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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锈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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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小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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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8年8月1日,我国第一条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速铁路——京津城际铁路通车运营,我国高速铁路的发展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

截止目前,我国高速铁路已具备并拥有了世界先进的高铁集成技术、施工技术、装备制造技术和运营管理技术,列车覆盖时速200km至350km各个速度等级,动车组累计运营里程约16亿km。

在列车运行速度、运营里程大力提升高速铁路领域,车站安全管理还存在一定短板,例如,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直属站段3级管理模式中,间接加大、加重了基层站段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上的责任。

因为,高铁车站在整个旅客运输体系中承担着现场安全卡控和安全生产任务的落实,既是所管辖沿线高铁车站运输生产的主体,也是确保运输生产任务按质按量完成和安全畅通的主体。因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铁车站安全管理现状进行探讨。

1、高铁车站的安全管理现状

1.1安全管理基础建设有待提高

铁路总公司、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对如何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强化专业安全管理、严格技术规章管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高铁车站也能够在总公司、路局工作会议的精神的基础之上及时修订完善车站安全管理基础建设相关问题,使得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重点、关键环节得到有效提高。

但是,对于高铁中间站,由于所在位置较偏远,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能够完全做到全面覆盖,因此,使得高铁中间站管理者存有侥幸心理,使得这些岗位的安全管理基础建设不够扎实,安全生产存在一定风险。

1.2安全风险管理制度需加强落实

铁路局集团公司、车站对职能科室干部、一般干部、包保干部等的现场安全卡控、检查、指导和包保次数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车站的关键岗位、关键人以及作业的关键时段,都能够对其作业过程进行有效卡控,确保车站的安全生产畅通。

但是,对于沿线偏远中间站,虽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卡控、检查、包保等次数,但是不能够做到全时段、全过程的覆盖,使得这些车站岗位安全风险管理基础、职工标准化作业落实不到位。

1.3安全管理制度创新慢,不能符合新的标准和要求

在企业改制的攻坚时间段,个别干部不能够用新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去严格自己,依旧习惯于使用固有的经验和老办法去管理新问题,缺少创新措施、方法,各业务科室的对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清楚、不熟悉、不了解,导致不能及时对旧的规定做到及时更新,符合新要求、新标准。

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出现重复,但是落实要求确标准不一致、不统一的情况,从侧面弱化了安全管理在成产运营中的严肃性和约束性。

1.4管理手段及职工综合培养急需提高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指导与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与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由于越来越多90后、00后进入工作单位,管理者如何与其进行有效交流是一件至关重要的工作。

因此,作为管理者在提高自身业务技能、管理方法的同时,要加强情商的修炼,在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下,使得团队协作能力加强、作业环境和氛围较和谐。而作为一名一线作业人员,不仅要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还要花大量时间进行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得职工思想与车站各项决定在同一条跑道上,提高他们对本职工作的认同感、骄傲感。

2、加强高铁车站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2.1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化高铁安全意识教育,将确保高铁安全、旅客安全作为政治红线和职业底线,创新安全教育形式,筑牢“高铁无小事”的思想基础。不断健全完善覆盖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四个负责制”的要求,细化制定月度“预考核表”,结合阶段重点动态完善,使干部安全履责有标可依。修订安全考核制度,准确界定红线,明确管理和作业行为底线,探索法制教育新形式,解决全员法律意识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两张皮”问题。

2.2进一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一是找准重点强化培训,做好新工岗前资格培训,加快培养新工技能骨干培训。以专业理论集中培训和联调联试滚动培训、设备厂家现场观摩、岗位跟班实习等方式,做好新线储备人员培训。二是创新基础管理体制,结合车站实际,将“学练强反”打造成职工培训的示范品牌。

深化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建设,通过岗位分级、以级定薪的方式,加大职工技术业务素质考核在薪酬体系中的比重。

2.3加快推进安全大数据应用。

以安全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建设高铁车站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充分挖掘数据价值,用好既有安全管理分析系统,按日开展信息追踪分析,按月对接发列车、客运组织等生产组织重点,进行安全生产规律性、倾向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查找倾向性、典型性问题。

并做好安全风险的动态研判和公布,及时调整安全监督检查重点,适时采取安全预警和临时性安全补强措施,实现对安全风险和隐患的超前防范。

2.4落实安全双重预防机制。

建立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推进方案,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一是全面管控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库,定期组织专业科室研判,遇生产要素发生变化,第一时间组织动态研判和调整,分专业逐级落实管控措施和责任,定期评估管控效果,查找漏洞和缺陷,系统防控安全风险。

