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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治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8 06:28

教师法治论文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初探
卢 艳 宁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行政管理系,广西 南宁 530007)
摘要:面对课程整合、课时减少的新情况,只有在认清课程本质,了解课程各部分关系及重点的基础上才能讲授
好,因此,教师有必要深入研究课程的设置背景,熟悉课程结构及教育对象的特点,做到有的放矢,务求取得实
效,实现课程设置的初衷。
关键词:高校;法制教育;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40(2007)04-0178-02
一、抓住法制教育的核心,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塑
造法治精神
有关高校法制教育的任务,很多教师认为是进行普法
教育,通过法制教育向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因此,在
课堂教学中,这些教师通常都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讲
授应用性较强的法律基础知识,而诸如“社会主义法制观
念”,“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等教材中的重点内
容,却常常被忽略。以往课时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把法
律基础当作普法课来讲授还勉强可以,现在在课时减少很
多的情况下再以普法为目标进行教学已经力不从心了,更
何况把法律基础当作普法教育本身就不是很正确的,这点
可从2006 年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的文件中看出,该文件不仅将“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和法律素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而
且要求组织开展“法律进学校”主题活动,推进青少年
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并强调“要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
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将法制教育列入课
程,落实法制教育教材、课时和师资,积极并辟第二课
堂,推进学法用法实践活动。”从中我可以看出普及法律
知识已经不是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重心了。更何况如果从
普及法律知识角度来说社会上很多形式都能起到这个作用,
如报纸电台的法律咨询节目,居民社区法制宣传等,我们
在有限的课时中所起到的普法作用未必比这些节目、宣传
所起的作用更好。因此要建设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是要构筑
全民族法律信仰的精神家园。大学生法律信仰状况在一定
意义上能够反映出未来法治国家的精神环境优良与否。所
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塑造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具有
极端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新方案法制部分的教学目标设
定中应该将培养大学的法律信仰、塑造法治精神作为主要
点,在具体内容讲授中应该始终体现这个目标,围绕这个
目标。最终让国家未来的建设者们都能够做到唯法是尊,
推崇法律、信仰法律,依法行事。
二、认识课程性质,将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
结合起来
关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有种观念,就是把
公共课“法律基础”当作纯法学课程来看待。在这种错误观
念指导下教学上就以传授法律基础知识为主要职责,单纯的
从法学角度来进行法律知识的讲授,过于强调法律的系统
性、过于重视法律知识点的讲解说明,过于从法律角度讲解
所举案例等等。其实国家教委对于这门课程性质早有明确规
定:1987年,国家教委在《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
的意见》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与
要求:“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
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与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
感,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的要求。”1998 年,中宣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
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再次明
确指出:“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形式与政策课一
起共同构成我国高等学校的思想品德课程。”2003年2月,教
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又对“两课”教学基本
要求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指出:“‘法律基础’课是我国大学
生必修的公共法制教育课。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大学
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
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通
过这些指导性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基础”是思
想政治教育课的本质,法律教学只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
而课改后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到一起,成为“思
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就更清晰的显示出了法律基础
课的思想道德课程的性质了。而性质明确的(下转第180页)
作者简介:卢艳宁(1965-),女,广东湛江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行政管理系讲师。
·180·
活动的内部动机,提高学生的认知内驱力。注意不要滥用奖
赏和表扬等外部动机,尤其是学生对所从事的活动具有较强
的内部动机和兴趣时,教师应尽量减少奖赏和评价。即使评
价也要针对学生的内在素质和能力,让他们把很高的奖赏视
为完成活动后的额外津贴,而不是完成活动后的报酬。若如
此,则不会削弱其内部动机、冒险精神与创造冲动。
自信也是一种重要的人格。要培养学生的自信心,首先
要让每个学生获得成功,提高其成就动机。若学生能够不断
