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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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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伤认定申请不及时。职工发生伤亡后,用人单位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耽误职工伤残治疗,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主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工伤。这种劳动关系争议引发的工伤维权难度高,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现今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普遍很低、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如果职工发生伤亡,有用人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往往选择不承认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而受伤职工也根本不可能认识高层管理人员,甚至连施工单位名称都不知道,只认识直接领导本人工作的小班组长,无形中增加了受伤职工工伤维权难度。工伤认定及待遇赔偿时间跨度长,维权成本高。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如果发生伤亡,用人单位赔偿积极性不高,甚至有意拖延时间。职工发生伤亡后,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比如不存在劳动关系等拒绝承认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会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所有司法程序全部进行一遍,并且在工伤赔偿时也会将“一裁两审”程序全部进行一遍,待所有司法程序完成后,可能要1年、2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伤职工维权成本。而且,还存在执行难、用人单位宣布撤销或破产的风险。异地维权难。有些受伤职工是外地,甚至外省、区人员,并且用人单位也是外地公司,完成某项工程就返回原地、省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很少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发生伤害事故,维权难度高、成本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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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司法审查问题。2、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认定问题。3 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法无明文规定情形的处理,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条理解。4、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审查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单位这样处理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你可以主张医疗、误工之外的其他损失,建议您找当地的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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