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有全局观念
从整体出发去检查每一部分在论文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看看各部分的比例分配是否恰当,文章的篇幅长短是不是合适,每一部分都是在为中心论点服务吗?比如有一篇论文论述企业深化改革与稳定是辩证统一的,作者以浙江××市某企业为例,说只要干部在改革中以身作则,与职工同甘共苦,可以取得多数职工的理解。从全局观念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这里只讲了企业如何改革才能稳定,没有论述通过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职工收入增加,最终达到社会稳定。
2. 从中心论点出发,决定材料的取舍
把与论文主题无关或者是联系不是很大的材料可以舍弃,虽然这些材料的收集都很不容易,但是有失才能有所得。一块毛料寸寸宝贵,不得剪裁去,也就缝制不成合身的衣服。为了成衣,必须剪裁去不需要的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材料只是为形成自己论文的论点服务的,离开了这一点,无论是多少好的材料都必须舍得抛弃。
3. 要考虑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
初学撰写论文的人常犯的毛病,是论点和论据没有必然联系,有的只限于反复阐述论点,而缺乏切实有力的论据;有的材料一大堆,论点不明确;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的逻辑关系,这样的毕业论文都是不合乎要求的,这样的毕业论文是没有说服力的。为了有说服力,必须有虚有实,有论点有例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论证过程有严密的逻辑性,拟提纲时特别要注意这一点,检查这一点。
以上就是青藤小编关于毕业论文写作原则的相关分享,希望对正在写论文的你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论文写作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在本平台进行查看哦!
题目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不要写不出来了。
毕业论文是大学生在本科学习过程中所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这是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学术水平的标志。本文就是综合整理学生在四年理论学习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课余时间学生能认真观察社会现象;注意国家科技研究发展的前沿动态;能够在上述综合基础上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与此同时,毕业论文也是衡量大学生是否具有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关于大学生毕业论文选题的探讨怎样做好毕业论文题目,首先要懂得选题的目的和原则。本文选题的目的是要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任务,因此需要扬长避短,尽量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科研领域,不要人云亦云;我们选题的原则是所选题目要符合大学本科学习阶段的专业方向。选择的原则文章的选题首先要符合专业要求。完成毕业论文主要是对大学毕业生四年来在学校的学习成绩进行检查。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完成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毕业论文,否则,再好的论文也会被视为不及格论文。课题应具有理论性四年学习结束时,毕业论文虽是学生自身在学习的最后阶段的总结性学习成果,但既然为“论文”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也就是对以后有关这方面的其它相关论文有参考借鉴作用。
本科毕业论文查重标准是:重复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查重率作为判断论文是否可以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的重要数据,国内有硬性规定必须达到学校的要求才可以进行论文答辩。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字数要求在5000-8000字左右即可。当然了不同的学校可能要求会有所出入,以学校的要求为准。一篇论文要具备封面、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图表、参考文献、致谢等内容。每个部分的内容要达到学校要求的质量,并且要给指导自己论文的导师查看。论文的各个部分质量达到要求才可以进行论文查重。
在做一件事之前,我们必须知道这件事的原理和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它的标准和原理来做。对于每个大学生来说,他们都需要写论文。在写论文之前,他们必须知道论文查重的标准和原则。在写作过程中,他们可以避免一些雷区。论文查重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让我们和小编一起看看。论文查重能有效地降低我们论文的重复率,一般我们查重需要选择查重软件。现在使用较多的查重软件有paperfree、papertime等等。那论文查重的原理和标准是什么呢?1、论文查重标准。一般情况下,本科论文查重标准在30%以内,只要重复率不高,30%以上就能顺利通过。硕士论文查重标准在15%以内。与本科相比,硕士论文要求更严格。2、是论文查重原则。论文上传完以后,系统会根据上传的文字生成目录,自动检测出论文章节信息。每一章的副本都可以和同一目录中的灰色内容进行比较,如果连续13个字相似或相似,就会被标记为红色。那么,您的这个段落是严重重复的,如果您有参考,您需要设置好格式。并对参考文献进行排版、插入注释和引用。查重时,您的这个段落不会被标红。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进行预防和修改,有效地避免这些论文查重雷区。以上是关于论文查重原理和标准是什么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1、论文检测的原则之安全原则 大部分高校的论文检测系统都是固定的,但对个人用户并不一定开放,假如一定要用与学校一致的查重系统将会被记录下来。通过不知名的网站进行查重,会有很大的风险,如果被不良商家上传到互联网上,那么后续的重复率绝对是百分之百。因此,论文查重的原则首先应考虑其安全性原则。 2、论文检测的原则之实用原则 有学生以为论文查重的原则是学校用的是什么论文查重工具,事先我们也用同样系统进行检测是没有问题的。事实上有部分查重软件只是单纯突出查重率,并没有详细的修改报告以及不清楚造成重复的地方是什么。因此建议大家前期可以使用paperfree查重系统,他有海量数据的对比库,高级算法把有问题的部分标得更精准,这样就知道怎么修改了。 3、论文检测的原则之修改原则 论文查重的原则是提供给学生们参考,哪些地方存在是可以的,容易被人误认为是剽窃。再按照查重结果或报告,我们能够替换一段话引起重复的语句或词汇量,即替换一个意思表示出来。
论文写作过程中有很多的方式技巧,很多人在写论文时没有办法达到一定的要求,除了论点和论据支撑力不强之外,也是因为引用了别人过多的内容。这种情况下会出现明显的情况,那就是论文的重复率太高,我们可以看看本科论文查重的原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一、不能过多引用别人的内容 同学们在论文查重过程中可以发现,论文的正文部分内容中有很多跟别人的内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往往需要这种情况下都会以标红进行分析处理。按照要求来合理引用别人的内容,可以作为参考文献,而一旦引用的内容过多,就是会使得重复率过高。本科论文查重的原理中这一方面查重的非常严格。 二、不能有13字重复内容 重新检查原则的论点是有不超过13个字或重复的内容,一旦论文检测系统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与其他论文有重复的内容,将直接标注为高重复率。这部分内容除了需要进行修改之外,同时也应该将整个标红的内容变换语序,从而降低查重率。 三、与已经收录的论文作对比分析 现在在论文查重中,我们需要选择一个知名度较高的系统。因为在这些查重系统中,已经收录了很多不同作者的毕业论文,通过具体的重复率检测,可以自己知道论文是否属于原创。 由此可见,本科论文在写作过程中要是可以原创,尽量按照要求自己的话语来写作。除了可以有效降低查重率之外,与此同时,论文的质量也会更高。本科论文查重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上内容,通过这些方面的分析也可以知道如何撰写论文,做好查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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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毕业论文范文三篇
