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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线诉讼规则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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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线诉讼规则研究的论文

论文: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民事诉讼案件似乎在我们的身边越来越常见,并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伴随科技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已经越来越高,它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它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是当今社会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新型的证据。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还有一定的缺陷,致使我国的法学理论以及司法方面的实践等都严重的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在不断的发展中去完善,并且探索出与法律规定相符合的取证道路,确保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正意义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电子证据 彩信规则

作者简介:丛玉红,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早在2005年的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就已经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这一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对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进程有了新的发展与进步,同时,也代表着我国法律的建设与发展更加的完善。随着近年来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我国国内电子商务方面的活动已经越来越多,为此,导致了我国出现了很多新类型的案件,而电子证据的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随着其不断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但是,由于在电子证据方面的彩信规则中并没有给予相应的规定,导致了我国在电子证据的相应规定方面村现在很多矛盾,给民事纠纷的处理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

一、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制作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制作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即: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分析

电子证据的的收集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坚持这些原则的基础之上,才能够保证其更加的有效,更具科学性,更能够有效的解决民事诉讼案件。

1.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坚持合法性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要使用电子证据,那么就要保证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我国民事程序法以及实体法的相关规定相符合,用合法的手段与方式去收集证据,只有这样,所收集的证据才能够更具有效的证明力。电子证据收集合法性主要体现在:首先,要确保所收集的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在民事诉讼当中,不能提出虚假的、伪造的电子证据;其次,要确保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具有合法性,在收集的过程中,不能威胁、诱惑他人,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提供虚假的证据,隐瞒事实的真相,同样也不能应用不正当的手段收集电子证据。最后,要确保电子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坚持客观性的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要确保所取得电子证据具备客观性、全面性的特点,并且要保证所取得的电子证据能够将事实真实的反应出来,我们都知道,证据能够客观上反应出事实的真相,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就是人们了解客观事物事实真相的一个过程。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所收集的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以后,才能够被应用作为证据,才能够被认定是证明事实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为此,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在查找以及收集证据的时候,要避免先入为主,避免出现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的现象,更加的不能制造虚假的证据。一旦发现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置。

3.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坚持科学性的原则。 搜集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时候,首先要全面的、集中的收集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真实的反应出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够保证证据所反应出来的事实更加的贴近客观事实,更具有说服里。其次,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要讲求一定的方法、方式,避免出现泄漏国家机密以及商务机密的现象出现。最后,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要以科技手段作为收集的依据。在收集电子证据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很多比较复杂的情况与问题,那么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运用科学手段去获得与提取。

4.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坚持迅速及时的原则。 由于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并且会通过网络的传输,那么有很多国家机密或者是商业机密都容易被泄漏出去。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在提供电子证据的时候,必须要迅速、及时。另外,我国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期限,如果在规定的举证期间没有相关的证据被上交提出,那么就会被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收集证据在时间方面的要求比较严格,如果当事人为了拖延而不去收集固定证据,那么很有可能会由于证据被灭失而导致出现无法举证的现象。

(二)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探讨

我们都知道,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的证据不同,为此,电子证据在取证的程序上、取证思路上以及传统的取证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收集电子证据的主要方法有:

1.在取证的过程中,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固定电子数据以法定的数据形态。一般情况下,法定的证据形式都是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形态。然而,电子证据自身就是一种磁或者是电的一种脉冲,那么只有通过技术手段才能够将其转变为一种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够将其变为一种证据形式,同时,也能够在法庭上作为一种证据的形式被展现出来。那么在电子证据有关的输出文件中,必须要满足以下的形式,即:首先要保证所输出的数据计算机必须存储这证据的原始数据;其次,必须要保证数据在输入与输出的过程中计算机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只有具备这两个前提,电子数据才能够被真正的固定为电子证据,从而被采用。

另外,如果是一些非文档的电子数据元件,就需要借助一种更加可能的高容量的载体,例如,电子光盘等,除了要按照严格的取证过程进行,还需要确保这种载体介质在使用的过程中是一次性的只读光盘,避免应用那些多次可写型的光盘,以确保在应用电子证据的时候出现文件或者数据被修改的现象,保障电子证据固定化的效果。

