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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价值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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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价值的论文范文

不好说啊 不知道

1、劳动是打开幸福之门的钥匙,是每个公民的根。劳动是人的进化。劳动是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2、生活中,劳动必将是一笔难得的人生资源和财富,人生的绚丽和精彩都是在不断的劳动中,并勇于创造的过程中写出来的!凡是了解历史的人都明白,在猿人到人的转变中,劳动起了决定性作用。古猿人之所以能够直立行走,能够最终走出森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类,是劳动给予的。人类的发展史其实就是一部劳动史,是劳动创造了历史,是劳动改变了世界。 3、马克思曾说:“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了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大发明家爱迪生说过:“世界上没有一种具有真正价值的东西,能够不经过辛勤劳动而能够得到的。”mzd有句名言:“一切坏事都是从不劳而获开始的。” 4、中华民族本来就是一个勤劳的民族。没有劳动,就没有此刻的人类;没有劳动,社会便得不到发展;没有劳动,人类将变得一无是处。正因为如此,胡锦涛主席才会在“两会”中提出“八荣八耻”,才会在其中提出“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指出了一个问题两个方面的道理:无论从事什么工作,凡辛勤劳动者都是光荣的,都应当受到大家和社会的尊重;无论是谁,任何轻视劳动、蔑视劳动、贪图享受、不尊重劳动的人,都是错误的、都是可耻的,都应当受到大家的批评和指责。 5、朋友,让我们靠自我的双手劳动起来,用劳动来感受生活中的所有完美,用甜美的歌声去唱劳动的歌谣。

一年一度秋风劲。当秋风萧瑟、衰草凝绿的时候,又到了清理树沟杂草,参加一年里算是惟一的一次集体劳动的日子。单位“占领”的树沟很长,杂草浓密。干活的人到也召集了不少。只是我们办公室的人员,每到这个时候,总显得很少:总共14个人中,出差的,有事的,占去了五六个,让人一想就不舒服。往年也是,不是你开会,就是他不来。领导也讲不出什么来,恐怕,他心里的不满只能压在底下,不便表达出来的。??割草的活对我这个农民出身的中年人来说,也算是陌生的了。大部分树沟边茂盛的冰草,既软又厚地葡伏在地表,新镰刀锋利的刃子也难以拿得下它;还有不少地方夹杂着骆驼刺、苍耳棵子的地方,则让你不小心就被扎上一下,要小心地摘半天才能拔除了。虽然好些年前我有过割麦子的经验,但在这里却一点也没用。至于多数年轻的生长于城里的年轻人,他们对于镰刀割草就完全是新鲜的尝试,割上几下子就进入了讨厌的胳膊酸困手拿不住镰刀的时期。劳力劳动毕竟不同于脑力劳动,没有基本磨炼,没有一定技能,没有相当体力,就只能望而兴叹。因此,对于不少小年轻的“放点油把它们一把火烧了”的幻想,对于他们割几下就立起身来的举止,我也是比较理解的。??然而,约摸5个小时的体力劳动,还是让人能看出每个人对待困难与出力流汗的态度。除了我们这些中年“老人”,绝大多数年轻人面对的都是同一个情况:不会干,蛮吃力。然而,对同样的问题,不同的人总有不同的答案。有些人总是能让别人感动。他们不太会干,但他们不猾、不躲,努力地迎上去,一点点地割,累了坚持着。特别是一些女同志,既耐心,又吃苦的精神远远超过一些看上去身强力壮的男人。而另外一些人总会让人在心里生出鄙夷。他们处处表现得比别人“聪明”,他们说得比做得多,站着看得比干得多,他们年轻却怕出力流汗,他们不干活又想让别人以为他们也没闲着。割草的几小时,时间虽短,却一样地检测出一个人的基本品行基本素质。是金子在哪儿都能发光,是秕糠在哪儿都会被风吹跑。人啊,不见得谁比谁聪明多少,而在于谁能比谁更实在多少,更扎实地干了多少。??体力劳动中有些人避之不及,有些人聪明到家的现象,我想这不简单是一些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现象。鄙视体力劳动的主要原因,是体力劳动的价值太小,是体力劳动者大多地位卑微、处于社会的底层,还有,体力劳动的主要代表就是农民工和农民。以当下农民农村的地位,以普通体力劳动者的价值来判断,没有几个人能够向往。更深层次的原因,则还是做事做人的原则态度。凡是踏实做人认真做事的人,没有几个会鄙视别人,也没有几个人会看不起哪怕是一个清洁工,一个满身汗气的农民工。只有哪些做人方面就有缺陷的人,才把人分得好多层次,一样人一种态度,一样人面前一种作派。人与人的不同,大体也就体现在一个个小事上;人比人的高度,也就在几分态度之中。??用劳动汗水来洗刷我们的灵魂,道理就在于它能检验我们的心灵,检测我们的人生态度,考验我们的能力与风骨。一年一次的劳动,总会让人有点儿新的思想新的启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是特别珍惜这样的机会的。??劳动啊劳动,这创造世界的基本活动对于人类太重要了,对于今天我们养尊处优的日子里认识世界体验生活,太重要了。

自古以来我国就不缺少辛勤耕耘之人,回望历史,有百姓面朝黄土背朝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下面是我整合的劳动创造价值主题 优秀 作文 范文 ,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创造价值主题优秀作文范文1

我记得那是一个星期五的下午,为了等人,我也加入了大扫除的行列。那是一次由老师指挥的大扫除,一切都井井有条地进行着。

首先,我们要把桌椅全都搬出去,然后扫地,好在老师事先让同学把东西和垃圾带走,不然会更重,搬起来会更累,洗的时候还要拿走。由于桌子比较大,还不能用推的,所以,搬桌子时的我们就像一个个挺着大肚子的胖子,一遥一摆,显得十分笨拙和可爱。搬出去后才发现,有些桌子的上面一层的三分之一都不见了,全部都是那凹下去,那有个小洞,没一个是完好无损的,有一两张桌子里面还有颜料,桌面上也有一点,花花绿绿,五颜六色。由此可见,有些同学不爱护桌子,还搞破坏。我把毛巾浸泡在泡沫水中,把桌子擦一遍,再用水冲一遍,最后用干毛巾擦一遍,最后用干毛巾擦一遍,就完成了。看着白色的泡沫缓缓向排水口流去,就像一团团白白的雪在移动。

接着,我们就开始对椅子下手了。和桌子一样,也是先用在泡沫水中浸泡后的毛巾先擦一遍,不过,与此同时,擦墙和擦窗户也开始了,一时间,毛巾变成了“宝贝”,一有毛巾出现就引来了一群人,最终,我拿到了一条五彩缤纷的毛巾。因为这条毛巾擦过颜料,所以擦椅子之前要先洗一下。把一张椅子擦好之后放到另一边,很快,椅子就擦完了。不过冲洗倒是出了点状况,由于拖地留到最后,桌子还没办法搬进去,离我们最近的水龙头被桌子团团包围住了,我们只能用厕所的水龙头进行冲洗了。橙色的水管像一条长龙,向厕所前进。水管从手中不停地向前,手与水管的摩擦使我感到暖洋洋的,松开手一看,吓了一大跳,与水管接触的地方都变得黑乎乎的,于是,我跑到了厕所洗手。水的问题解决了,我就把椅子摆成一个长方形,就像一张床,还有同学在擦完后躺了上去呢!

