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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地区土地抛荒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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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地区土地抛荒论文参考文献

土地征收调研报告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土地征收调研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随着我县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明显加快,我县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数量增多,而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损害各方利益,导致引发更多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进而激发社会矛盾。针对这一课题,县妇联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深入到星沙、黄花、跳马、榔梨等乡镇以及相关的县直部门单位进行座谈、走访,发放调查问卷,查找原因,分析问题,探索出一条既适合民情又符合民意的解决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和特点

从妇联系统接待和处理维权案件来看,涉及到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成上升趋势,从XX年到20xx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238件,其中因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上访的44件,占同期上访案件总数的19%,其中XX年15件,XX年年12件,20xx年9件,20xx年元—4月份8件;从县法院受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XX年至20xx年5月共受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68件,均已审结。从20xx年5月起,县法院对该类案件暂缓立案至今。目前,拟向县法院提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的当事人主要集中在跳马、黄花、榔梨辖区,其中以跳马的情况较为突出。据初步统计,目前向法院要求起诉的案子逾百件,其中跳马占一半左右,现有几十位农村出嫁后向市、县妇联投诉。

(一)问题的出现存在四个方面

一是承包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典型的是:①出嫁女承包地被强行收回。主要表现为出嫁女娘家土地被收归集体,而嫁入地又未分到地。②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土地被强行收归集体。有的离婚后不论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原有土地都被收回。

二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征用土地补偿时,侵犯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权益。如有的地方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明确规定,妇女出嫁、离婚后承包经营权不受保护,不能享受本组村民同等待遇。主要体现在少分或不分给婚嫁妇女土地征收补偿费。还有的对妇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随意性大。农村妇女能否分得土地补偿款,由村规民约、户主代表会决定,即是同村同等条件下,往往也有不同的分配结果。

三是离婚妇女因离婚后不能单独立户,户口还在夫家,政府按户主发放土地征收费后,夫家从中卡扣,致使离婚妇女土地征收补偿费难以到位。

四是部分妇女就土地征收补偿费问题上诉到法院后,胜诉容易执行难,官司胜诉了,但因“婚嫁女”问题的复杂性,执行难度大,有的赢得了官司拿不到钱,还有的是第一批征收款赢了官司款还没到位,第二批征收款又分完了又要重新上诉法院。截止目前为止,县法院反执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14件,尚存未执结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有54件,案件执结率反达20。59%,效果很不理想。

(二)审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遇到的问题及困难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以界定:我国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界定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具体实务中的操作不一致。而目前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新生子女、丧偶和离婚妇女、服刑人员、在校生等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在实务中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标准。

二是审理中存在无法采取有效财产保全措施、无法调查取证、无法正常开庭审理及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济组织成员对有关法律和政策不理解,对抗法院生效文书的执行。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产生往往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合法化”的村民会议自制剥夺经济组织个别成员的权益,在征收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否定“出嫁女”、“上门婿”、新生子女、丧偶和离婚妇女、服刑人员、在校生等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均排斥或拒绝执行法律。尤其个别经济组织负责人煽动民心,组织经济组织成员阻碍法院取证、庭审及执行,影响恶劣。

四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对法院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协助、不支持,甚至人为设置阻碍。在县法院已受理的执行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曾出现有关部门不配合、不予协助甚至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情形,经教育、制裁后情况虽稍有所好转,但形势仍不容乐观。

五是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执行难度大,补偿款分配到村、组后被迅速分配到经济组织成员手中,资金无法收回。而集体经济组织又无其他经济实体,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导致案件无法顺利执结。未能执结的案件越积越多,逐渐形成恶性循环。而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在判决后因无法得到执行款,便将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愤怒转嫁到法院和办案干警头上,动辄上访、告状,办案干警疲于应付各种汇报,严重影响干警办案积极性,甚至影响县法院全面工作的开展。

二、凸现的原因及分析

一是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部分群众甚至少数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内容理解不深,认识不足,导致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在讨论制定村规民约时作出不利于“出嫁女”、“上门婿”、新生子女、丧偶和离婚妇女、服刑人员、在校生等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剥夺受害人的权利。

二是一些村规民约与法律不符。有的村组虽然落实了30年承包责任制,但仍按村规民约每隔3至5年调整一次土地,仍存在随意终止或变更承包合同的问题,对婚嫁女、农嫁非妇女、丧偶妇女及未成年女性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强制调整,严重地损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是户籍制度引发一系列矛盾。①经济较发达的乡村,嫁出去的妇女不愿迁出户口,嫁入的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的矛盾突出,利益分配压力逐年加大。②城乡地区户籍管理分割性,导致不少与城市男子结婚的农村妇女不能随其夫户口迁入城镇。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嫁入本村的妇女不断增加,在利益分配时就“僧多粥少”,村民们认为自身利益被抢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

四是组织机构不健全,法院执行难度大。目前,全县还没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机构,致使一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难以得到及时解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机制,村民以自治为由理直气壮,当地政府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因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等诸方面原因感到很棘手,法院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婚嫁女”问题的复杂性,土地承包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执行难度大。

摘要: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转包、城乡统筹等不同模式。通过法律规范、制度创新、组织建设、政策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对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三个阶段 三种模式 主要问题

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当前我国农业正进入一个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全新发展阶段。这就要求农村土地进行适度征收和集中经营。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进行研究。对促进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说,这种改革探索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始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多种补偿安置模式的探索。上世纪90年代,发达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用地量随之大增,地方政府的财力也有所增强。农民在征地中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完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很难满足要求。发达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自行发起了探索尝试。国土资源部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安排了两批共19个城市在征地补偿安置、征地程序等不同方面开展试点,探索征地制度改革之路。这一阶段改革的特点是自下而上的探索和自上而下改革相结合。