2.如果是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发生了民事纠纷,那么相关人员可以提取网络服务商储存的材料。之所以要将网络中所存储的材料进行提取,是因为网络服务商具备保存交易资料的义务,很多时候都会采用密码方式或者其他的方式对双方的交易内容进行保密,为此,如果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发生了一定的纠纷,那么就可以将网络存储的资料作为民事诉讼的电子证据。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可应用性分析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电子证据的可应用性称之为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也可以认为是电子证据的可用资格。要保证事实材料具备证据资格,那么就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如果法律对证据形式特出了某方面的特定要求,那么就要保证该证据材料与法律要求的形式相符合;另一个条件是,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其收集的手段与方法要与法律规定相符合,这两方面也符合证据的考察要求。

(一)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形式是否与法律规定相符合分析

电子证据合法形式通常指电子证据的取证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种形式主要通过无纸形式展示出来、同时,还以声音、图像以及文字等多种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够完成整的、准确的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

但是从当前电子证据上看,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还有一定的争议存在,很大一部分都将其归入视听的资料当中,将其作为我国的法律认可的证据之一。

(二) 电子证据收集方法以及程序的考察分析

在收集电子证据期间,必须要保证电子证据在采取整体、形式以及收集程序方面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其合法性通常都体现在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以及存储方面,在应用中,电子证据很容易出现对言论的自由权、隐私权等工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等现象,为此,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其被采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由于当前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只要保证在采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手段与方法等符合法律规定即可,那么在取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应用非法软件生成的电子证据与法律规定不符合。 在采集电子证据期间,常常会出现应用非法软件生成电子证据的现象。非法软件主要有非法制售以及非法录制的软件。在我国,已经有很多的相关法律中规定企业在发展运行中不得使用非法软件。软件应用是否合法,与电子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民商活动中诚信原则是其中一项基本的原则,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应用非法软件生成的电子文件通常都不会被采纳。

2.没有经过核证程序所取得的电子证据违背法律规定。 通过非核证程序所生成的电子证据严重的违背了法律性质与规定。核证程序是指相关机关对所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一定的审核,如果审核结果与规定相符合,那么就会给予相应的证书。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经过软件产品登记以及备案等的软件产品,不可以在我国境内展开营销活动。如果该软件产品的等级证书通过了通告规定,那么该软件产品就与正常的产品规格相符合,也会顺利的通过审核的程序。而由此软件生成的电子文件则具备合法性,则可以被作为民事诉讼的电子证据。

3.通过窃录的行为获得的电子证据与法律性质不符合。 在我国,有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事实证据。”

很多时候,有一些事业单位为了能够赢得民事诉讼的案件,会采取窃录的行为,但是,通过这种行为所采集到的电子证据是不具备合法性的。本身窃录行为就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此,通过这种方式所得到的电子证据法律是不会予以认证的。除此之外,也有些人会秘密的侵入他人的电脑,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提取他人计算机内一些比较隐没的资料,并在提取以后将其生成电子证据,尽管取得了证据,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却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一旦民事诉讼工作中没有将这些违法证据排除,那么就会给社会的发展留下一定的隐患,引起社会动荡,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

如今,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提供的方式之一,电子证据在如今是一种比较崭新的提供证据的方式,对处理民事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收集与制作、以及在民事诉讼当中,电子证据的可应用等进行了有效的分析。但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在电子证据方面的法律发展还并不完善,导致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产生了很多的矛盾,还需要在不断发展中给予完善。使其发展更加的科学,更具实用性、可信性等,以保证能够遵循电子证据收集原则的基础上,有效的解决民事诉讼。实践表明,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已经广泛的应用电子证据,尽管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发展还不完善,但是,我国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发展中完善这方面的规定,确保其真实性、可信性。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高效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审判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三)权利保障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得随意减少诉讼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

(四)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完善诉讼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五)安全可靠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

在线论文查重规则

论文查重规则详细如下:

