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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航哒哒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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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城投债基础研究专题——隐性债务篇,本文详细地回答了四个问题:(1)隐债是什么?(2)隐债政策怎么看?(3)如何通俗易懂地理解隐债化解?(4)未来城投如何转型?此外,我们重点提示三个观点:第一,隐性债务注定只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的过渡性产物”,城投隐债监管是只紧不松的,并没有政策周期可言。本轮基建逆周期托举经济的过程很有可能呈现逐渐“去城投化”的特征;基础设施公募Reits、政策行信贷支持工具、PPP 中的社会资本可能会对基建投资形成替代支撑,基建资金来源无忧。第二,化债不难,短期内展期、置换和重组仍然是主要的化债模式,市场无需对城投因隐债化解产生的风险过度担忧。真正难的是实质偿还债务,债务重组和债务转化模式并没有真正降低宏观杠杆率,债务仍存在于宏观系统中。第三,城投转型并不等于政企之间的关系割裂。转型前,城投平台和地方政府更像是“共存方”,成功转型后二者更像“合作方”。转型后城投不再背靠政府信用,“刚兑信仰”消失是必然的,但是城投违约风险并不会因此显著提高。明得失:全面了解隐性债务2018 年中发27 号文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做出了最明确的定义: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简单来说,隐债就是政府预算之外、不是由政府举债却(可能)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债务。在2014 年“开前门、堵后门”之后,违法违规的融资模式1进一步滋生了隐性债务。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模式主要有三种:BT、委托代建、政府购买、和PPP;而只有合规的PPP 模式是被允许用作项目融资的,政策明文规定禁止BT 模式和含垫资的委托代建模式进行外部融资。(1)BT 模式:①工程验收移交后,政府才支付工程价款,因此政府和施工方会签订回购协议,协议中会包含政府承诺或担保;②施工方以次作为融资增信的方式,实质上这笔融资已经属于上文中隐债的范畴。(2)委托代建模式:①政府方可能拉长事件节点,管理费用可能存在垫资的情况,施工方可能根据应收账款进行融资;②可能会涉及回购协议。因此也有较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隐债。(3)BOT 模式:如果涉及回购或政府承诺固定收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会被认定为隐性债务,但整体而言滋生隐性债务的风险要远小于BT 和委托代建。相对于显性政府债务,隐性债务的风险要高出一大截。第一,隐债规模庞大,但结构和举债通道分散,隐债隐蔽性强、透明度差,难以进行有效统计。第二,隐债违约会引发财政风险,进而通过地方城商行和农商行渠道扩散,转化成为金融风险。第三,缺乏债务管理和预警机制,容易产生政府过度举债的风险。第四,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隐性债务违约率较高。知兴替:隐债化解政策变迁1994 年开始,地方政府的各类融资行为就具有“非显性化”特征。为了满足资金需求,1994 年之后地方融资行为分成两条主线演进:第一条主线:“开前门”,由中央主导,由上而下地打破地方不能发债的限制,推动地方政府举债在法律上由“隐性化”向“显性化”转变。具体脉络如下:“1998国债转贷→2009 代发代还→2011 自发代还试点→2014 自发自还试点→2015 新预算法全面打开地方政府发债限制”。第二条主线:“开后门”,由地方推动,由下而上地规避法律禁止的行为,通过搭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来间接实现融资。2008 年金融危机后,基建投资开始承担逆周期调节作用,由于前期监管部门的政策重心是恢复危机后的经济,因此监管趋松,形成大量问题城投平台。含有地方信用背书的隐性债务注定只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的过渡性产物”,形成发展生来具有不规范性。企业信用级别的债券强制赋予了政府级别信用,政府为企业兜底,在“四万亿”计划的特殊历史环境的推进下具有“政府信用”和“刚兑性质”的城投债才会野蛮发展,而这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把控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因此,政策监管的主线演变必然是先政企分离后规范政府融资再化解隐性债务。为应对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以2010 年6 月份国务院19 号文标志,监管部门开始对城投平台举债进行监管。从2010 年至今,隐债监管核心监管政策的变迁可以划分成三个阶段“排查债务→规范融资→十年化债”:(1)2010 年至2014 年,19 号文时代——审计排查和监管搭建。2010 年,19 号文和412 号文接连出台,中央政府开始对地方城投平台的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管。19 号文及相关文件出台后,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管理框架初具雏形,且基本遏制了信贷渠道隐性债务的发展。(2)2014 年至2018 年,43 号文时代——债务置换和规范融资。2014 年是地方政府融资模式管理切换的分水岭。①新《预算法》打通了地方政府发债的“前门”。②国发43 号文旨在堵住融资平台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后门”,③财预351 号指出要清理甄别截至2014 年底尚未清偿完毕的存量债务。这一政策意味着政府对存量的、不规范的债务进行了集中兜底和置换,试图将所有具有“隐性”属性的债务“显性化”。