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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予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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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的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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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现状加入WTO后的中国,房地产中介市场这块蛋糕的诱惑力越来越大,二手房、写字楼和住宅租赁市场的预期利益至少还有十几年的荣景,房地产中介服务仍然大有可为。笔者就以中介服务最为活跃的上海为例,2002年之前在上海,外资中介机构在国内主要从事的是中高档物业,如以豪宅、休闲不动产、商业不动产等为主的租赁买卖业务,而本土传统的中介机构则主要从事中低端的物业,如普通二手房、商品房……今天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再是单一的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还有房地产经纪等活动,房地产中介企业也不再是单一为卖方(即一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产开发商和二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屋产权人)服务,更多的要对消费者即购房者负责,充当着"中间人"这一角色。在这些专业的交易活动中必然产生专业类型的风险,因此参与房地产中介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需要对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加以了解并作出积极的预防措施。二.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房地产中介从法律角度解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与房地产中介有关的合同。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常见的合同有委托代理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购房者等合同主体其签订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风险,实现交易目的,获得预期利益。(一). 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是目前房地产中介机构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一项业务,其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有:1. 来自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交易主体的风险一般指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的主体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就是说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对于不同的房产所有人,其在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人想卖小房换大房,有的人想低价买高价卖,有的人则是由于出现法律纠纷或陷入债务危机,还有的人是由于婚姻变故或是家庭纠纷。例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况在认定合同法律责任时一般认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买方委托中介机构选购房屋,是出于对中介机构专业人士的信任和信赖,因此,对于交易主体是否合法,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中介机构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给交易一方造成损失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 来自交易标的物的风险。交易标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的有关情况予以调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中介机构应当告知该交易标的物不能进行转让:①交易标的物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②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③房屋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④交易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等。