如今对学生而言,按照规定不得不写毕业论文。接下来我搜集了会计毕业论文范文三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帮助到大家。
摘要 :
职业院校进行成本核算包括很多方面,比如人力成本和试算、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大修费用核算、费用成本核算等,面对如此复杂的成本核算问题,高等院校可以以管理会计理论作为指导,对职业院校的成本核算方案进行合理制定,促进职业院校成本核算的顺利进行。本文对管理会计理论在职业院校财务管理中的应用探讨。
关键词 :
职业院校;财务管理;管理会计理论
1引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我国的教育业慢慢朝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很多职业院校开始把管理会计引入职业院校的经济活动之中,通过管理会计理论对职业院校的财务管理进行统筹规划,提高职业院校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职业院校的财务风险,促进职业院校的健康发展。
2管理会计理论在职业院校财务管理中的应用价值
应用管理会计理论是加强我国职业院校财务管理工作效率的需要
管理会计理论能够为学校财务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方法,分析和细化学校的教育成本,编制出科学的职业院校发展预算,同时可以在管理会计理论的指导下引进先进的科研技术,在职业院校更新或者购置各种教学设备时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控制,这样能够指导职业院校的管理层进行更加合理的发展决策。
应用管理会计理论对学校进行财务管理是增强我国职业院校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在职业院校的财务管理中,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把职业院校的管理会计以及财务管理充分结合起来能够帮助学校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职业院校的健康发展。职业院校的财务管理主要指的是对外报告会计,针对的对象是外部的利益相关者,而管理会计指的是对内报告会计,主要针对的是职业院校内部的管理层,为职业院校的领导者提供各种决策依据。职业院校在完成会计核算之后,可以充分运用管理会计理论衡量职业院校财务管理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实现程度,为学校的管理者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帮助职业院校更加顺利的实现财务管理与财务控制规划。职业院校运用管理会计理论还可以促进各种教学设备的更新,充分调动学校老师和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3管理会计理论下的职业院校财务管理策略
建立以管理为理念的财务管理框架
从现实中来看,管理会计理论实际上更有利于企业的管理与发展,如果职业院校想在财务管理中融入管理会计理论,那么就需要对管理会计理论进行适当的改进与完善,使管理会计理论更加符合职业院校的发展需求,使职业院校的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理论充分结合,建立起建立以管理为理念的财务管理框架。由于我国高等院校数量众多,所以很多职业院校之间的发展情况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职业院校对于资金的需求量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别,在实际的财务管理中,需要根据各个高等院校不同的实际情况来构建完善的职业院校财务管理体系,这样才能够更加符合我国职业院校的发展需求。我国职业院校要推进财务管理改革,使职业院校的财务管理从“报账型”向“决策型”转变,在进行财务管理之前加强预算和决策,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加强对财务预算的管理,在财务管理事后运用科学的方式进行财务管理的绩效评估,促进职业院校财务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建立数字化的报销平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开始得到广泛的应用,职业院校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可以充分借助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平台的建设对学校的财务信息资源进行充分的整合,利用管理会计理论加强职业院校的财务管理,在学校建立一个数字化的报销平台,改善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使职业院校财务管理的效率获得较大程度的提高。职业院校加快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能够使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获得较大幅度的提升,使学校各个部门的财务信息能够实现共享和交换,提高财务部门与其他各个部门之间业务之间的协同。为了使学校的财务人员更好地适应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学校要积极引进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到学校的财务部门,加快学校财务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为学校的财务信息查询提供方便,比如学校的领导、老师与学生都可以提供财务信息平台查询开通课题的经费、教职工公积金查询、网上业务预约、学生缴费查询等,提高学校信息的共享程度。学校还可以为师生构建一个可以进行相互交流的平台,让学校师生的各种问题都能够在网络平台得到快速、满意的解决。此外,学校还要推进“无现金结算”“校园一卡通”等财务管理体系的建设,使学校的报销人员能够足不出户便能够实现资金的收支功能,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率,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
在职业院校开展成本核算
我国的高等院校作为培养人才的主要场所,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来进行办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都希望能够接受高等教育,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高等教育资源满足不了所有人的教育需求,我国职业院校出现在校人数急剧膨胀、教育资源紧张的局面,仅靠国家拨款的方式已经满足不了现代职业院校的发展需求。很多高等院校开始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资金筹措完成之后,学校需要了解资金的利用效率,相关的投资人也希望能够了解自己的投资效益,传统的财务管理体系已经满足不了职业院校的发展需求,职业院校迫切需要提高自身的产品和成本意识,开展成本核算势在必行。高等院校在进行成本核算时,首先要明确成本核算的对象,可以把学校的各个系、部作为成本核算的基本单位,然后再把每一个系部进行专业和年级的划分,把核算对象进行细化,方便进行成本归集和分配。随着成本核算的成熟,可以慢慢过渡到以每个班级作为成本核算的基本对象,对学校每个月的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每一个会计期间完成一次会计核算,促进学校财务管理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宋慧晶,吴高波,赵东辉.管理会计在高校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初探[J].教育财会研究,2017(2).
[2]徐丽萍,金海燕.管理会计在高校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12).
