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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论文的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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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论文的创新点

学位论文创新的15种类型美国的菲利普斯教授把博士生论文的 "独创性贡献"--创新,归纳为十五种类型。(1)第一次用书面文字的形式把新信息的主要部分记录下来,这可以称为"发现"。(2)继续前人做出的独创性工作(在前人的基础上的独创性前进)(3)进行导师设计的独创性工作(导师提出了可能做出"独创性"成果的方向)(4)在并非独创性的科研工作中,提出一个独创性的方法、视角或结果(5)含有其他研究生提出的独创性的观点、方法和解释(几乎是同时提出)(6)在证明他人的观点中表现出独创性(方法、途径等)(7)在进行前人尚未作过的实证性研究工作(对前人提出的假设的实证性研究,或新的实证性方法)(8)首次对某一问题进行综合性表述(首次相关性研究,同样是独创性成果)(9)使用已有的材料作出新的解释(对前人发现的现象、试验结果做出新的解释)(10)在本国首次作出他人曾在其他国家得出的实验结果(被封锁的实验方法、科研成果)(11)将某一方法应用于新的研究领域(12)为一个老的研究问题提供新证据(13)应用不同的方法论,进行交叉学科研究(研究方法的创新)(14)注视本学科中他人尚未涉及的新的研究领域(15)以一种前人没有使用过的方式提供知识 自己对照你的论文选取其中一种或两种就可以了

浅谈毕业论文的特色和创新点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毕业论文是每个大学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浅谈毕业论文的特色和创新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明确创新的含义

明确了毕业论文创新的含义,才能明确毕业论文创新的努力方向和目标。

创新(Innovotion)一词,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1912年德文版《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创新,就字面而言,就是创造,做出新的东西。其中包含了两个要素:一是创新主体,就是指人,就是说,新东西必须是通过人的努力做出来的。二是这个东西必须是过去所没有的,即新的,否则就不成其为创新。创新主要以下面三种情况表现出来:一是原来人类没有的, 有人研究了, 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或做出来了。这是开创性的、奠基性的工作。二是前人虽然研究过、做过,但不成功,或是错了,有人通过研究,发现并纠正了前人的错误,使之成功了。第三类情况是,前人研究过、做过,也是正确的、成功的,有人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又增添了自己独到的、新的东西,把前人的研究工作向前推进、发展了。

毕业论文的创新,主要是一种理论创新。理论创新是指人类在开拓进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理论分析和理论解答,对认识对象或实践对象的本质、规律和发展变化的趋势作出新的揭示和预见,对研究对象作出新的理性升华。理论创新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解释原则、模式和视野的创新,即方法层次的创新,它对新的理论观点、理论原则、理论体系的形成,具有某种决定性的作用;二是在深刻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及人的思维规律、有效探索社会实践新领域的基础上,提出前所未有的新观点、新范畴,特别是形成新原理、新的科学体系;三是从发展着的社会实践出发,并以此为检验标准,对前人创立的基本原理,在充分肯定和继承的基础上作补充,进行新的论证和发挥,对其中错误的成分加以纠正,陈旧的成分加以扬弃;四是根据实践的需要,对前人科学的思想资料和理论观点进行重新梳理,清除由于后人的错误理解而混杂其中的不正确的或随意附加的东西,重提或凸显前人提出的某些能够反映当今时代精神的理论原则和观点,并赋于其新的意义。

二、学习和运用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马克思列宁主义等理论,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理论,同样也是指导我们的科研工作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所以,写作毕业论文要想求得创新,必须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等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运用这样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指导自己的论文写作活动。

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毕业论文创新放在一起,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其实是有着紧密的联系的。做学问是精研深思,上穷碧落下黄泉,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才能获得其一毛一毫成果的苦差事。做学问如果不讲究学术规范,心浮气躁,东拼西凑,想着用假功、虚功蒙混过关,就不能刻苦钻研,就不能写出具有独到见解的、有创新性的毕业论文。学术道德是与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紧密相联的,如果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想写出创新性的论文,只能是“浊其源而欲流清, 伐其根而欲叶茂” 的空想。

四、关注社会现实目光敏锐,关注社会现实,密切注意社会发展的新动向,善于抓住社会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新问题,才能写出创新的毕业论文