如果房地产中介机构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况而未尽告知义务,给合同一方(一般指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卖方)刻意隐瞒制造虚假证明等而给房地产中介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来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意味着就此产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后果。买卖双方要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过户并颁发产权证书。但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双方对交房时间、付款期限等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其中一方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害。为保证交易目的的顺利实现,房地产中介机构还应提示交易双方对诸如交房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房地产中介机构避免不必要风险和损失。房地产中介机构如何防范以上述及的诸多的法律风险,关键是应当在交易前对交易房屋的产权等情况作一个彻底的了解,谨慎与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委托代理、独家代理等关联合同。同时为了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还应认真审查该房屋产权证明、有无权利限制等情况,如中介机构未能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房屋产权人或购房者因此遭受损失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 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1、过失引起的风险。这一风险包括估价师未尽到义务、受客观条件限制,对可能存在的事项未能如实披露等。一般情况下,估价风险与主观因素关联较大,如因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导致产生风险。专业方面的风险如估价人员未能正确掌握房地产价值标准对估价的影响,使估价目的与估价方法、估价价值不匹配,或估价报告文字叙述不当,造成委托方误解,或估价人员对评估参数及评估信息资料真实性的甄别、价格含义等缺乏正确的把握,而导致估价结果与事实相差悬殊,从而引发估价纠纷风险。由工作态度引发的风险,主要表现有估价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估价报告质量低劣,或受自身执业能力限制,使估价结论发生较大偏差,在未明确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下,就盲目估价,导致估价不实。另外在对国家相关政策理解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轻率确定经济性贬值率或贬值额,以及估价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使估价结论失去公允性,从而发生经济纠纷的风险。2、非过失风险,主要系客观因素引发的风险。包括估价师与他人恶意串通、明知对方有隐瞒行为仍出具虚假估价报价等。除估价人员本身原因外,由客观外界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也比较多,通常情况下有,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未能真实告知评估人员,或有意拖延提供有关证件而造成评估不准确造成了经济纠纷,例如隐瞒产权不明晰、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等情况,致使估价严重失实。同时,法律、经济政策等方面不可预料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风险。另外,由于我国统计资料的发布存在不系统、不完全、严重滞后的问题,给估价操作带来难度,易造成估价失实而引发争议。委托方对估价报告使用不当,也容易产生风险,造成经济纠纷。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其中专章对房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机构、业务的管理予以了规定,对于其法律责任未有专门明确,只是强调了违反管理规定的一般罚则,即行政责任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规定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泛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民事法律责任,通常,合同责任既包括合同约定的责任,同时也包括法律规定的责任。