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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期刊论文 > 固定资产折旧的论文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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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南南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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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题的研究意义(选题的经过、论述的可行性及课题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研究意义)(一)选题的经过在科学技术飞快发展和和劳动生产力不断提高的今天,企业处在物价变动的经济环境中,直线法计提折旧的缺点逐渐表现出来,为了更好地运营,按照配比法原则的要求,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初期提高较多的折旧,在使用后期提取较少折旧,折旧费用呈递减趋势,有利于固定资产价值尽快得到补偿。重视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从而企业尽最大可能采用加速折旧法,以减少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二)论述的可能性本论文以以往相关系统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相对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的指导,为论述该课题的完成提供了智力和知识上的支持。加速折旧法也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多提,后期则少提。从而相对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的速度,以便使固定资产成本加快地得到补偿的折旧的计算方法。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加快技术改造有一定的作用。国家为了鼓励采用新技术,允许某些企业才采用加速折旧法。 (三)课题理论上和实践上研究意义企业固定资产的改变亦能给企业带来好处,但前提是从目前我国企业的实际状况看。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能为企业增强发展。采用加速折旧法,目前是使企业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耐用年限内加快得到补偿的最快补偿的方法。因为折旧费是企业成本费用构成要素,提高了每期的折旧费促使企业固定资产能更新更快,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也有直接的影响企业所的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到企业税负的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显然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好折旧方法是关键,使其既谨慎又具有活力,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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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060207

一、《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该规定主要是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鼓励投资者加大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些基础性产业的投资,加快基础工业的发展步伐,它规定了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四种情形: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而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规定的扣除范围。 具体的抵扣方法是: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 二、《规定》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影响及其协调 以上抵扣方法主要是针对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而对于2004年7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则不予抵扣,这样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计价产生如下影响: 1. 同一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基础不一致。对于同一企业来说,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不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仍按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 这样同一个会计主体的固定资产计价基础就会不一样,必然导致计提折旧的基础也不一样。 2. 资产重估计价发生困难并会导致偏差。现行的固定资产重估价是以含增值税的价格作为价格依据的,而上述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在重估时肯定会升值,结果是,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将增值,表现为企业的资本公积增加,这时候固定资产账面上又以含增值税的重估价值入账,从而导致企业的权益虚增,造成企业价值提升的假象。 3. 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要求的,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低于含税计价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也会相应减少,在企业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其税前利润将增加,缴纳的所得税额也将增加,最终企业的总资产价值将减少,这种变化在以固定资产投入为利润基础的行业将更为明显。 对于《规定》实施后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影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增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 1. 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由于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是不同的,其不同在于固定资产价值不仅影响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直接影响以后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应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如:“固定资产—转型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转型后固定资产”,以分别记录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对增加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固定资产,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记明细账,计提折旧时,也以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不同计提折旧的基础加以区分。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增值税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也应以不含增值税价值入账,以正确核算固定资产价值。 2. 固定资产分别重估价值入账。在发生重组、固定资产投资、捐赠等行为而需要重估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就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分别重估。由于企业已对固定资产最初价值在入账时就在明细账中列示含税和不含税,所以在需要重估时,如果是不含增值税固定资产应在确定其价值时也不含增值税,以避免虚增由于含增值税固定资产重估价高于不含税账面价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也使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在税的问题上保持一致。 3. 由于增值税转型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在附注中加以揭示。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得到全面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的业绩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在披露企业会计信息时,应将由于实行增值税转型而带来的资产计价的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润的影响数在附注中补充说明。 三、《规定》实施后增量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缴增值税部分。对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缴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税收增量的企业或者超出当年税收增量的,应抵扣税额需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这样,那些有新增固定资产但税收增量较小或为零的企业,其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就不能足额办理退税。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未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无法办理抵欠和退税;企业未能完成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程序,无法申报抵扣;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取得的普通发票未能及时换成增值税发票,造成无法进行按期抵扣等,这些都影响了预期的抵扣额度。 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共设有9个三级科目。在由增值税体系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体系过程中,基于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会计处理中应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于企业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先在该账户借方登记,即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待税务部门批准后,再在贷方进行相应记录,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金”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购入货物并验收入库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能申报抵扣。企业提前抵扣的,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除须作转回的会计处理外,还规定永远不得抵扣该项购置业务的进项税额。设置“待转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也可以同时解决企业购进货物时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达企业时间不一致所造成的问题。 由于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很多,其中对于外购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借记“固定资产”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但是,目前国内对于固定资产的出租、销售等行为,往往规定征收的商品税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实行增值税额转型后,有关部门将会出台相关的规定,使流转中的固定资产仅需计征增值税,不再征纳营业税,以避免对同一种行为主体增收双重的“商品税”。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对于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固定资产转入方可先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记录在“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账户中,然后再按照税务机关根据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及该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的“进项税额”明细账中,两者的差异可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中。