获得成功的学习经验,则成功的学习经验能增强其信心,会
促使其进一步探究新知识的勇气。其次,应信任每一个学生,
相信他们都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和和管理能力,从而发挥每一
个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使他们充满信心地完
成学习任务并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再次,应及时调整学生
的期望值。若学生的期望值与自己的期望能力不符,其结
果只会损伤学生的自信心,不利于学生在已有的基础上达到
真正发展和进步的目的,更不必说学生潜力的发挥和创造的
实现。只有教师对学生的期望值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才
不会损伤学生的自信心,才能使学生有一个正确的心态,
利于其潜能的发挥和创造的实现。
三、课堂教学中学生创造力培养的认知策略
教好系统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是
创造性认知的前提。知识是创造的基础,没有知识,创
造便无从谈起。古今中外,概莫例外。合理的知识结构
即指“T ”型结构,上面一横代表广泛的知识系统,下
面一竖代表精深的专业知识。对于我们学生“T ”型的知
识结构指即要对所学各科全面发展,又应对每一学科有特
别的兴趣。“T ”型的知识结构有助于学生融会贯通地理
解知识,创造新观念。有学者认为,“创造就是把不同
的信息要素,把无逻辑关系的知识要素重新进行有序化组
合,形成新的结构。”故只有拥有最大限度的信息或知识才
有创造的可能,掌握的知识越多,在知识的海洋中游弋的自
由度就越大。
在合理的知识结构上掌握创造思维策略,有助于创造力
的显现与提高。拉普拉斯曾说过,认识一种天才的研究方法,
对于科学的进步,并不比发现本身更少用处。一般认为,培
养创造性思维策略有集体激励策略、类比思考策略、对立思
考策略、转换思考策略、移植思考策略和分和思考策略。在
课堂教学中,教师可加强这些创造性思维策略的训练,帮助
学生掌握思维方法,更好地灵活运用知识,提高创造的效率。
同时,教师应注重学生非逻辑思维的培养。美国学者布
鲁纳认为,“直觉思维、预感的训练,是正式的学术学科和
日常生活中创造性思维的很受忽视而重要的特征。”从目前
的教学现状看,我认为非逻辑思维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培
养。首先,教师要鼓励学生善于抓住平时的“思想火花”。日
积月累的“思想火花”可以结出“思维之硕果”;其次,在
传授教学内容时,教师应在纵的方面进行大步骤的思维,在
横的方面加大联想的跨度,引导学生把不同的事和物与所探
究的问题联系起来;再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有意识地
给予一定的模糊度,使学生有大胆探索和猜测的机会,同时,
教师还应使学生树立整体观念的能力,因为“结构的理解能
使学生从中提高直觉地处理问题的效果”。
总之,学生创造力所需的创造环境、创造性人格和创造
性认知却一不可。在课堂教学中,我们教师应意识到以上三
者在培养学生创造力中的作用,并促进整和与发展,达到培
养创新人才的目的。
编辑:张小玫
(上接第178 页)实际意义在于能够更好的定位法律基础-
--- 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按照这个定位开展
教学活动与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体,
对学生从法律视角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如在讲授宪法知识
时我们不仅要让学生了解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特征和内容,
而且我们还要通过其中涉及的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讲
解,解决学生中存在的诸如“四项基本原则为什么作为宪
法确立的根本指导原则”,“宪法确立社会主义作为我们
国家的根本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何在”,“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是否真比三权分立体制优越”这样一些带普遍性的思想
问题,发挥出法制部分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三、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确保取得实效
(一)讲授应以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
大学生的实际学习生活中经常涉及法律问题,如在外购物
可能发生被商家欺骗,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大学生恋爱
时可能遇到钱财纠纷、父母干涉恋爱自由;出外旅游可能
遇到交通事故等等,这些都涉及到法律问题,而这些发生
在大学生身上的法律问题也是大学生希望通过法律基础课能
够了解和得到解答的,针对这些学生实际需要的“法
律”,教师应该予以特别的重视,在授课过程中,有针
对性地对这些法律知识进行重点地讲解,并可以引用发生
在学生身边的实际案件作为案例,对学生进行专门性的法
制教育,这样突出的针对性教授,可以帮助学生正确依法
来处理自己遇到的相似问题,也可以帮助学生以法律为准
绳来行事,以达到“ 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二) 讲授应以大学生违法犯罪多发领域为重点。北京
市海淀区近两年发生了114 起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这些案
件中盗窃案有43 件,故意伤害案15 件,寻衅滋事15 件,抢
劫5 件,强奸2 件。其他包括抢夺、妨害公务、诈骗、合同
诈骗、敲诈勒索等5 件[ 1 ]。从犯罪性质看,盗窃、抢夺、
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比例最大,达到了,其次是寻衅滋事等
犯罪。这种情况各地都差不多,这可以让我们认知当代青少
年,特别是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多发领域在哪里,当认识到
多发领域后,就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知识进
行较多而详细的讲解,以使大学生真正能够知法,进而在知
法的基础上达到守法,以减少违法犯罪,这样的法制教育可
明显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讲授应以大学生对法律的模糊认识为着眼点。现实
中许多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
或一知半解。许多学生犯了罪后,还以为自己只不过违了点
小法,不会受到大的处罚,甚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还以
为关个三五天就可放出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他们不
了解自己的行为的严重性,不了解其行为的严重的法律后果,
常常出现把犯罪行为当作违法,把可能面对的刑事处罚误会
为行政处罚,表现为对法律的具体规定模糊不清,对自己行
为的定性认识不充分,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估计不足。因此在
教学中特别要对大学生可能存在的法律模糊点进行沥青性教
学,使大学生对较易发生的违法犯罪领域的法律知识有一个
清楚的认识,这对预防违法犯罪发生具有积极作用,能让法
制教育收到实效。
参考文献:
[1]梁彤. 海淀区检察院调研分析---- 两年114 名在校大学生被
批捕[J].北京晨报,2007.5.17(2).

