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记忆159
在全国300多家生殖中心的冷冻储存室里,放置着大批的液氮罐,里面有许多试管婴儿的“剩余胚胎”,TA们的命运引起争议。谁有权处置这些无主的胚胎?医院能对这些实际上被遗弃的胚胎进行销毁吗?是不是必须夫妇一方就有权按早先的约定处置胚胎?有很多问题有待回答。
我是冷冻胚胎,目前在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休眠。你问我为啥会在这里?让我来告诉你吧。
对了,我得强调一下,在这里我称呼的爸爸妈妈,只是从遗传学角度的称呼,毕竟我现在只是由几个细胞组成的一个胚胎而已,没有意识和 情感 。
我们在妈妈肚子里住的房子—“子宫”的空间有限,最好只住一个人,才最有利于我们在里面 健康 地无拘无束地生长发育,直到出生。
所以医生每次给妈妈移植的胚胎数不会超过2个,这就可以保证我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舒舒服服地住单间啦! 而做试管婴儿治疗的妈妈们,一次促排卵后获得的胚胎数一般会超过2枚,除了移到宫腔里的胚胎剩下的胚胎就和我一样,被胚胎师们安置到液氮里面休眠了。
如果妈妈经过移植手术后,已经有一个或者两个宝宝出生,爸爸妈妈也没有再来过问,让我们继续在液氮里休眠,那我们该何去何从?应该由谁来决定我们的命运?
在冷冻之前,其实我们的命运已经被不经意地讨论过了, 毕竟我们还不能被认定为是一个生命,从生物学上说,只能是一个有潜在生命的物体,我们已经属于“剩余胚胎”。
(1)如果爸爸妈妈逾期不来处置我们,我们就可以被安乐死了;
(2)爸爸妈妈在冷冻前已经允许我们可以被用于科学研究;
(3)即使有上述约定,但是医院也不敢冒法律风险处理我们,就让我们在这个液氮罐里自生自灭。
国际上有些国家对冻胚的处置有明确规定或建议:例如英国规定,我们可以被存储55年,超过年限即可予销毁;法国《生命科学与人权》草案则建议,我们在被保存5年后,或在我们的亲生父母由于死亡、离婚、分居而不再成为夫妻后,我们必须被销毁,但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妇。
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条文对我们冻胚的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常规的做法是医院和爸爸妈妈就冻胚保存签订一份协议,缴纳一定的保管费用,在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内医院有责任保存我们。
在我们所处的生殖中心,有一条严格的规定,因为胚胎是属于夫妇俩人的,如果他们决定处置我们“剩余胚胎”,必须夫妇双方到场,验明身份,当面给我们进行肉眼看不见的安乐死。
爸爸妈妈不无痛惜地放弃了对我们的监护,确保我们有一个安息的天堂归去。但是很多情况下,或是离婚绝去、或是路途遥远、或是忙于照顾孩子无法分身,夫妇两人不能同时到场,所以我们的归途始终不能启程,这一搁就是数年。
在美国旧金山,曾有一对夫妇,在2010年结婚前不久女方确诊为乳腺癌,因担心将来不孕,遂与男方通过试管婴儿治疗获得了5枚胚胎冻存;2013年两人婚姻破裂,男方要求按协议毁掉冻胚,女方以不想失去做母亲的唯一机会为由拒绝,法官虽认同女方有生育权,但认为她无权要求前夫违背约定,法院最后的判决是按照协议销毁冻胚。
这个判决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在父母解除婚约后,冻胚的去留并不需获得他们的统一意见,而取决于谁的要求更合理或合法。
2014年,国内也有一则关于冻胚处置的报道:一对双独年轻夫妇不幸因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某医院行试管婴儿治疗,有4枚胚胎冻存。为保留香火,双方老人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
一审被驳回后,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最终二审落槌,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和监管这4枚冷冻胚胎。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国内法律禁止代孕,这4枚胚胎永远无法成“人”,生殖中心的医生们也绝不会人工制造父母双亡的孤儿。这个判决对四位老人而言似乎也只是精神慰藉。
我们期盼着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关于冻胚处置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相关配套措施,并对胚胎的存储、捐赠、使用、销毁等依法进行监管,保障相关制度的落实,让我们“剩余胚胎”的命运也早点尘埃落定。
本文作者:丁卫
副主任医师
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
左边iori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 “宜兴冷冻胚胎案”终审判决认为,冷冻胚胎属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冷冻胚胎本质上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各学者各抒己见。在大陆法系“人—物”两分的框架下,冷冻胚胎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首先,冷冻胚胎在培养皿中形成并保存在人体之外。其次,冷冻胚胎植入母体后能发育成胎儿,实现不孕不育父母的愿望,满足民事主体需要。再次,随着科技的发展,冷冻胚胎能长期保存 ,为医务人员所控制。最后,冷冻胚胎虽然微小,但仍具有形体。 冷冻胚胎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民法上的物即可有生命,也可无生命。