要培养的能力就是处理失败和挫折的能力。任何一个挫败和挫折,如果你用消极的态度去看待的时候,你会觉得越来越沮丧、越来越负面,如果拘成积极的态度来面对的时候,所有的沮丧和挫折可能会是生命里另一个绝处逢生的最佳机会。所以,实际上人生每一次数失败中都蕴藏着机会。因为失败所带来的沮丧和难过的感觉,让我们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或不足之处,让我们意识到我们需要改变或提升,让我们有意识地去寻找并发现改变的方法并付诸行动。如果凡事都是一帆风顺的话,或许我们会以为,我们所使用的方法已经是最好的,我们所走的已经是最正确的道路,这样,人很容易满足于现有的一切,反而不会有机会看清自己目前的一切,都并非是最理想、最圆满的。人的一生中会遇到种种各样的失败和挫折,也会相应地产生各种各样的负面情绪,诸如沮丧、失望、愤怒等等,然而所有这样的时刻都是认清事实的机会。如果没有任何的沮丧与挫折,就像没有浪头就激不起浪花一样,我们的生活岂不平静的如一潭死水?每一次的失望和失误、每一次伤害和痛楚、每一次的失败和挫折、每一次的沮丧和愤怒,都可能会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事实。可能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在金钱上会有所损失,而这份损失也会给我们带来教训,曾经受过这种切肤之痛,我们下次就会更加谨慎地处理我们的钱财;在情感方面我们也可能会因受人利用或遭人背叛而受到伤害,但我们也更清了身边的人,更懂得珍惜我们所拥有的一切。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痛苦也可以为我们带来快乐——从痛苦中发现事实真相,由此而获得进步与快乐,“痛快”不就正是指经历痛苦之后,快乐也同时到来吗? 面对成功和失败 人们常常说;"失败是成功之母,"但是,我认为:"成功是失败之母"为什么呢?因为当你成功以后,你的自信心会增强,你会觉得自己干什么事都可以成功,等到失败后才后悔莫及. 一位哲人曾经说过:"成功是另一个起点."是啊!成功仅仅说明你在某一点或某一方面取得成绩,而并不能说明你在其他方面有什么才能.同样的,你在某一方面失败了,并不能说明你在其他方面也会失败.在这里,我举个例子.有一个物理学博士觉得自己知识很渊博,另外一个建筑学博士觉得自己很博学.但是当这两个博士互相交流时,却彼此发现自己知道的知识很少很少. 在生活中,当我们看见他人在某一方面成功,应承认他的才能.当我们看到他人在某一方面失败时,不应小看,轻视别人,而应鼓励他,帮助他创过难关.因为等到你遇到挫折和困难时,他也会帮助你的. 每人不论做什么事情都会有失败或成功这两种结果.一个人一生中不可能干什么事都会成功.成功与失败有时候只在一念之差, 有的事情本来可以成功,但是运气不好也可能失败.什么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正如失败与成功一样.比尔.盖茨的微软帝国并不是一步就成功的.在盖茨创业处期,曾经三天不睡觉去研究一个软件.做什么都会有失败,但是失败的最后一定是成功.我们不应只看到名人最光辉的一面,而应该想到他们也是平常人,只是做了平常人做不到的事而已.比尔.盖茨一直都很成功,那时不可能的,他曾经说过:"一次次的失败并不能把我打退,失败给了我力量." 失败与成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与你如何看待它.你如果笑着面对成功与失败,并战胜失败,那你终究会走向成功.成功给你带来喜悦,自信,成功是新的目标的起点,它督促你更有信心去面对失败,挑战自己,战胜失败. 人生不正是一个个的困难堆积而成的吗?人生的过程正是我们战胜失败的过程.笑迎失败,走向成功,这才是我们的生活态度.. 失败孕育着成功。有的人遇到挫折和失败时能较快地摆脱困境,从失败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最终获得了成功。如大家所熟悉的科学家爱迪生,在发明灯泡过程中,经过了l万多次的失败,才取得成功,造福于人类。又如606(治疗梅毒的药物)的发明者失败了605次,到606次才获得了成功。可是有的人一遇到失败或挫折就垂头丧气,心灰意懒,从此一蹶不振,少数人甚至走上了绝路。俗话说:“胜败乃兵家常事。”常胜将军是没有的。