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17世纪的西方,科技致力于天文地理,军事,物理,生物,医学,工业等等。而中国由于重农抑商政策(小农经济占主体),中国的科技重点放在了农业上,比如数学的,农具改进啊等等。希望对你有帮助。
自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100年间,是我国科学技术史上一个群星灿烂的高峰时期,各种科学成果异彩纷呈,同时出现方以智、李时珍、徐光启、徐霞客、宋应星五位科学巨人以及朱载堉、李之藻、王征等众多科学家。中国的科学学科体系已具雏形,与西方相比毫不逊色。莱布尼茨在《中国近事》序言说:“中国这一文明古国与欧洲难分轩轾,双方处于对等的较量中”。李约瑟也认为,由于历史的巧合,近代科学在欧洲崛起与耶稣会传教团在中国的活动大体同时,因而近代科学几乎马上与中国传统科学相接触。在明代,中国的传统数学、天文学由于西学的到来而复兴。到1644年中国的和欧洲的数学、天文学和物理学已经没有显著的差异,它们完全融合,浑然一体。在明朝,各种技术和原始机器的发明和创新尝试在各个领域不断涌现。在北京保卫战中,明朝军队竟然出动了中国人制造的“喷火坦克”,足见当时中国社会之开放自由、创造力之勃发。 1634年,即明朝灭亡前十年,在徐光启的主持下《崇祯历书》修编完成。而一年前的1633年在西方,被誉为近代科学奠基人之一的伽利略被罗马教廷判处终身监禁,晚年极其悲惨。而徐光启当时的职务是“东阁大学士”和“文渊阁大学士”,得到崇祯皇帝的宠信。这是西方和中国明朝在天文学上的对比,可以说,中国明朝崇祯皇帝对天文学的支持远超过欧洲。这部集欧洲天文学所有经典为大成的《崇祯历书》不仅代表“西学东渐”的学术成果,还代表着中国对西方天文学的接纳,而更为可贵的是这在欧洲还尚且不能。 1、徐光启提出建立以数学为基础的整个科学技术发展的学科构架。崇祯2年(1629年)7月26日,徐光启给崇祯皇帝上奏折《条议历法修正岁差疏》,论述了“数学和其他科学的关系,数学在生产实践中作用”,他是把数学作为其他一切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的基础来看待。 2、方以智对自然科学和哲学进行了科学划分和论述。那时西方连哲学和科学的区别都弄不清楚,而方以智已经明确提出概念的区分和关系的论述。 3、在军事科学方面,徐光启在崇祯2年(1631年)上疏建议组建全火器装备的现代化陆军。他建议,一营陆军用“双轮车”120辆、“炮车”120辆、“粮车”60辆。“西洋大炮”16位,“中炮”80位,“鹰铳”100门,“鸟铳”1200门,战士2000人,队兵2000人。……练成15营6万人,并推举孙元化先训练一营。此计划得到崇祯皇帝的激切赞赏和大力支持,并投入实施。孙元化是徐光启的学生,也是徐光启新军事思想的大力实践者。孙元化本身在科学上也有相当造诣,著有《几何体论》、《几何用法》、《太西算要》。可以说没有孔有德的叛变,他会训练出一支相当强大的火器部队来,彻底歼灭满清应该也没有问题。但孙元化很快被叛军孔有德俘虏,后虽放回却因渎职罪而被处死。徐光启训练新式陆军的计划虽然落空,但他却已经指明了中国近现代军事的发展方向。没有满清的中断,中国在军事上是不会落后于西方的。 4、在机械工程学与物理学方面,王徵自制出自行车、自转磨、虹吸、鹤饮、刻漏、水铳、连弩、代耕、轮壶,同乡人把他当作诸葛孔明复出。王徵和金尼阁合作翻译了《西儒耳目资》,这是中国第一部罗马字注音专著。王徵和西方传教士邓玉函合作翻译编写创作了《远西奇器图说》,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引进西方机械工程学与物理学的著作。 5、现代医学也开始萌芽,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实事求是,不迷信古人,其正确性超过了以往所有本草学著作。而吴有性的《瘟疫论》则透露着中华新医学的曙光。 我们再看看清朝的科技水平: 事实上,清朝所有科技研究都已停止,直至近代以来才重新恢复。林则徐广东禁烟期,民间有人献上所谓威力极大的火炮,其实仅仅是明代最普通的军事装备。明代中国的海军极其为强大,战船都配备当时最强大的火炮,而到了鸦片战争时期,中国人竟然好象头一次见到这样的战船,而不得不惊叹“船坚炮利”。直到现在,每一本关于近代的历史书上都会写着,“中国被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了国门”,而不知在明朝的时候,我们的船和炮一点也不逊色西方! 我国在17世纪中期的明末清初时代,火器的发展程度并不很落后于西方世界,军队的火器装备比例基本上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的。清军除了初期为了和明军争夺政权,而大力发展和明军一样的火器外,其他的时候,清军简直就是一无是处。满清建国后,军事装备专家仍对火器有相当改良和实验,例如满清曾先后开发过三种主要形式的燧发枪,即转轮式、弹簧式和撞击式,只是这些燧发枪做出来不是用来装备军队,而是用做宫廷狩猎时使用的禽枪。乾隆年间还制作过镶骨燧发枪,和同时代欧洲装备的制式步枪几乎没有任何区别,但此枪的作用依然是狩猎用的玩具――世界最先进的武器居然派上这种用处,可见鞑子还是无法和先进的人类相提并论的。 更可气的是,康熙年间的超天才武器发明家戴梓发明出“连珠铳”,一次可连续发射28发铅弹,威力极大,在当时可谓妙绝古今,冠绝中西,比欧洲发明的机关枪早两百多年。又造出蟠肠枪和威远将军炮,他发明的威远将军炮类似现代的榴弹炮,射程远、火力猛、威力大。但鞑子酋长(恕我用此侮辱性字眼)抱着“骑射乃满州根本”这种白痴的念头,愚蠢地将戴梓充军关外,中国的火器发展乃告停顿,终于被欧洲所抛下。康熙还算有点良心,将“戴梓”之名刻在“威远将军”的炮筒上,以示尊重。 1757年满清自欺欺人地发布禁止外国人在华携带火器的布告,几乎是明白的告诉人家――鞑子对火器恐惧。这种恐惧一直延续到1842年英国的远征军司令濮鼎查让中国军官在火炮面前惊得目瞪口呆,四千远征军竟击败了满清二万正规军。1860年英法联军扫荡圆明园时发现,当年英国使团赠送给鞑子酋长乾隆的火炮仍保持完好的状态,随时可以发射,不过好像在华丽的“夏宫”它们只是摆设品。1900年鞑子那群不忘“骑射乃满州根本”的八旗兵在八国联军新式的“连环火枪”(机枪)前被打得尸积如山,而被鞑子们扼杀了探索精神和民族优越感的的中国人却在颠狂的信奉着“神功护体,刀枪不入”。
中国科技在这之前较西欧更发达,因为当时欧洲处于宗教的统治之下,严重束缚当时人的思想,大家都忙着崇拜,而当时中国处于唐朝盛世的延续时期,科技文化依旧处于繁盛时期。但是在中世纪之后,欧洲进行了宗教改革,而中国的封建社会逐渐达到顶峰,随着这种形式格局的逐渐成熟,中国科技逐渐落后,而欧洲科技进入春天,逐渐超过中国
就词语的性质而言,展示包含展览,展览属于展示的一部分。一切对外展出的行为,都可以称呼为展示;而具备专业化、组织化,并且具备一定目的性的展出行为,则可以称之为展览。从词语本身,也可以看出,展示,偏向示意、示例,是一种全面化的展出,会有视觉、语言、动作、互动等参与其。而展览则相对偏向阅览,以视觉为主导。在英语中,展示是Display,展览是Exihibition,两者差别很大。但是在中文中,两者属于近义词汇。而在日常应用中,通常会一起使用如:亿信天诚展览展示(上海)有限公司,在这里两者被放置在一起使用。诚然,现代的品牌展出行为,已经不只是单纯的静态展出,会融入诸多的感官体验,单纯的展览或展示,不足以陈述。
1、展示(design)摆出来让人看,例如展现出自己美丽的一面,长处的一面,物品拿出来给大家看等等可称为“展示\”。2、展览(exhibition),著作权法术语,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会既是信息,通讯和娱乐的综合,也是唯一的在面对面沟通中充分挖掘五官感觉的营销媒介。二十世纪尽管出现高速的电子通讯方式,展览会,作为临时的市场,仍然是最专业、有效的销售工具。 展示,英文为display,源于拉丁语的名词diplico和动词diplicare表示展现之类的行为状态。展示的概念是展览概念的扩展。展览,即是将物品陈列出来供人们观看,它是被动的。而展示活动是公众参与的活动,是主动的, 公众在接受信息的同时反馈信息,是信息交流与传递的主体。公众参与到展示活动中,动手操作或选购商品,这个行为过程本身就不是一个“览”字所能包含得了的。而“示”的外延更大,除含展览之义外,还有演示、示范以明示、暗示的含义,既有静态又有动态之含义。 在国外,对展示一词的理解其涵括范围更广。如在通常的专业规范中,将下述四种情况均列为展示范畴: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等;展示馆——博物馆(历史、自然、科技、民俗、物产等类别之馆)、美术馆、图书资料馆、水族馆、纪念馆等;展示园——动物园、植物园、名胜园等。 由此可见,展示在称谓和表现形态上由“展览”到“展示”完全反映了其内涵与外延合乎逻辑的延伸。 展示,具体地说,即是在一定的空间环境中,采用一定的视觉传达手段,借助一定的展具设施,将一定的信息和内容展示于公众面前,达到指引客户、传达信息、沟通合作等主要目的,并以此对观众的心理、思想和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展示主要是展示一些产品展览是在展览中心里面进行展示你可以参考小程序展览设计 你自己学一下
展示:摆出来让人看,例如展现出自己美丽的一面,长处的一面,物品拿出来给大家看等等可称为“展示”。
展览:著作权法术语,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会既是信息,通讯和娱乐的综合,也是唯一的在面对面沟通中充分挖掘五官感觉的营销媒介。二十世纪尽管出现高速的电子通讯方式,展览会,作为临时的市场,仍然是最专业、有效的销售工具。
探讨中国现当代文学课在大学生道德情感培育中的特殊作用浅谈当代大学生消费行为和心理 试论职业锚理论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的应用消费社会下当代大学生消费观的思考 论“两型社会”背景下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创新 试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对培育大学生民族精神的意义 浅析“以人为本”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更多 ttp://
毕业论文选题的参考题目
大学生活在不经意间即将结束,我们都知道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毕业论文选题的参考题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电子商务对供应链管理的影响
2、电子商务的特征、障碍与对策
3、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及对策
4、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研究
5、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分析
6、电子商务下企业营销模式
7、电子商务应用探析
8、电子商务与西部跨越式发展浅论
9、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需求链管理模式研究
10、电子商务战略驱动的企业转型研究
11、商业信用与电子商务的发展
12、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对策
13、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市场营销理念变革
14、电子商务BTOC的困境与出路