浅论教育政策法规与教师职业道德的论文(2)

《简论高校教师道德建设与普及教育法规之关系》

摘要:共同的道德标准是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而法律法规可以推进道德意识的培养。通过学习教育法规可以很好地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化,使之成为一种职业习惯。高校教师面对的是有独立人格的青年学生群体,因此要求教师具有更高的素质能力以及道德修养,高校教师只有自身道德修养足够高尚才能够感染学生,培养出对国家对民族有用的人才。

关键词:道德建设;教育法规;道德标准

中图分类号:G45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6-0029-02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而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是用强制性的手段,借助国家机器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进而达到保持社会正常安定健康运转的目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一、道德与法规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而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是用强制性的手段,借助国家机器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进而达到保持社会正常安定健康运转的目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前者往往是人们发自内心、潜移默化形成的一种意识形态,而后者相对而言则是一种客观的、外来的、硬性的规定。道德观念的形成初期往往会借助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从而使人们在不断地遵守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形成一种行为及意识习惯,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内化成人自身一种固定的价值形态。而法律法规的正常推行也要建立在大多数人的道德意识基础上,因为法律法规制订本身就是以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即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为基础的。所以说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推进了道德建设,而良好的道德建设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二、教师职业道德在教育法规中的规定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而教师所拥有的权利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也有明确的阐述。作为一名高校教师,自然首先要履行好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等。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3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更是对高等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做出了文字上的明确规定:要求高校教师应当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由此可见,在诸多的教育法规中,都或多或少地对教师的道德,特别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也确立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目标规范。而高等学校的教师,面对的是一群已经基本成年或已经成年,身心都趋于发展成熟的,求知欲强烈的,有思想有个性的青年大学生,这些学生由于有了自己独立的思想与人格,有了一定明辨是非的能力,因此对教师本身的素质、能力和道德修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高校教师道德建设与普及教育法规的关系

搞好高校教师的道德建设,要在普及教育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这二者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教师个体道德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以义务为特征的他律道德时期,而道德的建设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教师最终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是把外部的普遍被认可的规范内化的过程。教育法规的普及,正好促进了教师的职业道德由他律向自律转化,由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经过普及之后深入到每个教师的心里,进而形成一种内化的意识形态。通过教育法规的普及使高校教师提高职业道德认识,培养职业道德情感,坚定职业道德信念,锻炼职业道德意志以及培养职业道德行为。而当职业道德规范真正内化到教师的心里时,反过来又能促进教育法规的进一步推广和执行。一方面,普及教育法规能使高校教师们认识到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学生应尽的义务,让他们更加明确自己所处的位置以及所担负的使命,真正做到如《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所规定的那样“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另一方面,良好的高校教师道德建设能够通过教师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言传身教,行为世范使道德的火种广泛传播开去,当一个群体有了足够的道德意识的时候,法律法规所起到的作用就会相应淡化,法规的普及推广与执行也不会再是一件难事,因为这些由法规所规范的东西,已经内化成了人们的思想意识,会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自然而然地体现和流露出来。从而逐步达到一种理想的道德境界。