大扫除渐渐接近尾声,我们开始拖地。因为桌椅都已经搬了出去,教室变得十分空旷,所以,拖地的用时比平时快了不少,再加上人多力量大,你拖那,我拖那,不一会儿,地就拖完了。最后我们把桌子搬进去排好,还是那样,一摇一摆地走进去,再轻轻松松地走出来。搬椅子倒是成了问题,我们不知道一部分椅子的主人是谁,最后,知道的放在相应的位置,不知道的只能下周让他们自己认领了。

望着教室里的桌椅,我感到满满的成就感,一股自豪感油然而生,在劳动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实,我们的劳动使桌椅变得干干净净,使教室变得整洁,给同学带来了干干净净,劳动是正当的,当我们的劳动对别人有益时,我就感到了幸福。

劳动创造价值主题优秀作文范文2

鲁迅先生说:“伟大的成绩与辛勤的劳动总是成正比例的,付出的劳动越多,创造的幸福就越多。”劳动确实能创造幸福,这次洗碗的经历就让我懂得了劳动的意义。

星期六晚上,爸爸妈妈吃完晚饭都出门了,只有我一个人在家。突然,我发现水池里的碗一个个都脏兮兮地躺在那里,仿佛一个个被遗弃的孩子。我突然心血来潮,决定今天自己洗碗,给父母一个惊喜。

我先把一个个滑溜溜的碗小心翼翼地拿出水池。然后挽起袖子,把水龙头打开,准备大干一场。我拿起一个碗,呀!油腻腻的,但我丝毫不在意。我挤一点洗洁精滴在清水里,拿起抹布,十分卖力地擦啊擦。我越干越欢,一边洗一边高声唱道:“洗涮涮……洗涮涮……”

真是乐极生悲,就在我洋洋得意时,意外来袭。我一时疏忽,拿起的那个碗滑落到地上,“啪”的一声,这个可怜的碗被我摔得“粉身碎骨”。完了,完了!这下要是被“母老虎”知道,岂不是要吃一顿“竹笋炒肉”了?我慌里慌张地把碎片收抬干净,赶紧倒进垃圾桶,念叨着:“要不要告诉妈妈呢?”可是转念一想,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要是瞒了他们一定会更生气,还是老实向父母交待吧!不过,如果能将功补过,说不定妈妈还会表扬我。我砰砰直跳的小心脏也不紧张了,于是又哼起小调专心致志地干了起来。一个又一个干净的碗出现在我手中,它仿佛在对我说:“小主人,加油呀,你可不能骄傲哦!”我顿时信心大增,洗出来的碗一个比一个干净。看着这洗得闪闪发亮的碗,我的脸上露出了胜利的笑容。

妈妈回来后,我勇敢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妈妈说:“没事,闺女主动做家务,就是长大了!”得到妈妈的肯定,我非常开心,原来辛勤的劳动真的能带来幸福感,付出的劳动越多收获的就越多。

劳动创造价值主题优秀作文范文3

人世间的美好梦想都是通过劳动实现的。劳动驱散了清贫的阴霾,让生活变得富足,劳动拓展了生命的宽度,让生活丰富多彩;劳动增加了生命的厚度,让人生更有价值。

有一次经历我还记忆犹新。大约是在初春之时,空气中夹杂着甜蜜的花香,头顶的天空湛蓝而深远,十分空灵。我和家人同去乡下买蜂蜜,却无意间进行了一次意义非凡的参观。

养蜂人所处的地方比较偏僻,门口摆着一排排的蜂箱。蜂群嗡嗡地躁动着,响作一团。看见我们的到来,老人那几近干涸的红而黑的脸上闪过了一晃明意。他领着我们参观了蜂箱,告诉了我们一些事情,言语中流露出了一丝自豪之情。他说:“我这不是人老了不中用了吗,然后无意间听到了我那上大学的儿子说蜜蜂作用可大了。它帮助传粉,如果没有它们,我们人类活不过四年嘞。所以这才想养个蜂,赚点小钱,补贴家用,充实一下自己生活,也为社会做点小小的贡献。”

我吃了一惊,第一次听到小小的蜜蜂也有这般用处!居然和人类息息相关!听了这番话,我的心中凸起了一座高楼般的敬意。即使是这样一位普通养蜂的老人,也在无时无刻用自己的劳动回馈着社会和自然。正是无数像这样的劳动者兢兢业业,才有了我们今天的美好生活。

我们转了一圈,老人这才想起自己还没做完蜂箱,便用那宽大长满老茧的手摸着脑勺不好意思的笑了笑。转身就回屋了。紧接着一个热情的女人走了过来,虽然带着帽子,穿着纱衣,但还是可以感受到她的喜悦。这是老人的老伴,她带着我们看蜂蜜。长期和蜜蜂打交道,又顶着时而恶劣的天气,使得她的手红肿而粗糙,脸颊也被闷得发烫。刹那间,又瞥见老人额头上细细的汗珠,一种复杂酸楚的情感涌上心头。这一对夫妻是那样的平凡朴实,但他们那种吃苦耐劳,用双手创造价值,用劳动奉献社会的精神,却让深深地敬佩。

没有想到,无意间邂逅的一对养蜂夫妇,给我上了一节意义非凡的人生大课。是他们让我意识到,不管是什么人,不管多么平凡,不管从事多么简单的劳动,都是极有价值的。只需要每个人都发挥自己的光和热,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就可以拥有繁星般灿烂的前景!

劳动创造价值主题优秀作文范文4

不久前,某大学的大学生在风雨中打着手电栽油菜,因为农场劳动是该校的必修课。

对此现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支持校长,认为学生须亲手碰到泥土才懂得奋斗与劳动的含义,也有人不同意,认为有矫枉过正之嫌,还有人则说大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专业知识。而笔者想问的是:“难道学会了农场劳动,就能真正明白奋斗与劳动吗?”

指出对方的误区,阐明自己的理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新一代对于奋斗与劳动的定义可能确实不太清楚。但通过“接触泥土”这一方式来促进理解,笔者认为有失偏颇。农民在田里耕种为的是自己的生计,无需多说,必须尽心尽力地劳作才能有好收成,刮风下雨之时更要保护好他们的“经济来源”,而现今的大学生,不少都只为了获得“ 毕业 通行证”而去做,不是真心付出,哪得奋斗与劳动之感?怕是草草了事,应付而过。至于雨天栽种,更是被任务驱使而做,易产生怨气与不满。如此看来,反感之情易大于真心体会之意。

深入况且,奋斗与劳动并非仅体现于农场劳作这一举动之中。学校仅通过这一种课程来 教育 学生,未免过于单一,或者说是缩小了学生获得奋斗与劳动体会的范围,反而无法真正地让学生体会到多元社会中所存在的另一些劳动与奋斗。笔者并不否认农场劳动的意义,也认为新一代缺少对劳动奋斗的理解这一问题确实要引起人们重视,但那些农民工头顶烈日地在工地上劳动不算奋斗?那些快递员不论刮风下雨都奔走于街道之间不算劳动?这些人也和农民一样地在为生计奋斗与劳动,大学生也可以改变方式来体验社会。