15、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6、论公开密钥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17、电子商务的.主客观现状与应对措施
18、浅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9、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企业公共关系发展趋势初探
20、浅谈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差距及其应对策略
21、在JAVA2平台上开发基于三层结构的电子商务系统
22、电子商务重整企业价值链
23、浅议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与对策
24、XML和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
25、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的选择与建立
26、中国交易类电子商务网站存在的若干问题
27、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8、SOAP协议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29、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变化及对策
30、基于电子商务的企业管理及其创新
31、电子商务的风险管理与审计研究
32、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与政策分析
33、全球电子商务的兴起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
34、基于消费者决策过程分析电子商务B2C的发展
35、电子商务的应用特点及其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36、电子商务下的物流与物流管理
37、浅谈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38、我国电子商务法制环境研究
39、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征税问题初探
40、MMS电子商务系统的研究与设计
比较文学是文学界的热点研究课题,在写作比较文学论文时,一个好的选题非常重要,这关系到大家文学修养素质、以及投稿时期刊杂志编辑的选择,毕竟题目作为第一印象太重要了,学术堂整理了二十个比较文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文本文学与文化:中国比较文学发展的动力2、比较文学与中国现代文学3、中国比较文学的发展4、关于当前比较文学研究与教学的若干问题5、从比较文学到比较文化──对当代国际比较文学研究趋势的思考6、关于比较文学的对象与方法7、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的新辩证观念8、文学理论与文化研究:美国比较文学研究趋势9、鲁迅创造社与日本文学 : 中日近现代比较文学初探10、中日比较文学研究之现状与未来11、比较文学在当代中国的复兴与发展12、比较文学的学科定位及元-泛比较文学论13、比较文学的课程设置探讨14、比较文学的课程设置探讨15、跨文明研究:21世纪中国比较文学的理论与实践16、诠释学与比较文学的发展17、论世界文学与比较文学的关系18、比较文学视野中文学传播模式的历史嬗变与当下态势19、比较文学研究的现状和前瞻20、比较文学"危机说"辨
利用两部或多部文学作品之间的比较研究,例如人物形象,写作手法等都可以. 给个例子你看: 《红楼梦》与《百年孤独》之比较 《红楼梦》是中国古典小说的巅峰,《百年孤独》是拉美文坛的杰作。它们都以描写了一个大家族数代人从发迹、鼎盛到衰败的百余年漫长的过程,表达出整个社会的滞重。在创作手法上也各具特色:《红楼梦》是一个由社会——贾府——大观园——怡红院组成的空间向心环状结构,《百年孤独》则是从第一代的霍塞?阿卡迪奥?布恩地亚分成阿卡迪奥与奥协良诺两个系统直至第七代长猪尾巴的奥雷良诺,是一个按时间顺序的链状结构。 由于长篇小说本质上不受任何既定的形式所限,因此无论在中国在外国它都能自如发展,常具规模。而小说家仿佛要用大量精密的细节来替代那些较难把握的思想和知识上的集成。中西传统对结构概念的不同,但在努力将大堆材料作系统的组织时,却都找出相似的方法来。即以几代人为基础建立循环式的小说结构,极力把各种纵横交错的母题组成一个协调的整体。 长篇小说的主要成就就在于它能以批评的态度来重建一个新的世界观。它根基于现实,却要越进一个假想的“非现实”层次里去。小说家(至少是其中最伟大者)在力求忠实地表现一个满布可信的细节深具说服力的完整世界时,必然要面临现实世界一些比较深入的本质上的难题。小说家一开始去追求客观现实的世界,则早晚上要陷入自相矛盾的局面。他会发现,客观事物之存在实际已假定了有一双外在格物的眼睛,因而也早不确定了一个主观而相对的视点。“长篇小说不若史诗般拥有一颗天真灿烂的童心,它乃一门雄浑老成的艺术。“(卢卡契) 《红楼梦》与《百年孤独》的作者之所以伟大就在于:他们创造了一个发自内心的世界,它不是确实世界的重复,而是要谴责它的丑恶和虚假,因此他们探求,他们重建,他们发明。对这个世和这个时代,他们既不进行复制又不使其理想化,也不简单地加以歪曲。他们从中截取的不是偶然性,而是深刻的规律。他们还证明了按其它规律创造另一个世界的可能性,他们使现实之树长出了新枝。他们创造了一些种类陌生的事物,也有一些魔鬼,但是他们都具有有机的统一性,这些生机勃勃的生物是由一种巨大的发问和挑战和赋予活力的。可能的和幻想的绘画是现实和日常的绘画的延续。 “真正的艺术就是使人想起它的一种方式”。艺术作品的使命不再是再现世界,而是表达人的愿望。“作家的使命是把孤独的和必死的一切引向无限的生活,把偶然的东西变成符合法的东西。他的使命是带有预言性的。”(雅奴赫《卡夫卡谈话录》P162) 《红楼梦》并卷就勾勒了一个女娲补天的创世神话,因而引出了“无材可去补苍天”的宝玉,以及灵河岸边的绛珠仙子。加以“还泪说”,真是神而又奇。这个“朱兰白石绿树清溪、人迹罕逢飞尘不至”的理想世界就是与《红楼梦》中描写的丑恶肮脏的现实世界形成鲜明对比的“太虚幻境”。它是全书的基石,给整部红楼罩上了梦幻飘渺的气氛。 《红楼梦》中的现实世界是龌龊不堪之至了,如柳湘莲的名言:“你们东府里除了那两个石头狮子干净,只怕连猫儿狗儿都不干净。”让我们先从贾赦说起。贾赦在《红楼梦》里可算是最肮脏的人物这一。《红楼梦》中有条无形的章法,即凡是比宝玉长一辈的人,对其不堪之处,描写都多少有相当保留,这也可以说是“为尊者讳”吧。尽管如此,作者对贾赦仍不肯轻易放过。所以第四十六回专章声讨,详写强纳鸳鸯为妾的丑事。曹雪芹借袭人之口写出他的史家定评:“真真——这话论理不该我们说——这个大老爷太好色了。略平头正脸的他就不放手了。”《红楼梦》中对贾琏淫行最多特写镜头,恐怕是表达“有其父必有其子”这名古谚吧。东府自然更为肮脏:秦可卿淫丧天香楼,贾珍诸人整日聚赌玩娈童,以致曾跟老太爷打天下的焦大痛骂:“那里承望到如今生下这些畜牲来!每日家偷鸡戏狗,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当然如鲁迅指出:“焦大的骂,并非要打倒贾府,倒是为贾府好,不过是主奴如此,贾府就要弄不下去罢了。”(《伪自由书?言论自由的界限》) 应当指出的是大观园的归属问题。大观园是曹雪芹着力最深的地方,是作者的希望所在。在庚辰本脂批有这样一条: 大观园系玉史与十二钗之太虚玄(幻)境,岂可草率? 根据脂砚斋的看法,所谓“天上人间诸景备,未许凡人到此来”的大观园便是理想世界太虚幻境的人间投影。这两个世界是融合的。我们虽然不能过于相信指批,可是在内证充分的情况下脂批却是最有力的旁证。让我们看看《红楼梦》中的直接证据,第五回宝玉随秦可卿游太虚幻境: ......至一所在。但是朱栏白石绿树清溪,真是人迹罕逢飞尘不到。宝玉在梦中欢喜,相到:“这个去处有趣。我就在这里过一生,纵然失了家,也愿意。” 第十七回宝玉随贾政入大观园,行至沁芳亭一带,书中所描写的正是“朱栏白石绿树清溪”这八个字的充实和放大。就心情而言,宝玉初进大观园时(第二十三回)作家写道:“且说宝玉自进园来,心满意足,再无别项可生贪求之心。”岂是偶然?更为明显的是宝玉和贾政一行人离了蘅芜院,来到一座玉石牌坊之前: 宝玉见了这个所在,心中忽有所动,寻思起来倒是哪里见过一般,却一时想不起来哪年月日的事了。 宝玉自己也许忘了,可是读者一定还记得第五回宝玉梦游至一所在,有一石碑坊上书有“太虚幻境“,所以脂批于此点明:“仍归于葫芦一梦之太虚幻境。”贾政说:“这是要紧之处”,是的,《红楼梦》中还有比太虚幻境更要紧的所在吗?作者一再再而三地点明:大观园不在人间,而在天上;不是现实,而是理想。更准确地说,大观园就是太虚幻境。1972年宋淇发表《论大观园》提出: 大观园是一个女儿们和外面世界隔绝的一所园子,希望女儿在里面,过无忧无虑的逍遥日子,以免染上男子的龌龊气味。最好女儿们永远保持她的青春,不要嫁出去。大观园在这个意义上说来,可以说是保护女儿们的保垒,只存在于理想之中,并没有现实的依据。 这段话说得既平实又中肯。大观园是一片理想的净土,它与外面的现实世界是“清与浊”、“情与淫”、“假与真”风月宝鉴的反面与正面。这两个世界是贯穿全书的一条最主要线索。清道光年间王香雪评曰: 《石头记》一书,全部最要关键是真假二字。读者须知真即是假,假即是真,真中有假,假在有真,假不是假,真不是真。明此数意,则甄宝玉贾宝玉是一是二便心目了然,不为作者冷齿,亦知作者匠心。 可是令我们痛心更令曹雪芹痛心的是大观园这个理想世界是建筑在最肮脏的现实世界基础上,第十六回对大观园建造有很清楚的叙述: 从东府一带借着东府花园起,转至北起,一共丈量准了三里半大。......先后令人拆宁府含芳园墙垣楼阁,直接入荣府东大院中。......会芳园本是从北拐角墙下引来的一段活水,今也无须再引。其山石树木虽不敷用,贾赦住的乃是荣府旧园,其中竹树山石以及亭榭栏 杆等物,皆可挪就前来。 我们知道东府诸公及荣府的贾赦是最为淫滥之人。它让我们不能忘记最干净的其实也是从最肮脏的里面出来的。最干净的最后仍旧要回到最肮脏中去的。“欲洁保曾洁,云空未必空”这两句诗不但是妙玉的归宿,同时也是大观园的归宿。曹雪芹一方面全力创造了一个理想世界,在主观企求上他又无情地写出了一个与此对比的现实世界。而现实世界的一切力量则不断地在摧残理想世界,直到完全毁灭为止。“好一似,食尽鸟投林,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 马尔克斯《百年孤独》中也构建了一片神奇的土地,那就是马孔多。由于两位作者文化传统与历史的背景不同。《红楼梦》中的太虚幻境是曹雪芹根据中国传统佛道思想虚构的,其在人间的投影大观园则是建立在旧势力的阴影里,是人为的退缩,是有院墙的具体的封闭。《百年孤独》中的马孔多虽然在人间,但又是无处寻觅的。马尔克斯对其环境的描写也似伊甸园般美好。 马孔多是一个只有二十户人家的村庄,座落在水流清彻的河边;这些水流沿着洁白而巨大的像史前时期的化石蛋一样的光滑的石床向下流。这块天地是如此之新,许多东西都尚未有名字,提起来还得用手指指点点。 在许多村庄中,马孔多是最有秩序最勤劳的一个。那是一个幸福的村庄,那里没有一个人超过三十岁,也从未死过人。 但“因为这个村子隐没在辽阔的沼泽地里”。环境险恶闭塞,它是布恩地亚第一代及二十多户亲友怀着冒险精神背井离乡开拓创建的,是人们的逃避,是无形的空间的隔绝。 马尔克斯曾有段文字描述一艘搁浅的西班牙大帆船: 整个船身处于孤寂的地方,被子人忘却了,没有遭到时光的侵蚀,也没有受到飞到飞禽的骚扰。......里面除了一大簇花卉,没有任何东西。 这充满象征性的语言就是马孔多初期的写照。