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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饮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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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哈哈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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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给大家整理了一篇6000字的会计论文范文,供大家进行参考:《基于新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运用分析》:摘 要: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允价值主要包含交易活动双方平等、资源和了解具体情况,这些要素的形成主要依托于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在企业会计制度应用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公允价值核算不仅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同时也弥补了历史成本计量的不足, 促进我国金融产品的的快速发展.它作为我国重要的会计要素计量属性之一,对财务核算有着深远影响,但是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比较晚,在具体的应用和实践中存在着计量难度大、价值确认随意性大和信息的可靠性难以保证等问题,我们应结合我国会计发展的实际,提出相关的建议对策,不断的对其进行完善,推动我国会计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关键词: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对策一、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应用中的必要性(一)我国会计和国际会计接轨的体现根据有关统计分析,目前的国际会计准则和新出台的相关规范中约有75% 采用现值和公允价值的,实际使用的比例更大.美国从一九九零年到二零零二年十月所出台四十二份报表的准则公告当中,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已经影响了公允价值.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国际上公允价值在会计上的大力运用已经势不可挡,这也在极大的程度层面上说明了世界范围内会计研究的发展大方向.因此,会计公允价值实际用用范围能够表现国家会计发展程度和国际化程度的标志.在我国新出台的会计准则中,已经将会计的公允价值作为了一种重要计量属性,除此之外,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十七个具体会计准则也采取了此计量属性.(二)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披露信息为资本市场的系统构建提供了基础性的条件,在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能够为财务决策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同时也是资本市场经济能够平稳长远发展的现实条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然而如果还将将计量的方式局限在历史成本方式就会阻碍市场经济取得进步.一方面, 在市场经济中金融工具极其附属产品出现在资产中,而历史成本的计量方式并不能起到良好作用;另一方面,投资者进行决策的时候需要依据会计信息,而历史性成本计量的方式只能对以往的贸易提供会计信息.基于这样的情况,新的会计准则提出:公允价值应当以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将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了解,开展负债清偿或是资产交换的基本金额.新准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我国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二、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允价值确定随意性大,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需求难以保证现在,我们国家的市场依然非常不成熟,并不能够给予公允价值一个公平和公正的实际交易类环境.不完善的市场体制,极具复杂化的市场环境,不健全的市场法规,这都致使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受到了很大的质疑.公允价值计量上的准确度受到了很大影响.(二)公允价值计量难度加大公允价值的计量要想能够获得市场的信息就一定要大量吸纳信息采集的人员、专业评估的人员等等,这些都会导致出现很大的计量成本.市场信息的收集工作需要花销一些费用,审计公允价值的信息工作也需要花费一些费用,这些现实情况都使得公允价值计量的成本得以增加.我们国家的市场还始终处在一种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够从市场之上直接性地获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实际公允价值,在大多数的情况之下都是借助于资产评估的这种方式开展的,采用公允价值对于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就一定要对于各个期间的实际资产和负债予以计量,这个过程除了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评估和技术人员,也需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整的会计人员,这就需要投入更大的财务管理费.(三)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成本高公允价值是通过估价从而得出来的基本金额,需要我们的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判断,由于我们国家市场的环境比较复杂, 市场的价格并不是规范.公允价值的计量过程是动态式的,它所出现的变动将会被计入到当期的损益,企业很有可能会充分利用这种选择权,采用新的盈余方式来积极创造出账面的利润.三、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的对策建议(一)建立开放、活跃、有竞争力的市场环境在项目法、市价法和估价技术法这三种基本方式当中,市价法应该算是最为具有公允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运用,前提条件就是一定要具有开放而且活跃的市场环境.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市场经济的建设力度,打破市场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创造有利的条件使得各企业能够真正自主化依据市场上的公允价格开展交易活动,获得比较客观的实际市场价格,切实保障市场价格的公允性和可靠性.(二)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会计人员所具有的道德修养高低将会直接影响会计计量中是否利用公允价值开展利润操纵,因此,在公允价值的计量过程中, 彻底改善会计人员所具有的综合素质是相当重要的.第一,会计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自己职业道德的基本修养,强化自己的法制教育力度.彻底消除财务 的现象最终发生.第二,不断强化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业务培训.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比较高的职业判断力也在公允价值的计量过程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因此改善会计工作人员对于交易的实际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比较正确性判断的基 力,不断强化对于会计工作人员开展的业务相关培训,会相应减少公允价值判断失真的问题.(三)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公允价值在计量的理论上是否具有完善性是它是否能够得以最终有效实施的一个基础条件,我们国家新的会计准则当中已经吸收引入了公允价值,然而准则当中还没有独立的章节对于公允价值进行具体的实际规定,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公允价值的大力应用和良好发展.所以,需要制定出可操作性比较强的计量准则, 使得公允价值计算的方法能够得到很好的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四)加大对公允价值计量的监督力度企业具有会计政策的实际选择权,公允价值很有可能将会成为各公司实际操纵利润的一种工具.因此,我国的监管部门一定要加大对于会计的选择权实际监管的力度,有效保证公司所披露出来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大力保障投资者的既得利益.除此之外, 还一定要能够完善好我国会计师的审计制度,保证审计工作应该具有的独立性,在我国审计的准则当中一定要对于公允价值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保证公允价值的计量应该具有的客观性.四、结语公允价值是指在熟悉市场情况下,经济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会计计量作为一种相对科学和规范的计量模式,已经在我国现代经济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有利于有效地保全企业资本;有利于更加合理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有利于更好地适应金融体系的创新;有利于提高决策信息的实用性;有利于促进会计收益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的应用体现了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进步,顺应了新会计准则下对公允价值的要求.但是我国目前企业在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时,并没有真正做到规范和合理.为了能够有效地规范我国企业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行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完善和公允价值相适应的市场经济环境;第二,提高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的可操作性;第三,完善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第四,加强对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相信做到以上四点,能够有效地解决新会计准则下应用公允价值的弊端,从而推动企业发展.参考文献:[1]王建成,胡振国.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研究的现状及相关问题探析[J]. 会计研究.2007(05)[2]纪晓明,贾守华.金融危机下公允价值计量问题探析[J]. 会计之友( 上旬刊).2009(06)[3]陈美华著.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研究[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4]杨鹏杰.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和经济后果研究[D]. 山西财经大学,2011公允价值论文参考资料:价值工程杂志社价值论文思修论文人生价值价值工程杂志人生价值论文价值工程期刊结论:基于新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运用分析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公允价值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商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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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的小俊俊