摘要 :成本会计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对成本进行管理,提高企业的资源利用率。本文针对高校成本会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研究,论述了成本会计教学课程的介绍,高校成本会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高校成本会计教学的优化策略。
关键词 :高校;成本会计;教学;问题;对策
1前言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社会对于会计人才的需求增加,对会计人才的要求标准也越来越高。高校需要结合社会的需求,培养高素质全面型会计人才。高校成本会计教学具有一定的难度,课程的逻辑性与专业性较强,需要通过实际应用对知识进行强化,从而去提高教学效率。因此,高校的会计教学,需要在提高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同时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从而去促进会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2成本会计教学课程的介绍
高校成本会计教学,属于高校会计专业的基础必修课程。其主要是对各行各业经营过程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对财务进行统计与管理。高校成本会计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培养专业性的会计人才。会计基础课堂、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是学生学习成本会计的基础内容。成本会计课程的内容逻辑性较强,需要学习成本计划、成本核算等,内容的连接性较大,需要加强对学生的实践训练,从而去提高学习成绩。成本会计的内容,包括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但是由于大学课时的局限性,使得高校成本会计教学内容主要是基础知识,没有对成本会计的内容进行深化。成本会计与实际的联系较大,高校需要提高教学效率,培养专业技能较强的会计人才,从而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会计人员的基本工作就是会计基础工作,其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进行经济管理的基础工作。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会计基础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
《 会计基础管理有效风险防范研究 》
摘要:当前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这对企业的发展会产生非常明显的不利影响,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 措施 对其加以全面的控制和管理,从而使得会计操作中的风险降到最低水平。本文主要分析了加强会计基础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会计基础;管理;操作风险
会计业务的范围在不断的拓展,同时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会计基础工作也朝着综合管理、内部控制、分析预测和支付清算等诸多环节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朝着核算的安全性、指导性等方面发展,这种变化使得会计基础工作需要面对更多的挑战。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
(一)会计工作正常有序、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化的需要
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它也是企业 财务管理 工作能够平稳开展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市场机制在不断的改变,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在不断的提升,基层单位在运行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的作用,此外,在实际的工作中也非常积极的对会计基础工作和经营的理念进行适当的调整,将经济的增长和劳动率的提升充分的结合在一起,这样一来也就使得整合效益发挥到最高的水平,同时其他还会对会计基础的工作进行有效的改善,从而使其效益得到显著的提升。
(二)是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会计工作的内容不只是预算和管理,同时它也是一个企业健康平稳运行的基础,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中非常重点的内容,如果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合理的问题,会计报表就有可能出现不客观和不准确的现象,资产负债和营业水平都会受到影响,此外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会明显下降,因此,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的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的提高内控的质量和效果,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的水平,使得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得到显著的改善。
二、会计基础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放松会计基础工作
企业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并不是十分的重视,他们认为会计基础工作是非常简单的会计记账和会计核算,需要完成的工作无非是收款、付款和发放工资等等,在工作中并不具备较强的会计操作风险和防范的意识,对会计基础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认识不是十分的全面,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不重视对基础知识和相关职业能力的改进,如果会计人员一直抱着这样的态度,是很难跟上会计基础工作变化的脚步的,同时其与企业强化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基本趋势背道而驰。
(二)人员配备不合理,兼职兼岗现象严重
一些企业在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会计人员的数量比较少,这样也就使得很多责任制度的内容都无法执行,很多人员都会出现违规兼岗的问题,有些企业的会计部门只是进行简单的培训,人员在岗一段时间之后就换岗,这也使得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得不到显著的改善。会计人员的素质包含很多方面的内容,会计人员的素质会对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某些会计人员学历水平比较低,同时也不能跟随这时代的变化和发展更新自己的知识系统,仍然还停留在传统的工作模式当中,对工作缺乏必要的前景预测,对当前给出的财政政策不了解也不关心,整个操作过程呈现出固化的状态。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事后监督不能有效的控制会计集中核算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同时它也会对会计核算的监督控制工作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针对那些系统性的操作失误或者是自身存在的一些误差也不能有效的控制。
三、构建会计基础管理新机制
(一)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教育
企业一定要督促会计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会计人员还应该具备最为基本的职业能力,此外还要定期的对员工进行考核,如果员工在考核中成绩不合格,就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对于那些表现非常好的会计人员要予以一定的奖励,这样才能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
(二)大力加强各项财务 规章制度 的贯彻落实
当前,很多企业的生产和管理规模都在不断的扩大,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财务规章制度在企业会计制度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同时在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也都创建了比较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但是事实往往是有政策就会有对策。会计人员在落实这些制度内容的时候一般都不是十分的认真,甚至是应付,不能做到严格执行,这也就使得企业的运转质量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在建立了科学的规章制度的同时,也一定要重视各项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将各项制度真正的落到实处,使其充分的体现价值。
(三)注重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财务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职业水平对会计基础管理的效果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在会计基础工作中,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的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成为了一个十分关键的工作。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要重视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在掌握基本的工作技能之后还能对相关的 政策法规 予以熟练的掌握。此外,会计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一定要有危机感,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同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每个企业都期盼在市场竞争中有更好的发展,所以,企业必须要具备风险意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细心的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使得自身的业务水平得到显著的完善。
四、结束语
会计基础工作在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如果没有了会计基础工作,其他的工作也都无法正常的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是一种知识的累积,它对企业的科学决策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企业在发展中也应该对其予以高度的关注和重视,将风险降到最低的水平,从而也更好的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俊霞.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化解企业财务危机[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01).
[2]卿前荣.基于会计基础工作的内部控制风险规避探讨[J].中国外资2012(17).
《 高职会计基础课程工学结合研究 》
摘要:为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会计从业人员,工学结合模式已然成为重要的发展途径。分析工学结合模式的要求及现阶段该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开发工学结合特征的课程标准、构建工学结合保障条件、实施工学结合教学活动等方面进行推陈出新,探究高职会计基础课程工学结合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高职;会计基础;工学结合;模式探究
1工学结合模式内涵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提出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这是高等职业教育理念的重大变革。近年来,国内许多分从事职业教育的研究人员对工学结合的内涵进行了大量探讨,各专业教师也纷纷探索工学结合和实践性教学的 方法 和途径,以适应岗位对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秘书长陈解放教授对工学结合的解读,“工学结合”是一种将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其特点是学生在校期间不仅学习而且工作。这种工作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或者单纯“顶岗”,而是指与学习及将来工作有着密切联系的“工作”,包括校内仿真教学、“顶岗”实习及生产性实训等内容,是专业学习的组成和延伸。
2会计基础课程工学结合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有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来贯彻落实。将“工学结合”理念延伸到理论教学中,就是要求将课堂上的学习和工作中的学习结合起来,使学生弄清楚学校中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方法之间的联系,从而加深对自己所学课程的认识,提高学习理论知识的积极性,使学生 毕业 后能尽快熟悉 职场 氛围,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众所周知,由于会计行业的保密性,会计专业不可能像工科专业那样进行大量的诸如“校中厂”、“厂中校”之类的校企合作,导致校企交流壁垒重重。另外,每个用人单位对会计人员只有零星的需求,如何批量安排学生接触一线会计工作内容成为工学结合深入开展的瓶颈。会计基础作为会计类专业的入门课程,在培养学生职业认知和激发学生专业热情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核算需要,讲述会计要素、会计等式、会计科目与账户、复式记账与借贷记账法等重要而抽象的会计理论?如何借助大量的经济业务实例单据,让学生掌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实务操作流程?并在此过程中引导学生 爱岗敬业 ,遵守 财经 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笔者结合多年的职教 经验 ,谈谈自己对会计基础课程如何践行工学结合模式的认识。
3会计基础工学结合模式基本思路
开发工学结合特征的课程标准
根据会计岗位任职要求,设计课程教学目标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职业资格,如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中级会计师资格,同时要具备会计岗位所要求的职业行动能力,如填制、审核各种原始凭证单据、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等。为了更好地理解、完成实际工作,顺利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还应该了解与职业相关的会计基本知识,如会计的基本职能、特点、对象及任务;会计要素、科目、账户及记账方法;会计凭证、账簿的基本内容;会计核算形式的种类及执行程序;会计工作组织及内部管理制度等。基于此,设计课程教学目标时,应牢牢体现以下要素,一是有助于学生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取,二是职业能力的培养,三是职业知识的普及,同时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的培养贯穿其中。
根据典型工作任务,设计课程教学内容
不同的行业、企业工作任务表现得纷繁复杂,在教学内容选取时,应依托行业、企业专家,校企合作,分析、提炼会计工作中的典型工作任务,按情境教学法将过程性知识即会计工作经验与策略知识的传授与完成典型工作任务相结合。同时,本着“够用”、“实用”的原则将陈述性知识、与职业资格考试有关的内容穿插其中,让理论教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不显得枯燥乏味。在教学内容排序时,体现工学结合特点的课程内容编排应是串行结构,即按照典型职业工作顺序的每一个工作过程环节来传授相关的课程内容。近年来市场上部分优秀的高职会计新课改项目化教材体现了这一要求,但是也有很多教材只是在形势上作了变动,实质内容的设计却并未体现工学结合的要求,这就要求会计教师仔细甄别选用或自行开发质量较高的教材。
基于会计工作过程,设计课程教学过程
