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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小编明确告诉大家,众筹不是非法集资。那么,小编的依据是这样的:1.回报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因而从本质回报方式来看,两者有非常大的差别。2.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股权众筹扩张资本市场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放贷时),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而股权众筹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与非法集资有很大差别。3.发行推介方式不同股权众筹网站没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去把项目进行推介,项目信息是创业者对自身项目认识而编写,平台不做实质性判断,而只是经过对虚假性、合适性的判断后展示给投资人,中间并没有参与对其大量宣传、鼓吹或与项目方沆瀣一气的做法,这与非法集资的宣传做法是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股权众筹信息的公开、透明、阳光,是利用了互联网最好的功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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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一、基本模式 融资方发布融资需求,包括融资金额和出让股权比例; 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率先认缴一定的金额,充当"领投人"角色; 其他投资者为"跟投人",认缴各自的金额; "领投人"与"跟投人"在规定期限内合计认缴金额达到或超过融资额后即停止认缴,并在认缴金额实际出资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该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到目标公司并取得股东地位,众筹股权融资宣告完成。 二、 股权众筹的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制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三、股权众筹的操作流程 创业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款的截止日期。 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具体包括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 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对该创业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资金。 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具体详见下文;筹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通过以上流程分析,与私募股权投资相比,股权众筹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募资"环节,所以,又称其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四、股权众筹的规则 股权众筹项目必须在平台规定30天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投资人将会得到项目的股权,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 投资者认购满额后,将钱款打入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 平台协助项目方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拥有有限合伙企业股权; 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的钱将分批打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每次打入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经过所有投资人的同意; 股权众筹不是捐款,是根据投资者的出资额比例占企业的股份,待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 五、股权众筹的风险 (1)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 公司持续亏损 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 股东退出机制不畅 (2)众筹融资的自有风险 公司估值不易确定 众筹平台如何管理融资款项 融资结束后没有监管 (3)操作模式的特定风险 持股方式 领投"陷阱" 六、众筹成功的关键 筹集天数恰到好处:众筹的筹集天应该长到足以形成声势,又短到给未来的投资者带来信心。在国内外众筹网站上,筹资天数为30天的项目最容易成功。 目标金额合乎情理:目标金额的设置需要将生产 、制造、劳务、包装和物流运输成本考虑在内,然后结合本身的项目设置一个合乎情理的目标。 支持者回报设置合理:对支持者的回报要尽可能的价值最大化,并与项目成品或者衍生品相配,而且应该有3-5项不同的回报形式供支持者选择。 项目包装:有视频的项目比没有视频的项目多筹得114%的资金。而在国内的项目发起人,大多不具有包装项目能力。 定期更新信息:定期进行信息更新,以让支持者进一步参与项目,并鼓励他们向其他潜在支持提及你的项目。 鸣谢支持者:给支持者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感谢或在您的个人页面中公开答谢他们,会让支持者有被重视的感觉,增加参与的乐趣,这点也常常被国内发起人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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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对于众筹的 商业模式 以及优点有哪些是人们关注的内容。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众筹的相关 法律知识 。 众筹的商业模式 一、众筹商业模式的组成部分 众筹商业的模式包括有项目发起人(筹资人)、公众(出资人)和中介机构(众筹平台)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 1、项目发起(筹资人) 项目是具有明确目标的、可以完成的且具有具体完成时间的非公益活动,如制作专辑、出版图书或生产某种电子产品。项目不以股权、债券、分红、利息等资金形式作为回报。 项目发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国籍、年龄、银行账户、资质和学历等),拥有对项目100%的自主权,不受控制,完全自主。项目发起人要与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签订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发起人通常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的创业者,但也有个别企业为了加强用户的交流和体验,在实现筹资目标的同时,强化众筹模式的市场调研、产品预售和宣传推广等延伸功能,以项目发起人的身份号召公众(潜在用户)介入产品的研发、试制和推广,以期获得更好的市场响应。 