二是树立安全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运用发散性思维扩大排查范围,优化排查手段,分专业、分层级建立安全隐患库,对安全重大安全隐患由北车站安委会挂牌督办,促进隐患得到及时销号整治。

2.5进一步加强专项安全风险控制。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专项安全重点,统筹抓好接发列车、旅客乘降、施工、人身、特种设备、消防、路外等安全关键,补强安全薄弱环节,全面管控安全风险。

2.6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坚持应急处置必须导向安全、非正常情况常态化管理的原则,强化集中指挥和现场处置,防止隐患升级为事故、事故演变成灾难。

一是坚持安全第一导向。把“安全第一”理念变为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对安全信息特别是事故信息要坚持主动、如实上报,客观分析现场安全行为,导向安全的只定责、不考核。

二是健全岗位作业指导书。将非正常情况处置标准和作业流程纳入标准化管理,以“简单、实用”为原则,完善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给水员等关键岗位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置办法,明确处置流程和标准,纳入岗位作业指导书,使其导向及时报告、按章处置故障,决不能让故障上升为事故。

三是进一步加强指挥中心应急平台建设,整合信息资源,配强技术骨干,完善指挥功能,实现应急处置统一协调,统一指挥,远程指导,处置有序。

3、结论

安全是一个长久的目标,需要众多层面的研判和思考。高铁车站的安全风险管理只有做到因地制宜、抓小防大、超前防范,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安全管理模式,才能实现运输安全的有序可控。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国家铁路局:保障好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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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curiosityZ

