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刑法研究生论文篇2 浅析刑法理论中的洗钱罪 摘要: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从犯罪构成上讲,洗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的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关键词:洗钱;犯罪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它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环境,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威胁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极大地助长了这些严重犯罪行为,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乃至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都构成严重威胁。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洗钱犯罪在我国也日趋猖獗,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然而,由于我国对洗钱罪及其法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不管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洗钱罪的研究和认知都有待进一步深化。为此,本文拟就我国刑法理论中洗钱罪的相关理论及认定问题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前辈。 一、洗钱及反洗钱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行为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黑帮犯罪集团[1]3。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司法官员查处“水门丑闻”案中,“洗钱”这一概念才第一次被作为正式法律术语来使用,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毒品交易的蔓延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2]5。第一个把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国家是意大利,该国于1978年3月21日颁布法令,在刑法第648条第2款中增设了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只不过当时的洗钱罪仅针对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这三类上游犯罪[3]。 后来,随着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泛滥成灾,国际社会认识到打击这些犯罪及后续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是洗钱罪陆续出现在各大国际性法律文件之中。从《巴塞尔原则声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中我们可以看到,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惩治洗钱犯罪也成了各国刑事司法协作的共同目标。除了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外,国际社会还设立了一个专注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的最为突出的成绩就是发布了《反洗钱40项建议》。2013年5月13日,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标志着我国已经从国家战略层面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将其转换为其他类型的资金形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其收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本质上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其犯罪手段众多,没有典型的受害人,犯罪构成较为复杂。洗钱罪罪名的成立不一定要有相应的危害结果,而只要实施的行为特征符合其构成要件,就可定罪处罚。因此,洗钱罪是行为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 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所以说,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即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的行为(即“自洗钱”)能否定罪、能否实施数罪并罚的问题。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本犯不应再判罚洗钱罪,理由是: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后续,这种事后行为不具备可罚性,其先行实施的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了后续的洗钱行为,因而只能按照先行的犯罪定罪处罚[3]。而且,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去看,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也只能是针对本犯以外的其他犯罪人而言的。 另外,张明楷教授认为:“否认上游犯罪者可以成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并不是因为洗钱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是因为否定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论上来说,将自洗钱规定为洗钱罪或许更合适,但在解释论上,只能在刑法条文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行为主体范围。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显采取了否定说。”[4]700因此,我国有学者提出把洗钱罪的主体进行扩大,将其上游犯罪中的本犯也纳入进来,这种做法适应立法的趋势,反映了与洗钱行为做斗争的必要性。至于扩充洗钱罪犯罪主体的理由,则各种各样。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已经过时,理论应是对实践的概括与升华,而不是实践的羁绊和束缚。有的学者认为,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不当然违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 因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不是理论上说的“不可罚”,而是“共罚的事后行为”。现代洗钱行为已呈专业化、规模化态势,因此,洗钱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而不再依附于其上游犯罪而存在。因而,我国应真正从价值层面上将洗钱罪从传统赃物罪中分离出来。换言之,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行为之所以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因为洗钱行为不同于赃物罪中的行为,它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是不能评价于其上游犯罪之中的,它必将不可避免地侵害“新的法益”[5]。因此,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可以处罚的[6]。 也有学者认为,自洗钱可以单独成罪,理由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第一,洗钱罪与传统赃物罪相比,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除了给司法机关造成阻碍,还对国家金融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影响,从罪刑均衡原则考虑,本犯犯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第二,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赃物罪,已经是独立于上游犯罪的另外一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过程。第三,其侵犯的法益不同于其他犯罪侵犯的法益。第四,对本犯可以单独定罪,有利于我国行使司法管辖权,这是因为洗钱犯罪往往都是跨国性的,试想如果犯罪分子是在国外实施上游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实施洗钱犯罪的,那么因为我国否认本犯可以单独处罚,而对发生在国外的上游犯罪又缺乏管辖依据,这就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处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1]101。根据上述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上游犯罪的本犯可以单独成立洗钱罪,理由是:现代洗钱犯罪因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然独立成罪,我们不能将目光局限于“本犯”的危害上,而应将其与传统赃物罪剥离开来;因为洗钱罪独特的行为方式,导致了本犯在实施洗钱行为时侵犯了新的法益,从而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明知”的对象是其上游犯罪所产生的收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将其收益当作合法财产,只是客观上实施了隐匿等行为,那就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那么包不包含间接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以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实施洗钱行为成立洗钱罪自然不在话下,关键是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洗钱犯罪。对于这一问题,意见分歧就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91条中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的含义。 一种观点认为,为“掩饰、隐瞒”而实施洗钱的行为,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目的,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已经排除了本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所以洗钱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洗钱罪,其理由是:“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是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是洗钱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不是关于犯罪目的的规定,亦即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时,认识到其隐匿等行为的客体是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4]702。因此,洗钱罪不能作为目的犯,其罪过自然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二,明知的对象是什么?上文已经提及,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是法条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学界对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理解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要“明确知道”是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才能构成洗钱罪中的“明知”。