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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小猫zz
首页 > 期刊论文 > 广东犯罪问题研究论文集第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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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参著) 重庆出版社 1993年4月第1版2.《刑事疑难案例研究》(参撰) 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3年12月第1版3.《盗窃罪个案研究》(参撰) 四川大学出版社 1994年11月第1版4.《刑法学教程》(西南政法大学教材)(参撰) 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4年12月第1版5.《刑法的修改与完善》(参撰)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年6月第1版6.《国家公务员犯罪及其防治》(副主编) 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5年12月第1版7.《中国特别刑法通论》(主编) 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6年8月第1版8.《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参撰)(合)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9月第1版9.《刑法修改建议文集》(参撰)(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2月第1版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副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4月第1版11.《新刑法教程》(高校法学教材)(参撰)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7年9月第1版12.《新编刑法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材)(参撰)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年10月第1版13.《刑法》(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教材)(参撰)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14.《刑法自学指南》(参编)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8年6月第1版15.《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参撰)(合) 法律出版社 1998年7月第1版16.《新刑法基本知识》(参撰)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8年9月第1版17.《新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参撰) 重庆出版社 1998年9月第1版18.《迈向二十一世纪的犯罪预防与控制》(参撰)(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19.《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参撰)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20.《经济刑法学》(参撰) 法律出版社 1999年8月第1版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参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22.《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个人专著)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23.《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参编) 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24.《新刑法研究与适用》(参撰)(合)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25.《刑法学》(参编) 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26.《刑法适用研究》(参撰)重庆出版社, 2000年7月第1版27.《刑法学同步练习》(副主编)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28.《新世纪刑法新观念研究》(参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29.《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参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30.《犯罪认定与适用研究》(参撰)长安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1.历史变革中的刑法观沉思 《政法研究生》1988年第2期2.我国现阶段犯罪产生的原因探析 《劳改工作研究》1988年第2期3.对挪用公款罪有关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安徽法学通讯》1988年第3期4.试论经济体制改革与刑法观的转变 《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5.试论我国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法论》1989年第1期6.试论我国当前盗窃犯罪的新趋势 《劳改工作研究》1989年第1期7.对“略论罚金刑应当废除”一文的思考 《云南法学》1989年第1期8.试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标准 《青年法学》1989年第1-2期9.法人犯罪与共同犯罪辨析 《当代法学》1989年第2期10.关于“权利”与“权力”的思考 《法论》1989年第3期11.犯罪-刑法研究的永恒主题(译文) 《当代法学》1989年第3期12.对我国刑法第153条的修改建议 《河北法学》1989年第5期13.试论“官倒”产生的根源及其治理方略 (合)《法学研究参考》1990年第2期14.关于正当防卫社会效果的几点思考 《法学杂志》1990年第3期15.世界各国防腐保廉措施概览 《政法学刊》 1990年第3期16.关于罚金刑存废的思考 《湖南法学研究》 1990年第4期17.妨害税收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济与法》 1990年第8期18.反革命罪仍宜改称危害国家安全罪(合)《法学研究参考》1990年增刊19.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之简析 《法学研究参考》1991年第1期20.谈我国刑法中四大“口袋罪”的修改 《法律科学》1991年第6期21.论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合) 《劳改工作研究》1992年第1期22.建议增设破坏土地资源罪 《经济与法》1992年第2期23.浅析拐卖绑架犯罪中增设的新罪名 《天津政法》1992年第2期24.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认定及其界限 《法律函授》1992年第3期25.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及认定 (合)《安徽法学》1992年第3期26.关于国家公务员犯罪的概念及其分类研究 (合)《四川法学》1992年第3期27.