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9

  • 浏览数

    170

wangeunice
首页 > 期刊论文 > 基督教对婚姻家庭的论文题目

9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30岁男人的世界

已采纳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355 评论

山东指纹锁

§佛教是反对家庭制度的吗?不。佛教决不勉强改变任何人的生活方式,出家,仅是佛教生活方式的一种,家庭才是佛教建设的根基所在,如果反对家庭制度,佛教的僧尼也将无以为生。相反地,佛陀却曾积极勉励家庭生活的如理建立,比如善生经,就是一部指导在家生活的经典,指导在家人应该建立正确的伦理生活:子女对父母要报恩要孝顺,父母对子女要教养要婚配;弟子对师长要供养要恭敬,师长对弟子要尽心教导,要代选择明师善友;妻子对丈夫要敬爱服侍、要诚实料理家务;丈夫对妻子要给养服饰饮食、要怜念;主人对仆从要给食要体恤,仆从对主人要服从要尽职;亲族邻友对待亲族邻友,都应互相敬爱、互相济助、互以赤诚相待、互以善言规勉;在家人对待出家人要恭敬设座、要布施供养,出家人要教在家人信善学善(以上是摘其大要而非经文)。此外,不妨参阅另一篇拙作怎样做一个居士。(按:此文今收于‘学佛知津’一书中——本社出版)§佛教徒必须要行佛化婚礼吗?佛化婚礼,在佛教的三藏典籍中,找不到明确的根据。所以,佛教并不强调佛化婚礼的重要性,凡是公开的婚姻,都会受到佛教的认可。佛教严禁私通,私通在佛教称为邪淫,是犯罪的行为。至于佛化婚礼,在佛化家庭的建设上说,是有必要的。至少,佛化婚礼的举行,已经证明男女双方都是三宝的弟子,自从结婚之后,他们所组成的家庭,也必是佛化的家庭。所谓佛化家庭,是指信奉三宝并且实践佛法的家庭,至少那是一个修持五戒十善的家庭,一个和乐慈爱的家庭。所以,凡是正信的佛教徒,应该举行佛化婚礼,并且鼓励亲友们举行佛化婚礼。因为佛化婚礼在佛典中没有明确的根据,对于婚礼的仪节,迄今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不过,主要的仪节,应该是皈依三宝及宣誓相敬相爱,在三宝的光照之下,结为夫妇,以爱情相助,以道情相勉。佛教徒可以有感情生活吗?所谓感情,是指男女之间、亲子之间和朋友之间的关系,亦即爱情、亲情和友情。佛教徒仍是凡夫,不可能没有父母,也不可能没有朋友,而除了出家人之外,佛教徒也应有个人的配偶。佛把众生称为‘有情’,也就是说脱离以上三种情,就不是众生。而且,学佛是由众生来学的,是由凡夫开始的,任何人之间的接触交往,都必须合情合理合法。佛法所称的‘慈悲’,似乎跟感情不同,但是慈悲的基础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人称之为‘爱’。爱除了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之外,也有‘有我’和‘无我’之别。