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对属于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可,无须知道是具体哪一个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可成立“明知”。笔者赞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因为“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过于机械地理解了《刑法》条文,而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明知”的认定,它还违背了刑法关于主观认识错误的理论。 (三)犯罪客体 “一般认为,洗钱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7]349所以,学界通常认为,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过,有学者提出要对这种复杂客体进行分类[8]。这种观点与立法机关对于洗钱罪立法宗旨的理解似乎达成某种契合。笔者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通说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如果从犯罪的本质属性和立法活动的逻辑周延性角度出发,恐怕就不一定说得通了。其实,这里涉及的主要是洗钱罪在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未将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是应该进行考量的。笔者认为,洗钱罪应该归入妨害司法罪一节中,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洗钱罪更加符合妨害司法罪特征;第二,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更符合立法逻辑的周延性。 三、洗钱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明知”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问题。对此,上文已经提到,这里不再过多阐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有学者提出,尽管《解释》解决了“明知”客观推定的程序性技术难题,但与美国刑事立法对于“明知”的规定仍然存在差距,我国洗钱罪的主观范围仍然存在实体面过窄的问题[9]。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问题一直都是一个难题。 (二)对本罪以及上游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区别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构成共犯的分界线,主要看行为人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事前有无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通谋,事后再次实施洗钱行为,则应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事前如果没有通谋,只是实施了洗钱行为,则应只构成洗钱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这里要对《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的互相认定问题进行讨论。上文已经提到,我国赃物罪与洗钱罪已经越来越趋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上游犯罪的不同。而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上游犯罪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7类犯罪构成,而窝藏毒赃罪只能由毒品犯罪构成。(2)客观行为不同,洗钱罪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就是将赃物合法化;而窝藏毒赃罪是转移、窝藏、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财物的非法性质没有改变。(3)主体不同,洗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窝藏毒赃罪的主体只是个人。 参考文献: [1]何萍.洗钱与反洗钱动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何萍.中国洗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兼与欧盟反洗钱制度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钊作俊.洗钱犯罪研究[J].法律科学,1997(5).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马克昌.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依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 [6]赵军.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相关问题——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协调[J].法学评论,2004(4). [7]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8]陈明华.洗钱罪的认定及处罚[J].法律科学,1997(6). [9]李云飞.中美洗钱罪主观要素界定的比较[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2. 刑法论文 3.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5. 刑法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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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认罪认罚制度既有利又有弊。认罪认罚制度,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认和扩展了自首坦白制度、节约了司法资源。但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在适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有限、存在错案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顺畅,但由于尚处起步阶段,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制度适用不平衡。部分检察人员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大增加、案多人少,因而不想用、不愿用。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法院采纳率地区差异明显,提出率高的省份达,低的只有;采纳率高的省份达,低的只有。由于耗时费力,对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积极性不高。对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未主动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普法宣传不够,做当事人工作时易遭遇不理解甚至误解,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还有待提高。
(二)办案质效待提升。有的检察官审查把关不严,存在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问题。有的检察官因片面追求适用率,迁就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不够,有的被告人或为了“留所服刑”通过上诉打时间差,或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碰运气,违背具结承诺反悔上诉。对被告人反悔上诉和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的抗诉条件把握不准,该抗不抗、不该抗而抗问题都存在。
(三)衔接配合需加强。作为一项新制度,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总体较好,同时也存在经验不足、认识不够统一等问题。与侦查机关沟通不够,部分地区侦查阶段主动适用制度、促进认罪认罚教育较少。一些检察官、法官对量刑建议认识有较大差异。有的检察官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错误理解为都要采纳;有的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说理不充分。量刑建议协商机制不健全,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影响量刑协商效果。值班律师资源紧缺和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却缺乏律师参与
(四)能力素质不适应。检察官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能力不足,不善于释法说理、沟通协调。有的量刑建议提出程序不规范,不同检察官对量刑标准把握和理解不同,特别是对缓刑、财产刑量刑建议把握不准,有的量刑建议不当。检察官被围猎、腐蚀的风险加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今天下午,我去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不出意外,我代理的这起涉嫌虚假诉讼罪案将会以认罪认罚的形式结案。打官司需要证据,刑事案件也不例外。公安机关必须要能收集到足以起诉指控和定罪量刑的证据。但众所周知,收集证据需要付出司法成本,需要受到程序正义等原则的制约。在过去,刑讯逼供、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活动一度很普遍。非法取证的本质就是突破程序性制约,收集在合法手段下无法收集的证据,从而弥补证据短缺。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活动被严厉禁止。那么,该如何克服证据的短缺,从而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形成新的平衡?堵住了后门,就应当开启前门。诉辩交易发端于美国并非偶然。美国有全世界最完善的程序制度和最严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必须要有应对打击犯罪和刑事指控的新制度。我们国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本意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没有二致,但国内的做法更加谨慎和保守。以我近期在上海代理的几起案件为例,检察机关虽然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但在量刑建议方面却过于虚弱。特别是在至关重要的缓刑问题上不肯明确表态,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当事人的积极性。定罪和量刑都是审判权的重要职能,但这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无可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仅要“求罪”,而且要“求刑”。如同民事侵权案件,原告不仅会请求法院认定侵权事实,还会请求判决赔偿损失。根据不告不理、被动审理的一般司法原则,法院应在检方的量刑建议区间或者量刑建议以下进行量刑。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约束力应当是刚性的而非柔性的。如此,才能保障法院的中立地位,也才能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更加坚固的操作基础。因为,只有检察机关拿得出筹码,当事人才愿意妥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可能将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但根据此前发布的草案文本,相关条款还略显粗疏。这项制度要想真正落地生根,还需要更多的创新和探索。
