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囡囡
1 操纵未来的100个专业(36) 汉语言文学 李欢成 考试(高考族) 2009/01 2 汉语言文学专业教学探讨 黄怡 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 2009/03 3 汉语言文学对湘西民族文学的渗透和影响——以苗族诗人田名瑜为中心 张利玲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4 民族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科建设的思考 杨荣 中国成人教育 2009/04 5 中级导游《汉语言文学知识》试题分析 袁丽 山西旅游 2006/06 6 汉语言文学专业函授本科生毕业论文编排格式 西江教育论丛 2008/01 7 独立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初探——以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中文系为例 郑育琛 民办高等教育研究 2008/02 8 高师“汉语言文学”专业主干课程体系重建——兼谈中小学语文教师专业化培养 杜扬 当代教育科学 2009/03 9 高师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学生顶岗教育实习的调查与思考 李保革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9/03 10 关于汉语言文学师范生的思考 夏红星 语文教学与研究 2009/08 11 后现代教学观照下的汉语言文学教学 潘家明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1 12 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建设刍议 余艳 硅谷 2009/04 13 思想的碰撞 智慧的融汇——全国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汉语言文学学科建设研讨会召开 钟克勋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9/01 14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改思路——以邵阳学院中文系为例 龙钢华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S1 15 谈高校汉语言文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 仇玉文 成才之路 2008/36 16 地方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面临的问题与现代化建设的途径 刘月新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S2 17 地方高等师范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改革的思考 涂昊 中国成人教育 2008/23 18 高职高专院校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实践教学的几点思考 曹国辉 鸡西大学学报 2008/06 19 应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挑战——泛论高师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及教学的改革 汪聚应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08/06 20 网络环境下高师汉语言文学“双主式”教学模式的实践探索 张海波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08/09 21 泰山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学情调查的统计分析 毕建模 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 2008/04 22 全纳教育对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启示 刘欣 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 2008/04 23 关于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地方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建设的现状分析——基于浙江万里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社会适应性调研 郑健儿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08/12 24 汉语言文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思路 伍建华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8/11 25 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教学中的英语渗透 赵佃强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 2008/05 26 强化高师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实践教学刍议 刘之杰 中国成人教育 2008/19 27 西华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古代文学教学改革问卷调查报告 潘殊闲 高等教育研究(成都) 2008/03 28 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文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 陈吉猛 中国电力教育 2008/18 29 《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课题研究报告 高岭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02 30 地方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古代文学教学改革刍议 潘殊闲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08/04
等于个圈圈
关于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样本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样本,欢迎大家分享。
整体注意事项:
1、参考文献与正文相对应
2、所有汉语著作名,文章名,论文名等都不用书名号,且不用斜体
3、汉语两个以上的作者名字中间用“、”隔开,英语的用“﹠”连接
4、所有的标点符号均为英文输入状态下的标点
5、英语作者所有的名都只取首字母,姓用全名
6、英语多个作者,除了第一个是姓前名后,其余的都是正常顺序,明前姓后
7、英语期刊内文章名,论文集内论文名等都不用斜体,且仅仅首单词首字母大写,期刊名,论文集名要斜体大写。
排序:
1、按照字母顺序排序
2、英语类在前,汉语类在后
3、先写独著,后写合著 文献标识符:
[M] 专著,monograph. [J] 期刊文章,journal [C] 论文集,article collection [A] 论文,article in a collection [D] 学位论文,MA. Thesis or Ph.D. dissertation [Z] 其他难于定类别的,others such as dictionaries
[N] 报纸文章 [R] 报告,report [OL] online materials
Ⅰ、专著的写法:
作者名. 著作名[M]. 出版地: 出版社, 出版时间. 汉语独著:
胡壮麟. 语用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 2011. 汉语合著:
胡壮麟、苗兴伟. 应用语言学基础[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8. 英语独著:
Joseph Levison在1988年,剑桥出版,Pragmatics
Levison, J. Pragmatic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英语合著:
William Halliday 和 Joseph Hasan, 1979年在伦敦Arnold Publiser出版Cohension in English.
Halliday, W. & J. Hasan. Cohension in English[M]. London: Arnold Publiser, 1979.
Ⅱ、期刊文章的`写法:
作者名. 文章名[J]. 期刊名, 发行时间, 期次: 引用页码. 汉语:
汪峰,在中国外语,2003年第十期 10-15页 发表《英语学习特点》、 汪峰. 英语学习特点[J]. 中国外语, 2003, (10):10-15. 英语:
Washington Irving 和 Benjamin Francklin,在Applied Linguistics,1999年第六期的7-12页发表。Modern English and Their Function. Irving, W. & B. Francklin. Modern English and their function[J]. Applied Linguistics, 1999,(6):7-12.
