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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涛涛偶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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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童56485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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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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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大人过司考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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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baobao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思考摘要: 2012年2月16日是我国一年一度的元宵佳节。正月十五吃元宵是我国的一大传统。然而元宵节刚过不久,就有网友爆出在吃思念牌元宵时出现吃出创可贴新闻。继此之后,又爆出思念食品被吃出泡沫和苍蝇头等消息。此消息引起了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本文论述近十年我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从多个方面分析了为何会出现此类事件的原因。同时为今后的食品监管提出了自己认为可行的意见。希望读者能从从中引起共鸣。关键词:食品安全 现状 原因 对策正文:俗话所民以食为天,在食品三要素(安全、营养、食欲)中。食品的安全站首要地位。所以说食品的安全问题很重要。然而近十年来我国却涌现出了不少食品安全问题。2003年出现含敌敌畏的金华火腿、2004年在阜阳出现了劣质奶粉,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大头娃娃。2005年碘严重超标的雀巢奶粉,2007年含瘦肉精的猪油。2008年轰动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2009年又爆出石蜡火锅底料、 瘦肉精、毒大米、地沟油的新闻。而毒生姜、染色馒头、激素黄瓜与我么一同走过了2011.前不久传出蒙牛因黄曲霉素检测超标。我国部分城市的蒙牛牛奶均被下架。是至今是在进入21世纪的的这是一年里,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于是又不少网友调侃特问道,明天我们该吃什么。我国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之多的的食品安全问题呢?1、我国目前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法律法法规可能不够健全。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当前法律的盲点和漏洞,大肆造假,以谋取不法利润。2、不少商家道德单薄。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采用非法行为。3、我国安全监管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我国获得证照的食品生产企业有四十多玩家。食品经营户210万家、无证经营户、小作坊、小摊贩更是不计其数。正因为生产经营户数量如此巨大。所以我国的食品监管面临巨大压力。4、同时,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大大加重了食品安全的危险。纵观种种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跟我们目前特殊的社会大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从多方面着手,才能有效解决当前问题。而目前我们该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呢。首先。国家应有针对性的加大力度整治力度。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中大力整治。开展发挥群众力量,深入到基层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同时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完善联合执法机构,最后加大惩处力度一旦发现,应大力惩处。对于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来说。要改善企业内部管理,落实企业责任人。实行科技创新。提倡科学理念。严格监管确保食品生产各个环节都是安全。而对于社会上的餐饮企业和以经营餐饮业的个体户来说,要诚信经营,不赚昧良心的钱。且要做到加工和销售的食品在每个环节都是安全的。不使用地沟油和廉价不合格或未经检测的原料。保证使用餐具的安全性。对于学校来说因做到,突出重点排查,及时整改隐患。不定时对食堂及服务网点等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分工专人整改。定人定点监管,确保饮食卫生安全。在食品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的清洗消毒以及温度和时间等环节中应严格注意食品安全。,以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同时确保,学生们使用餐具都经过清洗和严格消毒。对于我们个人来说首先就是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而为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应做到以下几点一、不宜购买流动商贩出售的食品,要在正规、有信誉的商场、超市购买。注意看食品经营者是否具备《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所售食品检验合格的证明。二、购买食品时,尽量选择预包装食品,索取并保留好相关单据,如出现问题可作为投诉或申诉的重要凭据。 同时积累生活经验,学会辨别用化学试剂处理过的农产品。避免上当。三、查看食品包装是否存在破损或外漏的情况,是否有受胀起鼓的现象,若有此现象,表明食品可能已被污染或变质。四、看包装和标签上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电话是否齐备,是否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注有配料表、生产批准文号、QS标志等,还要注意贮存条件提示。五、购买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要注意看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还应当看包装上是否载有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六、注意直接入口食品是否采取防蝇、防虫、防尘等防护措施并使用专用售货工具销售。如果一旦我们买到不安全的食品。要积极维权,不要怕麻烦或妥协,如果采用妥协的方法,就会给不法分子和黑心企业机会去谋害更多消费者。而而假设每个人都忍气吞声,妥协了。那社会的正义何在?人们的良知何在?对于小商小贩,应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关注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了国家法律犯规的经营经营活动坚决不做。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对于农业,国家也以加强安全质量监管。完善农贸产品检查制度。促进农药和兽药的安全投入。另一方面,科技部门要加强科技研发,提高农业投入的安全性。而农产品种植者因提高种植技术。生产出质量好的农场品。这样才能保证产品畅销,而不是为了使农副产品更为畅销。部分农场品生产者或许销售者为了他们的产品跟为畅销去运用化学试剂来使产品更为美观。而本人认为媒体积极曝光不安全食品事件。使人们舆论的力量得以发挥。一连串的食品质量问题的曝光,大大增加了我们对国之食品安全关注和担忧。仔细回想这一连串的食品问题,发现并不是偶然,而是目前特殊条件下多方社会经济道德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要先此类事件今后少发生,就要做到执法不委托,监管不推托,应急不懈怠,监管职责无缺位、监管区域无盲点、监管对象无遗漏、监管环节无断链,依法依规整顿,切实解决餐饮服务监管中的突出问题。而作为个人,我希望从事食品有关行业经营行为高尚一点。而个人在购买食品时小心一点。这样食品安全事故就会少发生一点。食品安全问题是大问题,他关系到国家的稳定。这几年发生的的食品安全事故不禁让人人们问起。我明天吃什么?人们的良知哪去了?这些问题引起我们的深思。他提醒我们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业市场经济时。我们不要把良心给丢了。作成此文希望读者引起共鸣。同时希望不法商家要是看完此文,希望能唤回他的良知。少赚点黑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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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懒虫菲菲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三)质监部门职责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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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小佳路过

