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处罚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因与其主要主办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需变更登记地的,首先由期刊出版单位在总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期刊变更登记地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提交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应取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设置人(合作方)、名称、类别、床位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以及合作期限和筹建期限等事项变更的,应先取得卫生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doc,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 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国期刊网,期刊,杂志,读者服务,电子杂志,论文,文库,期刊网,电子刊 [导读] 在建筑施工行业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EPC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针对现阶段合同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增强合同风险防控及变更管理的意识、完善总包合同交底管理机制、完善分包合同内容等 ...
其中,地方科技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商当地新闻出版局同意后再报科技部审核。七、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期刊变更主管 单位审核 事项 编号 430000006122666A31600 子项 编号 430000006122666A31615 办件类型 ... 监督部门 及投诉电话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监察室( 0731-84801609 ) 窗口地点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北院一楼政务服务中心(长沙市开福区金鹰 ...
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无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的请示件 无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受理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报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 ...
关于《xxx》期刊变更主管单位的请示_行政公文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关于《xxx》期刊变更主管单位的请示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xxx》期刊现主管单位为xxx,主办单位为xxx,出版...
2、对同意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的,起草并上报给新闻出版总署的...
一、适用范围:我市机构改革引起的期刊主管主办名称变更。二、办理程序:由期刊主要主办单位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来文请示(如需变更主管单位名称,主管单位直接在主...
一、中央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在不改变登记地的情况下,改变下列主要登记项目,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审批:在主管单位内部改变主办单位;原主管单位不变,跨系统或跨行...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doc,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
身份证明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注册责任编辑、全国出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12.编辑出版人员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五、期刊变...
编辑出版人员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五、期刊变更主管单位1行政许可申请书(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下载统一格式);2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在省新闻...
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需要提交的材料目...
五、重申期刊变更名称必须由新闻出版署审批的规定,中央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名称的,由期刊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名称的,由期刊所在地...
本指南适用于期刊变更出版单位、业务范围及主管主办单位材料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四、受理机构国家新闻出版署行政受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