四、高校教师自身道德建设剖析

身为一名高校的专业教师,应该大力加强自身的道德建设,积极贯彻履行教育法规中的各项相关规定。自身道德建设的目标应不低于教育法规中的各项相关要求,而且要更进一步。教师是人类文明的倡导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品德是学生品德的先导,因此,教师应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

1.要建设良好的道德修养,首先必须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和教育法规,以科学理论作为指导,避免迷失方向。同时也离不开参加社会实践,特别是不能离开参加教育教学实践。因为教学活动与培养人才始终是学校工作以及教师工作的核心。

2.高校开始扩招以来,不但高校教师们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高校的学生更是面临着考研、就业选择等重重的压力。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应该发自内心地去关爱学生,要让他们从我们身上感受到理解、尊重、平等、关怀、给予、责任和宽容。“要用学生的大脑去思考,用学生的眼光去看待,用学生的情感去体验,用学生的兴趣去爱好。”不但要关心学生的学业进步,更要时刻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培养他们控制调节情绪的能力,正确平和地面对各种挑战和压力,使他们能够保持完整统一的人格品质与和谐的人际关系。要了解和信任学生,认识到他们是活生生的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与众不同的一面。要真正做到热爱学生。这种热爱,既不是溺爱,也不是迁就,而是爱中有严、严中有爱。要关心每个学生的全面成长,不偏爱,对学生一视同仁。

3.要着力加强自身的专业技能方面的学习,多向同行请教,多向老教师请教,把教书育人当成一项激情的活动来对待。以育人为本,在此基础上把课尽量上得生动有吸引力。为此应花大力气做好教学准备工作,鼓励学生思考,加强与学生的互动。站好讲台,守住作为一名教师的底线。

4.要努力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并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要用精深的专业知识引导学生,要用宽广的专业外知识吸引学生,要用幽默精准的语言去打动学生,要用严谨的治学态度去感染学生。通过加强各方面知识的学习,在教学和科研中做好自己的本分。

5.要重视实践环节的教育,努力做到教学内容不与实践脱节。让学生们真正感到学有所用、用有所长。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通过实践教学调动学生温习理论知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将理论知识真正应用到实践中来。

6.高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管理是一项马虎不得的工作。各项管理工作环环紧扣,每一环都不能松懈。作为一名高校的教师,应为学生做出表率,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各管理部门做好教师自身以及学生的管理工作,保障学校的教学秩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7.身为一名教师,如果自身的思想品质不过关,书教得再好也是枉然。要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的建设。只有自己做到才能去要求学生。身教重于言教。要有作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清通过自己的教学活动不仅是要教会学生读书,最关键的是要教会他们做人。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一名高校教师,如果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献身教育事业的决心,就会自觉主动地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在政治思想、个人品德和文明习惯、谈吐举止等各个方面做出表率,并且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真正做到为人师表。

综上所述,高校教师道德建设与教育法规的普及在当前都是十分重要的任务。二者的关系也非常紧密。每个高校教师都应当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地贯彻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奉公守法的模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遵循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要以比这些法规中所规定的规范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做一名“稳重”、“可亲”、“有识”的教师,成为学生以及全社会民众效仿的楷模。

参考文献:

[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Z].1998-08-29.