传统的会计基础教学设计,整门课程分为两大过程,即先讲授会计理论与相关知识,后讲授会计实务操作技巧。具体到某一章节,也是先讲相关知识,然后举例验证、说明所讲理论。而基于会计工作过程的会计基础教学设计,是通过营造仿真化的会计职业环境和职业氛围,根据序化的教学载体,先进行基本的会计职业认知,然后从如何获取或填制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入手,到最后编制完成会计报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引入会计要素、会计等式、会计账户、会计分录等会计语言和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将陈述性知识隐含于过程性知识中,使教学过程尽可能模拟会计的工作流程,体现工学结合要求。
构建工学结合模式的保障条件
校内外实训室或实训基地
工学结合模式要求将工作任务与学习任务紧密结合。无论是岗位能力分析、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工作过程分析还是一体化教学模式,都离不开企业和企业一线专家的参与和支持。因此,要在会计基础课程推行工学结合模式,建立数量够用的校外实训基地是保障。对于会计类专业,由学校联系近百家企业实施工学结合可行性不大,但可以通过建立校内仿真性实训室或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方式开展财会类专业的工学结合。校内仿真实训室可以配置市场上最新研发的会计仿真实训软件,由“双师”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带领学生进行证、账、表处理的模拟实训。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可能采取“引企业入校”方式进行,即学校提供实训办公场地,联系实际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公司进驻学校设点办公,专业教师与记账公司职员共同指导会计专业学生进行顶岗操作。由于代理记账公司一般代理的企业数量较多,可以满足较多学生的实习实训。学生可以不出校门就真刀真枪地进行实务操作,解决了会计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难的问题。学校免费提供办公实训场地,替代理记账公司省下了拓展市场所需的办公用房租金,若能再支付一定的课时费,就有足够的吸引力引进代理记账公司,使该方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双师”素质的教师队伍
工学结合需要大批的“双师型”教师。近年由于各职业院校会计招生规模均较火爆,“双师型”教师严重不足。即使有些教师曾经在企业工作多年,但是由于从教后多年未接触企业一线,也存在经验老化的问题,对新下企业会计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缺乏了解,因此不能完全满足会计基础实践教学的需要。搞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首先要从授课时间或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聘请一些行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工会计人员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其次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现有教师的“双师”素质,如选送教师深入企业挂职锻炼,参加职业资格考证,参与完成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会计实务工作,等等。
实施工学结合特色的教学活动
大量呈现业务单据、图片,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工作实际
会计是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核算与监督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工作,而经济活动的载体表现为大量的单据。传统的会计基础教学中,以业务描述提炼代替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信息,以会计分录的编制替代记账凭证的填写,以T型账户代替真实账页,这种处理简化了教学过程,但弱化了学生对经济业务埸直观的认识,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识别和加工能力,不利于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要求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紧密配合,因此在会计基础的教材、课件中,应尽可能多地向学生呈现经济业务的原始单据、计算表格、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仿佛置身于职场,感受职业氛围,增强职业认同感和专业热情。
精心设计理实一体化教学过程,通过任务驱动增强授课针对性
工学结合模式不仅要求在教学内容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也要求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配合。因此会计基础应该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这一主线,创建与实际岗位工作任务相一致的学习情境展开教学活动。在针对具体学习情境教学时,制定任务描述→任务资讯→任务实施→检查和评价等任务驱动式 实施方案 ,将理论知识的学习融入到解决任务的需要之中,整个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学生 反思 性实践能力,改变了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形成了主动学习的氛围,真正做到工作实践与理论教学的一致性。
改革课程评价模式,将职业要求融入其中
课程评价模式是决定学生如何学与教师如何教的重要因素。工学结合模式要求会计基础课程考核在注重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更加侧重考察学生的操作技能,要求在参考结业考试结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过程考核。同时,在考核指标体系中提高职业情感操守、职业态度、团队合作意识、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评价权重。为了鼓励学生及早获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还可以考虑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成绩与会计基础课程成绩进行转换,体现本课程在会计职业领域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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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非歧视进行贸易是世贸组织的基石,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非歧视贸易市场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一)最惠国待遇原则(1)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在货物贸易方面,世贸组织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在有关条款中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一成员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搞歧视,大小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例如,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地对待,不能在他们之间搞歧视。如果美国的进口汽车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情况下,美国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欧盟、韩国征收10%或更高的关税。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关税。 第二,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 第三,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费、质量检验费等。 第四,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收取的一些税或费用。 第五,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评估时,评估的标准、程序、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 第六,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 第七,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地方当局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第八,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尽管货物贸易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予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无条件、永久的、普遍的、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少数成员的特殊利益需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最惠国待遇提出例外请求,经世贸组织许可后,可以暂时背离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根据1979年11月28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的决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这种优惠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可实行优惠关税而不给予发达国家;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非该组织的世贸组织成员。如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零关税待遇可不给予美国、加拿大等。 第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一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第四,国家安全的例外。即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不履行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如美国对南斯拉夫联盟的经济制裁,使南联盟不能享受美国给予的最惠国待遇。 第五,《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如1999年4月下旬,世贸组织授权美国可对欧盟的少数产品中止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 第六,政府采购的例外。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目前不受最惠国待遇的制约。 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港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政府采购。民用航空器贸易、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2)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世贸组织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外清单。这些措施是暂时性的,在2005年之后要取消。在那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其成员必须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在该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也就是说,世贸组织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成员的国民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而不能对某一成员的国民实行歧视。但是,在下述情况下,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可以例外:第一,由一般性的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或协议引申出的,并且不是专门为知识产权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例如双边司法协助协议规定的一些待遇。第二,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规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第三,《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这几个方面。第四,在世贸组织成立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中已经规定的,且已将这些协议通知了世贸组织,只要这些协议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即可。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另一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2.《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及适用范围世贸组织货物贸易国民待遇反映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及其他有关货物贸易协议中。其中《1994年关贸总协定》沿袭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并继承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实施以来的所有关于国民待遇争端的裁决及解释。(l)《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第一,该协定规定,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另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例如,世贸组织成员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均可以征收消费税,但是,该成员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产品的消费税。第二,给予进口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的待遇,不能低于给予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据此,如果没有对国内产品在上述方面做出任何规定,则不能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满足某些方面的要求。例如,如果没有规定国产品必须储藏于某一特定仓库,或由某种特定的交通工具运输,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做出此类规定。否则视为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例如,在某种化学药品的生产中,不能规定某种成份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内原材料或国内成份。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从某种意义上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这意味着即使对进口产品和相同的国内产品适用同样的税收或费用,但对两者的征收方法不同,也可能构成对国内生产的保护。类似定量的规定也不能以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方式加以运用。此外,"国内生产"不仅指该产品的生产,也指与进口产品直接竞争的产品和替代品的生产。值得指出的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实施时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中形成的一些原则第一,国民待遇不考虑某一产品是否受到关税约束的事实。