1、重复句子进行查重。 如果写作论文时,直接抄袭或者复制别人的论文,那么肯定是会被查重的,论文查重系统的规则是如果论文中的句子连续13个字符与其。

2、摘抄大段文字和逐字逐句的摘抄。也就是将其他文章中的章节仅仅只改变几个字或者相应的词语就放入自己的论文之中,这样去做,通常也是会检测出来重复。

3、表格文本进行查重。 事实上,表格文本查重规则更多地取决于你的内容是否有很多重复,以及表格的格式。虽然很多人可能只是复制表格的格式,但内容与其。

4、引用没有标注正确。如果 想将其他论文文献中的资料引用到自己论文中,但是引用格式没标注正确的话,也有可能是会被检测重复视为抄袭的。

在引用和参考他人文献资料的时候,要注意使用的字数,如果字数过多,那么就会超过所规定的阀值,也会被视为抄袭。

不同的学校,不同的法规,一些规定不得超过30%。

很多网站都可以做论文查重,但是学校一般只认可权威的知网查重。知网查重的算法一般会检测论文的目录,可以分章检测。然后就会检测论文的摘要以及正文等内容的重复度。

根据权威网站的查重算法,可以知道系统是没有检测图片和公式。一方面这些资料计算机不好进行比对,另一方面论文侧重于文字的检测。这对大多数学生来说是个好消息。

一些重要的图片和公式可以直接从其他论文中引用。但是为了更加精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需要标明论文内容引用图片和公式的来源。

扩展资料:

知网论文查重由于是采用了最先进的模糊算法,如果整体结构和大纲被打乱,就会出现同一处的文章检测第一次和第二次标红不一致。因此在修改重复内容的时候尽量变换句式,不要打乱论文原来的整体大纲和结构。

中国知网对该套查重系统的灵敏度设置了一个5%阀值,以段落计,低于5%的抄袭或引用是检测不出来的。知网论文检测的条件是连续13个字相似或抄袭都会被红字标注,但是必须满足前提条件:即你所引用或抄袭的A文献文总字数和在你的各个检测段落中要达到5%以上才能被检测出来标红。

论文重复率检测是很多同学毕业季最担心的问题,很多学生着急写毕业论文,最后发现自己的时间不够用,于是投机取巧,去抄袭别人的论文,由于抄袭别人的论文,在进行论文查重的时候,发现论文重复率非常的高,这时候,我们了解论文查重的相关原理,这样写作的时候,就算存在一部分引用,也是可以规避论文重复率的。1.论文查重系统一般采集用的算法是模糊算法,目前是比较先进的算法,在进行论文查重的时候,会把论文机构打乱,然后逐句进行检测,如果句子中存在跟别人的论文连续重复。就会被查重系统查出来认为重复。2.论文查重要求将整篇论文都上传,论文上传到查重系统以后,论文查重系统会对论文的目录进行识别检测,把重复的地方进行标注为红色,正常的部分,不标注,并计算出重复率。根据查重报告,我们还可以看到重复来源等信息。3.论文查重系统一般不查重参考文献,但是要求我们对参考文献进行正确的标注。参考不进行标注也会进行查重,就算进行了标注,如果参考文献引用过多,也会计算重复率。我们在写作论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上就是papertime小编给大家对论文查重系统原理规则的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查重是借助论文查重系统进行的,论文作者只需要把论文上传到查重系统,系统会根据论文目录进行分段查重。

1、在查重报告中,标黄色的文字代表这段话被判断为“引用”,标红色的文字代表这段话被判断为“涉嫌剽窃”。

2、查重是以“连续13个字重复”做为识别标准。如果找不到连续13个字与别人的文章相同,就检测不到重复。

3、论文中引用的参考文献部分也是会计算相似度的。

4、在知网的对比文库中,外文资料相对较少。

5、对比文库里不包括书籍,教材等。但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当你“参考”这些书籍教材中的一些经典内容时,很可能别人已经“参考”过了,如果出现这样子的情况,那就会被检测到相似。

6、检测系统对论文的分节是以“章”作为判断分节的。封面、摘要、绪论、第一章、第二章、等等这样一系列的都会各自分成一个片段来检测,每一个片段都计算出一个相似度,再通过这样每章的相似度来计算出整篇论文的总重复率。

