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学术参考网 > 对违反期刊出版规定的处罚意见
近年来,随着期刊管理的进一步加强,期刊出版秩序有了很大改观,大多数期刊都能够按照期刊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出版。 但是,最近也出现了少数期刊违反出版管理规定,以一个刊号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的情况;还有的期刊以不同版别或者增刊的方式,变相进行 “ 一号多刊 ” 的出版。
2.【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2016.06.01 )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31 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新闻出版署1989年6月22日发布。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为实施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开发行的期刊擅自转载或摘编内部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和其他内部出版物内容的,或者刊登涉及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出版、活动消息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总定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
承办机构新闻报刊处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上述规定处罚。二、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控告经营单位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
2、处罚条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违反出版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1、处罚程序(执法程序)(1)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
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在报署核准期间,对违法期刊如何处置?《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做如下处罚:(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判断对错
第三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