Ⅲ、论文集的写法:
汉语:
论文作者. 论文题目[A]. 载论文集作者(主副编). 论文集名[C]. 出版地: 出版社,时间:引用页码.
王晶. 英语教学模式选用[A]. 载田中(主编). 英语教学模式在中国的发展[C]. 上海: 上海外教出版社,2010:99-112.
英语:
论文作者. 论文题目[A]. In 论文集作者(ed.or eds.). 论文集名[C]. 出版地: 出版社,时间:引用页码.
Ronald, L. An observation of the football culture in England[A]. In Jim, G. & S. Pouer(eds.). Sports Culture on the World[C].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122-129.
Ⅳ、学位论文写法:
作者. 学位论文名[D]. 通过论文的大学,通过时间.
Done, J. Nonverbal Behaviors and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D]. Harvard university, 1998.
注意:为了举例说明,所有涉及作者文章均为杜撰。
一、参考文献的类型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
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 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M.R.,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I.Gordon.;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
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
1.期刊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举例】
[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58.
[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52.
[3] Heider, E.R.& D.C.Oliver.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 – 67.
2.专著类
【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42.
[5] Gill, 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42-45.
3.报纸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举例】
[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
4.论文集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
[9] Spivak,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C.Nelson & L. Grossb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pp.271-313.
[10] Almarza, G.G.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 [A]. In D.Freeman and J.C.Richards (eds.). Teacher Learning in Language Teaching [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50-78.
5.学位论文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1-7.
6.研究报告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2]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1997:9-10.
熊猫脸脸鸭二鸭
相关范文:浅议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摘 要〕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本文试图从实务角度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执行和解;执行法院;当事人 民事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论当事人是否满意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履行。但现实生活中,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败诉或者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现象时常可见,于是出现了 “执行难”普遍存在的现象。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概述 1.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1〕。执行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执行和解发生于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开始前及执行开始后均不存在执行和解;其次,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这是与调解的根本区别;第三,执行和解协议具有阻却申请执行期限的功能,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后的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的最后日期连续计算;第四,执行和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在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的规定及《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结案。 2.功能 执行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执行方式,除了具备强制执行所具有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基本功能外〔2〕,还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宗旨,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二是执行和解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债务人在思想上更容易接受,也愿意自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不会产生强制执行般的抵触心理;三是执行和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人民法院则不必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得以中止,减少了强制措施的使用,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后,执行案件得以终结,同时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压力。 3.法理基础 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础,有学者认为执行和解是处分权主义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3〕。从表面上看,执行和解协议确实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进行了变更,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文书内容享有处分权,也不能看成是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处分。首先,从法理上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和认定,是对纠纷或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终局裁决,就民事判决而言,任何人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变更判决的内容,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将动摇裁判的权威。从另一角度看,如果生效判决都可以任意由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话,不仅法院的权威将荡然无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将会没完没了,因为没有一个终结时候。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就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内容进行再处分,也就是说当事人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变更;其次,从和解制度产生的原因上看,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执行和解产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强制执行将面临着各方面的阻力,而且结果未必能够得以完全执行,所以法院也乐于当事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行履行。而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当事人也考虑到强制执行难以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所有权利执行到位,而往往对债务人作出相应的妥协,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很明显,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当前执行难的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的结果,是债权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做的让步,是执行机构为了避免麻烦而对债务人的纵容的结果,所谓的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只是一个人的幌子罢了;第三、从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来看,执行和解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成为执行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任意撕毁该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方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强制执行,而只能按照原判决内容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如果说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享有处分权,也就是说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的话,那么该和解协议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如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该协议并不具有这种约束力。综上,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完全看成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 二、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和规定中,关于民事执行和解部分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可以说是相当的粗糙,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法院不能参与执行和解协商过程的规定与现实需求及具体实践相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和解协商过程中的工作只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该规定,法院是不参与具体的协商过程的。而实践中,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主动向对方寻求和解的愿望并不高;或者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和解的意愿,但是基于无法直接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或者不信任对方,无法接受对方的和解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执行法院的介入,执行和解根本无法形成。