7、当查重系统识别到你论文中有某句话涉嫌抄袭的时候,它就会对这句话的前面后面部分都重点进行模糊识别,这个时候判断标准就变得更严格,仅仅加一些副词或虚词(比如“的”、“然后”、“但是”、“所以”此类词语)是能够识别出来的。

8、在查重进行中,检测系统只能识别文字部分,论文中的图片、word域代码、mathtype编辑的公式、是不检测的,因为检测系统尚无法识别这些复杂的内容格式。可以通过[全选]——[复制]——[选择性粘贴]——[只保留文字]这样步骤的操作来查看具体的查重部分。另外,在编辑公式时,建议使用用mathtype,不要用word自带的公式编辑器。

9、在论文提交到学校之前,一定要自己先到网站查一下,如果有检测出来相似度较高的片段,自己先改一改。 论文修改一次以后,不要以为就肯定能过了,因为系统会根据论文内容的不同自动调整着重检测的段落,所以有时候第一次查重的时候是正常的,一模一样的句子,第二次检测的时候会判断为“抄袭”。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只能多查多改。

10、官方检测系统不对个人开放,学生自己是无法自行到知网去检测论文的,只能通过第三方检测平台进行。

论文查重的相关说明

论文查重,不同学校要求也不同,当然对于硕博与本科等区别也比较大;本科院校30%以内的也有,15%的也有;硕博的10%内的也有,所以同学们在查重前咨询下学校的要求,这样才能够有把握。

对于查重的原理基本上是一致的,没有区别;但是对于投稿的论文查重,建议使用跟杂志社要求的系统一致,比如知网期刊;如果需要排除作者自己的论文,那么只有查知网的才可以,其他的系统无法进行排除。