2、公众(出资人) 公众(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进行小额投资,每个出资人都成为了“天使投资人”。公众所投资的项目成功实现后,对于出资人的回报不是资金回报,而可能是一个产品样品,例如一块Pebble手表,也可能是一场演唱会的门票或是一张唱片。 出资人资助创意者的过程就是其消费资金前移的过程,这既提高了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效率,生产出原本依靠传统投融资模式而无法推出的新产品,也满足了出资人作为用户的小众化、细致化和个性化消费需求。 3、中介机构(众筹平台) 中介机构是众筹平台的搭建者,又是项目发起人的监督者和辅导者,还是出资人的利益维护者。上述多重身份的特征决定了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的功能复杂、责任重大。 首先,众筹平台要拥有 网络技术 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虚拟运作的方式,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实施这一步骤的前提是在项目上线之前进行细致的实名审核,并且确保项目内容完整、可执行和有价值,确定没有违反项目准则和要求。 其次,在项目筹资成功后要监督、辅导和把控项目的顺利展开。最后,当项目无法执行时,众筹平台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项目发起人退款给出资人。 二、众筹商业模式的价值逻辑 同其他商业模式一样,众筹商业模式的核心逻辑是创造价值。该逻辑性主要表现在层层递进的三个层面:即价值发现、价值匹配和价值获取。 (一)价值发现 价值发现明确价值创造的来源,这是对机会识别的延伸。通过可行性分析,企业所认定的创新产品、技术或服务只是创业的手段,是否最终盈利取决于是否拥有顾客。在对创业机会、创新产品和技术识别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顾客的价值存在,确定价值主题,这是众筹商业模式成功的关键环节。 当前,大众力量推动商业已成为了一种趋势,商业民主化的后果是“草根”公众投资人将更多地介入个人或企业的创业过程,他们渴望成为该过程的参与者甚至主导者,而不再只是旁观者。而富有创造力的创业者们的融资需求迫切,想绕开中间商的盘剥并更多地与大众接触,但又缺乏推广 渠道 。运用各种互联网工具(宣传视频的拍摄、微博以及与其他社交网站的对接)在创业者和大众之间搭建桥梁的众筹平台。 (二)价值匹配 明确合作伙伴,实现价值创造。众筹平台不可能拥有满足顾客需求的所有资源和能力,即使亲自打造和构建所需要的所有资源和能力,也常常面临很高的成本和风险。因此,为了在机会窗口内取得先发优势,并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和成本,众筹平台往往要和其他企业形成合作关系,以使其商业模式有效运作。 众筹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项目审核、平台搭建、营销推广、产品包装和销售渠道等。众筹平台应围绕其所掌握的核心能力和关键资源开展业务才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和改善市场进入速度,并最终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 (三)价值获取 制定竞争策略,占有创新价值。这是价值创造的目标,是众筹商业模式的核心逻辑之一,也是众筹平台能够生存并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 一些众筹平台是众筹商业模式的开拓者,但并不是创新利益的占有者,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忽视了对创新价值的获取。价值获取的途径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是众筹平台要担当价值链中的核心角色。价值链中的每项价值活动的增值空间都是不同的,众筹平台若能通过利用自己的核心资源,占有增值空间较大的价值活动(具有核心竞争力且难以被模仿和复制的价值活动),也就占有了整个价值链价值创造的较大比例,这直接影响到创新价值的获取。 其二是众筹平台要设计难以复制的商业模式并对商业模式的细节采取最大程度的保密。这要求众筹平台尽可能构建独特的 企业 文化 ,设计具有高度适应能力的组织结构,组织高效标准化的团队,实现优秀的成本控制。 众筹的特征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要有可操作性。 众筹的构成 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 支持者:对筹资者的 故事 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 互联网终端。 众筹的优点 一般而言,传统的风投项目都来自关系网推荐,或各种网站提交的资料,而众筹平台则为风投公司带来了更多的项目,也拥有更高效的机制对项目进行审核,能更快地与企业家进行沟通,令投资决策过程更加合理。 风投可以利用众筹平台上的资料,决定一个项目是否值得花时间。由于日程安排有限,很多风投资本家都认为众筹平台有其价值,帮助节省了不少时间。风投每天都会收到数十份商业计划,格式不同,有些还缺乏必要的数据。而众筹平台会对公司进行分类整理,并以标准格式进行呈现,这能让投资者省下不少时间。 众筹平台也能让尽职审查过程变得更快。众筹平台会要求公司提供一些必要的数据,供投资者参考,帮助作出决策。标准化的项目呈现和商业计划节省了风投的时间,他们不必亲自搜索特定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会因格式不同,而难以查找。 众筹平台能帮助企业家了解如何准备及呈现自己的项目,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人。 另外,众筹平台还能提升信息分享,谈判及融资的速率,像AngelList,Fundable,Crowdfunder和EquityNet这样的众筹平台,都拥有自己的技术,帮助简化融资过程。 众筹平台有成千上万的投资者使用它。投资者形成了一个群体,而众筹平台往往也能让他们相互交流,在尽职调查中提供投资帮助。借助集体的智慧,投资者也往往能做出更理性的决策。 众筹平台还能用来检验产品及服务的优劣。像Kickstarter这样的平台允许任何年满18岁的人参与,因而能让大批早期支持者帮助检验产品和服务,之后投资者可决定是否进一步参与。Oculus Rift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先在众筹中成功获得了240万美元的资金,之后才获得了风投公司Andreeseen Horowitz领投的7500万美元融资。 现阶段,以投资为基础的众筹平台的资本结构还需要进一步调整,才能满足风投社区的标准。 猜你喜欢: 1. 创业励志故事大全精选 2. 最新互联网创业项目排行榜 3. 微信朋友圈的轻松筹求助募捐可不可信 4. 互联网众筹创业名言 5. 互联网创业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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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要根据众筹的性质来判定。众筹集资可能有非法的,也可能有合法的。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方式不同 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两者行为特征不同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拓展资料:还有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 (1) 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 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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