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201314
旅游业的社会弊端及其治理摘要:旅游经济作为一个经济性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生产结构难度大,见效慢的条件下,寻找新的消费点,必须考虑一个效益明显的带动行业,成为新阶段经济增长的源泉,旅游业具有这方面的作用.旅游业是一个以提供服务为主的综合性服务行业。通过为人们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等各种服务,不仅为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即满足人们对基本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而且也是社会总产品供给实现的重要环节,促使社会产品在社会各劳动者间进行合理分配,并不断创造着新的需求。然而,当我们在看到旅游业在发展中的种种积极作用时,其带来的社会弊端也是不容忽的。因此,还要加强对旅游业的社会弊端的治理.关键词:旅游业;经济效益;价格竞争 绪论旅游业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物质相对丰富而相应发展的产业。近年来开放政策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我国旅游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由此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1994年我国旅游收人为1600多亿元,跃居全球十大旅游目的地。虽然前景十分诱人,但是,我国的旅游业存在很严重的问题,有利也有弊。比如说,全国共有6000多家旅行社,但企业规模实力小,经营管理分散,体制不活,营销手段滞后,技术依托和网络化水平低,市场尚不规范,绝大部分的旅行社为“小作坊”经营方式,只有几个员工,服务质量低下,产品创新不足,小的旅行社没有能力开发新产品,大旅行社又没有动力创新,最后,在缺乏产品创新的情况下,当前的旅游业市场竞争是单一的价格竞争,这是一种低层次的恶性无序竞争,恶性价格竞争最终导致行业利益的损失和消费者所应享受的服务质量下降。 第一章 旅游业的社会弊端和隐患1.1 引起物价上涨,损伤居民利益 在一般情况下,外来旅游者由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方面高于当地居民,因此他们能出高价购买行、游、住、吃、娱等无形服务产品和以旅游纪念品为代表的有形物质商品。在大量旅游者经常涌入的情况下,势必引起旅游接待地的物价上涨,从而损伤当地居民利益。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要修建或扩充饭店等旅游设施,致使地皮呈现出求大于供的矛盾,因此,旅游接待地地皮价格的上涨也是件必然的事。据有关资料表明,在初办旅游业的地区修建饭店时,用地投资只占总投资的1%;而当旅游业发展起来后,修建饭店的用地投资很快就上涨到总投资的20%。而地价的上涨,又必然给当地居民的住房建设带来不利,从而使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降低。 1.2 破坏产业结构,危害经济发展 在产业结构以农业为主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旅游从业所得到的个人收入大大高于务农收入,因此大批农业劳动力纷纷抛弃农田改行从事旅游服务。这样,旅游业发展的结果破坏了原有的产业结构,形成了一种恶性互动:一方面旅游产业大量需求农副产品的供给,而另一方面却是旅游产业致使田地荒芜和农副业产出能力的降低,再加上旅游产业引起的农副产品价格的上涨,势必危害经济发展,殃及社会秩序。这种恶性互动问题如果出现在经济不够发达、旅游产业起步较迟的发展中国家,那么所造成的危害就会更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产业结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多元的,而不应当过分依赖旅游业发展自己的经济。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更是如此。其原因是:1.2.1 在旅游者队伍中比重最大的消遣型旅游者的度假旅游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过分依赖旅游业发展自己的经济,那么就会出现旺季旅游设施和服务人员不足而淡季服务人员过剩和旅游设施闲置,从而导致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1.2.2 旅游者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旅游客源地居民的闲暇时间、可随意支配经济收入、主观动机等因素。这些因素都是旅游接待地无法控制的。一旦出现不利的变故,过分依赖旅游业发展自己经济的旅游接待地,其经济就必然受到沉重打击。1.2.3 旅游业的发展,受着旅游接待地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甚至控制。 而旅游业却难以对这些因素予以控制。正因为如此,旅游业是个极其脆弱而又不稳定的产业。一旦那些可能控制旅游业而为旅游业所难以控制的因素出现不利变故,过分依赖旅游业发展自己经济的国家或地区,其旅游产业和整个经济都会遭受较大损失。1.3 干扰居民生活,诱发宾主矛盾 旅游社区的扩大和旅游设施的兴起,减少了旅游接待地原有的生产和生活场地。如:农牧民担心侵占了他们的农田和牧场;渔民们害怕污染了他们的渔场和河水;北美部分地区的居民曾抱怨旅游者杀死了他们的鹿,捕走了他们的鱼;而日本的部分农民也曾因修建机场破坏了他们的家园而与开发者们发生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到了旅游旺季,旅游接待地人满为患的状况加重了基础设施的负担,水、电、能源、交通等的供应因需求量的激增而严重不足;当地居民深感自己的生活空间相对缩小,交通堵塞,人口拥挤,又是停电,又是停水……所有这一切都使他们觉得,旅游产业的受益者只是少数经营旅游业的人,而大多数居民却没从旅游业的发展中得到真正的利益;自己可爱的家园正逐步演变成外来旅游者及时行乐的场所,一旦游人离去,留给他们的是破坏的环境和肮脏的垃圾,由此产生了对外来旅游者的敌对情绪。1.4 改变社会结构,产生社会问题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旅游经营者通过旅游接待得到不少实惠,形成一个以旅游商为首且令人羡慕的社会群体。能否跻身于旅游业供职,成了区分身份高低贵贱的标准之一。而一些本应受到尊重的社会群体或个体,其尊严、声望和地位与旅游者的金钱比,已经降到微不足道、不屑一顾的层次。在家庭成员中,父母辛苦一个整月的工资收入抵不过儿女三天得到的小费。父母作为家庭顶梁柱的形象由此崩溃。他们对儿女那老生常谈式的说教,不仅苍白无力,而且往往是加深代沟、激化家庭矛盾的直接原因。 虽然妇女走出家庭从事旅游接待,可改变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但在金钱的诱惑下,有些妇女却变成了吸引旅游客源的赚钱机器,其社会地位反倒比过去更低。而那些通过旅游接待确实提高了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妇女,其婚姻状况又可能发生变异。