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273

全能小吃货
首页 > 期刊论文 > 关于大海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紫蝴蝶CYF

已采纳

航海是人类在海上航行,跨越海洋,由一方陆地去到另一方陆地的活动。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航海技术论文 范文 ,希望你们喜欢。

现代航海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应用

摘 要:信息技术已经逐渐应用到人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领域,信息化时代来临,信息技术也对航海技术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简要分析了现代航海信息技术的发展,并对现代航海信息技术的应用做了主要探讨,旨在为航海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现代航海;信息技术;发展与应用

前言: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航海 方法 和技术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网络技术 以及无线通讯技术的应用促使了“海上数字交通”航海信息技术的格局的形成,在此背景下,现代航海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应用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现代航海技术的发展

(一)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

电子海图显示是一项重要的技术革命,其能够将海洋的地理要素进行处理和传输后形成的海图以数字的形式在计算机荧屏上动态显示出来,电子海图显示是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系、多媒体技术的集合,能够将海洋的信息通过文字、图像、动画、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电子海图显示信息容量大,存储方便且便于携带,一般来说,一张光盘能够储存上百幅海图,同时能够在几秒中之内实现数据的存储和修改,用户能够随时上网查阅并下载海图,这对于实现船舶的自动导航和自动控制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卫星技术的使用

卫星技术主要是利用发射用于海洋换几个观测的遥感卫星来提供海洋环境中海面温度、海浪方向、海冰分布、涡旋及海洋污染等各个方面的参数,这就使得船舶在航行的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得大量的高分辨率的海洋环境信息,充分保证了船舶航行安全[1]。

(三)自动识别系统

自动识别系统使船舶具备了自动识别的功能,同时对导航、控制、状态 报告 等方面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在秦皇岛海域船舶交管系统中引入自动识别系统,就能够将船舶位置、船舶尺寸、实际吃水、到岗时间等各种信息传回到船舶交管中心,实现了对海上目标的精准定位和跟踪,并能够为船舶提供一系列的助航信息,能够帮助船舶驾驶员准确的获得避碰所需信息,并采取合理的避让行动。

(四)海上航行记录仪

通过计算机技术制造的海上航行记录仪将VDR、ARPA、ECDIS以及监视器等航海仪器互相连接,能够实时记录各种航海仪器之间传递的信息。实现了对航行中各种数据的记录工作。

二、现代航海技术的应用

(一)智能航海系统的应用

智能航海系统中结合计算机图形处理技术、数值天气预报等高科技手段,智能系统中的电子海图涵盖了全球的各种水文资料以及航道资料,同时对于海面中的助航物、障碍物以及港口设施、海岸线等必要的地形地貌都有着详细的记录。航海人员能够在智能航海系统的平台上制定相关的航海计划。系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接收实时的海洋信息,智能航海系统能在短时间内修正海图,使用人员能够了解到全球范围内的海况、高空气压场、潮汐、海流等等与航行相关的信息,同时系统能够对未来7-10天的相关海洋信息预报。

智能航海系统能够准确的显示船舶的具体位置和相关动态,对于船舶状态、货载、航线等资料也能够实时掌握。在智能航海系统中,可以利用GPS来精确定位,一旦船舶偏离航线进入危险区域时,智能航海系统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使航海人员进行迅速的调整。电子海图能够将船舶的航行状态显示到计算机荧屏之上,智能航海系统的黑仙子会记录相关的状态参数。电子海图技术带动了航海技术的发展,实现了航海的智能化。

(二)航海信息系统的应用

(1)海图更正

电子海图中的各项数据存放在空间数据库中,基于互联网技术可以建立电子海图Web平台,能够将海图中的数据发布到Web站点中,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来获取海图信息,航运网站可以获得相关海洋通告信息,并以人工或自动的方式修正海图中的各项数据,之后在通过Web发布以供航海船舶使用。

(2)设计航线

航线设计对船舶航行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互联网可以十分方面的浏览、系在相关航线设计的信息,例如海图信息、推荐航线、碍航物、潮汐表等等,在电子海图系统平台可以十分方便的对航线进行设计,同时其可以通过相关海图信息对预定航线进行预检,有效的保证了航线的安全。

(3)入港指南

航运网站的数据库中有关于进出港的各种信息,例如港口航道、水深等等,其可以通过Web向出港的船舶提供信息服务,这就能够让进出口的船舶轻松的获取最新入港指南,实现了船舶进出港的导航功能。

(4)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指的是在网络的平台上,通过Internet传输获取信息,这样相关航运企业就可以实现内部的电子商务功能,从而使航运网站变成一个交易的平台。