关于索贿行为应否独立成罪的思考 《四川法学》1992年第3期28.受贿罪的对象与客体新探 《法学研究参考》1992年第3期29.试论“一国两法”的基本原则 《重庆人大》1992年第3期30.我国刑法功能的协调发展浅议 《法律科学》1992年第5期31.试论权力机关的廉政监督 《重庆人大》1993年第1期32.关于党政干部经商问题的法律思考 《四川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33.试论绑架勒赎罪 《四川法学》1993年第1期34.谈律师辩护中如何把握量刑的法定情节 《安徽律师》1993年第1期35.浅谈故意传播性病罪 《天津政法》1993年第2期36.冒充派出所民警抓赌该当何罪 《云南司法》1993年第2期37.论毛泽东同志若干刑事法制思想 (合)《四川法学》1993年第2-3期,《四川法学研究》1993年第3-4期,《四川检察》1993年第6期38.受贿罪客体与对象再议 《福建法学》1993年第4期39.我国历代惩贪兴廉举措纵览 《法论》1994年第1期40.论妨害税收犯罪的几个问题 《云南司法》1994年第1期41.谈律师辩护中如何把握量刑的酌定情节 《安徽律师》1994年第1-2期42.试论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天津政法》1994年第2期43.关于妨害税收犯罪中增设的新罪名浅析 《天津政法》1994年第3期44.关于人的生命起止的刑法学说研究 《法律科学》1994年第4期45.关于索贿行为应否独立成罪的思考 《安徽法学》1994年第期46.关于政务公开若干问题探析 (合)《权与法》1994年第4期47.试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要特征和刑事责任 《天津政法》1994年第4期48.关于法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法律函授》1995年第1期49.反腐倡廉呼唤阳光法案-关于建立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想 (合) 《权与法》1995年第1期50.简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适用 《四川审判》1995年第1期51.试论刑事赔偿的若干问题 (合)《四川检察》1995年第1期52.我国特别刑法的立法原则研究 《四川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53.我国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范围探析《安徽律师》1995年第2期54.生产、销售假药罪新探 《天津政法》1995年第2期55.关于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思考 《安徽律师》1995年第3期56.我国刑事赔偿中的国家追偿权浅析 《四川审判》1995年第4期57.索贿应成为独立的罪名 (合)《江苏检察》1995年第4期58.关于渎职罪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 (合) 《贵州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59.试论加强防腐保廉的监督机制 (合)《四川法学》1995年第3-4期60.试论特别刑法在我国刑法领域中的地位 《云南法学》1995年第4期61.受贿罪的客体与对象再探 《法学天地》1995年第5期62.我国现有的单行刑法及新罪名概览 《江西法学》1995年第6期63.我国特别刑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函授》1995年第6期64.试论对国家公务员从严处罚的原则 《法学杂志》1995年第6期65.我国特别刑法的渊源及其分类刍议 《四川审判》1995年第9期66.论加强人大的廉政监督 (合)《权与法》1996年第1期67.论当前赌博的动态与危害 (合) 《青少年犯罪问题》1996年第1期68.论偷盗婴幼儿罪的几个问题 《四川审判》1996年第2期69.试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 《天津政法》1996年第2期70.世界各国关于公务员兼职经商的法律规定概览 《法制与经济》1996年第2期71.论我国当前职务型经济犯罪及其治理方略 《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6年第3期72.论渎职罪主体范围的认定 《四川检察》1996年第3期73.论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 (合)《云南法学》1996年第4期74.关于欺诈性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合) 《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75.关于绑架勒索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法律函授》1996年第6期76.单位犯罪问题研究 (合) 《法学天地》1997年第4期77.试论我国新刑法的立法成就 《法律函授》1997年第5期78.新刑法对未成年犯废除死刑的理由及适用 《四川检察》1997年第5期79.试论新刑法的主要特色 (合) 《公安研究》1997年第5期80.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合)《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81.新刑法规定的洗钱罪探析 《政法学刊》1997年第6期82.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合) 《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7期83.弄权渎职 国法不容-谈新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 《权与法》1998年第1期84.试论金融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其防治(合)《贵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7期,《云南法学》1999年第2期85.无限防卫问题研究 《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86.试论经济犯罪处罚中自由刑的适用 《四川检察》1998年第6期87.扰乱法庭秩序罪浅探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第1期88.论经济处罚中的生命刑适用 《经济与法》 1999年第1期89.关于经济犯罪的财产刑适用问题研究 (合) 《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第1期90.扰乱法庭秩序罪研究 (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999年第1期91.关于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的解析 《经济与法》 1999年第4期92.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比较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999年第3期93.医疗责任事故罪研究 (合) 《云南法学》 2000年第1期94.犯罪构成的集合模式研究 《法学评论》 2000年增刊95.环境犯罪的主体与客体研究 《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96.青少年吸毒的防范措施探析 (合)《云南法学》 2000年第3期97.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98.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云南法学》2001年第1期99.犯罪的基本特征新探《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2期100.