提出 措施 直面问题并敢于作为是我们进步的表现。面对这一问题,我们的做法也当然不只有材料中那位校长所说的农场劳动,也许,学校只需多增加几门选修课,或去体验几次快递员的经历,去工地上体验几次大汗淋漓,背灼炎天光的经历,我想也比学生不情愿地打着手电在雨里栽种要好些吧。

奋斗与劳动的意义我想就在这吧。

劳动创造价值主题优秀作文范文5

五月,在这春天的季节,是一场雷鸣后大雨来临,南飞的大雁跋山涉水归家的日子;是杏花开遍山野“她在丛中笑”的烂漫季节;是冬麦扬穗农民挥汗荷锄,辛勤耕耘的好光景。

蛙鸣虫叫,鱼跃雀散,初春的旷野已是喧声鼎沸了。扶摇而上的风筝拥入碧空的怀抱,地上的人们舒展着筋骨攒足了劲。不知不觉中,春天正迈着轻盈的脚步,悄悄的向我们走来——在春意盎然的五月。

五月是孩子们的天堂,抛掉厚重的棉衣棉帽,跑到田野里尽情的撒欢儿,用柳笛唱一支春天的歌;五月是青年人的日子,春潮涌动的时节,执子之手,与子同行,撷下春天里的玫瑰点缀爱的天空;五月是老年人的节日,踏着一路路春光,和着一串串鸟鸣,到刚刚解冻的湖面垂钓人生……五月,全体人民的日子——全世界劳动人民的节日。

水一样流走的是日子,记忆被时间流逝得日益斑驳,人们却没有遗忘这一幕,“五一国际劳动节”成为他们英勇壮举的特别纪念。

劳动人民是世界上最伟大的人民,他们用劳动创造了世界,创造了人类,创造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是劳动,建成了今天的万丈高楼;是劳动,筑就了现代化的信息高速公路;是劳动,让偌大的地球变成了一个小小的村落;是劳动,使浩翰的荒原变成了亩亩良田。

劳动是神奇的,劳动是伟大的。劳动者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 编织 了这个五彩班斓的世界,创造了人类的文明。让我们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向全世界的劳动者致敬!

在充满真情的五月,紧握你因劳动而开满茧花的手,送上我最真心的祝福,聆听你劳动的赞歌。“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是一种人生;“凭栏处,潇潇雨歇”是一种人生;“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是一种人生;“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也是一种人生。种种人生,劳动如咖啡里的方糖,把我们的人生调得有滋有味;劳动如路旁的一帧风景,把我们的人生装扮得亮丽多彩。

五月,真情五月。在楼外高楼,在亭外长亭,让我们手挽手,肩并肩,豪情万丈,血气方刚的唱一首大江东去,把全世界劳动者的心愿送给远方,送给明天。让我们为明天喝彩,为五月高歌,为劳动者击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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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值的小议论文范文

人生的价值,就是自己的付出能对得起自己的辛苦,通俗的说就是令人觉得不亏。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人生价值 作文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人生价值作文1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一根小草,它的价值就是可以给大地绿意;一朵花儿,它的价值就是美化我们的大家庭——广州;就算是一个瓶子,都可以有它的价值,它的价值就是可以为人民带水,可以方便。

人生的价值是什么?对我来说,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

奉献!我听见有人赞叹了,它可以是牺牲自己,保家卫国;它可以是为队友不顾危险的去保护;它也可以是保护孩子,牺牲自己的妈妈……

我们的周总理——周恩来,是个伟大的总理。他日理万机,整天忙来忙去,根本就没有休停的时间。而且一生无儿女。啊!多么无私奉献呀,周总理愿自己受苦,也不让国家受欺凌!

人生的价值是什么?对我来说,人生的价值在于乐于助人。

乐于助人!我听到有人评论了,它可以是经常捐钱给山区的人;它可以是帮助老人,爱护小孩的人;它可以是帮助残疾人的善良人……

我们的乐于助人星——雷锋,是个一生乐于助人的善良人。我知道雷锋的名句“生命是有限的,但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这句话深深感动了我。啊!多么乐于助人呐!每天日日夜夜在帮助有困难的人。雷锋真是顶天立地,执着善良的好人!

人生的价值是什么?对我来说,人生的价值在于战胜挫折。

战胜挫折!我听到有人讨论了,它可以是眼睛瞎了,但不肯放弃自己的海伦-凯勒;它可以是没有听力的贝多芬;它可以是永不放弃的爱迪生……

美国的著名作家——海伦-凯勒,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作家。她在十九个月时失去光明,但她没有放弃自己,让安妮-莎莉文老师教导她,写出了著名小说,——《假如给我三天光明》,最后成了一名赫赫有名的女作家。啊!多么勇敢,多么会战胜挫折啊!每天永不放弃自己,日日夜夜的学习,考上了世界闻名的哈佛大学。海伦-凯勒真是个战胜挫折,永不放弃的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即使是卖菜的,如果他不卖菜,我们吃什么呢?对呀,所以我们也要做一个有价值的人,要奉献,要乐于助人,要勇不放弃!加油!相信自己可以

关于人生价值作文2

“朔风飘夜香,繁霜滋晓白”,梅花在寒风中以高洁的品格成为了春的使者,实现了价值;“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春雨以高尚的品格滋润了万物,实现了价值……品格影响人生价值的实现。

自信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因素。“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击水三千里”,毛主席以自信的态度率领红军进行二万五千里长征,最终取得革命的胜利,成为一代伟人;“天生我才必有用,千金散金还复来”,李白对自己的才华自信,用笔写出半个盛唐,成为“诗仙”;“不,一定是乐谱错了”,小泽征尔因为自信摘取了世界指挥家大赛的桂冠。拥有自信,就会感到生活有活力,每一天都是新的,无论处于何种逆境,都可成功。

谦虚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条件。“智慧是宝石,如果用谦虚镶边会更加绚烂夺目”,诺贝尔是伟大的科学家,他写自传,却不夸耀自己,一生谦虚,伟大的业绩与他的谦虚是离不开的。“我只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罢了”,牛顿是物理学的奠基者,为科学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然而他并没有夸耀自己的功劳,他的成功众人心服。“他超过我一万倍”,清朝时,戴震口若悬河而江水发挥失常,但戴震却自谦,推荐江水,最终二人一同成为了皇帝任命的高官。“满招损,谦受益”。

宽容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支柱。宽容是一种智慧,能把敌人化为友人。在战争中因为一位妇女给予了战俘一块黑面包,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德国战俘泪流而下时才是真正的胜利,莫斯科的这一幕令人铭记。宽容是庄子的“君子不为苟察”,是荀子的“君子贤而能容罢,知而能容愚,博而能容浅”,是张九龄的“记人之长,忘人之短”,是鲁迅的“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一个伟大的人有两颗心,一颗心流血,一颗心宽容。古今中外皆如此,伟人要有一颗宽容之心。