一、资产减值核算的国际比较 (一)我国目前对资产减值核算的有关规定。1998年开始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财政部文件规定,公司应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金)。2000年底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所有符合资产定义的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规定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1.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我国确认资产减值时采用备抵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减值作为其资产的减项列示。关于资产减值的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分别就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八项资产项目作了具体的规定。2.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单独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各减值准备的年初金额、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及年末金额。(二)国际上对资产减值核算的观点。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121号准则公告《长期资产减值和待处置的长期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在评估长期资产和某些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时,如果使用该项资产以及最终处置可产生的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总和低于其账面值,就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的计量应建立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在评估可收回价值时,FASB采用的是未折现的预期现金流量,而在确认资产减值时则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国际会计准则IAS 25《投资会计》规定,长期投资的账面金额因非暂时性的下跌而发生的减少数,应计入损益表,除非它们能与以前的重估价相抵销。当投资的价值升高或跌价的理由不复存在时,已经减少的账面金额可以转回。1998年发布的IAS 36《资产减值》准则规范了企业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与此同时,IAS 39中也对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判断、确认作了具体规定。国际上规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导致资产减值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其对资产服务能力的影响,估计可收回价值的方法,资产的可收回价值,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列示,资产减值冲回的原因及金额和在报表中的列示。(三)国际惯例与我国制度对资产减值核算的差异分析。1.资产减值的确认。(1)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目前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不同国家对于确认标准的选择有所不同。美国等一些国家使用可能性标准,其主要特点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一致,确认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未贴现值,计量时使用公允价值,这样可能会导致资产价值的高估;英国等一些国家采用永久性标准,它强调只有在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才对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确认;IAS 36等广泛采用经济性标准,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来看,我国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基本倾向于经济性标准。(2)关于资产减值的恢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英国会计准则已形成了共识。然而FASB 121不允许资产减值的冲回。2.资产减值的计量。(1)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资产的净售价与在用价值孰高确定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美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使用和持有的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或利得。英国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可变现净值与在用价值孰高为基础进行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则按照不同的资产对其计量属性作了具体的规定,仅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由此可见,我国的会计处理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稳健原则。(2)可收回价值的确定。对于可收回价值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美国FASB采用的是未折现的现金流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将其规定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IAS 36中也有类似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资产的使用价值或其销售净价。虽然各国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而且都有着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提高了各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测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我国通常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类别为基础测定,这在操作中有局限性。IAS 36中规定,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企业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而“现金产出单元”评估的方法正好弥补了我国测定中的不足。3.资产减值的披露。国际上要求对资产减值披露的内容更为详实,不仅包括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要求披露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导致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的事件和环境等内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进一步杜绝人为操作利润的可能。二、进一步完善和利用我国资产减值核算信息的建议(一)将资产减值核算的评价纳入商业银行的信贷监督范围。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存在大量银行信贷资产,这些资产大都转化成了物化的资产。当企业陷入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时,转化后的物化资产也逐渐被消耗掉,成为空壳,银行损失将无法计算。那么怎样才能让银行损失减少甚至不发生?笔者认为,对银行贷款资产组合中的不良资产计提减值损失,让银行记录贷款的经济减值。鉴于考虑信贷资产转化为物化资产后,企业可能会出于粉饰报表业绩的动机,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期盈余,或者改变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的时间,调高当期的利润。这样给银行制造假象,误认为企业仍有还贷能力,不能觉察到贷款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要杜绝企业虚报资产、操纵利润的现象,笔者认为,让企业会计人员与银行委派人员共同组成一个专门小组,定期或至少每年年末对企业中的信贷资产转化后的物化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计并对这些资产可能发生的经济减值进行记录,及时采取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文中的信贷资产主要指专项贷款。(二)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引用“现金产出单元”的估计。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在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往往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类别为基础进行确定。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某些局限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认定某一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许多资产共同作用产生现金流入。笔者认为,不妨引入“现金产出单元”进行评估。现金产出单元是不依赖于别的资产组合就能为企业产生现金流量的最小的可辨认的资产组合,可以是某一单项资产,也可以是若干资产的组合体。它的提出,为分析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奠定了基础。通过对企业资产使用方式、作用和特点的分析,就可以将众多资产进行组合。在其组合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产品线、营业特征、地点、地区或地域及管理当局的有关政策等。如果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管理层应据此辨别该资产所属现金产出单元,估计该单元整体的可收回金额,并通过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比较,来判断是否发生减值损失,以此确定发生减值损失的金额。然后,在单元的资产间分摊减值损失。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加权分摊法,根据单元中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以各资产剩余使用寿命的比重为权数加权后的账面金额之间的比率进行分摊;同时考虑在更新换代较快的资产和价格较稳定的资产之间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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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轩3636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控制概念的变化论文

