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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并日益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力量。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和特点,即:物业管理行业发展速度快,物业管理领域不断拓展,物业管理行业逐步规范,促进人们住房观念的转变;探讨了当前我国比较普遍的“建管一体化”、由当地房管部门或本单位自主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等三种物业管理模式,并就如何物业管理模式探索与创新提出了六方面建议:一是要积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二是要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三是要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提升物业管理规范化水平;四是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进居民小区的自治管理;五是要加速引进竞争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六是要大力开展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物管行业的服务水平。
【关键词】物业管理;模式;创新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物业管理已成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行业,并且事关百姓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发展,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关注。目前,物业管理的服务层面也不断扩大,已经从清洁、保安、维修,延伸到商务娱乐教育等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物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的现状和特点
(一)物业管理行业发展速度快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物业管理获得了非常迅速的发展,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管理力量。以浙江为例,据调查,杭州市在近10年的时间里,物业管理企业从2005年的314个增加到2014年的3517个,增长了10倍。2014年底,宁波市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402家;温州市有物业企业288家;绍兴市有物业企业305家。湖州、台州、金华等市的企业数量也呈不断上升的态势。
(二)物业管理领域不断拓展
新世纪以来,我国物业管理服务领域由小到大,不断拓展,从普通商品房到房改房的老旧小区,从住宅物业到办公楼、大专院校和商业物业,从小型配套到大型公建,从单一类型物业到综合型物业,从纯市场的物业服务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的物业服务。物管范围逐年递增,逐年扩展,覆盖类型已涉及住宅、商业、办公楼、市场、医院、学校、广场、公园等各个方面。
(三)物业管理行业逐步规范
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各级职能部门不断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发展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审批办法》、《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等物业管理行政规章或行业规范先后制定、颁布和实施,对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4年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在原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又上了一个台阶。
(四)物业管理促进了人们住房观念的转变
对住宅小区和高层楼宇推行统一的专业化物业管理,确实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带来了诸多方便,使他们获得了安全、舒适、优美、卫生的生活、工作环境,从而使广大业主的住房消费观念发生了很多变化。通过近几年的发展,人们逐渐转变思想观念,对物管的接触日益增多,对物管职能作用的认识不断加深,使得物业管理越来越受到更多人的接受和认可,物业管理收费难度逐渐减少,收缴率逐步提高,更多的业主已经将物业管理开支视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住房消费。
二、我国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模式探析
不同类型的物业,使用性质存在明显的差异,管理和服务的内容也就各有侧重。目前,我国运用比较广泛的物业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建管一体化”的物管模式
开发商对房地产项目从开发建设、销售到售后管理,实行一体化运作。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2%左右的企业属于开发单位出资成立的物业公司,它既能够充分发挥房产企业市场优势,实现开发、建设、管理的“一条龙服务”,实现物业管理与经营活动的有机结合;又能够通过实现良好的管理和提供优质的服务,来不断打造房地产开发企业商的信誉与品牌,进而不断提升物业本身的社会经济价值,提升商品房含金量、吸引力和销售量,从而产生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反过来又为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重要的财力支持,从而形成以房建养物业、以物业促开发的良性循环机制。物业企业全国前三强的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和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二)由房管部门或单位自主管理的物管模式
在行政型和福利型运行模式的影响日益减少的时代背景下,这种房管部门或单位自主管理的物管模式也面临着被淘汰的可能。这种模式下,管理对象多为老公房或单位福利房等中低档物业,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是行政性补贴,个人支付的费用很少。住户如有意见或公共设施出现损坏需要修理时,可以直接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反映,通过行政管理途径使问题得到解决。由于此模式的单位后勤部门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在经济利益上难以和原单位脱钩,经营管理工作也受到较大限制,难以实行物管企业内部的职能分解和政企分离,使得物业管理公司的“造血”功能严重不足,从而难以真正形成现代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管理的现代物管新机制。
(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物业公司的物管模式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合法程序建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对物业进行管理的企业性经济实体。它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合同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收取相应的报酬。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管理思路清晰、市场意识强烈、服务对象明确、成本概念清楚、公司机制灵活、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管理效果相对较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强大的生命力。其主要弊端是管理费用比较高,很多中低收入居民承受不起。由于在物业管理体制法律关系、人们的消费理念、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服务意识与管理水平上还存在诸多问题,目前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经营困难,处于非赢利状态。
三、加强现代物业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深化对物业管理的认识
对物业管理问题定位要有一个新的认识,物业管理不仅是一个新型产业,更重要的是把它纳入社会管理的内容,要纳入综治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等加以研究、探索。全社会都应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规范和完善。
(二)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在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监管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引导业主委员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决定,从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解决开发商遗留问题,要靠物业公司自己和开发商“划清界限”,加强对业主宣传,明确开发商的责任和物业公司的责任。这样,物业公司能在开发商遗留问题方面减少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三)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提升物业管理规范化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既涉及与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关系,又涉及与供水、供电、供暖、煤气、物价、工商、税务、市政、环卫、绿化、邮政、电信、交通、公安、管委会、派出所、居委会等关系。这些关系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政府要通过自己的权威加速建立物业管理法规体系,为物业管理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例如: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给予物业管理公司相应的权利。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对那些无理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来达到目的。但对诉讼成本较高,诉讼程序较为烦琐的问题,物业公司也不必却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地去维护自身权力。