(三)“数字海洋”的应用

数字海洋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自动导航模块:通过传感技术获取船舶航行的各种参数,通过设定航线与预警门限的比较实现自动导航功能;②避碰模块:在航行中,避碰一直是人们研究的难点和 热点 ,尤其在多船会遇下,更应有效避碰,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应用能够为有效避碰提出新的方案;③突发事件处理模块:利用ARPA、AIS等可以对海上的船舶以及港口、航道等进行监控,通过预警区域的设置能够帮助指挥人员有效的处理突发事件[2];④信息交换模块:信息交换模块也就是通信模块,现代海航可以利用卫星、GSM等各种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通信,这对指导船舶的安全航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结论:综上所述,人们逐渐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应用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其对航海也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现代航海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保证航海安全,推进航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航运界应当积极的抓住机遇,不断改善现代航海信息技术,使现代航海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参考文献

[1]方照琪,沈方方.信息技术对现代航海系统的影响及发展趋势[J].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3:17-20.

[2]吕振肃,刘忠学,王连胜,罗建军,王良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在海事通信中的应用展望[J].电讯技术,2011,04:126-130.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航海技术论文范文

329 评论

佼佼猪猪

把周边国家都变成中国,中国世界,世界中国!

325 评论

辉帅LED照明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2、保证的分类

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档案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同时我国《海商法》和船舶保险条款也没有合法性保证的规定。

3、保证的性质

在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条款"三类,保证是一项法定的解约条件,而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保证"。

Goff勋爵在"TheGoodLuck"一案中认为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规定"承诺性保证被违反的,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的自动解除规则,同时将履行保证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一步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中的"条件"是指一项义务的存在或进一步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除非保险人事后弃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

在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则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只有在保险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因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的性质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MlA1906第33条第3款规定:"??除保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在英国法下违反保证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是继续承保。可见,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时享有解除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

1、解除权的行使

《海商法》第235条一方面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险条款,二者存在冲突。对此应该明确"不论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后,是否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保险人自知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的解除权不受被保险人是否发出通知的影响。[3]

其次,我国现行法仅仅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必须在保险人获悉违反保证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以避免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更大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学者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赞同这种看法,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困难,也便于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时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当然,如果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单自动终止,保险人可不予通知。

2、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只对解除权作了规定,未对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认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享有的解除权没有溯及力,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保费是否应相应退还。[4]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相应的保费应予以返还,而且还应返还相应的利息。

3、违反保证的免责

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保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对此类例外情形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通知后,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或修改合同条款,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此种弃权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且保险人一旦弃权此后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再次违反保证;②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情势变更或者遵守保证被后来的法律视为不合法;③在绕航的保证情况下,存在不可抗力或救助人命。

三、结语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仍未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司法机关也应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充分发挥保证制度控制风险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保证制度对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l款.

[2]黄丽红:论海上保险保证[A].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3:67-70.

[3]于华钦、熊勇:完善我国海商法中保证制度的思考.政法论丛,20051.

[4]李琴芬: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保险,20083.

[5]陈为庆:中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珠江水运,200810.

摘要:海上保险有自身的特殊性,关涉海上船舶运输。海上船舶价值昂贵,一旦造成海损,当事人一般要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保险人来承包以分散运营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海上贸易繁荣。在海上污染发生时,往往造成更加广泛的受害者和更大的赔偿数额,这直接影响到污染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责任人往往没有动力去投保,这时就需要强制责任保险来消除潜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保险 法律问题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6-02

一、海上保险涉及的环境

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特殊性在于承保在海上所发生的各种风险,海上属于人类较之陆地更难以自由活动的区域,具有更多的未知,所以情况更加不同,由此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针对海上或者由于海上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起点是在海上发生,所以并不限于船舶。海上漂浮物,海上固定物,海上船舶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包括海上船舶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海上作业,海上捕捞,海底矿藏开采都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在一些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的承保险别,但是并不妨碍将来可能在一些必要的范围内开展某种保险。

由于海上行为更多的依赖于海上船舶,所以海上保险更多的是针对海上船舶的行为,根据船舶的状态分为营运险、建造险、停航险、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根据船舶的营运状态将保险分为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赔付的保险,保险中的强制性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业或者领域的所有人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作为行业准入或者准予实施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就目前来看,针对的是海上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