对于论文查重系统,并不是什么内容都查的出的,主要看文献库是否收录了当前内容,如果没有,那么就是查不出的。

对于论文查重系统来说并没有那么神秘的地方,同学们查重完成后,只要根据查重报告好好的修改,基本上都是没问题的。

行政诉讼研究论文

一: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论文摘要和关键词。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作者: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式。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理论体系传统的行政法学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以及旧中国等,他们的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权。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上结构方面。传统行政法学的结构主要由有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存在差别,运行机能也不尽相同,不是同等概念,但都与行政权有关,都是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存在的。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都是有关行政权运作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三是行政救济法。行政机关要为其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赔偿。总的说来,在历史上大陆行政法系国家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有效地行使,强调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英美传统行政法理论体系,主要也是三个部分,即由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三部分内容构成。这三个部分内容体现的中心原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委任立法是通过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行政程序是事中控制行政权,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可以看出,这种理论体系还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来构建,强调控权,不重视相对方应有的地位位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过关于行政法性质、功能的争论,提出了控权、保权以及既要控权又要保权的三种理论观点。由于当时行政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又急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便大量地从日本和我国台湾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则甚至理论框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阶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场学术争论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争论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实践的发展作了比较深入的总结。人们逐步认识到,虽然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强调维护和监督行政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整个行政法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来看,其视角比较狭窄,思路比较短浅,形而上学的片面性比较突出,认识到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具有很多缺陷很多,难以揭示行政法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发展的预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事实上,二战后,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欧洲,其行政法理论也不完全拘泥于传统的理论,也在不断探讨2。这些都促使我们重新考虑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二、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当前,理论界已就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我们认为,应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以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应该说在当前的理论界争议并不大,共识程度比较高。行政权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只有同相关的概念结成一定关系,才有其实质意义。在行政法上,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行政法学归根到底也是权利义务之学。但是即便承认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也不等于只有一种理论模式。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认知和定位的不同,以及价值取向、目标的差别,会形成不同的理论模式。第一种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和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把公民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张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维护行政特权。以这样的原则来构建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我们称之为“管理理论”。第二种理论强调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主张通过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认为只有行政权受到严格控制,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其最大特点是突出监督行政的关系。,我们称之为“控权理论”。第一种理论曾主要流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如苏联等,第二种理论主要流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应该说,近几十年来德、日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已有长足的进步,无论在体系、方法、原则、规范,还是行政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加以借鉴,但也应当看到,他们的行政法理论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第三种就是我们所倡导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我们认为,行政法关系的各方主体都是能动的,扩张的,又有两重性。双方既对立又合作,是行政法制发展的根本原因。行政法对双方主体既要加以制约,又要加以激励。当然在中国现有的法治条件下,我们应该重点强调制约行政权。行政主体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方要理解和支持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特别要通过互动的参与机制,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格局。我们的理论框架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因此,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构建行政法理论体系,至少有三种模式。这些模式在价值取向、目标、规范体系、制度体系的设定,以及行政法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差别3。三、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创见与价值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是否还存在别的研究视角?是否还有别的研究范式,或者别的理论模式?回答是肯定的。行政法现象纷繁复杂,并在发展之中,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行政法的研究方案也呈现多样化,理论模式决不会是单一的。何种理论模式更具合理性,有待时间的考验。但是,我们认为,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模式,主要有自己的有如下独特的创见和价值特点:(一)平衡理论为建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良性互动构筑重要平台提供理论支持。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行政领域十分广泛,具体关系多种多样,非常复杂。但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将日益缩小,而以协商、引导等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为将大量增加。激励性规则的引进,将极大地改善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平衡理论认为,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良性互动的平台,必须保证行政法关系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从我国宪法上看,这个问题早已明确。但仍有不少人认为,“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主体地位不平等是行政法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主体地位平等是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就我国当前转型的社会形态而言,首先要逐步提升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独立的主体;其次,要调整行政主体的职能,改革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第三,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其公共治理能力;第四,要尽量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作用,保证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动态平衡平等。(二)平衡理论为调整行政法权利(权力)结构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导。在行政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作为最优化的平衡状态是相对的,不平衡状态则是绝对的。平衡理论不仅在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上有所创新,同时非常注重对行政法制度的研究。主张构建调整权利结构的机制,明确评价权利结构平衡与失衡状态的标准,并通过相应的手段对影响权利结构平衡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调整,以维护和实现相对平衡的状态。平衡理论认为,有效的机制是发展和维持一种良好行政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良好的机制调整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一个完美的制度设计是无法在运作中发挥现实作用。因此,行政法学不但要对制度本身进行研究,还要研究相应的机制,通过机制的有效运作,实现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在行政法机制的构建上,应当特别注重对激励机制的研究。建立激励机制是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现代行政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而这些机制的构建与权力的配置、行政程序的设置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有着密切的联系。(三)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特有的不对等关系。平衡理论首次揭示行政法关系的本质特征,认为行政法关系中的每一个具体关系都是不对等的。一般情况下,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形成行政机关为优势主体、相对方为弱势主体的不对等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和司法审查关系中,则形成另一种反向的不对等关系。