一、引言

合并财务报表在财务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被认为是一大难题,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合并范围的界定需要会计人员的执业判断;二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具体操作较为复杂。其中合并范围的界定不论是新准则还是旧准则,都是以“控制”作为基本依据的,因此对控制的概念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合并范围的确定,从这一角度看,“控制”的界定就成为了非常关键的问题。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控制概念的变化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控制”的概念界定也经历了从有一定的局限性到更加全面的变化。原有的IAS 27号准则中描述“控制”是要统驭一个会计主体的两个政策——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并且通过统驭会计主体这两个方面的核心政策来为自身获取利益的权利。这一界定强调了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统驭”和“获取利益的权利”。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时,这一概念完全可以体现控制的本质,但是当有特殊目的主体存在时,原有的概念就不能全面地反映控制的情况。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新的合并报表准则——《IFRS 10——合并财务报表》,与此同时,《IAS 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和《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这两个规范中对于“合并”的规范和解释部分予以废止。新的合并报表准则对“控制”的界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完成:一是要求投资方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的权力,能够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二是要求投资方拥有权力和参与活动的行为可以为其带来回报,而且这一回报的金额不是固定的,当然在有的情况下也可能给投资方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三是要求投资方可以通过其拥有的权力来影响所得回报或所承担风险的大小。同时,在新发布的IFRS 10中,把“控制”作为了交易双方主体是否形成合并的唯一判断标准。