但是,每年地方政府债发行受到限额管理,仅仅依靠财政预算内资金发展当地经济,地方政府仍会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地方政府通过违规操作进行预算管理限额外的债务扩张,隐性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剧。因此,2017 年隐债问题被重点提出。(3)2018 年至今,27 号文时代——十年化债。2018 年和2020 年审计署两次政府性债务排查结果一直没有公布,结合2015-2016 年PPP、政府购买等模式的兴起,以及政策结果上2018 年审计工作开展前后政策文件密集出台来看,2018 年的政府隐性债务审计结果不容乐观,化解隐债的工作变得更加迫切。2018 年非公开出台了两份核心的政策文件,标志了新一轮十年化债计划的开端——中发27 号文和中办发46 号文。①明确定义隐性债务;②提出用5-10 年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也即基本要在2028 年以前实现隐债清零。27 号文下发后,后续监管政策都以“禁止隐性债务新增,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为主线展开。延续27 号文精神,中央层面也陆续出台了具体的化债方案,市场核心可关注如下政策:第一,金融机构隐性债务置换类政策;第二,区域隐债化债试点类政策:主要包括全域无隐债试点和建制县区隐性债务风险化解试点;两类试点的重要化债政策支持是通过地方政府发行再融资券的方式来置换一批存量隐性债务;第三,城投融资限制类政策。不同于地产政策,我们认为城投隐债监管是只紧不松的,并没有政策周期可言。主要原因有三:第一,隐债化债计划明确,可实施性强。第二,隐债政策并没有激进化债的阶段。第三,疏堵结合。城投融资并不是基建投资资金来源的唯一渠 道,在限制隐性债务的同时,中央放开了地方政府债的发行,同时阶段性的政策支持对基建投资的资金来源形成支撑。看现状:对当前主流化解模式和未来方向探讨根据政策文件,目前隐债化债方式共有6 种,我们将其重新梳理并结合化解实例中出现的模式,对当前隐债的化解模式做了梳理,核心归纳出“四大模式、十四种类型”——实质偿还、债务重组、债务转化、以及市场出清。(1)实质偿还:平台会受到现金流输送。偿还隐债主要依靠的资金来源有三种——财政资金、项目经营收入、以及转让股权和资产收益。(2)债务重组:基本是目前最主流的化债模式,包括债务置换、债务展期、债转股、以及通过化债基金或AMC 收购债务重组等多种模式。但是是除了债转股,其他方式的债务重组并没有实质上解决债务,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模式。(3)债务转化:主要是指将隐性债务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的形式。虽然债务本身没有消失,但由于企业有经营性现金流偿付能力,因此可以通过经营性业务举债从而置换隐性债务,实现债务类型转化。因此,这种方式的核心是增强平台的造血功能,按照增强造血能力的方式不同,此类化债方向主要可以分成:注入优质资产、平台自身转型、混合制股权改革、以及强弱企业合并联合等模式。从解决隐债问题的角度看,通过财政资金、项目收入等资金来源实质偿还债务,或者债转股模式是最优的,真正降低了我国的杠杆率水平;而债务重组和债务转化模式并没有真正降低宏观杠杆率,债务仍存在于宏观系统中。从落实的难以程度角度看,债务重组模式是最容易的,可以通过政策推动完成;债务转化模式需要有优质的资产和平台能产生足够的经营性现金流,需要看当地的资源禀赋、产业机会等因素,同时需要时间敞口来推动落实;实质偿还模式从还款过程来看是容易的,但是缺少偿还资金是短期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还款结果来看难以依靠偿还模式解决隐债问题。我们认为,短期内化债仍是主要依靠展期、置换和重组模式;除此之外,难以靠这部分化解的隐债,在2028 年以前会通过债务转化模式将其转化为经营性债务;长期来看,展期置换或者转化后的债务还是需要依靠财政资金或企业经营收入来偿还。思未来:城投进入转型时代从模式上看,城投转型主要有混改、城投企业合并重组、由政府向平台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的模式。但学界和业界对于城投转型方向都未有明确定论,城投公司也在不断做探索,个案间的差别较大。对于城投转型的核心关注点有二:(1)各平台业务功能:城投转型成功的关键是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业务板块,而业务转型方向决定了平台的造血能力。本身是经营业务起家的平台转型的必要性比较小,而以公益性业务为主平台转型的诉求相对较强,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起家的平台。目前常见的转型方向有三种:①围绕原本的城建业务和已有的经营性业务,向市场化实业领域进一步拓展优势业务,例如发展成建筑公司、地产公司等。②向资本型公司转型。③向产融结合方向转型,成立金融控股集团。(2)板块分工:区域内的城投的板块分工往往是有机协调的。目前主要有两种转型方向:①多家城投公司合并,业务整合重组,组建成新的综合性城投集团;②按照功能板块,具有相同业务板块的城投公司整合重组,减少区域内城投数量,形成几大城投平台。城投转型并不等于政企之间的关系割裂:转型前,城投平台和地方政府更像是“共存方”,成功转型后二者更像“合作方”。第一,由于基建、土整等投资端业务仍由城投平台承担,而这些业务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不可能完全市场化运营,因此城投平台业务的对手方主要仍然是当地政府,只是合作模式出现了演变;第二,随着区域内小平台的整合出清,大平台和政府的合作会更多,成功转型后大平台 的区域地位和实力会进一步加强,同时经营性业务会向公益性业务输血,对财政资金的依赖程度得到本质的改善;第三,政府仍能通过注入经营性资产或者股权的方式在城投平台转型或者遇到困难的时候予以帮助。我们认为,转型后城投不再背靠政府信用,“刚兑信仰”消失是必然的,但是城投违约风险并不会显著提高。转型时代的城投债分析框架的“静与动”:传统的“①地方政府信用——②政府对平台的支持力度——③平台自身信用”三维度的分析结构不变;核心改变在于“政府对平台支持力度”的分析范式边际调整,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业务占比指标的重要性弱化,区域内城投平台数量、转型后带动的区域产业资源、区域内的平台可替代性等指标的重要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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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瑶瑶

