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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实行的是盯住美元汇率制。人民币近10年都处于升值趋势中,人民币升值是以人民币汇率下降形式反映出来的,即1美元兑换的人民币金额减少。1994年人民币平均汇率为8.6212,1995年为8.3490,1996年为8.3143,到2003年为8.2770(国家统计局,2004),人民币汇率近10年下降了4.1%。从2001年开始连续3年人民币汇率相对稳定在8.2770,2004年1—5月人民币汇率累计平均仍为8.2770.2003年以来,人民币再一次面临升值压力,国际上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美国、欧盟、日本等不断施压,希望迫使人民币升值。国内外理论界也有人依据各种模型估算出人民币“应升值的幅度”,高的估计达到50%以上,低的估计也有15%以上。 人民币升值的原因来自中国经济体系内部的动力以及外来的压力。内部影响因素有国际收支、外汇储备状况、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状况、经济增长状况和利率水平。从1994年至今,中国国际收支中的经常项目均为顺差,中国的外汇储备2002年达到2864亿美元,比1994年增长了5.55倍。从人民币购买力评价(PPP )看,中国的物价水平只相当于美国的21%(世界银行,2002)。从通货膨胀率差异看,美国自1998年以来的平均通货膨胀率为2.23%,中国同期的平均通货膨胀率(CPI )为-0.3%,比美国低2.53%。1978—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 )年均增长9.3%。这25年间,我国的经济增长无疑是世界上最快的。从中美两国的利率差异看,中国同业银行拆借利率2002年底为2.7%,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为1.25%。中国的短期利率比美国利率高1.5个百分点。在国内,人民币存款利率也比美元存款利率高1.4个百分点。此外,2002年上半年开始,美元由强走弱,人民币跟着美元一起贬值,和人民币升值的趋势相背离。在中国相对劳动生产率快速增长的情况下(1993—1999年中国制造业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至少比同期美国制造业高1.5个百分点),人民币反而随着美元贬值,使得贸易逆差国的贸易逆差越来越大,这些都构成了人民币升值的外部压力。 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上讲,可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依据: 第一,人民币汇率自1994年以来已近10年没有进行调整,而这10年中国经济和国力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第二,90年代以来,一些权威的国际机构和贸易伙伴一直就认为人民币存在不同程度的价值低估。 第三,按照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外汇节余过多本身就表明外币定价过高,本币定价过低,本币有升值压力。 第四,从2001年以来,世界各主要货币包括东南亚国家的货币对美元都大幅度升值,只有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一直没有调整,即人民币实际上也跟随美元对其他货币大幅度贬值。且不说90年代人民币是不是过度贬值或定价过低,单说近年来其他国家的货币对美元都大幅度升值,只有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没有动,仅此一条,就可以判断人民币对美元的价值有可能低估。 国际政治分析 人民币汇率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国际政治问题。有学者特别指出,一些西方国家频频呼吁人民币升值,背后还另有原因。有的是出于嫉妒,有的是为了转移国内对当局的指责,有的则是为了争取国内制造业的选票。如西方国家简单地将人民币币值水平与其本国制造业的衰退联系在一起,试图强迫人民币升值。造成美国就业机会减少的因素不是中国,而是全球化竞争的无形之手。国外鼓噪人民币升值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人民币汇率过低。有人提出应将人民币汇率确定在1美元兑4.2元人民币左右的水平。二是中国外汇储备过高,中国入世以来,并没有出现进口激增,相反贸易顺差大幅增加。三是中国廉价商品大量出口造成世界通货紧缩。有人认为,近年来,中国廉价产品大量出口导致日本和欧美通货紧缩,中国应使人民币升值,在世界经济中担负相应责任。 美国之所以施压人民币升值,是认为中国实行的“盯住美元汇率”政策,使美元贬值的积极效用没能全面发挥,只是“极大地增强了中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刺激了中国产品的出口”,尤其是2002年美元贬值的同时,美国外贸逆差却创出了4352亿美元的历史峰值,对华贸易逆差达到1031亿美元。实际上美国外贸逆差剧增的原因不在于中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本身,而是美国产业结构调整、对外直接投资扩大、个人消费支出的增长、以及美元贬值的J曲线效应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金融霸权作为军事霸权和经济霸权的延伸,美国凭借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随意按照自己的意志强制性地推行其政策,不断获取霸权利润,维护其“金融霸权国”地位。美国通过美元贬值,既能减轻其外债负担,每次美元大幅贬值都能使美国债务减少三分之一,又能刺激其产品的出口,还能转嫁其各种经济危机,成为其对其他国家进行剥削的主要形式。人民币汇率之争的根本目的,就是美国希望通过人民币升值,阻碍中国商品大规模进入美国。