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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学论文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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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学论文1000字

用均衡原理来描述谷贱伤农现代经济学已经发展到了宏观、中观、微观多个层次,分析方式也已经由最初的定性分析过度到定量分析。初学《宏微观经济学》教程,密密麻麻的数学模型和推导让我这样的初学经济学的非专业人士望而却步。其实经济学来自生活,经济学的原理渗透了日常生活、生产的每个角落,经济学原理能够在生活中广泛地运用。人类的每一种行为都可以用经济学来解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知不觉地运用着经济学的法则。比如商品的价格问题,就和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企业生产成本、盈利问题紧密相关。 价格的变动会引起需求量的变动。但是,不同的商品,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反应是不同的。有的商品价格变动幅度大,而需求量变动幅度小;有的商品价格变动幅度小,而需求量变动幅度大。而“谷贱伤农是我国流传已久的一种说法,它描述的是这么一种经济现象:在丰收的年份,农民的收入却反而减少了。这种似乎难以理解的现象,可以用弹性原理加以解释。”弹性理论正是要说明价格的变动比率和需求量的变动比率之间的关系。需求价格弹性是指某商品的需求量(对企业来说是销售量)变动率与其价格变动率之比。它反映了商品需求量对其价格变动反应的灵敏程度。需求量变动率与价格变动率的比值就是需求价格弹性的弹性系数。即 需求价格弹性的弹性系数=需求量变动的比率÷价格变动的比率 即需求价格弹性的计算公式为:Ed=(△Q÷Q)╱(△P÷P) =[(Q2—Q1)╱Q1]÷[(P2—P1)╱P1] 它所表明的是:当价格上升百分之一时,需求量所减少的百分数,或者当价格下降百分之一时,需求量所增加的百分数。当│Ed │<1时,称需求是缺乏弹性的。此时,需求量变动的幅度小于价格变动的幅度;当│Ed │>1时,称需求是富有弹性的,此时,需求量变动的幅度大于价格变动的幅度。 某种商品的价格变动时,它的需求弹性的大小与价格变动所引起总收益的变动情况是密切相关的。这是因为总收益等于价格乘销售量,价格的变动引起了需求量的变动,从而就引起了销售量的变动。不同商品的需求弹性是不同的,所以价格变动引起的销售量的变动是不同的,总收益的变动也就不同。 如果某商品的需求是富有弹性的,则当该商品价格下降时,需求量增加的幅度大于价格下降的幅度,从而总收益会增加;当商品价格上升时,需求量减少的幅度大于价格上升的幅度,从而总收益会减少。例如:某种商品的价格每公斤2元,销售量为1000公斤,该种商品需求弹性系数为。如果该商品降价至每公斤元,总收益情况如何变化? 已知:P1=2 Q1=1000 Ed= P2=,设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为X。 则由Ed=[(Q2—Q1)÷Q1]÷[(P2—P1)÷P1] ×÷(—) 得X=,即价格下降后销售量增加25%,所以Q2=1000×(1+)=1250公斤。 总收益情况:TR1=P1×Q1=2×1000=2000元 TR2=P2×Q2=×1250=2250元 TR2—TR1=250元。 所以降价后商品的总收益增加了250元。这就是富有弹性的商品“薄利多销”的原因所在。 如果某商品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则情况相反。如香烟的需求曲线缺乏弹性,因为上了瘾的烟客不会在乎价格的高低,所以价格的高低对香烟需求量的影响较小。再如:中国有句古语叫“谷贱伤农”,意思是丰收了,由于粮价的下跌,农民的收入减少。其原因就在于粮食是生活必需品,需求价格弹性小。也就是说,人们不因为粮食便宜而多吃粮食,由于丰收了而造成粮价下跌,并不会使需求量同比例的增加,从而总收益减少,农民蒙受损失。不仅如此,粮食是生活必需品,需求收入弹性也小,也就是说,人们收入提高了并不因此而增加粮食的消费。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危机时期出现把粮食和农产品毁掉的作法,究其原因也在于粮食这种产品的需求缺乏弹性,降价不会增加需求量的大幅度的增加,只会减少总收益,所以资本家把这些农产品毁掉反而会减少损失。 相信随着学习的深入,将会学习到更多类似这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知不觉应用了的经济学规律,并且我们可以应用这些规律解析其中的深层原因

高中生经济学小论文篇2 浅谈实体经济发展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实体经济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虚拟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实体经济造成了严峻挑战,实体经济发展进入瓶颈期。如何摆脱实体经济发展的困境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具有着深远的社会意义和时代意义。 关键词:实体经济;困境摆脱;挑战;虚拟经济 一、引言 实体经济在发展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例如利润空间小,利息负担重,税费繁多,虚拟经济的冲击等等。本文对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困境进行梳理,并提出对实体经济发展摆脱困境的对策,希望能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帮助。 二、实体经济发展现状 1.利润空间小。 其一材料价格不断的上涨、劳动成本不断的攀升,使得企业的利润降低。其二实体经济运输成本逐渐提高,且场地租金逐渐增加,其成本不断攀生。其三我国人口老龄化逐渐严重,劳动力逐渐降低,劳动力的成本逐渐提高,这就呈现出了劳动力不足,劳动力成本高的现象,造成了生产力不足的情况。此外我国现代自动化工业技术尚未完善,自动化尚未完全解放人类劳动力,使得企业供求不平衡,成本逐渐增加。而且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治理环境的投入也不断的增加。 伴着全球金融萎缩的刺激,出口国外的需求不断降低,企业的利润更是被严重压缩。同时能源、资源大量消耗,造成了成本不断的提高。总的来说,实体经济的发展出现倒退的迹象,我国实体经济还没摆脱高消耗、高投资的模式。发展成本逐渐攀升,限制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2.利息负担,税费繁重。 其一实体经济的税费压力太大,例如需要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还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繁重加重复征收、税收负担缺乏公平性、税收立法不完善、税收计划与税收考核工作制度存在缺陷等都是造成企业税费繁重的原因,也是限制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二融资难、利息成本不断的攀升等,这都是限制实体经济发展的因素。融资难成为了限制一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根源,虽然出台了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改善了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相应的通过了财政的支持,但是真正的进行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很少,大都被大型企业占去了大多数资金。同时中小型企业的贷款利息普遍偏高,利息低的利率为3%,高的则利率为5%,如此高的利息,使得诸多中小型企业难以承受。 企业利润空间本就很小,再用来还贷,这就极大的限制了企业的发展。3.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电子商务是虚拟经济的直接表现,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电子商务从外到里冲击着社会体系。实体经济受到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电子商务则只需一个仓库存货,随着物流行业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也会飞快的发展。同时电子商务线上商品价格低,竞争优势明显,能够吸引潜在的客户,实体经济的客户群逐渐丢失。 三、实体经济发展的对策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企业本身的发展才是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最佳动力,实体经济的发展可以从根源解决,我们可以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着手解决。