其中,合同各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违约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责任;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以及居间代理业务等方面的服务,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已有明确规定。 ·······························说行天下 朋友推荐的小说网站大全好东西和大家一起分享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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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angduola

多年来不断地品味着《西游记》, 认为它揭示了中国人的思想和性格的某些要素,应当进行深入的思考,探究出这部巨著的核心思想来,尤其重要的是找出包含主题意蕴在内的作者吴承恩的主导思想以及心态意识。本文力争写出笔者更深入更逼近的认识:《西游记》的主导思想--更为准确的说法是创作意识或者心态,是中国人特有的流氓无赖意识。而孙悟空则是一个典型形象--中国人争取个性自由的、野性未泯的、不规范、不科学、无明晰目标的流氓无赖意识所主导的象征形象。这里还需要分辨一下主导思想和主题思想。在笔者看来,《西游记》的主题意蕴是:追求超越、自由、自尊的人生大道及不能实现这种追求的迷惘。这种主题意蕴是作者主导思想在作品中的表现,但这一表现与主导思想比较起来就单纯得多。主导思想可以说就是作者的世界观及其表现在作品中的包含主题意蕴在内的思想意识。 四大古典文学名著的主导思想和主题意蕴的比较必然的做法是首先要作几部古典名著的主导思想和主题意蕴的比较。依笔者浅见,《红楼梦》的主导思想是启蒙的个人自由主义,而其主题意蕴则是在混沌生活中极力追求真善美的人生境界以及这种追求不可能达到的悲怆和幻灭。《红楼梦》的这一思想核心达到了中国古代文学史上最高峰的思想认识水平,建立在对写作当时所有社会思想进行深刻总结批判的基础之上,是中国文学史上从未出现过的新思想的结晶。从书中可以看出,在中国思想史上最为重要的三大家道、儒、佛的思想,作者都有深刻的认识,采撷了其中的精华。至于其它一些思想文化知识,更有不同程度的吸收,说明了作者文化根底的浑厚广博。然而,从这一思想核心自身来看,它的新颖进步却又是前所未有的。它不但是人们常说的资本主义萌芽思想,而且可以说是人类自古就有并且只有人类才有的对于自由的超越性追求意识的突出表现。这在今天也是有意义的,符合人类整体进步的思想主流。《红楼梦》的主导思想可以称为"人学"。《三国演义》的主导思想,是尊刘抑曹以及天道循环的维护正统的儒家学说,可以称为"政学"。它的主题意蕴与主导思想是基本一致的:在一治一乱的天道循环中维护正统王朝统治和封建传统观念。《水浒传》的主导思想是对于人民群众进行教化的"灭心中贼&q uot;的封建伦理观念,可以称为"地学"。它的主题意蕴是:教化人民群众在官逼民反的状况下还要坚持替天行道的思想观念。而《西游记》的主导思想似乎偏向于道教的自由自在,可以称为"天学"。但是,笔者在思想深处却又不能这样简单地认定。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 笔者认为《西游记》的主导思想不属于道学--从各种思想学派比较来看是中国人真正的思想根源。当然,这本书确实具有道学道教思想的极大因素。 一是孙悟空的本领是从道学道教得来的道术。孙悟空遍寻学问,四方求学,最后是在道家那里得到了真本领。二是《西游记》存在着道学的思想观念,例如灭人欲、存天理等。主人公孙猴子根本不像猪八戒那样要一个异性作押寨夫人,或者追求一种爱情。三是对于天宫的封建意识即儒家维护的那种秩序和佛教宣传的那一套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但却又无法选择以致于无可奈何地认可,然而此书没有怎么非议嘲笑道教本体--尽管有对于假道学、真魔怪的揭发和斗争。四是以道教的术语及认识作为全书的基本结构思维,充满了道教的数理观念,如孙悟空有十万八千根毫毛,一个筋斗有十万八千里,如意金箍棒有十万八千斤等。不过,深入研读就可以发现,本书对道学仅仅是一种尊重和借用,而且是敬而远之、避之唯恐不及的,犹如对待佛教如来的神权统治和玉皇大帝的王权统治。道学虽然对个体生命及其发展抱有一定的慈悯之心,但是道学师傅却又宣布和徒弟孙悟空断绝关系,警告徒弟如果暴露师傅的名字就将给予毁灭性的无情惩罚。因而,孙悟空与道学的绝决是明显的。他和道学再无联系,更谈不上发展传播。所学也只是道学的皮毛之术,而不是其博大精深的内涵。他的行为本质不是道学提倡的任其自然的无为而为的行为。即使是孙悟空所学的道学,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维护秩序的正统道教。中国宗法意识的大而化之的真正的原始道学,是民间的、隐藏的,由孙悟空的师傅、又如鬼谷子等修养极深的学问家所传袭。而且,他们是超然隐遁、威严无情、广大无边的。对孙悟空这样一个农村学子的态度很可探究。