施压人民币升值与美国对华反倾销政策一起,构成了布什政府对华经贸政策调整的新内容。 近年来,关于“亚元”问题的讨论已越来越热,谁能成为未来亚元的主导,已变成一个日益敏感的话题。日本由于其经济十年来的萎靡不振,日元充当亚洲货币主导的可能性在变小。而中国由于经济高速增长,已经逐渐成为亚洲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因此人民币的价值日趋明显,在中国周边国家已经开始形成一个“人民币地带”,导致日本对此忧心忡忡。在2002年日本对华出现50亿美元顺差的背景下,日本财长盐川正十郎提出议案,提请七国集团通过“与1985年针对日元的‘广场协议’类似的文件”,逼迫人民币升值,将全球压制人民币升值的声浪推至顶峰,目的就在于想通过人民币升值,打垮人民币对日元的挑战,确保日元的未来主导地位。 近年来,中国对外经济摩擦日益加剧,但更多的还仅仅局限于微观经济摩擦。加入WTO以后,中国处于制度大调整阶段,制度性因素在中国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受到关注。美日欧等国施压人民币升值,使得制度性经济摩擦在中国对外经济摩擦中的份额开始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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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中的工人调查——以一家中等规模的大理石加工厂的工人为对象[摘要]:中小规模、不正规的私营企业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不规范、不完备,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难明确工人的权益。工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大大超出《劳动法》的规定,有关工资、加班费的制度也明显侵犯了工人的权益。工人的工作条件差,噪音、粉尘的工作环境对身体有很大伤害,劳动保护方面存在巨大空白。工人没有有力的劳动保障,工会、工商局等相关组织的工作不到位,缺乏有力劳动监察,法律法规在现实中没有有效约束力,再加上工人本身缺乏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从而工人一直处于极度弱式的地位。针对这种情况,可从工会建设、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加强劳动监察等方面去开展工作。[关键词] 合同 工作 工资 劳动保障一、 文章背景笔者以海南三亚的一家中等规模的大理石加工厂为对象。这家大理石的规模在三亚是数一数二的。老板40余岁,已从事大理石行业15年。现在扩建后的厂房占地面积为1000多平米,,共有大型切割机11台,一辆货车,从事生产工作的工人保持在30至45人间,还包括6名管理、销售、财务人员,今年石材的销售总值约为1500万。在海南这样一个相对没有广东私营经济典型的大环境中,通过对一家相对东莞很多工厂还要小的大理石厂的调查、研究,发现这些小规模的、不正规的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而对这类企业总体初步分析。二、 私营企业中的工人调查(一) 合同相比过去而言,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确立日益契约化。过去业主与雇工关系主要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 现在双方主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总体而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全国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40%左右, 在各类民营企业中, 私营企业的签订率最低, 有些地方仅为20%~30%。[1]不仅仅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我们还必须清楚认识到这种劳动合同是否对于企业主和工人双方都只是一种形式,是否真的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真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反映,首先,私营企业所起草的合同往往不规范、不完备,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而实际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必备条款不全、协商条款模糊甚至违法等问题,对保障工人利益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关键内容往往模糊不清,甚至只字不提。其次,实际的劳动合同内容并不能基本保障双方的权利和利益,而是仅仅只对雇主有利。最后,工人在选择是否签劳动合同时,其实并没有真正的选择权。不签合同就意味着失去这份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工人自然对合同中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条件只能接受。以该石材厂为例,从04年起,雇主才开始与雇工签订合同,之前都为口头协议。雇主与雇工之间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人必须为雇主满一年才算合同终止,中途不得违规辞职,否则扣工作期间工资总额的20%,或因工作表现不好,中途被雇主辞退的员工,同样扣工作期间工资总额的20%。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这种情况雇主应向工人提供经济补偿。而现实情况是工人不但没有经济补偿,反而要损失一部分的工资。在这里需要指出,在年初和上半年的时候,工厂所接的活会比较少。