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148

萌萌萌萌瓜
首页 > 期刊论文 > 企业合并研究论文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黑眼圈砸死你

已采纳

美国企业合并会计的三大变更论文

确定购买法是企业合并惟一可使用的方法

变更一:APB第16号意见书中允许同时采用购买法和联营法,并对联营法的使用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规定只有完全符合这12项条件的企业合并才能采用该方法编制合并报表。在新修订的141号准则中,则取消了联营法,明确购买法是惟一可以使用的方法。

购买法和联营法作为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两种方法在美国相伴走过了近半个世纪。美国是最早采用联营法的国家,从几十年的实践来看,联营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的并购浪潮,但由于其通常能报告较高的收益,在实务中往往被滥用。尽管APB早在1970年发布的第16号意见书中对联营法的使用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然而在生效后的30年里,联营法的实施空间仍然很大,而且它与购买法的并用也产生了不少问题。一方面,允许购买法和联营法的同时存在,导致这一领域已经成为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工作所面对的最棘手的问题,仅仅为了判断特定企业合并是否符合使用联营法的标准就耗费了大量的审查资源。另一方面,不同的企业合并,甚至是同一企业的合并,由于合并方式的不同,有可能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结果造成当年和今后几年合并报表之间的重大差异,严重影响了报表信息的可比性,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对报表进行比较分析。此外,公司管理层也认为,相似的并购实际上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策划而选用有利于合并方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会计处理结果的巨大差异会影响企业在并购市场中的实力,不利于企业并购的公平竞争。

将其他无形资产从商誉中分离出来

变更二:APB第16号意见书规定只有当被并企业无形资产是可分离、可辨认和可确指时才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FASB第141号认为无形资产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之一,就应把它从购买商誉(购买成本与所取得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中分离出来,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是一项无形资产产生于合约规定的权利或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无论这项无形资产是否可交换或是否可与被并企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相分离);二是如果一项无形资产并不是产生于合约及法律的权利,但它可以与被并企业的资产相分离,即可以单独出售、交换、转移、注册或租用。为了能正确确认这些无形资产,准则还在附录中列举了一系列符合标准的无形资产,以供参考。

FASB对于这一款的修订旨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经济资源。在收购与兼并中,被并企业往往存在大量的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虽然商誉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无形资产,但它与其他无形资产在性质特征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它是惟一不可辨认、不可确指的资产,其会计处理也非常独特。因此,在“一揽子”并购中,将被并企业的其他无形资产从购买商誉中分离出来,并在报表中单独披露,可以加强报表信息的相关性和可理解性,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投资决策。

明确商誉不需摊销但要对其进行减值重估

变更三:APB第17号意见书认为商誉是可消耗的资产,并要求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而在FASB第142号中,商誉被认为是一种不可消耗的资产,不具有明确的使用期,因而不需要摊销,但每年至少对商誉进行减值重估。在以往的规定中,也曾涉及到商誉的减值重估问题,但从未系统地提出减值的评价方法。因此对于商誉的减损会计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而该准则提供了详细的.测试规则,要求通过两个步骤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第一步,在合并当日确定能够独立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整体,即报告单元(reporting unit),将商誉分配到一个或多个报告单元中去;第二步,在会计年度末对报告单元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商誉减值的数额。

在并购中采用购买法往往要确认大额的购买商誉,而商誉的后续处理将直接引起企业资产与利润相关项目的变动,因此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便成为美国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促成FASB修改的原因从理论上讲是由于商誉对于企业的未来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规定期限内对商誉进行摊销,并不一定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同时相关的实证研究表明,有关商誉国际会计论文发表摊销的信息并不会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多大影响,不具备相关性。因此,FASB认为对商誉不摊销,而每年进行减值重估,是相对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此外,根据相关的报道,实际上FASB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迫于各个利益集团的压力,尤其是来自美国金融和高科技企业管理层的强烈反对,对于商誉的处理方法也体现了各个利益集团的博弈结果。

191 评论

苏州饭饭

企业重组是企业为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提高竞争能力 ,降低经营风险的经营决策行为。在未来的几年中 ,企业重组将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重组论文,供大家参考。