他们对各种关系如现实政治以及外国关系的处理,与老君的官方招安的道教不同。官方道教一点也不排斥肉欲在内的物欲,精研房中术。官方道学维护传统秩序,协助镇压动乱造反的社会势力,协调各种统治阶级的政治关系,不是像孙悟空的师傅那样明知故犯地教练出一个破坏秩序的大闹天宫的动乱因子。更何况,孙悟空改换门庭,最终公开地投到了佛教的门下,拜唐僧为师,这就离道学道教更远了。那么,能不能从孙悟空最终皈依佛教这一点就说明此书的主导思想是佛教的呢?不能。佛教思维和神通的广大,是孙悟空所无可奈何地承认的,但是他--折射出作为中国知识分子之一的作者的思想意识--并不服膺佛教。佛教的严格等级制度,是孙悟空非常厌恶的。他进行了傲慢辛辣的讽刺,矛头直接对准最高佛祖如来及其帮手观世音菩萨。佛教唯利是图、维护王权的虚伪本质,书中也进行了犀利的揭发。尽管唐僧师徒经历了九九八十一难的取经险途,管理经文的佛门弟子竟然还要索贿,而最高佛祖还以历史上的传教事例来包庇纵容。再从本性上说,孙悟空不习惯这种制度的束缚,念念不忘的是花果山野的山大王以及农庄自给自足的生活(这时已经不再存在反抗王权的思想意识了)。孙悟空存在着回归山野的农民田园意识。这与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家乡观念是一脉相承的。他只是不得已而在各种强大压力下皈依佛教而已。作者的思想意识正是如此。由政治的实践的抗争失败无奈之下转向了思想意识上深层的不满。一个圈子兜转回来,思想和生命已经趋向消极。中国大多数的知识分子都只能是这样的。?非儒,非佛,非道,那么也许是个别人所说的资本主义萌芽形态的个人主义(无人性的人欲的平等的)吗?非也。个人主义,是建立在人的生理欲望的基础上的。而孙悟空则非常奇特,尽管似乎深明大理,理解他人私生活,却毫不以男女情爱为念。他云游四海,从来不想追求那种古今中外都有的异性爱。他模糊地存在一个念头,像猴子一样依样学人,只想钻进一个热闹去处。天宫在他看来便是一个游玩的好地方,并在那里像花果山一样称为大王。与该书同时产生的明代几部文学著作如冯梦龙的三言二拍相比,孙悟空这个形象没有那种情性、那种凡俗。倒是有一种小集体即中国传统的家庭宗族所特有的高高在上、庇护属下的仁爱,可谓盗亦有道。那么究竟是什么思想在做主导呢?《西游记》的主导思想《西游记》究竟以一种什么思想意识来作为主导呢? 答曰:是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的一种中国早就存在的、被道儒法等思想流派所掩盖的流氓无赖意识。这种思想意识,在作者笔下有意无意地折射了出来。首先, 孙悟空的奋斗一生是追求传统的个性的高超、自由、尊严,然而终于被压抑和扭曲的一生,这是自古以来大多数农村痞子的人生历程,还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缩影。 孙悟空靠着泼皮胆量坐上了宗法自然村的家长地位。接着,他依靠求学得来的道家的一些法术,要钻进最高统治阶层中去,结果只是被愚弄蒙,当上了喂养马匹的最下层科员。得知真相后,他怒不可遏,反下天庭,又靠着法术,争上了看似较高但却没有实权的政治协商委员式的政治地位,号称"齐天大圣"。但"大圣"也要受到森严等级制度和实力当权派的歧视,因为一个小小的搅乱宴会的过失,便被整个传统规范世界定为重点打击对象,沦为整个世界秩序所共同诛伐的罪犯。最后,由统治秩序的精神教育文化维护集团--佛教招为"保安处长",取得"斗战胜佛"的职称。孙悟空不但到头来仍然不是统治的最上层,而且没有了一开始追求的那种无压抑的最高尊严,陷入一种如戴紧箍咒一样心态的等级秩序的黑洞中去。经过五百年漫长无望的重压,为了生活处境的改变--主要也出于现实中的孤独无助和思想上的悲观失望,竟然完全不顾自尊地归降了佛教师傅。这是职业性出路的投师,而不是自然本性的投师,更不是理想追求的投师。困境即降,没有什么主义可以坚持,不是流氓无赖意识是什么。中国人自两晋以来的思想轨迹不正是这样吗?!在中国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下,恶性封闭式的一治一乱循环不已。国人产生不出代表新的生产关系的社会萌芽,找不到思想和现实的出路,只好皈依了广大无边的佛教。东汉时传入中国的佛教并没有传播开来。但是,汉代封建大一统社会崩溃以后的几百年动乱分裂,使得中国人更多地接受了佛教,到了唐代就几乎成了国教。孙悟空不过是历史的中国人的一个缩影而已。《西游记》可以说是一部相当数量中国人的生长史、闯荡史。他们以政治自由为其明显目的,以出国为其终点,不甘心而又甘心地沉沦下去。而在近几百年来,这一部分人"政路"不通即成教民,投西方去也,在外国得寄终身而又失去本身或大道。不断地受到歧视和欺,不停地怀疑、批评和嘲笑,但还是屈膝投降外来势力(只是对本国的政治对手没有服软)。而外来的佛教等宗教强大集团对中国的态度从根本上来说是要"教化"即夺心的,就像压迫孙悟空的五指山一样,对中国政府则采取了威压下进行扶植的态度。知识分子中于是产生了真诚信服的"愚氓"唐僧,当然也有更多的高级知识分子像《西游记》的作者一样保持着高超姿态,怀疑、讽刺、叹服、探讨和吸收都兼而有之。而孙悟空则是只有一些谋生之术、不肯信服但被威服的一般社会下层人员。他也找不到更好的途径。这个有着中小学文化程度和精练术数的乡村野小子,闯荡一生,最终没有实现自己朦胧的目标,没有逃脱缺少正确人生和社会理想思想主导因而投向西来宗教的命运。其次,孙悟空正和真正的流氓无赖一样不愿接受任何约束。人所具有的社会性难不倒他,在小集体中他占据了王位。自然规律也难不倒他。他学会了高深的法术,在闫王殿中大展威风,勾去生死薄中的阳寿限制。对等级制度的反叛只是为了自己不可一世的自傲而不是大同或者理想社会的实现。