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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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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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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参考文献:1、[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76页 2、Peter Schlechtriem,《统一买卖法》(1986年版)。3、Fritz Enderlein,《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在CISG下的权利和义务》,Petar Sarcevic & Paul Volken出版社,1986年版。4、John O. Honnold, 《统一国际买卖法》, 3rd ed. (Kluwer 1999) 。5、Allen M. Shinn, Jr.《<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下的义务》,刊于1993年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冬季号。6、Christian Rauda and Guillaume Etier,《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刊于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2000年第1期。7、Schwenzer,《<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9页脚注33。8、Yearbook,VIII(1977)。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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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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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知识产权管理期刊

查重。拓展:《知识产权》(月刊)创刊于1987年,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期刊。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作为国家核心期刊阵地和窗口作用,加强了各单位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广泛团结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动知识产权战略进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服务人群:公司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司法工作者、高校师生、科研人员、广大代理人、发明人等受众群体。连续两次被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评定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已连续10年成为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选定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来源期刊。

与专利有关的中文核心期刊: 期刊名称 知识产权 期刊CN号 11-2760/N 主管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办单位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正规的期刊: 期刊名称 电子知识产权 期刊CN号 11-3226/D 主管单位 信息产业部 主办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期刊名称 中国发明与专利 期刊CN号 11-5124/T 主管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办单位 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发明协会

CSSCI期刊《求索》CSSCI 期刊《中国出版》CSSCI 期刊《学术探索》CSSCI 期刊《教育评论》发表在这个上面比较好吧 我可以帮你呀

(一)知识产权领域论文1.《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冲突·规划·非国家行为体》,载于《知识产权》2007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知识产权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兼评辉瑞惠氏并购案反垄断裁决》,载于《企业经济》2010年11期3.《专利合并的反垄断规制》,载于《理论月刊》2010年11月4.《收购美国企业专利的审慎性调查研究》,载于《亚太经济》2010年06期5.《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06期6.《专利权扩张与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审查》,载于《商业研究》2010年09期7.《专利与企业并购关系的理论与实践考察》,载于《工业技术经济》2010年07期8.《TRIPs协议的历史与逻辑》,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157卷。9.《论公有领域——以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关系为视角》,载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10.《方法的可专利性研究——比尔斯基案述评》,载于《法治论丛》2011年02期。11.《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对美国最高法院Teleflex案判决的解析》,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02期12.《跨国并购专利交易的税务问题》,载于《特区经济》2011年01期(核心期刊)13.《TRIPS协议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载于蒋坡主编《科技法学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14.《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局限性》,载于《理论界》2007年08期15.《对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探讨》,载于《行政与法》2007年01期16.《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载于《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2006年知识产权征文获奖论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2006年版17.《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载于《中华商标》2005年01期18.《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载于《律师与法制》2003年07期19.《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载于《上海律师》2006年07期20.《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与竞争》,载于张乃根主编《技术转移的理论与实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二)其他领域1.《匿名不是微博之乱源》,载于《文汇报》2012年3月12日。2.放弃治疗新生儿的国外法学与伦理思考,载于《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11期。3.《国家保护责任理论论析》,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04期4.《国家保护责任三题》,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04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5.《失地农民权利脆弱性分析及“可行能力”考察》,载于《学海》2006年综合理论版。6.