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学术论文按写作目的,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
学术论文,就是用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学理性。学术论文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
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
创造性: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
理论性: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平易性: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
论文学术造假事件
pitd是指博士中的论文学术造假事件等意思。 1.博士中的pitd简介:是指青年演员博士论文学术造假事件。 博士中的pitd是指学术造假事件,微博ID为"PITD亚洲虐待博士组织”的博主将青年演员的论文进行查重,结果显示重复率高达40%以上,证实其学术造假博士之名。
学术造假简介:指的是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的学术腐败行为。学术造假首先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是学术领域中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
学生论文的作弊与科研人员的剽窃具有着习惯上的牵连关系。
一、科研不端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计划、实施或报告科学研究时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或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其他行为。
二、科研不端行为的要件
1、行为主体是科研人员。
2、科研不端行为是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活动时出现的不端行为。
3、科研不端行为的判定一般需要专业知识。
4、科研不端行为的实施有主观故意性,疏忽错误、实验的客观错误等均不能判断为科研不端。
三、科研不端行为的种类
1、第一类:学术造假。
包括:伪造;篡改;买卖和代写论文;代投稿论文;虚假陈述。
2、第二类:学术剽窃。
包括:文字抄袭;交流剽窃;评议剽窃和自我抄袭。
3、第三类:隐匿学术事实。
包括:主观取舍科学数据;故意忽视他人的重要学术贡献;隐匿利益冲突。
4、第四类:虚假学术宣传。
夸大、虚假宣传。
5、第五类:学术侵权。
包括侵犯署名权;侵犯知情权;侵犯隐私权;侵犯科研合约以及滥用学术权力。
6、第六类:不守科研伦理规范。
包括:不履行伦理审查义务以及不执行伦理审查意见。
论文是自己大学上必须要写的,并且论文中得出的数据都需要真实有效,不能是自己随便捏造的,这些论文都是概括了社会上的一些事情以及一个事件中有多少人使用, 如果要是要有一个数据造假的话,那么这篇论文简直就是一个又费时又耗力,但是最后还没有结果的论文,所以自己也一定不要因为一个小小的数据而导致自己整篇论文不成立,在大学的时候,自己也一定要写许多的论文,还需要拥有论点论据论证。
诺贝尔奖得主、美国斯坦福大学神经科学家Thomas Südhof说:“最直接、最明显的损害是浪费了NIH(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资金和该领域的思维,因为人们把这些结果作为自己实验的起点。”最坏的影响可能是,误导了全世界的阿尔茨海默病研究长达16年。
这名学者叫邹明辉,是佐治亚州立大学的副校长,之前在国内的时候就陷入过一些学术造假风波,之后本性不改,依旧抄袭其他论文,现在他的职位已经被撤了。
并没有对科学家造成误导,因为这些理论是有事实支撑的,只不过这个事情很恶劣,是一种学术不端的行为,为业界所不耻。
法律分析:学术造假被查出来一般会采取道德上要谴责,体制上要收回学位或是职称或是停止执业等处罚。学术造假是非常恶劣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应该运用道德、体制和法律三种手段,防范和惩治学术造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分析:职称评审所有资料荣誉都必须是真实的,实事求是提醒资料。任何虚假行为都是违反纪律。已经查出评审结果作废,还要受到相关处罚。
法律依据:《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晋升的资格;已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任命)职务的,还要由聘任(任命)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撤消);自查实之月起未满五年的不准其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文章中的著名医学家,还有所谓的关键致癌物质都不存在,因为对方是著名的研究工作者,所以大家从未质疑过这篇论文,再加上这种学术方面的论文很少有人去研究,更不要说对论文中的内容提出质疑,想要推翻论文中的内容,这对于很多人来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导致这种错误一直在延续,这项研究不仅误导了后续研究工作,同时耗费了大量资金,更重要的是导致很多都错服药物,甚至对这些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危险。
一篇被引2300次的开创性论文竟涉嫌造假的消息公开后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说实话看到这个文章的时候都非常震惊,这或许就是对方预谋的一场阴谋,这背后的阴谋诡计让人毛骨悚然,这篇论文牵涉到本引用最多的阿尔茨海默病,一大批的研究者都已这篇论文的结果视为研究的基础,这篇论文涉嫌信息造假,也就意味着研究人员这些年的研究和努力全部白费,所有的工作全部都付诸东流,而且这些很多人的药物都已经流入市场,还有很多的志愿者参与药物的试用。
这背后到底是怎么回事暂时还没有定论,如今可以确定的是这篇论文的确涉嫌造假的行为,文章中的很多内容和图片都存在复制的情况,甚至存在数据篡改的想象,论文中提到的很多内容都是瞎编的,很多研究者都表示根本没有找到过。
这篇论文的作者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收益,我们也很想知道论文的作者为何会有这样的举动,也很想知道他这样做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目前此事在处于调查阶段,通过此事我们也可以知道,权威也有可能存在失误,对于这种学术方面的结果,还是应该进行验证,存在质疑一定要及时提出。
论文作者用假的实验数据,证明自己的实验结果对阿兹海默症有效果,害得引用的人都在站在他研究基础上继续探索的。
论文造假违规会对不同的涉事人做出不同的处罚,1.对于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2.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3.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4.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
在读学生,会直接开除学籍;已经毕业,但在申请学位的,会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论文造假怎么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涉事人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则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2、涉事人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3、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4、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