他大闹天宫,叫嚣"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他对佛教祖师,冷嘲热讽。对政治秩序蛮横地不服和蔑视,企图取而代之却不照这种统治的路子来。他对佛教采取了从实用角度的利用,同时又怀疑和嘲讽。参加取经队伍纯粹为了自身的"劳改""正果"。估计他在成佛后也不会丢失昔日在天宫中的散漫本性和浪荡作风。再次,这种流氓无赖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其实出自于人性的本能。佛洛伊德认为,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本能,经常发泄并主宰着行为:侵略性,扩张性和唯我独尊。总是显得超人一等、逞强霸蛮的街头痞子孙悟空是这样,有猴气、猴性、野性的大人物也是这样。这种本能中的流氓无赖意识,是小气狭隘的、阴狠短见的,但同时又建立在追求人在世界上的无限自由所必然具有的心理基础上。当然,这种本能所主宰的意识应在超我理性的辩证统一中逐渐失去主导作用,最终被更高理想的人生目标所支配。看来,孙悟空远远没有达到如此"成佛"阶段。最后,与上述相联,流氓无赖意识是没有明确的最终目的的,只是追求最高统治地位--其实只是名义上的纯粹本性上的个人出人头地的一种本能要求而已。一味破坏的流氓无赖意识不是切切实实的战略战术。孙悟空空有夺取最高权力的叫嚷和蠢动,却没有按照封建正统的等级制的道路夺天下的理性及行为。他不以道为己任而以术为本,重术不重道,不以道对万物。流氓无赖正是这样的,他们是"道"所无法控制的混乱因子,对世界只破不立,对所学所宗只有皮毛之见,猴屁股一样坐不下来进行切实研究,更无创建,无修行。五百年的囚禁中,也只是图一个解脱,满足不甘寂寞的虚荣心。由上述可以看出,《西游记》的主导思想是流氓无赖意识。即是说,作者吴承恩是带着也许自己都没有确认的流氓无赖意识进行创作的。不过,要在这里多说一句。这种流氓无赖意识,在笔者的笔下并不是纯粹的贬意。如果进一步说的话,它的根源是生命本能意识;它是生命本能意识在社会历史上不断表现和积累而成的一种国民性以及人性。这就是下面所说的流氓无赖意识的根源。流氓无赖意识的根源《西游记》的流氓无赖意识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有着悠久深厚的中国封建农业经济基础,有着广大的社会群体基础和绵绵不绝的思想基础,同时真切地反映了作者的心态思想和生命状态及其人生历程。从孙悟空身上,反映出了中国社会数千年历史都存在的特定组成部分--流氓无产阶级。特别值得我们参考的是,这个阶级的政治特性在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有所分析。该文特别对"流民无产者"和"流氓无产阶级"(其实主要是流氓知识阶级)进行了分析。毛泽东,其实一切新社会的创立者都是一样的,都利用这个阶级的革命性,而警惕和制约其破坏性。孙悟空正是流氓无赖意识的集中表现,是中国社会历史特定阶层阶级的象征。首先,我们来看《西游记》的流氓无赖意识的社会群体基础。一是专心钻研政治并从事政治、不事生产、不搞生产力研究的知识分子(形成了教育越多越动乱的中国教育公式)。百家争鸣,都要游学,游士们都以说服君主为中心的政治人物为唯一人生目的。很少人以研究中国社会实质上的突变为人生奋斗目的。孟尝君养士三千,看来只是对现实政治斗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李世民喜欢的"尽入吾彀中的科举",是以社会稳定即李唐王朝永保统治权为目的的。一到科举实行的时候,普天下便有秩序地游走着这种考取功名利禄的知识分子。历代统治者或者争夺者都要争取这部分"斗争性极强"、生命力旺盛的人。他们或者帮助宦官外戚,或者帮助军阀,或者自成军阀夺天下。夺得最高地位的刘邦(管理知识分子)的流氓意识,非常值得研究但却一直被忽视其代表性。中国传统思想中的霸道和王道及相互结合,都从流氓无赖意识中产生。自汉代以后的所谓儒教人物,在《儒林外史》可以看到集中反映:口是心非,满嘴里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行为低贱阴恶,--全都属于流氓无赖心态。社会的强权统治和管理权的争夺,使得老子和庄子发出了"道可道,非常道"、"盗亦有道"、"窃国者候"的愤怒谴责和无奈叹息。在《水浒传》中,高俅和宋江目的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机遇和能力的不同罢了。贫民之子李逵一旦长成便苦尽甘来,凭着流氓无赖的本性在日常生活中即靠威压众人过活,到了夺取权力的时候更是丧心病狂地滥杀一气,终于争到了"不事生产(刘邦语)"的政治地位。他们都不是真正的农民即"事生产者",是"不事生产者"之间的无情倾轧,是对"事生产者"的剥削、迫害或残害,即吃人者。"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知识分子,以政治为最高目的,四处流浪,寻找门径。也有人因为爬不上去而只能从事艺术创作,成就了文化事业,反映和表现这种流氓无赖意识。吴承恩就是这样。应该说明,中国大一统的社会需要这种人,就连人类社会也需要这种极为活跃的因子。不少英雄人物也有这样的游民出身和生存经历,夏禹便是如此。?二是由于不搞计划生育而不断地循环地产生的流民流寇。历代农民,在封建家族观念支配下盲目地大量生育,社会也没有任何限制,往往在一个王朝初期还极力鼓励生育。于是,很快就以几何倍数地惊人数目涌现了富余闲散人员,大大超出了生产能力的增长,造成了经济的困境。加上,政治混乱,土地本来就日益见少而又无法限制土地兼并。失业者越来越多。这些人成为市井流氓,或者散兵游勇。