(四)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进小区内部的自治管理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决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物业主管部门应重视小区业委会的组建工作,并加以指导、帮助和协调。而经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委会,应积极地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协调小区矛盾、维护业主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加速引进竞争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
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有竞争才能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的水平,才能使物业管理行业充满生机和活力。要加速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物业管理的规模化经营,实行品牌化发展战略。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优胜劣汰,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节约管理成本,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此外,应明确建设与管理的责权利,逐步推进分业经营,改变物业管理依附于房地产开发的状况,使物业管理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从体制上解决建管不分的弊端,通过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接管验收制度,明晰物业管理各方的责权利。例如:笔者服务的浙江新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投资组建,成立之初属于“建管一体化”模式,只服务集团内部。2002年走向市场化,经营方向上术有专攻,以企业、机关智能化办公研发大楼物业服务为经营方向,形成了自己的高端服务的品牌特色,目前管理物业面积100余万平方米,服务的客户有副省级国家机关大院、大型国企总部、上市公司总部,多处物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在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大力开展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物管行业的服务水平
物管公司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养,着力培养服务意识及经营意识。物业公司已经向特色服务、亲情服务、个性服务等领域拓展延伸。一方面,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强化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全心全意搞好优质服务。要借鉴国外或发达地区的经验,抓好培训,如物管行业市场化发展程度较高的香港,除了职前培训、在职培训、专题讲座等,还注重思想作风、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服务态度等教育。对于管理人员,还注重学历提升和专业课程学习。相关部门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物管人才的培训力度,改善目前物管人才难觅的状况,促进物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强化合作意识,加强物管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合作。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物业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与共的物管企业、无关人员和业务之间的良好关系,切实实现物业管理中的良性循环。例如:在假期的时候会为业主的小孩提供社区活动,业主上班时把小孩托付到客服中心,物管将带孩子去物业的各个部门体验学习,比如带到绿化部门去学习种花种草,以及学习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此外,如果业主家有老年人,物业每天白天也会每隔3-4个小时打电话进行沟通或者上门照顾。同时应成立行业协会,多渠道吸纳专业人才,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能力。建立起一支服务理念先进、服务技能高超、运作效率高的物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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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实施“营改增”是“十二五”期间重大的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伴着“营改增”试点的深化和平稳的推广,辐射的范围和税种也日益渐多。服务业已经纳入“营改增”的实施范畴,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业,且是最后进行“营改增”的行业,物业管理公司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亟需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度剖析。本文将参考其他行业“营改增”后给其行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和变化,梳理“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策略,为合理的税务筹划,避免税务风险,保证物业管理公司营业利润的平稳增长,为物业管理公司的长久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对策;物业管理公司
我国从九十年代开始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存在和征收的税务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大背景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程度不断加深,新经济形势下,各种货物和劳务之间的分界线已经越来越不明显,两种税种同时征收的税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走向世界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在税制征收中也存在固有的制度缺陷,税制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当前阶段物业管理行业的税负偏高,两种税种同时征收并存的局面让物业管理行业更是难以拓宽发展领域,对其物业管理行业松绑,使其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企业开始进行“营改增”的改革。
一、“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影响的浅析
这几年随着“营改增”在我国不断的发展和完善,2016年作为“营改增”的收官之年,怎样使物业管理企业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克服掉负面影响,比如短期内税负会较大幅度的上升等问题,还需要全面的梳理其影响,做好应对税制改革后降低负面影响的工作,税制平稳的过度,这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税务方面工作的关键点。“营改增”对我国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营改增”能促进物业管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物业管理的现代化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现行的物业管理收费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系,导致物业管理企业出现税负过重的现象。“营改增”实行后,物业管理行业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解决两税种并存征收时,抵扣混乱,抵扣链存在断层而导致税负加重的弊端。从企业长远发展看,“营改增”税制的实行使得企业税收更加统一,抵扣链条断层混乱现象逐步消失,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大幅度增加,减少企业的负担。因此,实施“营改增”后很明显的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经营水平。