《中美补贴争端:问题及解决》,载于《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7年06期7.《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参与》,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10期8.《诚信原则在WTO法中运用的理论与实践》,载于《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9.《中国保理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载于《浙江金融》2006年03期10.《WTO中的诚信原则》,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007年第38卷11.《合法性质疑:评“法释(2002)17号”》,载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知识产权论文参考文献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论文作者对某项著作或论文的整体进行借鉴或参考。它们不仅反映了论文的学术接受度和作者的科学态度和素质,也反映了论文本身的内涵和价值。它们还可以指导读者的进一步研究,避免重复工作,有重要的信息价值和学术价值。1.参考文献在论文中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是为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参考文献属于他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参考,如果引用的内容未注明来源,将会被自动判定为内容抄袭,系统会直接将内容标记为重复内容。2、可以增加论文全文总字数。在撰写毕业论文时,我们可以参考或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方法来证明我们要研究的论点。然而,如果借鉴的相关内容,有时可能会使论文的内容复杂化,而不知道重点在哪里。所以一些不必要的部分只需要标上引用符号。3、参考文献可以表明论文作者的科学态度。论文中引用的内容作为论据都可以查阅相关的数据资料证实。4、在对论文答辩时,可针对某个问题可以提供线索,进行讨论,帮助我们来证实自己的观点,解决我们的问题需求。最好选择与当前引用内容比较接近的参考文献,因为它们能更好地反映论点的正确性。一般来说,杂志上的推荐信比书上的好。当我们写一篇论文时,引用的格式必须是标准化的,排版的先后顺序一般先用中文,再用英文写,文本中的数字通常按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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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知识产权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与发展方向选择摘要:针对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指出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在研究战略目标定位时,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运行结果、噩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出发,提出了在这三个方面所要达到的战略目标以噩要实现访目标所要迭到的十太要求。在确定中小企业发展方向时,鲒告中国国情、中小企业的特点噩加八WTO给我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要坚持发展特色型中小企业、配套型中小企业噩科技型中小盘业等7个发展方向。关键词: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小企业发展方向世界经济发展实践表明:中小企业以其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更能适应当今瞬息万变的市场和消费者追求个性化、潮流化的要求,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6�8。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的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约1ooo万户,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和一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大多是中小企业生产的,中小企业产品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6o% ;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我国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绝大部分被中小企业所吸纳 中小企业每年为国家缴纳的工商税收占总额的50%左右。在2o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但是应该看到,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面临着空前的困难,其思想观念、技术装备、经营管理组织结构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为了使我国中小企业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首先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方向。一、战略目标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就是对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这种定位既要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追求目标,起到引导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又要使其在运行过程中通过努力实现并能推动中小企业的逐步发展,是运行过程中的动态目标 。就其目标而言.既要与我国国情相符台,又要与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相统一;就其动态来看,还要与加入WTO后的世界经济形势相统一。通过研究我们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应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战略目标:运动状态支持目标、中小企业运行结果目标、社会效益目标。(一)运动状态支持目标这主要是从外部环境来讨论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在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大环境系统中才能成长壮大。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它们是一个弱势群体,更需要系统环境目标的实现才能达到自身运行的结果目标和社会效益目标。因此,运行状态支持目标就自然构成战略目标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而具体要达到以下几个目标。1.政府扶持到位政府的政策扶持是一个关系到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和系统目标能否实现的首要问题。由于中小企业资金缺乏、人才短缺、技术落后,很难与大企业相互抗衡,也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获得发展所必要的资金、人才和技术,这就要求政府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扶持政策到位目标体现在政府观念的到位、政府身份的到位、政府扶持政策的到位。(1)政府观念的到位是指政府应改变自己的观念,认识到大中小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的一员,都能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各自的贡献.并且大中小企业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规模结构的形成过程是既定约束条件下资源的配置过程,它们相互依存、互相协作、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都应给予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而不能只重视大企业,忽视甚至歧视中小企业。