而下半年的时候,工厂的工程量急剧增加,这就更加需要具有熟练手艺的工人。为了防止工人转向其他工厂,这就是雇主留下工人的手段之一。此外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无特殊情况,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然而现实情况允许吗?资本主义生产,本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收。[3]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力,唯一目的是通过剩余劳动的吸收获取剩余价值,在工人年轻力壮,技术娴熟时将劳动力吸收到极致,从而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更多剩余价值。至于这种高强度的劳动对工人的身体造成的损害,劳动力本身过早的枯竭和死亡,资本家全然不顾,他只关心寻找到下一个正处于劳动力旺盛的目标。还有由于这种工厂毕竟是小规模的,无法保证自己来年的经营情况,而对于工人尤其是老师傅,他们也会选择来年到哪家厂去拿更高的工资,因此雇主通常只会和工人签订一年合同,一年一年签。至于劳动报酬,雇主在正式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工人的工资应为多少,只是说明按双方约定数额。雇主会在另外一张纸上写明和工人约定的工资数额,但这张纸只有雇主有。也就是说万一发生什么状况,工人没有事实依据证明他所应得的工资。毫无疑问,这对于工人的利益是完全没有保障的。至于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这份合同只字未提。而这对于从事机械加工的大理石工人而言却非常重要,他们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噪音、粉尘对身体也有很大伤害,而在合同却完全没有一些相关的劳动保护内容,对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没有明确规定。总之,现实情况往往是合同本身其实是保障工人利益的一纸空文,合同本身就不规范、不公平,不合法,合同中有关最低工资、休息休假、劳动保障等劳动标准的规定很不具体, 这样出现问题时就不便把握和操作。劳动合同不完备,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雇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利处境,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很难明确自己应有的权益。笔者想说明,首先,由于一些雇主本身对劳动合同法了解不够,所起草的劳动合同就不规范,没有包含应有的内容。即使了解,也会隐藏、忽略掉这些对减少雇主利益的内容。其次,由于大多工人的素质低,知识水平不够,他们更不知道合同原来要包含这些对他们有利的内容,不知道合同上的一些规定是不合法的。此外,现实中他们对于一份即使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往往也只能全盘接受,毕竟在巨大生存压力的情况下,先获得一份工作是最重要的。(二) 工作(1)工作时间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工人在为雇主工作期间没有假期。这明显违法了《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和用人单位应在元旦、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放假的规定。合同中明确写到每天的上班时间为早7:30-12:00,下午2:00-6:45,加班时间晚上8:00-11:00。加班按个数算,必须加满3个小时。中午1:20-2:15,有必要工人必须听从雇主安排加班。也就是说,工人一天的工作时间至少为9个小时15分,可能长达12、13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至少为70小时。很显然,这违反了《劳动法》中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的制度。另外,《劳动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通常年末时,工厂工程量大,雇主经常会强制要求全体加班。当雇主要求加班时,工人无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都必须加班。常常有很多工人一个月中有20天以上甚至全月都加班。表一:11月份厂内10名工人的加班情况工人ABCDEFGHIJ加班个数17161416272529302330雇主正是通过加班来延长工作日,从而增加剩余劳动时间,来从工人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2)工作内容工厂主要负责大理石的加工。雇主、销售人员从市场上拉到订货单,再交给工人。工人的工作一般为用切割机切割石材,要两个工人一起搬运、协作劳动。切割完后,有的需要磨边,大多数都用手动打磨机,也有自动打磨机。在进行石材再加工时,经常要用银石胶黏贴石材。还要负责到客户家进行后期安装。(3)工作条件与环境工人并不一定在工厂里工作。这家大理石厂有一个门市部,厂里有10名工人,还有另外5个工地,其中一个工地放置27名工人。工人随时都得听从雇主的安排,到另外的工地去工作,并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更加恶劣。在工作过程中,工人要一直忍受的就是机器切割、打磨石材的噪声。工人要长时间处于高达110分贝的吵杂环境下,而工人没有任何防御噪声的装备,工作现场也没有任何防噪音设备。还有因为切割、打磨石材是都会产生很多粉尘的,工人工作时也一直处于漫天的粉尘中,却仅仅依靠一层普通口罩稍微保护一下,工作现场没有任何防尘设备。另外,工人要经常搬运十分沉重的大理石,时常发生砸伤、压伤。