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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论文(精选3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彝良县教师继续教育现状
1.相当一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对继续教育认识不到位
对于农村教师特别是年龄偏大的教师来说,教育教学工作一贯就是按自己的理解想当然地闭门造车。对于继续教育中提到的新理念、新方法不予理会。这些新理念和方法毕竟是集大家之探究实践所得——集思广益,只有了解了再来反思自己的教学,方能找到不足,知不足才能进步,也才知道有许多理念并不是都需要电子白板、需要投影仪才能用。
2.经费问题
西部地区教师普遍待遇低,尤其是农村教师。最近十几年,西部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几乎都是由教师自己承担。虽然近几年来我县有部分学校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给予报销,但除了培训费外,还要承担数目不小的住宿费、生活费以及其他开支。由于以上原因,许多教师不愿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改善彝良县教师继续教育问题的措施
1.提高培训教师自身素质
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培训教师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培训教师自身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参训教师对待继续教育的态度:第一,改变以往单一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教学理论,用当前比较新的教学方式、教学技巧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培训。第二,对培训者进行专门集中培训。在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抽取一定的人员参加由国家高校和教育科研单位相关专家学者组织的专门培训。这些专家学者对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有较高认识,参与过课改,了解先进的教育理论与方法。通过他们对地方培训者进行培训,可以整体提高培训者素质,更好地为地方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地方继续教育培训脱离实际,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培训教师不了解中小学教育的原因。因此,培训教师每年必须对当前的农村中小学进行一定的调研,走入中小学课堂,及时挖掘中小学教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结合农村中小学的具体情况来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培训中解决教师们遇到的困惑,才能真正吸引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重视继续教育。
2.培训形式多样化
第一,校本培训模式。以教师任教学校为基地,利用学校现有的教育资源,探讨教师在教学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主要学习内容。它注重在探讨中解决教师教学中的具体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第二,专家引领教育方式。让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中小学教师一起参与到继续教育中去,通过专家们的示范以及在专家提供的新的理论指导下,使教师整体素质得以提高。第三,集中培训模式。这种模式是当前采用最多的一种模式。教师利用假期到指定的学校接受一段时间的继续教育,通过集中培训,完成培训科目,最后通过考试而达到目的。第四,送教下乡模式。由相关部门利用周末或寒暑假让一些经过培训的高校教师,定期到农村地区的乡镇上对教师进行短期的教育培训,使当地教师便捷地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第五,远程培训模式。利用网络教育的便利性,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标准,建立一个学习培训平台,实现优质教育课程资源的共享。远程教育培训对课堂的生成、构建、发展、探索,对新的教育理念的认识、探求,都将是一次革命性的学习方式。
3.增强培训实效性的改进方案
第一,改进培训内容,贴近一线教师教育教学实际。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以典型教学案例为载体,创设真实的课堂教学环境,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实际,开展主题鲜明的技能培训,这样便于促进培训成果在教学实践中的转化。第二,转变培训方式,提升教师参训实效。针对教师学习特点,强化基于教学现场、走进真实课堂的培训环节。通过现场诊断和案例教学解决实际问题,采取跟岗培训和情境体验改进教学行为,利用行动研究和反思实践提升教育经验,确保培训实效。第三,强化培训自主性,激发教师参训动力。尝试建立教师自主选学机制,为教师创造自主选择培训内容、时间、途径和机构的机会,满足教师个性化需求。建立试行培训学分认证制度,学时学分合理转化。将培训学分作为教师履职考核的必备条件,激发教师参训的积极性,促进培训成果在教学实践中的转化。
4.转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观念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教师们的知识、观念必须更新。无论是老教师或是新教师都必须通过继续学习来达到教育思想的改变,树立新的教育观念。通过继续教育实现教师自身的专业化。
5.政府应加大继续教育经费
政府应转变继续教育观念,加大投入,对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提供一定的交通、生活补助,减轻农村教师的经济负担。
总之,彝良县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发展,取决于培训教师素质的提高,角色的转变,既是培训者,又是教研员,是新理念、新方法应用于教学实践的指导者。还取决于广大教师观念的转变,上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希望农村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到继续教育中来,让农村教育跟上时代的步伐,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添上靓丽的一笔。
摘要 :将积极心理学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能促进中小学教师反思师生关系,并激发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情感,这也是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客观要求。文章探析了积极心理学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可行性,指出积极心理学能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提供新思路,并探析积极心理学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应用路径。
关键词 :积极心理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师发展
一、积极心理学的产生及其内涵
积极心理学是由美国心理学家马丁塞利格曼(MartinE.Seligman)于1998年提出的一种全新心理学理念。此前,心理学主要的用途是治疗患者的心理创伤,以医生治疗患者的方式处理心理问题,这种传统心理学也叫消极心理学。不同于消极心理学,积极心理学主要致力于研究和挖掘人的发展潜能和美德,要求心理学家用欣赏的眼光挖掘人的潜能,研究人类的积极人格,关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强调人的价值。
二、积极心理学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意义