世界上许多旅游接待地都曾因此而出现家庭解体的问题,美国夏威夷在这方面尤其突出。从旅游接待地的整体社会结构看,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者的涌入,改变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传统的人际关系。其中有些变化是当地居民既不愿接受、也不能接受的。比如,外来游人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关系,原本是相互平等的宾主关系,然而,在金钱的驱使下却似乎变成了高低分明的主仆关系。这种现象为当地居民所不忍。诚然,“客人永远是对的”,作为旅游服务行业处理宾主之间人际关系的一条原则无可非议,但是,把它推而广之,运用到旅游社区调解外来游人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就不仅会使当地居民产生自卑心理,而且还会引起当地居民的排外情绪,甚至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社会矛盾、冲突和问题。1.5 歪曲民族文化,腐蚀社会意识 旅游产业的发展,既可使民族文化得到保护和发展,又能使民族文化受到歪曲和冲击。特别是在外来异质文化的冲击下,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族文化变了味,甚至逐渐在消失。比如,传统的节会庆典和当地的宗教仪式,其时间、地点、内容乃至节奏、次序本来都是约定俗成的,然而,为了吸引外来游人,它们随时随地都会被搬上“舞台”,其内容往往被压缩甚至被删改,并明显地加快了活动节奏,颠倒了活动次序,久而久之,变成了纯商业性的娱乐方式,失去了文化意义和应有价值。至于为了适合旅游者的情趣而生产出来的民族工艺品,有的失去了民族风格,显得不伦不类;有的为突出景点魅力,对文物古迹过分粉饰,使其真实性大大丧失;有的为了同外来异质文化“接轨”,不适当地修改民族舞蹈、民歌民谣,使其民族风韵丧失殆尽……。特别是那些粗制滥造、已不能表现民族风格和制作技艺但却以民族工艺为表现形式的旅游纪念品充斥于市,这对于那些只图价廉而不顾货真的购物者来说也许没有大碍,然而,如果旅游者误以为当地的工艺品就是如此,如果旅游者把它们带回去向亲友或同事们展示,那就会严重地损害和贬低当地工艺品的形象、声誉和价值。
妖妖小雯雯
旅游法律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涉及旅游者、旅游企业、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在旅行游览活动中依法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任何一项具体的旅游法律关系,都是由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要素所构成的。缺少了其中一个要素,不能构成旅游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旅游法律、法规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杜会关系,也就是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照规定担负其应负的义务。总之,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联系一起、不可分割的。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就应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案情介绍:2003年1月,上海某汽车配件厂与上海A旅行社签订了“香港—新加坡六日游”合同,组织本厂39名职工资费出境游。但由于A旅行社不具备办理出境旅游资格,所以此次旅游活动交由上海B国际旅行社代办。当游客王先生拿到自己的护照时大吃一惊,因为他的护照除了名字是对的,照片、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都是错的。他当即向B旅行社反映。B旅行社则考虑,自己已和某境外社签好合同,如果游客王先生一人离团,其他38人都可能取消这次旅游活动,那样会给旅行社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于是经过再三考虑,B旅行社经理让导游员李某对王先生说:“走吧,对方已经搞定,一定没问题。”王先生带着满腹疑虑随团起程了。没想到刚进入香港,便被海关截住,王先生被以非法使用他人护照、入境登记卡与本人身份不符定罪,并罚3个月监禁。后经所在单位和旅行社的“营救”,王先生才获释返回上海。回沪后,王先生在愤怒下状告A、B两家旅行社,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误伤费共计9.4万余元。案例分析: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本案中,A旅行社显然是超范围经营。所以,根据办法规定,应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组社团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手续。”本案中,作为代办证件的B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B旅行社明知将游客的护照办错,为了不损失本旅行社的利益,哄游客,对游客造成了极大伤害。另外,游客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自己的护照有问题,必须马上更换,绝不能心存侥幸,以免铸成大错。启发:通过这案例,让我认识到旅行社应在经营范围内运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1、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3、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旅行社应当保障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同时,旅游者在旅游时应维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杰克贝老师