而且事实上,多数执行和解的成功案例也是和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分不开的,甚至有人戏称民事执行和解应当改称民事执行调解。所以民诉法中不允许法官积极参与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符,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2.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次数或期间无任何限制导致诸多弊端 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该协议或者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期满后,一方当事人仍未履约的,在执行期满前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个问题,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任何规定,同时也没有类似于执行担保中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根据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则可行的原则,从理论上,当事人可以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又不停地反悔,而法律对此是不能加以干预的,这必然造成如下几个主要弊端:一是有些当事人往往假借和解,恶意拖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讼累,以达到其不法目的,因为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的期限得以中止,这样就可以无限延长执行期限;二是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如上所述,当事人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又不停地违反,必然也就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导致案件的积累,由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助长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态度,不利于当事人谨慎善意地行使权利,更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平息。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中止执行申请期限,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则不必担心超出执行申请期限,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相悖,也违背了效率原则。 3.对和解协议未履行的救济手段规定不合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唯一救济手段。该规定具有以下三点不合理性:一是致使当事人双方权利不平衡,因为根据该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只有一方,那就是“对方当事人”,从字面上看,对方当事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债务人,但是,一个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债务人是不可能申请法院对自己进行执行的。因此,申请恢复执行的人只能是债权人,违反和解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债务人了,这无形中就否定了债权人拒绝和解协议的 “权利”,而该 “权利”只有债务人享有,明显存在不平等;二是违反民事协议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双方应当善意履行协议约定,不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根据如上规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仅仅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既不是责任更不是惩罚,这显然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践踏;三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由于不履行也不会产生超出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范围,当事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可以在履行与不履行之间任意选择,这就淡化了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使得有些当事人对执行和解的态度不严肃,不履行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就是和解协议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这显然不是该制度创立的初衷。这种现象的存在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强制执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首要功能也就丧失殆尽了。 4.某些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不明确 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立即解除或停止,这个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在立法上也未做规定;二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和解协议的实质是变更了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对国家意志的改变,作为国家代表的人民法院显然不能置身事外,必然需要参与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只规定了法院的工作只是记笔录,根本就没有涉及是否对和解协议享有审查权,更未涉及如何行使审查权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端或缺陷,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各种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参与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实际出发,根据现实的需要,人民法院应当参与执行和解的协商过程,但是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执行法官在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配合或者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建议,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工作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他提出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和解工作的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时法院充当的只是和解方案的媒介,并没有介入自己的意思;二是双方当事人要求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方案并自愿接受。此时,执行法院基于协调双方利益的立场,代为拟定和解方案,起到促成和解的作用,因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该方案,故也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4〕。 2.针对因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导致执行期限的不当延长的情况,完全可以从现行立法中寻找答案。笔者认为就执行和解的期限问题完全可以参照执行担保的有关规定。从某种角度看,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具有一致的功能或者目的,即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履行。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后的二百O八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执行和解制度完全可以参照该规定,限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时间或者协议履行期间,当然时间未必一定为一年,具体时间可以参考现实状况而定。 3.关于如何防止当事人任意违反和解协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在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并且在《意见》第二百九十三、二百九十四、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具体办法。但是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否适用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二是通过协议约定违反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但是这似乎与现行法律规定是相矛盾的,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一方在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唯一的救济手段就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就意味着该执行协议自然无效,既然如此,和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自然也就无效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因和解协议的无效而丧失。 4.在执行工作中,债务人往往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之后才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在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内,法院是否应解除对债权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呢?若不解除,似与执行和解的性质不符;若解除,而债务人借和解协议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又如何能保证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债务的履行,在债务未履行前,财产保全不应解除,直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才可解除;而且笔者认为不解除财产保全与执行和解并不冲突,因为二者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因此不能认为财产保全是对执行和解的否定。 〔参考文献〕 〔1〕 江 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38. 〔2〕 李 浩.强制执行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1-4. 〔3〕 应礼奕.浅析执行和解所面临的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07,(8):144. 〔4〕 丁文华.执行和解中若干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06,(12):92.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你好,一般论文成绩良好是指75分以上,且当你的论文答辩只要达到60分及格分就不能再进行第二次答辩了,所以如果成绩是在60-75分之间的同学就没办法申请学士学位证
不包括一般毕业论文查重只查论文的正文部分。附录的话一般是不参与查重的,只是查论文的正文。
论文答辩陈述稿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
问题一:论文类型怎么填 毕业论文的类型: 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毕业论文或设计说明书通常由标题、摘要、目录、前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几部分构成,要求统一采用计算机打印。1.毕业论文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