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 、经营主体和社会的共同参与。我在此整理了,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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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困境

***一***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失和消费者权利淡化

在我国一些食品安全领域还存在着监管缺位问题。尤其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工地、食堂、学校、幼儿园等地方,消毒中心卫生设施不到位,大型宴席餐具不能及时消毒,这些场所存在着食品安全监管缺失问题。也由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的稀缺,很难对广大农村和学校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治理,也就必然会导致监管乏力和监管覆盖率低,进而酿成食品安全事故。 *** 主导型下执法资源不足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应对极其繁重的监管负荷。食品安全问题与普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密切相关,而普通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诸多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法律权利被淡化和边缘化,致使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社会多方力量的参与,社会多元治理资源也难以有效作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全国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个极具繁重负荷的庞大工程,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缺失凸显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的稀缺和社会共治之路的呼吁。消费者的法律权利淡化严重限制了社会公众力量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有效参与,也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社会认可。

***二***监管混乱问题严重和监管主体单一

目前,我国有一些地区存在着严重的食品安全监管混乱问题,食品安全多头部门监管,“九龙治水”现象仍然存在,这样一来就难以直接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监管,也容易造成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不仅如此,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单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社会多元力量的制度设计,普通消费者、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资源无法有效作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9条、第14条、第18条、第48条等多个条款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相关资讯通报、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规定食品安全事故首先应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的监管一切为了 *** 的需要,而不是首先对社会公众和普通消费者负责,法律赋予的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流于形式,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单一化难以有效发挥社会多元力量的制衡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混乱和主体单一严重限制了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有效发挥和提升,也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规范化程序。

二、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路径选择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农村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作为我国整个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直接关系著整个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成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区分城乡差别和意识差异促使法律标准多元化。食品安全监管要强化农村宴席、集市、工地、食堂、学校、幼儿园等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饮用水卫生等场所的监管力度,保证食品安全覆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全程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必须明确合理配置相关部门的权责,卫生部门要严格依法对餐饮服务行业的许可准入,完善餐饮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等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小作坊的法律治理,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权益,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全面展开。

***二***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基础之上,以取得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的严格执法效应,使食品安全执法者以法制观念约束自己,廉洁自律不徇私情,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社群、进学校、进商户、进机关、进村镇的法律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努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 *** 和自我防护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宣传日,坚持以学校、社群为宣传阵地,以电视、报纸、网站和简报为宣传媒介,通过展板、横幅、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理念的不断提升,以取得食品安全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的全面渗透,提高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培育食品安全理念必须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培养人人懂得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自觉,以社会共治推进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和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实现。

***三***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应强化权责明确和监管有力,食品安全责任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逐级完善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制事关普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实现和相关企业违规行为、违法所得的有效治理以及相关部门监管的权力合法性和执法公信力的社会认可。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权力、义务与责任的统一性,严格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切实履行,促进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完善食品安全执法体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度,优化食品安全执法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执法绩效。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合法合理地对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有力维护,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决策人和不作为的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惩罚和责任追究,从而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救济。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实现食品安全的法律救济和落实责任、追究责任的制度依据,也是实现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推进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的法律设计影响着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食品安全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制度规则的利益衡量。食品安全法作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有力工具,其制度设计的优劣与否,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实现。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急和监管过程中,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普通消费者等多元主体的力量有着重要作用。食品安全监管应注重社会多元主体的力量。食品安全监管应当引入社会多元力量推进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共治。食品安全监管必须运用法治思维维护普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权利,促使普通消费者、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社会多元力量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发挥,使社会多元力量能够作为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合法主体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以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通过法治方式将社会多元力量吸纳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中,明确社会多元主体的角色和行为选择。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是弥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单一化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绩效的良药,也是进一步分担食品安全监管负荷充实我国食品安全执法力量的廉价资源。食品安全监管引入社会多元力量走社会共治之路,也是实现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必经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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