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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alan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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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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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话题的议论文

见义勇为话题的议论文,作文是一种言语活动,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和创造性。作文的主题大部分是没有局限的,想写好一篇好的作文也是需要技巧的,以下分享见义勇为话题的议论文范文

见义勇为顾名思义就是见到别人有危险是挺身而出。可是当一个人没有能力还挺身而出时,他还谈何见义勇为。

我看过这样一则新闻:40多名大学生结伴到湖北省荆州的宝塔河附近野炊,途中遇到两名因玩耍而不慎掉进水中的小孩。经讨论后,大学生们决定用“人梯”的方式就出两名小孩。孩子顺利救出了,但在救人的过程中,有三名大学生不慎掉进水中,溺水身亡了。新闻播出后不久“三名大学生该不该救受溺的小孩”成了网上最热门的话题。我认为,在自己没有这个能力的时候,就不应该逞强,不该见义勇为去救有困难的人

在两个孩子溺水的情况下,我们的确应该帮助他们,但并不是像那三名大学生一样,不顾自己性命,去“见义勇为”。在遇到那样的情况时,必需有一个冷静的头脑,我们可以先教孩子一些自救的方法,请求周围的大人帮忙,顺便通知警察。

像这样见义勇为反倒害到自己受害的例子多不胜数。

这个故事同样发生在河边,四名小学生在河边玩耍,其中一个踩到河边的青苔掉进水中,河水流得十分急,另外三名大学生在河边拉着她的手,想把他拉上来,结果一起被急促的河水吞没了。这,就是他们见义勇为的后果。

见义勇为是勇敢的体现,可是,在自己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却是愚蠢的表现。

初春的一天上午,在河边玩耍的两个小孩不慎落水了,他们在水中扑腾着。不远处的两个小姑娘见状,拼命的呼喊着“救人啊!救人啊!”几十米外的一个年轻人听到喊声,立即跑了过来。年轻人连衣服都没顾得上脱,就纵身跳入冰冷的河水中。年轻人快速地游到漂在水面的孩子身边,夹着孩子费劲游到河中的一个孤岛,对孩子进行简单的救治,见孩子稍有气息,他才长长的出了口气。这时小姑娘大喊着:“叔叔,还有一个孩子在水里呢!”年轻人听了,又奋不顾身地跳入了水中,可是第二个孩子却没了踪影。年轻人几次冒着被河水吞没的危险潜入水中,但还是找不到孩子。最后他只得用脚在水中踩着找人,终于踩到了孩子的手。年轻人再次潜入水中,拉出孩子,游向了岸边。到了岸边上,年轻人拖着疲惫的身体,为孩子压腹、捶胸……这时救护车来了,两个孩子被抬了上车。在救护车启动之时,年轻人也倒了下去。于是,救护车拉着三个人一起驶向了医院。

到了医院,两个孩子被送进了抢救室。可年轻人依然没有醒过来,医院立即找来全院最好的大夫对他进行抢救。突然,一位医生大叫道:“这个人我认识,咱们医院的很多医生也认识他!”原来,年轻人是这个医院里的一名癌症患者,他刚做完两次手术,还在化疗中。

一个癌症患者刚做完手术不久,还在化疗中,他的身体是多么虚弱啊。面对危险,他没有顾虑自己的身体,更没有退缩,而是拼出最后的一点力气救出了两名落水儿童。年轻人的举动是多么伟大啊!这时,我的眼前又浮现出一幅幅感人的画面:大学生们手牵手救落水儿童;为了不让火车撞上拦路巨石,十来岁的小女孩站在铁轨边想方设法拦住疾驰的火车;年仅二十七岁的军人救助落水工人,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是呀!这个世界上充满了浓浓的爱,正是因为有了这些热心人,我们的'生活才如此精彩。我们也要像这些热心人一样,伸出我们的手,献出我们的爱,让我们的世界更加温暖,更加幸福,更加祥和。

当今时代,有一个词在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举止,有一个词在维护着社会的秩序,这个词赋予我们应有的权利,这个词规定了我们的权利,没错,它就是法律。因为有法律,人们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因为有法律,人们遇到了一些不遵守法律的事,敢去制止,法律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曾几何时,“扶不扶”的问题困惑着人们,只因一个年轻人看到一位老太太昏倒在地,便送她去医院,可老太太醒后一口咬定是这位年轻人撞了她,向他索要赔款。此事件爆发后,人们在路上遇到昏倒在地的人,都怀疑是不是“碰瓷”的,于是绕道而走,对地上的人不管。一些“碰瓷”的人也趁此兴风作浪,看到一辆车过来了,二话不说,直接倒地。正如材料中的杨先生本是出自好意劝阻老人不要在小区电梯内吸烟,谁知二人产生争执,老人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离开人世,老人离世后,家属上诉至法院,向杨先生索要赔偿。