同时,IASB还对控制权的具体判断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包括实质性控制的判断、代理人身份的判断、单独主体的判断等。这一界定弥补了原概念中特殊目的主体的不足,表述更为准确。

三、我国控制概念界定的变化

我国会计准则对“控制”的概念界定经历了两个版本:2006年发布的33号准则中“控制”的概念表述与IAS 27中的表述从本质上看是一致的,它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判断依据:一是投资方能够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这两个企业经营的核心政策;二是投资方能通过控制被投资方而获取其所需要的经济利益。

在准则执行了5年之后,为了进一步推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于2012年5月发布了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2月20日正式发布了新33号准则——合并财务报表,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33号准则在保持与IFRS 10持续趋同原则的指导下,对“控制”的概念界定和IFRS 10中的概念界定基本保持一致,也是从上述三个方面对“控制”权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我国会计准则中“控制”概念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要素”向“三要素”的转变。

原33号准则中对“控制”的界定强调了两个关键的要素,“决策权”和“获利权”。决策权指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享有决定的权利。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力量,当一方能对这两个核心政策拥有决策权时,可以认为这一方控制了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能力。“获利权”是指一方之所以要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目的是为了从中获取利益,这一界定也充分体现了投资方最原始的投资目的。

新33号准则中对“控制”的界定主要规范了三个要素:一是拥有权力;二是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权力影响回报额。“权力”要素是最基本的要素,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而且强调这一权力的“现时性”和“实质性”。“现时权利”能够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这一表述只注重权力的现时存在意义,而不考虑其是否实际行权。“实质性权利”强调在行权时的可执行性,而不存在任何行权障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原概念中“决策权”,也包括对决策产生影响的“提案权”。

“可变回报”是指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受被投资方经营业绩的影响。这一表述是概念界定更规范的'突出表现,原概念中的获取“利益”调整为获得“可变回报”。“利益”从中文的直观理解容易认为是正向的利润,而从潜意识中忽视亏损的风险。“可变回报”恰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全面涵盖了“控制”可能给投资方带来的收益和亏损,使得概念更加规范、更加准确。

“权力影响回报额”是新概念中增加的一个要素,这一要素突出了前两个要素中的“权力”和“回报”是相关联的,正如概念中所说,“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来影响回报金额的大小,这也体现了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方可能获取的回报是息息相关的。

从“两要素”到“三要素”的转变使得“控制”的概念界定更加规范、更加准确、更加完整,在准则国际持续趋同的同时,也对“控制”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控制确认的变化

原33号准则中对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形成控制主要从两个渠道进行判断:如果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基本可以认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了控制,除非被投资方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投资方并未对其形成控制;如果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比例不足50%,则考虑其在被投资方是否拥有表决权、决策权、任免权或席位权,若拥有其中的一方权利则可以认定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若四项权利均未拥有则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而新33号准则中对“控制”的判断则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强调投资方应当按照控制权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能仅仅以控制权的表面形式为依据,更加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具体对“控制”的判断应综合考虑以下5个方面。

(一)实质性权利的控制判断新33号准则中提到对“权力”的判断时,引入了“实质性权利”的概念,要求投资方对权力的实施一要有能力,二要可执行。在判断时主要考虑投资方行权是否受到阻碍和能否从中获利等,阻碍既包括来自外部的经济、法律等方面,也包括来自被投资方内部的经营管理方面,还包括与投资方合作行权的其他方的态度等。

另外准则还排除了只享有利益而不参与决策的“保护性权利”,即当投资方只拥有“保护性权利”时不能判断为控制权的存在。

“实质性权利”的具体判断途径如图2所示。

(二)投资性主体的控制判断“投资性主体”是我国会计准则中首次出现的概念,主要是针对母公司而言。如果母公司拥有一个以上的投资或投资者,通过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获取利益,则通常情况下母公司可以被认定为“投资性主体”。当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时,并非其全部的子公司都应当被列入其控制范围,能够列入母公司“控制”范围的只包括为其提供服务的被投资方,而不参与活动的被投资方则不应当列入“控制”范围。