任何人在一生中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事事成功和如意,总会遇到一些挫折和失败。对任何事物,我们都必须作好两种准备,即胜不骄、败不馁,不断吸取和总结经验教训,为最后的成功垫铺台阶。俗话说“黑夜过去是黎明”,有太阳总有晨曦显露的时候,把失败和挫折看成是成功和胜利的前奏曲,就能在跌倒之后爬起来满怀信心地继续前进。当我们战胜挫折,克服困难,最后获得成功时,就会领略到最大的喜悦。如何面对挫折:使你变得坚韧不拔的“五步法则”(1) --------------------------------------------------------------------------------戴佩良 连载:前途 出版社:作家出版社 作者:戴佩良 与你最初对美好生活的幻想和憧憬不同,挫折一定会到来,而且也许还会很经常。在你初入 职场之时,如何面对挫折,这是一个艰巨的考验。我并不想去多说要坚韧不拔地面对挫折这样的大道理,道理谁都懂,关键是怎样才能做到坚 韧不拔,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些具体的方法。不过首先请你记住,真正的成功者都善于反败 为胜。或者说,在失败中取得胜利,要比一帆风顺更加接近生活的本质。渴望着一蹴 而就, 即能获得巨大成功的人,实际上是很幼稚的。企业家王石向我描述了他在登山的过程中,面对艰难挑战时的心理状态。对于登山这样的探 险活动来说,如何面对不可预知的困难,伴随着整个登山的过程,甚至可以说,解决各种各 样的问题,就是登山运动的主要内容,而且,这一切的挑战,都是在物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 进行的。王石给我举了个例子。比如原定晚上6点钟到达大本营,但是已经晚上7点钟了, 你人还在半山腰上,怎么办?后悔和埋怨都无济于事,你必须要想尽一切办法去解决问题, 因为如果当天晚上赶不回大本营,可能你就要有生命的危险。可以想象,一个登山运动员在征服自然的过程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绝对不会 一帆风顺。然而,他们如何能做到这一点呢?博恩·崔西所著的《胜利》一书中,讲述了一个关于丘吉尔的故事,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 印象,让我在此向你复述一下这个故事。1941年,英国正处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最阴暗的日子里。有人要求温斯顿·丘吉尔向德 国求和,但是被他拒绝了。当时,丘吉尔正面临着德国在欧洲的压倒性的军事优势,而美国 又明确表示不会再卷入欧洲地面战争。为什么丘吉尔拒绝寻求达成某种和平协议,以结束战 争呢?丘吉尔说:“肯定会出现某种状况,把美国卷入战争,这样就可以使战争急转直下。”有人问他为什么那么自信地认为肯定会出现那样的状况,他回答说:“因为我研究过历史, 历史告诉我,如果你坚持的时间够长,就肯定会出现转机。”让我们记住这个故事吧。我们今天所面对的绝大多数挫折和丘吉尔在二战中所面对的巨大挑 战相比根本无足轻重。关键是你是否也相信坚持下去,就一定会发生转机呢?不知道你观察过没有,即便是成功者和大人物,他们在事业的开头也往往是以挫折和失败为 开场白的,而且即便日后获得了成功之后,还会经常碰到挫折,这一点与一般人对功成名就 的成功者的理解并不相同。甚至可以说,挫折和愈挫愈勇的挑战,自始至终地伴随着大人物 们的一生。即便像美国总统林肯那样伟大的人,虽然最后赢得了整个战争的胜利,但是在南 北战争的第一仗中也面临惨败。而且,当林肯在总统任上发表了著名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解放宣言》的时候,这个事实上是如此英明和伟大的宣言,却在当时激起了整个美国社会 的剧烈反应,攻讦者不但来自他的政敌,甚至还出现在他的支持者中,骚乱不时在各地蔓延 。然而,为了让世人看清他是一个怎样的领袖,林肯绝不屈服。面对日复一日巨大的挫折和 压力,林肯以他的坚忍不拔,证明了他想要证明的一切。至于在美国历史上备受尊崇的国父乔治·华盛顿,在美国独立战争中也几乎是每战必败。至 于石油大亨洛克菲勒在追求自己事业巅峰的过程中,他的标准石油公司也曾经成为众矢之的 ,洛克菲勒本人也遭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和批评。