1.企业建立新型管理模块。提升企业竞争力可以从客户管理模块、商业智能模块、销售管理模块等三方面解决。其一客户管理模块,企业核心的资源是客户,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深入了解客户,才能够维持企业和客户的关系,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例如某企业在客户系统中建立了问卷、客情统计、行动记录、联系人资料、客户资料等形式。 对客户进行系统的利用和管理,可以促进企业建立完善的业务规则,有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其二商业智能模块,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时代,“智能化”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利用,例如某知名企业已开展营销数据、企业“诊断”、黄金定律、产品分析、业绩年报等专业化、全方位的服务和分析,以期提高企业运营能力和决策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其三销售管理模块,分为销售服务、售后服务、销售漏斗、市场活动、销售任务等形式,是通过分析、计划、控制和执行建立的管理模式,能够给销售人员起到合理的分配,提高销售成功率,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完善设施、价格更加实惠。实体经济的优势在于顾客体验,利用电子商务没法给予的体验感、参与感以及信任感留住客户,提高营销成功率。同时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店面,离不开环境,更离不开相应的设施。 例如建立更加人性化、更加智能化的商场,增加商场停车位、空间等,提高实体店面的装修环境,在节日开展促销打折、消费送礼等活动,降低商品价格以吸引客户等。还要树立长远的战略发展,例如新老顾客回馈活动等。除此之外,实体经济可以从实际提高店面的知名度,诚信开店等,而且换季清仓等,要大力宣传,从提高店面的知名度做起,从而提高企业的的核心竞争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对实体经济发展现状、实体经济发展的对策都有了深刻的认识。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为我国实体经济摆脱困境提供有效的帮助,从而加快实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红伟,冉芳.货币供给、资产价格波动与实体经济增长——基于2001-2015年月度数据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6,01(03):17-23. [2]宋亮华.全球交易银行模式创新及我国银行业的推行路径——基于服务实体经济供给端的分析[J].南方金融,2016,06(06):10-19. [3]钱亚婷,黄少卿.资本市场价格波动对实体经济的传染效应——基于资产负债表视角的理论文献评述[J].经济学动态,2016,03(02):141-151. 猜你喜欢: 1. 高中经济政治小论文 2. 高中经济政治论文 3. 高中生政治小论文 4. 高中经济政治论文例文 5. 高二经济学小论文 6. 2017年高中经济论文

从2004年开始,液化气价格开始频频暴涨,广州的液化气依赖进口,受国际原油价格影响极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广州的人们增加了对管道煤气和蜂窝煤的需求。管道煤气与蜂窝煤的价格都有所提高,而且政府暂时不对液化气实行价格管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呢? 运用现有的经济学知识,我们得出了以下六点原因: (一)、根据需求曲线向下倾斜规律,当一种商品的价格上升时(同时保持其他条件不变),购买者会趋向于购买更少的数量。因此,当瓶装液化气的价格暴涨,甚至在9月份就达到82元/瓶的情况下居民们会减少对液化气的消费,并积极寻找其他方式以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在1999年—2000年期间,国际原油价格呈下降趋势,广东瓶装液化气的价格也一直走低,因此,居民们对液化气的消费比现在要多。 (二)、1、根据替代效应,即当某一物品的价格上升时,消费者更倾向去用其他物品来替代变得较为昂贵的该物品。因为瓶装液化气与管道煤气和蜂窝煤是互为替代品,所以当瓶装液化气价格上涨时,居民们更倾向于消费价格较为低的管道煤气和蜂窝煤。因此,当瓶装液化气价格上涨时,管道煤气与蜂窝煤重新受青睐。 2、管道气与管道气的安装业务是互补品,因此,当管道气的需求量上升后,管道气的安装业务需求量也随之上升,这就正如汽车与汽油、左鞋与右鞋一样。 (三)、1、需求的价格弹性是指当一种物品的价格发生变动时,该物品需求量等相应变动的大小。瓶装煤气是生活所必需品,因此,即使价格上升,其需求量几乎不受影响。所以,我们认为瓶装煤气和管道煤气需求都缺乏弹性。 2、而且,大多数人在短期内难以调整需求,这也会是瓶装煤气的需求量在短期内仍不会随价格的上涨而大幅度减少 。 3、但是,由于管道煤气、蜂窝煤与瓶装煤气间存在替代效应,因此,当瓶装液化气价格上涨后,其需求价格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变大,需求量会有小幅度的减少。 4、由于我们在上文提到的燃料等必需物品缺乏需求的价格弹性,因此,针对不同的顾客对管道煤气的价格弹性不同,广州市煤气公司分别对居民用户、非商业性公福用户、商业性公福用户实行价格管制,收取不同费用。 5、相关物品的价格、气候等特殊因素都能影响商品的需求量,因此。正如材料中所提到的一样,受瓶装气价格、天气转凉等因素的影响,蜂窝煤还会热销,同理可知,管道煤气也是如此。 (四)、需求的交叉弹性是指一种商品价格的变化引起另一种商品需求量的变化。液化气价格的上涨引起了管道煤气和蜂窝煤需求量的增加,体现了需求的交叉弹性这一经济学道理。 (五)、1、政府的政策会对供给产生重大影响。当瓶装液化气价格上涨时,政府并没有采取行政手段进行价格干预,这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供给商的心理,保证液化气的供给不出现大幅度下滑。 2、生产成本影响物品的价格与供给。瓶装液化气价格之所以频频暴涨,是因为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因此,液化气的生产成本影响了它的价格和供给。 3、获得投入品的难易程度影响供给量。生产蜂窝煤的煤店,除了国有煤店外还有不少私营、个体煤店,这些私营点蜂窝煤供应份额估计占广州市场的三分之二左右,并且中国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蜂窝煤供给充足。 (六)、1、政府对瓶装液化气价格实行价格管制——设置价格上限时,可能会出现有价无货现象。没有上限时的供求均衡点价格高于设置上限后的均衡点,供给量将会小于需求量,于是会出现市场供给短缺现象。 2、另外,政府干预供给和需求时,往往会造成浪费、缺乏效率和短缺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物价部门在深入调查液化气价格上涨原因后暂未打算干预气价也是出于这方面的忧虑。 这是我刚写的微观经济学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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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的论文1000字

在家乡,我有很多从商的朋友。时常可以从他们的身上和口头中捕捉到家乡经济投资环境的一些信息。其实,几届市政府的换届领导都一直不遗余力地抓经济建设。制定的政策和规划也很好。这几年为了发展当地经济。有一位副市长专门负责到外地招商引资。现在,市里几家最大的休闲娱乐餐饮单位就是政府从外面长途跋涉跑出来的。市内有107国道,新建的108国道也穿市而过。不少的企业考察团相继来考察,而且政府也在南郊拟建了一片工业园区。交通有了,土地有了,政策也有了。可是在大好的形势下,一批批投资者来了又走。这是为什么呢?老百姓在着急,市领导也在着急。不着急的却是那些在大好形势下乘机中饱私囊的腐朽的中基层干部!正是这些贪官污吏不思进取贪图享乐搅坏了投资环境,拉了经济建设的后腿!我个人对于社会的一些阴暗面没有私愤。社会原本就是在不断的改革中进步的。我的文字呼喊顶多算是一种民声,我的建议也顶多代表一个热爱家乡的青年人的观点。只是,如果一方父母官能够客观谨慎地体察民声采纳民言,相信就可以更好地去造福一方百姓。所以,在这里,我要用我的微弱之声为家乡呐喊,为家乡的经济建设奉献自己的几点浅拙之见。 招商引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应该就是投资环境。一个地方要吸引人才来投资来发展其实也是一个双向的选择。人才要选择环境。那么人才会选择什么样的环境呢?一个地方的政策当然是大环境。其次还有人文地理经济语言等各方面。譬如,在上海闸北郊区的中学我发现了一个小细节。几乎每所学校的条幅批语里都会有“讲好普通话”相关的内容。这让我想到自己家乡的语言环境是非常保守封闭的。家乡的人们很多都会存在一个偏见,认为讲普通话是“洋气”是“摆谱”。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推广普通话甚至排斥普通话的地方能够给人开放的感觉。还有,家乡的老百姓尤其是从商的人普遍反映税收繁杂紊乱。