★架构要清晰,表述要清楚,逻辑要合理,证据要客观,态度要严谨,尊重他人的贡献.★设置研究标准,学术八股文,很明确的表达问题,研究方法要设置良好并很好的实施,数据假设要合理、有用,促进知识.★建议要精确、易懂、有说服力、语气恰当.研究性论文的写作要求(一)题名(Title,Topic)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二)作者姓名和单位(Authoranddepartment)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用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大致分为二种情形,即:单个作者论文和多作者论文。后者按署名顺序列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工作与论文撰写实际贡献最大的列为第一作者,贡献次之的,列为第二作者,余类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同样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三)摘要(Abstract)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四)关键词(Keywords)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主题词是指以概念的特性关系来区分事物,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并且具有组配功能,用以准确显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概念关系的动态性的词或词组。
1.价值性原则。它是选题的主要依据。一是应用价值,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课题。也可以理解为所谓的“社会热点问题”。二是理论价值,有些研究项目对于科学文化的发展,对于解决理论上的疑难问题具有重大价值,或者对于应用课题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2、创新性原则。即选择的课题要有创见,有新意,有特色。在选题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选题要防止雷同,防止步别人后尘;二是要考虑所选择的课题,能否研究出新的成果。 3、可行性原则。根据自己进行科研和写作的主观、客观条件进行选题。选择科研课题,既要考虑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又要考虑自己完成研究和写作的可能性。
选择有现实意义的题目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为实践服务。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首先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反对那种脱离现实,一味咬文嚼字、繁琐考证、追求时髦毫无意义的东西,选择有现实意义的题目,才能有的放矢,写出的论文才会有价值。1、选重点问题重点问题,指与国民计生有关的大问题。这类问题关系国家、人民、民族的前途命运,因而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例如,为什么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中国的改革与发展来说,具有深远的意义。2、选择热点问题热点问题,指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或期待解决的非全局性问题。例如,医疗体制、房价调控、劳动就业、社会治安、工资待遇等等关系千家万户的问题。当前社会快速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可以作为论文选题的热点问题。对于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空前的机遇,学生从研究现实问题入手,得出科工程参考的意见,对现实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不要凑热闹,赶时髦。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客观条件等来选择热点题目。3、选难点问题难点问题,指有疑虑需要进行探讨和解答的问题。例如高校收费问题,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问题等等。大学生运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对其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个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不仅能使自己所学的书本知识得到运用而且能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选焦点问题焦点问题,指群众议论纷纷,愤愤不平,需要正确引导的问题。例如,先富或后富,分配的公平与否的问题,两级分化问题等等。从发展的眼光看,这些问题能够表示某种趋势,或对现实有借鉴的作用,因而也就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类题目当然可以选择。写完论文 查重可以去早检测了解了解
(1)选题必须在作者能够准确地掌握大学阶段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范围之内(2)选题要符合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范围.(3)对所研究的题目要有一定的心得体会.(4)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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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生论文篇2 浅析刑法理论中的洗钱罪 摘要: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从犯罪构成上讲,洗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的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关键词:洗钱;犯罪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它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环境,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威胁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极大地助长了这些严重犯罪行为,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乃至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都构成严重威胁。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洗钱犯罪在我国也日趋猖獗,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然而,由于我国对洗钱罪及其法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不管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洗钱罪的研究和认知都有待进一步深化。为此,本文拟就我国刑法理论中洗钱罪的相关理论及认定问题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前辈。 一、洗钱及反洗钱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行为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黑帮犯罪集团[1]3。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司法官员查处“水门丑闻”案中,“洗钱”这一概念才第一次被作为正式法律术语来使用,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毒品交易的蔓延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2]5。第一个把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国家是意大利,该国于1978年3月21日颁布法令,在刑法第648条第2款中增设了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只不过当时的洗钱罪仅针对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这三类上游犯罪[3]。 后来,随着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泛滥成灾,国际社会认识到打击这些犯罪及后续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是洗钱罪陆续出现在各大国际性法律文件之中。从《巴塞尔原则声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中我们可以看到,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惩治洗钱犯罪也成了各国刑事司法协作的共同目标。除了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外,国际社会还设立了一个专注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的最为突出的成绩就是发布了《反洗钱40项建议》。2013年5月13日,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标志着我国已经从国家战略层面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将其转换为其他类型的资金形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其收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本质上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其犯罪手段众多,没有典型的受害人,犯罪构成较为复杂。洗钱罪罪名的成立不一定要有相应的危害结果,而只要实施的行为特征符合其构成要件,就可定罪处罚。因此,洗钱罪是行为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 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所以说,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即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的行为(即“自洗钱”)能否定罪、能否实施数罪并罚的问题。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本犯不应再判罚洗钱罪,理由是: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后续,这种事后行为不具备可罚性,其先行实施的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了后续的洗钱行为,因而只能按照先行的犯罪定罪处罚[3]。而且,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去看,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也只能是针对本犯以外的其他犯罪人而言的。 另外,张明楷教授认为:“否认上游犯罪者可以成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并不是因为洗钱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是因为否定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论上来说,将自洗钱规定为洗钱罪或许更合适,但在解释论上,只能在刑法条文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行为主体范围。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显采取了否定说。”[4]700因此,我国有学者提出把洗钱罪的主体进行扩大,将其上游犯罪中的本犯也纳入进来,这种做法适应立法的趋势,反映了与洗钱行为做斗争的必要性。至于扩充洗钱罪犯罪主体的理由,则各种各样。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已经过时,理论应是对实践的概括与升华,而不是实践的羁绊和束缚。