工人使用打磨机,操作切割机,这些锋利的磨片对工人来说是非常大的安全威胁,对于有5、6年工作经验的老师傅来说还好,而对于才工作半年的学徒工来说,就经常发生小事故,如砸杀造成手指粉碎性骨折、被磨片割到。在工人将石材黏贴起来时还会接触到银石胶,这些是有毒的,而工人别无选择,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只能直接接触。可见,大理石加工厂的工人的工作其实是非常危险的,在噪声、灰尘、有毒物质等等危害工人的环境下,工人既无任何有效防御装备,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而对于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人也只能自己小心就是。[1]一般说来,私营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远不及国有企业,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防护设施缺乏,尤其是机械加工业等行业劳动条件极差。特别是对于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而言,雇主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雇主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更多机器、劳动力上,来扩大再生产,而不会是工人的劳动保护设施上。并且雇工中也普遍缺乏劳动保护意识,很少要求重视、改善劳动保护工作。(三) 工资这个大理石厂中共有37名工人,工人的技术对于雇主来说非常重要。老师傅娴熟的技术做的工好,出现错单的情况少,并且跟雇主久了,做工勤快又老实。而学徒工既要老师傅带着,出现错单的情况比较多,自然也就浪费石材、耽误工期。根据不同水平的工人所给的工资也就不一样。具体情况如下表2 工人工资水平工人类型人数工作年数月基本工资学徒工101年以下600元中等工人311年至5年1300元至1500元老师傅65至6年2000元至3000元这些工资都是包吃包住的,如果工人不在厂里吃,每月补助300元的生活费。至于加班费,原先规定15元一个加班,由于物价上涨等情况,现在如果加工地的班(活比较辛苦),一个班30元,加厂里的班,一个班25元。即使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班费仍然不变,违法了《劳动法》中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从数字上,工人的名义工资增加了,但伴随着物价上涨,工人的实际工资并不见得也一定增加。在这里说明,大理石厂因为是极其需要技术工的,所以对于老师傅给的工资很高,希望其来年也能继续留下来。一个工人属于哪种级别的工人,主要是看他的手艺、技术如何。通常一个老师傅需要负责带2个学徒工,这些学徒工一般是老师傅的亲戚之类的,也有自己找过来的,学徒工私下也会给老师傅一些红包之类。这样雇主就省下一笔培训学徒工的费用,由于这些学徒工的基本工资低,他们会加班比较勤,由他们来做大多数简单的工作,并且让他们看到老师傅的高工资,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工作,早日出师。这个大理石厂在工人进厂时没有收取押金,但每月只发放工资的80%,等到年终时才将剩余的20%结清。如果工人没有干满一年,则扣除这20%,这违法了《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5]。但这就是雇主留下工人的手段,保证工人在下半年活多的时候,没有因别家厂工资高而跑掉。合同中明确写到,如果工人请病假,2天以内有工资和生活费,超过2天后的假期没有工资、生活费。事假的话不超过一天生活费照给,但没有工资。事假超过一天则一律没有工资、生活费。工人旷工,按3倍工资扣罚。通常工人身体不适、工作太累或有事要求请假时,雇主还是比较人性化管理的,问清原因,时间不长都是可以准假的。但笔者再次强调,娴熟的技术工对于大理石厂是非常紧俏的,雇主对于工人请假的一些要求之所以比较宽容,另外还包括给工人提供较好的伙食,对工人家属的一些照顾,这些人性化管理追根到底是出于雇主对娴熟技术工的迫切需要,是处于自身人力能力资源建设的需要,而非如雇主认为的自己关心工人,努力使企业成为一个大家庭。一份调查显示[6],私营企业被调查雇工中有1/ 4 在来到企业后,家中办过红白大事,其中25 %场合老板登门看望,30 %场合老板送去礼金、礼物,10 %的场合老板派人去帮忙。也有1/ 4 雇工在来到企业后遇到老板家办红白大事,他们之中有25 %登门看望,25 %送去礼金、礼物,7.1 %前去帮忙、出力。雇主努力营造一种人人为厂的氛围,确实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有利于调动雇工的积极性,将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延伸到私人生活领域,为赤裸裸的劳资关系披上私人感情色彩,涂上大家庭的温馨色调。(四) 劳动保障(1)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而当雇主提出用工人工资来交每人100元的社会保险费时,工人们不同意,结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不了了之。给雇主工作超过一年的工人都没有社会保险,那么那些临时进来的员工就更不可能有社会保险。可见,连工人自己都不争取合法权益,雇主更不可能为工人考虑,再加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责任不到位,工人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险都无法保障。至于其他的养老、医疗保险,这些在大规模的私营企业都无法保证,在一些不正规的、中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就更无从谈起了。(2)工伤前面已提到大理石厂时不时发生工人受伤。工人一旦发生工伤,雇主会将工人马上送往医院治疗,并且承担全部的医药费。并且在受伤恢复期间,工人可以不干活,但照发工资、生活费。