灯塔选择了黑暗,才能引导人们归航;雄鹰选择了天空,才能翱翔天际;鲜花选择了绽放,才能芳香四溢;人们选择了高尚的品格,才能实现人生的价值。

漫漫人生路,让我们与高尚品德同行,实现人生的价值。

关于人生价值作文3

一瓶辣椒,一瓶醋,一瓶盐,可以做什么呢?如果你是一名厨师,你一定会将他们合理搭配,做出一道美味佳肴;如果你是一名化学教授,你一定会将它们依次组合,完成一套完美的实验;如果你是一名哲学家,你一定会用那犀利的眼神看透他们,感慨人生的真理;而我,一名平凡的高中生,却有着不同的感受。

相同的瓶子,不同的内容,正因如此,才造就了不同的结果。正如我们,在刚出生时,我们都一样,眼神中充满了纯真与迷茫,对这未知的世界,充满了好奇;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的身心也得到了成长,我们明白了真理,知道了对错,学会了判断事物,同时,我们也有了各自的特长,有了各自的 爱好 ,是这些让我们彼此与众不同,也正因为不同,世界才更加缤纷美丽。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些人在某一方面做得很好,当我们问他们时,他们常常会说:“我就这方面好,别的啥都不行。”也许你会觉得它十分谦虚,但是我们可以这样去想:这方面就是他的特长。“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句话一点也不错,一个人对一件事物充满好奇和疑问,就会情不自禁的想去钻研它,然后他就开始不懈的努力,从而在这一方面有所成就。

每个人都有特长,但是每个人的成就却完全不同,也许你会说他们太聪明,会说他们智商高,那你就错了。每一个成功的人,对一方面的事物都十分喜爱,但是喜爱远远不够,他们必须付出常人做不到的努力,才能做出超过常人的成功。“别的什么不会,只好做这件事。”这句谦虚的话,会让很多人对说话的人产生敬仰,但我觉得,在敬仰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想一想,这些人为什么取得成功?为什么自己却取得不了成功?我想原因十分简单,因为我们并没有喜爱一件事物达到疯狂的地步,也没有为这件事物付出很多的努力,这就是人与人的不同。

最后,我想告诉那些由于一度失败而心灰意冷的人,不要伤心,要相信‘天生我材必有用’的真理,每个人都有特长,只要努力,没有什么是做不到的,那些数学家,艺术家,文学家,也都是对自己的爱好不断努力,才取得了令人刮目相看的结果。“什么都不会,只好做这个。”这不仅仅是一种谦虚的表现,更是对自己的努力肯定的表现,世界上没有绝对,只有相对,只要好好努力,再难的事情也会迎刃而解。

亲爱的的朋友啊,不要畏惧前方的困难,努力向前,向着自己的爱好努力吧,实现自己的理想,完成自己的愿望,明白人生意义,这就是人生的价值。

关于人生价值作文4

风沙沙地吹过,放眼望去尽是黄沙和稀疏的草儿,一派荒芜。呀!在快要干涸的潭边,居然长着一颗苹果树!它艰难地生长着:树干好像随时都会被风吹倒,苹果也小得可怜。“我一定要做些什么!”它想。没想到数月以后真的有口渴的行人摘果而救了性命,苹果树高兴极了。

“我一定要做点什么!”小树即使不能遮天蔽日为行人撑起一片阴凉挡住狂风骤雨,但曾经萌芽而破土而出的一瞬间,就是在追求自身的价值;骏马即使不能日行千里,但奋蹄的一刹那燃烧的生命激情诠释着自身的价值;雄鹰即使不能搏击蓝天,但悬崖之上的无数次摔打,就是在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小树、骏马、雄鹰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回应着“我一定要做点什么!”。微不足道的蜗牛也有攀登塔顶之梦,即使背着沉重的壳,也要拼命地往前爬。何况贵为万物灵长的人类,更应不断地奋斗和追求,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让生命之花绚烂多姿,不应整日好吃懒做无所事事而让生命黯淡无光。

那么,该如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呢?

首先,价值取向要正确。有的人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终成伟人;有的人在民族危亡关头,舍义取生,遗臭万年。时代缅怀周恩来,时代唾弃甫志高,正义永生,小我必死。当今和平时期,不一定要你抛头颅洒热血,但要加入共筑中国梦的滚滚洪流中去,作为中国的青年学生就要为民族的伟大复兴好好读书,头悬梁锥刺股有咋地?比太阳起得更早比月亮睡得更晚又咋滴?将试题本堆成了自己的身高又咋地?书本翻成了蝴蝶飞的模样,笔芯垒成了一座小城的模样,又咋地?鲤鱼化龙,破茧成蝶,是不是最美的风景?

仅仅价值取向正确还不够,还必须有自己强大的内心。你尽可以消灭它,但你却不能打败他。铡刀之下,是不屈的灵魂;长白山中,是充塞天地之间的浩然正气。一个个英雄为正义献身,倒下的是身躯,崛起的是精神。今天,也许不需要你献身,但灵魂面临着严峻考验,你是否在金钱面前丢了灵魂?你是否在利益面前摇摆不定?视金钱为粪土吧,看利益为浮云。很多人树立目标时信誓旦旦,可在经历一系列挫折和瓶颈后,全然不记得之前的豪言壮语,只想着放弃,这便是内心不强大的表现。古代曾有一人外出求学,希望拥有异于常人的智慧和才干,便夜以继日地读书,但一年之后,思家之情油然而生,便回到家中,他的妻子询问他为何如此早便回家,他只得将读书之苦和思家之切告诉妻子。他的妻子拿着一块布说:“学问如布匹,只有织成之后才有用,若是将它中途剪断,之前的功夫也白费了。”他知道自己内心不够强大,恍然大悟之后,继续外出求学,专心致志,绝不旁骛,终成大儒。

有了前面的品质便成功了一大半,但真正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技巧和 方法 ,仅仅靠蛮干而不懂得思考是徒劳的。在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我们作为高中生刻苦学习是必须的,有效利用时间是必须的,但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若为了学习而经常不吃饭不睡觉,那便是得不偿失了。你还记得那个功夫巨星李小龙吗?他英年早逝,也应是他过分追求力量和不注意调养自己身体的结果,我们应当注意如何在一定的时间里取得更棒的效果。劳逸结合,何乐不为?

价值取向正确、坚守强大内心、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法,给你三支箭,助你定乾坤,可乎?

关于人生价值作文5

我们只有献出生命,才能获得人生。

——题记

漫漫人生路,据好比在扣纽扣,一步错,步步错。一不小心,就会落得皆输的结局。价值就好比人生的第一粒纽扣,在人生旅途中至关重要。把握好价值,就不至于在半梦半醒件错失彩人生。

那么,如何实现人们的价值,扣好人生的纽扣呢?在人生路上,我们常常迷失方向,感到失落,甚至怀疑自己的价值。其实,生命的价值源于你自己,愿与你的自信、拼搏与奉献。

生命的价值源于自信。庸者,相信别人,怀疑自己;愚者,相信自己,排斥别人。小泽征尔是世界著名的交响乐指挥家。再一次世界优秀指挥大赛中,他按评委会给的乐谱指挥演奏,敏锐的发现了不和谐的声音。起初,他以为是乐队出现了错误,就停下来重新演奏,但还是不对。他觉得乐谱有问题。这时,在场的权威专家坚持说乐谱没问题,是他错了。面对一大批乐师和权威人士,他思考再三,最后斩钉截铁的说:“不!一定是乐谱错了!”话音刚落,评委席上的评委们立即站起来,报以热烈的掌声,祝贺他大赛夺魁。原来,这是评委们精心设计的圈套,以此来检验指挥家再遇到这种情况,能否正确坚持自己的主张。前几位参加的指挥家虽然也发现了错误,但终因随声符合权威人士的意见而被淘汰。小泽征尔却因充满自信而夺冠,实现了生命的价值。