相反,如果一头扎进书本理论中,对现实社会生活漠不关心,不闻不问,对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一无所知,或知之不深不透,就不可能找到针对性较强的课题、写出创新性的毕业论文。因此,要想写出创新性的毕业论文,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密切关注社会实践的新发展和新动态。

五、选择创新课题要想写出创新性的毕业论文,首先必须选择创新性的课题。

1、选择开创性研究课题

在各个专业领域内,都有一些本来未被研究,但却长期被人们所忽视了的问题;也有一些过去没有必要或没有条件进行研究、而现在有了研究的必要和条件的问题;还有一些在社会生活的发展中不断产生出来的新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而进行的科学研究,就是开创性研究,这些问题也就是开创性研究的课题。

从事开创性研究,一般没有太多的资料可以利用,也没有现成的方法可供借鉴,因而困难较大。但同时,这类研究的意义又是十分重大的。科学研究是创造性活动, 探索未知世界,是科研的使命,看到并提出别人没有看到的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科学发现。研究这样的问题,最容易有所创造,而且研究成果往往具有填补科学空白,或者及时指导社会实践的作用。

2、选择发展性研究课题

有些问题,尽管已经有人作过一些研究,但还有继续研究的必要,这样的问题也可以选作创造性研究课题。

研究新课题,是进行科学创造的一种方式,研究旧课题(已经有人研究过的问题),也未必不能有所创造,关键是要看能否提出新的见解。科学研究的实践早已多次证明,研究同一课题, 人们完全可能产生不同的看法,同样的题目,能做出不同的文章来。

既然是发展性研究,就要比已有的研究有所深入、有所提高,要同已有的研究有所不同。具体来说,进行发展性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补充、深化已有的观点。这主要是指在已有的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广泛深入的研究,使已有的研究成果得到丰富或发展,使已有的理论观点得到深化或补充。在科学研究中,任何一种观点的形成,任何一种理论的完善,都要经过一个从不够成熟到比较成熟、从不够深入到比较深入的发展、演化过程。一般来说,一个科研课题,不会一下子就得到彻底的解决;一个科研课题的研究,不会一次就彻底完成。学术观点就是在反反复复的研究中,不断得以深化和发展,最后相对地固定下来,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科学理论。

(2)赋于已有理论以新的社会意义。能动地指导社会实践,有效地服务于社会生活,是科学研究的根本任务,是科学理论的基本功用。有些问题虽然早已被探讨过,而且已经有了众所周知的结论,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看,似乎失去了重新研究的意义,但是,在特定的社会形势和社会条件下, 结合社会发展实际,重新强调某些已经非常明确然而又有些淡漠了的理论观点,以引起人们对某一现象和规律的重视,能够调整认识,纠正偏颇,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借鉴,因而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批驳、修正已有的观点。研究同一课题,得出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论观点,是很正常的现象。批驳、修正已有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发现已成通说定论的观点有错误、有偏颇, 及时加以批驳、纠正。批驳、纠正通说的毕业论文,往往具有较高的创新价值。

另一种情况是参加学术争论,就一个正在讨论、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在同一课题研究中,不同的观点并存,就产生了学术争论。进行学术争论,能澄清问题,深化认识,使科学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参加学术争论,容易使自己写出的毕业论文产生创新。

六、善于进行创造性思维

科学研究归根结底是一项创造性活动,而人类一切复杂的创造活动的进行,都要以创造性思维为心理过程的核心,科学研究的任何一个阶段都离不开创造性思维。

进行创造性思维,要求研究者具有敏锐的感知力。发现问题、感知外界信息,是创造性思维活动的发端,也是引发灵感的契机。一个人的感知力强,感觉灵敏,才能对外界信息的刺激迅速作出反应,才能以最快的速度接通信息点。这是取得创造性思维成果的必要条件。

集中精力、潜心思索,是进行创造性思维的必由之路。思维成果的取得要以紧张的思维活动为前题,即便是以灵感状态出现的思维成果的取得,也是如此。科学创造需要灵感,而突如其来的灵感,正是研究者潜心思索的结果。

进行创造性思维还要注意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努力克服思维的从众倾向。科学研究要从资料出发,思维要在已有思维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因而容易受其束缚;作为思维主体的人又生活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 各种社会观念、特定的文化氛围不能不对他产生影响。摆脱束缚,排除干扰,真正用自己的头脑思考问题,才会取得创造性思维的成果,写出创新性的毕业论文。