随着 社会 主义经济的发展,城投公司这一独特的经营机构应运而生了,承担着县域经济提升的重要作用,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政府重要项目落地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依托政府授权等优势充实公司规模。身扛国企身份,县域优质资源通过授权、经营模式转换、划拔等方式充实到城投公司从而让城投公司短时间内拥有足够的体量,大量的资本,有效整合县域资源,迅速扩张。 充当政府融资平台拉动县域发展。随着自身的发展壮大以及当地政府政策及资源倾斜,城投公司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融资等方式为政府项目落实整合现金流,有效推动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民生工程实施落地,提升城市品味。 政府背景严重发展弊端显现。城投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存在自主经营权缺失,核心竞争力不强、专业性业务单一、负债率高等隐患部分地区城投公司发展起步晚等自身因素影响,城投公司未来发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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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海秦声

城投公司的发展前景主要在于几个方面:一、其所属地方政府的级别,目前的城投公司从省级副省级到地市级、县级再到区级都有,地方政府层级不同,对城投公司的资产注入、业务开展的影响是很大的,一般来开,地市级以上的城投公司的资产质量相对不多,人员也较为稳定(这个可能与待遇有关)。二、城投公司资产质量也决定了其发展前景,目前,大部分城投公司的收入是比较多元的,但是盈利仍然集中在土地转让,其他的资产例如公园、公交公司、自来水业务等资产,盈利性很差的。所以,未来的发展,不是很好说,因为土地转让收入还能不能继续发展,发展到什么程度仍不确定;三、城投公司的人员安排,如果城投公司的人员安排仿照事业单位编制的话,还是有可能向其他单位调用的,这个都不好说。整体看,城投公司的待遇还不错,队伍也都比较稳定,工作强度不大,很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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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聪聪爱妈妈

资产是可以给公司产生自由现金流的东西,所以城投公司的资产至关重要。加强城投公司对资产的管理,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城投企业城市资源开发的综合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及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城投企业加快转型及实现可持续发展

1.《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指出“可采用改组和新设两种方式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具体定位和发展需要,通过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相关国有资本”;

2.《国务院关于印发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 的通知》(国发[2019]9 号)提出“通过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

3.2021年以来为控制隐性债务增长, 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重新成为政府的重要事项,随着国发[2021]5号、 银保监发[2021]15号文 等文件的出台,尤其是国发 [2021] 5号文要求“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城投公司资产整合转型提上日程。