(二)“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利润增减变动的影响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在短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会出现不降反增的反常现象。对小规模纳税来说,税率下降的情况下,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收入。但是对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来说是很大不同的。首先从制度本身讲,我国此次“营改增”在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1%和6%的两档税率。直接结果是物业管理公司从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更变为6%的增值税,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成本中,绝大比例的成本由固定成本和人工薪酬为主的劳务成本,这些成本是不可能产生进项税额的,这就导致了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当少,双重作用之下,物业管理公司短期内税负会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典型的例子是,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保洁人员的工资支出,食堂购买蔬菜等农产品难以获取增值税进项税的专项抵扣等都会在短期内增加公司的支出,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营改增”能够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这对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监督体系统一、统一财务核算口径、提高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批露报告数据的真实可靠性等行为有着正面的作用。在进行税制改革后,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重复、混乱征税现象被解决,填补了征税漏洞,简化了财务核算,让给多企业获利,尤其是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微利企业。此外,“营改增”的实行也对加快了调整物业管理行业的产业结构,扩大市场范围起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
二、物业管理公司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建议和对策
(一)积极的做好税务筹划,为合理合法避税提供参考和建议
物业管理公司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必须及时了解和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的变动,提前基于政策法规进行合理有度税收筹划。首先,税收筹划要立足于本企业,着眼于本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由专门的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全局统筹规划。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定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针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比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务必采取以酬金结算的收费模式来降低纳税的数额,相反对于一般纳税人,则采取包干、转包的模式来减少税额的支出,在采取不同的策略的时候一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争取最大额度的税收优惠,不可逾越法律的红线,造成企业和国家利益的流失。此外,还需要合理划分收入,因为不划分收入将从高税率征收,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税负。与此同时,要合理的安排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营事项,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服务对象,争取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限度。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管理的力度
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顺利实行“营改增”的前提,票据是增值税缴纳、抵扣的有力合法的凭证,这就对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严格遵守我国对增值税征收的相关法律规章。此外,务必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流通、销废,依据企业有关制度进行。比如:对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揭发,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立刻向税务机关做备案等。增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个环节的管理,强化税收风险观念和意识。
(三)提高物业管理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体系
在新的税务体系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观念和思想意识。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良好配套的财务管理体系,一个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河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管理的水平。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根据当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自己的财务管理体系。因此,必须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和防止企业非法现象,比如私自挪用资金等现象的发生,防止企业资金的非法流失。不容忽视的是还应该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构建企业内部完善的控制机制。
(四)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行政模块的优化力度
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主要有:保持原有的财务税收补贴,保持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部分收入减免税收等积极的优惠措施,以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运转。此外,还需要扩大简易征收的范围,这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压力,增强其资金的持续运转。实施保障性住房,比如廉价公租房的税收优惠,通过降低廉租房用户的税收压力来策应物业管理企业税负的减免。最主要的是政府的一些列的补助要降低其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要求,惠及更多的物业管理公司。
三、总结
我国“营改增”的税制的改革,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当务之急是物业管理公司抓住机遇,积极的借助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筹划自身税务,完善和更新自身的财务管理体系,尽快融入到新的发展环境中,使其自身税务核算更加规范合理,以此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进而促进物业管理公司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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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哥觅食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热点问题研究 物业管理是现代化城市和房地产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作为一个新兴的专业行业,对于我国法律而言,它还是一个崭新的领域,我国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的国家立法,只存在一些立法技术高低不一、立法权限各不相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房地产业加速发展,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亟需探讨研究,物业管理立法亟待完善健全。现就青岛市或全国物业管理事务中出现的几个热点问题加以分析,以供立法或实务操作中参考。 一、物业管理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调节原则。 物业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的法律关系。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委员会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管理而相互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物业管理中最基本的一种法律关系。2、物业管理中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对物业管理活动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主体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法律控制或调节。如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的法律调节。3、业主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指业主之间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民主协商,制定本物业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基本制度等,共同遵守,实现物业小区的自治管理。 笔者认为,鉴于物业管理具有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重特性,对于其中纷纭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调节应坚持以业主自治为基础,同时适当加强政府调节和监管。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对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方式、收费等,应坚持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一致为原则。