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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老的传说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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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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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种法律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的。仅就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言,就有宪法、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区别,它们各有其效力层次和调整范围。有些法律之间的相邻关系是很密切、很复杂的。完善婚姻家庭法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思路和立法模式,决策者应当权衡利弊,作出切实可行的最佳选择。据我所知,对于如何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许多同志的思路是不同的。概括起来,可供选择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第一,大法典模式。即制定《民法典》,以亲属法为《民法典》之一编。按此模式,制定《婚姻家庭法》的任务被制定《民法典》的任务吸收,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有关法律的内容均可列入民法亲属编;在此基础上再作修改和补充,使之进一步完善。鉴于全面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需要有一个过程,民法典很难在近期内列入立法议程。从目前来看,在婚姻家庭立法上采取大法典的模式,可能性是不大的。当然也可以有另一种思路。一方面,将制定《民法典》列入长期规划;另一方面,先行制定《民法典》的亲属编,在其他各编以前通过、颁行。事在人为,这也不失为一种可供参考的方案。第二,小法典模式甲案。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亲属法。按此模式,《亲属法典》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既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也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同时,将《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亲属法典》的子法。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亲属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第三,小法典模式乙案。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婚姻家庭法。按此模式,《婚姻家庭法典》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时,可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附带地纳入该法典的调整范围。《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婚姻家庭法典》的子法。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婚姻家庭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第四,单行法模式。即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作为民事单行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的层次与《收养法》、《继承法》等相同,这些民事单行法是各不相属的。如果有必要制定专门调整监护、抚养等关系的法律,也照此办理。将以上几种立法模式加以比较,我们认为小法典模式乙案是目前应当选择的最佳方案。由于我国以前所有的法律都不以法典为名,也可不称《婚姻家庭法典》而称《婚姻家庭法》。但是,它应当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那样,虽无法典之名,却有法典之实。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层次,显然是高于《收养法》的。前者对婚姻家庭制度作了全面的规定,后者规定的只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的体系结构,可按下列方案设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婚姻家庭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婚姻家庭法的原则;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关于诉讼时效的若干特别规定。第二章,亲属。主要内容包括:亲属的种类;法律调整的亲属范围;亲系和行辈;亲属关系的一般效力;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第三章,婚姻的成立或结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婚约的订立和解除;结婚条件;结婚程序;婚姻无效的原因;请求权人的范围;除斥期间;认定无效的程序;无效婚姻的后果。第四章,婚姻的效力或夫妻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此处所说的婚姻效力,仅指直接及于配偶双方的效力,不包括及于他人的效力。