有些税收项目是文件上没有而其他地方也没有的。我亲眼看到一些税务人员可以在消费场所吃不用钱穿不用买单。当我问朋友,为什么这些人拿了你的衣服不用给钱时。他告诉我如果收了他们的钱就会被这些人以莫名的税收项目来修理你。更为荒诞的是,这些穿着制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年节关头以“借钱填补完成税收任务”的名义直接向大小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口要钱!这是我亲眼看到的眼睁睁的事实!悲哀!国家税收人员神圣的身份在这个小城市竟然成了“吃拿卡要”的特权代表。试问,这样的投资环境怎能不让投资者寒心?学学江浙一带的城市是怎样招商引资迅速发展富裕的。能不能也尝试着降低甚至可以免除两三年的税收以放宽对投资者的要求呢?看到那么多已经开拓出来的土地,我笑着对朋友说:“如果我是决策者,我会将这些土地两年的免费使用权送给外来的投资者。那么两年后这些土地不会继续荒废,政府和民众也可以收益了。”玩笑归玩笑,但是很多老百姓都在期待着家乡富裕的那一天。 当然,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必然是诸多综合因素的结果。我所能看到和认知的只会是其中片面的一部分。但是,引用企业界的一句话:细节铸造成功。相信政府能够在把握大局的同时能够将每一个细节逐一改革和完善。真正地让老百姓满意。真正地营造出一个好的投资环境,迎来家乡经济迅猛发展的新时代。

08年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越来越呈现出复杂的局面,从全球通胀升温不止到华尔街金融风暴席卷整个国际金融市场,世界经济出现二战以来首次负增长,贸易出现大幅度下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正日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冲击和影响不容忽视。正确认识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形势,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节奏与力度,增强政策的弹性和灵活性,对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当前世界经济的基本形势2010年是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养精蓄锐、调整力量的转折点,在大规模经济刺激措施和宽松货币政策的作用下,世界经济复苏势头较为强劲,发达国家探底企稳,发展中和新兴国家稳步回升。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科技进步继续推动世界经济增长,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发达经济体财政赤字攀高,印度、越南等新兴经济体通货膨胀严峻、迪拜及希腊债务危机等也一再表明:世界经济的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2011年,尽管国际经济环境短期向好,但是各国经济刺激计划基本结束,世界经济、贸易和工业生产难以保持2010年的反弹性增长,增速可能明显放缓;就业、债务、通胀等引发的不确定性风险可能继续释放,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也可能进一步分化。世界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依然不足,发达经济体私人需求乏力,美国继续受失业困扰,欧元区面临财政紧缩压力,日本则继续面临通缩压力,发展中经济体通胀压力进一步加大……对于我国而言,这些新变化、新格局都意味着新的挑战,同时也蕴含着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二、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其一,贸易保护主义威胁我国乃至全球经济的复苏。随着金融危机缓解和世界经济复苏,国际社会在危机之初所展现的协作精神有所动摇,一些与全球化背道而驰的观点和做法日益凸显,有的国家口头上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行动上则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贸易保护主义在抬头。实际上,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经济体间相互影响、相互依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完全脱离全球经济,单靠自身力量来求得发展,特别是在后金融危机这样一个特殊时期,世界经济还比较脆弱,就业机会还不多,失业率比较高,如果各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国际贸易格局将发生重大改变,世界经济复苏面临危机,我国对外贸易受到巨大挑战。其二,我国产业结构受到了来自美欧国家的高端挤压和新兴发展中国家的低端挤出。在金融危机之前,美国欧洲等国家是靠金融扩张来支持赤字消费的,他们出口高科技产品,然后大量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老百姓靠信贷消费。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国内生产大于国内需求,生产的大量劳动密集型产品只能依赖出口。但是,在金融危机之后,去杠杆化,使得美国等发达国家减少消费、增加储蓄,由此减少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需求,加大了我国出口压力。另一方面,金融危机之后,洪都拉斯、越南、印度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产品也纷纷打入欧美市场,他们利用比我国更加低廉的资源和劳动成本,生产比我国成本更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其替代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势头,就像当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替代“亚洲四小龙”一样。其三,我国面临着经济下行和通胀压力上升并存的局面。今年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依然比较平稳,投资仍是经济增长的主力,但是在经济结构调整、货币政策由松趋紧、出口增速回落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同去年相比,经济增速呈现出小幅回落的趋势,GDP同比增速“前低后高”。而且从去年底开始,我国国内食品价格涨势接连启动,直至目前为止,推动物价上涨的诸多因素依然存在:货币持续超发;劳动力成本继续上升;输入型通胀压力和“热钱”流入不减。这将使得通货膨胀呈现出长期化趋势。据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稻葵透露,经过金融危机的调整,我国的货币存量已超过10万亿美元,居全球首位,货币存量与GDP的比重达到200%。他还表示,货币供应超量将导致资产价格过快上涨,形成泡沫,一旦形成的泡沫突然间破裂,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其四,我国就业的总量性和结构性矛盾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骤然爆发,异常尖锐。作为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交汇到一起,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再加上金融风暴的侵袭,企业岗位大量流失,大批农民工失去原有的工作,新增劳动力就业渠道堵塞,加剧了大学生及其他群体的就业困难。不仅如此,应对这样错综复杂的局面,常态下解决就业的措施明显不足,必须依靠宏观与微观、应急和长效、直接与间接等多种组合性政策措施和渠道来解决。三、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首先,经济全球化继续深入发展仍是我国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同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劳动力资源等优势得以进一步发挥,短缺资源则可以通过国际交换而得到弥补。而且一国要发展经济不应只注重其经济总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追求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变革,参与全球化就使得我国可以直接利用较先进的科技成果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在较高的起点上发展经济,绕过传统工业化国家所走过的弯路,发挥“后发优势”,在建立现代经济结构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绿色产业在全球的兴起为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新契机。