在没被殖民者发现之前,它闭塞、贫困、没有任何嵌有物质文明的东西,它有的仅是一簇花卉,它代表着和平、宁静、纯洁、美好,是一个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世外桃源般的理想世界。 如果说曹雪芹是极力想保护大观园这块理想之地不受外界侵袭,结果“历史的必然与现实世界的不可能实现之间的冲突”导致大观园的破产;那么马尔克斯则是有意安排一个世外桃园马孔多,把这个“有价值的东西当面摔给人看。” 悲剧同工,却有异曲。前面我们说过大观园是建立在旧的园子基础上,虽然它处处小心严加防范,不惜以封闭来求得保护自己,但毕竟它的“干净”是建立在包围之中。大观园里的人物对这两个世界的看法是清醒的。我们不妨检讨一下“黛玉葬花”的意义。“黛玉葬花”发生在第二十三回,宝玉和诸钗刚刚在大观园里开始他们的理想生活,所以这个故事的安排富有深意。 宝玉一回头,却是林黛玉来了,肩上担着花锄,上挂着纱囊,手中拿着花帚。宝玉笑道:“好,好,来把这个花扫起业,撂在水里。我才撂了好些在哪里呢。”林黛玉道:“撂在水里不好。你看这里的水干净,只一流出去,有人家的地方脏的臭的混倒,仍旧把花糟塌了,那畸角上我有一个花冢。如今把她扫了,装在这绢袋里,拿土埋上,日久不过随土化了,岂不干净。 黛玉葬花一节正是作者开宗明义地点明《红楼梦》中两个世界的她。黛玉的意思很明显,大观园里面是干净的,但是出了大观园就是脏的臭的了。把花葬在园子里让她们日久随土而化,这才能永远保持清洁。花在这里自然是园中女孩子的象征。她们若想保持干净纯洁,唯一的途径便是永驻理想之城而不到外面的现实世界去。从主观愿望上说,宝玉和大观园中的女孩子们所企求的是理想世界的永恒,是精神生命的清澈;但在客观认识上,他们对外在世界不是茫无所知,他们虽然天真烂漫,却并非幼稚糊涂。事实上她们一方面把两个世界区别得泾渭分明,而另一方面又深刻地意识到现实世界对理想世界的高度危害性。“黛玉葬花”这正是通过形象化的方式把这两层意思巧妙地表达了出来。 曹雪芹有时也用明确而尖锐的语言点出外面世界的险恶。第四十九回史湘云警告宝琴道:“你除了在老太太跟前,就在园子里,来这两处,只管玩笑吃喝。到了太太屋里,若太太在屋里只管和太太说笑,多坐一会无防。老太太不在屋里你别进去,那屋里的人多心坏,都是要害咱们的。”到底湘云是直率人。 绣香囊出现于大观园里中是一个信号(七十三回)被夏志清比之于伊甸园中蛇的出现,因为蛇一出现,亚当和夏娃就从天堂坠落到人间。黛玉一句“冷月葬花魂”标志大观园的气数是真的要尽了。抄检大观园,晴雯被逐,迎春误嫁,通灵走失,黛玉夭亡,探春远嫁,妙玉遭动,巧姐被卖,惜春独守青灯,真是“大故迭起,破败死亡相继”,正应了“忽喇喇似大厦倾,昏惨惨似灯将尽。” 《红楼梦》作者就是这样将两个世界于强烈的对比中写出,以显示肮脏丑恶的现实世界(淫)无时无刻不在对理想世界(情)进行围困侵害。 宝玉是一个有情有欲的人,所不同是他的欲永远是为情服务的,是结果而不是原因。第六回作者安排宝玉与袭人偷演警幻所训之事是有深意的,表明此后宝玉在大观园中和那些清静的女孩各不相扰,乃由于不为而非不能。可见宝玉情淫具备,清浊兼资,他属于“泥做的骨肉”,却终日混在“水做的骨肉”中。只有这样宝玉才构成了大观园与外面世界之间的接榫。 我们知道宝玉出生时嘴里含着通灵宝玉,也就是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的那块“顽石”。粗通红楼的人也会知道贾宝玉与那块“顽石”是一而二,二而一,即假作真时真亦假,它的具体而统一的表现形式就是作为护身符的通灵宝玉。 清同治年间人解庵居士,《石头臆说》云:“通灵宝玉兼体用论,论体为作者之心,论用为作者之文。夫从胎里带来,口中吐出,非即作者之心与文乎!何以言石上所记即通灵所说?观夫青埂峰下鲜莹明洁之石倏尔缩如扇坠,幻形入世,迨取本还原,将一生所历情事尽记在石,意欲问世传奇,非即以通灵之心作此通灵之文乎!” 此言得之。通灵宝玉作为现实与虚幻想的融合点在全书中如草蛇灰线,经历了几番大纠葛。 首先通灵宝玉就被外部势力利用,以金玉良缘为借口,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拿联姻作交易,把魔爪伸进在观园,强行拆散了宝黛以纯洁爱情为基础并且是在太虚幻境灵河岸边就已命定的“木石前缘。”通灵宝玉成为宝黛有情的主要障碍,也是他们经常呕气的肇因。 在第二十五回,通灵宝玉第一次显示作为希世奇珍能除邪崇的功能。宝玉因受贾环充满妒意的母亲赵姨娘的巫法而身染重疾里来了一个癞头和尚与一个跛足道人,把玉擎在掌上,长叹一声道:“青埂峰一别,展眼已过十三载矣!”然后借助于恢复玉石因与尘世声色相刃相靡而被玷污的奇迹力量,治愈了宝玉。这里已再明白不过指出能灵宝玉就是青埂峰下自怨自叹日夜悲号的顽石。 通灵宝玉是贾宝玉的化身,贾宝玉则是它在尘世的幻形。正如袭人说道:“进业的谁不知道这玉是性命似的东西呢,真要丢了这个,比丢了宝二爷还利害呢。”(第九十四回) 通灵宝玉的丢失实际上就是宝玉自我的迷失,是他耽地尘世声色犬马,在日常生活的表面布景里上演了一场本体论的悲剧。失却了理想世界理性之物的宝石陷入了痴呆状态,这恰恰相反恰恰给金玉良缘的实现以可乘之机,苦降珠也终于魂归离恨天了。 还玉一场(第一百零六回)是两个世界对通灵宝玉同时也是对贾宝玉拯救与毁灭展开的 最为激烈的正面冲突: “......弟子请问,师父可是从太虚幻境地而来?”那和尚道:“什么幻境,不过是业处来去处去罢了!我是送还你的玉来的,我且问你,那玉是从哪里来的?”宝玉本来颖悟,又经点化,早把红尘看破,只是自己的底里未知;一闻那僧问起玉来,好像当头一棒,便说道:“你也不用银子了,我把那玉还你罢。”那僧笑道:“也该还我了。” 袭人闻知,“两只手绕着宝玉的带子不放松,”紫鹃也“抱住宝玉”,宝玉难以脱身,叹道:“为一块玉这样死命不放,若是我一个人走了,又待怎样呢?”结果却是令人失望的。当宝玉答应不还玉了,只要见见和尚,宝钗明快地说:“放了手由他去就是了。” 宝玉怎不顿悟!笑道:“你们这些人原来得重玉不重人哪。你们即放了我,我便跟着他走了,看你们就守着那块玉怎么样!” 那块玉米面被尘世玷污的“假”宝玉留了下来,而由此顿悟的“真”宝玉则决计抛弃红尘,由肮脏邪恶的此岸奔向干净纯情的彼岸。这个没有流放的流放者,这个到处都是异乡的人,这样的抉择对于他将是一种奇妙的解脱和真正的生活。 通灵宝玉,作为仙境中的一块石头,它的存在具有本体意义上的先行统一。而在红尘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被虚伪玄学所理解的青春韶华。他体验着主体与客体的分化,自我与他人的对峙,实际情况与沉沦的冲突。王夫人道: “古往今来,你们听见过这么第二个么。......病也是这块玉,好也是这块玉,生也是这块玉,......”(第一百零六回) 宝玉生命的给定部分乃是他自身与石头关系的辨认。他的存在虚空既不能以黛玉的存在关系来充填,也不可能以他的这种尘世的自我来充填。 以上我们谈了《红楼梦》中现中现实与理想的鲜明对比、冲突及作为交叉点通灵宝玉的作用。下面我们再来探讨《百年孤独》中的两个世界。 与《红楼梦》不同的是马尔克斯在《百年孤独》中只明确描述出了马孔多这个理想世界。而那丑恶的外部世界隐藏在幕后,虽然看不见,却时刻能感受到其对马孔多的压榨、操纵和侵蚀,仿佛“全世界的蚂蚁一起出动,正沿着花园的石子小路费力地把他拖到蚁穴中去。“ 最早敲开马孔多这个世个桃源和平与幸福的是以黑尔基阿德斯为首的吉卜赛人,马尔克斯以形象神奇的笔触描写殖民者的掠夺: 吉卜赛人拖着两块磁铁挨家挨户地走着......铁锅、铁盆、铁钳、小铁炉纷纷从原地倒下,木板因铁钉和螺丝没命地挣脱出来而嘎嘎作响......跟在那两块魔铁后面乱滚。就是这两块小小的磁铁,霍·阿·布恩地亚用一头大骡子和一群山羊换了下来,后来两块磁铁再加上三枚金币成为换取放大镜的代价.为了看一下马孔多从未见过的冰块,他们每个需付给吉卜赛人五个里亚尔,摸一下价钱还要加倍!这里殖民者贪得无厌的嘴脸不是活灵活现地勾勒出来了吗?马孔多作为一个乌托邦式的村庄,其初期是“但有父子无君臣”,在此桃花源中无政治秩序,只有伦理秩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马孔多居民以为翻过几座山梁就可以逃避殖民者的魔爪是多么幼稚。贪婪是他们的动机,残忍是他们的本性。党派纷争,内战频仍,接着被称为绿色地狱的美国香蕉公司登陆了。火车的出现则完全摧毁了空是上隔绝的这个小镇。“这列样子好看的黄色的火车注定要给马孔多带来那么多的变化、灾难和忧愁。“美国人的到来更使这儿闹得天翻地覆。“他们造成的乱混大大超过从前吉卜塞人造成的混乱,而且这种混乱根本不是短时间的,容易理解 。”随这而来的是所谓的外部世界的物质文明:妓女、赌博、醉汉、斗殴和死亡,以及大白天就在吊床上当众乱搞的丑恶现象。“在短时间里发生了那么多的变化,以致......马尔多的居民已经认不得自己的市镇了。”是可忍孰不可忍!工人们自发走向了破坏工厂反对工贼的斗争,大罢工则把它推向了顶点。这是不可调和的斗争,剥削阶级是不可能善心的,他们的回答只能是屠杀。结果是倒下了三千多工人、妇女和儿童,他们不得不用“有两节车厢,前中后各有三个车头牵引”的火车装运这些尸体给扔进海里。 不错,马孔多曾经拥有过幸福,是一座用“晶莹夺目的材料砌成”的纯洁的冰城。但从吉卜赛人带来了望远镜,“科学缩短了距离,”马孔多就已经进入了殖民者掠夺的视野,再也别想有安静的生活。 当霍·阿·布恩地亚第一次看见吉卜赛人的冰块并认为“这是世界上最老的钻石,”是具有象征意义的,表明马孔我居民是把他们的家园(冰城)看得象钻石般美好。冰块总归是冰块,虽然象钻石但毕竟脆弱多了。当能够借太阳光使干草燃着的放大镜出现,冰块就要融化了,用冰块砌成的冰城也将要慢慢解体了。马孔多在世纪末的恐惧中颤栗了。一场下了四年十一个月两天暴雨“掀开了屋顶,刮倒了墙垣,连根拔起种植园最后剩下的几棵香蕉树,紧接着一场飓风将弱小的马孔多人从地面上一扫而光。”这个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忍受了百年孤独的世外桃源马孔多,“将从人们的记忆中彻底抹掉,”“注定不会在大地上第二次出现了。” 墨尔基阿德斯是一个重要人物,他是吉卜赛人,来自充满疾病灾难的丑恶外部现实世界。他在波斯患过癞病,在马来亚群岛患过坏血病,在亚历山大患过麻疯病,在日本患过脚气病,在马达加斯加患过淋巴腺鼠疫,在西西里岛碰到过地震,在麦哲伦海峡遭到过牺牲惨重的轮船失事。 就是这个“坎肩布满了多年绿霉”的老头率先踏上了马孔多这块没有疾病没死亡的净土。虽然非墨氏初衷所愿,但事实却是现代文明带来了现代罪恶,羊皮书以预言般的力量将现代文明的罪恶深深地烙进了马孔多古老的土壤中。 羊皮书出于墨尔基阿德斯之手绝非偶然,表明脆弱的马孔多一经被现实发现注定要走向崩溃,理想的破灭史是由现实来撰写的。 因为理想的破灭是像冰一样逐渐融化的,现实的渗透也如阳光一样是悄没声息的。尽管黑氏的幽灵时常出现在布恩地亚家族后代面前提醒他们外界文明的危害性,但在短期内殖民者以“科学进步”为幌子进行掠夺所造成的后果是看不见的,因此在良诺上校等人眼里羊皮书不过是一堆垃圾,发出难以忍受的腐烂的气味。直到第四代孪生兄弟看出了马孔多正在逐渐走向世界末日,为了摆脱恐惧拯救马孔多的未来,他们开始钻研羊皮书,懂得“必须解开预言之谜,这样他们就不会完蛋。”经过几代人前赴后继的努力,终于明白了马孔多的历史悲剧,但为时已晚。世外桃源马孔多已经走到历史的尽头,被现实世界的文明罪恶无情的击碎了。 现实世界满布疑惑,而小说即拴于现实的模拟世界,故此人类的本质根本不容有一种最终解决问题的可能存在。伟大的艺术家不是模仿现实的形象,而是模仿它的能动性;不是提供事物人物的仿制品和复制品,而是参加一个正在形成的世界的行动,发现它们内在节奏。他不仅担负着报道战斗的任务,而且也是一个战士,有他的历史主动性和责任。对他和对任何所有人一样,问题不在于说明世界,而在于参于对世界的改造。以现实主义的名义要求一个时代或一个民族的历史进程,表现其基本的运动和未来的前景。这是一种哲学的而且是美学的要求。对一个既定时代里的人和世界的关系,一部作品也许是很不完整甚至极为主观的见证,而这个见证却可能是真实而伟大的。艺术特有的道德不在于训诫人,而在于提醒人。 曹雪芹不是一个绝望者,而是一个见证者。 马尔克斯不是一个革命者,而是一个启发者。 它暗示世界的缺陷并呼吁超越这个世界。] 因为“有”的世界拒绝度量,“存在”的世界不用度量。 因为人不能自己拯救。 