佛菩萨的慈悲是无我的,人与人之间的爱是有我的;亲子之爱是无条件的,男女之爱和朋友之爱则可能是有条件,也可能是无条件的。至于佛教徒应如何处理感情问题呢?家庭是感情关系的基础。家庭的基础从伦理上说是亲子之情,它的构成始于男女的夫妇关系,继而从家庭成员扩展到家庭以外的亲戚朋友。这都是因家庭的需要和社会的活动而形成友情的必要。中国有句俗谚说‘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又说‘夫唱妇随,白首偕老’。这些都是以感性的情为基点。如果没有情,就像机器没有润滑的油,随时都可能发生故障,也很容易因摩擦而受损伤。佛法目的不外为教化世间凡夫,诱导凡夫将矛盾化为和谐。因此,佛法有两个不变的法门——智慧和慈悲。智慧是理性,慈悲是感性;以智慧来指导慈悲、运用慈悲,就可使凡夫的情感从混乱变为条理,从矛盾成为和谐。情感如果离开理性的智慧,就会泛滥成灾,自害害人。有一部佛经,叫《六方礼经》,其中提到释迦牟尼佛时代的印度,有一种宗教信仰,教人专门拜方位。如有一次佛看到一位叫尸迦罗越的青年,正非常虔诚地礼拜六个方位,便问他拜的是什么。那位青年说不出所以然,只回答这是父亲的意思,父亲在世时拜方位,他去世之后儿子也应照著拜。佛陀告诉他,佛教也拜六方,如其以孝顺父母为东方,恭敬师长为南方,夫妇互相体谅为西方,爱护亲友为北方,体恤仆从部属为下方,尊敬出家修行人为上方;同时并说明了父母对儿女、师长对弟子、部属佣人对主人以及修道的沙门对俗人,各别所应具有的态度和责任。像这些都属于感情的范围,是人间的伦理关系。能够善于处理感情问题而过正当的感情生活,就是修行佛法的开始。《维摩诘所说经》的〈佛道品〉中,记载普现色身菩萨与维摩诘的一段问话。菩萨问维摩诘说:‘你有父母妻子,也有亲戚等眷属,还有部属和朋友,这不是很累赘吗?’言下之意是你既是一位大菩萨,却又拖家带眷,怎会自在呢?维摩诘答道:‘我的母亲是智慧,父亲是度众生的方法,妻子是从修行得到的法喜,女儿代表慈悲心,儿子代表善心和诚实;我有家,但它代表毕竟空;我的弟子就是一切众生,我的朋友就是各种不同的修行法门,在我周围献艺的美女就是四种摄化众生的方便。’这一品涵盖了在家人生活环境中的种种人事物,维摩诘不但不因有这些累赘而不自在,反以大智慧来运用大慈悲。他虽然过著与一般人相同的感情生活,但是自有其解脱自在的内心世界。可见,佛教徒并不需要排斥感情生活,但看其能不能以理性来指导感性;以感性来融合理性。能够以理性的智慧来指导感性的情感,生活一定过得非常丰富、顺利、左右逢源,而且自利利他。所谓佛法的指导和智慧的原则,是教我们如何处理感情问题,而不是要我们放弃、排斥或厌恶感情。如果用情不当,会带来困扰;用情没有节制,也会造成灾难。例如:父母对子女固然要爱护,但是溺爱,反而害了子女;男女之间应该相爱,可是婚外情或婚前复杂的感情生活,不仅会惹来家变的麻烦,也会给社会制造纠纷。另外,对亲戚朋友以及师生之间、主仆之间等等关系,也都要基于理性而付出感情,否则徒生困扰。佛法,并非反对感情生活,而是要指导我们如何过合理合法的感情生活。摘自《圣严法师》