生命的价值源于拼搏。正所谓“狭路相逢勇者胜”。2008年奥运会,中国选手林丹与马来西亚选手李宗伟棋逢对手。他们二人的比赛,各有胜负,在大大小小的世界赛场上交手过31次。这次的比赛,可称得上“世界之战”。起先,李宗伟拿下一局。林丹不甘落后,又扳回一局,直到第三局,比分一直持平,不相上下。到紧张时刻,林丹大展将风范,一举拿下两球,取得了本场比赛的胜利。全场欢声四起,林丹也开心的绕赛场大跑。赛后有记者采访李宗伟,李宗伟平静的说:“打球不是胜就是输吧,没关系,两届拿了第二,我已经尽全力去拼了……”李宗伟虽败犹荣,他和林丹的拼搏精神,同样值得人们敬重。他们通过拼搏,完美的诠释了奥运精神,也实现了人生的价值。

生命的价值源于奉献。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风险是一种高尚的情操,一个自私自利的人是毫无价值的,也无法得到众人的认可。“大衣哥”朱之文凭借很强的唱功,从一个农民摇身一变,变成了一个大明星。名誉财运也随之而来,但他并没有从此骄傲。他捐出50万为家乡修路,捐数万修村里的幼儿园,并且把他自己的大衣拍卖,所得的钱用作善款捐给贫困 儿童 。他的行为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他通过自身的善心和影响力,不仅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也影响着当代人。

或许,每个人的心里都有一片戈壁滩,而我们一生努力,就是让那里开满鲜花,让生命之花常开不败。努力的去实现价值吧!扣好人生的第一粒纽扣,在人生的道路上一步个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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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价值精选议论文作文5篇

我一直在思索着一个词――人生。我一直是一个消极的人,认为人生便是一场梦:梦醒,人亦散,没有什么直地留恋。今日我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人生的价值的作文,仅供参考学习,一起来看看吧!

人生的价值:篇1

一件衣服,会有它的价值,但价值在哪里体现呢?

我有一件衣服,别人送的。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姐姐买的。

是的,只是一件衣服。一件不太贵的衣服。可他们,他们却把它说的什么都不是。一个轻蔑的眼神略带着几分不屑“是的,还可以。怎么说也是别人的一番心意啊。“我不懂,为什么,为什么他们连打折也可以搬出来?什么它不过多少钱,什么她怎么也不会买很贵的给你。我不明白,真的不太明白。为什么什么东西都要带上金钱的帽子?为什么他们总要用金钱去衡量一切?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会变成这样?“千里送鹅毛,礼轻情意重“难道已经不存在了吗?这只是一个姐姐给自己的妹妹买了一件衣服啊!我真的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我从这件衣服上看到的只是爱。一个姐姐,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姐姐。她可以用汗水为自己的妹妹做点什么。她心中的快乐会是多少我们不了解。但作为妹妹,我却默默享受着一个姐姐对自己阳光般的爱。那是爱啊!是爱啊!不是别的什么,不是!这是一份思念,一份关爱,一份期望啊!

在接受别人的恩惠时,还在指责,还在嫌弃,还在猜测。这是怎样的社会呢?怎样的一群人呢?如果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但这真的很让人感伤。把物质放在第一位的民族会是怎样的民族。如果一切都由物质做主,那世界又会变成什么样呢?是不是每个人都这样,所以他们的后代也是这样,所以世界也是这样。JJ说她会站在世界之外看这个世界,我开始不太懂,现在才知道,站在世界之外,并不是在世界这个物体之外,而是社会的这种主导精神之外,是不随波逐流,是用自己的灵魂保护自己心灵的乐土。我想现在已经有很多的人受到了污染,学校里,同学与同学之间似乎已经成了交易,和谁交朋友就会查查他的户口,看看他家有没有钱,然后再来决定是否和他交朋友。或者是看他有没有利用的价值。学校里充满了歧视,欺辱,自卑等心理问题。本是一个欢乐海洋变成了这样的一个没有爱,充满讽刺,欺诈的地方。好陌生,好无奈。

价值不是价格。就像那件衣服,它的价值不是让我更加美丽更加夺目,而是让我体会到了爱。是爱让它的价值不只限于价格,而是更多……

人生的价值:篇2

生无益于时,死无闻于后,是自弃也。

——题记

莫利亚克说:“我们的人生随我们花费多少努力而具有多少价值。”毋庸置疑,我们大家活在这个世界上都有自己的价值。

一将功成万骨枯,一个分子无数分母。成长中的每一天,我们都在渴望成功,渴望实现人生价值,也许注定会失败,你也不曾被浪费。现在社会上流行的心灵鸡汤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只要你坚持,只要你玩命,是一定会成功的,万一不成功,每个人对成功的标准不一样,只要心有灵的满足,那也算是一种成功。那么,我也常常会问我自己:什么是价值,我们的价值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如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不断尝试方可实现人生价值。实现人生价值,少一些“一日看尽长安花”的浮躁,多一份”长风破浪会有时”的豪情。有一位作家曾在微博中写过这样一句话:“人生的路,你没走怎么知道窄不窄,无痛的是人流,不是人生。”蒋方舟七岁开始写作,九岁出版第一本散文集《打开天窗》,顶着“天才少女”的她,2008年被清华大学“破格”录取,大学毕业后就任新周刊杂志副主编。她努力给自己制造尝试和犯错的机会,大学四年她做过媒体人、写电影剧本、话剧剧本,对于她来说都是一种尝试,她说她要在三十岁之前犯完所有的错。她现在已成中国作家界最闪耀的明星人物之一。我向你致敬,名副其实的作家——蒋方舟。

为何蒋方舟实现了人生的价值?是尝试。她是个值得尊敬的作家,勇于尝试,敢于犯错,十八年写作之路,造就如今的她,大哉蒋方舟!

不断坚持方可实现人生价值。实现人生价值,少一些“将军白发征夫泪”的抱怨,多一份“蜡炬成灰泪始干”的作为。有一位商人曾在某节目中说过这样一句话:“抱怨没有用,一切靠自己,我改变不了现实,我就改变我自己。”崔万志因患有小儿麻痹症,造成下肢行动不便。中学时期她以优异的成绩考进了市重点高中,却被校长无情拒绝,并放言说:“我们学校怎么来了一个残疾人,就算你考上大学,学校也不会要你,还耽误学校的一个名额。”校长的话语激发了他的斗志。他凭借自己的努力成立了自己的品牌蝶恋服装CEO,2013年被评为CCTV中国创业新生代榜样。她现在已成为中国商业界最闪耀的人物之一。我向你致敬,名不虚传的商人——崔万志。

为何崔万志实现了人生的价值?是努力。

她是一个值得尊敬的商人,遇到挫折,永不放弃,曲折的商业之路,造就如今的他,大哉崔万志!

