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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肥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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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融资模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TOT融资模式,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PPP融资模式,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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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痕之音

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融资类型。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业项目融资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我国中小农业项目融资模式

【摘要】我国农业人口众多,中小农业项目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主体。但目前发展滞后的农村融资体系阻碍了中小农业项目的融资。结合我国农业金融现状,分析了现有的融资模式在中小农业项目上的应用,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并探讨了新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关键词】中小农业项目 融资模式 证券化

一、农业融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发展带来农民入城就业机会和收入的增加,但资本、人才和技术向城市的转移,使农村发展日益落后。主要是农村没有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资金的趋利性导致无法进入农业投资。另外农业生产投资虽有较高的社会效益,但投资回流期长,前期启动投资较大,使农业资金的需求和供给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农业融资主要集中在财政资金支持和银行商业性资金支持两类上,主要困境如下:

(一)财政资金支持

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676708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60863亿元,占比9.0%[1]。2015年国家财政预算的中央本级支出25012亿元,其中农业相关支出见表1[2]。

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远低于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政府对农业投入较多的是大中型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建设,或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对农业的品种改良,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保障等投入不够。没有足够的资金对中小农业项目进行支持。

(二)商业性资金支持

农业项目自身也有较大风险,如受气候灾害影响大、生产周期性长、资金回笼慢等。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难度大,农户缺乏足够的贷款抵押品,农业保险制度又不完善。商业银行基于风险管理,缺乏对中小农业项目的贷款动力。目前商业银行逐步撤并乡镇级营业网点,可以看出其逐步收缩对农业金融的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三农”为业务核心。近期向商业银行的改造,短期内无法与邮政储蓄及其他商业银行竞争存款资源,同时又拓宽了其贷款方向。使存款资金中很大部分被用于城市的商业贷款,反而稀释了对中小农业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中小农业项目融资规模

截至2006年末,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0016万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39.5万个,农业从业人员34874万人,耕地121775.9千公顷[3]。农业从业人员的人均耕地只有5.24亩。因我国城乡户籍制度问题及农业人口的整体素质不高,进城务工的农民必将保留自己的农业土地使用权以作年老返乡的退路。所以我国很难全面的走美国式大农场发展之路,应是土地流转租赁的中小规模农场模式。以二八定律考虑(20%的人占80%资源),集约化后人均耕地约20亩,即中小农业项目的土地规模是20亩。以常规农产品核算项目收益见表2和表3。

农业项目的资金准备除年收入中包含的成本外,还须准备一定的流动资金以备不时之需,所以启动资金应不少于项目的年度收入。以此核算小型农业项目的资金需求在5~10万,中型农业项目的资金需求在40~70万。

三、现有融资模式的分析

目前融资市场有多种融资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分别评估其在中小农业项目融资上的可行性。

(一)政策性融资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直属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工程、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农户的中小农业项目是没有贷款资格的。同时政府年度的农业财政预算主要是用于农业发展的基础投入,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于农业补贴,也无法满足中小农业项目融资。

要改善这种现状,一方面拓展农发行的贷款业务范围,针对农户提交的农业项目规划发放相应的项目贷款。或者由农户在生产前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上报当年的农产品产量后,农发行依据上年的价格提前发放农户贷款用于生产。待农产品丰收后,再由农户向企业出售农产品归还贷款。另一方面在财政预算上进一步支持地方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可在相关的税收方面将部分农业企业的国税转为地税,并明确指定用于中小农业项目融资。

(二)商业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需要有相应的抵押品。而农户的抵押资产拥有量普遍很少。农村的房产又无法用于抵押。中型农业项目近50万贷款,农户很难拥有等值的抵押品。目前的现状是商业贷款在农户中并不普及。政府可放开农用土地和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使农户能够用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及房产为抵押品贷款。这将极大的拓展农业融资市场,降低中小农业项目的融资难度。

(三)民间贷款

目前农户在缺乏资金时首先会向亲朋借款。因双方了解和信息流通透明借贷款的风险更小。但50万的资金额度较大,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很难完全通过亲朋筹集。其他的民间借贷途径,以目前民间借贷市场来看更多是类似于高利贷性质。这种借款风险极大,一旦项目经营失败将导致沉重债务负担。

(四)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公司股东通过出让部分股权增资引进新股东的方式来融资。新股东分享公司的盈利,公司无须还本付息。融资方式有私募发售和公开市场发售两类。公开市场发售是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市向公众发行股票来融资。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上市要求有5000万的资产规模。所以公开市场发售方式并不适合中小农业项目的融资。