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本身又可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第二,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不允许在影响不同的各种方式之间,不同产品的不同待遇之间进行选择、权衡。因此,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第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相同产品。(3)货物贸易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的政府法令、规章和条例,但此处的"政府采购"指的是政府日常费用的商品采购,而不是为了商业再出售,也不能用于商业性再出售商品的生产。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国内生产者的补贴。如果对电影影片新指定或保持以往的数量限制,并与关贸总协定第4条内容一致,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这种限制。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从世贸组织协议生效之日起的5年之内,允许发展中国家间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这一期限延长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的8年。当地成份要求和对进口产品使用的限制,均被视作违背了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但发达成员国可自世贸组织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年之内逐步废除这些措施。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国和最不发达成员国的这一期限分别为5年和7年。总之,世贸组织规定当一成员的产品在缴纳了正常进口关税及相关费用,进入进口国后,它所享受的有关待遇应与进口国国内产品的待遇相同。(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国民待遇的原则从货物贸易拓展到服务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国民待遇的内容并未如最惠国待遇那样纳入普遍义务与原则,而是采取了具体承诺的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在不违反本协定有关规定而与承诺细目表上的条件和要求相一致的条件下,一成员应该在所有影响服务供给的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由于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复杂性,二者有关国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区别。《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或分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国家间早日达成协议。不能强迫发展中国家开放他们难以开放的服务市场,否则加重了他们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是有悻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宗旨的。因此,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是以世贸组织成员间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另外,服务部门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应是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但这种利益互惠不应是绝对数量上的"对等优惠",而是"相互优惠",以符合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需要。(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国民待遇《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规定: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协定涉及的国民待遇要与《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规定的国民待遇一致。《巴黎公约》第2、3条中规定,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公民的待遇也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不允许存在任何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歧视。另外,该原则还意味着成员国之间不得要求对等的保护。如一成员国的专利保护期比另一成员国长,前者无权在其法律中规定后者的国民在该国只享有后者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巴黎公约》还规定,任何一成员国不得要求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必须在该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正当的工业产权权利;至于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一个同盟成员国的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正当的工商营业所,就应享有与同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巴黎公约》列出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各国获准的保留范围。它规定各成员国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有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规定:就享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享受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或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及本公约特别的权利。至于可享受国民待遇的作品范围,《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作者国籍原则"和"作品国籍原则"的双重标准。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协议不同,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将重点放在对产品的国民待遇,而非对作者的国民待遇上。另外,《巴黎公约》将"国民"的范围拓展到了在成员国拥有永久住所或真实、正规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伯尔尼公约》发展到在成员国定居的非成员国国民。但总的来讲,世贸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条约都将国民待遇列为适用原则,同时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可获得性、维护和执行方面的规定大体相符。(6)其他相关协议的国民待遇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在不损害(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任何成员不得采取任何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规定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该协议的并非所有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列入禁止清单的只有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进口用汇限制等四项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要求。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都扭曲了贸易格局和投资流向,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应加以禁止。但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一些特殊规定,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的所有例外都可以视具体情况适用于该协议;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特殊优惠;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等。组织品和农产品贸易因其重要性和复杂性,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的普遍原则之外,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与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的一体化列为宗旨。规定:通过反倾销、反补贴及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确保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在公正和平等的贸易条件下进行。另外,"在制定总的贸易政策时避免对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的歧视"。而《农业协议》中,各成员同意在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等方面达成具体承诺,即一定范围内的开放市场,减少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因为国内支持和对市场准入的限制都严重扭曲了贸易格局。两项协议达成的内容,都涉及国民待遇某些方面的改进,但在实现农产品贸易国民待遇原则的进程中,仍然需要不断努力。(三)世贸组织成员间互惠互利进行贸易世贸组织管理的协议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开放市场的承诺而获得的。互惠互利是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建立世贸组织共同的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尽管在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中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互惠贸易原则",但在实践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减让安排才可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在现实中,一国或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对外经贸体制在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同时,还要开放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任何一个成员在世贸组织体系内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获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135个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四)市场准入: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世贸组织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这一体制以管理鼓励不同国家厂商间公平竞争的规则为基础,而不是以管理贸易的流动来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世贸组织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主要表现在:1.《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减让表"和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要求其成员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内产品进行竞争。这些逐步开放的承诺具有约束性,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施,而且一成员要承诺不能随意把关税重新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除非得到世贸组织的允许。例如,一国承诺将其进口关税的加权平均水平降到12%,则在一定时期内,其关税水平不能再高于12%,除非世贸组织认为该国的特殊情况,使其不能履行义务,才可依相关协议或条款授权它这样做。2.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和逐渐降低关税水平,从而使农产品贸易更多地由国内外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不致于造成农产品价格的过度扭曲。例如,日本的大米市场长期受高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的扭曲,使其平均价格水平比国际市场高了3倍~5倍。《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分阶段用10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用关税保护国内纺织、服装业,以避免国内纺织、服装贸易市场的过度保护,让投资者有较为透明、稳定的市场环境,而不是政府过多的干预造成的不确定性来决定其投资行为。《进口许可证协议》要求各成员尽量不要使用许可证管理贸易。如果授权允许使用,则尽量使用可以扩大而不是缩小该领域贸易的方式来管理。如采用公开一般许可证,只要进口商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登记即可进口,不需要经过多个关卡进行审批。《海关估价协议》要求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时要公平合理、客观地确定商品的价值,不能武断或歧视性地确定商品的价值或分类。以便各国商品以合理税赋水平在进口国进行竞争。其他货物贸易的相关协议也使各国开放市场的承诺更具可预测性,减少随意性。如《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动植物检疫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3.《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这些分阶段逐步开放市场的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亦即我国所指的第三产业。这无疑对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起到积极作用。4.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的其他基本原则各成员还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在开放市场方面的纠纷和摩擦,积极保护自己;同时,贸易体制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五)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世贸组织认为各国发展对外贸易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16条规定某一缔约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格或不合理的低廉价格向外出口本国商品;补贴是指出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不管这种奖金和补贴是来自政府,还是同业协会均应征收反补贴税。