有的学者认为,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不当然违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 因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不是理论上说的“不可罚”,而是“共罚的事后行为”。现代洗钱行为已呈专业化、规模化态势,因此,洗钱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而不再依附于其上游犯罪而存在。因而,我国应真正从价值层面上将洗钱罪从传统赃物罪中分离出来。换言之,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行为之所以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因为洗钱行为不同于赃物罪中的行为,它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是不能评价于其上游犯罪之中的,它必将不可避免地侵害“新的法益”[5]。因此,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可以处罚的[6]。 也有学者认为,自洗钱可以单独成罪,理由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第一,洗钱罪与传统赃物罪相比,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除了给司法机关造成阻碍,还对国家金融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影响,从罪刑均衡原则考虑,本犯犯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第二,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赃物罪,已经是独立于上游犯罪的另外一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过程。第三,其侵犯的法益不同于其他犯罪侵犯的法益。第四,对本犯可以单独定罪,有利于我国行使司法管辖权,这是因为洗钱犯罪往往都是跨国性的,试想如果犯罪分子是在国外实施上游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实施洗钱犯罪的,那么因为我国否认本犯可以单独处罚,而对发生在国外的上游犯罪又缺乏管辖依据,这就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处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1]101。根据上述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上游犯罪的本犯可以单独成立洗钱罪,理由是:现代洗钱犯罪因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然独立成罪,我们不能将目光局限于“本犯”的危害上,而应将其与传统赃物罪剥离开来;因为洗钱罪独特的行为方式,导致了本犯在实施洗钱行为时侵犯了新的法益,从而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明知”的对象是其上游犯罪所产生的收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将其收益当作合法财产,只是客观上实施了隐匿等行为,那就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那么包不包含间接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以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实施洗钱行为成立洗钱罪自然不在话下,关键是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洗钱犯罪。对于这一问题,意见分歧就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91条中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的含义。 一种观点认为,为“掩饰、隐瞒”而实施洗钱的行为,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目的,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已经排除了本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所以洗钱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洗钱罪,其理由是:“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是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是洗钱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不是关于犯罪目的的规定,亦即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时,认识到其隐匿等行为的客体是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4]702。因此,洗钱罪不能作为目的犯,其罪过自然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二,明知的对象是什么?上文已经提及,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是法条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学界对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理解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要“明确知道”是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才能构成洗钱罪中的“明知”。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对属于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可,无须知道是具体哪一个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可成立“明知”。笔者赞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因为“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过于机械地理解了《刑法》条文,而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明知”的认定,它还违背了刑法关于主观认识错误的理论。 (三)犯罪客体 “一般认为,洗钱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7]349所以,学界通常认为,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过,有学者提出要对这种复杂客体进行分类[8]。这种观点与立法机关对于洗钱罪立法宗旨的理解似乎达成某种契合。笔者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通说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如果从犯罪的本质属性和立法活动的逻辑周延性角度出发,恐怕就不一定说得通了。其实,这里涉及的主要是洗钱罪在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未将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是应该进行考量的。笔者认为,洗钱罪应该归入妨害司法罪一节中,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洗钱罪更加符合妨害司法罪特征;第二,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更符合立法逻辑的周延性。 三、洗钱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明知”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问题。对此,上文已经提到,这里不再过多阐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有学者提出,尽管《解释》解决了“明知”客观推定的程序性技术难题,但与美国刑事立法对于“明知”的规定仍然存在差距,我国洗钱罪的主观范围仍然存在实体面过窄的问题[9]。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问题一直都是一个难题。 (二)对本罪以及上游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区别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构成共犯的分界线,主要看行为人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事前有无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通谋,事后再次实施洗钱行为,则应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事前如果没有通谋,只是实施了洗钱行为,则应只构成洗钱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这里要对《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的互相认定问题进行讨论。上文已经提到,我国赃物罪与洗钱罪已经越来越趋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上游犯罪的不同。而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上游犯罪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7类犯罪构成,而窝藏毒赃罪只能由毒品犯罪构成。(2)客观行为不同,洗钱罪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就是将赃物合法化;而窝藏毒赃罪是转移、窝藏、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财物的非法性质没有改变。(3)主体不同,洗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窝藏毒赃罪的主体只是个人。 参考文献: [1]何萍.洗钱与反洗钱动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何萍.中国洗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兼与欧盟反洗钱制度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钊作俊.洗钱犯罪研究[J].法律科学,1997(5).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马克昌.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依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 [6]赵军.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相关问题——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协调[J].法学评论,2004(4). [7]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8]陈明华.洗钱罪的认定及处罚[J].法律科学,1997(6). [9]李云飞.中美洗钱罪主观要素界定的比较[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2. 刑法论文 3.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5. 刑法硕士论文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罪与罚Crime et Châtiment《罪与罚》(俄文原名: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и наказание)是俄国文学家杜斯妥也夫斯基的长篇小说作品,出版于1866年,在他穷困时仓促完成,与《战争与和平》并列被认为是最具影响力的俄国小说。
关于俄语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导语:俄罗斯是我们祖国最大的邻国了,两国的交流非常频繁,所以,很多的中国学生到俄罗斯留学。而对于中国留学生而言,撰写俄语专业毕业论文是一件非常困恼的事情。下面是我分享的俄语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欢迎阅读!