胚胎自产生之日即有生命;其二,冷冻胚胎有发育为胎儿的潜能,一般物都没有发展成人的潜能;其三,一般物不负载精神利益,但冷冻胚胎上寄托着不孕不育夫妻的精神利益。其四,一般物毁损灭失时,往往不会导致权利人精神损害。但冷冻胚胎上寄托着不孕夫妇的精神利益,可因胚胎的销毁而受到精神损害。其五,一般物的处分不涉及公序良俗问题,但胚胎的处理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其六,一般物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自由流通,但冷冻胚胎不具备该属性。 二、冷冻胚胎所有权的归属 关于精子和卵子的法律属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学者认识一致,都认为精子或卵子与自然人身体分离以前,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但精子与卵子与身体分离后,即获得了独立性,属于民法上的物。精子与卵子所有权的确定,不妨类推适用民法上孳息归属的规定,由自然人即夫妻二人取得所有权。 冷冻胚胎的形成过程可以视为民法上的混合。动产与动产的混合的法律效果是:原则上动产由权利人共有,各所有人按照混合时的价值比例确定所有权;混合的动产中可视为主物的,所有权由主物所有权人取得。在一般社会观念上,并不能划分精子和卵子谁是主物,谁是从物。因此,冷冻胚胎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同时,精子和卵子没有经济价值,不能按两者在混合物中的价值确定份额比例。因此,冷冻胚胎书与双方共同共有。 三、冷冻胚胎之类型化区分 (一)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形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决定将冷冻胚胎捐献给科研机构或医疗机构。双方成立合同赠与关系,但具有以下特殊之处:其一,冷冻胚胎的捐献应坚持双盲原则,防止变相买卖胚胎的现象发生;其二,捐赠夫妻任意撤销权不受限制,在交付赠与物前,捐赠者享有任意撤销权;其三,在胚胎尚未植入人体内前,捐赠夫妻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其四,捐赠夫妻不受瑕疵担保责任,该责任应当由疏于检测的医疗机构承担。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情形 出于对人类情感的尊重,在冷冻胚胎植入母体之前,夫妻一方不愿实现人工生殖,另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胚胎捐献给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冷冻胚胎应予以销毁。 (三)婚姻关系消灭的情形 冷冻胚胎由于自身性质不能进行分割。对于如何处分冷冻胚胎,应当尊重双方的共同意志,不能协商一致,应当销毁。 (四)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 夫妻一方死亡后,冷冻胚胎属于生存一方配偶单独所有,或销毁或捐献给医疗、科研机构。无论生存一方是夫方或妻方,不应允许其采取植入手术、代孕手段生育后代。 (五)夫妻双方死亡的情形 此时冷冻胚胎具有特殊性,不能列入遗产的范围,因此属于民法上的无主物,应当由医疗机构基于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医院应当按照委托夫妻生前与医院签署的协议处分胚胎。 (六)超过最长保存期限 我国未来立法可以借鉴英国和台湾,对冷冻胚胎的保存时间进行限制。超过最长保存期限,医疗机构应当征求委托夫妻的意见,进行捐献或用于科学研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委托夫妻的意见的,法律应授权医院销毁。 (七)人工生殖服务合同关系消灭情形 医疗机构和委托夫妻之间成立人工生殖服务合同关系,委托夫妻负有及时支付保存费的义务。当支付迟延时,医疗机构应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对方逾期仍不支付的,医疗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并销毁胚胎。 冷冻胚胎问题是社会学和法学领域的前沿话题,关系到千万家庭的福祉。从民法基本理论出发,借鉴我国现有学术观点和域外相关立法,可以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透过法学和伦理学的双重视角重新审视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属和类型化区分,对人工生殖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
科学事实是清楚的:从发育的早期阶段,胚胎就是独特的、有生命的完整的人。因此,每一例“成功的”堕胎,都结束了一个活生生的人的生命。医学界的观点 在其1859年
其实功利的说,组胚真的没啥用。专硕考研也不考,临床相关偏向病理的更多,你要是不考病理科基本上组胚差不多就行了。但是你要是抱着差不多的想法去学医,那也没啥可学的了
胚胎工程主要是对哺乳动物的胚胎进行某种人为的工程技术操作,然后让它继续发育,获得人们所需要的成体动物的新技术,实际上是动物细胞工程的拓展与延伸。早在1891年,
时光匆匆如流水,弹指一挥间三年的大学生活已经随着这篇论文的完成画上了一个句号。当自己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完成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自己也从当年一个懵懂无知的孩子变成
在全国300多家生殖中心的冷冻储存室里,放置着大批的液氮罐,里面有许多试管婴儿的“剩余胚胎”,TA们的命运引起争议。谁有权处置这些无主的胚胎?医院能对这些实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