尽管如此,受损害的进口国在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时也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条件必须是有倾销或补贴的事实存在,并且倾销或补贴造成了进口国国内工业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才能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或补贴数额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同时世贸组织也反对各国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以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除了上述第6条、第16条外,对货物贸易中可能产生扭曲竞争行为、造成市场竞争"过度"的状况,一成员政府,在世贸组织授权下,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或出于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目的可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如《农业协议》目的在于给农业贸易提供更高的公平程度;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将改善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将进一步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环境,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六)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多边贸易体制高度重视发展问题,也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履行义务的灵活性和特殊需要,世贸组织沿袭了关贸总协定关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的相关协议和条款,并在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协议或条款中加以完善。世贸组织成员80%以上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其中60多个发展中国家自主实行贸易自由化改革,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详见第八章世贸组织与发展中国家)。(七)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以上这些规则的公布应该是迅速的,但如果公开后会妨碍法令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企业的利益,则可以不要求公开。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WTO协定基本原则的商法分析摘 要:本文从商法角度对WTO协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重新定位,认为指导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事原则与WTO基本原则具有相同之处。关键词:WTO;基本原则;商事原则WTO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既是WTO运营的规则也是各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和行使权力、制定各国国内法的国际法依据。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准则,它包括:利润最大化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安全原则等。从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实际上二者具有“异曲同工”的特性。本文从商法的角度试图对WTO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便重新阐释该基本原则,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使用空间。一、WTO是为建立世界贸易统一市场而成立的多边贸易组织,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评价GATT那样:“GATT的创立和成功成为在历史上曾以重商主义为准则的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杰出范例。重商主义政策的基础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进口以积累外汇(诸如金银)。”1即GATT/WTO在推动各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削弱重商主义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WTO基本原则是WTO规则的核心,也具有WTO规则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中。它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2表面上看,二者的区别十分显而易见:首先,适用主体不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政府,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主体与商行为。其次,适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则是规范各成员政府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管制权力,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稳定和统一,或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条件“3.最后,适用方式不同。一成员违反WTO基本原则,另一成员可提起”违反之诉“(violationcomplmnts),寻求DSB保护;商主体违反商法基本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另一商主体可寻求一国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司法或行政救济。然而,透过表面,我们也能从实质上探究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的相同之处:第一,产生根据相同。WTO基本原则的确定奠定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促进了各成员间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推动了世界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则的产生基础是基于市场机制,商法的基本原则亦产生于市场交易的建立与完善。从商法历史发展讲,商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依然如此。第二,规范对象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关系,而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事关系。通常人们认为,国际贸易关系即国际商事关系。施米托夫先生关于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关系揭示了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商事关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洽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4第三,规范性质相同。WTO基本原则作为强制性规范,具有公法性质。尽管商法规范兼具公、私法性质,但究其基本原则规范性质而言,仍为强制性规范,且具有公法性质。第四,适用环节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及准入后待遇、条件。商法基本原则亦同样适用于商主体设立、商行为等环节,换言之,即为商主体市场准入及运行条件、方式等。二、上述关于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性分析,为我们从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然而,WTO基本原则如何体现商法基本原则呢?(一)非歧视待遇原则。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WTO的宗旨是: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坚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扩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等方面的原则,为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根据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加强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其他国家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根据互惠互利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并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巩固原来GATT、以往贸易自由化的努力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5从这些宗旨我们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终极目标。为实现此目标,通过设置非歧视待遇原则、降低关税、消除歧视性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以提高社会全体之福利。同时,为了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为其规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待遇。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功能与商法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基本要求相符。利润最大化原则,也称营利原则,商人的经营目的、经营手段、经营方式无不渗透着营利的思想,受营利原则的支配。由于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无不体现营利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6(二)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减少其它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贸易原则体现了建立WTO的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思想。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目标,WTO协定确立的规则要求各成员:以“多边谈判为手段”,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开放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7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自由贸易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则则强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以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具体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力主要表现为:其一,交易合同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他人无权干涉;其三,交易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概括地说,该两原则均要求商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地行使权利。(三)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的基本观念是,竞争应当以“平等赛场”(levelplcyingfield)为基础,当竞争过于激烈时政府就有权介入。《1994GATT》有关降低关税、取消数量限制、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权的规定反映了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同时,《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农业协议》等针对倾销、补贴、保障措施予以规范,以维护国际货物贸易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GATS》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通过磋商、交流信息,最终取消服务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禁止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滥用垄断优势地位;《TRIPS》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基本原则要求成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盗版、排他返授条件、强制一揽子许可等。从商法角度讲,公平竞争原则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可分为:平等交易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要求商主体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同的。WTO所倡导的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则的内容。诚信原则强调了商主体的社会责任,即两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进行交易,任何欺诈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倾销、补贴、限制性商业惯例、滥用垄断优势地位、侵犯知识产权、排他返授条件以及强制一揽子许可等行为即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情势变更原则则是指在商事合同订立后,因情势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间之事由,致使发生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势,该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内容的变更。WTO允许各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四)透明度原则。为保证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WTO要求各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成员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与通知的内容讲,除包括涉及各成员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有关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员依法实施的有关措施,如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等,均应履行公布和通知的义务。此外WTO协定所确立的磋商机制亦为透明度原则的反映。透明度原则在商法上即为安全原则。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透明度原则的通知与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及时了解、掌握各成员的法律、政策、规章及行政、司法救济状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其他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通过如此,可以保证各成员商主体的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三、尽管WTO基本原则具有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之处,但究其功能毕竟不是直接规范两主体及商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其它规则、制度一样,WTO基本原则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也就是求同存异的产物。