俄语论文(包括初稿)必须打字。页码标注采用底部居中的方式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加黑。目录内容独立排页。封面用学校统一的模板制作,论文一律用A4纸打印
1. 汉语封面: 包括中文题目、作者姓名、班级、学号、专业、指导教师姓名、职称。标题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应注意:序号即为学生学号,应填写完整,例如“050141008”,不能填写“8号”或“08“等,专业名称填写本专业的全称,例如“俄英专业”,不能填写“俄英”等。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副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其它项目用四号宋体字。
2. 俄语论文封面包括: 俄文题目(可加一个副标题 )、学校名称、院系名称、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学生姓名、班级。学校名称上空一行,用黑体一号字,居中;下空一行后,写院系名称,用黑体小二号字,居中;下空两行,写论文题目,用黑体小二号字,副标题用黑体小三号字,居中;下空四至六行,写指导教师姓名职称,作对齐,右侧写学生姓名班级,用黑体四号字;下空两行,写城市名及时间,用黑体四号字,居中。
3. 摘要: 摘要分俄语摘要和汉语摘要两部分。中文摘要一般要求500字以内。论文摘要另起页并排在标题页之后,先俄文后中文,分页打印。摘要部分包括论文题目、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俄文题目用Times New Roman三号字居中打印。之后,空两行开始摘要部分。将“Тезис”一词加方括号,前空两格,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加黑,俄文摘要内容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中文题目用三号黑体,居中,空两行开始打摘要部分。将中文“摘要”二字加方括号,前空两格,用黑体四号字。中文摘要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字。
4. 关键词: 中文摘要内容下空一行加方括号打印“关键词”三字(四号黑体),中文关键词之间空四格(或一个Tab键),不加标点符号。俄语摘要内容下空一行加方括号打印Ключевые слова ,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加黑,俄文关键词之间空四格(或一个Tab键),不加标点符号,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必须提供3-5个关键词。
5. 目录: 写出目录,标明页码。目录页应另起页并排在摘要页之后。上空1-2行,“Содержание”字体为Times New Roman黑体四号字。下空两行,书写章、节、小节及其开始页码,页码放在行末,目录内容和页码之间用虚线连接。内容部分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书写。
6. 正文: 另起页排在目录页之后。字体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行距为固定值20。页边距:上,下,左75px,右。正文中的例句要用斜体小四号字。例如:Пример: Старик был просто в восторге, записку настрочил, послал за лошадьми. (Ф.М. Достоевский) Все как будто были в восторге, как будто выдавали кого-то замуж. (Л.Н. Толстой) Тут они был в совершенном восторге; в восторге от Израиля, в восторге от арабов, и от Голландских высот в особенности. (В.Ерофеев) Он был в бешенстве и сознавал, что от этого сам смешон. (Ф.М. Достоевский)
(1)绪论(Введение)。Введение一词上空一行,居中,字体用Times New Roman三号字加黑。之后隔行打印绪论内容,应包含актуальность темы, цель работы, задачи, объект рассмотрения, практическая значимость, структура работы等内容,以上词语加黑。绪论内容字体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绪论部分完成后,需另页开始本论部分。
(2)标题层次。毕业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标题符号从大到小依次为:
(3)
Глава 1 Глава 2 Глава 3 Глава 4 Глава 5 …Заключение (上下各空一行,第一个字母大写,Times New Roman小三号字加黑,居中打字) 俄语论文
. . . . ... Выводы(上空一行,第一个字母大写,Times New Roman四号字加黑)
. . . . . . . …(上空一行,第一个字母大写,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加黑)
(3) 引文。正文中的引文一律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短句混排在正文中,其后必须用圆括号注出作者姓名,出版年,页码, 例:(Кузнецов 1978: 76)(刘润清2001: 234)
(4)谢词。结论结束后,空一行,写谢词,以简短的文字对在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曾给予帮助的人员表示自己的谢意。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
7. 参考文献: Литература一词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上空一行,居中。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开列出15本(篇)以上的引用书目(文章)。中俄文参考书目的.比例为8:7。
8.(1)俄文书目的著录格式:
作者姓名,如: Кузнецов А. В.
作者姓名后空一格,写作品标题,如作品系某一书,则在作品标题后点俄文句号。句号后写出出版地,出版社名,出版年代(出版地、出版社名、出版年代之间用俄文逗号连接)。如:Кузнецов А. В. Русский язык и языковая личность. М., Диалог МГУ, 1998.
如引文引自某一书或某一杂志中的一篇文章,则在作者姓名后空一格,写文章名称,文章名称加句号后加双斜线 // ,然后写书或杂志名,加句号并空格后写出版地、出版社名(杂志可不写出版地、出版社名)、出版年代(份)。如:Голованова А. В. К вопросу о категории ценности и её репрезентации в языке.// Язык и культура. Волгоград, Перемена, 2003. Голованова А. В. К вопросу о категории ценности и её репрезентации в языке. // Русский язык в школе. 2003. № 5.
引用页码。如正文中的括号标出时此处不必再加。
(2)中文书目的著录格式:
1)专著注录格式:作者,书名,版本(版本为第一版时可省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日期.