二是努力避免思维定势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创造性思维的完成离不开对问题的潜心思索,人在创造性思维的过程中,由于长时间集中思考一个问题,很容易在头脑中形成固定的思路,思维完全定向运动,心理活动表现出较强的惯性和明显的趋向性。当沿着一个固定的思路思考问题,屡遭失败,久无突破时,就要主动考虑调整思路,变换思维的角度,谋求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以避免思维定势造成的消极影响。

为了摆脱习惯思维的束缚,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同别人讨论,或翻阅新的资料,以接受新的刺激,用新的信息启发自己的思想;另一种方法是把正在研究的问题搁置一段时间,使原有的思路逐渐淡化,使思维跳出原来的圈子, 走出“原地转”的境地。

三是努力消除妨碍创造性思维的非智力因素。不利于创造性思维的非智力因素很多,包括研究者自身性格特征中的一些不利方面,都可能会对创造性思维活动产生妨碍,因而要注意克服。

七、勤学多思

创新必须要有继承。要创新,就要学习,通过学习前人和别人的知识和科研成果, 并加以消化吸收和扬弃,这样才能比他们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也才能产生创新。

此外,思维必须以一定的信息内容为材料才行。新的思维产品的产生是各种信息在人的大脑中反复作用的结果,思维的灵感状态是人脑中的某些信息点的突发性联结,是信息所呈现出的一种较佳结合态。人脑中的适用信息的贮存量,直接关系到创造性思维的质量。一般说来,研究者大脑中的关联信息越多, 信息间相互作用、信息点联结的机会也就会越多,有所发现、有所创造的概率也就越大。加大信息的贮存量,是进行创造性思维的基础,是提高创造性思维效率的条件,所以,要想写出创新性的毕业论文,就要通过勤奋学习,来增加头脑中贮存的有用信息。

作为思维材料的信息内容存贮于人脑的不同区域中,信息点的联结需要纽带,信息间的作用要以信息的运动为前提。而要使信息“动”起来的最好办法就是能动地持久不断地“思考”。这就告诉我们,要想写出创新性的毕业论文,还必须多思考,勤思考,边学边思考。

八、重视行文,提炼新颖观点,运用富有新意的材料

毕业论文写作中的行文,不仅仅是对写作形式的谋求,更不是对研究成果的机械反映,行文本身就是一个再创造的过程。在行文中,观点可能会得到加工、深化和修正;某些资料可能会被重新认识,或者新的东西被发掘出来,或者新的疑点产生,又被破除。可见,行文是使研究成果更加成熟,或得以深化的重要途径,是一个进一步研究的过程,因而必须高度重视。

科学研究是创造性活动,毕业论文的特点之一是独创性,新颖独特的理论观点是科学创造的产物,同时也是构成毕业论文独创性的首要因素。撰写毕业论文,要“发前人所未发,言别人所未言”,要有自己对问题的独到见解和看法,而不能人云亦云,简单地重复别人的说法,因而必须注意提炼新观点。

一篇高质量的毕业论文,不但观点应该是新颖独特的,所用的材料也要能给读者以新鲜感。而且,新颖独特的理论观点的提出和确立,其实是同新鲜材料的使用分不开的。选用富有新意的材料,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一是把新的事实、新的思想观念作为材料使用;二是把早已存在,但并未被发现或未引起人们普遍注意的事物作为材料使用;三是从新的角度使用人们已经比较熟悉的材料,把材料所包含的新内涵揭示出来,以使旧的材料产生新意,或者说使陈旧的材料成为有新意的材料。

一、论文创新的具体是什么?

论文的本质是创新,这个创新也不是大家认为的只有核心观点新才是创新,而是多层的.,大体上分为:敏锐地发现了其他人没有发现的问题;科学道出了其他人没能说出的论据;总结出来前人没能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体现在:论题选择新、核心观点新、使用材料新、写作手法新、论证方法新。

二、论文创新的方法

1、有创新意识。要做到论文创新,主要是写作者有创新意识,关键是需要批判意识或问题意识,生活和学习并不是为了安逸,要有独立思考和独立处理事情的能力。

2、科研扫盲。可以了解前人的研究轨迹,即把导师、师兄师姐的文章和学术论文,科学基金的申请成功报告和没有成功的报告,结题报告,横向课题的报告等全部都浏览一遍,知道自己在某一个领域还能做哪些研究,千万不要重复或者相似,以免浪费时间。