(三)多个投资方的控制判断控制权的存在不同于共同控制,其具有单一性。当有多个投资方均享有对被投资方的现时权利时,控制方只能有一方,而对控制方的判断要考虑多个投资方中哪一方对被投资方起主导作用,对被投资方产生重大的影响,则该投资方拥有单一控制权,其他投资方仅拥有参与被投资方活动并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利,而没有控制权。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多个投资方,最终拥有控制权的只能是其中的一方。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的判断与原33号准则中“共同控制”的判断是有区别的。共同控制要求多个投资方要在对某项决策行使表决权且表达一致意见时,共同控制权才存在,而共同控制的各方均不能拥有对被投资方的单一控制权。

(四)投资方的代理人身份判断有时投资方并非亲自参与被投资方的决策,而是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来行使。此时,被投资方的控制权在投资方手中,而不是在代理人手中,代理人仅拥有代理决策权而不拥有控制权。要判断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应主要考虑该决策者是否可以被单方投资者无条件罢免。若是,该决策者为代理人;若否,则综合考虑决策者在哪些范围内拥有决策权,是否存在其他投资方也拥有对被投资方的实质性权利,同时还要考虑行使代理权的决策者的薪酬水平是否足以维持其为投资方全心全意代理决策,以及决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等相关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五)对单独主体的控制判断通常情况下,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是针对被投资方整体存在的,但如果被投资方有独立的、可分割的部分存在时,该部分被称为“单独主体”。投资方是否对该单独主体形成控制,主要考虑该主体是否真正独立、可分割,可以从两个角度去判断。一要看该部分的资产是否和该部分的权益单独对应,也就是说这一独立的部分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只是由这一部分的资产来偿还,如果是,则说明该部分资产相对独立;二要看该部分的资产所能够带来的权益(包括剩余现金流量),是否由相对独立的所有者享有,而没有其他所有者共同享有,如是,则说明该部分权益相对独立,两个条件都满足时,该部分可以被认定为“单独的主体”。如果通过判断认定该部分为“单独主体”,则应确定投资方对“单独主体”的控制权存在。这一规定意味着,投资方不仅可以对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实施控制,还可以对法人主体中相对独立而可分割的一部分实施控制。“单独主体”的概念界定扩大了控制的范围,也更加能够切合实际的经济业务。

以上5个方面均为“控制”的新概念在具体执行时需要进行的执业判断,不难看出,新33号准则对“控制”的重新界定使得判断更加全面,对实质性控制的要求更高,对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五、控制确认变化的影响

“控制”概念的变化除了影响其本身的判断、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外,主要还影响到了后续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合并范围的确定。子公司是否应当纳入合并范围主要考虑母公司能否对其形成控制。根据新的“控制”标准,在判断时应当更加注重实质性的控制权,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可以认为母公司控制了子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2.若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1)通过和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则认为母公司控制了子公司;(2)相对其他表决权持有人而言,若母公司持有的表决权份额最大,也可认为母公司控制了子公司;(3)加上持有的潜在表决权,母公司持有的表决权总数若超过半数,同样可以认为母公司控制了子公司;(4)若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表决权,可以认为在本次合同执行过程中母公司控制了子公司。

3.如果上述两方面依然无法判断控制权的存在,则可以通过以下因素来综合判断:(1)母公司能否任命或批准子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若能,则控制权存在;(2)母公司能否出于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子公司的重大交易,若能,则控制权存在;(3)母公司能否掌控子公司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成员的任命,或者能否从其他投资者处取得他们投资的代理决策权,若能,则控制权存在;(4)母公司是否与被投资方的核心管理者或是与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中的大多数成员存在关联关系,若是,则母公司的控制权存在。

企业在具体判断时,可以根据上述三个方面的条件来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子公司,从而确定是否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对于投资性主体、多个投资方、代理人和单独主体,原概念表述的含糊不清导致集团在判断合并范围时主观意识多于规范要求,会计信息的不真实现象不可避免地存在。新的“控制”概念虽然增加了会计人员执业判断的难度,但是在这些方面有了更加规范的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集团在划定合并范围时就会更加有据可依,从而达到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并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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