阿q便是这样的可怜的人。于是,结成宗教式谋生团体如帮会势力。终至于啸聚山林,再遇到天灾人祸的导火索,正好燃起熊熊大火。历次农民起义,都是由于中国社会的这一恶性症状所促成的。整个社会于是停滞不前,待到战争及动荡削减了人口,降低了原有矛盾的刺激性,社会便在新王朝的统治下休养生息,进入又一轮生育--膨胀--危机--战争--安定的怪圈。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人数达到一定倍率时,社会就要动乱。三国时期,五千万人被战争夺走三千万生命。而到了封建统治最为完善的乾隆年间,中国人口一下子达到了四亿。社会时时处处都像坐在火山口上。他们的生存意识和斗争意识达到极限。太平天国便成为封建社会末期最大的一次社会动乱。可以说,《西游记》的流氓无赖意识的社会群体基础就是中国自古就有的流氓无产阶级。这个阶级具有极大的可塑性、灵活性和创造性,一无所有也就无所畏惧,这就又具有极大的破坏性,能够造成社会结构的崩溃。孙悟空存在着这些人的特性。接着,我们来看《西游记》的流氓无赖意识的思想根源。第一层次的论述中已经包含了这一部分的内容。简要地说,《西游记》的流氓无赖意识起源于人的本能意识,继之明显地起源于中国道家及百家学说,然而从实践来看应该说起源于民间和历史所有的中国人的流氓无赖意识。孙悟空的历程,同样可以说是人生历程的象征。孙悟空具有人的本性。少年时对人生的目的产生了迷茫,纯粹为了感官的乐趣而游玩。青年时人生从感性阶段发展到理性阶段,但也从鲜活走向僵化。上升交游,四方求学,打破死限,醉生梦死,扯旗造反,失败坐牢,悔过求经,终于从思想上接受"招安",不再有引人注目的行为、思想和追求,从此做了护法的"保卫处长"。几乎每一个人都要经过这样的历程,从怀有一种大而迷茫的志向到最后几乎都失落,最终在现实中被理性化地泯灭。生命就是痛苦,最痛苦的是人生最终价值破灭的痛苦!孙悟空所接受的理性化的道家思想,在其发展中曾经蜕变为墨家和武侠,主张个人英雄主义,纵横天下,替天行道,为所欲为。孙悟空何尝不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游侠!从古到今的中国社会到处都有这种思想意识。生存的艰辛使得国人如此短视和低贱。活下去,是最大的真理。就连作者心态也是这样的。作者只有经历了失落、迷茫、不平、空虚的追求历程,深明中国社会的思想真谛,才能写出这样的著作来。揭示 《西游记》的流氓无赖意识的现实意义揭示《西游记》的流氓无赖意识,对于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有着深刻的意义。中国人的流氓无赖意识根深柢固,绵延不绝,遍及九州,只要看一看现实生活就可以确认这一点。稍有阅历的人都知道,到处充斥着流氓无赖意识。管理人民的官场,贿赂贪污比比皆是。而下层社会,盗窃抢劫令治安成为司空见惯的最大问题。生意场上,欺诈赖账的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以流氓无赖意识为主导来行事的人是不讲什么人格、精神的。他们不怕人看轻,品格低劣下贱,心地阴恶狠毒。不过,在表面上,他们却深得奸诈的真传,满口里是仁义道德,无情地指责攻击他人。自古以来的中国普通人就缺少一种"君子"的风度和心胸。就连文学艺术中也在盛行"痞子小说"(尽管作者会是在一种过激心态下说的反话,但"我是流氓我怕谁"的骂街确实风行全国,道出了人们的心声)和武侠小说(动不动就要指斥和打击他人而不是宽容他人)。建立在落后经济基础和陈旧思想基础之上的中华民族群体的生活和精神是不容易彻底改变的,尽管也在发生着渐变。如此说来,流氓无赖意识正是改造国民精神的一个焦点。在这一点的变革上,以提高人的精神层次、美化人的精神世界为目的的文学应该起到独特的作用。鲁迅先生一生致力于对于国民性的深刻剖析,希望国人树立新的国民性。文学应当改造中国人心底处深藏的流氓无赖意识--"流氓鬼"。不能让这种低级生命存在的需要和阶段就像精神胜利法一样的流行精神病再来操纵中国人的灵魂。文学应该让中国人树立一种新的人生意识,那就是传统早就有过而被长期封建专制所压抑和扭曲的民族魂:自强不息,开拓进取,克己奉公,包容博大。让新的中华大道树立起来,这就是个性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利用现代民主政治为平等个性的发展提供社会科学条件;利用高科技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为人们建立"衣食足而知荣辱"的生活基础。既有社会正当约束的认可如计划生育政策,又有个体创造的极限发展。像孙悟空那样的盲动,不能再继续下去了。《西游记》是在中国文学史上唯一一部通篇塑造主人公的长篇小说。由此,笔者希望产生新的中华大道所主导的孙悟空形象。《西游记》这样一部哲理小说,作为中国人漫长发展过程中一段思想意识历程的记录,有待于学者的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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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亦忆