发展新兴绿色产业不仅有利于我国保护环境、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推动产业升级,而且由于其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这为我国赶上新一轮全球产业调整发展步伐、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供了良好契机。此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的发展潜力巨大,为我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市场需求创造了机会。最后,世界经济格局变化将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提高,然而,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事务中的话语权仍然不高,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和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中长期处于被动地位。国际金融危机催生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新的变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力量此消彼长,主要新兴经济体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将进一步上升,而且世界经济格局变化还将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转变,这有利于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实现长远发展目标。四、结语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下,我国面临的依然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当前经济形势,准确判断未来走势,增强忧患意识,从变化着的形势中捕捉和把握难得的发展机遇,在逆境中发现和培育积极因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变经济波动期为发展机遇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论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正文如一、案例导入,二、案例分析,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中图分类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经济法小论文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一种多边的相互作用的共赢局面。经济法价值观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统一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三个原则入手,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在能够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各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其主旨是,人类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都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内。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对自然资源有限度的利用。社会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视眼前的利益,用浪费资源的方式来获得经济的增长是不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在经济法中必须体现。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至于是以牺牲其他的资源,环境等作为条件的交换。这样是督促经济的发展走集约型路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应该追求两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平等。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满足全体社会人民的愿望,两极分化是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它是可持续发展最大的敌人。满足这一代人的愿望,也必须以不牺牲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作为前提。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保证经济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应该共同遵从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则其实是和公平性原则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共同的去遵守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损害集体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实现的是经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而并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这一点也是经济法立法必须引入的规则。3经济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以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作为成功的衡量的标准,如果仅仅是经济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将是不能够被定义为社会的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法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会成员差异的条件下来保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平。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是经济法的观念,都始终是从社会出发的,是对于社会整体作为思考对象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但同时也不放弃个人的利益。就是将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的范围。而作为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从社会整体成员考虑为出发点,经济法小论文并且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及时的调整,对于会破坏经济平稳发展的不利因素采取相印的措施,及时的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都是站在社会全体利益的视角进行思考的。其次,从市场和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市场的调节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规制法就弥补了由于各种因为垄断或者不正当的竞争而导致的一些阻碍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我们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知,可持续发展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发展的需求。这也就是说既要实现同代的公平又要实现代际间的公平。从此看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不谋而合,都是要实现公平,共同发展。把阻碍当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发展的因素消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法之间来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经济法的制定最终也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为目的的。