私募发售应用于农业融资,首先需要农户成立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公司再吸引投资者入股。考虑到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公司股份的流通性较差,地方政府可以成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负责股权登记、公司项目考察评估、融资中介及股权交易的服务。这将大大降低私募股权融资的难度。

浅谈项目融资风险管理

一 项目融资及其风险管理概况

项目融资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项目融资是指一切针对具体项目所进行的资金筹集活动;狭义的项目融资,按照《美国财会标准手册》的定义,“是指对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而采取的金融活动。借款人原则上将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及其收益作为还款资金来源,而且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该项目主体的一般性信用能力通常不被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本文所指的是后者。项目融资是20世纪70年代在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经过30年的发展项目融资已经日趋成熟,项目的操作模式和框架日趋系统化和规范化。

由于项目融资主要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不是项目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追索最多只能限定在某个特定阶段或规定的范围内,即所谓“有限追索”;并且项目融资时间长、规模大、参与方多、结构复杂,因而比一般的传统贷款风险更大。风险的合理分配和严格管理是项目融资成功的关键。在西方风险的管理是项目融资实施的必要环节,每个融资项目都要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并付诸实施。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项目融资,90年代后在大型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的筹资活动中得以广泛应用。项目融资的出现,对有效利用外资,调动民间资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尽快改善我国基础设施的落后状况,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项目融资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其规范发展所需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尚不完备,加之受传统的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项目融资的实际操作并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落后。缺乏系统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手段,将会成为项目融资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最终导致其难以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发建设的需要。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找到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现存的问题并加以解决,推动项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二 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风险管理法律依据混乱

项目融资的推行要求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保证,这是项目融资发展所需的客观条件。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各种合同文件和信用担保协议,将项目风险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一过程涉及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多个利益群体,融资结构体系复杂、实施操作程序繁琐,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对各方均具备约束力的法规体系来约束。倘若这方面不具备条件或条件较差,必然增大投资风险,加大风险管理工作的难度。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项目融资的直接依据主要有:国家计委颁布的《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原电力部、交通部颁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出自于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缺乏统一性,甚至出现矛盾之处。一方面,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对于外商来讲,其法律地位是不够的。另一方面,对于国内企业参与项目融资这一越来越普遍的情况,则没有法律依据。

(二)金融市场欠发达,制约风险规避手段的实现

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吸收境外资金是推行项目融资的初衷和主要融资渠道。项目融资通常主要以外汇进行融资、以人民币取得收益,项目自身不易做到外汇平衡,人民币是否可以兑换成硬通货是国外投资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一方面,我国属于外汇管制国家,在资本项目中外汇进出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样,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无疑加大了境外投资者的外汇利率和汇率风险,也同时加大了风险管理的难度。

另一方面,项目融资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的合理设计是项目能否成功的前提条件,多渠道的筹资方式有利于降低项目融资的风险,减少筹资成本。在项目融资中各种类型的贷款无疑是项目的主要筹资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发行股票和债券也较为常见。在我国对发行股票和债券实行限制性的政策,对发行主体或发行人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使得这些筹资方式实现的难度较大;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使得项目的融资渠道不畅通,直接加大了项目公司的融资风险;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利用金融工具规避外汇利率和汇率风险的手段较少,这无疑使得融资风险的合理规避受到限制。

(三)目的审批管理不规范,加大融资项目的审批风险

项目融资多应用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国政府对项目的审批管理一般较为严格。由于融资项目的实施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其审批程序是比较繁琐的,涉及多个不同的审批部门。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各主管部门遵循统一的规定,否则就可能由于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不衔接而导致项目审批工作迟缓,进而增加项目的风险。

在我国由于缺乏项目融资基本法律,各部委的相关规定(如前所述)既缺乏统一性、又不具备应有的权威性,而且难以涵盖项目融资的所有环节,使得项目的审批管理政策操作性不强。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对项目融资的管理基本上是套用现有外资法律或法规,同时参照一些国际惯例,这种状况不能够适应对融资项目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进行管理的需要,人为地加大了融资项目的审批风险。

三 促进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发展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项目融资的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鉴于项目融资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我国宜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对项目融资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对项目融资涉及的其他问题,由相关配套法律规范,形成以项目融资专门法为核心。项目融资的单行法应重点将项目融资与其他形式投资区分开来,明确规定项目融资应遵循的原则和各环节应遵循的程序性规则,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做出专门规定。