第五章,婚姻解除或离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依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在特定情况下对协议离婚的限制;依诉讼程序的离婚;诉讼中的离婚协议;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子女抚养归属;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财产约定在分割时的效力;共同债务的清偿;出于法定缘由的损害赔偿;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第六章,生育制度或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包括:依法保障已婚者的生育权益;不生育的自由;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对适当晚育的鼓励;子女数的计算;对已有子女的再婚者的生育限制;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禁止歧视、虐待、残害不生育的妇女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第七章,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内容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亲权及其内容;亲权的限制、丧失和恢复;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认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育;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其他法定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条件和期限;收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第八章,监护。主要内容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其他法定亲属间的监护关系;监护的内容;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监护人的职责;对监护的监督;监护人的更换;监护关系的终止。第九章,扶养。主要内容包括: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扶养权利人的顺序;扶养义务人的顺序;扶养的程度;扶养费的给付和分担;扶养费的追索。第十章,法律责任或制裁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干涉婚姻自由的责任;重婚的责任;虐待家庭成员的责任;使用家庭暴力的责任;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责任;遗弃家庭成员的责任;违反计划生育义务的责任;非法收养的责任;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责任等。运用多层次的法律手段制裁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在规定上应当与《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衔接。第十一章,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外国婚姻家庭法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对结婚、夫妻财产制、离婚、非婚生子女、收养、亲权、亲属监护、扶养等方面的准据法,应作明确的规定。第十二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授权民政部制定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办理的涉外、涉侨、涉台、港、澳的婚姻登记的规定;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适用《婚姻家庭法》的变通和补充的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施行日期等。以上只是对《婚姻家庭法》体系结构的初步设想,还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通过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希望能帮助你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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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客馆

提供一些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 1、浅谈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代位继承 3、论无效婚姻 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5、论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 6、论行政处罚中的若问题 7、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8、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论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0、关于单位犯罪的若问题 11、试论自首和立功制度的把握与适用 12、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1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14、论上诉不加刑 1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6、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8、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 19、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对策 20、试述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特点及适用范围 21、论律师辩护工作的任务和主要业务 22、论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2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2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 25、动产抵押若问题研究 26、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2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思考 28、民事证据规则的新突破 29、债的抵销之处理 30、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 3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32、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 3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 3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35、论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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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唯巴蒂