2) 文的注录格式:作者,题目名称 //期刊名称,出版年,卷(刊)号。参考文献部分字体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
如: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
吴国华,论世界语言图景 //外语学刊,2003年第2期。
9. 附录: 正文主体的补充项目,包括放在正文中过分冗长的图表及有关说明等。附录排在参考书目之后,如没有可不带附录。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
论文的装订要求
按以下顺序装订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
(1) 汉语封面
(2) 俄语封面
(3) 俄文摘要(含关键词)
(4) 中文摘要(含关键词)
(4) 目录
(5) 正文 (含谢词)
(7) 参考文献
(8) 附录
(9) 封底
知识扩展:俄语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集锦
1. 十九世纪俄国文学中的妇女形象分析 Анализ женских образов в русской литературе девятнадцатого века
2. 小说《罪与罚》的人物形象及情节发展分析 Образы героев и сюжетное развитие романа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и наказание”
3. 浅析布宁作品集《幽暗的林荫道》 Анализ сборника И.А. Бунина “Темные аллеи”
4. 索氏文学情怀—《俄罗斯问题》 “Русский вопрос”- тема в произведениях А.Солженицына
5. 萨尔蒂科夫·谢德林童话的总体研究 Комплексное рассмотрение сказок Салтыкова-Шедрина
6. 屠格涅夫的长篇小说《父与子》的象征主义 Символы в романе И.С.Тургенева "Отцы и дети"
7. 俄语委婉语研究 Исследование эвфемизмов в русском языке
8. 俄汉谚语中女性形象对比分析 Сравнительный анализ образа женщины в китайских и русских пословицах
9. 契诃夫的喜剧《樱桃园》中主人公的时代特征 Черты эпохи героев в комедии “Вишневый сад” А.П. Чехова
10. 浅谈俄语中带身体部位元素的成语 О фразеологизмах с семантикой “части тела” в русском языке
11. 俄汉语幽默对比分析 Сопоставительный анализ юмора в русском и китайском языках
12. 从俄语语义视角看俄语词“死” О слове "смерть" с точки зрения семантики русског языка
13. 屠格涅夫作品中的景物描写(以《猎人笔记》为例) Описание природы в произведениях И. С. Тургенева (на атериале"Записки охотника")
14. 论现代俄语的演变 Об эволюции современного русского языка
15. 柳·彼特鲁舍夫斯卡娅作品中的“小人物”形象 Образ "Маленького человека" в произведениях Л. Петрушевской
16. 浅析契诃夫作品《三姐妹》中的人物形象 Об образах героев в 《Три сестры》А. П. Чехова
17. 浅析普希金作品中的女性人物形象 Об образах женщины в творчестве А. С. Пушкина
18. 契诃夫作品中的庄园形象 Образ русской усадьбы в пьесах Чехова
19. 俄语词汇的同音异义现象初探 Омонимии в русском языке
20. 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说《白痴》中纳斯塔西娅·菲里波芙娜的形象分析 Образ Настасьи илипповны Барашковой в романе Ф.М.Достовского "Идиот"
21. 浅谈儿童文学作品对俄罗斯民族价值观的影
作者设想,《罪与罚》的主题是: 一、人生来不是为了享福的。只有通过受苦,才能获得幸福(做牺牲者,宁愿被压迫,被践踏)。 二、主人公拉斯科利尼科夫的思想:攫取统治这个社会的权力——不择手段。“在小说里,通过他的形象,表现过分的骄傲、狂妄和对这个社会的蔑视。”“支配这个社会。”他想“赶快抓住权力,发财致富。杀人的思想是作为现成的东西来到他头脑里的。”他幻想为人类造福,但是他选择的“斗争”道路却是首先保证个人的“自由”。 他力求站在社会之上,对这个社会的“反抗”是个人主义的。这样的“反抗”失败了。 但是在写作时,作为一位真正的艺术家。他的现实主义思想却占了上风。《罪与罚》成了揭露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俄罗斯社会凶残不仁的最强有力的文学作品之一。它以惊人的艺术力量显示出:如果停留在这个社会基础上,停留在它的现实和意识的界限之内,就绝不可能找到任何出路。整部小说中响彻了被这个社会碾碎的人们怎么也压抑不住的绝望的呼喊:不能、不可能这样活下去。无路可走成了小说的主旋律。 