赵云,字子龙,常山真定人。三国期间著名将领,《三国演义》中的主人翁之一。众所周知,在《三国志》这所谓的“正史”中对此人记述甚少,以致人们对罗本的《演义》议论纷纷。可这“正史”也并非记录片,史官趋炎附势的春秋笔法我也暂且不论,罗本之所以对赵云浓墨重彩地渲染无非是借以表达小说的思想,在下也就不妨将赵云做一艺术形象来分析。基于以上原因,下面便开始梦回三国,走近赵云。驰骋疆场,常胜将军“醉卧沙场君莫笑,古人征战几人回”。战场是残酷可怕的,危机四伏;势如破竹的长枪,虎虎生威的大刀,暗中击发的弩箭,甚至出其不意飞来的一面盾牌都可能使人口吐白沫,晕厥马下。以致有“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之说。因此兵将能“劫后余生”就万分庆幸了,更何望“驰骋疆场”?由此观之一切诸如“一吕二赵三典韦”之说的武力排行都是虚幻的,而这些排名也都源于人类(尤其是中国人)的变态心理和虚荣心,其实世事难料,一切皆有可能,因此一切排名都是幼稚和弱智的。但如果真要排也只能排胜率,而胜率很大一部分都看人的处世和谋略,武力当然是基础,但善用者方可常胜,正如善用贤才可得天下。以下分三个时期来评析赵云的战绩:1. 少青壮年:这时的赵云锐不可当,锋芒毕露,初战便击败文丑,之后又挫败袁绍,跟随刘备后更是指哪打哪,无往不利,更有长坂雄风,截江救主之佳话。然而赵云也并非一味鲁莽;从孔明之言知诈败以诱敌,从徐庶之计知以智破八门金锁阵,可见青壮年时赵云已颇为老练,知藏锋,也知好钢需用在刀刃上。单骑救主于长坂使其深得刘备信任并扬名天下,截江救主进一步消除了与刘关张之间的隔膜……而不似关、张之辈每临阵则锋芒毕露,张牙舞爪,称万人敌。至于两种作战心态孰优孰劣,看看三人下场便知……可见初期的赵云长枪白马英俊潇洒的背后是一个及时雨的形象。2. 中年:人到中年,历遍沧海桑田,经历过庞统军师及许多战友的殒身,赵云从中又学到了很多。在少年老成的基础上又韬光养晦,不作出头鸟,甘当救火员,争做封喉人。计取桂阳足见其智勇双全,护主访吴足见其临危不乱,雒城阵前救张飞、北山军中护黄忠则更见其老谋深算,一针见血。而汉水一役侧是赵云的巅峰之战,其间智勇谋略不予细说,“正史”也有记载,可参照《史记·李将军列传》,对李广和赵云进行比较。这也是我最欣赏的一役,赵云竟能“虚则虚之”智败奸猾的曹操,可见其功力深厚。再者就是很久以后的猇亭救主了,阻谏不成的赵云也希望在沉默中爆发,至于刘备我不必细批,而赵云则是仁义忠勇大放异彩,还赢得了刘备托孤之信任。可见中年赵云更加沉稳,该出手时就出手且出手必胜,正如“暴雪出品,绝对精品”,作一位常胜将军与做一个常盛的公司是有相通之处的。3. 老年:老年不服老,人之常情,赵云亦如是。从独领汉中北伐小有成就,到南征平蛮完成关键任务,到随诸葛亮北伐力斩五将,赵云又让天下为之一震,仿佛廉颇在世,重现长坂雄风。然而老矣糊涂,赵云也险些重蹈黄忠的覆辙,所幸有诸葛亮运筹帷幄,才保住了一世英名、蜀汉声威。此后赵云与邓芝自箕谷全身而退后,便再无建树,安了此生,一生未尝败绩,可谓壮载,当为此浮一大白!浮沉宦海,亢龙有悔身为武官,赵云在五虎大将中官职是最低的,也与其能力不符。从牙门将军,到翊军将军,到中护军,征南将军,永昌亭侯,再迁镇东将军,再左迁镇军将军,最后谥顺平侯。前二者处于刘备的困难期,意义不太大,就从中护军开始吧。赵云初期不贪功,不图利,不近财色酒乐,十分谨慎(很符合真三的套路),做到了清正廉洁,当上了中护军。这个中护军嘛,具体地说是掌握统帅中央军队实权,调度兵力,选拔武官的一个官职,其实是一个既安全又舒服而且十分重要的位子。比之于关张等守边大将,如果后者是梅西,那么赵云就相当于里克尔梅,看似同样重要的二者其实付出不同而作用皆很大。梅西拼抢多,受伤也多,而里克尔梅则只须送出几记精准的传球就可助攻得分。同样,关张连年征战,名虽胜于云但出生入死反不及云活得惬意,倒不是我说云无勇,只是赞其明哲保身耳。况且中护军这位子没点文凭也是坐不了的。而中护军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官职,看看三国的中护军,如魏之韩浩、蒋济、夏侯玄、司马师,吴之周瑜,蜀之费袆,足下便知赵云在做什么了,他们皆君主心腹且多为文官,运筹帷幄,培育祖国的花朵,选拔优良品种,堪称国之顶天白玉柱,架海紫金梁。由此可见赵云的能力。再看贬为镇军将军之事。事由马谡失街亭说起,赵云方面一切顺利,但诸葛亮却因马谡失利而不得不退,而赵云虽无过,反而有功,即使算为出师不利,也可功过相抵,可为何又贬为镇军将军呢?只有一种可能----自贬。这又是为何呢?《易》云:“亢龙有悔”。此“悔”乃“缺陷”意也。即高飞之龙有缺陷,龙即使能飞的更高也不要高飞。龙乃人创祥兽,是被奉为完美的神,那为何“亢龙有悔”呢?我暂且不细讲,且举几例:1. 关羽 话说关公擒于禁、斩庞德,水淹七军、攻拔襄阳,威震华夏,曹操为避之犹欲迁都……此时他已达人生的顶峰,可偏过峰即走下坡路,洋洋得意的他缺陷毕露,以致吕子明白衣渡袭取荆州,关公父子死于非命。2. 刘备 刘备称帝后显然是兴奋过度,自恃位高,便连最信任的孔明、赵云的话也不听,去东吴送死,最终玩够了,命丢了,蜀汉也虚了……3. 诸葛亮 刘备死后诸葛亮辅佐后主,可见不仅刘阿斗扶不起,刘备也不易扶;然而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高位引得万人猜忌,包括刘禅,以致在呼风唤雨之时北伐大业即将完成之刻被后主信馋而召回,功败垂成,饮恨一生。可见赵云知隐忍,急流勇退,真得以明哲保身,安度晚年。并非是云不忠不尽力,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纵析当时势,云此举是利己利国。此举自然也给了孔明一个台阶下,却促使他继续北伐。须知“琼楼玉宇,高处不胜寒”,亮于此则差云很多,最终不量力而行,客死他乡,其心可嘉,然行不足鉴也。无功久战空损国力,或为亮之过也。由此观之,明哲保身、功成身退确为为官金典。赵云虽为武官,然为官之道比之于文官则有过之而无不及,处处尽善尽美,利国利己,令人钦佩。世事洞明,人情练达以此评价赵云实不为过。不得不承认云思想品行高尚,很有修养内涵,也难怪在时隔千七百年后今天仍是人气最高的武将。