以下内容有删结,仅供参考 铁路客运服务质量探讨中 文 摘 要客运服务工作的质量十分重要,如果这项工作做不好,势必会给外出旅行的人们带来不便,没有回家的感觉,因而,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现代社会中各项事业都有了较大发展和进步,传统的客运服务方式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我们需要研究、应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分析了神朔铁路车务段神木北站客运服务质量不高,未达到服务一流水平,提高如何实行微笑服务,创最佳服务窗口。关键词 :提高;服务质量;推出服务承诺;进行岗位练兵服务质量问题的分类、性质和处理为了保证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管理,必须对服务质量问题进行分类与定性。一.服务质量问题分类.性质根据服务质量对旅客、社会造成的影响的大小,对旅客、货主草成的伤害程度,对旅客货主的财产损失多少等,服务质量可划分为四类:1.服务质量反映服务质量反映是指未按服务质量的要求提供规定的服务内容造成旅客的不良反映其影响较小。如旅客对站车设备、环境卫生、服务内容等方面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而产生的不良反映。(1)旅客、货主来信、来电、来访投诉,新闻媒介曝光,造成不良影响但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2)站、车设备、设施、备品未达到规定标准,影响服务质量的;(3)站、车各项工作标准、基础管理未达到规定要求影响服务质量的;(4)未按国家或铁路有关规定对运价、杂费、商品实行明码标价的;(5)站、车存在安全隐患,未构成旅客、货主伤害和发生责任事故的;(6)站、车治安秩序差,未构成旅客、货主伤害的;(7)站、车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差,未造成旅客伤害的;(8)站、车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与旅客、货主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的;(9)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财产损坏、丢失、被盗价值在500元以下的;(10)铁路责任发生误办、错办,造成旅客5人以下误乘、误降,行包误装、误卸造成逾期交付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的。2.服务质量差错服务质量差错指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但未草成实质性后果或为构成旅客伤害的服务质量问题。(1)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轻伤的;(2)铁路责任发生误办、错办,造成旅客6人以上误乘、误降,行包误装、误卸造成损失价值超过500元的;(3)责任旅客列车晚点;(4)利用职权运输无票人员、货物,勒卡、索要旅客、货主钱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5)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财产损坏、丢失、被盗价值超过500元不足1000元的;(6)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7)站、车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刁难、打骂旅客、货主造成较大影响的;(8)站、车设备、设施、备品故障、缺损,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旅客、货主反映强烈或给旅客、货主造成人身伤害和带来经济损失的;(9)违反国家和铁路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乱收费、乱加价造成不良影响的。3.服务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是指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旅客受到轻伤.物品损失较大及影响很大的问题。(1)责任造成旅客、货主重伤以上伤害的;(2)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财产损坏、丢失、被盗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3)利用职权运输无票人员、货物,勒卡、索要旅客、货主钱物,价值超过200元的;(4)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5)站、车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欧打旅客、货主造成严重影响或轻伤以上伤害的;(6)违反国家和铁路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乱收费、乱加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4.服务质量事件服务质量事件是指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旅客重伤以上伤害.物品损失巨大及影响重大的质量问题。二.铁路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铁道部要求,各上水站要认真做好旅客列车上水工作,旅客列车要保证供水设备良好,及时供应开水,努力实现热情服务、周到服务和微笑服务,对节日期间发生的极为恶劣影响的旅客投诉,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临时客车乘务班组必须保证列车长、乘警长、业务员、检车长、餐车领班等重要岗位由专业人员担当,严格执行列车出库上线标准,保证车辆内部各项设备齐全、质量良好,对候车室、广场、站车厕所等重点部位,做到随脏随扫,严格执行有关厕所放置卫生纸、卧具一人一换等规定。铁道部要求,各铁路局在充分利用图定客车能力的基础上,还可根据旅游客流需要,采取调整票额、增开临客等多种措施,尽力满足重要旅游景点车站的票额需要,车站要增加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客流比较集中的车站,要组织力量做好旅客进出站、上下车的引导,各车站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售票,对因超员压死弹簧的列车,要及时疏解旅客,严厉打击各种危害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对服务质量问题的查处,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提倡自查自纠,挽回损失和消除影响。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避重就轻的从严查处。(一)处罚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1.通报批评。对发生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2.经济处罚。发生服务质量差错,对责任者处以50~200元罚款,责任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发生服务质量事故,能够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发生款额的1~2倍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4倍罚款;不能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发生服务质量事件,能够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发生款额的1~2倍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4倍罚款;不能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两名以上责任者可累计处罚。按倍数处罚时,个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单位最高不超过50000元。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发生服务质量差错,情节较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发生服务质量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发生服务质量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对发生服务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4.对发生的服务质量事故、事件中,涉及无票运输人员、货物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铁财〔1999〕76号)的规定执行。5.对发生的服务质量事故、事件中,涉及乱收费、乱加价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铁道部《违反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行政处分规定》(铁监〔1998〕16号)的规定执行。6.责任单位(责任者所在单位)要将罚款交处罚单位同级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罚款后列“营业外收入”。(二)对发生服务质量差错以上问题的责任者可给予经济、行政并罚的处分。(三)对隐瞒事实、出具伪证、包庇纵容、阻挠妨碍监督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对举报、执行公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从严查处。(四)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服务质量问题的查处方法和程序(一)各级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客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定性和查处。