可法律是公平的,它不会使好人蒙冤。当“扶不扶”这个小品在春晚放出,人们的心灵遭到冲激于是当另一起“扶不扶”事件发生时,当事的那个年轻人懂得用法律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了见义勇为,人们也不再害怕被“碰瓷”重新拾起了自己的道德,敢于见义勇为。材料中又何尝不是如此,老人家属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后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的判决,认为杨先生属正当劝告,不用负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维护公民的权利,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这个时代没有法律,见义勇为者便不复存在,道德风气也将日益败坏。报纸上、新闻上常有--公司在生产食品时,向其中加了不该加的东西,某企业的老板拖欠工人工资不还,学校暴力事件……如果没有法律,那些手无寸铁的人也只能忍气吞声,没有权利,得不到自己应该得到的回报;如果没有法律,谁敢向外说事情的真像;如果没有法律,谁来维护道德和良好的风气。法律让见义勇为者敢为,让假象破灭,让人们不再苦闷着自己的良心,让人们有信心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政治书上有这样一句话: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我们有责任去正确运用它,有责任去见义勇为,有责任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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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jackson

不要让见义勇为成为追忆(表明了“我”的态度)近日,网上的一个视频引起了我的注意。讲述的是一名温州男子力举自行车砸向飞驰而来的摩托车,截下歹徒,将被抢的包还给受害者,然后提着自己变形的自行车默默离去。这本是一个值得被称赞的事情,然而随后却出现了“砸伤劫匪是否也要负刑事责任”的质疑声,令我有些疑惑,见义勇为的人,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危,帮助受害者找回提包,却换来一片片的质疑声,这是多么的打击啊!难道大家不应该赞扬这样的无名英雄吗?请不要让见义勇为成为追忆!(由现实生活中的事件入题,较自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淡漠,见义勇为的事情已经越来越少了,例如:在公共汽车上,扒手是非常多的,而如果乘客们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只会让扒手更加的猖獗,下一回可能就会轮到你。如果人人都是这样的话,这个社会上的邪恶势力会越来越强大,这将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啊!还好,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比如:一对父子,白天和常人一样上班,但是在自己的闲暇时间,就会协助民警反扒,抓偷车贼。如果社会上这样的人能够越来越多,我相信,我们的社会治安也会变得更好,小偷们也会有所顾忌,不会这么的肆无忌惮。而见义勇为事情越来越少的根源,我认为有两点,一点就是人与人关系的淡漠,想反正偷的不是我的钱包,还是少管闲事为妙!但另一点,我认为是主要原因,就是想管而不敢管,譬如:在公共汽车上,售票员看见有人偷乘客钱包,是不可能直接把那人揪出来的,最多只会喊一声,“乘客们注意看好自己的包!”来提示受害者,原因就是他每天都在这条线上跑,害怕小偷的打击报复。这是人之常情,我们应该理解他。但是更多的在他身边的人,可否提示一下受害者。我认为如果我们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在看到小偷偷钱包时,暗示一下受害者,而不是不闻不问,我相信我们的社会就会变得更加的温暖!希望能有更多向(像)温州砸车勇士一样的人出现,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和恶势力抗争,不要让见义勇为成为追忆!简评:本文的题目就表明了“我”鲜明的态度。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行为,越来越少,因此“我”透过网络所了解的事件,就显得特别可贵。作者能够联系现实,分析了现象背后的本质。作者在分析“见义勇为事情越来越少的根源”时,略显简单。在文末,作者可以就类似话题,提出具体的良好的建议。给你篇有评语的例文,希望能帮到你。。字数不知道你有么有要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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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归宿

1见义勇为的救助义务1.1“见义不为”引发的思考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王悦)在佛山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都视而不见,漠然离开,最后被拾荒老人陈贤妹救起,然而终因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21日离世。这一事件发生后,社会上很多人无比愤慨地谴责现今社会人情淡薄、道德冷漠。“见义不为”已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一种现象,其莫名的引申出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扶不扶?".由此,社会在思考、人们在思考、学者在思考,是否应当重新规制见义勇为为法定救助义务?1.2法定见义勇为的救助义务伴随着见义不为案例的频发,有学者提出对见义不为者追究法律责任,扩大法律的外延,将见义勇为这一道德问题法律化。就典型而言,有学者探讨见义勇为的比较法经验,参考法国相关立法,欲解决问题。法国法对见义勇为的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1)法国刑法设定救助义务的行为规范,同样构成民法上的行为规范,违反该规范不仅构成刑事过错,也构成民事过错(侵权过错)。(2)救助者因施救造成被救者或第三人损害,除有重大过错,不承担任何基于过错的赔偿责任;若造成无事第三人损害的,基于紧急避险原理适用的必然结果,应承担补偿责任。(3)救助者因施救而自身受到损害,即便前者有一般过错(非重大过错),可以向被救者主张赔偿。请求权基础根据具体案情不同,有侵权责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4)救助者实施救助活动即使未成功,但自身遭受损害时,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不论救助是否成功,都不存在报酬请求权。(5)若危难事件由第三人导致,救助者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在救助义务为法定义务时,制造了该危险与救助人受损害,二者之间具有了明晰的因果关系。由上,我们可以看出法国法将见义勇为设定为一股性救助义务,即将救助义务确定为一种法定义务;同时为救助者提供了各种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就法国法中见义勇为的相关规范,其为救助者提供救济途径的方式值得我国立法参考,但其将见义勇为的救助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是否得当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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