4不对等关系是行政法关系不同于私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特征。在行政法关系中,一定的不对等关系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等于所有的不对等关系都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也不等于不同性质的不对等关系必然形成平衡的行政法关系。平衡理论对行政法中不对等关系的揭示,有助于行政法在权利义务配置的合理化方面取得的突破。我们在研究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关系的形成过程的同时,要研究正向不对等关系的必要性、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不等关系的特征和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中的反向不对等关系等等相关问题。另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对等程度的区别,具体法律关系的不对等与行政法关系平衡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制度构建之间关系。把不对等关系问题的研究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安排相结合,改善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结构。(四)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程序的性质。行政程序制度的建构对于建立和维持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对行政程序性质的研究和探索至关重要。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程序规范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既可以是权利性规范也可以是义务性规范。不同的学派持不同的主张,集中体现了不同的程序性价值取向。这种观念阻碍了行政程序理论的发展和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设。平平衡理论第一次把行政程序界定为行政行为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并根据双方的情势,认为把行政程序法应重点制约行政主体的行为,应为其设定更多的规范界定为义务性规范。,但不同的行政行为其适用的程序的性质应有所不同,行政相对方亦应遵守必要的义务性规范。是对行政程序理论的重要变革。平衡理论认为,义务性的行政程序规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义务性规范,行政程序其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权利的影响程度。但行政程序不应是越复杂越好,越严格越好,而是要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安排。对于严重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应当设置严格的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对于不会严重影响或者不会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建议行为等,应当设置相对宽松的行政程序,要给行政机关积极行政、充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留有余地。(五)平衡理论有利于行政法方法的创新和引进。促使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进行良性互动、进而调整权利结构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平衡理论主张运用各种有效方法实现权利义务的均衡化。这有利于方法论的创新和引进。除了传统的历史、比较、逻辑等方法外,平衡理论更多地运用博奕和利益衡量的方法研究行政法的制度、机制和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讲,行政立法是一个通过博奕的方法使行政主体和相对各方达成共识或达成一定的共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和政策的过程;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在既有的规则(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的框架内的博奕过程。平衡理论为引进博奕方法研究行政法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可能,而博奕方法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向对方的动态矛盾,为制度的设计和机制的构建提供实证依据。博奕方法的引进,有利于促进作为博奕规则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公平、公开,并有利于优质的行政对策的产生和行政管理质量的提高,对于揭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也有重要意义。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司法审查案件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利益平衡已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司法方法。平衡范畴不仅体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状态,同时也体现一种方法。在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是法官审视行政法主体之间博弈是否符合原则和规则的重要方法,同时,利益衡量也是在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促使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法。这种方法正在司法审查的各个领域受到重视并得到不断运用。(六)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的功能。关于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理论界历来争议很大。我们可以换一个思路,从平面思维转换到立体思维,可以认识到行政法应当为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良性互动的构建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首先,行政法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提供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使各方有可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5这种利益主张表达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一个政治过程,但更多的应当体现为一个行政过程,这就要求行政程序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其次,行政法还应当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合理的利益主张的实现提供渠道和保障。其三就是这是一个权利补救的问题,即当相对方的合理利益主张无法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机制获得实现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候,提供应当有一个后续的制度和机制作为权利补救的保证。此外第三,行政法不但应当具有为行政法主体利益主张得到代表并得以实现的功能,还应当具有保护行政法主体利益以外的权利的主张和实现协调发展的功能。行政法的功能不应当简单的界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保护公民权利,我们需要通过对行政过程的研究,揭示现代行政法的最高真正功能,并为行政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尽管平衡理论提出了自己的创见,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但目前还存在一些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今后,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方行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平衡理论是一种开放式的理论,自身也正在不断的完善。理论模式的变化,会引起行政法概念、原则、制度等方面的变化,也会引起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的变化。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整体把握。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进取。例如:注意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研究,主张现阶段要强调提升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合理定位行政职能,调整行政权力,综合利用相关因素,逐步实现权利(力)结构动态平衡、实现利益均衡、实现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张整合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调整规范体系,形成统一、有机、协调的行政法律制度;强调制约与激励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法机制;主张行政程序重点制约“硬性行政行为”,对“软性行政行为”,则重绩效,只要求其符合一般程序原则;主张保障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行使,促进其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营造一种合而不同、和谐的行政法制环境;注意研究行政法制方法,提倡在某些决策过程中,通过各方反复博弈,形成广泛共识,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坚持行政法治原则支配整个行政过程,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现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均衡化;等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研究行政法平衡理论的不是我一个人,而是一个不断扩大的群体,并已历时十余年。本书作者是参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一员,为行政法平衡理论研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本书以两个对立的理论模式为切入点,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作了系统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对行政与法律的基本理论作了深入的阐释,对中国的行政法理论状态提出不少建设性批评观点,反映了一部分平衡理论研究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创见。本书作者作为一名法官,对基础理论的实践运用价值问题有较为深入的观察和分析,有独到的见解。因此,本书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机制,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注释:1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理事长。2 可参见:(英)CarolHarlow, RichardRawlings,在《Law andAdministration》(《法律与行政》)一书中关于行政法的“红灯理论”和“绿灯理论”的论述;[日]和田英夫在《现代行政法》一书中关于“对以公共权力为中心的行政法体系一直在传统的行政法中占主导地位,现在人们对此提出了疑问和批评,不断主张建立新的方法”(第12页)的论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3 关于行政法的三种理论模式,即“管理理论”、“控权理论”和平衡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过程以及它们之间的相异之处,我曾在一些论著中论及,也有其他同志的相关论著可以参考。可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 参见罗豪才、袁曙宏:《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石》,《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和“平衡理论”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5 美国学者理查德·B·斯图尔特认为,“历史上,行政法的根本前提始终是限制政府权利以保护私人自治权”,然而,由于积极行政的出现,公民的参与,“私人行为和政府活动截然两分的领域已经融合在一起”。这个设想就不再是一个适当的模式了,外部对政府控制的原则已“无济于事了”。他更认为,“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96-197页。