按照是否有市场化现金流,城投平台业务分为 公益性业务、准公益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三大类 。绝大多数城投都涉及公益性业务,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业务回款直接来源是地方政府;大多数城投也兼有准公益性业务,如棚改、保障房、供水电热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有一定现金流,但仅有微薄利润或亏损,需要政府补贴以平衡缺口;部分城投也涉及经营性市场化业务,如贸易、产品销售、房地产、融资租赁、担保小贷等。

城投公司的上述三大类业务需要依托于不同类型的资产来运作,具体来说,公益性业务主要围绕 土地资产 来开展,准公益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则需依托 经营性资产、地产类资产、金融资产 等来开展。

1.土地资产

土地资产是城投平台最有价值的可变现资产, 城投公司的公益性业务主要围绕土地资产来开展,在 土地资产整合过程中需关注土地性质、取得方式等。

从土地性质来看,需要注意根据财预〔2017〕50号、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文件规定,储备土地已经不能再整合进平台公司,目前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商住、商业、工业的土地均可以整合进来;从取得方式来看,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租房、保障房等公益性用地,可以政府划拨方式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前提是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将土地用于指定用途。对于经营用地或工业用地等建设性用地,城投平台必须参与“招拍挂”,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此外,城市更新也是获得土地资产的机会:2021年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层面均提出城市更新,多家城投设立了城市更新子公司。从全国各地城市更新政策来看,城市更新绝大多数是市场化、经营性项目,不涉及新增隐性债务问题,这正也是城投公司转型化债的有效合法途径。

2.经营性资产

(1)高速及城市轨交

此类资产得益于其稳定的现金流来源, 通常可以成为城投公司获取长期融资的优质底层资产 。具体来说高速公路业务主要包括高速公路的建设及建成后运营等,城市轨交业务主要包括地铁、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及运营等。投融资模式方面,由于该类业务所需资金量较大,故通常会采用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如引入 社会 资本或采取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等。

例如: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地铁4号线建设中,将整个项目按照政府投资与 社会 投资7:3的基础比例划分为非经营性部分和可经营性部分,其中占投资总额70%的洞体、轨道等非经营性部分由政府出资建设,占投资总额30%的车辆、自动售检票设备等可经营性部分,采取BOT模式,为国内第一个以政府与 社会 资本合营模式运作的轨道交通项目。

(2)其他公用资产

其他公用资产主要涉及城市公共服务相关领域,如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及其他类型的特许经营权如水域经营权、停车位(路边停车、停车场)、加油站、充电桩、驾校、经营性墓地等。

城投在区域内经营公用事业具有天然优势,有助于为城投提供稳定的现金流。 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事业具有显著的规模效应和较高的准入门槛,而且一般伴随特许经营权的下发,城投平台可以通过整合政府、区域资源,获得专营权,将区域内零落的公用事业企业进行整合,获取稳定的现金流。例如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城建”)近年就拓展了公共事业板块的业务,整合了城区停车场、地下管廊、天然气、强电弱电管线、供水污水等城市公共事业资源,以特许经营为主要模式进行运作。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泰”)在大连金普新区内拥有供热、燃气、供水、污水处理等主要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

3.地产类资产

地产物业类资产主要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房)、商业、产业园区等。通常来说 城投的地产物业类业务应当与土地业务结合看 ,开发住宅的城投类似于区域性小型房地产商,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与大型地产商成立合资公司进行开发,城投提供土地资源;从事商业地产开发的城投在城市核心地段建设写字楼、商场等物业,进行出售或出租以获取租金收入。例如,亳州城建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模式就分为自营房地产开发和合作房地产开发,且依托房地产开发业务拓展了开发后的产业链下游服务,包括物业服务及商管运营等。

除此以外, 与产业园区相关的标准化厂房等资产多见于开发区城投平台 ,一般通过建设标准化厂房并自营以获取厂房租金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此外部分也涉及对园区内企业提供水热电气甚至金融服务。需要关注的是出于招商引资方面的需要,地方政府往往要求城投所运作的产业园区对入驻企业提供优惠,如减免租金、提供担保、小贷等金融服务,城投经营产业园初期的所取得的运营收入往往较低,运营利润微薄甚至亏损。

4.金融资产

城投公司的金融资产大部分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城投公司入主上市公司的目的主要是两大类: (a)以产业投资为主要并购目的 :城投公司基于营利性考虑,当其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关联时,入主以寻求业务协同;若其与上市公司无业务关联,入主主要为进行产业投资,优化自身业务结构,实现多元化发展,如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入主人人乐; (b)以借壳上市为主要并购目的: 城投公司需要上市公司作为一个股权融资的平台,通过资产置换实现借壳上市,拓宽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如邳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建设有限公司高溢价入主中新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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