(二)服务质量问题的查处方法,按照“联网监控、分类管理、归口定性、限期查处、逐级呈报、升级处理”的原则,采取明查暗访,专项调查,受理旅客、货主、职工投诉、举报,接受舆论监督等方法。做到有序可控,查处准确。(三)现场查处: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监察人员在经营铁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发现服务质量问题时,应进行调查了解、取证核实,填发《客运监督监察记录》。被检查单位在10日内按要求逐级呈报查处结果和整改措施。(四)逐级批转查处:各级客运主管部门对旅客、货主来信、来访投诉,上级领导批示(含口头指示),新闻媒介刊载和播发及其他部门转来的反映服务质量问题,应填发《客运服务质量查处通知单》(式样见附件四),逐级转发至问题发生单位,责成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客运服务质量查处通知单》的单位应按上级要求用书面材料逐级呈报查处结果。(五)责任单位呈报查处结果时,应按下述规定办理:站段向分局呈报的应由站段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向铁路局呈报的应由分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向铁道部呈报的应由铁路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六)负责查处的单位因故不能按上级要求时限呈报查处结果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报告;逾期无故不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可直接定性处理,并通报批评。(七)上级主管部门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必要时可直接进行查处,并有权对下级单位查处结果提出质疑和纠正。(八)对发生服务质量问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升级处理。(九)站段自检自查发现的和旅客、货主直接投诉的服务质量问题,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定性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十)各级客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监察档案,对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监察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通报。(十一)被查处的单位或个人对查处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裁定,铁道部有最终裁定权。(十二)对发生服务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处罚不超过1000元的,客运监督监察人员可现场确定;经济处罚在1000元以上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各级客运主管部门确定,执行时均应填发“客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五),一式四份。一份自存,一份交责任单位,其余二份交同级劳资、财务部门,并通知责任单位上级(路局、分局)主管部门第三节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标准化铁路客运服务质量体现为服务人员、服务硬件和服务流程是否符合旅客出行的需求.建立铁路客运服务质量标准,要将服务过程细化,充分了解旅客的需求,找出影响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确立服务质量体系框架,把握重点与非重点、共性与个性等相互关系,建立旅客对服务质量的调查与反馈系统,以增强铁路客运的市场竞争能力。服务标准化是客运服务部门推行标准化活动的总称,是客运部门制定、发布服务标准,贯彻、落实、实施标准,不断完善服务标准的全过程。服务标准按标准的级别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客运职工的职业道德标准:1. 勤恳敬业,做到工作勤奋,业务熟练。2. 廉洁奉公,做到公道正派,不循私情。3. 顾全大局,做到团结协作,密切配合。4. 遵章守纪,做到服从命令,执行标准。5. 优质服务,做到主动热情,细心周到。6. 礼貌待客,做到行为端庄,举止文明。7. 爱护行包,做到文明装卸,认真负责。车站服务标准包括:售票服务、候车服务、站台服务、问讯服务、广播服务、行包服务、饮食供应。第三章 铁路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客运就是旅客运输,为旅客服务,旅客是“上帝”,只有把“上帝”“家”,才有旅客运输收入。中国铁路走过了艰难世纪的历程,在俗称“铁老大”的观念影响下,人们似乎觉得只要是在铁路工作就有了“铁饭碗”,致使工作处于低谷状态,客运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精神状态不佳,服务态度不好,售票没客流,行包没货源,服务没表扬。整个客运工作很被动。尤其是公路与铁路开展了竞争,客运从各个方面都陷入了“疲软”状态。针对现状,展开了“客运工作向何处,运输收入哪里来”的大讨论,利用科学管理进行qc攻关,达到提高业务素质,争取服务标准达到一流水平。第一节 客运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客运服务工作的全面质量管理应该是“三全”的管理。第一:客运服务工作全面质量管理。旅客运输产品的质量特征包括位移、安全舒适、准确、快速、经济、便利和文明服务,其中位移、准确、快速、经济属于物质需求,其他关于舒适.方便和文明服务则属于精神服务。第二:客运服务工作全部过程的管理。旅客运输的生产流程为:购票——进站候车——上车——运行——下车——出站,客运服务工作贯穿在全部运输工作过程中,其运输过程可以分为运输前、运输中、和运输后三个阶段。运输前,包括购票、候车、托运行李、问讯、检票、上车等服务工作。运输中,包括迎送旅客、安排坐席、维持秩序、按时报站、开关车门、餐茶供应、清扫车厢、广播宣传、解答问题、处理病号等服务工作。运输后,包括清扫车厢备品、引导旅客出站、验票、取行李、发售联运客票、介绍旅店、处理旅客违章事件等服务工作。第三:客运全体职工参加服务工作的管理。服务工作全面质量的管理,全面服务过程的管理,都必须通过全体人员的参加才能实现。第二节客运质量管理小组的活动客运管理小组的活动要有明确的目标,要紧紧围绕攻关课题的要求进行活动。1.调查现状,分析情况根据小组选定的课题,详细调查有关的现实情况。然后进行仔细分析,找出问题,确定活动的具体目标2.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根据调查现状的结果,在掌握足够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有关的影响因素。3.找出主要原因4.制定对策计划根据影响因素的顺序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对策措施,绘制出对策表5.落实对策6.检查结果在各项措施完成后,按照对策计划表中的预料的标准,逐项检查各项措施完成情况。同时检查对比对策实施前后的变化,尤其注意主要问题的是否解决,是否达到预期效果。7.标准化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要把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在报请有关部门后,制定到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去,以便本部门及有关部门今后对此标准执行。8.总结结 束 语在这个充满希望与光明的时代,同时也是经济与文化矛盾、环境与技术冲突、人类与自然牵制的时代。由此,不仅人类文明史要揭开一个新的百年,更应引起人类关注的是,如果不引起高度的警惕,2l世纪将会是灾害、事故、环境公害更为恶化的时期。人口爆炸、资源枯竭、环境危害、重大事故与灾害频发……。还清楚地认识到,现实生活中那些不科学、欠38文明的落后文化习俗,形成了与杜会发展不相协调的背景:人类的科学素养不尽人意;地区或国家间的技术、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不顾代价而高速发展经济在很长一段时期将仍是不少人的主导追求;企业经营人员的短视与只顾眼前利益的行为盛行;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仍是2l世纪人类社会活动的主旋律。显然,安全生产、安全生活、安全生存,平安、健康、少灾都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十分重要的目标。另一方面,21世纪将是高技术不断涌现,信息化、数字化生产与生存的方式将会得以普及的时代。我们铁路单位也不例外。新技术、高技术首先将给人们带来发展与进步、效率与效益、舒适与文明,与此同时,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历史的经验告诉人们,技术的失控也会给人类带来危害与灾难。面对上述的现实与背景,正视未来的挑战和忧患,为了21世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需要更加努力地去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世界,需要创建安全的生产方式和康乐幸福的生活方式。为此,人类唯一的出路就是重视发展安全科学技术,有效地预防各种意外事故和灾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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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落0002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如果还有疑问欢迎询问我们欧高国际货运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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