一是积极心理学丰富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继续教育是提升中小学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方法,对完善中小学教师教育体系、促进中小学教师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继续教育通常包括职业道德培训、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等,但随着社会发展,各研究领域之间互相交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适当借鉴其他学科领域的发展理论,以拓宽自身改革的道路。积极心理学在吸纳传统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实证的方法探索、发现、验证和预测人类走向幸福和完善的路径丰富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增加了传统继续教育缺乏的教育理念、思想观念,拓宽了原有的改革路径,促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发展。
三、积极心理学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可行性
一是积极心理学理念符合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目标。保持积极向上态度的人,更容易在逆境中保持好心态,战胜逆境,取得成功。积极心理学强调积极情感、积极品质的培养和积极社会组织系统的营造,展示了一种积极教育的理念。
四、积极心理学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路径
(一)丰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视度和关注度越来越高。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延续,是我国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次教育观念的大变革,为所有教育工作者提供终身教育、终身培训观念,通过不断教育培训补充和更新知识[6],补充知识漏洞。积极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吸纳了众多心理学理论研究成果,为许多学科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些优秀研究成果也能为中小学继续教育所用,为中小学继续教育改革提供新思路,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增添新内容,弥补原有教育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逐步表现出的不足,使继续教育内容更加丰富、愈趋完善。除了旨在弥补教师的知识缺陷、更新教师知识结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还应当关注教师的全面发展。但是,现实的教师继续教育往往摆脱不了传统教育的束缚,忽视了教师个体的全面发展,这恰恰是积极心理学能弥补的部分。积极心理学强调挖掘人的潜能,致力于培养积极的人格,这对提升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个人全面发展大有裨益。可见,积极心理学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传统中小学继续教育在促进教师个人全面发展的知识方面的缺陷,使继续教育内容更加完善。
(二)调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对象
现行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具有比较明显的计划管理色彩,从中小学、县(区)、市、省到国家级的中小学教师培训通常是“强制的荣誉和福利”,因此中小学教师自身并没有“是否同意或愿意”参与继续教育的表达权和选择权,这种“强制”的继续教育会促使受教育对象通过“软抵抗”的形式,表达对现行继续教育活动的不满,即在继续教育活动中表现为“出工不出力”[7]。“软抵抗”表示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组织(管理)者面前常常表达“同意学或者愿意学”,但在继续教育的实际活动中“身在曹营心在汉”。换言之,形式上接受培训,实质上在培训课堂“随身携带”其他任务。在接受继续教育后,部分中小学教师并没有将在培训中获得的教育知识运用于实际教育工作,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此外,参加培训的教师可能来自不同的专业,具有不同的水平,有着不同的参与目的,希望从培训中学习的知识并不同,但是继续教育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是有限的,对不同教师不可能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案,教学内容也无法关照到所有参与课程培训的老师。积极心理学认为,当自主、能力、关系三种人的先天需要得到满足时,最有可能激发人的内在动机。将积极心理学理念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在继续教育培训中培训者可以加大情感方面的投入,给予教师一些空间去发挥,使他们更具主动性和能动性,这样对培训的效果大有裨益,可以提高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也能更好地服务于不同教师的个性需求,增强继续教育效果。
(三)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
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本是由各区县的教师进修学校或者是教育培训单位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与计划,通过教师进修学校,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技能。不可否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中小学教师的素质水平,加强了他们的业务能力,为我国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贡献了积极的力量。但是,由于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监督与考核,有时行政主体缺位,有时管理职能交叉重合,甚至有些教育培训规定存在漏洞,导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效率低下,难以充分激发中小学教师的主体精神。总之,我国目前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积极心理学旨在促进人类持续探索自身的积极力量,使人自发追求幸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通过组织中小学教师参与继续教育活动,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的总体教学能力,促使中小学教师更好地扮演提供高水平教育质量的辛勤园丁的角色。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积极心理学都包含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将积极心理学中的积极组织系统理论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活动中,有助于解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过程中效率低、教师主体性弱等问题,有益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积极心理学中组织系统理论的应用,可以增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活力,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发展前景更加光明。积极心理学中的组织系统理论还能够改善整个社会环境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态度与看法,使整个社会形成支持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良好氛围,从而帮助中小学教师克服对接受继续教育的抗拒心理,促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活动的顺利有效开展。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义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通过自身学习或参加有组织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拓展创造能力和补充专业技术水平。对中小学教师来说,继续教育一方面可以提高其学历层次,更重要的是可以及时更新陈旧的知识和理念,从而扩大视野和完善知识结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新要求。