一海上强制保险是特殊的商业性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保险,主要关系到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政策性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保险,主要是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需要,比如出口投资保险,这类保险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承保,投保自由承保强制。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愿承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即为此类,但是如果不予投保,则不能从事相关的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海上强制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自愿承保。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则是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目的也是为了预防海上行为人在作出某种侵权行为以后无力偿付自身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海上强制责任与海上侵权行为有紧密的相关性,往往针对的是船舶所有人在对于第三人的侵害结果发生以后无力赔偿的情形,对于海上侵权来说,广泛被认为需要强制投保的是海上船舶污染损害保险,海上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非常广泛的面积,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有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但是公共利益却遭受到非常明显的侵害,而为了整治污染,公共当局不得不背负比较沉重的负担。而公共当局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负担,最终导致污染情况被搁置。而强制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的把财富集中用以处置这种严重的后果,既能分散损害,又能补偿损失。

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性的原因

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营运人,往往会进行一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降低,当责任人只拥有价值3万元的船舶时,他往往没有动力给超出3万元价值以外的价值进行投保,因为这个时候船舶是自有资产,责任人不愿意为别人的资产自己掏钱购买保险。但是海上污染损害很可能远远不止3万元,如果10万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责任人纵然归于破产境地,也没有偿付所有侵害的能力,所以10万元的损害后果也只能得到3万元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包赔额度越高,保费就越贵,责任人往往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钱去为别人的财产投保。此时,只有强制性保险才能发挥好的效果,因为强制性导致所有的潜在责任人都必须购买保险,此时保险费用就会趋于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就会降低,同时更少的保费保证了更多的潜在责任人在遭遇重大损失以后不会因为赔付而导致破产,维护了经济的良好执行。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效果

强制责任保险会造成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益;如果出现诉讼,高额的赔偿判决会导致责任人无力赔付,可以保证诉讼判决更为充分的执行,增加司法公信力;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承保,可以促进海上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避免了责任人的轻易破产,维护了危险品产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聚集财富分散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整体价值。

五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权利方

强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上船舶或者其他浮动物或者固定物以及人工岛屿的所有人经营人,保险人是国家批准的有能力承保此种险别的保险公司。既然被保险人投保强制责任险是为了防止海上污染,那么可能造成那种需要钜额补偿的海上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投保强制责任险,而绝不仅仅是从事运输的船舶类工具的所有人和运营人。既然这种保险一般进行赔付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要求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然难以开展这种保险活动。但是国际公约中,针对的往往是船舶[ship]or[tanker],污染损害针对的是这些船舶自用油泄漏或者装载的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这就忽视了海上油田以及其他海上固定设施的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害。不过,有能力在海上假设固定设施进行作业的当事人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是少数的当事人拥有这种实力,所以这方面的当事人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往往不是那么强烈。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运营人,这些潜在责任人往往没有能力赔偿海上污染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只是这种从事高风险行业并且缺乏赔偿能力的潜在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营运人。

六海上强制责任险的直接诉讼和赔偿限制

在海上污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承担钜额的赔偿,则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予以赔付。在实际情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签订了“会员先付”的条款,意思是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第三人之后,保险人才予以赔付,这样,如果损害数额巨大,超出被保险人资产能力,那么只有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这一种方法,不如此,则不能实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必须在保险的最高限额之内,同时作为一般法人,保险人自身也拥有适量的财产,如果额度超出保险人自身的财产,同样无法得到补偿,由此可见,补偿限制原则的限制在保险额度、实际损失、保险人资产这三个方面。保险人有权援引这种限制作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抗辩。在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但赔偿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2.1亿法郎。从公约中可见,设定了污染赔偿的最高额度,此种污染的最高额度当然为保险人赔偿第三人的最高额度,因为保险赔付是以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如果对第三人发生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额度进行了限制,那么保险人自然也可以以之作为保险的最高额度。

七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在保险人直接赔付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拥有几种的抗辩权利。就基本的法律原理来说,不可抗力免责:保险人可以主张此种危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自愿招致的损害免责:由于受害人自愿招致的损害相对方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具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严格限制,因为,海上保险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海上强制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总的来说,保险人不得以其对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承运人对抗受害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人可以以承运人恶意或不当行为对抗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外,不得以承运人破产或者无力承担赔偿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八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传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的侵权原则与之不同,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设立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种免责事项的设定,是由于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免责事项所造成的责任风险。

三、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往往作为易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危险行业的准入前提而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污染责任,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受害者较为广泛,进行环境整治花费较高,责任人一般难以承担。为了有效的弥补第三人的损失,对海上强制责任险规定了直接诉讼制度,以保证第三人在损害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同时,保险人根据法律严格规定拥有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构成免责的抗辩主要有战祸、天灾、受害人自身招致。强制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单个船舶责任人赔付压力,有效的促进了海上易于污染品运输的发展。

注释:

初北平.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2005.115.96.