我国是一个巨大国家,即使单位面积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作为最大社会体,灾害发生的总量也会是世界上最多的。并且由于人口众多,同等自然灾害可能会引起更大的损失。所以灾害在我国不是偶然的事情,而是一种经常出现的事情;大灾出现的频率会比其它所有国家都多。例如今年以来就有雪灾和这次汶川地震两次特大的灾害。西谚云,不能为敲一个钉子而做一把锤子。针对经常出现的灾害而采取的措施就不应是权宜之计。经过多次救灾行动的经验积累,我们就可以形成比较成熟的制度。实际上,这次救灾行动已经开创了不少制度先例。如为灾害受难者的哀悼日。我们应该重视,在抗震救灾的同时建设和改进我们的制度。一、 捐款使用的财务报告制度 这次汶川地震后出现的捐款热潮说明我国人民的仁爱之心和慷慨性格。但目前的捐款还多是激情驱使,多有表态性质。更进一步人们就会考虑这些善款如何使用的问题。为了保证这些捐款能够有效使用,而不被浪费,甚至被贪污占用,就要有严格的和透明的财务制度。一个最基本的安排就是要求接受捐款的政府机构、慈善机构和其它机构要在救灾后一定时间内提供一份财务报告,向广大捐款者报告他们的资金是如何使用的。这种制度安排会反过来提高公信力和信任度,进一步提高大众和企业的捐款水平。在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二中,已经规定了“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并没有强制性,在该法颁布以后的近二十年间,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在公众对公共资金的使用越来越关注的今天,应该在具体操作中建立相应规则,并且要由政府机构带头公开捐款使用财务。我们也可以考虑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定期或针对特定的救灾对捐款接受机构进行审计。我们已经注意到,政府有关部门一再强调,捐款不应用于接受捐款的机构。这是不太妥当的。一方面,如果要使捐款中介机构能够可持续地提供服务,扣除合理的管理费也是可以接受的;另一方面,只要财务公开或接受审计,就无需这样的声明。二、 捐款免税制度救灾是一项公共物品,大众捐款救灾就是向公共物品付钱。所以救灾捐款的性质与纳税相近,是互替的。因此,企业和个人向灾区捐款就应抵消部分税款,就应建立起捐款免税制度。在这里,免税主要是指将捐款数额从企业和个人所得中扣除后,再进行征税。在我国《公益事业捐款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中,已经规定了对企业和自然人的捐赠可以给予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然而在具体实施中,却有很多限制,并且手续繁多。例如,被认可的捐赠途径除了相关的政府机构外,所谓“社会团体”只限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组织。”这排除了大量通过其它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捐赠和直接向受灾人捐赠的免税优惠,又使这些机构在吸收捐款领域处于垄断地位,没有压力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即使经这些被指定的机构捐款,民政部的官员王振耀曾以身试法,申请捐赠500元钱免税50元要经过10道手续和两个月的时间。如此高的成本只能让捐赠免税变为空谈。因此可以考虑,放宽非政府的慈善机构和其它非营利机构的注册要求,迅速扩大社会团体的范围,增加社会上的捐款救灾的渠道。还要修改法律和相关细则,承认公民直接向灾区政府机构和灾民捐款是一条合法途径,并能够获得免税优惠。对于在此次救灾中没有经过上述限定的“社会团体”的捐款,因重新获得捐款证明可能会很麻烦,可采取特殊政策,如按捐款人均水平予以免税。 三、 灾害孤儿领养制度这次汶川地震中,许多少年儿童失去了双亲成为孤儿,依我国的财力完全可以由政府提供资金使他们长大成人。但这不最好的选择。更好的选择是由有爱心有能力的家庭领养。一来可以给孤儿一个新的家庭,会逐步治愈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弥补失去亲情和抚爱的缺憾, 第二可以节约政府在这方面的支出。其实已经有很多人提出要领养地震孤儿。如据报道华西村就提出要领养100个地震孤儿。各大网站都开辟了地震孤儿收养的专栏。我国的《收养法》虽然对收养人有较苛刻的要求,如无子女的要求,但对于孤儿等特殊情况可以免除。所以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但若考虑到地震孤儿能够有更大范围的选择,政府就要改进收养程序,便利收养家庭履行手续,并且将对地震孤儿的补助带到收养家庭,以鼓励收养。再进一步,可以考虑此次地震不仅使许多孩子失去父母,也使许多父母失去孩子,这些父母和孩子之间有着相近的经历,更可互相理解。因而可以考虑鼓励灾区的成人与孩子结为新的家庭。四、 建立将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纳入救灾工作的制度这次汶川地震,有大量民间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加入到救灾队伍中,这说明人不仅是经济人,还有慈善心和公益心。社会不见得要仅依赖于政府去提供救灾公共物品。人性的这个方面是救灾中的重要力量。所谓“人心可用”。所以救灾工作要把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考虑进来。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将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纳入救灾工作、官民合作的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很多方面,其中包括救灾招募与报到制度和灾区信息发布制度。所谓招募与报到制度,就是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应到相关指挥中心报到,以使指挥中心掌握救灾工作力量的数量,并可以及时派遣到急需救助的灾区。这里,指挥中心并不是指一个指挥中心,只要政府有一个统一的指挥体系,到任何一个分中心报到都可以通过联网使最高指挥中心知道。也可以由政府救灾机构直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直接报名。所谓灾区信息发布制度,是指较详细和专业的灾区信息及时发布,使分散在各处的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知道哪里需要什么,引导他们合理配置救灾力量。