不断努力方可实现人生价值。实现人生价值,少一些“无言谁会凭栏意”的忧愁,多一份“对酒当歌,人生几何”的豪情。有一位科学家曾在演讲中说过这样一句话:“今天我们努力学习英语,是为了将来全世界都努力学习汉语。”黄伯文并用自己的行动去诠释着这个演讲的内涵。1998年她成为改革开放之后第一位在美国读完硕士,读完博士之后归国的留学生,归国十年之后他在所研究的领域里走到了世界的前沿。他现在已成为中国科技界最闪耀的明星人物之一。我向你致敬,不折不扣地劳模——黄伯文。

为何黄伯文实现了人生的价值?是努力。他是个值得尊敬的科学家,艰难困苦,玉汝以成,三万里回国之路,造就如今的她,大哉黄伯云!

别以为马云光用网络搞营销就可以整出个电子商务;别以为乔布斯啃口苹果就能创造他的“苹果”帝国;别以为马化腾光靠复制就造就了如今的腾讯。他们所遇到的挫折,一路上的艰辛,只有他们自己懂,他们不断尝试,不断坚持,不断努力,最终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正如日本作家星野志夫所言:“如果一个人没有竭尽全力地度过冬天,忍受风雪的严寒,那么他也难以感受到春天的巨大幸福。”真正的强者也是有眼泪的,只是他们懂得带着眼泪继续奔跑。

在泰国有一句谚语:“生命的价值在于使用生命。”在人生这出戏里,我只是所有人人生中的龙套,但我是我自己人生的主角。在我失败之时,我一个人也能继续唱下去,去实现我的人生的价值。

一个人,不去尝试,不去努力,不去坚持,他有什么资格说自己可以实现人生价值。但你不同,做过梦,发过疯,哭过,笑过,奋斗过,爱过,恨过,也后悔过,芸芸众生中那么普通的一个你,却拼尽全力去实现人生价值。

2012年我在博客中写下《有梦想的孩子》:“我是带着梦想来读书的,也许我现在并不知道未来的自己想要什么生活,可不可以实现人生的价值,但总有一个美好的憧憬……”

啊,朋友,我们从时代的舞台走过,留下了什么呢?你有想过怎样去实现人生的价值吗?

人生的价值:篇3

光芒到底是什么?美丽的外表,杰出的事迹,富甲一方的家世……这些,真的重要吗?

在人生的这条路上,这是每个人都会有的问题,每个人甚至都会为了这外表的光芒而走上了不归路。美丽的外表是天生的,但真正吸引人的不仅仅是外表的容貌,更是人们的内心,是否真善美,如果只是虚有其表,那也只不过是一时的。人,都会慢慢变老,曾经的花容月貌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老变丑,到那时,我们是否也能向年轻时一样,身边总围着那些来自周围的光芒,那到那时,我们身上还有什么是吸引人的呢?

杰出的事迹,听起来的确很伟大,但,这些只不过是我们生活的一小部分,就有如我们中国的伟大人物毛泽东,他促使新中国成立,成了一代伟人,成了人们心中的大英雄。可是,又有多少中国人是真正做到打心里敬仰毛泽东的,天安门上挂着毛泽东的像,钱上是毛泽东的头像,尽管如此,随着地球的转动,一个个伟人围绕在我们的生活中,是,我们依然记得毛泽东,但那也是在拿毛泽东跟别的伟人对比,这样,渐渐的,人们就会淡忘毛泽东为我们的家作出的巨大贡献。我说这些,是想在告诉人们,即使做在大的事,再轰动于世,在广大人民的心中,只有越来越强,越来越好的人,外表的光芒也会随着一个个比自己好的人站起来而逐渐淡却了,直至在人们心中不再存在,但我们只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做好我们想要做的事,不要去理那些世俗的眼光,我们的人生也是有价值的。

富甲一方的家世,是很多百姓的小小心愿,也希望自己能享受着有钱人的生活,不用去羡慕别人有什么,自己没有什么。可又有什么意义呢?钱,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只是在我们活着的时候,给了我们吃喝穿住。钱固然重要,但有很多事情都是钱买不来的,我们只有踏踏实实的过着属于我们的生活,就是快乐的最大意义了。

在有限的岁月里,活出属于自己的光彩来,不去在乎外界的空虚的眼光,就是人生在世最大的价值了。

人生的价值:篇4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这句诗虽出自宋代诗人文天祥之口,却道出了血性男儿的本色,同时也引发了世人对人生价值的思考。

我国古代着名的文学家司马迁曾经说过:“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仔细想一想,没有人不愿自己的一生“重于泰山”。纵观人的一生,但凡一生“重于泰山”的人,总是给这个世界留下了有价值的东西,或物质的,或精神的。

而到底怎么做,才可以让自己留下的东西与世长存、为世世代代的人们传承呢?

对整天忙忙碌碌、毫无目的人来说,他们整天为生计而奔波,他们追求过、奋斗过,但生活带给他们太多太多痛苦、不幸,以至于使他们大多数人灰心丧气,过着得过且过、随波逐流的日子,这样的生活态度,注定他们一生碌碌无为,一事无成。

而伟人司马迁的人生轨迹也许会为你提供新的思考!

司马迁是一位史官,更是我国历史上一位伟大的文学家,他的着作《史记》,因被冠以“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而彪炳史册。可是光环的背后,又有谁理解他的付出呢?从小他在父亲熏陶下,就立志要做“五百年出一位圣人”的圣人;特别是在生与死的考验面前,他选择接受屈辱的宫刑,苟且偷生的活着,为的是实现完成《史记》巨着的宏愿,终于在他有生之年,他的愿望得以实现。

从司马迁的事迹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他留给世人的不仅仅是一部《史记》,还有他从小就立下志愿,让人敬仰的是在生死选择面前,毫无畏惧,勇敢的选择活下去的勇气!

在看看我们今天的社会,一部分人很早就是去生活的目标和勇气,他们的生活无既定的目标,只是随波逐流、得过且过,至于他们干一些蝇营狗苟、追腥逐臭事,人们也就毫不惊讶了。于是,我们的社会上也就有了“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也就有了裸官、官二代等。

但是,我们社会有更多的人,始终坚守着自己的人生目标和道德底线,把自己最美的一面展示给社会。就像“最美教师张丽莉”、“最美司机吴斌”等等,他们以高尚的品德点亮自己的人生,同时也为我们这个时代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树立远大的人生目标,并为之而努力奋斗,我们就一定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们的人生也一定会熠熠生辉。

人生的价值:篇5

一阵微风拂过,柔和地望着那个被人们遗忘的芽儿,看着它那么的孤独,风轻轻地抚摸着它,缓缓的向她道来一个娓娓动听的故事……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一棵矮小的小橡树愁容满面,他静静地望着:花朵纷纷绽放出奇异的色彩,引来了只只蛱蝶,自己却孤立在一旁,没有那只只玩伴,心情不免低落。草儿也不甘示弱,纷纷穿上了碧绿的衣裳,它又望了望自己,没有那晶莹的装束。高大的苹果树上的苹果个个小巧玲珑,十分可爱。它感叹道:我一无所有!它呆呆的望着它们,不知自己该做什么……