个人主要成果:(一)论文类(1)《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的困境与出路》,《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2)《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重建》,《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3)《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4)《旅游合同性质决定之局限性探讨》,《旅游学刊》2009年第1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旅游管理》2010年第2期全文转载;(5)《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补偿问题研究——以《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衔接为中心》,《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6)《前民法典时代的孳息归属问题研究——体系化解读之努力》,《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1年第9期全文转载;(7)《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8)《违反医疗说明义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法学》2011年第5期;(9)《关于“旅游法”(一):现行法规体系的整合与创新》,《旅游学刊》2011年第1期;(10)《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其适用》,《法学》2010年第4期;(11)《侵权法背景下的医疗水平论》,《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12)《服务合同的类型化及服务瑕疵研究》,《中外法学》2008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9年第1期全文转载;(13)《日本非营利法人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浙江学刊》2008年第6期;(14)《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0条的建议》,《法学》2008年第6期;(15)《服务合同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及其制度构建》,《法学》2008年第1期;(16)《日本医疗水准说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17)《医疗水准说在中国的适用可能性及其具体适用分析》,《中国法研究》(韩国)2008年第10辑;(18)《日本关于旅游合同性质的学说及其裁判实践》,《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八卷;(19)《留用地合作开发中的合同无效问题——“石马村与顺益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评析》,《判解研究》2009年第3辑;(20)《服务合同立法模式及其具体规则之探讨——兼评日本中的相关规定》,《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九卷;(21)《缔约过程中的磋商义务及其责任》,《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22)《日本民法的历史发展及其最新动向简介》,《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5卷;(23)《关于物权法草案第195条的修改建议》,《法学》2005年第10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2期全文转载);(24)《日本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述评》,《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8辑);(25)《网络法问题的法哲学分析》,《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26)《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3卷);(27)《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3辑);(28)《网络交易意思表示真实性问题研究》《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第二作者;(29)《‘财产法’抑或‘物权法’之辨析》,《法学》2002年第4期;(30)《构建有效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考察》,《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一作者;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10期全文转载;(31)《台湾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之比较研究》,《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32)《民法与民法文化》,《兰州学刊》1999年第4期。(二)著作类:(1)译著:《我妻荣民法讲义V3债权各论中卷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2)《债法总论》,教材(副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服务合同研究》,专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三)项目类:(1)国际项目“构建有效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日本东京财团项目,2000年);(2)“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教育部,2008年);钱江人才计划重点项目“服务合同研究”(浙江省人事厅,2008年)。所获荣誉:(1)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司法部,二等奖);中国法学会首届“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优秀论文奖二等奖(2011年);浙江省法学会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入选浙江省“151工程”人才培养计划、入选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行动计划”、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3)入选2011年度首批“浙江大学求是青年学者”;获得2008年度浙江大学青年岗位能手;2011年度浙江大学先进工作者;担任社会兼职:浙江省“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浙江省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员兼职研究员。
柔和的风0751