以保证国家的战略目标能够实现。总之,经济法和可持续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是存在着不尽暗合的。用经济法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一种最自然的结合。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指导下,经济法会在理念和价值观上得到新的突破。 仅供参考。谢谢采纳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1000字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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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中图分类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经济法小论文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一种多边的相互作用的共赢局面。经济法价值观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统一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三个原则入手,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在能够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各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其主旨是,人类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都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内。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对自然资源有限度的利用。社会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视眼前的利益,用浪费资源的方式来获得经济的增长是不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在经济法中必须体现。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至于是以牺牲其他的资源,环境等作为条件的交换。这样是督促经济的发展走集约型路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应该追求两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平等。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满足全体社会人民的愿望,两极分化是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它是可持续发展最大的敌人。满足这一代人的愿望,也必须以不牺牲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作为前提。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保证经济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应该共同遵从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则其实是和公平性原则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共同的去遵守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损害集体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实现的是经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而并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这一点也是经济法立法必须引入的规则。3经济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以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作为成功的衡量的标准,如果仅仅是经济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将是不能够被定义为社会的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法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会成员差异的条件下来保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平。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是经济法的观念,都始终是从社会出发的,是对于社会整体作为思考对象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但同时也不放弃个人的利益。就是将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的范围。而作为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从社会整体成员考虑为出发点,经济法小论文并且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及时的调整,对于会破坏经济平稳发展的不利因素采取相印的措施,及时的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都是站在社会全体利益的视角进行思考的。其次,从市场和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市场的调节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规制法就弥补了由于各种因为垄断或者不正当的竞争而导致的一些阻碍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我们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知,可持续发展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发展的需求。这也就是说既要实现同代的公平又要实现代际间的公平。从此看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不谋而合,都是要实现公平,共同发展。把阻碍当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发展的因素消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法之间来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经济法的制定最终也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为目的的。以保证国家的战略目标能够实现。总之,经济法和可持续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是存在着不尽暗合的。用经济法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一种最自然的结合。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指导下,经济法会在理念和价值观上得到新的突破。 仅供参考。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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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雷逸飞。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J].中国市场,2016,45:158-159.

[2]李友根。论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以“包容性发展”为例[J].现代法学,2013,01:163-170.

[3]朱景文。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学研究,2012,1(2):20.

[4]商红明。包容增长与分配型经济法[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2011:215-224.