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的功利性明显,态度不积极。
相当一部分教师没有从实质上认识到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不愿意参加继续教育,即使自愿参加,其目的都很明确:要么为了拿文凭,要么为了评职称加分。而没有认识到继续教育是自身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实际能力。因此,即便是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个别教师也是流于走形式,其实效不尽人意。
2.继续教育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教学方式、课程设置单一、培训师资不强。
目培训种类繁多但不系统,内容陈旧不能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培训方式上,基本上是单一的讲授式,枯燥无味的照本宣科,学员只能在下边被动接受,根本谈不上参与课堂教学。这样的教学方式导致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如果是教育学院组织的培训,教学效果相对来说会好的多,因为其自身具备较强的师资队伍。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往往没有专职教师,临时找一些领导或者几个有名气的教师讲课,讲的内容往往是大而全的东西,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全不能满足教师对自己学科新的教育理论接受和现代教育技术掌握。
3.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大,时间难以保障。
中小学教师很难抽出专门时间来学习,工学矛盾突出。很多学校无法安排教师外出参加继续教育,一旦教师出去学习没有相应的教师代课。而很多继续教育的时间都安排在工作时间,很多教师只能调课,回来后加班加点,甚至挤占星期天给学生补课。如此,继续教育不仅不能实现初衷,反而给教师增添了负担。即便是有些培训安排在星期天或者假期,部分老师会因为占用了其休息时间而不愿意参加。
4.培训经费由教师本人承担,增加了教师的经济负担。
如今大多数中小学校无力承担继续教育经费,中小学教师外出学习与培训的费用主要是本人自己承担。尤其是偏远、薄弱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本来就很低,培训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无疑增加了教师的经济负担。还有一些地方的教育培训层次不高但名目繁多,培训的费用较高,如果所需费用绝大部分由自己承担,就大大影响了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三、对继续教育的思考与建议
1.为教师继续教育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目前很多国家对教师在职进修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然而在我国,教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没有关于培训时间和经费保障的规定。不过很多专家学者已经明确建议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在职进修制度,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2.适当放开教育专业硕士的招生。
可以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新方法,是一条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与素质的重要途径。教育专业硕士与学术型硕士不同,其培养过程以课程为主,并且较之学术型硕士,其更侧重于实践。同时,教师到大学学习,不仅可以学习到最前沿的理论和最新的教育理念,还可以亲身体验大学校园浓厚的学习与学术氛围,可以近距离接触到名师大家,这种耳濡目染的学习,必定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若能参加教育专业硕士的学习,教师的素质和科研能力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提升,同时,学历层次的上升也有利于提高教师的自信心及社会地位,从而间接积极地影响到其教学的心态,提升教学水平。然而,遗憾的是,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教育专业硕士仅在在职中学教师中招生,小学教师尚未成为其,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适当放开教育专业硕士的招生,使中小学教师均具备参加学习的资格。
3.教育行政部门提升服务意识,带头转变观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树立为教师服务的意识,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情况和教师的实际要求,开办高水平高质量的继续教育培训,客观考虑培训的场地和时间,选择距离较近的培训场所,避免占用教师上课的时间,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减轻教师的负担。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教育理论学习的认识,把提升教师的理论水平当做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并积极为教师提供教育培训的机会和条件,这样才能把继续教育切实办成为广大教师服务的途径。
4.开展校本培训,提升教师科研能力。
学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校本培训,可以弥补当前培训的盲目性和片面性,提升教师培训的针对性。积极利用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教师开发适合自身的校本培训资源,弘扬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学特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的方式。同时鼓励教师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升自身的科研能力,不断形成浓厚的学术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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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是国家正规期刊,不是什么歪门邪道的,哈哈,只是因为这个继续教育四个字,显得相当不上档次
风中传音 3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论文(精选3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
俊之独秀 2人参与回答 2023-12-12 —— 从西方教育学科研究的历史演变探讨教育学学科发展 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人类出现的初始阶段就存在了。但是,教育作为一种认识或社会问题而被人们探讨,有意识地
巧克力麦乳精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达宝利姜广丛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论文(精选3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
john123kong 3人参与回答 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