艺术是把目前现实变成神话,变成尚未存在的东西的“密码”的艺术。像一切神话的伟大创造者一样,曹雪芹与马尔克斯在作品中创造了形象和象征的世界,察觉并暗示事物之间的联系,把经历、梦想、虚构、甚至巫术合成一个看不见的整体,而且在感觉的重复印象或重叠中,使我们每个人感到日常事物的轮廓,隐瞒的梦想、哲学或宗教的概念,以及超越它们的愿望。人们不会听任自己对作品中比喻的细节作一种犹太教法典的注释。在象征的具体发挥和它抽象的意义之间没有一种从字眼到字眼的对应是可以理解的。在象征总范围里活动的是活生生的人,有个怀的人,细节的现实主义并不与象征主义背道而驰,而是给了它生命力。 《红楼梦》和《百年孤独》并不是一种被隐喻弄得怪里怪气的抽象观念。它们是一种揭示性的神话,一幅使天上人间成为一统世界的生活景象。对它们的作者来说,现存的一切只是习惯,伟大就在于拒绝社会。 他们的世界和我们的世界是统一的。 他们生活过的世界和他们创造的世界是统一的。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所谓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合同纠纷。按劳动合同履行地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内,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为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另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外,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中国企业或中国自然人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本文拟就上述两种情况下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
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司法现状
1,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现行法律规定极不完善。
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跨国投资的增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以及中国人到国外工作已经是越来越多。据上海市媒体报道,自2004年初至2005年4月底,上海工会系统法律机构共为8100余名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代理仲裁、诉讼及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31起,处理来信298件,法律咨询6200余人次。从进入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的纠纷来看,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问题的焦点是应当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以及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中国的劳动法对这些劳动者是否适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只能适用中国的《劳动法》等。目前,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犹豫不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2,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审级偏低,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劳动争议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但是,根据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涉外民商事管辖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般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笔者认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涉外民事案件,依该规定应由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但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导致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虽然是涉外民事案件,却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不利于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原因是在最高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生效以后,基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除外)已经不再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经验不足和法律规定理解不深,直接导致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适用法律错误,这一状况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或无国籍人)。其表现为三种类型:1,用人单位是中国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是外国自然人,即通常所说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2,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劳动者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3,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劳动者是外国自然人。另外,还有非法打工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妥当?以及劳动合同中法律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值得研究。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范。
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我国的《劳动法》。这里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国企业;这里的劳动者包括外国人。根据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但是,目前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据报道只有苏州开始为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中虽约定用人单位为外籍人士提供国家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公积金和其他综合保险,但商业保险附加了许多条件,使得外籍人士发生医疗等费用时,有时却得不到理赔。一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这类费用?如何承担往往成了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适用中国劳动法处理,但是,由于目前劳动法律规范极不完善,使得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实际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态。
笔者认为,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外国劳动者应当享有不低于中国国民的社会保险待遇,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的无法可依的状况,也是司法实践上的正常现象。我们知道,社会的发展总是推动立法活动的前进,对于现阶段出现的这些新类型案件,就需要我们的法官具有大胆的创新精神,法官造法,正确的理解、运用和发展法律的基本原则,以适用发展了的社会,最终对案件作出积极的裁判。
2,外国企业与中国劳动者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按雇佣关系处理。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劳动法,前文述及该法第二条所指的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即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或外国经济组织驻华代表处等),因此,一般认为,外国企业与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中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但是,最高法院于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尚未正式通过生效,但是,对于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已经是有所突破,其立法意图已经是非常清楚了。
由此可见,对于外国企业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纠纷是依照中国法律处理,但是,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范,而是倾向于按照雇佣关系处理,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3,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因在中国境内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向我国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如何适用实体法?传统的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是适用于外国企业与外国自然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理由还是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但是,我们看到最高院关于劳动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对外国企业与中国公民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突破。