关于经济全球化论文1000字

现在大家都在谈全球化,我想今天的讲座从一个问题开始。为什么说是全球化阴影呢?因为大家都在谈阳光,所以说阴影是对全球化的反思。 我有一个基本的观点,经济全球化对中国弊大于利,风险大于机会。全球化的主导是美国,中美的战略利益对立的,基于利益上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冲突形式可以多样。对于美国来说,中国是红黄两祸,红指意识形态的,黄是说把中国西化,分化,有根据就把中国分成五块,这便是中国的未来,而这所有的都是美国的策略与总趋势。 西方战后获得了很大发展,很大部分归于第三世界工业大开发,以中美为例,每年美国都从中国进口大量廉价商品,每年中国出口额为300多亿美元,如果当然商品按从别国输入的价格计算,将多 140亿美元,而美国从1979年到1996直接,对华投资才142亿美元,中美长期存在着不平等交换,就拿NIKE鞋来例,在美国市场售价200美元,其制造是在中国福建,出场价是20美元,工资含量2美元,还有2美元是用于支付购买气垫专利的费用。 经济全球化从表面上看是INTERNET的扩展,从生产需要上看是缩小,而生产是生产关系的统一,从生产关系看,是资本全球化,西方资本占领第三世界工业空间,形成资本的逻辑循环,在新殖民主义时代,美国人口亿,消耗了石油的36%,以13种主要工业原材料为例,美国的依赖程度60%,欧盟90%,日本92%。现今按我的解释,全球面临着后殖民主义,再殖民化。和平与发展作为当代的两大主题,其将来的意思也是为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和平是相对于战略而言,战略的根源是争夺殖民地,现在经济殖民化解决了这一问题,要争取第三世界市场需要和平。 1995年联合国会议上,加利致辞到全球一体化和全球分裂化是21世纪面临的两大挑战,一个新的辩证关系开始了。 对第三世界来说,经济全球化初期确定有过很多有利条件,主要有:1.西方资本注入了传统农业,二、三产一发展空间极其大;2.廉价劳动力。3.和发达国家经济结构差距大,经济的互补性强,下面一组数据就可以说明这种发展,1956-1960年平均GDP增长。61年到66年,66年-70年,71年-75年,其中61年到75年持续保持在5%以上,这在经济学上称为经济奇迹,到70年代后期,80年代,这种强劲的局势被抑制,1976到1980年为%-80年代是“失去的十年”,为%,1990年到1994年就是. fu ta o %,最近几年东欧经济萎靡,东南亚金融危机,形势也不好,其原因有: 1. 工业衰退和农村衰败,在资本全球化运动中,资本纷纷集中到工、商业,70%发展中国家粮食不能自给,发展中国家靠农业积累资本的方式是发展经济作物,致使结构单一在,而商业行情不断变化,农业节奏跟不上商业节奏,农村的农业制约工业、制约消费。 韩国以出口型工业结构为主的产业结构在出口受阻时遭遇了严重的危机,韩国以精体汽车业出口为主的工业是现代化的,而内需的产业是半现代化的,所以出口萎缩采取的直接结果是生产 ,这是因为没有带来国内产业链的建立。

二战后,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首先,随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即由大战前的军事争夺,转向全方位的竞争、协调与合作。从而使资本主义世界呈现相当稳定的状态。尽管帝国主义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规律依然存在,但这种发展不平衡所引起的矛盾和斗争不再表现在军事领域,而是集中在经济领域。因此,战争可以避免。其次,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阶级矛盾出现了相对缓和的状态。二战后,新科技的重大发明与发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资产阶级实行了某些改良措施,增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所有这些使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矛盾——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相对缓和,无产阶级革命在段时期内难以实现。再次,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同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也随着前者的独立和解放而出现了新的变化,两者之间的矛盾已转化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的政治、经济矛盾。世界基本矛盾和国际形势的这种巨大而深刻变化使得时代主题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战后世界矛盾的发展变化。二战后,国际政治力量的对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等两种制度、三种类型的国家。他们之间关系的问题构成了当今世界带有全球性的战略问题。这三类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东西南北”四个字,国家社会的基本矛盾主要是“东西矛盾”和“南北矛盾”。第二、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战略均势和全球战略部署没有完成,制约了世界大战的爆发。二战后,美苏两国为争夺世界霸权竞相发展核武器和常规武器。从总体上看,双方势均力敌,并且都大到了足以毁灭对方多次的杀伤力水平,从而形成了“核恐怖均势”状态。美苏两家打不起来,就不会有世界大战。第三、世界和平力量的增长超过战争力量的增长。20世纪,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浩劫,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世界各国人民再也不愿看到世界上任何地区战争,渴望世界永久和平。因此,反对战争、维护世界和平成为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和强烈愿望。二战后出现的一大批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第四、科学技术已取代战争成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二战后,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兴起了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和空间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另外,科技革命还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结构的变化和调整,创造了大量新产业。二战后的国家现实表明,通过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所获取的经济利益远远超过通过战争获取的经济利益。第五、经济全球化使发展问题上升为全球性的问题。一方面,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发展使得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和相互依赖的程度不断加深,共同的利益的存在推动着国际协调与国际合作机制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也使发展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经济全球化使世界经济联系进一步加深,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经济困难已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自身的问题,它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发达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战后,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首先,随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即由大战前的军事争夺,转向全方位的竞争、协调与合作。从而使资本主义世界呈现相当稳定的状态。尽管帝国主义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规律依然存在,但这种发展不平衡所引起的矛盾和斗争不再表现在军事领域,而是集中在经济领域。因此,战争可以避免。其次,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阶级矛盾出现了相对缓和的状态。二战后,新科技的重大发明与发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资产阶级实行了某些改良措施,增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所有这些使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矛盾——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相对缓和,无产阶级革命在段时期内难以实现。再次,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同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也随着前者的独立和解放而出现了新的变化,两者之间的矛盾已转化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的政治、经济矛盾。世界基本矛盾和国际形势的这种巨大而深刻变化使得时代主题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战后世界矛盾的发展变化。二战后,国际政治力量的对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等两种制度、三种类型的国家。他们之间关系的问题构成了当今世界带有全球性的战略问题。这三类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东西南北”四个字,国家社会的基本矛盾主要是“东西矛盾”和“南北矛盾”。第二、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战略均势和全球战略部署没有完成,制约了世界大战的爆发。二战后,美苏两国为争夺世界霸权竞相发展核武器和常规武器。从总体上看,双方势均力敌,并且都大到了足以毁灭对方多次的杀伤力水平,从而形成了“核恐怖均势”状态。美苏两家打不起来,就不会有世界大战。第三、世界和平力量的增长超过战争力量的增长。20世纪,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浩劫,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世界各国人民再也不愿看到世界上任何地区战争,渴望世界永久和平。因此,反对战争、维护世界和平成为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和强烈愿望。二战后出现的一大批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第四、科学技术已取代战争成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二战后,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兴起了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和空间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另外,科技革命还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结构的变化和调整,创造了大量新产业。二战后的国家现实表明,通过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所获取的经济利益远远超过通过战争获取的经济利益。第五、经济全球化使发展问题上升为全球性的问题。一方面,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发展使得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和相互依赖的程度不断加深,共同的利益的存在推动着国际协调与国际合作机制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也使发展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经济全球化使世界经济联系进一步加深,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经济困难已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自身的问题,它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发达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经济全球化它作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发展趋势,极大地影响了20 世纪后半期的各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本文从经济全球化的利与弊两方面来阐述分析。它既给我们带来好处,也让我们面临风险。首先,它为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新的有利条件。各个国家可以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实现优势互补,从而在总体上促进世界范围的经济增长。其次,它使得世界市场成为一个不断扩大的统一的整体。各国面对着激烈国际市场竞争,必须努力改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规模生产。