法律系的大学生拉斯科利尼科夫被贫穷压得喘不过气来,因为无法维持最起码的生活,他被迫辍学,躲进那间与其说像房屋,不如说更像大橱或棺材的斗室,房东已经不再供给他伙食,还威胁要把他赶出去…… 于是拉斯科利尼科夫产生了要杀人的“思想”,——因为“统治者们”、“拿破仑们”都是不择手段的。然而这还仅仅是一种“思想”。从“思想”到“行动”,必须经过另一次“飞跃”。他第一次去放高利贷的老太婆那里抵押东西以后,在一家小饭馆里听到了一个大学生的议论。那个大学生也有类似的想法,然而他并不想真的把自己的想法付诸实践。现实却迫使拉斯科利尼科夫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上。 拉斯科利尼科夫认识马尔梅拉多夫的场面决定了整部小说的基调,立刻把小说的主题提高到了对人类命运进行凄恻深思的高度,使读者立刻感觉到自己置身于千百万人受苦受难的悲怆气氛之中。让父亲讲给人们听,他的女儿怎样和为什么不得不沦为妓女。世界文学中很少有人能对人生的哀痛、苦难、羞辱与悲惨作如此深刻的暴露。只有深深同情颠沛无告的下层民众的悲哀的艺术家,才能够创造这样震撼人心的形象和画面。后来,拉斯科利尼科夫对索尼娅说:“投水自尽,一下子结束这一切,倒更正确些,正确一千倍,也明智一千倍!”索尼娅对他的话一点儿也不感到惊讶,而只是问了一声:“那他们(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和三个孤儿)呢?”对于穷人来说,就连自杀也是不可多得的奢侈。也许,索尼娅也能投河自尽,可是即使她投河,还是无法把三十个卢布放在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面前的桌子上。生活里的确有这样一些情况,能使一个公正无私的观察者相信,自杀是生活获得保障的人才能得到的权利,才能享受的奢侈。而像索尼娅这样的人却连自杀都不可能。她们的处境诚所谓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摆在她们面前的现实是:破坏道德,是犯罪;不破坏道德——在对待亲人的关系上也是犯罪。索尼娅不出卖自己的肉体,孩子们就会饿死。马尔梅拉多夫说:“得让每个人至少有个可以去的地方”。可是马尔梅拉多夫、索尼娅、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都无处可去。“上帝啊!难道就没有公道了吗!不来保护我们这些无依无靠的人,你去保护谁呢?……世界上还有法律和正义,肯定有,我一定会找到!”被逼得走投无路的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绝望地说。然而无情的现实却是:“上帝”并不来“保护”他们;她至死也没能找到她心目中的“公道”和“正义”。可见在她所生活的那个社会里并没有什么“正义”,“上帝”也装聋作哑,对穷人的悲惨命运视而不见,眼睁睁看着“这样的事”(索尼娅的话)在他面前发生……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这个艺术形象是十分感人的。读者仿佛看到了这个跌落到社会底层、被生活折磨“疯”了的高傲的女人,仿佛看到了她脸上的红晕,看到了她咯到手绢儿上的鲜血,听到了她一阵阵的咳嗽声,听到了她那绝望的呼喊。“什么?请神甫?……用不着……我没有罪!……不用忏悔,上帝也会宽恕我……他知道我受了多少苦!……即使他不宽恕我,那也就算了!……”临终前她这样说。当然,她始终念念不忘自己“高贵”的出身,那张能证明她的身份和幸福过去的“奖状”,始终伴随着她,直到她离开这个世界。然而这些并不让人感到有损于这个悲剧性人物的形象,恰恰相反,倒使这个人物显得更加饱满,更加真实可信。 “人这种卑鄙的东西,什么都会习惯的!”听了马尔梅拉多夫讲的故事,拉斯科利尼科夫想。可是“如果我想得不对呢?如果,总的来说,整个人种,也就是说,全人类,当真不是卑鄙的东西,那么就意味着,其他一切全都是偏见,只不过是心造的恐惧,任何障碍都不存在。”对一切都会习惯,对什么全都顺从,是卑鄙的;能够进行反抗、能够“跨越”过去的人,就不是卑鄙的了。从“思想”到行动,拉斯科利尼科夫已经跨出了第一步。 然而单是马尔梅拉多夫一家的悲惨遭遇,还不足以使主人公迈出决定性的一步。于是,就在第二天早上,立刻又接到了母亲的信。 用他母亲的话来说:他是她们(母亲和妹妹)的“一切”,她们的“全部希望”和“全部指望”。为了他,母亲甘愿“牺牲”女儿,让她嫁给一个谈不上有什么爱情的律师——卢任。等待着他妹妹杜尼娅的唯一现实道路,照他看,和索尼娅的命运毫无区别,只不过多了一件“合法婚姻”的外衣,实质上仍然是为了亲人而不得不出卖自己。后来,斯维德里盖洛夫用他自己的方式也说出了同样的意思:嫁给卢任,还不是和接受他的“ 求婚”一样,只不过拿的是另一个人的钱而已。杜涅奇卡、索涅奇卡,她们都是这个社会的牺牲品,她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命运。“只要世界还存在,索涅奇卡就永远不会消失!” 就在他这样折磨着自己的时候,他又看到了一个被侮辱的少女。“嗳!是您呀,斯维德里盖洛夫!您在这儿干吗?”他攥紧拳头,扑向那个纠缠她的肥胖的花花公子。在他看来,这个坐在路边长椅子上的少女,还有那个街头卖唱的歌女,坐在酒店和娱乐场所门口的那些妇女,那个投河自尽的女人——这都是杜涅奇卡,都是他的妹妹,各式各样的斯维德里盖洛夫和卢任们在肆意欺凌她们,——到处都是他的“妹妹”,他亲爱的人……那些所谓的学者们用“科学”理论证明:“应该如此”,“每年应该有这么百分之几去……去什么地方……去见鬼……”只不过是“百分之几”而已,人们尽管放心好了!对于那些压迫者、统治者来说,他们当然用不着担心会落入这个“百分之几”,他们自然是放心的。可是对于像马尔梅拉多夫、拉斯科利尼科夫这样的穷人,对于杜涅奇卡和索涅奇卡来说,“百分之几”这个数字却绝对无法让他们放心。索涅奇卡已经落入了这“百分之几”,杜涅奇卡也难免落到这“百分之几”里去……于是,杜涅奇卡的命运和索涅奇卡的命运,以及一切“妹妹”的命运交织在一起,同时浮现在拉斯科利尼科夫的眼前。 于是他作了一个可怕的梦。