因此,笔者认为,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之间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国合同法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理由是:
1)劳动关系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与人身有关的国际法律冲突中,应当适用其本国法。
2)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法律适用范围,基本上是采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都属于劳动法调整,随着改革开放、人员流动和跨国投资的发展,司法现实已经向这一法律适用原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最高院关于劳动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适用范围的突破就是明证。
3)劳动法的公法属性与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发生冲突时,不应仅仅强调劳动法的公法属性,而降低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更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时,应适用该原则。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打工,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值得商榷。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打工是指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的情况下,违反我国有关规定,为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取得报酬的行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打工,外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是涉外劳动合同纠纷。该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中国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0条“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批准来我省就业,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其主要理由是外国人在中国非法打工,违反了中国的有关涉外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非法权益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这样做虽然是有一定的道理,也确实可以通过不保护非法利益的合理预期,以达到对违法行为相对制裁的目的。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一规定的历史局限性。
首先,外国人在中国非法打工的情况千差万别,其与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的区别,只有中国政府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故意隐瞒或者欺劳动者办理劳动许可的真实情况,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据介绍韩国自1980年代后期外国劳动者不断涌入,主要从事3D行业。按照韩国出入境管理法滞留资格规定,可将外国劳动者分为合法就业者、产业技术研修生及非法滞留劳动者。韩国产业技术研修生制度是1991年后实行的,由于研修生的工资很低,再加上昂贵的出国成本,使得许多人离开研修岗位进行非法就业。外国劳动者人权问题由此引起了韩国学者的关注。从事3D业的外国劳动者容易遭受产业灾害,发生事故后,能否按照产业灾害险保险法获得赔偿成为受害人生活保障的关键。1995年韩国大法院规定了非法滞留者在劳动法的地位,现在产业技术研修生和非法就业者都成为了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的保护对象。目前,韩国正在起草《外国人劳动保护法草案》,相信外国劳动者的人权保护制度将逐步完善。相比较韩国对于非法滞留者的劳动保护以及近年来的立法活动,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外国劳动者非法打工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处理方式,显得过于简单,是值得商榷的。
5,法律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
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目前有关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主流的观点认为,《劳动法》具有公法性质,在一国境内具有强制力,不能为当事人的选择排除适用。因此,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时,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及处理合同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达成协议,以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当在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适用与劳动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情况下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或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时,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是,不管是依当事人的选择,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该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笔者认为,劳动法相比较与合同法是特别法,当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理由是新法优于旧法,笔者不敢苟同。但是,劳动法的规定本身确是亟待修改的。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中国企业或中国自然人,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以下三种:1,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2,外派劳务与中国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3,中国企业驻外人员与中国派出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下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如何适用合同准据法和实体法,还是有必要予以关注的。
1,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我国船员向外国船公司在我国主张船舶优先权或工资的,应当属于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我国的《海商法》,船员工资需依“劳动法律”或劳动合同产生才具有船舶优先权。在劳务公司派遣船员的情况下,如果船员与劳务公司有合同而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船方)没有书面合同,那么,只有当船员与船方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或船员与船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时,船员的工资请求权才具有船舶优先权。青岛海事法院的黄永中在《船舶优先权理论与实践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认为“船员与船方的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调整”。然而,根据我国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似应遵循“先仲裁,后起诉”的原则,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审理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如此,该类纠纷的当事人不能就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而须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事司法实践中,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否必须适用上述劳动法所确立的“先仲裁,后起诉”原则,该类纠纷能否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并予以解决仍存在很大争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均使用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提法,而不认为是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本质的区别。其主要根据也是因为目前大部分船员是由劳务公司派遣的。简单的来说,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是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而使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提法,即认为船员与船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而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是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