这一切都会有效的扩大世界的总产出水平。同时,它也有不利的一面。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占有明显的优势,这就使得南北国家的发展不平衡差距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扩大。这充分暴露出全球化给世界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正面效应 负面效应 当今的信息革命导致全球化以网络形态跨越各大洲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地扩展着。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全球化时代的竞争与合作中,彼此相互依存,它们的经济繁荣、国家生存都日益依赖着这个全球关联的网络。而经济全球化更是全球化整体进程的基础和核心。所谓的经济全球化是指经济发展要素——商品、资本、信息、技术、人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组合,进而实现优化配置,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全球的建立与规范化的过程。 一、经济全球化的正负效应 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全球化实际上事市场经济规则在全球的扩展,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市场机制从来就有它的两面性,利益和风险并存、机会与挑战同在。而经济全球化放大了市场机制的这两个作用,使其产生乘数效应:一方面,以各种经济资源愈益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全球化,使得市场机制产生利益和机会倍增,利用的好,经济发展可能迅速腾飞;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也使得市场机制产生的风险与挑战倍增,全球范围内争夺资源、市场等的竞争更为激烈。从这个角度讲,经济全球化对所有国家都是利弊并存。 从经济全球化的正面效应来看。 首先,它为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新的有利条件。作为全球经济组成部分的各个国家,可以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实现优势互补,从而在总体上促进世界范围的经济增长。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国际分工的大发展、产业的大转移和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大流动,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弥补国内资本、技术等要素缺口,发挥后发优势,迅速实现产业演进、技术进步、制度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十分有利。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投资和技术转让互相促进,不断加快。跨国公司为了延长技术的生命周期,扩大技术效用以及给自己的技术寻找出路,大大加快了技术转让活动。这种加速转让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发展,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工业化进程,加速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转变。此外,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还加快了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引进外资的进程,有助于弥补发展中国家资本的不足。再有,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且也有助于弥补发展中国家市场发育的不足,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愈来愈突破国家的界限,出现了所谓无边界的企业,从而非常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 其次,经济全球化将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又是全球化的强大推动力。正是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加速发展推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反过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又要求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进一步完善。世界贸易自由化最重要的内容和核心就在于减少和取消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转后,首次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非货物贸易也纳入到多边规则之中,使扩大多边自由化的领域以及扩大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核心职能。此外,投资自由化已经成为当前国际投资发展的主流,不仅是发达国家而且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积极采取投资自由化措施。一方面大量引进外资,另一方面又积极进行对外投资,从而使世界直接投资额迅速增加,投资活动遍及全球,全球性投资的规范框架和规则也开始形成。 3 第三,经济全球化为世界各国人民提供了选择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服务的好机会。随着市场全球化的发展,物流将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世界各国人民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和消费需要,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那种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所设置的贸易壁垒和防线将会被逐步取消,那种国家垄断或个人垄断的局面将一去不复返,那种以低劣的质量和服务向消费者漫天要价的情形行将结束。 最后,经济全球化有利于减少国际冲突。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卷入了更深层次的国际分工体系,跨国公司的投资与技术转让活动又把各国的生产经营、销售和研究与开发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此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程度加深,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政治领域和国际关系的变化,协商与对话越来越成为当今处理国际关系的主要手段。各国之间加强信任与合作,约束国际冲突或至少降低冲突的激烈程度已渐渐成为发展趋势。有理由相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趋势将会越来越加强。 从它的负面效应来看主要有四点。 第一,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占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它们获益也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这就使得南北国家的发展不平衡差距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为世界经济运转所制定的各种原则、制度和秩序都是由他们制定的。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所拥有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是发展中国家远不可及的。因而经济全球化中获益最大的当然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发达国家,而经济和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尽管具有一定的中长期利益,但在近期或较长的时间内,是很少或很难受益的,甚至可能受到很大的损害和冲击,如许多民族企业亏损或倒闭等。虽然经济全球化客观上能导致全球物质财富的增加但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竞争是首要法则它在创造高效率的同时必然导致财富越来越向少数国家或利益集团集中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 第二,经济全球化可能加大世界经济发展的波动性。例如,1994 年墨西哥发生的金融危机,1995 年 2 月巴林银行的倒闭,1997 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 4等等,都对世界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波动和损失。这充分暴露出全球化给世界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同世界经济的联系更为密切,各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将不仅取决于本国国内因素,更大程度上要受到国际因素的巨大影响。随着国际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不断扩大,其他国家尤其是主要贸易伙伴的经济状况如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等将通过国际经济的传递机制影响到本国。如果本国的经济结构存在某些类似隐患,这些经济波动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国内出现。即使本国经济不存在问题,也会因为心理因素的作用而使经济发生一定程度的波动。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如此。因为经济全球化就是金融、贸易与投资的全球化,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市场发育不够充分,经济结构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部不利因素的冲击;而且由于发展中国家立法不全,便于投机;再加上发展中国家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从而给“国际游资”留下可乘之机。于是,西方国家的大量游资不时冲击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甚至引发金融危机,造成如同战争般的破坏。 第三,现行的全球经济运行规则不尽合理,大多有利于发达国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客观上需要用规则去加以规范、约束参与者的行为而规则的制定是以实力为基础的。所谓规则其实就是对利益冲突的一种界定。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由于国际经济组织是由欧美等发达国家操纵,因此经济全球化的游戏规则主要由发达国家来制定。现存的国际经济规则中虽然有些规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但大部分规则却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有些规则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缺席的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产业发展规则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发展该产业的时候制定的,如信息技术产业协议以及劳工标准等。发展中国家一旦发展这些产业就必须遵守他们并未参与制定的规则,并为此而付出代价。此外,尽管发达国家极力倡导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但是各国政府为维护本国利益,仍然实施各种贸易壁垒措施。尤其是非关税壁垒措施,如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这些由发达国家有意制定的贸易标准往往都是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的。这些措施客观上阻碍着生产要素在各国间的自由流动,从而使市场导向机制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发展中国家所应得到的机会与利益无从保障。因此,目前经济全球化给世界经济所带来的利益是建立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利益及政治利益遭受损失的基础之上的。 5 第四,经济全球化必然对民族文化带来一定的冲击。这将使得各个民族的文化特质消长不等、凸显不一。这种现象,不利于文化的发展,更不符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演进原则。文化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有商品文化、制度文化、价值文化、语言文化、科技文化、艺术文化等。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妨碍资本、技术和产品跨国界流通的障碍一个接一个地被拆除,继之而来的是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不同生活方式、不同信念的流入。有些在相互冲突和撞击中形成了新质——世界大文化,有些则会改变本民族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文化特性。 经济全球化在给发达国家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给发展中国家新的发展机遇。“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好,只要善于把握机会,就能充分地利用好“经济全球化”给自己带来的各种发展机遇