(2)政府身份的到位是指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以恰当的角色出现在中小企业面前,不能超越其职权干预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代表和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负责对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发展规划和发展产业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及督促和检查中央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的执行;推动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等。(3)政府扶持政策的到位是指政府制订的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运用政策的行为是间接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是引导而不是行政干预。2.社会服务到住由于中小企业的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差,一般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满足资金、技术和人才的需要以及实现信息、培训、市场、法律等方面的自我服务,故政府、社会中介机构都要采取措施,以便中小企业能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获得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和信息。(1)以行政区划为载体形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行政机构1)参与、帮助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中介机构。政策性中介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实施特定政策意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可设立提供长期贷款的融资机构、出口担保机构和免费为创业者提供注册、信息服务的商会及社区机构 。2)根据市场需要由政府协助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投资、咨询、信息、培训等机构 。(2)以社区为依托,以民间投资为主体(政府适当资助),建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组织,形成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技术创新、培训辅导、信息网络、市场拓展、合作服务。3.融资服务中介人到位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大的难题是自有资金不足,而光靠自己的信誉和财产抵押难以筹集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就需要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人来协调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鼓励银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中介人可以是中小企业工会组织的代表团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通过他们的努力工作,使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帮助中小企业打通筹集资金的渠道,增加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二) 运行结果目标这是从中小企业内部机制来讨论其战略定位。运动状态支持目标只是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有利的外部经济条件和环境,要从根本上促进中小企业获得长远的发展,中小企业自身还必须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机制,具体要实现以下目标。1.增加数量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在数量上要得到较快的增加。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在今后10年内应以每年15% ~2o% 的数量递增为益。2 提高素质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是一个普遍问题,既不利于原有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新企业的创立。政府应果断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帮助它们提高自身的素质,迅速改变现有这一状况3.结构合理我国中小企业在运行体系中结构矛盾突出,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结构都不合理,这是使我国中小企业面临困境的重要因素,必须迅速突破。我们必须分析结构不合理的原因,寻找矛盾的焦点,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2年时间内使三大结构矛盾得以解决,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运行结构趋于合理。4.理顺体制我国中小企业的体制矛盾主要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目前要解决的还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集体企业的体制矛盾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缺乏,使中小企业运行的效率低下,难以真正发展壮大,所以,政府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理顺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 运行的社会效益目标这是从中小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益对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中小企业必然会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目标,但企业的盈利目标与社会效益目标是密不可分的。每个企业都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不能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社会财富的损失反过来又会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以中小企业在运行中所产生的整体社会效益作为中小企业是否得到发展的标准。我国中小企业运行的3个社会效益目标是:增多财富、增加就业、城市化程度提高。首先,中小企业的成长,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职工收入,这样可以避免社会资本过于集中,促进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均衡分配,达到共同致富的目标。其次,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多,人们会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不断强大,扶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最后,中小企业的壮大,就业人口的增加和人们财富的增加为城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又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二者互为条件,互相促进。

工商管理论文参考文献有