325 评论

smilejune521

我很善良,为什么还有种种烦恼,痛苦?在我刚皈依佛门不久,内心经常有不少莫名的痛苦,由于对心灵的规律还理解不深刻,因此常常对因果报应存在种种疑虑。 我曾经向我的一位德行极其高尚的师父请教:“因果报应到底成立不成立?如果成立,为什么像我这样善良的人还经常会感到痛苦,而那些恶人却活得很好?”师父很慈悲地看着我说:“因果报应是释迦牟尼佛亲口宣说的真理,是千真万确的,不会有丝毫差错的!如果一个人的内心有痛苦,就说明这个人的内心一定有和这个痛苦相对应的恶存在。如果一个人的内心已经没有任何恶,那么这个人的心灵是根本不会感到痛苦的。 所以,根据这个道理,既然你还经常感到痛苦,说明你内心还有恶存在,还不是纯粹的善人。而那些你认为是‘恶人'的人,未必就是真正的恶人。一个人能快乐地活着,至少说明这个人还不是纯粹的恶人。”我不服气地说:“我怎么会是一个恶人呢?我一向心地很善良的!”师父说:“内心无恶则无苦,你既然内心有痛苦,说明你的内心就有恶存在。 请你将你的痛苦略说一二,我来告诉你,你内心存在哪些恶!”我说:“我的痛苦很多!我有时感到自己的工资收入很低,住房也不够宽敞,经常有‘生存危机感',因此心中常常感到不痛快,并希望尽快能够改变这种现状;社会上一些根本没有什么文化的人,居然也能腰缠万贯,我感到不服气;像我这样一个有文化的知识份子,每月就这么一点收入,实在是太不公平了;我的家人有时不听我的劝告,我感到不舒服……”就这样,我向师父述说了一大堆自己的痛苦。 师父点点头,不停地微笑,而且笑脸更加慈祥,并和颜悦色地对我说:“你目前的收入足够可以养活你自己和你的全家,你们全家也有房屋住,根本不会流落街头,只是面积小了一点而已,你完全可以不必要为这些感到痛苦的。可是,因为你内心对金钱和住房有贪求心,所以就有苦。这种贪求心,就是恶心,如果你已经将内心的这种贪求恶心去除了,你就根本不会因为这些而痛苦。 社会上一些根本没有文化的人发财了,你感到不服气,这是嫉妒心,嫉妒心也是一种恶心;你认为自己有了文化,就应该有高的收入,这是傲慢心,傲慢心也是恶心;认为有文化就应当有高收入,这是愚痴心,因为有文化根本不是富裕的因,前世布施才是今世有钱的原因。愚痴心,也是一种恶心!' '你的家人不听你的劝告,你感到不舒服,这是没有包容心。虽然是你的家人,他们却有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为什么非要强求他们的思想和观点和你自己一致呢? 不包容,就会心量狭隘。心量狭隘,也是一种恶心!'师父继续微笑着说:'贪求心也好,嫉妒心也好,傲慢心也好,愚痴心也好,心量狭隘也好,这些都是恶心。因为,你的内心存在着这些恶,所以,你就有和这些恶相对应的痛苦存在。如果你能将内心的这些恶彻底去除,那么,你的那些痛苦,也会烟消云散。' '要用快乐和满足的心态看待你的收入和住房!你应当想想你根本不会饿死和冻死,而那些富人虽然也有钱,其实也只是没有饿死和冻死。你应当看到,人是否快乐,不取决于外在的财富,而是取决于自己的生活态度。把握生命的分分秒秒,用乐观、安详和勤勉的生活态度,代替原来的贪求心,你的心就会渐渐快乐起来。' '社会上没有文化的人发了财,你应当为他们高兴才对,要希望他们能够具有更多的财富、拥有更多的安乐才对。别人得到,要像自己得到一样开心;别人失去,要像自己失去一样难过。这样的人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善人!而你现在的心是别人的财富和安乐超过自己就不高兴,这是嫉妒心。嫉妒心是一种很恶的心,要坚决去除!要用随喜心代替嫉妒心! 认为自己在某个方面超过别人,就自以为了不起,这是傲慢心。常言说‘傲慢高山,不生德水',人一旦有了傲慢就会对自己的不足熟视无睹,因此根本不可能看到自己内心的种种恶,从而改过迁善。所以,傲慢者自己堵塞了自己的进步之门。此外,傲慢者常常会有失落感,渐渐会有自卑感。 一个人只有从自己内心深处培养起虚怀若谷的胸怀,心甘情愿地永远将自己放在谦卑的位置, 内心才会感到充实和安乐。' ‘前世布施才是今世富裕的真正原因,‘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而凡夫不识因果,将‘种瓜'认为是‘得豆'的因,将‘种豆'认作是‘得瓜'的因,这是愚昧的表现。 一个人只有勤学佛法的智慧,真正懂得万事万物的因因果果,才能内心明亮,知道如何取舍自己的思想、行为和语言,唯其如此,才能从光明走向光明,从安乐走向安乐。' '虚空能够包容一切,所以广大无边、虚融自在;大地能够承载一切,所以生机勃蓬勃、气象万千! 一个人生活在世界上,不要随随便便就对别人的行为、言语看不惯,即便是自己的亲属,也不要生起强求心,要随缘自在!永远用善良的心帮助别人,却不要贪图或强求什么。如果一个人的心胸能够像虚空一样包容万物,这个人怎么会有痛苦呢?” 师父说完这些话,继续用慈悲而柔和的眼光看着我。我久久无言,两行热泪从我的眼中流出。我原来一直以为自己是一个很善良的人,直到今天,我才知道自己是怎样的一个恶人!因为我内心有种种恶,所以我才有种种苦。如果我的内心无恶,我怎么会有苦呢?感谢师父,感谢佛! 要不是师父的教导和佛陀的恩德,我可能永远都不会知道自己内心的恶!愿我生生世世不离善知识,不离殊胜妙法,迅速断除内心的恶!

333 评论

上海草根

会有部分影响,如果是穆斯林可能会影响比较大,特别是对女性

220 评论

大哈哈a呦呦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257 评论

芥末花vera

挺大的,佛道两教的信徒居士还好说并没有规定不能与非信徒或者其他宗教信徒的人结婚,只不过是在吃东西上有点小问题。然后,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都有规定只能和本教的人结婚,特别是伊斯兰教规定非常严格,如果不是和本教人结婚,家里还会受到惩罚。基督教和天主教相对宽松一点,不过一般也是这么要求的,而且这三教婚前不能同居,否则视为不纯。