3、寻找问题和分解问题。做到这些,需要加强科研的基本功和转换科研思考的方式,这就需要学生在大学期间多参加名师的讲座,观察分析讲师是怎么用敏锐的目光去发现问题的,又是怎么用冷静理性客观的方式去思考和分解问题的。

4、加强积累。平常的学习注重上课的质量,注重课后看书的效率和效果,要做研究,要使论文有创新性,就一定多看文献,通过期刊和网络资源。随身杯一个好本子,将新的观点和某一瞬间的灵感记录下来。

5、学科交叉进行。学生可以多方积累,这就包括看交叉学科和其他学科的杂志,也可以走进大自然去获取一颗创新的生态心。

创新是现代许多企业对于人才的重要考察点之一。一个成功人士无一不是懂得创新,创造自己的成功之路的。墨守成规,随大流很容易便会淹没在人群里。创新是一项优秀品质,也是学生的重要资本之一,能够让他们在毕业大流中更加容易脱颖而出。

关于论文的创新性,一般分为三种,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应用创新第一种,理论创新。在进行论文研究时,一般会运用一些理论作为研究的依据。所以同学们寻找创新点可以从理论方面入手,将运用到的观点、思维、理论作为自己的创新性。理论创新是在论文中提出新的观点或者是理论体系,并且在正文中你要论述其合理性,理论创新对于学习水平的要求比较高。第二种,实践创新。实践创新一般分为两种,研究方法创新、研究对象创新。第一种研究方法创新。比如以往针对XX问题的研究,都是采用XX方法,而本论文采取的是综合分析法,将某个问题和其他学科进行交叉分析,为这类问题的研究提供多元化的思考方式。第二,研究对象创新,针对XX问题的研究,以往的方法都是集中在某一个层面上。而本次的研究则是从中提取一个点,利用所学的知识,对这个点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可以对这个问题起到深化的作用第三种,应用创新。应用创新是把一个知识理论尝试运用在新的行业或者是领域去探究它的可操作行以及实践性。这对于同学来说其实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但同时这个创新是最具意义和地位的。

已被授予学位重新提交论文

已获得硕士学位后,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优秀的硕士论文能够反映出作者对所学习专业的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和水平,能够帮助作者构建起良好的完整的知识体系,还能够反映作者独立的科研能力和学术理论的应用水平,对研究的课题的思考和独立见解。

不用了。毕业论文就是要参加答辩的吧。毕业论文通过就OK

这种情况现在很多,很少有被发现的。赶紧继续读博士,把这一段就可以带过去了。

被取消学位后,要看毕业时间。如果超过了的硕士生允许就读的最长时间,则不能重新答辩.如果没有超过,则可以。

授予学位与小论文

是正常的。一般的学校要求,只要修满了规定的课程与学分,就达到了毕业要求,可以拿到学历证书,但是学位论文答辩没通过,就没有学位,拿不到博士学位。论文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小论文在毕业后才发表,学位证没有期限。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小论文在毕业后发表,学位证书不会有失效期限,授予学位的学院,大学或者学术机构会要求持有者每三年或五年完成一次复查,以确保其学历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暂缓学位授予论文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细化为“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新增7种行为被列明为科研失信行为,细化调查处理职责分工……9月14日,科技部官网公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全文。《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称,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2007年,为落实科技部第11号令——《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六个部门和单位决定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3月28日下午,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对照2019年9月25日的“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可知,与三年前相比,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新增两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国防科工局。2022年8月25日的“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的落款单位有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则》显示,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等7种行为,被新列明为科研失信行为。《规则》重申,对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等。《规则》列明,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据科技日报报道,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全文: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