从形成过程看,WTO基本原则也是以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比较优势论”和“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的,但实际情况要比理论所设想的情况复杂得多。为了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利益,WTO基本原则规定了一些例外,为发达国家寻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寻租”可能。同时,这些基本原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正如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辞都是美国式的。”8然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能够弥补WTO基本原则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这个机构看作是一种行为准则;其次是把它看作一个市场。”9WTO的“贸易谈判就好比是一个市场,通过这个市场各国建立并修改规范各成员行为的准则,互相给予对方自由化的承诺。在这方面有两个基本要素:达成协议并且付诸实施。基础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从一国的国家福利出发,是否实行贸易限制的理论基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市场影响力。一个不能影响世界价格的小国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遭受损失,因此削减贸易壁垒的多边协议将使其失之甚少而获利颇多。……一个或多个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损。大国会发现自己处在一个所谓‘囚犯’的境况中:从各国本身利益出发应实行贸易限制,但与所有国家都实行贸易自由化相比,这种个体合理行为却会使各国的福利都降低。因此无论大国还是小国都愿意进行合作,不实行贸易限制。贸易自由化是一种大家都赢的游戏。”总之,WTO所确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封闭的、隔绝的市场只能阻碍一国经济的发展、降低人民的福利。虽然在这种多边体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则并非完备的缺陷,但通过磋商与谈判,制定出新的规则,可以弥补这些缺陷,进而完善全球市场的交易规则,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注释:[澳]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等译:《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2000年出版,第10;14;14页。2.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页。3.夏雅丽主编;《商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7页。4.[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页。5.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页。6.王良田,崔旺来著:《商法新论》,甘肃文化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6页。7.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3页。8.杨景宇:《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西湖法律网,2002年3月28日信息
一、 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WTO是一个由135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
(一)WTO宗旨: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
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4。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职能组织世贸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制定国际经贸原则;监督各国对市场开放和世贸组织原则的执行;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二)基本运行原则
1.自由竞争原则。各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实行自由竞争,排除行政干预和垄断。
2.关税减让原则。缔约国之间互减关税,应自动地运用于所有其他缔约国同类产品的进口。
3.非歧视性原则,主要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国给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条件、优惠、特权等应一律运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得有差别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在税收、运输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4.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指缔约国对进口的产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规定外,不得以配额和许可证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
5.公平原则。当一缔约国发现另一缔约国对其出口的产品实行补贴或以极低价格倾销,使其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遭受损失时,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6.协商原则。当缔约国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应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互相报复。
7.透明度原则。缔约国涉及对外经贸的有关政策、法令、条例,包括财务、价格、检验、展览和加工等政策法规,未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二、行政公开是我国透明政府建立的前提
透明度原则是WTO重要的基本原则。WTO规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WTO规则属于国际行政法的范畴,我们要特别重视我国行政制度的创新,以适应WTO规则。其中为适应WTO透明度原则而建立的行政公开制度的创新尤为重要。行政公开作为行政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是当今行政发展的趋势,是行政民主化的突出特征,已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并被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随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及加入WTO的成功,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也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挑战和机遇。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追求的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三大目标之一,是WTO所规定的极为重要的原则。WTO各项协议如《关贸总协定》(第1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等,都对透明度提出了要求。根据WTO的各项具体协议,透明度原则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是十分丰富和广泛的。其中,行政公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行政公开在WTO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这是因为行政主体既是重要的贸易措施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立法机关的有关贸易的法律和政策,又是重要的贸易措施制定机构,为了完成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行政主体必须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津和政策,制定大量的有关贸易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各种贸易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可行地贯彻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有监督执行的权力。行政主体在当代各国贸易措施制定和执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实施行政公开对WTO透明度原则的实现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不仅如此,行政公开还是WTO其它基本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WTO的其他重要原则都离不开行政公开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这是因为WTO的基本原则,无论非歧视性原则、自由贸易原则,还是公平竞争原则,都是需要各国政府通过本国的法律、法规予以具体落实的,没有各国法律规则的透明,没有各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对WTO的诸多原则在各国的贯彻执行情况,就难以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WTO的诸多原则,最终也难以确保其真正全面贯彻实施。透明度要求对政府体制挑战的核心在于行政公开。它通过使成员政府难于轻易改变游戏规则来确保投资与贸易市场环境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几乎在所有涉及贸易环境的政策领域,成员如要采取任性的、歧视性的及保护性的政策都将受到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所作承诺的制约。保证贸易环境的可预见性的关键在于国内法律、规章和各种实际做法的透明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透明政府是指符合国际合作发展要求和规定、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维护公众知情权而拥有一定透明度的政府,它是相对于不透明、暗箱操作而言的。透明政府的内涵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量变过程当中,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中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讲,透明政府(阳光政府)对现代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现代政府以依法行政、保障政务公开透明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契机。尤在我国,我国政府在实践透明度原则问题上任重道远,其中行政公开制度的推行与完善已势在必行。
三、我国行政公开的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公开的现状
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经济和社会的集中管理,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对所属单位使用直接命令的管理形式,没有向社会公开的必要,也没有形成管理公开化的传统。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开原则,但总的来说,行政公开原则目前在我国很大程度上还只停留在宪法或理论层次上,具体化、法制化程度还远远不够。
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公开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或部门首长签署发布的行政法规,一律刊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已成为整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再如《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首先发布招考公告,将有关录用情况公告于众。另外,在行政公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行政处罚法》,例如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8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1997年12月公布,1998年5月l日开始实施些方式、履行途径等公开义务。《价格法》在行政公开方面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例如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24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二)面临的问题
我国政府在行政公开方面,也存在以下一些突出问题:
1.政府机构没有有效制约机制。作为拥有最大数量和价值信息的政府机构,至今为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其权力。许多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的信息,公众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2.黑箱操作式的内部文件大量存在。这涉及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化问题,而这种规范性文件多数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文件,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人们不知道有这些未公开的规则信息,也不知道在哪里查找这些规则信息,或知道在哪里查找也未必能得到或及时得到。
3.法律不统一。因缺乏透明度导致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现象时常发生。为了争夺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表现出部门立法主义和地方立法主义的偏向性思潮。
4.没有普遍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将行政行为作为一个过程来看待,让相对人参与意思表示,而不是将行政行为仅仅当作一个最终决定。
四、对完善我国透明政府行政公开制度的建议
中国加入WTO以后,面临最大挑战的将是政府。政府如何应对这些挑战,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是当务之急。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重新思考政府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的准确定位。从长远看,入世将对政府权利行使规则乃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都产生深刻的影响,政府的角色也因此发生转变。所以,我们应对政府的执政理念有一个全新的思考。这个路向必须以行政公开为基调,迈向透明、守信与责任政府。
(一)由“任性”政府走向守信政府
加入WTO以后,我们首先应当解决政府的守信问题。政府严格守信是透明政府、阳光政府的切实保障,若政府言而无信,出尔反尔,即令政务全部公开,所有决策、行政信息悉数公之于众,亦难免流于空谈。当然政府是否守信,不单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和品行问题,更是政府机关行使权利的观念和责任问题。只有当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能对政府的权利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的了解,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利都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利,错误行使权利必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树立起政府守信的观念。