(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市场

项目融资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融资方式,项目所在国金融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如何,将直接影响项目风险的预测和转移规避等风险管理手段的实现,发达的金融市场和灵活多样的金融工具是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得以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应大力发展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多类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并制定相应政策,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参与项目融资。与此同时,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创造多种金融工具规避利率和汇率风险;加快保险业的发展,为项目融资担保机制的完善提供可能;对项目融资的外汇管理实行特殊政策,解决项目融资外汇平衡的难题。

(三)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作用,建立专门主管机构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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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归来无痕

建设工程领域5种融资模式全解析,PPP、BOT、BT、TOT、TBT别混淆!-工保网

PPP模式

模式解析

20世纪90年代后,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般而言,PPP 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ZF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ZF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ZF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ZF部门或地方ZF通过ZF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ZF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ZF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ZF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ZF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ZF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ZF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ZF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ZF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ZF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ZF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ZF)。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只有ZF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

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ZF,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ZF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ZF有关机构,负责对ZF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ZF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ZF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

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ZF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ZF、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案例分析

北京地铁4号线在国内首次采用PPP模式,将工程的所有投资建设任务以7∶3的基础比例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建设,由ZF投资方负责;B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ZF部门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根据PPP项目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益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在项目成长期,ZF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无偿或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为其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成熟期,为收回部分ZF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为简便起见,其后在执行过程中采用了固定租金方式)的形式令ZF投资公司参与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PPP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ZF或续签经营合同。

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根据深圳市ZF和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16km、总投资约60亿元的4号线二期工程。同时,深圳市ZF将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4.5km的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年)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

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m2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ZF。

BOT模式

模式内涵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ZF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ZF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ZF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ZF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ZF部门,转由ZF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ZF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ZF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ZF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ZF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ZF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ZF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ZF的约束,ZF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发展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专家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ZF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ZF的批准以后,私人向ZF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ZF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参与主体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ZF、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ZF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ZF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ZF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BOT项目公司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BOT项目公司负责,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实施过程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ZF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银行或财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ZF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ZF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ZF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ZF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BOT项目公司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BOT项目公司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风险分析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ZF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降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风险管理

应对风险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ZF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ZF发展计划确定,则ZF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ZF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ZF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ZF可以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ZF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ZF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ZF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案例分析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的沙头角B电厂。之后,我国广东、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项目。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

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根据深圳市ZF和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16km、总投资约60亿元的4号线二期工程。同时,深圳市ZF将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4.5km的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年)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

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m2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ZF。

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ZF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ZF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ZF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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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宝贝萱萱

项目融资渠道通常有以下这些:银行贷款:银行贷款被誉为创业融资的“蓄水池”,在创业者中很有“群众基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风险投资家以参股的形式进入创业企业。风险投资比较青睐高科技创业企业。民间资本:民间资本的投资操作程序较为简单,融资速度快,门槛也较低。创业融资宝:创业融资宝,是指将创业者自有合法财产或在有关法规许可下将他人合法财产进行质(抵)押的形式,从而为其提供创业急需的开业资金、运转资金和经营资金。该融资项目主要针对“4050人员”,以及希望自主创业的社会青年群体。贷款期限最长为半年。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表面上看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在融资平台里,明德资本生态圈算是比较靠谱的,不仅自己做投资,还有2400多家合作基金资源,并致力于帮中小企业提升经营水平,推动股权融资。如果你不确定哪个融资平台靠谱,建议来明德资本生态圈试试。如果你还有有关快速融资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的在线咨询按钮,直接跟老师对话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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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朝伟可爱

您可参考《项目融资》,该书是2009年7月1日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戴大双。《项目融资(第2版)》主要讲述了项目融资的基本概念、项目融资的组织与结构、不同融资模式和运行模式、项目融资的程序、项目融资中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方法,讲解了项目融资的担保、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以及项目融资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等。《项目融资(第2版)》的特点是纳入了项目融资新的研究成果和新的实践经验总结、设置了专门的案例篇章、收集了多个典型的成功或失败的案例,每一章后面都附有案例分析和思考题,有利于教学使用。《项目融资(第2版)》既可作为高等院校项目管理、工程管理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材,也可作为政府项目管理部门和从事项目开发机构的培训教材,对致力于项目融资的实践工作者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建议。应答时间:2021-01-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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