企业重组论文 范文 一:企业重组整合税收筹划分析

随着经济改革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家电网公司企业不断改革,对集体企业进行资源的重新配置。企业产权重组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重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分立、兼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形式。企业在产权转移过程中无法回避相关的税收问题。国家为了适应企业产权重组的需要,加强对资产重组企业的征收管理,财政部与国税总局于2008年联合下发的 财税 〔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并于2009年再次下发国税发〔2009〕89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此后在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前提下,又制定了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改组和改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亏损弥补以及重组收益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做出了新规定,为企业进行产权重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税收筹划的空间。本文拟就企业合并、分立两种重组形式,谈谈税收筹划的思路。

一、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到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处理。

(一)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1.企业合并涉及的所得税政策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合并,都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照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但是,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一是,存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二是,在企业合并发生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特殊税务政策规定: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来作为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涉及的所得税涉税事项;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允许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最大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用合并方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果企业在合并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所享受的优惠金额按照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企业分立涉及的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及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发生分立过程中,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分立出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存在以下情形时:一是,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收益进行处理。二是,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规定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企业分立企业的亏损,按清算进行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处理所得税涉税问题。分立企业在确定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时应按照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企业分立时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分立和被分立的双方企业再不改变原来实质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分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按照原持股比例),同时取得股权大于或者等于支付总额的85%。特殊税务政策规定: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分立企业所接受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分立企业承继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涉税业务;如果企业在分立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立企业在分立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二)涉及的契税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9]89号以及财税[2008]17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的,并且保持原投资主体继续存在的,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的,享受契税免税的税后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发生分立,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其性质相同的企业,不征收新设方、派生方承受的原企业的房屋以及土地的契税。

(三)其他涉税政策

依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在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务债权、及劳动力时,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依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整体转让产权的,其转让价格与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仅仅通过资产价值来决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此种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依据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通过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的,纳税人参与并接受投资方进行的利润分配,与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不应当征收营业税。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应当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税负,考虑企业合并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增值税的筹划。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方式,改变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反之则宜采取控股合并,保留各自的独立纳税主体。

2.契税的筹划。宜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享受免税政策。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并选择股票加现金(债券)方式,并使非股权支付额(债券或现金支付)低于15%,这样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继续税收优惠等政策。当然,合并时不仅应考虑税收因素,还应该结合合并的主要动因,全面分析合并的成本和收益,单纯为了节省税款进行合并是不可取的。

(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筹划。

(1)混合销售的分离。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货物的生产、零售或着批发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性单位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同货物销售,对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为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应征收增值税。通过筹划将销售和劳务分成两项不具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从而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少税负。

(2)免税或低税率项目的分立。购进免税农产品或县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计算可抵扣得进项税款。这为企业通过分离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对特定的增值税免税或低税率产品进行涉税处理时,通过将其生产归类于独立生产的企业,可以避免在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因模糊核算而使用了高税率,由此可以促使企业降低税负。

2.契税的筹划,企业分立时,尽量保证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享受免税政策。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企业进行分立时的思路是:应尽量使非股权支付额低于15%,并且不改变原经营活动尽可能通过分立使企业成为微利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

三、小结

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是企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举措,在进行重组整合过程中涉及大量的经营决策,同时涉及角度财务决策信息,并产生大量的税收问题。因此,在进行重组整合过程中不仅要用现行税收法规来评价重组整合的可行性,还应当深入细致地分析每一种重组方案的涉税项目以及所可能产生的税收问题,在全面分析此种重组方案的前提下提出此种重组整合方案下的税收筹划方案。在评价税收筹划方案的过程中,要对重组整合中涉税问题进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考虑;在考虑当前现行税收相关法规的,还应当对今后税收相关法规的变动趋势进行预测,做到税收筹划的未雨绸缪。只有在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最佳方案找出最佳途径,才是理想之举。

企业重组论文范文二:企业重组中资产转让税收政策分析

一、相关国家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分析

上述当中的某企业在进行重组活动的过程当中,根据国家相关营业税政策的规定要求在2011年10月1日起,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活动,企业的资产公允价值需要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进行重组,其中比较重要的方式即为企业资产合并和企业资产置换,在此基础上还有企业资产分立,同时还包括比较重要的企业资产出售,通过这些 方法 将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全部资产或者是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部分资产,同时还包括企业的劳动力,在此基础上还有企业债权等都经过活动程序将其转给重组活动的单位或者重组活动参与的个人,根据国家营业税政策的规定,这些活动项目都不需要进行营业税缴纳,并且企业的不动资产同时还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等等各项在进行资产转让和重组的过程中也不需要进行营业税缴纳。就此,本文案例中的某企业在进行企业重组活动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营业税的缴纳。

