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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杨柳千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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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球麻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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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1、协助厅领导对厅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厅机关日常工作。2、负责厅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保密、机要、密码、信访、督办等工作,并指导全省水利系统相关工作。3、负责厅召开的综合性大型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等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4、组织厅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宣传工作。5、指导厅政务信息化规划与建设工作,负责监管厅网站及政务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6、组织草拟厅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组织重大水利问题的调研。7、负责管理水利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许可窗口的工作。8、负责厅值班工作,组织厅重要接待工作,承担厅印章的管理,归口厅直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9、组织协调和督办省人大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10、负责管理《中国水利报》湖南记者站,指导《湖南水利水电》编辑发行工作。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规划计划处1、研究提出全省水利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2、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拟订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归口管理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3、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4、组织审查、审批全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5、归口管理水利工程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含专项资金)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意见,负责提出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建设投资项目,负责投资水利基建项目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6、组织水利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7、负责协调流域开发、联村扶贫、水利扶贫、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工作。8、负责全省水利综合统计工作。9、指导协调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相关业务工作。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1、负责全省水资源统一管理,承担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2、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3、负责水权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4、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组织指导水资源信息发布,组织编制水资源公报。5、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负责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划,负责组织全省用水定额和指导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6、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回用等水资源开发有关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城市供水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有关工作。7、负责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审查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指导水量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8、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9、承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财务处1、归口水利资金的管理,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决算并负责预算的执行。2、研究拟订水利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水利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3、研究拟订全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厅属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厅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及管理工作。4、研究提出水利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信贷政策建议,承担厅非税收入统一管理工作。5、承担全省水利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省水利项目利用外资的财务管理工作。6、负责厅机关行政经费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厅部门预算单位和厅属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7、负责省级水利事业费的安排和管理。负责全省水利建设资金(含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安排工作。8、承担省水利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建设管理处1、指导全省山丘区水利枢纽工程的管理和保护。2、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省管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3、指导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确权划界工作。4、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及四水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5、指导四水重要堤防与城市防洪工程以及重要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工作,并负责省管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6、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7、指导协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相关业务工作。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水土保持处1、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2、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3、负责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4、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5、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监测及其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6、负责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工作,组织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7、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8、承担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9、负责管理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科技外事处1、负责全省水利科技工作,研究拟订水利科技政策与水利科技发展规划。2、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与科技推广工作。3、归口管理全省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负责全省水利科技成果的审查和申报工作。4、指导厅属科研院所的科研工作。5、指导并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拟定省水利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6、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的外事工作,协调水利系统涉外活动。7、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8、负责选派厅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因公出国人员、涉外人员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及外事接待等工作。9、承担水利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0、指导湖南省水利学会的日常工作。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安全监督处1、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3、组织水法律和水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省人大、省政府组织的水利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检查。4、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承办地方性水法规规章立法中的协调等有关工作。5、负责水法律法规和水利政策的研究工作,指导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6、拟订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综合性水利政策。7、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厅系统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法制监督。8、负责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清理工作,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厅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9、承担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诉讼工作。10、承担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人事处1、组织拟订全省水利系统人才规划,指导全省水利系统队伍建设。2、组织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考核、监督工作,承办厅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3、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4、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5、负责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厅社团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6、负责人才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专家管理工作及人才引进工作。按权限管理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指导厅直属单位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干部人事统计工作。7、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资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组织指导厅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卫生保健工作。8、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厅系统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厅系统专业技术教育,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各层次学历再教育工作,归口管理厅培训工作。9、组织协调绩效评估和目标考核工作,归口管理厅奖惩工作。10、负责联村扶贫、水利扶贫、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11、负责厅管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工作。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离退休人员服务处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2、组织落实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3、承担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工作。4、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5、组织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6、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7、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机关党委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指导厅直属单位和负责厅机关党群工作。3、组织指导厅机关及在长直属单位党员政治理论学习,编制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党务干部的培训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承担党员管理、监督和发展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协同纪检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5、指导全省水利精神文明创建和厅直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工作。负责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统战工作以及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6、指导厅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7、承办厅党组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厅监察室)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1、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2、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3、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单位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单位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4、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5、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6、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水利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总工程师室1、负责全省性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技术指导。负责各类规划初步审查的技术把关工作。2、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把关工作。3、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厅直单位的有关技术工作。4、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1、负责厅机关院内基建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2、负责厅机关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厅直属单位相关工作,负责厅机关大院建设管理、治安、保卫、安全、消防等工作。3、负责厅机关人武、人防、国防动员等工作。4、负责厅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5、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房产等物业管理工作。6、归口厅机关机动车辆的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7、负责厅机关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卫生宣传等工作。8、负责管理厅机关职工集体户口、联系办理职工适龄子女入学、入托手续。9、负责管理厅机关幼儿园。10、负责联系社区。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其他行政机关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湖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湖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湖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局湖南省水利厅综合事业局湖南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湖南省水政监察总队湖南省水利厅信息中心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湖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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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子2200

中国水利学会章程(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THE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CHES。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作为发展我国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倡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水利科技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成长,为实现水利现代化,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水利部。第五条本团体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邮编:100053。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利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水利科技书刊;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水利优秀书刊与论文的评选活动;(三)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促进与港澳台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服务;(五)组织水利科技工作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和水利标准化等相关工作;(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的制定,参加水利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经济问题的调研论证,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七)开展中介业务,搞好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担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以及工程安全鉴定评价、质量鉴定、事故鉴定、合同争议处理和仲裁等工作;(八)举荐科学技术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与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等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办好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九)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并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活动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适用外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2.大学专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五)高级会员应是本团体的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六)资深会员:应具有3年以上本团体高级会员会龄,在国内外工程界、科技界、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对水利建设、水利科技进步或本团体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七)单位会员应为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一般应在20人以上)、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为本团体活动作出贡献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人会员: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有关职权。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团体会员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5月25日本团体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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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的一般500左右搞定吧,还有看作者的级别和层次,以及讠仑文的写作质量。若是质量高的话,不收费的也有的是。学报类的,只要是不知名的学校都可以直接联系编辑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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