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静的芋米
目的:宣扬国威,加强与海外各国的联系。
影响:
1、是由于“朝贡贸易”完全建立在明朝的补贴上,导致了明廷财政的缩减;
2、是由于“朝贡贸易”主要是宣扬“国威”,影响了正常的海外贸易的发展,导致了中国逐渐失去唐宋以来海外贸易的优势地位;
3、是由于“朝贡贸易”是唯一合法的海外贸易途径,导致了民间的走私的频繁,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扩展资料:
朝贡贸易亦称“随贡贸易”、“贡舶贸易”。宋代以后中国政府准许外国使节在进贡的前提下,随所乘船舶、车马携带商货来中国进行的贸易。
源于宋代市舶司的“抽买”、“抽解”和“进奉”。对海舶输入商货中的禁榷品,由中国政府全部收买;对非禁榷品,除抽分一部分外,又收购一部分,其余许民间买卖。收购的部分,除供宫廷消费和赏赐外,也有再行出售的。元代行抽分。
明代实行贡舶制度,在通商口岸设市舶提举司,管理朝贡和朝贡贸易。
属国的设置始于战国,如秦兵器铭文中已有属邦一词。汉避汉高祖刘邦讳而改称属国。据《汉书》卷6《武帝本纪》记载,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秋,“匈奴昆邪王杀休屠王,并将其众合四万余人来降,置五属国以处之。以其地为武威、酒泉郡”。
《汉书》卷6《武帝本纪》颜师古注曰:“凡言属国者,存其国号而属汉朝,故曰属国。”《后汉书》卷118《职官志・百官五》又云:“属国,分郡离远县置之,如郡差小,置本郡名。”可见“属国”是中央王朝为安置归附的边疆民族而依缘边诸郡设置的一种行政建制,“主蛮夷降者”,与郡同级。
从汉武帝元狩二年(前121)到汉末为止,北、西、东三边诸郡:定安、天水、上郡、西河、五原、金城、北地、犍为、广汉、蜀郡、张掖、居延、辽东都有属国的设置,大者领有五六城,小者一二城。
大郡割边远县置属国,如割广汉北部都尉所治为广汉属国,割蜀郡西部都尉所治为蜀郡属国,割犍为南部都尉所治为犍为属国,割辽东西部都尉所治为辽东属国。小郡则属国置于本郡之内,不另标名称,如龟兹属国只作为上郡的一个县而存在。
属国设有都尉、丞、侯、千人等官,下有九译令,又有属国长史、属国且渠、属国当户等官。各官由汉人或内属胡、羌的首领充任。属国都尉秩比二千石,与西域都护同一级,直属中央,其治民领兵权如郡太守。
属国官掌属国兵,称属国骑或属国胡骑,又称属国玄军(玄军即铁军)。张掖属国有精兵万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朝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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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宣扬国威,加强与海外各国的联系影响:一是由于“朝贡贸易”完全建立在明朝的补贴上,导致了明廷财政的缩减;二是由于“朝贡贸易”主要是宣扬“国威”,影响了正常的海外贸易的发展,导致了中国逐渐失去唐宋以来海外贸易的优势地位;三是由于“朝贡贸易”是唯一合法的海外贸易途径,导致了民间的走私的频繁,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阿里嘎多~
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它统治的全盛时期把中国的疆界扩大到当时所能达到的极限,但中国也在世界范围内完成了由先进到落后、由强大到衰微、由独立到半殖民地的历史转变。清代对外关系法的核心是对外贸易法,限制对外贸易是清代对外贸易法的主旨。清代对外贸易法对社会经济、民众生活、国家强弱等多方面都产生了直接和巨大的影响。因此,本文拟就清代对外贸易法的主要规定及其属性进行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清朝对外贸易法的基本构成 清代没有以对外贸易法或海外贸易法命名的专门规范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但各版本的《大清律例》、各版本的《大清会典》及《则例》和《事例》,皇帝的敕谕和经过皇帝御批的朝臣奏章等历史文献中,含有非常丰富的规范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些外贸法规制定的时间不一,各有其侧重点,制定者的层级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完全一样,它们彼此虽然有抵触冲突的内容,但总体上来说可以相互补充,被锤炼为一个多元互补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一)《大清律例》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规定 清代起根本大法作用的就是《大清律例》。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天下。