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带来机遇。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又给我国经济带来挑战。如今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和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发挥优势,规避风险,应对挑战,当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那就要求我们既要从实际出发,学习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先进经验,以开放带动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要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步伐,增强国际竞争能力。一、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经济发展,是要受经济全球化的本质制约的。因此,分析中国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而研究新形势下中国经济的发展策略,离不开对经济全球化本质的把握。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本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球拓展;经济全球化的未来本质是世界资本主义向世界社会主义过渡的物质基矗对于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本质,从生产力角度看,在国际分工的条件下,资本主义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从本国移动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使资本主义的资本、技术和管理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使资本主义的生产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在本质上表现为生产力的全球化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1000字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论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正文如一、案例导入,二、案例分析,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独资企业即一个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独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美国、加拿大并无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范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1],独资企业这个术语甚至在德国是闻所未闻的[2],他们对独资企业是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的。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企业内部的其它组成成分的利益可以考虑,这种类型的商事企业并不使个人免于任何责任,这样,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以调整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运营[3].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使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组织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则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设立的[4]. 这种将非公有制企业主体与公有制企业主体人为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制已经逐步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模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主体法律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因对“独资”的理解不同而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1)“一个投资主体”说。 认为凡一人或一个投资主体开办的企业,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独资企业,换言之,可将中国现有的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及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5].此观点为广义说。(2)“一个自然人投资”说。认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分为私营独资企业和全部资本由一个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6]. 这可称为狭义说。(3)“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 仅把独资企业限定在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范围内,而将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摊贩或沿街叫卖者及无相应从业人员的家庭手工业者排除在外[7]. 此为在狭义基础上的限定说。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投资形式为界定标准,主张所有独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理论上正确,也比较理想。但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独资企业比较复杂,如此立法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难以协调,为此,有人认为应有一个过渡期,主张先对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规范,将私营独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作为调整范围[7 ](p35)。而刚颁布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显然采取了严格的“限定”说。该法较草案增加了“个人”的限制词并在法律定义中将其明确为自然人,把法人排除在独资企业之外;其附则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又将外国人予以排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是有相当限制的。根据该法第2条定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那么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可否成为我国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呢?笔者认为不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在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从而也省却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麻烦。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6](p283),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他设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明确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其投资可以是他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他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他的全部收益。因此业主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有区别,即投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而,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业主)的财产,与其说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如说投资人(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确切,说独资企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对此观点,笔者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重复。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二)投资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就是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要注意范围,不能不加限制地把其家庭共有财产用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这里的“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用“责任消灭”的措辞似有不妥。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如果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对投资人作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裁决,也要按此原则处理,即使先作出行政、刑事裁决的,也不能置民事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与其他司法机关协调,先行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有些还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人往往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那么,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两条规定。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另外,该法第40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像第43条那样规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套用第43条的规定。因为投资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对企业外部而言的,法律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债权优先受偿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也已适应世界潮流,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该条是一个体现。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与投资人是企业内部关系,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利用企业事务管理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投资人负有失察责任,由投资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应当的,有利于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投资人无权因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而招致的财产性刑事责任向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追偿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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