[2]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Z].1993-10-31.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3000字论文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知道教育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也要知道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么多年的教学经历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了解,首先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师必须刻苦学习,要使学生学好知识,教师必须首先学好知识,陶行知说过‘要出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而在当代,教师更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水平,作为教师每天都要问一下自己;我的学问有没有进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们正处于新旧交替的关键时刻 
 当代世界发展的趋势是国际化 信息化,人文化,人文素质尤其重要 教师的教育观,教学观,质量关尤为重要。因为教师有巨大的影响力。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法律权利。教师是知识分子,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既是其内心的需求,又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可使教师从更高的高度把握教育教学规律,增强教师素质,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提高教和学的效率和质量。因此,赋予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权利,意义重大。实践中有些学校,特别是有些中小学认为教师从事科学研究会影响日常教学活动,对其进行打压和限制,这种观点是很狭隘的。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是否必须要与本专业、本学科一致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范围并不一定非得与本专业、本学科一致。有些学校人为限制教师科研范围,教语文的必须研究语文,教数学的必须研究数学,这种做法有悖于法律规定。
    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即指导评定学生权。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起主导作用,通过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使学生少走弯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是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手段。教师的指导行为是评定行为的前提,评定行为不是为评定而评定,其本身也是指导行为的一种方式。通过教师的评定,使学生找出差距,激发上进心。二者的落脚点和最终归宿是促进学生的品行、学业成绩等方面的发展。教师的指导评定权与管理、管束权是既有联系,又有严格区分的概念。其联系在于教师的指导评定行为是管理一种方式,管理管束也是指导行为的一种手段。然而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指导评定权是教师的一种“权利”,不具有强制性,更加强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性的发挥;而管理、管束权是一种“权力”,是刚性的,其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的不平等地位,管理、管束权的相对方必须要服从。二者的区别实际上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教育教学理念。实践中有些教师过分强调教师的管理、管束权,过分强调教师的“绝对权威”,动辄要给予学生处分(实际上教师并没有处分学生的权力,具有处分学生权力的主体是学校),这是传统“师道尊严”观念的产物,不利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体地位的实现。由此可见,《教师法》赋予教师指导评价学生权利,而没有出现“管理、管束”字样是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也是符合当今民主法治社会这一时代背景的。《教师宪章》指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尊重儿童的个性,发现和发展儿童的才能,关心儿童的教育和训练,经常致力于培养作为未来成人及公民的道德意识,并以民主、和平与民族友谊的精神教育儿童”。在“符合学生和教师双方自尊心范围内实施仁慈的纪律,不得采用强制和暴力”。这就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合理利用其主导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慎用强制性手段,实现师生关系的良性互动。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基于此,教师的报酬待遇休假权主要包括工资权、福利权、休息休假权。
1、工资权。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付出了劳动,就要得到报酬,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教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是教师个人和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者拖欠教师工资。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大体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相一致。
2、福利权。是指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以及出现生老病死、灾祸等特殊情况下给予的帮助和补偿,包括福利、保险及退休金等方面的权利。目前,国家正在推行“阳光福利”制度,是教师享有福利的一个组成部分。教师保险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以保障教师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退休金方面的权利是指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3、休息休假权。教师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应当补休,至于加班是否享受如《劳动法》所规定的“双薪”或“三薪”,《教师法》没有规定。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依照我国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内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举办者负责。校长在管理学校过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但是实行校长负责制不能忽视教师享有的“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目的是为了强化行政指挥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传授知识是教师的重要职责,而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步伐越来越快,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教师只有参与进修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这种挑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积极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既是教师成长的需要,也是学校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师行使进修培训权可能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冲击,二者是一对矛盾。如何协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应当以不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为前提。当然,学校也应尽可能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方便,这毕竟是符合学校长远利益的。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是统一的。不同场合下教师享有法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的法定义务,是由教师法等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师必须履行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的法律要求。从一般意义上讲,权利主体对于权利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甚至可以放弃,而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必须履行的。如果教师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将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如果不能遵纪守法,对学生的影响是很坏的。教师素有“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美誉,社会自然对教师的为人处事、道德修养有更高的期待。这就要求教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做道德的楷模。为人师表,所谓“身正为师,学高为范”,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言行的示范性,教师应当成为遵纪守法、践行道德的楷模。
  (二)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搞好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和应尽的义务。如果教师不能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虽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并不是没有限制。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要始终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如果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笼统的说,该条所规定的是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还要“育人”。教师应有意识地结合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中。各科教师都应该结合各学科教学内容,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意识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的公民。
  (四)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它不是基于亲缘关系,不是出自个人的需求,而是来源于教师对事业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责任感。关爱每位学生,还要求教师必须要尊重学生人格。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学生作为一名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侵犯。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重任,应采用合法的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教育。实践中,教师以爱学生的名义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违背。
  (五)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力量,教师对学生的成长更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也来源于教师的职业良心。对于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现象,教师应予以批评并自觉加以抵制,引导学生分清是非,努力塑造一个相对纯洁的教育环境。同时,对于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比如校园内发生的第三者侵权案件,如果教师不及时制止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六)教师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素养。热爱教育事业的同时要有扎实的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及多方面的能力。在高科技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日新月异的今天,教师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更应当不断学习,参加进修和各种培训,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方能完成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进修培训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首先作为社会事实关系而存在,然后上升为习惯和道德等关系,最后进入教师法等法律从而成为一种法律关系。教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种特定的职业权利和义务,与教师的职业性质、特点和任务密切相关。这种法律关系的存续时间从教师取得资格并正式任职开始,到教师工作终止结束。教师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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