为此,国际劳工局于本世纪初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船员劳工的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于1984年正式承认了包括《海员协议条款公约》在内的13个相关公约。这对保护受雇船员的利益,保证协议的履行有了相应的保障。依照这些公约的规定,出现协议纠纷时,受雇船员既可以依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协议起诉劳务公司,也可以依与船公司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起诉船公司。
笔者认为,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往往是船员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与船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混合法律关系,即在同一诉讼中,既有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又有事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同时,由于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在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诉讼程序中,不适用劳动法“先仲裁、后起诉”的原则,而应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诉的竞合可以有效地保证对船员利益提供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2,劳务输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劳务输出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中被纳入服务贸易第四种方式,即自然人流动。劳务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出现各种纠纷在所难免,劳务输出的制度设计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创造了“空间”,特别是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关系复杂得多,再加上劳务输出的劳务实施地(合同履行地)一般是在国外,其法律适用关系复杂,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大,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稳定
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1994-10-25[1994]外经贸合发第654号)《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外派劳务和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派劳务企业应根据劳务合作合同规定与境外雇主进行交涉,及时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按劳务合作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处理。在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时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按工程所在地和劳务实施地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处理”.由此看出,我国政府对劳务输出的法律适用基本上是我国劳动法、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劳务实施地法及国际惯例。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是非常混乱的。
首先,这一规定要求派出劳务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那当然认为应当是适用劳动法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但是,一般认为,劳务合同是形成的劳务法律关系,是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所区别的。
其次,这一规定认可了在劳务输出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劳务实施地法,但对于适用劳动法与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没有规定(下文再述)。
再者,在劳务输出这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类似于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中所形成的混合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与中国派出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和劳动者与境外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依与中国劳务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起诉中国派出企业,也可以根据与境外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起诉境外实际用人单位。
3,中国企业派出人员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国企业派驻国外的代表处与聘用的中国籍劳动者或者外国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中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是否受理?可否适用外国法?依中国劳动法第2条的现行规定理解是应当受理的,并适用中国劳动法审理。但是,因该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劳务实施地)在中国境外,其必然与驻在国劳动法在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强制性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其法律适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四,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
探讨如何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归根到底是要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在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采用劳务实施地法的原则,这基本上对于国内的劳动合同纠纷是合适的,也符合劳动法的公法属性的特点。对于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在法律适用上的意见基本上是互相矛盾的。
笔者认为,依目前国际劳动法的发展趋势,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准据法,尚不足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应该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我们知道,劳动法的核心是保护法,这也是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所决定的,国际劳动法的发展趋势就是日益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已经成为各国劳动法学者的共识。当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合同准据法,不利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劳动法律关系与一般的商事合同关系的区别,从法律适用的结果出发,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确定合同准据法。
这个……中国有一部《劳动法》,还有N多地方法规、规章,单北京、上海、广州就各具代表性,你要知道啥呢;而且啥叫“国际劳动力法”,各国情况都不一样,要做比较法研修也不可能一概而论的说。
韩国人这样看待中国的新《劳动合同法》最近,中国国内的韩国企业无故撤离成为了问题。据说,因为担心造成韩中之间的贸易摩擦,或者逐渐传开导致国家形象受损,新政府也在思考如何做才能增进与中国之间的关系。中国国内的韩国企业家也纷纷借此机会要求新政府发挥作用。他们要求称,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等中国企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中国有必要完善制度,以便使企业能更容易破产。目前正在中国青岛地区经营家具制造工厂的笔者认为,中国市场的剧变带来了很多困难,政府有必要根据中国市场的变化制定全面的长期战略。特别是,希望韩国政府能要求中国政府就制度和法规等进行充分的事前通告,以便使企业能有充分的时间去适应中国环境的变化并制定对策。另外,希望申报破产时退还适用于吸引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等中国政府的中心法案得到改善。但是,韩国企业家忽视的一点就是:中国劳动市场的变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中国此次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表明中国的劳动政策正在向“保护劳动者路线”转换。旨在稳定雇用的诱导劳动合同长期化、加强工会职能、加强劳动者解雇条件等都是如此。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开始全面关注一直隐藏在快速增长背后的劳动问题。上世纪70~80年代,韩国劳动者处于长时间劳动、低工资、难以忍受的劳动环境中,以1987年修改劳动法为开端,劳动界的民主化要求通过制度反映出来,同时还经历了劳资关系改革委员会的公论化过程等,这和中国一样,都是循序渐进发展的时代变化的开端。但是,中国国内的韩国企业家仍然以低工资为目的,把中国市场视为逆出口为主的投资场所。这无异于对低工资和恶劣的劳动条件等闲视之的70~80年代的韩国企业家。中国的企业限制规定虽然比以前复杂,但和韩国相比,目前的限制程度还很低。也就是说,中国现在仍然是充满魅力的市场。如果不能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只想“回归过去”,真就只有半夜逃走这一条路。值得留意的是,邻近的日本已经开始从劳动密集型投资向意在直接确保中国国内市场的当地市场指向型投资转变。市场不会因为个别人而有意图、有计划地改变。因为,企业不仅要适应目前剧变的环境,还要预测未来的环境变化。这不是中国政府的分内之事,也不是韩国新政府的任务,而是企业自己的责任。(
