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丫头19868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正逐渐凸显并日益得到重视。家庭暴力已演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了妇女身心健康、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农村妇女受家庭暴力案例数据呈上升趋势,体现出复杂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就__县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策。
“你有没有被丈夫打过?”有一些妇女隐瞒了自己被殴打的事实。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妇女顾及脸面,怕旁边人笑话。当问及“有没有被打过”的这个问题时,她们显得犹豫,最后才说“没有”。二是农村妇女对丈夫的暴力有很大的容忍度,只要打得不是太厉害,丈夫打老婆的事不值一说,尤其是年纪大些的妇女,她们很爽快地回答:“都过去了,不算啥。”甚至于还有的妇女觉得丈夫打自己,是因为自己确实做得不够好。第三,对家庭暴力有一个识别的敏感度和认定的标准问题,农村妇女把丈夫的小打轻骂称之为“扯皮”、“脾气急”、“不是真的往死里打”,可以不列入“打”的范围。调查中,询问被打的理由时,回答千差万别,最主要的还是因为家务琐事或观点不一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妇女在遭受家暴后认为,“肉体的伤是轻,精神的伤害最重”。
1、封建思想残余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尤其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更为突出,做丈夫的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认为只要不过分,丈夫打妻子很自然,一旦被丈夫殴打,只好自认倒霉。这样,就为丈夫的施暴行为创造了条件。
2、立法不足和现行的司法举证制度是家庭暴力存在的主要原因。目前为止,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法律法规还没有做具体规定,大部分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注意及时取证,导致在诉讼中难以举证。妇联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组织,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多数情况只能接待和倾听受害妇女倾诉,指引其依法解决;司法机关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一般不愿介入家务纠纷,致使反家暴联合机制难以有效落实。
3、农村基层干部重视程度不够,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升级和蔓延。农村传统观念中有这样一种认识,即“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许多农村基层干部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家事,别人管不了,也没有必要管。由于基于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积极性和公正性,对家庭暴力案件调处中存在“劝和不劝离”倾向。
4、受害妇女的软弱和一味忍让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成因。一些受妇女往往因为考虑到子女和社会舆论压力而一忍再忍,导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95%的女性是多次遭受暴力侵害后,才要求调解,她们中的多数人认为,男人脾气上来了打一下是正常的,她们一般都不会想到要用法律来解决,其结果是一而再,再而三,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无法忍受,直到男方要以暴力赶自己出门或者危及到生命安全时,才会想到寻求法律保护。试想,如果在第一次遭受暴力侵害后,就能冷静地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那么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是可以得到有效遏制的。
5、喜新厌旧和婚外两性关系的发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响的人,尤其是那些先富起来的人,腰缠万贯后,就滋生了“饱暖思淫欲”的思想,为了踢掉原配偶,人为地制造矛盾,采用殴打、折磨、等手段逼使原配偶同意离婚或原配偶无法忍受时主动提出离异。当然,也有因妻子有了外遇后,致使丈夫采用武力解决的。总之,哪里有喜新厌旧或第三者,哪里就很有可能出现暴力,这是当前家庭暴力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此外,一些家庭中,由于女性经济不独立或经济收入偏低,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夫妻间对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不一致,夫妻之间的性格及关系不和谐、爱好不同等等也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
1、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相当多的农村家庭中丈夫处于主导地位,受传统观念影响,加之个别男性倚仗自己是体力上的强者,对妻子破口就骂,动手即打。妻子在暴力侵害中失去了人格尊严,失去了健康,甚至危及到生命。
2、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由于家庭暴力影响了夫妻感情,很容易导致家庭破裂。在这种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和厌世心理,他们感到自卑、孤寂,变得情绪低落,不相信任何人,会严重影响学习和身心健康,有些孩子因忍受不了父母整天的吵闹、打架而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巷尾,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甚至死亡,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个别的还会引起家庭之间的暴力冲突,酿成血案,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1、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国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是反家庭暴力的关键。要广泛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纠正“打老婆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清楚家暴也是违法的这一浅显道理。要大力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倡导在家庭内发扬民主,男女平等观念,应通过开展“平安文明家庭”、“模范夫妻”等评选活动,促使婚姻美满、家庭和睦。
2、加强立法,从源头抓起。一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残害妇女。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真正落到实处的少。为此,执法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应建立公、检、法、司、妇联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妇女维权的政府行为,做到维权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各级妇联组织要定期向有关党政部门汇报和通报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支持配合,使严重侵害妇女权益
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三是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应当在各级人民法院成立妇女维权法庭。审理维权案件时,妇联干部以特邀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审理。四是对受害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条件差,用法律手段解决时,受到很大局限,各级妇联和司法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尽量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如: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代为辩护等等,使受害者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在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婚案中,受害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索赔。而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场合的隐蔽性和私人化,难以寻找证人,而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是最好的证据。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的建立应选择在司法机关设立,伤情鉴定应做到及时、快速、准确、科学可信,同时还应做到保密和对受害人应有的关心和尊重。
5、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文化素质偏低,不仅限制了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能力和担任社会公职的广泛性,也使许多女性对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持冷淡和消极的态度。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决杜绝新文盲的产生。鼓励女性通过各种渠道,提高文化素质,掌握生产技能;其次,要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由于文化素质低,妇女缺乏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能力,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淡薄,以致有的妇女在家庭中遭到歧视、或残害时,不懂得也不敢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认为是“命中注定”。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妇女都能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培养女性的“四自”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女性的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要从根本上肃清夫权主义、大男子主义的毒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社会组织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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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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