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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说明《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贵大学位【2013】12号)于2013年12月30正式下发。为方便各学院更好地理解细则内容,统一规范操作,现就部分内容说明如下:第三条第一款“学业成绩、排名前80%”,是指所有课程的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第三条第二款 主修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5,是指所有核心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5。第三条第六款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训练、专业技能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请学院参照“贵州大学2012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2、3、5、6、7项规定执行。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关于CET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和要求,考生实行就近报考的原则,不得跨校报考,必须在本校报考的规定,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的核定由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证书的核定由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中心负责;托福(TOEFL)考试达到70分或雅思(IELTS)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成绩的核定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及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的成绩和证书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基础教学部负责。取得CET四、六级证书是指考试成绩为426分及以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也可以到崇文楼101机房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社会考试培训中心办公室咨询。办公室电话:08751-8829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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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补习机构和考生: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关于恢复我省论文答辩、免考审核及实践环节考核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当前疫情实际,安排有关事宜,做好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的评审工作: 申请方式因当前疫情影响和校区封闭管理,为降低风险,保障师生安全,本次论文申请采用非接触在线形式处理。申请期限2022年9月21日至9月29日,不接受任何在9月21日00:00之前、9月29日24:00之后提交的论文申请。申请毕业论文评审的考生应当取得专业计划内所有课程的合格成绩,并根据需要撰写毕业论文。除本校未补习的部分高考专业考生外,其余所有各类补习考生均须用成功注册的准考证号申请毕业论文,并足额缴纳全部学费。四、申请材料及方法1、下载并填写《附件1 :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论文报告信息表》电子版; 2、按照《附件2 :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要求及模板》的要求和格式下载并制作完成的毕业论文电子版; 3、考生必须亲自核对论文。 重复率不能超过30%。 另外,提供检查报告的电子版(检查网站的例子: personal/gz grb ); 4、本校辅助学生请将完整的学费收据扫描或清晰拍照; 学费交合作资助机构的,请直接与资助机构联系提交论文事宜社会考生无需提供学费收据。5、考生应自行查看报考专业的课程成绩,并提交相应的成绩证明(如截图)。5、考生将上述材料用电子版打包发送至我院商用邮箱( )。 邮件标题为“2022年下半年毕业论文申请的准考证号姓名”,未按要求命名的邮件或材料不完整者视为无效申请处理; 我院将在收到有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 如果在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可以再次发送邮件咨询。6、各补习机构集体办理时,应在线形式收集和审核考生资料,汇总各考生上述资料的电子版。 考生信息均汇总填一张表,所有资料打包后与我院工作人员联系寄送审核。五、收费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审定费按200元/生收取,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黔价费[2008]63号文件和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黔招考院[201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六、工作要求(一)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校区也实行封闭式管理,为尽可能降低风险,保障师生安全,本次毕业论文评审申请严格采用非接触在线处理,需要申请的考生请勿擅自来校。 我院只受理按照上述要求的网上申请。各补习机构有申请人的,应当以在线形式收集和审核考生资料。(二)各申请单位在各环节申请中请务必使用附件表格规范填写。 必须按要求填写,才能导入成绩。提交相关材料时,应严格核对各项数据,避免瞒报、漏报导致考生成绩最终报告。(三)省招生考试院严格规定各类成绩报告时间,严格控制使用考试管理平台引进各类成绩的时间,各补习机构必须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申请,逾期者一律不予受理。 如有错误数据,应在医院规定时间内纠正并发回。为此,附件一: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论文报告台账附件二: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要求及模板贵州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22年7月15日附件【附件一: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论文报告信息表. xls】附件【附件二: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要求及滕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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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380分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大学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贵州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外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贵州大学根据其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能胜任所从事本专业的工作。 5、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其他语种对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水平考试达到三级以上。 6、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合格水平。 第五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四条之第5、6款之规定(外语条件限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优良或在本专业综合素质良好,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 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国家专利获得者,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刊)上正式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艺术类可为作品),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冠军者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 3、非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 (二)因受记过以上处分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有专题材料说明其确实具有突出表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达到本条例第四条中的正常授予条件,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 2、达到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之第1或第2或第3款的条件,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 (三)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四)外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了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含日本国日语能力一级测试)者。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可根据本条例和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实际,以及当年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当年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休会期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后,由教务处负责执行。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当年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意见,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核,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提出本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步名单并公示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毕业时因外语受限,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两年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如符合本人毕业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者。 2、非本届毕业生。 3、考试作弊者。 第十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假、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学位者,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即取消已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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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论文查重还是比较严格的,不管查不查重,把论文重复率降低,认真写好论文,是没有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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