日本古典文学深受中国影响而近现代文学又受西方影响,所以日本文学总是有一种矛盾感并力图寻找自我的存在像川端康成三岛由纪夫等人的小说,而且日本文学将社会与个体命运心理紧密联系又想将这种被迫的关系进行撕裂,于是形成了拉锯更深的矛盾。中国文学对于古代很难评论,小说是不受重视的而其他形式又大多掌握在士人手中且自汉后受儒家影响为大,至于近代文学与中国屈辱史相联系,题材比较沉重严肃。相较而言,日本文学依附性比较强而中国文学独立性比较强。
因为日本对白居易诗歌的研究远远深于、广于中国,素材非常多,所以建议选择以中日对白居易的诗歌研究为题,推荐:《琵琶行》、《长恨歌》
日本文学的发展历史没有中国文学那么久远,在思想上的认识也不是像西方那样前卫。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日本文学论文开题 报告 ,供大家参考。
《 20世纪日本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比较视野 》
摘要:在日本真正具有学术意义和比较视角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始于竹内好为代表的中国文学研究会的同人。继竹内好之后,关于中日现代文学关系的研究逐渐增加起来,特别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研究 文章 涉及这一论题,进入八九十年代这一研究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真正具有一定理论建树和思想深度的研究并不多见。而相比之下,伊藤虎丸的研究以其宏阔的思维视界和独到的理论深度表现出不同的个性特征。
关键词:20世纪日本;中日现代文学研究;比较视野
中图分类号:I0-0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24-0116-02
一
中国与日本自古以来特殊的 文化 关系和进入20世纪二三十年代后紧张的民族矛盾,使日本人在打量现代中国和中国文学时,就特别关注中日之间的文化、文学关系,比较早的像井东宪的《中华民国的新文艺——与日本文艺的关系》(《都新闻》,)、泽村幸夫的《支那小说家的日本女性观——从张资平的作品谈起》(《东洋》34—)、中村光夫《鲁迅与二叶亭》(《文艺》,,收入《文艺读本·鲁迅》)、山东赋夫在《读卖新闻》(1936年10月22—25日)上发表的《鲁迅与我国文坛》等都显示了关注中国和日本文学关系的新视角。不过,在日本真正具有学术意义和比较视角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无疑是始于竹内好为代表的中国文学研究会的同人。
纵观竹内好的鲁迅和中国现代文学研究,始终内含着比较的视角。他从鲁迅那里,竹内好找到了自我反省和批判的契机,并由此展开对亚洲的近代化问题的思考。他说:“我看到,鲁迅以身相拼隐忍着我所感到的恐惧。更准确地说,从鲁迅的抵抗中,我得到了理解自己那种心情的线索。从此,我开始了对抵抗的思考。如果有人问我抵抗是什么,我只能回答说,就是鲁迅所拥有的那种东西。并且,那种东西在日本是不存在的,或者即使存在也很少。”也正是“从这一基本判断入手”,竹内“形成了对日本的近代与中国的近代的比较性思考”。[1]他的目的并不是停留在鲁迅和中国现代文学本身,而是以此为“镜子”,系统地对鲁迅所代表的中国现代文学进行分析,同时解剖与中国同属一个文化范畴的日本民族的文学及思想性,转而对日本的近代主义无情地加以鞭挞和批判。以此思想为基点,构筑了他的独特的思想体系,并以这一发展模式和价值取向从事其研究活动。比如竹内好强调鲁迅以文学启蒙国民精神的思想,肯定他通过“抵抗”,主体性地接受西方先进的思想与文化的“拿来主义”,据之以批判缺乏“抵抗”的“转向型”的日本近代化,实质上是把鲁迅研究纳入日本现实社会的批判之中,以鲁迅为媒介或参照展开自我反省与批判。对于他来说,亚洲,特别是中国的近代化亦即中国革命,使得对于近代日本进行批判成为可能。在他那里,亚洲首先就是中国。竹内经常说中国通过彻底否定传统而再生于现代,也就是通过“回心”而创造出新的自我。在这一意义上,竹内好得出了中国走的是不同于欧洲的近代化之路的结论。并主张通过现代中国这个媒介实现自我否定,这就是鲁迅所说的那种窃得别人的火烧自己的肉的行为,以促成新的文化自我形成。所以,丸山升认为,竹内好的中国论,比起论述中国本身来更倾向于论述和批评日本、日本文化、社会的“近代主义”。他指出:鲁迅之于竹内好,是“体现实现了与日本‘近代’不同性质近代中国之特征的文学家、思想家,他自身便是对日本近代的批判和镜子。竹内塑造的这种鲁迅像,之所以在战后不久的日本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便是因为很多日本人开始回顾给日本带来那场战争的‘近代’究竟是什么,认真思考未能阻止那场战争的一方弱点是什么;而反过来,则对经过那场战争而作为新中国再生的中国抱有惊诧和敬意。竹内的鲁迅像正是抓住了这些日本人的心。”[2]
二
继竹内好之后,关于中日现代文学关系的研究逐渐增加起来。特别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研究文章涉及这一论题,如武田泰淳的《中国小说与日本小说》(《文学》,第18卷10期,1950年10月),冈崎秀夫《中国作家与日本:关于郁达夫》(《文学》,第21卷9期,1953年8月)、丸山升的《鲁迅与厨川白村》(《鲁迅研究》19期,1957年12月)等。到了70年代上述论题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和细化,如今村与志雄的《鲁迅与日本文学》(《鲁迅与传统》日本劲 草书 房,1967年)、斋藤敏雄的《福本主义对李初梨的影响》(《野草》第19期,1975年6月)、小泉让《鲁迅和内山完造》(讲谈社,1979年)等。这些文章和论著都注意到了中国现代作家与日本及日本文学的关系问题,但是,基本上还停留在现象的描述和事实的求证上,像今村与志雄《鲁迅与日本文学》,直接把鲁迅与日本文学联系在一起,由鲁迅的留日经历来推断鲁迅与日本文学的关系。他认为,文学家鲁迅的形成,受到过日本近代文化的影响,也是顺理成章的。但是,他借助从1906年秋季以后就和鲁迅同在日本 留学 ,起居相守,又同是悉心文学的胞弟周作人在鲁迅去世后写的回忆,来证明鲁迅在漱石以外,对于日本文学并无兴趣。但事实上,鲁迅虽然没有对日本文学表示关心,但是,并不意味着鲁迅没有选择日本文学作为思想启蒙和文化批判的手段与工具。鲁迅一生翻译了相当一部分日本作品,据统计大约有六十五篇之多,像武者小路实笃的《一个青年的梦》、有岛武郎的《与幼小者》、夏目漱石的《挂幅》等。然而关于这一点,并没有引起今村与志雄的关注。
进入20世纪八九十年代这一研究取得了长足进展,不仅数量多,而且探讨的问题更加广泛,但是,真正具有一定理论建树和思想深度的研究并不多见。这个时期的研究视野从以下的文章题目中可以显示出来。像冈田英弘的《爱日本的中国人——陶晶孙的生涯和郭沫若》(《中央公论》95卷15期,1980年12月)、福田范正的《周扬和日本普罗文学运动》(《野草》第40期,1987年9月)、新谷秀明的《巴金和石川三四郎》(《野草》第54期,1994年8月)、小谷一郎的《日中近代文学交流史中的田汉—田汉和同时代日本作家的往来》(《中国文化》第55期,1997年)等。除了上述的论文外,1991年日本东方书店出版了由山田敬三和吕元明编著的《十五年战争与文学——日中近代文学的比较研究》,收辑了中日两国学者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中日战争期间的中日文坛、在华反战文学、沦陷区文学和抗战文学,以及中日文学交流等,显示出强烈的“比较”意识和全面揭示中日现代文学关系的企图。像冈野辰之的《中国现代作家与日本文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从和歌、俳句、私小说、文艺科学论和新村运动等几个方面,意欲全面地描述中国现代作家与日本文学的关系。然而,它所作的概述显得过于浅显和简单,并未能将中国现代作家与日本文学的复杂而矛盾的关系深刻地揭示出来。而相比之下,伊藤虎丸的研究以其宏阔的思维视界和独到的理论深度表现出与上述研究不同的个性特征。
三
伊藤虎丸是日本战败后,经历了民族的历史性深刻反省思潮的洗礼,并在这一思潮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竹内好的深刻影响下,走上了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之路。伊藤虎丸的研究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注重中日现代文学关系研究,无论是鲁迅研究,还是创造社研究,他都将他们与日本文学联系起来展开思考,从而构成了他的比较视角。诸如《早期鲁迅对尼采的理解与明治文学》(1979年)、《鲁迅与日本人》(1983年)、《在“脱亚论”与“亚洲主义”的中间——日中近代比较文化论序言》(1994年)等,这些论著主要体现了两个特点。
第一,视野宏阔、思想深刻。伊藤虎丸注重在大的历史背景下,以中国现代文学为媒介思考日本近代化和民族命运,就是孙玉石所说的“大文化比较的视角”。孙玉石指出:伊藤“他习惯于从大的历史背景,从整个亚洲国家民族命运的视野,来思考中国现代文学所可能提供的历史的启示”[3]。在他的《鲁迅与终末论》、《鲁迅与日本人》等书中,在他的许多学术论文中,都在大文化比较的视角上,阐发了自己关于日本近代民族命运的思考。伊藤虎丸强调了采取比较的 方法 对于认识各民族的“文化”的意义,他说:“各个民族都有这样的‘文化’。它是只有用‘比较’的方法才能认识到的”[4]。其内在包涵着竹内好的“比较性思考”的精神,不过,相对而言,竹内主要把鲁迅和中国作为内在的否定性的“精神”存在或参照坐标,当然这也是伊藤虎丸的思想基点和最终归宿,但他主要是在同时代的文化选择差异性的思想史的意义上使用了比较的方法。而且,他突破了竹内好否定鲁迅与日本文学关系的论断,在日本明治和大正时期的思想语境中和文化空间里考察鲁迅、创造社同人与日本文学以及西方文化的复杂关系。
第二,方法独特、角度新巧。与上述特点紧密相连,不是一对一地具体考证中日作家或中日文学作品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或进行平行研究,而是将鲁迅及创造社等留日作家纳入日本近代思想史的语境中,考察和梳理留日作家与西方文化及日本文学关系。一方面从日本思想界变化的历史轨迹中,在与日本的同时代关系中考察和把握鲁迅和创造社作家与日本文学的精神联系,比如考察鲁迅对尼采思想的接受与日本在接受上的差异;在民族主义问题上,把鲁迅与石川啄木、斋藤野人、内村鉴三等人进行同时代性思考;在科学主义方面,将鲁迅与福泽谕吉展开同时代性探讨。另一方面对非同时代的鲁迅和创造社进行“非同时性”的思考,比较和检视处在明治和大正不同时期的中国留日作家与日本文学的精神联系和他们之间的差异。这种在复杂的语境中的“同时代性”和“非同时代性”的多重比较,使日中文学关系的研究充满了深刻的思想张力。
参考文献:
[1][日]竹内好著.李冬木等译.近代的超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196.