关于犯罪概念的多向性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7期10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和认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102.犯罪分类问题研究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4期103.我国刑法中选择性罪名研究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3年第3期104.试论婚内强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 (合) 1.新刑法的主要特色及其立法进展 《公民报》1997年3月20日第3版2.浅谈新刑法的基本原则 《公民报》1997年3月30日第3版3.试论新刑法的效力范围 《公民报》1997年4月10日第3版4.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立法完善 《公民报》1997年4月20日第3版5.谈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意义 《重庆法制报》1997年4月22日第3版6.新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公民报》1997年4月30日第3版7.新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立法完善 《公民报》1997年5月10日第3版8.新刑法对死刑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公民报》1997年5月20日第3版9.新刑法对量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公民报》1997年5月30日第3版10.新刑法对行刑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公民报》1997年6月7日第3版11.新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公民报》1997年6月30日第3版12.新刑法规定的国际犯罪 《公民报》1997年7月10日第3版13.新刑法规定的业务过失犯罪 《公民报》1997年7月20日第3版14.新刑法规定的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 《公民报》1997年7月30日第3版15.新刑法规定的证券犯罪 《公民报》1997年8月10日第3版16.新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 《公民报》1997年8月20日第3版17.新刑法规定的竞业犯罪 《公民报》1997年8月30日第3版18.新刑法规定的计算机犯罪 《公民报》1997年9月10日第3版19.新刑法规定的危害卫生犯罪 《公民报》1997年9月20日第3版20.新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 《公民报》1997年9月30日第3版21.新刑法规定的黑社会犯罪 《公民报》1997年10月10日第3版22.新刑法规定的文物犯罪 《公民报》1997年10月20日第3版23.新刑法规定的金融渎职犯罪 《公民报》1997年10月30日第3版24.新刑法规定的淫秽物品犯罪 《公民报》1997年11月10日第3版25.新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公民报》1997年11月20日第3版26.新刑法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 《公民报》1997年11月30日第3版27.新刑法规定的公务渎职犯罪 《公民报》1997年12月10日第3版28.新刑法规定的司法渎职犯罪 《公民报》1997年12月20日第3版29.新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公民报》1997年12月30日第3版30.论经济犯罪资格刑的立法完善 《重庆法制报》1998年11月第6版31.论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 《重庆法制报》1998年12月26日第6版32.怎样行使正当防卫权 《公民报》1999年1月13日第3版33.论经济犯罪中的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重庆法制报》1999年3月4日第6版34.论经济犯罪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重庆法制报》1999年11月20日第6版35.试论经济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 (合)《重庆法制报》2000年2月23日第6版36.论我国反邪教立法及其完善《重庆法制报》2001年2月16日 1.《试论经济体制改革与刑法观的转变》,原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心《法学》1988年第8期全文转载。2.《谈我国刑法中四大“口袋罪”的修改》,原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6期,本文主要观点为《中国法学研究年鉴》(1991年卷)摘登。3.《我国刑法功能的协调发展浅议》,原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5期,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心《法学》1993年第1期全文转载。4.《关于人的生命起止的刑法学说研究》,原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4期,本文主要观点为《人民检察》1995年第1期摘登。5.《关于渎职罪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原载《贵州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本文的主要观点为《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作摘要介绍,并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心《刑事法学》1996年第1期全文转载。6.《我国现有的单行刑法及新罪名概览》,原载《江西法学》1995年第6期,本文为吉林省法学会主办《当代法学》刊物1996年第2期大部转载。7.《关于欺诈性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原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本文于1996年8月4日为《法制日报》作摘要报道,并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复印中心《刑事法学》1997年第2期全文转载。8.《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原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9期,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复印中心《刑事法学》1997年第11期全文转载。9.《无限防卫问题研究》,原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复印中心《刑事法学》1999年第2期全文转载。收入中国方正出版社《刑法问题与争鸣》专题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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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call47806.htm2003.10.29.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Efp_Bl_1000441977.aspx2005.7.6.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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