94 评论

绿色拇指跳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结果1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赵 理论观察 2007/022 同性恋者如何维护权益——访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3 中国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东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4 各国(地区)同性恋立法与司法概况 刘国生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045 同性恋: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恋婚姻法 法律与生活 2005/207 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 文健 法律与生活 2004/058 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 M·克斯特尔 比较法研究 2004/029 宣扬同性恋是媒体的失职 严平 新闻三昧 2003/1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沈 赵(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7[摘 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侵害, 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 笔者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论证为同性恋者立法, 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关键词]同性恋;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920. 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D A一、同性恋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 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 因而特别推崇; 我( )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 还有“分桃而食”春秋 、“龙阳君”战国 、“断袖”汉 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虽然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 但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上, 其社会地位却经过了复杂的变迁。总体说来, 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三次转变 :第一次转变使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病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种罪恶, 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早在公元4 世纪, 罗马成文法就明确规定同姓恋是违法行为, 有些国家还规定同性恋者要受到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同性恋是“违反天性”的行为, 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至此之后, 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 同性恋行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 世纪, 西方发达国家的精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 认为它其实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 这一术语也是在Homosexuality这个时期 1869 由德国医生 正式提出。Benkert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 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 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早在1948 年, 美国金赛博士的《男性性行为研究》报告中, 他就对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齐在通过对跨文化人类行为的研究后, 得出结论:“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 ; 1973 年, 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 年, 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同性恋从“ -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ICD删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 我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遗憾的是: 这一转变在我国还未实现。二、为“同性恋者”立法的必要性一 社会现状根据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对2190 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 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 3%、9. 2%。 李银河博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 同性恋者有3900 万至5200 万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 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 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 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一般认为, 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 1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 性对象多变, 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现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恋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压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遇到一些情感问题, 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 如自杀、自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3 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欲望, 会采取欺、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 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 包括监动教养场所等 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 同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恋者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因而, 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 不仅对其本人, 对其家庭, 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二 法理依据1. 平等地关怀与尊重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6〕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据此,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 政府应当通过( )权力行为 尤其是立法行为 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 )的权利, 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然而, 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强大, 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落空。因此, 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 德沃金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 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 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 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 个〔7〕人就有权利。” 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 人们不接受“同性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 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 )道德标准 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 。然而,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 )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 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 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 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 不诉诸刑法,〔8〕舆论上也不予谴责, 生活上不加歧视。”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 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 人们可自酌而行之; 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 ) ( )三个领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 )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 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9〕由。” 目前,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以禁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同性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 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诚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义;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有利必有弊, 当利弊发生抗衡时,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针对其中的弊端, 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 同性恋者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首先, 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其中的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这虽然比美国晚了 28年, 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中国的立法通常会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荷兰《家庭伴侣法》规定,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 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德国的《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 同性伴侣也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 其社会和法律地位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类似; 芬兰的法律规定, 登记注册的同性伴侣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 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 虽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 但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李银河教授针对同性婚姻的这一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现( )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 性别不论 。另一个方案是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案更具有合理性:首先,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国无论信仰如何, 都没有改变一男一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而言,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这一现象, 如果国家强制用一部《婚姻法》来同时调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 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所以, 从我国的文化土壤出发, 在大多数人还未接受同性恋现象之前, 不宜用婚姻法来调整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权利义务也是不宜赋予同性伴侣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笔者认为, 同性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曾有研究结果表明: 同性恋者主要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而造成性取向出现偏差。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处的子女, 其身体、情绪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子女甚至会认为同性恋是很正常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些本不该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便成为又一批同性恋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 由于主流文化对同性恋仍然持排斥态度, 而这种排斥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子女, 使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这些歧视对子女自身而言, 将会造成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对社会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会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综上所述, 国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本着对“同性恋者的权益”采取“不歧视更不提倡”的态度, 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 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 明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 除非《反歧视法》有明确规定; 至于同性婚姻, 该法也应设置专门的“婚姻篇”, 规定同性伴侣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设置专门的“人格篇”, 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1〕李慧波. 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 电J( )脑校园, 2001 4 .〔2〕何东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J( )学报, 2005 8 .〔3〕刘达临. 中国当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M出版社, 1995: 113.〔4〕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 〕.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M司, 2002.〔5〕王延光. 同性恋与艾滋病预防对策〔〕. 浙江学刊,J( )2001 1 .〔6〕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1978, 272.U niversity Press page〔7〕同上, 298.page〔8〕党永辉, 等.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性科J( )学, 2005 9 .〔9〕王人博, 程燎原. 权利及其救济〔 〕. 济南: 山东人M民出版社, 1998: 23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

162 评论

瓜的小妞

读了二楼的文章,受益非浅,谢谢!

348 评论

一起去听风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51 评论

相关问答

  • 女性与婚姻家庭论文题目

    离婚问题及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现在婚姻问题在社会普遍存在的热点矛盾问题。

    哈哈的静静哈 7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婚姻家庭法课论文题目

    唉,连找都懒得去找!

    linsisty-Q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1
  • 婚姻家庭法家庭暴力论文题目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清晨依恋静雪 5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 婚姻家庭法的论文题目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制约束。下面学术堂收集了部分公司法论文题

    鬼鬼Jacky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恋爱婚姻家庭投稿

    一般正规的杂志社都要有稿费的吧,不然拿了别人的劳动成果不给报酬那是侵权吧,不过一些拖欠稿费的杂志社也有的……所以说,并不是想入一行就能入一行的,得从自己摸索开始

    阿里嘎多~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