[2][日]丸山升.鲁迅、革命、历史[M].王俊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46-347.
[3][日]伊藤虎丸.鲁迅、创造社与日本文学·序[M].孙猛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
[4][日]伊藤虎丸.鲁迅、创造社与日本文学[M].孙猛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6.
《 日本浪漫主义文学思潮 》
摘 要:浪漫主义文学思潮是18世纪末到19世纪前半期,以英国、法国、德国为中心在欧洲各地而兴起的一股革新思潮。这是欧洲资产阶级企图摆脱封建秩序和封建统治的运动在文学上的具体体现。在其影响之下,日本的浪漫主义文学也在约一个世纪之后兴起了。日本的浪漫主义文学思潮虽不像欧洲浪漫主义那般声势浩大,但也对日本文坛以及日本文学史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日本浪漫主义 背景 理论 作家 评价
欧洲浪漫主义文学思潮产生于18世纪末的英德两国,继而影响法国,席卷欧洲大陆。而这一时期的日本,由于资本主义得到了迅速发展,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彻底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另外受西方文明刺激的影响,人们的自我意识觉醒,开始追求自我确立与自我解放。一批青年作家开始追求与以往的文学所不同的创作风格,使明治时期日本浪漫主义文学一度在日本文坛上占据半壁江山。
一、时代背景
明治维新之后,日本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资产阶级改革运动取得成功,日本社会极力要求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另外在西方浪漫主义和文化的刺激影响之下,日本人开始超越理性,注重关心自己的内心和情感,促进了自我意识的觉醒。于是自由且大胆地表达感情的感想、诗歌、评论等一些文体占据了日本文坛的半壁江山,在这种政治文化背景之下浪漫主义文学在日本也登上了历史舞台。
二、 理论表现
日本浪漫主义文学思潮深受西方浪漫主义的影响,对于人的崇拜代替了对于神的崇拜,开始重视人的力量,将人处于整个社会文化的中心地位, 宣扬人格的平等和自由、主张恢复人性、尊重人权、张扬人性爱。但是, 这种思想的变革, 与根深蒂固的封建保守势力发生激烈的冲突,文化上的开放与保守、民主与专制、 自由与禁锢两种思想的对立大大加剧。正是这种矛盾思想的激烈碰撞才使日本的浪漫主义文学拥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即:主张情感至上,追求人的真情实感的自然流露,追求个人自由,推崇人的内部生命。
三、代表作家及作品
根据时间先后可将日本的浪漫主义文学分为3个时期: 第一期是以北村透谷、 岛崎藤村的《文学界》为中心; 第二期是以与谢野铁干、与谢野晶子、薄田泣堇、蒲原有明、泉镜花等人的《明星》为阵地;第三期是北原白秋、吉井勇、永井荷风、谷崎润一郎等人的唯美主义、颓废文学。①
森鸥外是开日本浪漫主义文学之先河的先觉者,他的代表作《舞姬》、《泡沫记》、《信使》构成了他留德的青春爱恋的纪念三部曲。
(一)第一期代表作家及作品
如果说森鸥外开日本浪漫主义文学之先河的话,那么真正成为浪漫主义主导力量的是于1893年1月创刊的《文学界》杂志及其周围的年轻一代。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是北村透谷的评论、?口一叶的小说和岛崎藤村的诗歌。
北村透谷主要作品是长诗《楚囚之诗》和《蓬莱曲》等。但是北村透谷更加重要的史学价值体现于文化性评论方面,从1892年起陆续发表《厌世诗家和女性》、《何谓干预人生》、《内部生命论》等文章,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厌世诗家与女性》。这是他通过自己的实际感受和体验以伦理化的形式表达出来的结果,文中大胆地提出了“ 恋爱乃人生之妙药”这一具有划时代精神的主张。
岛崎藤村的《嫩菜集》等诗作,打碎了固有形式的桎梏,巧妙地把西方浪漫主义诗歌的表现手法和日本民族的传统表现形式糅合在一起;其内容摆脱了封建思想道德的束缚,热烈追求个性的解放和美好的生活,充满了青春的气息和奔放的浪漫情绪,开拓了前期浪漫主义文学。②
?口一叶是一位慧星一般的才女作家,一叶虽非《文学界》同人作家,却有许多传之后世的名作刊于《文学界》。其代表作品有《大年夜》、《青梅竹马》等。(二)第二期代表作家及作品
这个时期最伟大的天才是与谢野铁干的妻子与谢野晶子。她出版的第一部短歌集《乱发》是一部大胆而直率倾吐感观性与歌颂奔放的本能和主情的爱欲的诗集。反映了诗人对因袭封建旧道德的一种反抗,让人们感受到她是一位与众不同的新时代女性。
在文学史上,泉镜花的小说代表了这一时期的浪漫主义。在他的一生中大约创作了300多篇小说,都具有独特的浪漫主义风格。非常著名的代表作有《高野圣僧》、《照叶狂言》、《妇系图》和《和歌灯》等一系列优秀作品。
这个时期不得不提到的一个人物就是高山樗牛,他是一位著名且受人欢迎的评论家。他的主要作品有《论美的生活》、《 日本民族的特性和文学美术》、《爱情剧是不是梦幻剧》等等。其中,在同时代文学评论中最有影响的是《论美的生活》,从“生命重于身体、身体重于衣物”的立场出发,讽刺了那些汲汲于金钱、权势的人,“以人造之物制自然之物” 的时代弊端,重视“尔等内心的王国”,鼓励人们去大胆追求内心生活的幸福。
(三)第三期新浪漫主义作家作品
新浪漫主义以“牧羊神会”为主流,《昴星》、《屋上庭园》、《三田文学》、《新思潮》等是其主流文学。主要代表人物有北原白秋、木下?太郎、吉井勇、长田秀雄等“牧羊神会”的中心成员,高村光太郎、谷崎润一郎、永井荷风等人在文学思想上与之共鸣。这些作家摆脱了此前浪漫主义的影响,迎合唯美主义的思潮,用华丽的笔墨和丰富的词汇,凭感觉创作出了充满异国情调和肉欲主义的作品。
三、思潮评价
日本浪漫主义虽不像欧洲浪漫主义那般声势浩大,但也在日本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一度占据日本文坛的半壁江山,对日本人的思想、日本文学、文化、艺术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首先,它主张恢复人性和尊重人权,将“人”置于整个社会文化的中心地位,并自始至终和封建主义作着斗争,促进了日本社会民众自我意识的觉醒,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其次,在文学创作上主张把人性和自我尊严作为文学的源泉或出发点,打破了古典主义的清规戒律,是继启蒙运动以来又一次在文学上的解放。再次,日本浪漫主义将日本古典的浪漫主义与西欧浪漫主义加以吸收发展,从而在构建日本的近代文化方面具有深远而伟大的意义。最后,浪漫主义主张个人的自由,赞美恋爱,使人们大胆地追求独特而自由的艺术创作,超越自然,解放艺术,因此在艺术史上都具有深远影响。
但是,日本的浪漫主义文学也具有局限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软弱性和妥协性
它从一开始发展就面临着重重阻碍,自始至终都不如欧洲浪漫主义那般声势浩大。另一方面,明治维新的不彻底性造成了封建思想在市民社会中的长期残留,极大地阻碍了浪漫主义追求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步伐。
(二)创作主张具有不确定性
日本浪漫主义从一开始就是在与拟古典主义和自然主义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没有自身独立的发展时期。另外,浪漫主义作家内部围绕着文学创作的使命、文学的社会责任、文学的国民性、文学的民族性、文学与国家、文学与个人等问题进行论争,创作主张十分不确定。
(三)理论缺乏系统性
北村透谷、岛崎藤村、与谢野晶子、高山樗牛等人的创作虽然使浪漫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具有了开创新文学时代的个性鲜明的批评家、文学思想家的桂冠, 但却没有形成一个观点明确、前后一致、系统而又有说服力的文学理论体系。
注释
① 肖霞.日本浪漫主义文学的发展及特征[J].外国文学,2003(7).
② 叶渭渠,唐月梅.日本文学简史[M].上海:上海外语 教育 出版社,2006:149.
参考文献
[1] 叶渭渠,唐月梅.日本文学简史[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149.
[2] 林洪亮.浪漫主义文学的产生及其代表作家[A]//外国历史大事集?近代部分(第三分册)[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5.
[3] 王庆生.文艺创作知识辞典[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1987.
有关浅谈日本文学论文开题报告推荐:
1. 汉语言文学论文开题报告
2. 日语开题报告范文 日语论文
3. 汉语言文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4. 关于汉语言文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6. 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7. 中文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日本文学比较感性 着重细腻的描写 以突显人物性格中国文学属纪实文学最好 难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