工商管理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哪些呢?工商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是备受学生们喜欢的学科。下面是我分享的工商管理论文的参考文献,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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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管理内容范围工商管理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物流管理、文化产业管理等.二、工商管理毕业论文题目1、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2、企业商标保护战略研究3、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5、反不正当竞争难点与对策6、广告管理问题研究7、科学发展观与绿色经济8、科学发展观与生态环境保护9、科学发展观与绿色科技10、企业营销战略11、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现状及对策12、3PL和4PL的协调发展13、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人力资源管理14、新经济下的人力资源管理15、浅谈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16、民营企业如何吸引、保留优秀人才17、对高校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题的思考18、我国培训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19、如何激励知识型员工20、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进程及新趋势(本回答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五、对提高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对策和建议1.企业技术创新的战略定位首先要正确处理引进和创新的关系。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目标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在最短的时间内,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装备水平差距;二是对引入的技术装备做全面的消化和吸收,进行模仿创新,避免重复引进;三是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从局部开始突破, 逐渐形成独有的专有技术。根据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企业技术创新的战略可以定位如下:合理适量地引入先进技术和装备,重点消化、吸收已引进的技术,逐步建设和完善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制度。2.企业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企业可以选择自主创新模式,也可以选择模仿创新模式。自主创新模式是指创新主体以自身的研究开发为基础,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获取商业利益的创新活动。但自主创新模式也有缺点。一是需要巨额的投入,不仅要投巨资于研究与开发,还必须拥有实力雄厚的研发队伍,具备一流的研发水平。二是高风险性,其开发的成功率相当低,如美国基础性研究的成功率仅为5% , 在应用研究中有5O% 能获得技术上的成功、30%f~获得商业上的成功,只有12%能给企业带来利润。三是时间长,不确定性大。四是市场开发难度大、资金投入多、时滞性强,市场开发投入收益较易被跟随者无偿占有。五是在一些法律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地方,自主创新成果有可能面临被侵犯的危险。模仿创新模式是指创新主体通过学习模仿率先创新者的方法,引进、购买或破译率先创新者的核心技术和技术秘密,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改进的做法。模仿创新模式的主要缺点是被动性,在技术开发方面缺乏超前性。如果技术创新主要依靠模仿模式,从长期来看,这会进一步拉大同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并最终形成技术依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少数有实力的企业可以在某些有优势的领域选择自主创新,而在相对劣势的领域选择模仿创新。3.充分重视人力资本的作用 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对科技人员的管理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员工个人发展的需要,加强针对技术人员自我发展的晋升台阶和制度的建设,应给技术能力达到新一台阶的技术人员以相应的施展能力的舞台和空间。4.建立民主气氛浓厚的创新文化 “官本位”和民主气氛不浓的问题对国有企业亦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这涉及到管理体制、历史观念及企业文化等方面。解决的思路还是要从制度安排上着手,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权力下放到集体决策部门,从制度上削弱个人的权力。不能指望一个从制度上被赋了大量权力的“官”会自觉地克制自己的权力欲望, 因此权力下放必须是制度上的权力下放。这才是确确实实的权力下放,有利于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实践已证明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动在民主气氛下更容易得到发挥。建议由技术人员、部分营销生产人员和相应管理人员投票选出职工代表组成技术创新员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提出并审议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重大员工培训项目等;并选出技术创新执行委员会成员,负责组织一切重大创新活动和日常的员工培训活动。5.企业内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当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竞争和激励机制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所有从事技术岗位的科技人员中,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只占非常少数,而中间的大部分技术人员收入相差并不大,因此,激励的深度和广度都还不够,未充分拉开勤奋者与懒惰者、高能力者与低能力者的差距。第二,未建立竞争中失败者的惩罚和淘汰机制。竞争的本质和目的就是鉴别优劣并分别加以对待,而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人员,很少有人因竞争失败而被转岗或下岗。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良莠不分,其结果导致优者也会因为感觉与劣者差别不大而失去勤奋努力的动力。针对此,应进一步拉开激励差距,实行优胜劣汰;同时,针对科技人员回避高难度的理论研究课题的现象,应加大这方面的激励强度。6.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分散创新风险,进一步加强合作创新力度 合作创新是指企业间或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联合开展创新的做法。由于全球技术创新的加快和技术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技术问题的复杂性、综合性和系统性日益突出,依靠单个企业的力量越来越难以完成技At~,J新的任务。因此,利用外部力量和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成果共享,已成为进行技At ~,J新日益重要的趋势。从实际调研情况来看,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短期化行为明显;而企业与学校、研究院所之间缺乏长期共同的利益是导致产学研短期行为的主要原因。解决的思路是建立企业与学校、研究院所长期的共同利益。具体建议如下:企业可长期聘用某些学校与研究院所的技术专家、长期资助其实验活动,而受聘的技术人员本身并不离开原单位,这样企业就等于长期租用了院校及研究院所的技术和设备,就费用而言比企业自己出资建立实验室和招聘专职技术人员要省得多;另外由于企业和院校、研究院所有了长期合作契约,将更有利于对研究项目的长期深入研究,从而克服短期化合作的弊端。参考文献[1]王其藩,杨文斌.论创造力的文化基础和“天人和合,以人为本”【J】.科技导报,2001(4),16—19[2]傅家骥等.技术创新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3]许庆瑞主编.研究、发展和技术创新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王学鸿.技术创新理论与技术生产力的实现【J].当代经济研究,2000(10),51~54[5]陈琪等.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与对策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1(3),19—21[6]国家发布全国R&D资源清查情况【J】.科技管理,2002(5),21—24[7]王其藩.高级系统动力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 -[8]卢长利。唐元虎.浅析企业创新机制【J】.软科学,2001(1),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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