然而,正如一位美国历史学家所说的那样 :“洛克菲勒不是一个简单的人,一个普通人若是被舆论攻击得遍体鳞伤,势必深感受挫, 并会崩溃瓦解,然而他却好像没事一般,仍深深埋头于他的垄断梦想之中。正由于他有常人 无法理解的幻想及坚韧不拔的斗志,所以他不会因受挫便一蹶不振。在他心中没有任何东西 能成为他达到目标的障碍。”电影演员唐国强曾经对我说过这样的话:“只要你自己不把你打倒,别人永远不会把你打倒 。最后一刻你坚持下来,你可能就成功了。你放弃了,你就完了。”也许,刚刚从学校的温室中出来的你,还没有能力去适应职业扑面而来的风浪。而我们的学 校教育,从小就通过各种形式反复向我们灌输和强调“被人批评等于失败和丢脸,是件头等 不光彩的事”——这是多么糟糕的教育!因为一个人只要做事,就难免会犯错误(除非这个 人什么都不干,只去指责别人),而一个独特的人,也难免会被不同的意见所批评,问题是 被人批评和遭遇挫折根本就是人生的常态,甚至就是通往成功的一扇扇大门。关键是要以一种积极的心态去面对。不要浪费时间去为已经无法改变的事情担忧,因为忧愁 对事情毫无助益。分析眼前的情况并寻求解决的办法更加重要。而且任何事情都不是一成不 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明白这一点,你就会乐观起来。你可以遵循下面的“五步法则”,去从容地应付每一次失败,每一个挫折。这“五步法则” ,我称之为“坚韧不拔的五步法则”。第一步,放轻松。一个人无法永远控制情势,但是,可以选择面对困境的态度。不管你做得 有多么的糟糕,都要知道挫折是任何人都无法避免的,这个认识有助于你正确地去理解和面 对挫折。而且,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一件事情会像第一眼看到的那么糟。很多人之所以无法做到坚韧不拔,往往是因为自己先把自己的精神给压垮了,想象中的问题 ,永远比真实存在的问题严重得多。良好的心态,是解决一切问题最重要的前提,有什么样 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而积极的心态和认识正是积极的行为的前提。第二步,要重视挫折,及时总结经验,想出更好的改进办法。知道下一次怎么样可以做得更 好一点,然后把这个教训牢牢地记在心中,并且永远不要在同一个地方摔倒两次。教训 正是 挫折所能给人的最大的教益,或者说,经验也正是由之积累而来。如果必要的话,你还要把 这个教训用一个专门的本子记下来,并时常温习,因为人类是很容易“好了伤疤忘了疼”的 。只要你耐心地去总结,不断地去找出改进的方法,你就会变得越来越成熟,越来越聪明, 越来越有职业和人生的经验,而且越来越少地犯不必要的错误。毛主席曾经说过,他的一辈 子就是靠不断地总结经验来吃饭的。第三步,勇敢地去承担后果,同时,还要原谅自己。新的机会每天都在出现,但是,没有什 么比背着沉重的精神包袱,更能伤害一个人的健康和意志了,而一个人如果不能勇敢地面对 问题,也就无法原谅自己,他/她就永远活在了过去,而无法去面对明天和未来。比起昨天 的挫折和失败,更加重要的是接下来你的所作所为,因为这才决定明天你会收获什么。第四,用最快的速度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地去做下一件事。行动,是摆脱沮丧最好的办法。 哪怕是最微不足道的行动都是治疗心理创伤最好的办法,情绪无法被理智说服,但却往往被 行动所改变,这是人类最奇妙的现象之一。即便你只是收拾了一下家务,做了一顿美味的饭 菜,出去散散步,在大自然中运动了一会儿,都会使你的状况和心情有所改观,而这份小小 的成就感,可以重新帮助你找到自信。第五,时间会帮你的忙。看看是否还有办法去补救或挽回,如果面对的是一时无法改变的局 面,如丘吉尔一般地去忍耐和等待,并相信时间一定会帮你的忙。请记住,面对挫折,不要怕,因为胆小的人一事无成;也不要悔,因为成长必然要付出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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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othyear

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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