梦中那匹被残酷打死的驽马,就是一切被压迫、被践踏的人的象征,在那匹可怜的马身上,仿佛集中了所有被侮辱、被损害的人们的苦难。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临终时绝望地呼喊:“驽马已经给赶得精疲力尽!……再也没有力气了!”这几句含着血和泪的话与拉斯科利尼科夫梦中那匹马的形象遥相呼应。对于穷人来说, 他们的一生就是这样的一场噩梦。 那么,怎么办?出路在哪里?在拉斯科利尼科夫的意识的限度之内,对这个问题是无法回答的。然而现实却要求他必须作出明确的回答:“一定得采取某种行动,立刻行动起来,越快越好。无论如何得作出决定,随便什么决定都行,或者……要不,就完全放弃生活!” 小说发表以后不久,评论家皮沙烈夫在一篇题为《为生活斗争》的评论中就已经指出:拉斯科利尼科夫的“病”根“不是在头脑里,而是在口袋里”。他头脑里所以会产生那个奇怪的“理论”,是因为他的处境的痛苦程度远远超过了“他的力量和勇气所能承受的限度”。“无论如何也不能把这一理论看作他犯罪的原因,正像不能把病人的幻觉看作病因一样。”他的“理论”只不过是他被迫与之进行斗争的那个环境的产物,“真正的唯一原因还是令人痛苦不堪的环境”。因此,不管小说的作者主观上有什么意图,小说还是以惊人的力量反映了那个强权社会中非人生活的真实,真实到了令人感到窒息的程度。 拉斯科利尼科夫杀了人,然而他并没有“跨越”过去,而是仍然留在了这一边。事实证明,他不是“拿破仑”,他不属于那些压迫者和统治者,他不是“超人”。他杀死的不是那个老太婆,而是他自己。他感到可怕的孤独,感到自己已经完全脱离了这个社会,不仅不能再对自己的亲人说出心里的话,而且永远再也不能对任何人说什么了。“他好像是用剪刀把他与一切人和一切事物都剪断了。”然而他无法完全脱离人群。“啊,如果我孑然一身,谁也不爱我,我永远也不爱任何人,那该多好!那么就不会有这一切了!”(也就是说,那样的话,他就会“跨越”过去了!)然而有人爱他,他也爱别人。完全脱离人群,离开爱他的人,放弃爱的权利,这是他无法忍受的,所以他也无法“跨越”过去。人是不可征服的。拉斯科利尼科夫需要回到人们中间来,所以他不可能完全丧失人性。 然而斯维德里盖洛夫和卢任都“跨越”过去了。当然,他们都没有拿着斧头去杀人,没有触犯那个社会的刑律。但是依仗自己的财势,他们的确都在“为所欲为”。斯维德里盖洛夫对一切都毫不在乎,他唯一感兴趣的就是满足自己的淫欲。他对拉斯科利尼科夫说:“我明白,您心里在考虑什么问题:道德问题,是吗?……您把这些都丢到一边去;现在还考虑这些干什么?嘿!嘿!因为您毕竟还是一个公民和人吗?既然如此,那就不该乱闯;别去干不该由您来干的事。”斯维德里盖洛夫自己早“把这些都丢到一边去”了,所以他能够干他所干的那些坏事。这样的人比火灾、瘟疫、饥馑还可怕。卢任公开宣扬“首先要爱自己”的“科学”理论,因为据说“世界上的一切都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拉斯科利尼科夫一针见血地指出:“把您刚才鼓吹的那一套引伸开去,结论就是:杀人是可以的……”卢任当然对此提出强烈的抗议,因为他完全用不着拿着斧头去杀人,完全用不着让血污染他洁白的手,然而他可以用金钱来买一个美貌的妻子,可以不受惩罚地诬陷索尼娅,漠然地“跨越”过道德的法律,人性的法律,心安理得地经受住拉斯科利尼科夫无法忍受的一切,一句话,他可以,而且有权合法地杀人。 对小说该怎样结束,陀思妥耶夫斯基很久拿不定主意。从他的笔记中可以看出,他曾设想几种不同的结局:让拉斯科利尼科夫逃跑,经过芬兰,到美国去;自杀;悔过。但悔过是与拉斯科利尼科夫的性格、与这一艺术形象的逻辑发展相矛盾的。最后,拉斯科利尼科夫去自首了,可是并不认为自己有罪;他认为,他的罪只在于没能坚持住,没能“跨越”过去。 对于拉斯科利尼科夫,索尼娅是绝望的黑暗中的一线光明。拉斯科利尼科夫和索尼娅这两个形象是理性与心灵、理智与感情的对照。索尼娅心里充满了对人的爱。她是人类苦难的象征,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苦难和爱是合二为一的。人类的理性微弱而不可靠,而人类的苦难却无边无际;整个生活安排得如此不合理,如此骇人听闻,如此残酷,因此理性不可能完全理解它的不合理。剩下的就只有大家都感觉到的苦难的爱了。 拉斯科利尼科夫问索尼娅:“如果突然这一切现在都让您来决定:……是让卢任活着干坏事呢,还是让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去死?那么您会怎样决定呢?”索尼娅回答:“这怎么会由我来决定呢?”不,索尼娅无论如何也不能作出这样的决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跨越过另一个人的尸体。她所能决定的只有一点:让别人从自己身上跨越过去,把自己献给别人。而为别人献身,在当时的世界上,其实只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在小说中,索尼娅这个形象当然是理想化了,然而也是苍白的。 于是作者又写了《白痴》,希望用梅什金公爵这一艺术形象来进一步宣扬自己的这一理想。 最后,想稍稍谈一谈拉祖米欣。按照作者的意思,拉祖米欣应该是书中的正面人物,本来应该在小说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他具有乡土主义的观点,反对西方革命思想的影响,认为社会主义是西方的玩意儿,与俄罗斯格格不入。他反对“环境决定论”,反对傅立叶的空想社会主义和唯物主义者的观点。在一系列问题上,他可以说是作者的代言人。作者对他特别珍爱,然而就我们在小说中看到的这个人物而言,却很难说他已经成功地完成了作者本想赋予他的使命。 本书根据苏联国家文艺书籍出版社一九五七年出版的《陀思妥耶夫斯基文集》(十卷集)第五卷译出,并参照《俄语》出版社一九八四年出版的《罪与罚》。对此书的时代背景以及书中一些难以理解的地方,作了必要的注释。非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