现举几事以彰其行:1. 计取桂阳 太守赵范以嫂樊娟之美色诱之,云固辞不许。时范已与云结拜,云曰“范嫂亦云嫂也”,遂叱之。由此足见其洁身自好,不近女色。2. 为民请命 益州既定,先主欲将成都民宅分赐诸将,云阻谏曰:“百姓初罹兵革,须抚之恤之方可得民心,当尽数归还。待天下一统在各返桑梓才可享受”。刘备善之。足见云之仁德,深明大义。3. 箕谷兵退 云全身而退,有军资余绢,亮使分赐诸将,云曰出师不利不当赏赐。请入府库须十月为冬赐。亮大善之。由此亦足见云之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纵观五虎大将,唯赵云最趋完美。关羽“刚而自矜”,“善待卒伍而骄于士大夫”,张飞“暴而无恩”,“爱敬君子而不恤小人”,马超“阻戎负勇”,黄忠“常先登陷阵看这些所谓的正史记载便知罗本为何要彰显赵云了,因为从有限资料来看赵云最有条件。再看谥号,关张黄马分别为:壮缪侯、桓侯、威侯、刚侯,足见其好斗勇狠。而四人结局都没有赵云这顺平侯好,也又真叫人羡慕。性格决定命运,赵云的性格决定了他长胜不败的完美人生。“柔贤慈惠曰顺,执事有班曰平,克定祸乱曰平,应谥云曰顺平侯”,足见云之魅力。不论是结合野史看正史,还是演义,赵云都是一个十分精彩的、值得研究的人,学史者不当皆以正史论,当理性的分析,结合正史来研究。近来书店中“品三国”者比比皆是,没有一个敢论赵云的,品来品去还是那几根老骨头,辗转多人之口舌后仍被人轮着品,“大家”品味果然不同凡响,数黑论黄,装腔作势,叼着正史便滔滔不绝,从此君之口经那君之齿又沾这君之舌,令人无奈。倒是几位网友说的颇有深度,然文不甚深,语不甚俗,平易近人,令人叫好。且有长篇大论赵云者。在下久浮沉于学诲、书海、游戏泉中,于喝茶时闲作此篇,聊抒所怀。谨向罗贯中及天变雨纹兄致敬,向易君等人报以最长的手指。此乃一家之言,虽漏洞百出,亦实悠悠我心,亦当以此篇向赵云致敬,亲身为后人演绎了这一段千古传奇,供我们品味吟哦,悠哉游哉啊。不管是不是正史,就算把这当作一部“史上最卖座的电影”来欣赏,也不为过呀。不过再回头看来,赵云这么牛的人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重用,倒真有种“奈何青云士,弃我如尘埃。珠玉买歌笑,糟糠养贤才”的悲凉之感。不过反观赵云的人生谋略,连我都颇感压抑,何况子龙呢?于是我便在此为《演义》第九十七回“常山有虎将”诗后加上一段,加上一段“后现代解构主义”(无厘头)的“赵云结局”:然事果如此耶?非也。却说云北伐归来倍感心力交瘁,厌倦了刀光剑影,便不传二子武艺;厌倦了宦海浮沉,便决心退隐山林,不问世事,莫管他什么汉魏蜀吴晋,只管清风明月,猿鹤松竹。于是他与二子间入汉中,伺一风起之机,使出百步穿杨绝技,射断了孔明庭前的松树。众人大惊,皆以劲风断树,无不骇然。孔明就占一课,疑为损一大将。云闻之大喜,逐令二子披麻戴孝,谎报丧情。而后归隐山林,不问世事,与于吉、左慈为友,猿鹤为朋,妻子则为之守坟,此后便无人知晓。直至咸熙元年蜀灭时,才有人于定军山南一山丘上见一老人,似已逾百岁,其人狂歌恸哭,歌曰:太白何苍苍,星辰上森列。去天三百里,邈尔与世绝。中有绿发翁,披云卧松雪。不笑亦不语,冥栖在岩穴。。。。。。不必说,正是赵云,而此山丘正是诸葛亮所葬之处。却说当日孔明袖占知云未死,而云仍自谓得意,日后孔明前往拜谒赵云,云方惊疑。二人互诉衷肠,孔明对子龙表示理解,子龙也对孔明的执着表示钦佩。此乃后话,不表。不论正史、野史,都并不可靠,既如此,又何必计较于正野之别呢?倒不如以之为基,怀着一种审美而艺术的心,去尽情地推测,没准最多人达成共识的那种便于史实八九不离十呢?人言“历史不忍细看”,我言“历史何须细看”,只要能使吾曹受益匪浅,即是以史为鉴,又何须分正、野呢?当今学者过分执迷不悟于正野史之分,以致随便找一本历史人物之书便满卷疑团。可为何不化疑团为设想,再从中得出教训呢?而这或许便是悟性吧!一青灯,一黄卷,一莲座,数年枯禅便参悟人世玄理,而成为得道高人,这在当今已不多见。或许赵云在《三国演义》中是虚构成分最多的人吧,而演义本身就是虚构居多,于是赵云便成为了它借以表达的忠、孝、义、节的代言人。我喜欢这个角色,也希望世人论及云时皆能发挥想象畅所欲言,莫随老儒入黄土,且伴畅想登鸿途!诗万首,酒千觞,几曾着眼看君王?野记正史皆宦语,且将梦呓换沧桑。以上便是鄙人对赵云的一些看法。后半部看似跑题但却为主干之基础,看官览后也必能各有所感,就连我自己写完后也感触良多。过去在下也写过不少三国题材的杂文,但如今真冠以论文之名却使我无从收尾了,别越写越多了。只有感谢看官能通篇读下,如此在下便欣慰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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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法咯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 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 (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 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说行天下 朋友推荐的小说网站大全好东西和大家一起分享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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