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读.理论月刊.20087.209.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商法年刊.2007.534,535.

这只是本文的观点,需要强制保险的往往是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载工具,国际公约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并没有在同一个公约中予以全面规定,国内法也没有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需要强制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一般只是要求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强制保险作为此类商业运营的准入条件。

胡正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53,439.

柳强,安馥,刘颖娜.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问题.中国水运.20071.210

287 评论

sojisubyun

根本的原因是:气候变暖导致海平面发生了变化。1、气候变暖,冰雪融化,海平面就上升;2、气候变暖,海水按照热胀冷缩的规律吸热膨胀,海平面也要上升。 要使海平面上升缓慢,方法也是有的,但是实现的过程会非常的艰难曲折。以下就是一种方法:敬爱的先生/女士: 您辛苦了! 主题:坎昆气候大会,应向中国敬礼。 2010年11月29日~12月10日的墨西哥坎昆全球气候变化大会,主要是围绕着如何遏制全球气候变暖而展开全面讨论的又一次会议。 要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步伐,治本的路径有两条,第一条路径是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第二条路径是从化石燃料燃烧后的烟气中捕集二氧化碳并随之填埋。第一条路径因为使用化石燃料成本低,所以行不通;第二条路径存在成本高额,负担太重,也行不通。 第二条路径的成本到底有多高额,计算一下便知晓。据来自互联网的文章《近几年来,一种将二氧化碳浓缩后填埋于地下的环保技术(简称CCS)》,发布时间2010年3月23日。文章中说到:捕集存储1吨的二氧化碳就产生0.5吨的二氧化碳。说明:在捕集存储二氧化碳的过程中,需要增加50%以上的能源消耗。 以美国为例来说明捕集填埋二氧化碳的高额负担。美国2009年向大气排放的二氧化碳约60亿吨,假定60亿吨的二氧化碳全部捕集并且填埋,需要增加的能源消耗为12亿吨标准煤(设1吨标准煤完全燃烧后产生的二氧化碳是2.5吨),若消耗1吨标准煤的费用是1100元人民币,12亿吨标准煤的费用就是1.32万亿元人民币。 要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步伐,在走治本的路径行不通的情况下,就只有走治标的路径了。 治标路径的方法是:把治本的资金投入到新兴能源产业中去,即把治本的高额负担转变成发展新兴能源产业的动力。经过几十年的奋斗,用新兴能源逐步替代化石能源,并且努力做到用新兴能源来取代化石能源在能源中的主导地位的局面。新兴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和核能。 只要一家企业投向新兴能源产业的资金达到440元人民币,就认可这家企业减排了1吨的二氧化碳。 中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每年投向新兴能源产业的资金高达1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中国政府每年减排了22.73亿吨的二氧化碳。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率先履行了还不该履行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温室气体减排的原则。试想,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都朝着发达国家的人均化石能源的消费标准去发展生产力,必然将气候变暖推向不归路。因此,国际社会应向中国学习,宁可放慢发展速度,也要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新兴能源产业中去,以此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建议: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谈判中,增加治标路径的谈判,按照治标路径的方法核定发达国家的责任和资金投入的额度。 现在,全世界因燃烧化石燃料每年向大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接近400亿吨,若保持每年向大气排放400亿吨的二氧化碳不变,全球气候变暖的步伐是否会停止,这是科学家需要完成的重大课题。不要因为治标路径的谈判延误了治本路径的谈判。 能够把这封信传递给任何一个人。治标路径的谈判,涉及资金援助吗?涉及技术转让吗?涉及···吗? 从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谈判能够明显的得出结论,要让发达国家拿出钱来援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共同应对气候变暖,这是办不到的。因此必须转而要求发达国家拿出钱来,投向新兴能源产业,以此降低化石燃料的消费,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发达国家在污染大气的前提下,首先快速富裕了起来,理当用积累的资金率先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将剩余的较少的还能排放温室气体的空间留给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也能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尽快富裕起来。这种想法,也同样符合邓小平同志的先富跟后富的思想理论原则。

355 评论

相关问答

  • 关于计算机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当今时代,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计算机已成为处理信息的主要工具之一。掌握计算机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是科学发展和走向未来信息化时代的需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

    super船长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关于例句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英语教学,作为基础教育的一部分,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小学英语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小

    小库2011 2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 关于参考文献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

    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应该怎么写 什么是论文的参考文献呢?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

    安妮宝贝88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关于章子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论文的参考文献写法如下: 一、[序号]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起止页码。 二、[序号]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

    安德鲁鱼 2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 关于工程师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工程师相关论文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以下是我精心

    yanjinshujie 2人参与回答 202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