苹果树骄傲地对小橡树说:“你太不努力了,瞧我——枝头上长出了一个个美味可口的苹果,那你为什么不能结出一个美味的苹果呢?”好心的玫瑰对它轻声道去:“别听它的,要长也要长一朵美丽的玫瑰花!”它们不停的反驳着对方所说的话,顿时,本就迷茫的小橡树不免百感交集,它呆呆地望着天空,静静地等,静静地等,等待着明天的初露……

一天又一天,它依旧一无所获,他既未结出美味的苹果,又未开出一朵漂亮的玫瑰花,它重重地叹息了一口气,为前方的路倍感迷茫,只能闭上眼,静静地倾听自然的声音,静静地倾听生灵的声音……

迷茫中,小橡树尝试着自我冷静下来,去倾听自己内心的微弱的声音,在不断的思索中,他明白了一个道理:自己永远结不出苹果,也开不出玫瑰花,要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自己的使命应该是长得高大挺拔,给鸟儿栖息,给游人遮阴……刹那间,这个被人们遗忘的芽儿说话了,它大声倾吐着自己的心声:我有着自我价值,我不一无是处的!我一定要快快长,为我的梦去追求……小橡树发现了自我奋斗的目标后,感觉浑身充满了力量,不久便长成了高大的大橡树……自我价值,不分大小;不分高低;不分贵贱,只看你有没有努力奋斗,去追寻梦……

价值本身,如一个个未知的领域,等着你的发现,等着你的探索……

关于劳动关系的论文

一先说一个案例,某建筑承包商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劳工,给他的任务是给楼层的地面浇水,这活儿一天干完,干完后结帐走人。结果,此劳工在干活儿过程中,掉到上下运输材料的卷扬机上,造成残疾。对承包商与该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议颇大。有必要弄清这个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关系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程序和处理后果。关于劳动关系,似乎大家都明白,可一牵扯到它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大家似乎又不明白了,起码我不太明白了。关键是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这两个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偿的劳动服务。我们先来看看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如此说来,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点在那里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过去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雇佣关系都被看作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了保护雇员的权利)用劳动法来调整。现在不必如此了。例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学生给用人单位干活儿,算什么性质呢?如果发生损害他人或自身的事情,如何处理呢?过去的法律没有给予回答,现在可说是雇佣关系,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想是可以的。还有,对一些零碎活儿,即使企业雇人来干,也不应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吧?现在再来分析一下劳务关系。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此规定为: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用上面的观点来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我认为这是一个雇佣关系。雇工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而不适用工伤条例和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二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本文拟就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剖析,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规定:“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法院已经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视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作同一案由来受理。案由是指法院依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受理案件的类别,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归入同一类别,属于同一案由。 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按照同一法律关系对待的。 二、从“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一个从民法到社会法的历史转变。 在罗马法(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中雇佣关系的两方主体是被作为完全的平等主体对待的。当然,这种雇佣关系是不包括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仅限于平等市民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从体例到内容都沿袭了罗马法,雇佣关系仍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自由。 但在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突破了罗马法的模式,其617条至619条规定了雇主在安排组织劳动过程时,应保护劳工免于生命及健康的危险。劳动法对一方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开始出现。而此后首先在德国发展起来的社会法,更是将劳动契约关系作为强调雇主义务保障雇员权力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民法局限于平等主体的调整模式,显然不能够适应现代雇佣关系。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这种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出发,劳动合同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而隶属于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援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常凯着) “雇佣关系“逐渐演变成为了“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却没有因此而消亡。 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所属法律领域不同 “雇佣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中民法(狭义)的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领域中劳动法的调整,包括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特”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特指符合劳动年龄16(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2)“雇佣关系”中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 雇主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雇员则不限于劳动者的范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劳动者”,但能够作为雇员。 3、是否具有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一份子。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就不存在隶属关系。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保姆与雇主之间(非家政公司委派)就没有隶属关系,保姆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 4、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当首先劳动仲裁。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四、用人单位作为雇主的法律风险 在法理上,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雇佣(劳务)关系,但存在范围极其狭窄。例如: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之间就是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与自然人(符合劳动者特征)之间长时间存在管理、指挥关系,而且劳动者要遵守其规章制度,按时领取报酬的情况之下,只能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使双方之间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也无法改变不“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法院认定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赔偿。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力度逐步加大,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压力仍较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立足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改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工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和根治欠薪问题上取得新成效,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上取得新进展。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把加强指导服务与依法规范企业用工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大中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特别是要在小餐饮、小商店、建筑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通过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和督促自由职业者、隐性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加入社会保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灵活调整工作时间,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2、大力推进协商机制建设。以推进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努力促进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一是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将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预防和解决争议。在推动单个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健全劳动者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沟通协商能力,落实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三是进一步发挥各级社团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努力发挥工商联、台办、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指导协调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管理结构,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充分提高主动监察意识,确保劳动纠纷处于可控状态。一是做好劳动纠纷预控工作。对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建立月报、旬报制度,在一些重要时期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建立快报制度。对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突出矛盾与趋势性情况,形成分析材料与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及形成工作预案。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结合不同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各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的特点,重点开展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三是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按照“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制定方案,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的要求,做到及时介入、有效疏导、快速处置。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用足、用好欠薪保障金等政策,及时、有效处理好群体性劳动纠纷。4、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发挥大调解格局工作效能,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劳动纠纷。一是提高劳动仲裁调解率,快速、及时、方便化解劳资矛盾;二是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三是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5、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通过加快完善工业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加大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工业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企业和谐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务工人员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效保障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就医、子女就读等权益。6、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在后危机时期,要将维护外来农民工基本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理念,注重职工全面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同时,引导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和信念,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融入城市、适应社会能力,增强抗压耐挫心理素质,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同时,要健全企业党群组织,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职工归宿感和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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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关于价值论文范文素材

人生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是人们从价值角度考虑人生问题的根据。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人生价值的思修论文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人生价值基本概念的解读》

摘 要:人生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是人们从价值角度考虑人生问题的根据。它兼有实践问题的现实性和理论问题的复杂性,在正确理解了人生价值的基本概念之后,才能从整体上把握人生价值。

关键词:人生价值、人生价值的含义、人生价值的特点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10-0000-01

在哲学中,价值的一般本质在于,它是现实的人的需要与实物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人生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是人们从价值角度考虑人生问题的根据。它兼有实践问题的现实性和理论问题的复杂性,在正确理解了人生价值的基本概念之后,才能从整体上把握人生价值。

一、人生价值的含义

人生价值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对社会和自身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衡量人生的社会价值的标准是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做出的贡献大小。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人生价值是作为客体的人的自身属性满足主体的人的需要,是作为主体的人而存在的标示。作为客体的人是在社会实践中能动的人,他主动的发掘自身或自身外的潜力,不断的将潜在的价值变为现实的价值,以满足主体人的需要。将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是客体的人对主体的人的需要表现出自身能动性的一种完满体现。

人生价值的本质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正向效应和积极意义,如果自设发展的实现是以损害社会进步为代价的,那么必然会形成负价值,最终导致自我价值的无法完全实现或根本不可能实现,自身不能发展。反之,社会进步的实现是以自身发展的实现为基础,自我人生的正价值引向社会的正价值,社会的进步也就有赖于个人自身的发展。人生的价值本质是个人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相统一的现实依据。