目前,我国地方规定均对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这只是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初期的过渡性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应逐步交由市场进行调节,以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与效率。而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定等行为,基于对业主利益的维护和上述行为的特殊性,应适当加强政府管理和立法调节。至于业主间的法律关系,应坚持以业主协商自治为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允许业主通过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以及物业管理基本规则等,协议约定增加或放弃有关权利与义务,以实现对物业积极有效的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它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这种制度设计实现和保障了众多业主对公共事务的民主高效的管理。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部事务进行自治决定,但对外能否直接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呢?在此,有必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加以探讨。 实践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已非常普遍,其主要源于地方法规的认可。而业主委员会对侵犯业主利益的当事人能否代表业主直接提起诉讼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分几个层面加以分析。首先,业主委员会以何身份参与诉讼呢?个人认为,业主委员会并非企业或社团法人。部分地方法规直接将业主委员会界定为社团法人,笔者以为不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业主委员会本身是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维修基金等皆属于全体业主。那么,业主委员会应作为何种身份参加诉讼呢?笔者以为,立法上可将其界定为其他组织,以实现其参与诉讼保护业主利益的目的。其次,业主委员会是直接作为原告还是做为业主的代理人进行诉讼呢?业主委员会起诉之目的并非为了其本身权益,主要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不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或部分业主共有权益受到侵犯,业主委员会只有经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授权,才能参与诉讼。最后,业主如何授权业主委员会代理诉讼呢?对于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可按照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章程有关诉讼的规定,或直接进行诉讼或经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诉讼,其判决结果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对于部分业主共有权益受到侵害时,则必须另行具体授权。不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况,均应向法院提交上述有关授权文件,或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或业主授权委托书。 有鉴于此,未来立法应直接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或立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依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可以对外行使以下权利: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以及办理为参加诉讼而委托律师。当然,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则要相应制定有关程序,如决定诉讼或选择律师的表决权比例。2或立法规定:全体业主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业主委员会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全体业主承担后果或责任。惟有如此,才能避免业主逐一授权诉讼的繁琐程序,节省诉讼成本,并实现物业公共管理的高效运转。 三、承租人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 我们知道,业主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其基于产权所有人的身份,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聘用物业管理公司和接受物业管理服务。承租人作为非产权使用人,其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呢?其行使权利与义务的根据又是什么呢? 部分地方法规规定,非业主使用人与业主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并一起参加业主大会;或列席业主大会,并享有建议权、知情权。但各地规定均不完善或具体。 本人认为,承租人租赁的物业并非简单的物理性质的房屋。现代意义上的物业,应为附有各种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居住者接受物业管理制度制约的物业,即物业含义已向人文化发展。因此,承租人使用物业时,应有权享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并必须接受物业管理制度的制约。 但我们必须知道,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既存在共同利益,也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二者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应该是不一致的。非业主使用人一般不关心物业的长期利益,不愿过多注意养护物业公用部分,作为业主也可能不关心在出租期间的物业管理质量。因此,应采取一定的权利架构互相制约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以达到对物业的精心养护。 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有些可由法律直接规定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享有和承担,有的则应根据非业主使用人与业主间的约定来确定。对于一些非业主使用人生活必不可少的权利和保持物业小区生活环境所必需的义务,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同样享有和承担。比如,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而对于其他的权利与义务,应尊重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间的约定,以使民事交易更为灵活,充分发挥物业价值。另外,业主与承租人间的关于物业管理费用交纳的约定,毕竟属于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在未得到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若承租人欠交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应有权向物业所有人催交。 四、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广义的前期物业管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即物业公司在项目建设前期接管物业之前,参与物业的规划、设计及建设,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建成后的物业能满足业主或使用人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指物业公司对物业实际接管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对物业进行实际管理。狭义的前期物业管理,只包括后一项内容。我们目前常谈的物业管理,也是指狭义的物业管理。 关于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实践中出现不多。其实,它有着重要的意义: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划设计和建筑阶段就介入,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对规划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一方面使规划设计和建筑满足国家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一方面使其考虑到建成交付使用后的管理要求,更好的衔接规划设计和物业管理,满足业主和使用人的需求。对于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但在《建设部房地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点指出:“对在建的住宅小区,要按《办法》要求,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个人认为,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将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进行规定,以更有利于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国家主要应该从保障业主权利和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出发,制定一些基本的程序和最低的标准,至于实际如何介入和介入到何种程度,可以给予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选择的自由。 下面主要说一下狭义的物业管理。 