日上午,小西在平台有看到一位硕士研究生的提问:导师要求小论文一作挂自己师母,二作是自己,这样对我以后大论文抽查和申请博士有没有影响?事实上,此类事情之前在学术圈内并不少见,小西一样有听过、见过。但是,在严查学术不端行为的大背景下,还有导师敢这么大胆搞夫妻档,要求学生文章挂媳妇一作,真有底气啊!在你的疑惑中,我们可以确定2件事:1.导师爱人(师母)未参与论文工作,没有贡献度署名一作属于已学术不端。在家照顾你们导师不算贡献,尴尬!2.这篇文章会作为你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将作为申请毕业、授予学位的支撑材料。基于此,同为研究生导师的小西针对此事的看法是:对你影响非常大,远不止是学位论文抽查、申请博士等环节。教育部2016年印发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指出“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此文章是你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一作非指导老师的话,抽查时可能会被认定为“抄袭”(除非是不列入学位论文和答辩表)。毕竟,专家不清楚一作和通讯的关系,就算知晓也会瞧不起此事的。或者说,这件事总归是个“雷”。谁敢保证有没人举报你导师,要是你之后某个师弟、师妹比较刚,就悲剧咯!目前,学术不端可是终身追责的。之前,已有不少研究生因已发表文章出问题,被取消学位、收回双证。同时,不清楚你们学校在学位授予(硕士毕业)文件上的具体内容,大部分高校是要求申请毕业时提交的文章(已接收或发表),学生自己必须是一作、二作(仅限于导师一作)或讯作者(比较少)。因此,此时你需要认真翻阅下学校的《研究生手册》,肯定会有类似规定。这篇文章可能将无法作为毕业支撑,还需再完成相应数量的文章。大白话就是你白干啦!师母一作、你二作和导师通讯的文章没有意义。事实上,很多高校在博士人才引进时,比这个要求还严格些。导师一作、学生二作直接无法认定为成果(除NCS等顶刊),不符合应聘要求。因此,不少团队会靠考虑给博士生发表文章一作,利于其求职。遇到不肯给的,二作(导师一作)也符合毕业要求,得看入学前面谈时两人如何约定。硕士新生在选择到时也可以提前打听下。硕士生求职时,企业HR不太看发表如何,论文二作(导师一作)能毕业就行。走博士申请-考核的话,院校同样认可学生二作,但前提是导师一作,并非是师母或其他人。没其他文章的话,很有可能就不符合申请条件。去年,我校就有一位副教授评教授时,人事处发现其几篇文章挂了媳妇通讯(自己一作),学校有文件不得发文搞夫妻档。不符合条件的他被取消资格。你试着委婉的和导师沟通下,说明厉害关系,也会影响他日后的各类评选。当然,我们也知晓学生在此事上的话语权不大,硬刚可能无法毕业。实在谈不妥,争取个共同一作(排第2),或者导师一作(自己二作、师母通讯)也比现在强些。最后,小西想说类似这样坑的导师真不建议跟,哪怕圈内知名。若是我的文章对你稍有帮助,请帮忙点个赞或转发,让更多人看到,非常感谢!

论文两人同为一作,即论文共同第一作者。报考博士,有已经发表的论文,会带来更多的机会。而对论文的要求,会因报考的学校而异。若有明确规定,不认可共同一作,则两人同为一作是有影响的。而没有这方面规定,则论文两人同为一作,就会被认可,只是相对于独立第一作者而言,认可度更低一些。

硕士毕业论文抽检不合格会被取消学位证的

2014年教育部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将撤销学位授权。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共分为12大类。

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

学位论文授予进度

你好1、北京自考计算机应用从毕业论文申请开始到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需要至少5个月左右,六月毕业 ,九月领学位证。2、北京大学自考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位申请条件:考生结束了所有本科自考课程,并完成了论文和答辩,就进入了最后的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自学考试实行网上学位申请,申报对象为符合现行学位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修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三)已获得毕业证书。手续办理流程:考生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申报,缴费,并到美天易拍网络技术公司采集照片。主考院校根据工作进度进行学位资格审定。对审核通过的毕业生,打印学位审批表,报呈校学位委员会评审。学校到市自考办领取考生照片,并粘贴到学位证书指定位置

本科毕业论文时间进度安排:第1—2周各系负责人督促本系指导教师与学生沟通协商,调整并最终确定选题。第2周学生开始填写《报告》,由指导教师审核、修改。

1、第5周至第13周,开题完成后,学生根据实际工作进度上传阶段性成果,指导教师对中期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第13周(5月31日前)论文修改、完成定稿。

3、第14周(6月5日前)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对学生论文进行评阅;各系审查学生答辩资格,并向学院上报公开答辩名单及答辩小组名单。

4、第15周(6月8日)各系开始组织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届时将通知)。答辩结束后及时准备报送申报省优秀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组织管理工作:

1、院系两级负责人(管理员)在实验实践教学管理系统中对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2、院系两级负责人(管理员)对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具体职责详见前文并参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2015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执行。

3、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定期向系统上传阶段性成果。指导老师定期督促、核查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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