(二)由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
透明政府和守信政府的理念必然要求政府切实转变执政思路,为自身准确定位,这就使得传统执政理念须突破管理、权力的误区,转向服务和责任。因为,透明政府不仅意味着政务公开,而且意味着政府必须接受阳监督,为自身行为切实负责。政府行使权力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的唯一存在的方式,就大错特错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甚至忘却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那,我们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认为政府就是用来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谈到权力大家你争我夺,实践中不断出现抢夺处罚权、强制权、发证权、收费权的立分孙盖章、公文旅行、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式官僚主义。谈到责任,个个退避三舍,想方设法为自己留出不受监督的领地,形成了很多法院不能审查的权利救济真空。权力政府在权力膨胀的同时不仅造就了官僚主义,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更为可怕的是,它颠倒了民众和政府的主仆关系,消解了政府的责任,从而使擅断的权力更加态意。事实上,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它不仅意味着政府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拒绝应该行使的权力也是一种失职,还以为着违法行使权力必须承担法律责任。WTO规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保障司法审查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政府行为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政府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公开
上面所说的是立法过程的公开,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公开侧重于结果的公开。这两方面的结合,是构建“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目前,在行政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信息禁区”和“黑洞”,存在诸如内部指标、内部措施、内部批复、内部精神,这些所谓的“内部”往往冠之以“机密”,不得外传。这些做法与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的,也容易滋生腐败。对这些做法,我国《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一些令人鼓舞的努力,但还远远达不到WTO透明度要求。需要修改我国有关的保密法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制度。具体来说,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中央部属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应当在专门的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予以保密的内容外,也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对于特别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政府还应印制成单行本,供公众购买。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些政策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具有外部约束力,但却没有公开,成了行政机关的“秘密武器”。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立法和执法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机制
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孟德斯鸡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说明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性。我们应抓住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机制。
1.完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舆论是一种事实或意见通过公共论坛传播与流动的状态。公共论坛是各种形式的开放的言论管道或集散地,它可能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的传播媒体和新兴的互联网,也可能是某些讲坛、沙龙和公开的会议,传单和张贴物,也可能表现为街谈巷议和集会游行示威。其中,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甚至是主要的作用。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各级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这里“政府机构”是指那些按照法律设立、旨在解决公共问题、由公共财政提供经费的机构,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级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尚包括那些由公共财政提供活动经费和支付其组成人员薪金的机构,例如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团体。舆论监督的内容指一般公民和媒体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滥用权力、侵犯公众的知情权等不当行为所作的公开批评。这些批评可能是对于有关不当行为的事实的指控,也可能是对于这种事实进行评论,或者就此提出改进的建议。所谓“不当行为”(misconduct)不仅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而且包括官员违犯社会公德的行为。因为官员的个品德直接影响到他们执行法律、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品格,是官员适任性的一个构成要素。舆论监督的实际范围涵盖那些违反宪法和法律秩序以及构成这一秩序之社会基础的公认道德的行为。这里特别要强调的一点是,若要真正发挥好新闻舆论部门的监督作用,要保持新闻部门与政府部门的距离,否则,难以担当如此重任。
2.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执政党在建设透明政府方面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共产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体现在重大方针政策、思想路线建设上。就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把共产党的符合公众需要、符合国际发展要求、符合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以及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思想、思路、意志上升为法律;
(2)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方法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进行监督。当然是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监督,不是个人主观意志的监督,是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是以法律为准绳的监督。
(3)加强人大职能建设,发挥好人大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宪法》赋予的重要使命。同时,也是实现群众监督的主要途径。各级人大作为同级政府的权力部门,一定要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发挥好监督作用。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方面要加强方法探讨研究,加强监督方面的立法建制,尤其是要严格执法、严格监督,发现侵犯公众知情权的予以严惩,并及时纠正。
(五)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
透明政府建设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息息相关。如果政府职能未能够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和国际规则要求得到转变,即使有着完善的关于建设透明政府的规章制度,也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变“全能”型政府为“有限”型政府,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我们对原有审批项目要进行清理,国务院尽管已取消了1190多个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地方政府也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但是,我们仍然必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机构设置,理顺部门职能分工,减少行政审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履行政府职责,必须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群众利益。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带头严格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高度重视和做好信访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支持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电子政务建设要不断推进。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健全政府信用体系。这些将对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建设透明政府实现行政公开发挥重要作用。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也称契约自由,其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学阶梯》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还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十九世纪的确立提供了条件,这时,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被各国法律陆续确立下来。从该原则产生的历史来看,合同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一个接一个的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就是一个个的合同连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称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也是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将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在于:(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履行完毕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皆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许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据该原则创造出来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衍生出其他制度。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借助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是其根本目标,应成为其根本原则之一。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调整具有罗马市民资格者的各种法律关系,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错误地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译作今称。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中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我国民法的起源(实际上,中国真正开始出现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为直接与间接法源。在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便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即是对民法的法源规范。当中的法律、习惯、法理即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谓的间接法源,指学说与判例而言。现今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关於如何规律司法上的关系,立法上有采「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规律个人关系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规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如德国、法国、二战前的日本,在中国,自二十世纪初国民政府立法之际,决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於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现今中国广义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另外还有其他関於私法事项的法律,称为特别民法。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止於成文的民法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新中国自建国以来,尚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於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中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由於近代市民社会是以平等契约为基础,而与封建社会的阶级身分关系为基础者大为不同,因此司法上乃以「自由平等」为理念,基於此一理念演变成三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主条目:契约自由原则它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其意义为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而不得受到国家的干涉。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象选择的自由),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的自由(内容的自由),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方式的自由)。又不仅契约如此,即使单独行为,如遗嘱,亦是如此。因而此一原则遂发展为「私法自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主条目:过失责任原则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若非出自故意或过失,纵使有损害他人,亦不负赔偿责任。换言之,即唯有对自己故意或过失行为,始负赔偿责任。至於对他人之侵权行为,则绝对不负责任。故亦称「自己责任」原则。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