1、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签订主体 1999年10月14日,建设部下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中,指出该协议的主体甲方为:“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为“购房者(业主)”。该协议对主体的定位有所不妥。笔者认为,首先,在业主未入住物业之前,让物业管理企业逐个与每位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程序上复杂,缺乏可操作性,每位业主是否皆愿意委托该企业进行管理,也有待商榷。同时,它也意味着还存在着另一个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也应该称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其次,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既然要求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写明物业管理方式,则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应当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因此,将签订与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为开发商的强制义务,比以逐一与业主签订协议的形式确定为合同义务,更为现实和具备操作性。 因此,个人认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应当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购房者只需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对物业管理的方式、物业公司的选聘等事项进行约定即可。但笔者另外不得不指出,建设部《商品房购销合同》95年示范文本第二十条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 公司负责业管理,乙方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定。”但在2000年合同示范文本中却无此项约定,操作中应引起注意。 2、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和费用承担。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开始时间,各地立法分歧不大。一般皆规定为在业主入住前开始,即在物业出售前就应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以便迎接业主入住和方便业主生活,至于具体的开始时间,可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协定。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时间,一般规定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后。该项内容一般由各地立法直接规定,主要基于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时对业主使用物业的保障。 重要的问题是,前期物业管理费用应由谁承担?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如《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物业投入使用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前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若因各种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不能按规定及时成立或成立后未选定委托物业公司,此时仍由开发商无限期承担,未免有失公平。 另一个问题是,从实际使用的角度。应坚持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的原则,即业主入住后,不管业主委员会是否成立,皆应由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交付费用,至于未售出部分,则理应由开发商承担。关于此,《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可借鉴之处,其第四十六条规定:“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该条规定比较合理,但尚有以下问题不能解决。即若“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但住宅转让合同无约定,该费用应由谁承担呢?笔者认为,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则应由入住者承担。 五、关于物业管理费用的追缴问题 催交物业管理费用,是令物业管理公司头疼的问题。物业管理欠费,已严重影响到某些物业公司的经营。有些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激烈措施,以达到收费目的。甚至某些地方立法亦有此规定,如《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拖欠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交者,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措施,但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当事人。”该行为是否适当或合法,有待商榷。笔者以为,供水、供电、供气是业主与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燃气公司之间有偿使用水电气的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欠交水电气费,上述公司可以依法予以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而物业公司似乎无权利用该手段追缴物业管理费用,最多可以停止对该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对此,我国未来立法上,可借鉴香港或其他国家的做法。香港大厦管理条例规定:只要公共契约有规定,倘若业主不遵守公共契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业主立案法团可以将该物业在大厦的权益出售,或者将所欠款向呈报田土注册处登记备案,将该业主在大厦的权益作为抵押,或者扣收住客交给业主的租金,业主立案法团可以要求住客从其应交纳给业主的租金中,扣除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转交给业主立案法团,凡住客以此扣除的款项视为已交纳给业主。法国住宅分层所有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共有所有权人对所分担的公共费用和负担,以于其享益部分上所设定的法定抵押权予以担保。瑞士民法第七十一二条第九款和第十款确定了保障债务履行的法定质权和留质权制度,关于法定质权,其规定:“分摊给楼层所有人最近三年的费用,楼层所有人未支付时,全体楼层所有人有请求对其应有份额建立质权的权利。”关于留质权,其规定:“分摊给楼层所有人最近三年的费用,楼层所有人未支付该费用时,全体楼层所有人对其房屋内及附属于房屋的设备或供房屋利用的动产,与出租人相同,享有留质权。”美国法律规定住宅所有人在未能履行其费用分担义务时,管理人或实施管理、修理行为之人就该住宅所有人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此优先受偿权除捐税及登记在前之抵押权外,优先于其他债权。 六、关于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问题。 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对其均有详细的规定。 《办法》规定:“商品住宅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同时规定:“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比例向业主续筹。”(笔者在此仅谈及商品房。) 在此,笔者仅提出几个问题,以供实践中或立法中注意。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分别不同情形,对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规定,如对地基和主体工程规定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等。同时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也要求开发商在不同期限内实施住宅质量保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又对此进一步规定 因此,可以肯定,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即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保修,而不应动用维修基金。因此,有必要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制订比较详细的管理办法。同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业户委员会在动用维修基金时注意审查有关事项。 2、目前青岛市并未严格执行上述《办法》中的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并未代为收取购房款的2—3%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实践中,继续沿用青岛市物价局、市建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青价房[1998]115号《关于制定青岛市普遍住宅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标准的通知》,即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元收取。应注意的是,青岛市《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而建设部《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可见,青岛市地方规定或实践应尽快与建设部《办法》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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