但如果工人因为受伤影响了劳动能力,雇主一般会劝退工人,或者等到来年工人想继续在这个厂干下去时,雇主会想法设法不让其干下去。所以在工人发生工伤,而往往得不到合理赔偿,甚至自己承担的大环境下,相对而言,这家工厂还是比较人性化。以下调查数据可以反映私营企业工人工伤的处理情况,当雇工发生工伤后,工资照发的占30.6 % ,6.5 %工资要全部扣除,62.9 %要扣除部分工资。工伤的治疗费,2/ 3 的情况下是由企业支付,9.8 %由企业支付一部分,23.5 %要由受伤雇工自己支付[8]。但令人深思的是,工人本身往往缺乏维权意识根本不知道劳动者有哪些基本权益, 不知道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哪些合法权益。更不知道采取何种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且由于没有社会保险,如果碰上不好的雇主,工人就处于绝境了。(3)法律法规及相关组织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规定了很多对工人有利的内容,但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在现实社会中,这些法律法规到底对私营企业主具有多大的约束力?在雇主和工人真正签订的合同中,有多少内容是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笔者认为,即使是在大规模的、正规的私营企业中都无法保证,那么这在中国绝大多数中小规模、不正规的私营企业中就更不乐观了,尤其是对于绝大多数自身法制观念淡薄的私营企业主。另外,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对工人本身的意义何在?广大私营企业的工人自身知识水平不够,对切合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甚至完全不了解,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再加上劳动监察力量薄弱, 手段匮乏,工会责任的不到位,这些法律法规、组织都无法保障工人的权利和利益。三 结论对于私营企业的这些情况,可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等组织建设, 实现劳资协商集体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的规定, 私营企业都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所以, 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等组织, 对有条件而不愿建的企业要依法强制推行, 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引导他们加入社区工会、行业工会。已建私营企业工会的要确实发挥应有作用, 善于倾听工人的意见和要求, 并及时与私营企业主进行沟通和协商, 以化解劳资矛盾于萌芽状态。( 二)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雇工自我保护意识。一要重点加强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的宣传, 让工人知法、懂法, 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二要强化私营企业对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提高工人的安全保护意识, 防患于未然。(三)加强劳动监察, 保证劳动法规的有效实施。目前雇工权益保护问题基本由劳动部门处理, 但劳动监察力量薄弱, 手段匮乏。今后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方面的力量, 建立由被动接案变为主动出击的长效监督工作机制。劳动监察部门自身也必须依法办事, 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决不姑息迁就。要加强最基本的工人社会保险的实现工作。--------------------------------------------------------------------------------[1] 孔金霞.民工权益遭遇四只“拦路虎”———非公企业权益调查[J]半月谈, 2004,( 19) : 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二章,第十七条。[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72页。[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四章,第四十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五章,第五十条。[6] 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31页。[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章,第七十二条。[8] 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30页。--------------------------------------------------------------------------------参考文献1孔金霞.民工权益遭遇四只“拦路虎”———非公企业权益调查[J]半月谈, 2004,( 19) : 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72页。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5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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