(二)土地增值税分析

该企业在进行重组活动的过程中有企业的土地及房产总共资产价值为6000万元,但是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国家政策规定显示: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不利,难以继续下去的情况时,企业会进行重组或者兼并的活动。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活动的过程中大多数会涉及到房产和土地等项目,对于实行兼并活动的企业或者是对于被实行兼并的企业,两方企业在进行房产转让的过程中,都不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就此,本文案例中的某企业在进行重组活动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三)增值税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活动的过程中,对于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工作,随后对于企业评估后的资产进行转让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对于转让的资产,企业要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但是根据我国增值税的国家政策规定,企业运用置换以及企业资产合并等方式进行的重组活动,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全部资产或者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部分资产转让给参与重组其他企业,在这一活动过程中不会产生相应的企业增值税。并且本文案例中的某企业的资产中还有1000万元的货物,即使企业进行货物转让这一活动也不会产生相应的增值税费。就此,本文案例中的某企业在进行企业重组活动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费的缴纳。

(四)契税分析

企业重组活动是由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两者共同完成的,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所有权转让都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契税税费。根据相关的国家契税政策规定,对于整体被兼并或者是整体出售的企业,国家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将被兼并企业法人的责任与利益等一并注销,并且兼并企业要全部安置被兼并企业的工作人员,并且对其进行大于等于三年 劳动合同 的签订,从而兼并企业在进行重组活动中涉及的土地转让、房屋转让等活动都不需要进行企业契税税费的缴纳。就此,本案例中实行兼并重组活动的企业如果能够在兼并活动的同时安置该企业的所有工作人员,并且与这些工作人员签订大于等于三年的劳动合同,企业重组活动中的合并企业就不需要进行契税税费的缴纳。

(五)企业所得税分析

企业在进行重组活动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比较多,其中企业主要符合以下几点要求:首先,企业的重组活动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商业性,不能够对国家税费缴纳予以拖延。其次,企业重组活动中的资产分配比例要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第三,企业重组活动之后的一年当中不可以将企业重组活动之前的经营性质进行改变。第四,企业重组活动中的支付金额也要与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相符合。第五,企业重组活动之后的一年当中不可以进行企业股权转让活动。

二、结束语

本文选取某地某企业的重组活动为研究案例对其重组活动中资产转让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阐述,科学合理的税收分析能够减少企业的税费缴纳,提高企业的效益。

企业重组论文相关 文章 :

1. 企业研究论文

2. 企业战略论文范本

3. 电力公司论文

4. 公司管理论文

5. 企业技术管理论文

6. 企业文化论文范文大全

113 评论

相关问答

  • 全球企业并购研究论文

    跨国并购文化整合问题探讨论文 摘要:并购是实现企业快速扩张的外部成长途径,全球已经历了五次并购浪潮。随着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与企业国际化呼声的日益高涨,近年来

    lostinyoudaidai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1
  • 企业并购的整合研究经典论文

    一 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破产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企业重组、破产、兼并和收购的差异很大,发生的原因、实施主体和方式在本质上有差异,企业重组是企业自己改造自己,兼

    小予乖乖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5
  • 企业并购的会计研究论文

    企业并购与核心竞争力 2004-11-05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金融系 刘阳 2001-11-19 [摘要]由于并购可以给企业带来多重绩效,由此激发了企业一

    桃色蔷薇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5
  • 企业并购后的文化整合研究论文

    跨国并购文化整合问题探讨论文 摘要:并购是实现企业快速扩张的外部成长途径,全球已经历了五次并购浪潮。随着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与企业国际化呼声的日益高涨,近年来

    皇冠家具厂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企业合并会计毕业论文

    提供一些会计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供参考。一、会计方面(含会计理论、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资产评估)1.金融衍生工具研究2.财务报表粉饰行为及其防范3.试论会计造假

    齐吃大乳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