康熙、雍正、乾隆均进行修订,乾隆五年正式命名《大清律例》,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中涉及对外贸易的规定主要在户律、兵律和刑律中。第147条“船舶匿货”对贩海客商舶船到岸隐匿不报或不如实申报纳税做出了专门的规定。第220条至225条均为对外贸易方面的内容。第220条“私越冒度关津”是对不遵守国家的边境和关津管理制度者的严惩规定。附例662对云南省的边境贸易做出特别规定。第224条“盘诘奸细”对交结外国及私通土苗,互相买卖借贷做出规定。附例671“滇省与外夷商贩”对从事边境对外贸易的商人的保甲连坐做出规定。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对禁止出口的商品逐一做出明确规定,并对违反禁令者的惩处也做出了明确而严厉的规定。附例678到708分别对出洋船只及其管理、禁止出口的货物、官员查验及对违禁者的惩治等做出了规定。 (二)《大清会典》及各部则例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规定 从康熙到光绪,清政府先后颁布了五部具有政府行政管理法规效力的《大清会典》及《大清会典事例》,其中含有规范对外贸易的丰富内容。在户部、兵部和刑部下均有对外贸易法规。户部列有关税一项,包括管理对外贸易的各海关,详细规定了江海关、闽海关、浙海关、粤海关的正额赢余、征税标准、征税依据、差别税率等内容。同时,还对各海关征收贸易船舶的船料税做了具体的规定。兵部则有绿营处分例,系统规范了海禁的全部内容及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情况。刑部中的兵律关津,规范了私越冒度关津、私出境外及违禁下海的刑罚。为了让相关官员更清楚国家在不同时期所颁布的法规,清代政府各主管部门通常会对法律或制度以各部院《则例》的形式编写成册,报皇帝御览批准,以钦定则例的形式颁布,作为政府部门及主管官员的办事准则。《钦定礼部则例》主要规范朝贡贸易,《钦定户部则例》主要规范海关及税收等内容,《理藩院则例》适用于蒙古族人和部分涉外活动,《兵部则例》则主要规范查禁走私等内容。《户部则例》中还特别制定《江海关征税则例》、《闽海关商税则例》、《浙海关》、《粤海关商税则例》四海关征税则例。 (三)主管官员或疆臣奏准的对外贸易管理规章 清朝主管官员或疆臣提出解决对外贸易问题的办法经皇帝同意便成为清政府的外贸法规。康熙33年,浙江巡抚张鹏翮奏定《进出口商船管理章程》。乾隆以后对外商的管理十分苛细,发布了一系列的“规条”、“章程”约束外商在华的活动。乾隆9年,澳门同知印光任订立了《管理澳夷章程》七条,乾隆14年,澳门同知张汝霖订立了《防范外夷章程》十二条,乾隆24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防范夷商规条》,专门规范广州的对外贸易。嘉庆14年,两广总督百龄等修订增补《防范夷商规条》六条。道光11年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请修订增补《防范夷商规条》八条,道光15年,两广一总督卢坤等奏定《防范贸易洋人章程》。乾隆时,管理中俄边境事务的官员贝子瑚图灵阿等奏定《中俄通商章程》。这些都是由主管官员或疆臣提出解决外贸问题的办法经清政府批准后成为清代外贸法规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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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吧,可以辩证地看: 1·朝贡贸易有利于发展明朝和周边各国的友好关系。一来虽然名义上是其他国家在朝贡,但是实际上为了宣扬国威、显示大国的气度,一般来说明朝赏赐给那些朝贡国家的物品价值都要高于他们进贡的物品,能够占便宜他们自然是高兴的。二来朝贡贸易也的确宣扬了国威,让周边小国对明朝心存敬畏,这个也是有利于国家和平的。说起朝贡贸易,自然不能不说郑和下西洋,郑和下西洋的好处也基本可以用来安在朝贡贸易上。 2·同理,郑和下西洋的弊端也可以基本用来安在朝贡贸易上。和郑和下西洋一样,朝贡贸易 并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明朝并没有真正把朝贡贸易当做一种贸易的手段,而只是当做一种政治活动,朝贡贸易对于明朝来说只是单纯地在耗费资源,而这些耗费的资源也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负担,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 说到这里,多句嘴,中国的朝贡贸易、郑和下西洋对比几乎同一时期的西方大航海来说,两者的利弊基本是完全相反的,一个在文明地、和平地宣扬国威,一个怀着野蛮的、掠夺的野心,一个在不断地往外送钱,一个在尽力地攫取利益。总的说来,都是有好有坏,就看个人价值取向的判断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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