三、当前发展国内旅游业的对策由于我国国内旅游业起步基础差,水平低,远远不能适应人们的旅游消费需求,我们必须探讨一下制约我国国内旅游业发展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国内旅游业与国际旅游业的地位摆不正。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建设急需外汇,因此我国政府提出了优先发展国际旅游业的方针,因而一提到旅游,人们就会想到接待海外游者。全国各地把大量的财力物力放在国际旅游上,一方面是热点人满为患,一方面是温冷点的高档设施的闲置浪费,造成“高级宾馆无人住,国内游客无处住”。国内旅游业长期从属于国际旅游业的发展,国内旅游市场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对国内旅游者需求的设施建设,缺乏计划和实际指导,统计资料不全,国内旅游业除了旅游收入和人数的统计,其他方面还是空白。对国内旅游业的理论研究,也处于相当薄弱的地位。2、对国内旅游业的认识存在不少“误区”,如自费和公费的纠缠不休,一提起国内旅游业,人们就会敏感地想到“自费”、“公费”问题,“不许到风景区开会”,“不许公款旅游”虽三令五申,但收效甚微。如何正确认识自费公费问题现在还没有定论。3、旅游法规不健全,经营秩序混乱,旅游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国内旅游者“花钱买罪受”,被宰,屡见不鲜。由于旅游资源的稀缺和不可再生性,容易导致垄断价格,有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自行定价,巧立名目,价格多变。如报纸上披露的庐山、华山垄断旅游景点,旅游者拍照要收费。广西桂林“野马”宰客十分厉害。有的甚至规定只准本地车辆上山接送客,外地车辆严禁上山(如山西五台山)。价格变化多端,乱涨价严重,存在着“质次价高,质价不符”的现象。4、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跟不上国内旅游业发展的步伐。(1)交通瓶颈的制约:旅游业依赖交通的发展,交通又经常合理地牵制着旅游业的发展。我国交通超负荷运载:从火车看,一般超员50%-80%,全国每天约有80万人站着乘车。长江和沿海航行的客轮经常超员30%,有时甚至高达50-80%,我国航空运输更是爆满,一般人购票都要靠关系。我国公路通车里程有沥青和水泥路面的仅占23%。因此,发展我国国内旅游业的首要问题是解决交通问题。 (2)旅游景点缺乏规划:我国有着丰富的自然人文景观,但是旅游项目开发缺乏创新性,桂林市1992年同时出现10家民俗旅游点便属此类。旅游景点处都是楼堂庙宇,游乐园之类,粗制滥造仿古景点,致使人文景观同自然景观不能融合在一起。(3)其它问题:有关国内旅游的饮食业、饭店比重太小,我国饭店建设片面追求高档,以致形成“高中低”倒金字塔型。经营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发展速度过慢;针对国内旅游市场的旅游人才匮乏,教育落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的国内旅游业真正向效益质量型过渡,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进一步认识国内旅游业的地位,树立“大旅游”观念。国内旅游业是整个旅游业的基础,我国发展国际旅游业必须以国内旅游业为基础。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内旅游业的特点,从食宿行游购娱六个方面加以统筹规划,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步伐,满足国内旅游市场的需求。2、充分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强旅游市场的宏观调控。由于国内旅游业涉及到交通、饮食、娱乐、园林、商业、文化等部门,如果没有“一盘棋”的观念,就会使国内旅游业的发展步履维艰。为了使这些部门相互衔接,融为一体地为国内旅游业服务,国家必须加强宏观管理和协调。 (1)经济上要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制定优质优价,特质特价,大众低价,竞争保护价的内容。一是调节淡旺季差价;二是对温冷线实行中档价格,对旅游服务配套优越的城市实行高档价;三是对于特殊吸引力,特种旅游项目及线路,有限的客源容量的资源,一律实行垄断价格。(2)利用法律手段,打击不法经营,维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旅游主管部门要在法律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旅游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并不折不扣地贯彻。利用国家颁布的法规如《旅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加强对国内旅游业的管理,改善国内旅游业的经营秩序,使国内旅游业健康发展。 (3)利用行政手段,制定有关的产业政策,指导国内旅游业协调适度发展。在产业布局上,热点要优先发展国际旅游业,适当兼顾国内旅游业;冷点要集中力量发展国内旅游业;温点努力促进国际旅游业的发展,花一定力量抓好国内旅游业。引导投资的正确投向,使旅游设施高中档比例协调,物质设施和精神设施比例要适中。3、正确认识公费旅游,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1)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旅游,如参加订货会,展销会,采购生产资料过程中的旅游以及对客户的旅游服务,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应属于计入成本旅游。(2)职工干部的奖励旅游,疗养旅游,工会和党团组织为了丰富职工生活组织的观光旅游,这是合理的,应当提倡。富裕起来的农民利用集体公积金组织旅游活动,开拓农民眼界,增长见识,这都属于福利型旅游。4、加强国内旅游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创造良好服务条件。(1)加强交通投资,解决瓶颈制约:多方筹集资金,吸引地方,部门、企业合资办交通;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基础设施,加强运输方式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把旅游交通与一般性交通区别开,让旅游交通独立经营。 (2)制定旅游景点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开发步骤和实施方案;做好旅游市场的信息预测,宣传广告及可行性研究的分析工作,以克服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盲目性。(3)针对国内旅游市场的旅游产品要多样化,富于地方特色和纪念意义,吸引不同的旅游者。加快二三类旅行社的发展速度。(4)加强对国内旅游业的理论研究,统一国内旅游业的有关的统计口径,加强预测工作。 参考书目:《旅游经济》1984-1992年合订本,1994年第1期。《消费经济》1988-1993合订本。《现代旅游市场经营学》于学谦著,旅游教育出版社。《旅游方针政策与法规》,中国旅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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