二、人生价值的特点

由于人是能动的、自由自觉的社会性存在,人生价值不同于一般物的价值,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

首先,人生价值具有客观性,表现为各种人生价值形态的统一。任何人生价值的创造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因此,判断一个人的人生价值,依据就是他的客观实践活动。一个人如果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必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做出贡献。离开这个客观标准,仅凭个人主观认定人生价值的有无和大小事缺乏客观依据的,是无现实意义的、荒谬的。

其次,人生价值具有社会性,反映了个人对自我和社会的效用肯定关系。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不是静止的、孤立的个体,而是与其它事物相联系的存在,即是是人的个性特点,也总会表现出他所处时代和社会环境的特征。这就是人的社会性。当然,个人绝不是社会环境的简单产品,也不是任社会环境随意摆弄的玩偶。

第三,人生价值具有创造性,是目的与手段、奉献与索取的统一体。

人类要生存,首先要解决吃、穿、住、行等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物质财富都是通过人的创造性劳动获得的,如果没有劳动,人类的生存就很难维持,正是创造性的劳动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和精神食粮。根据自己的需要,人开始有目的地创造、占有和享用价值。因此可以说,人本身就是自己的目的。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在人生价值体系中,自我价值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另一方面,人还是价值客体,是满足自身需要和社会需要的手段,具有为自己和社会服务的手段性价值。对个人主体来说,自我满足时目的,奉献社会是手段;对社会主体来说,社会本身是目的,个人则是满足社会需要的手段。人生价值正是在个人与社会互为目的、互为手段的过程中得到不断的提升与实现的。然而,二者的价值又不是完全等价的,基于社会价值的至上性和社会发展最大价值取向的要求,人生过程中,奉献必须大于索取,手段必须服从目的。

三、人生价值的内容

由于人既是价值主体又是价值客体,因此人生价值除了具有一般物的价值特点之外,在价值关系中还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这些特点区分了人生价值与一般物的价值的不同之处,决定了人生价值的内容十分丰富。

首先,人生价值是人生的自在价值与自为价值的统一。

人生的自在价值,是人作为客观存在对周围世界的积极效用,是人生主观努力与客观实践活动的结晶,其内在规定既有先天的因素,又有后天的成分,是二者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人生自在价值中的内在规定,在本质上是“人对自身生活价值的自我肯定。”人生自在价值的提出,在目前人类价值取向混乱、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的条件下,对于唤醒人们的环保意识与生存危机感,提升人生的历史使命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生的自在价值是人生自为价值的基础和前提,人生的自为价值是人生自在价值的外显和社会化。

其次,人生价值是人生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统一。

人生价值是指个人对社会的意义,是个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它主要表现为个人通过劳动、创造,对社会和他人所做出的贡献。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人是“一切动物中最社会化的动物”,3每个人利益的满足都同他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4所以,“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5因此,“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全人类的利益。”6

但是,强调个人的社会价值,并不是要否认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自我价值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个体对自己生命存在的肯定。人的生命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生命的存在是一切价值产生的基础。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个人的努力,但个人更离不开社会,个体生命的意义必须通过他对社会的意义来体现和实现。因此,一个人不可能只有自我价值而没有社会价值。

第三,人生价值是人生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

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内外两个方面一样,人生价值也必然包含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内在价值是指个人对社会做出贡献之前所具有的潜在创造力和劳动能力。人生的外在价值表现为个人通过劳动和创造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显化,是现实化、对象化的人生的内在价值。人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既相互促进又相互转化。人生的内在价值,通过实践发挥出来,不断转化为外在价值,外在价值又反过来丰富、充实、提高人生的内在价值。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克斯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85

[2] 《马克思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18-119

[3] 《马克思克斯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10

[4] 《马克思克斯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02-103

[5] 《马克思克斯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

[6] 《马克思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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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生多磨难,成长的艰辛,奋斗的不易,加之以种种违反天性却不得不恪守的规矩,构成了生存的严酷与无奈。惟有学会享乐,懂得享受,才能真正理解人的情趣与宝贵,才会更加珍惜自己并珍惜这个世界。2、生活的路虽然不平,但心是平的,用心去填平那生活的路人生观是对人生的目的、意义和道路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人生观是人生航船的罗盘导航器。要学会谦让,学会关爱,要学会用一种博爱的心胸去对待宇宙的一切。3、是人生改变你,还是你改变人生,都有你自己决定。4、谈起价值,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感受,所经历的过程、一些事、结果、看法、休会各不相同,这是个人的个性所在,共性是都在实践中找到自我,守住一个宝贵的人生信条,并持之以恒下去。人无完人,你就是你自己,做大事做小事必须有真正的自我,好高鹜远、弄虚作假那就失去了自我的价值。5、无论大事还是小事,自己有自己的特质的地方,而这些特质又是别人无法模仿的,也不一定做得来你能做得了的事。有时,价值的欲望无止境,常常会忘记价值实现时的快乐时光,偶尔想起刻骨铭心价值的失败,会心疼,其实应让欢乐的心情常驻心里,来抵抗外在的干扰,价值在自己身上体现多少,就满足多少,保持愉快平和的心态,做起事来才会成功。6、笑看人生,在美的世界中遨游,在快乐的人生中飞翔,过好短暂的人生!7、人生短暂,时光易逝,趋行于人生的旅途中,你需要做的不仅是欣赏沿途奇妙的风景,更有寻求生命价值的伟人事业,茫茫世界,气象万千,总有一些东西要你去追寻,去铭记。8、心,一个人的心是决定一切的关键,一颗平常心,可以造就不平常的人,一颗平常心,可以为平凡的人生添上无尽的光华。9、欣赏现在的生活,品味人生的过程。我们欣赏天边的风景,我们品味飞翔的过程。也许,天空没有飞过的痕迹,但我们的心里装着整个天空。10、选择什么样的人生道路,就需要付出同倍的汗水与努力,虽然不是所有的付出都有回报,但是只要无愧于自己的人生道路,那么就足以让人信服。11、人生的重大决定,是由心规划的,像预先计算好的框架,等待你的星座运行。如期待改变我们的命运,首先改变新的轨迹。12、一个会生活的人,并不是尽量压缩一部分人生而去满足另一部分人生的人;一个会生活的人,是使每一部分人生都显得尽量“经济”,使各部分之间搭配合理的人。13、有人说,人生就像一场旅途,我们需要在意的不是目的地,而是路边的风景。有人说,人生如梦一场,梦一场醒过来发现什么都不是。有人说,人生如戏,戏如人生,每个人只是在生活中扮演着各自的角色。14、人生的价值最宝贵的便是可以为理想而奋斗,可以为抱负而拼搏,可以为生命而努力。15、有人向往满天的鲜花与掌声,向往无尽的金钱与权利,但当他们离你而去时,辉煌不再,光华暗淡,人们将你遗忘。有人追求内心的高大,品德的美好,即使你悄悄地经过,仍会留下美好的芬芳,让人静静地追随。这便是心与心的差距。16、在短暂的人生中,不要愁苦,不要悲伤,一切都很简单,笑看人生是我们必须学会的一大学问,让我们的眼中,更添一些色彩,一些美,一些生机,一些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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