严格地说,这种制度安排也应适用于政府内部。因为政府各个部门加上军队各个军兵种参加救灾,也是头绪很多,经常会出现衔接不上和配置不当的情况。当然,灾区信息发布中心并非一定要由政府来建立。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手机和互联网已经相当普及,也可以由民间机构来承担信息中心的工作。更有可能的是,出现多个信息中心互相竞争又互相补充,使信息的提供更为充分。关键在于,政府要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这种模式相应的空间,并将民间信息中心与政府信息工作纳入到一个整体框架下。五、 重建产权制度与三十多年前的唐山大地震相比,我国的经济制度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从全面的公有制社会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人们的收入形式不仅是劳动所得,还有资产所得。他们积累了大量的财产。这些财产在地震的瞬间化为乌有。许多财产凭证也被毁弃。但是许多财产价值仍然存在。一种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土地使用权。拥有房产的居民与企业,虽然房子倒塌了,但房屋价值中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依然存在,且是房价中的重要部分。房子也许是许多居民多年积累的血汗钱购买的,他们已经遭到人生浩劫,就不能再让他们失去还存在的财产。所以要及时重建产权制度。让灾民登记房产,包括地点,面积,购买价格等等。经基本核实后,重新发放产权证书。在重建后,他们可以凭借产权证获得土地使用权,如果能有房屋保险补偿或财政资助,他们就可以不再花费钱财获得新的居所和房屋财产。很显然,原来建设房地产的土地已经被批租过了,重建的土地不能再收取土地出让金了。其它财产,如银行存款,公司股票,政府债券等,也要通过登记和核实的程序得已重新确立。六、政府手段与市场制度并用地震来得突然,救灾为紧急状态。市场反应不够快捷,在生死面前价格机制无效。所以需要政府的快速手段。然而,政府手段也有缺陷。由于信息不够充分,救灾物资的配置不够合理;当时间较长以后,对价格的管制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即使得短缺的物资因没有价格信号反而不能更多地运至灾区。当灾民转移到安全地区,政府再承担过多的对灾民的物质救援义务,可能会增加大量不必要的物资调运工作。因这些地区的市场制度运转良好,已没有必要再采用政府手段。可考虑,将政府手段使用的时间和区域划定在一定范围内,如灾害发生的最初几天,在因交通和通讯中断而导致市场运转中断的地区,采用政府手段;一旦灾民转移到安全且市场正常运转的地区,就可以考虑政府向灾民发放救济款,由灾民自己购买日用必需品。当救灾时间较长时,也要靠市场来运送物资,政府只用钱购买。在灾后直到重建完成,有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虽然房屋和灾民安置都处于“临时”和“简易”的阶段,但地区和城市的功能与平时是一样的。既要有公共物品和公用事业,也要有私人物品提供。前者是政府发挥优势的地方,而大量私人物品还要市场来协调。例如,对于灾民,可利用临时的劳动力市场来组织起来,既能提供阶段性的就业,又能增加救灾的本地人力资源。减少体会外地进入的人员。七、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经济秩序和经济正常运转尽管有大量财政资金和全国及各国的捐款,灾区人民可暂时无衣食之忧。但他们不可能长期待在地震棚里处于一种“失业”状态。这样对他们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没好处。对他们最好的帮助,就是在灾区基本安全,交通通讯基本恢复的情况下,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经济秩序,使灾区经济重新运转起来,使灾民重新就业,获得收入。这也会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经济的重新启动是要有较多投入的,政府可以在这时对一些关键性产业进行资助,加快启动进程。在汶川县等灾区的主要产业是旅游业和农业,这两种产业是比较好恢复的。政府可以出资对遭到破坏的旅游景点(如都江堰二王庙)进行及时修复,对农业采取优惠价格收购农产品的政策。八、筹措灾后重建资金的制度灾后重建需要大量资金,若在保险制度成熟的社会中,保险赔付可解决一大部分。然而在四川震区,财产险投保率很低,保险赔付可能是很小的一部分。这就需要考虑有一个综合的重建资金框架。一部分是财政资金,再有一部分是各界捐款。但这也许还不够,就要考虑吸引商业投资。若要如此,就要有一个重建的制度方案。这个方案可以是公私伙伴合作方案。即将一些公用事业(如自来水和管道燃气等)和准公共物品(如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成可营利项目,并通过招标将经营特许权授予企业,就能吸引一定量的投资。从长远看,我国的自然灾害多发,可以考虑建立这类险种。不仅要在地震多发地区扩大房屋财产保险覆盖面,政府也可以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进行保险,一旦发生地震,就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赔付用于重建。九、关于伤残人员的资金安排由于可以想见,灾区的人身保险率也很低,保险赔付不能完全解决伤残人员的医疗费用,也不能覆盖他们以后一生的生活费用。由于这次地震所造成的伤残人员的数量巨大,所以这将是一笔巨大的资金缺口。所以要考虑,要为他们筹措资金。除了保险赔付以外,一部分是财政资金,还有一部分是捐款。应将各种资金合理配置,作为残疾灾民灾后生活补助基金。当然还可动员民间慈善机构承担一部分他们的生活和治疗费用。从长远看,与财产保险一样,人身保险的覆盖率也要扩大。十、建立防灾救灾的常设机构由于我国是一个巨大国家,灾害也会经常出现,防灾救灾具有规模经济,所以有理由设立一个防灾救灾的常设机构。灾害一般来得突然,并且每次都不一样,防灾救灾的时间要求很紧,行动要求迅速,救灾力量分配和物资配置要求准确而有效率,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大量专门知识,非一般行政部门所胜任。所以防灾救灾常设机构主要是一个专家组成的部门,他们对各种灾害形式有充分的研究和准备,对救灾工作有成熟的程序,有丰富及时的防灾救灾信息系统,有一个广泛的联结政府各个部门,各个企业,各个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的网络。一旦灾情发生,就可以作为最高救灾行政长官的技术性指挥机构发挥作用。这个防灾救灾常设机构不应该以防灾救灾为名有自己备用的设备和资产,它的功能是从整个社会调集资源。否则就有可能成为一个灾害利益集团。在对我国进行防灾救灾的基础上,这个常设机构可以作为我国援助外国救灾的机构,如俄罗斯紧急情况部那样,通过解救外国的灾难,提升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为世界和平营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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