关于诉讼论文范文写作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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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范本,是对于各种诉状的规范格式的表述。关于如何写好诉状是法律写作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文体之一。

诉状,是指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或者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或者另一方当事人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抗辩的法律文书。

一般可以分为起诉状、自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等。

诉讼状样本如下: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份

拓展资料:

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2、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起诉状

您好起诉状:原告:xx;女;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xx;住址:xx;被告:xx;男;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xx;住址:xx;诉讼请求:xx;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年xx月xx日。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参与诉讼时递交的记录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以及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的的文书,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譬如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离婚纠纷等都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我们要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学会了规范化的民事诉讼格式之后就能清楚明晰的展现诉讼的请求,以达到诉讼目的,减少诉讼程序浪费的时间,使诉讼变得更高效,文书严格的格式也能更好地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起诉状 范文 ,仅供参考。 民事起诉状范文篇一: 原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委托代理人xx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2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xx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 年 月 日,利息按 计算。由于xx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xx、xx、xx、xx于2013年6月27日在xx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xx公司的借款由被告xx、xx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还款人民币元,2014年6月30日还款人民币元,被告x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 和 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14年7月4日 附: 1、起诉状副本3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贵阳鑫富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 收据 》复印件1份; 4、被告出具的《还款 承诺书 》复印件1份。 民事起诉状范文篇二: 原告:XXX女,XX岁,汉族, 文化 ,大专,家住: XX恒源东区,身份证号:XXX031196702226341,联系电话:XXXXXXXX 。 原告:XXXX,女,XX岁,汉族,文化,高中,家住: 广州,身份证号:XXXXXX196207042780, 联系电话: XXXXXXXX 。 被告: XXXX,男,汉族,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现在XXXXX中心校上班。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XX偿还借款XXXX元。从到期之日起(2014年9月17日)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XXX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XXXXX元人民币(大写XXXXX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还款。事实上,被告有房屋几间,并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依然不按时支付原告的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 借款合同 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附:借条复印件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篇三: 原告:许XX,男,19XX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在家务农,中专文化,家住xx省xx县xx镇xx坝28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被告:王xx,男,苗族,经商,家住xx街x号x栋x单元401室,联系电话:手机158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讨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产生的交通费与误工费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被告与其二媳妇王XX到我家购买地瓜种子950斤,折合人民币17700元,买完种子以后并没有当时付清买种的款项款,打下欠条一封于2010年 清明 付清。事后我去讨要这笔款项时被告多次推脱,并在欠条上修改还款日期,一直没有还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诺,特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 购买种子时所写欠条一张。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民事起诉状范文相关 文章 : 1. 房地产合同民事起诉状范文2篇 2. 借款不还起诉状范文3篇 3. 民间借款诉状范文3篇 4. 银行借款起诉书范文3篇 5. 追讨借款起诉书范文3篇 6. 民间借款起诉书范文3篇 7. 借款合同 起诉书范文3篇 8. 民事借款纠纷起诉状范文3篇 9. 民间借贷起诉书范文 10. 借款民事诉讼诉状范文3篇

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重要原则有以下几方面:

1、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贯穿于审批程序的始终,无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在再审程序中,也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都可以使用调解原则。当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调解的。

2、辩论原则。

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辩论原则也是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

辩论原则要求: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3、处分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也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

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官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案件进行裁判。

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但诉讼权利却是不相同的,当事人不要混淆这两面的概念。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晕,这么大的题目,博士论文差不多,建议你换个题目,你的导师看了绝对告诉你题目太大,这个适合写本书了,而不是题目,建议你上网找花钱买的吧,你的要求给钱差不多啊,给再多分都没用,价钱不贵,一百左右,还保证原创。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释义】本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调解的效力。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民间组织,其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可以进行诉讼。【关联法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2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这是跟法律相关的论文呀~你在网上找下这类的期刊看下撒~像(法学)这种期刊就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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