固定资产转出方应按交易事项中约定的价格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并在“进项税额转出”的贷方进行记录。 对于企业通过自建(制)行为取得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的工程材料中已包含了进项税额,并且在自建(制)过程中的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都未曾增收增值税,故不需对自建(制)行为取得的固定资产计算进项税额。但是,自建(制)过程中涉及外购应税劳务的,则对已支付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计入“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由于在增值税转型阶段企业主要涉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与转型前有所差异,因此带来固定资产在计价和会计处理方法这两方面的差异,这就要求实施《规定》的有关企业在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必须根据本企业所处的具体行业以及经济业务的特点正确、科学地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从而真实地反映和正确地核算整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尽量减少由于增值税转型给企业会计处理所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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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帅老牛

摘要: 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本文结合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处理要求, 探讨不同折旧方法的运用, 对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影响。关键词: 折旧; 加速折旧法; 企业所得税目前, 探讨折旧方法与所得税关系的文献, 较多地集中在探讨由于不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额的不同, 在金额上对所得税的影响。本文从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的有关规定出发, 探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及税收负担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 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外,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概述(一) 匀速直线法11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 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寿命(年) ×1221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固定资产原价- 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二) 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 后期少提折旧, 其递减的速度逐年加快, 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 目的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寿命内加快得到补偿。11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 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预计使用寿命(年) ×1221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预计净残值) ×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2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采取直线折旧法。同时,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范围加以了限定, 规定只有满足要求的固定资产才能采用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然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从而,必然有一些企业会根据自身情况, 选择使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也就是说, 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时, 并不一定均按照税务处理的要求来进行, 这样,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可能将存在折旧计提数与折旧的准予扣除数之间存在差异的现象, 从而, 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与会计账务处理。三、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一) 企业会计采用折旧方法满足税务折旧准予扣除的要求11企业会计采用折旧方法与税务折旧准予扣除要求完全一致若企业会计采用折旧方法与税务处理要求完全一致, 即: 除了满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可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外, 其余固定资产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那么,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固定资产折旧额将准予扣除。此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所得税》的要求,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 因而, 会计上不用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 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由于不存在折旧准予扣除而未扣除的项目存在, 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方面, 也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相反, 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 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会使企业将可以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折旧费扣除了, 从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优惠, 反而加重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21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并在申报纳税时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范围加以了限定, 满足要求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若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并在申报纳税时, 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 此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大于计税基础, 会计上应确认为应纳税暂性差异, 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此时, 在核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时, 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 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 申报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31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并在申报纳税时未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若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并在申报纳税时, 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未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必然就放弃了对满足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机会。在此情况下,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 因而, 会计上不用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虽然, 无论采用何种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总的折旧额是相等的, 即都等于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但由于加速折旧法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 后期少提折旧, 这样,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早期扣除的折旧额较多。正因为如此, 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 采用加速折旧法将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进而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由于存在货币的时间价值, 前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就意味着少支出了资金利息, 因而, 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将使企业减少支出。可见, 若企业不属于所得税减免期时, 若放弃采用加速折旧法, 实际上是放弃了享受延期纳税所带来的货币时间价值, 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 对企业节支是不利的。当然, 若企业在所得税减免期内盈利, 放弃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可以增大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利润总额, 从而可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二) 企业采用折旧方法不满足税务折旧准予扣除的要求对于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 若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应进行纳税调整。此时, 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小于计税基础, 会计上应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样, 在核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时, 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 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 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四、小结综上所述, 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 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缴纳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具体可归纳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相一致, 企业在选择采用折旧方法时, 必然会影响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企业的目标之一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 因此, 在符合国家的会计准则及税法规范的前提下, 企业应合理地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达到简化会计处理、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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