2.第二阶段是20xx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之后的提高补偿标准,实行征地区片价及统一年产值的探索。征地制度改革路线自改革开始以来一直存在土地是否私有化的争论。20xx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全面推行征地区片价和统一年产值,提高补偿标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国家强力推动统一的补偿标准。

3.第三阶段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部署的新一轮缩小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的探索。根据中央要求,20xx年,国土资源部启动新一轮征地制度改革,在十一个国家确定的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缩小征地范围,二是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三是改进农用地转用与征收审批方式。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开展了触及征地制度实质的征地范围试点。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开始逐步摆脱过去“左”的做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力的保护开始加强,征地补偿标准大为提高,征地权限逐步上划,强化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分别是:

1.南海模式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广东南海农民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比重大为增加,出现大量弃耕和抛荒现象,当地农民和外地企业纷纷办厂,土地需求量大大增加。1992年春,南海罗村镇下柏管理区经反复研究,最终将辖区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划分为农业保护区和工业开发区及群众商住区,依此实施一定规划和经营。同时将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到在农民土地上兴办的企业,农民参与按股分红,农地转成非农用地的级差收益按照51:49的比例在集体和农民之间分成。企业租用农民的土地,一亩地每年几千元,且预交三到五年,企业一次性交给集体的土地租金就相当于目前国家的征地补偿费。

2.嘉兴模式

嘉兴模式从本质上讲并不是对传统征地制度改革的颠覆。传统的'征地制度的弊端在于征地范围广、补偿标准低和失地农民没有保障的问题。而嘉兴模式主要是针对第三个弊端,所以又被称为“土地换社保”模式。嘉兴模式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三统”、“一分别”。“三统”即为政府统一实施征地,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办理失地人员农转非和养老保险。“一分别”即为不同年龄段的安置对象分别进行安置。比较有创新之处是政府不再向村集体支付人员安置费,而是将所有费用转入到劳动社保部门的社保专户,直接落实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上。同时出台有关政策按照不同年龄段对被征地人员分别进行安置。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照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性交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在其未就业时,可以发

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期满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纳入城市低保。

3.芜湖模式

芜湖模式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仍然保留集体所有的性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形式的使用权转移行为期限结束后,土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试点中土地流转过程是这样的:先由各试点乡镇成立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土地的假定使用方,按若干程序和条件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尔后乡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按照开放的需要向工业企业等实际用地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此过程中,各乡镇既是土地流转的组织者,又作为中介人具体参与到流转之中。

通过对着三种模式的研究,我发现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案例模式中分别主要有以下特点:

1.南海模式

这种模式不仅承认了土地在作农用时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而且承认现在的股权持有者也有权享有土地在作非农使用以后的级差增值收益。这既延伸了农地承包制下农民对承包土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也使土地承包权益因为制度创新而得到加强。地方政府在采用国有出让方式征用土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将非农建设用地留作农村集体使用。

2.嘉兴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从根本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但这种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的级差收益由政府垄断的问题。如果说南海模式还可以有可能实现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获得致富的机会,那么这种以土地换社保的方式实际上使得农民不可能靠土地致富。这并不是社会保障的本意。这种模式并不需要财政的任何转移支付,甚至可农民最终获得的实际收入的现值有可能少于一次性补偿的额度。因此,这种模式本质上仍然是传统的征地制度。

3.芜湖模式

表面上看,芜湖模式似乎和南海模式并不本质区别,因为土地所有权都掌握在农民手中。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实际上是一种“转租”并且期限很长,这就决定了在芜湖模式里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的参与性要大大高于后者。各试点乡

镇建设投资公司在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过程中,村民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不排除一些村干部借机中饱私囊、营私舞弊的嫌疑。

对于这三种征地制度改革的模式,各有利弊。对此我总结了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和租赁市场。市、镇两级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每个村设立土地征收服务站,形成了市、镇、村三级土地征收服务体系。提供土地征收信息登记发布、土地评估、谈判交易、合同签订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促进农村土地征收的有序进行。

第二,建立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为保证粮食安全,一方面,必须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土地补偿机制,避免耕地资源的流失;另一方面应对农民保护基本农田和种粮所支付的机会成本实行财政补贴,增强农民保护农田和种粮的积极性。

第三,为了降低农业经营和土地征收的风险,引入农业保险机制。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降低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风险和银行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1、李昌平: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及改革前景

2、张晓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回顾和展望

3、陈汉圣: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观察分析(中共中央政研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观察报告》)

4、廖洪乐: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据了解,自国家税务总局20__年初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两年多来,绝大多数省市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极个别地区清算工作几乎没有任何进展,其主要原因就是在这个地区几乎所有的房地产企业均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来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做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核定征收率偏低,造成税款流失。目前采取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地区,大多数把征收率确定为销售收入的1%~3%之间。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按增值额的超率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档税率为30%,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如果按照上述征收率倒推得出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致为~10%之间,这样一来,增值率高的纳税人就会因为核定征收而少缴税款,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二是改变了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丧失。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

它设置的主要原则是对转让房地产的增值收益征税,在房地产转让环节计征,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着重于调节转让房地产的过高收益,抑制房地产投机、牟取暴利的行为,保护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商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税率是超率累进税率,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但是,在整个地区“一刀切”地对房地产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都按“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形成了事实上的把计税依据由增值额变为销售额,把超率累进税率变为了固定比例税率,把不易转嫁税负对收益环节征收的调节税转变为易于转嫁税负的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收益的特殊调节功能丧失,它不但不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反而会助推房价上涨。

针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弊端,笔者建议:

一是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核定征收范围。建议相关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要求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条例》第九条及其《细则》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办法掌握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实难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纳税人,要严格审查,并督促这些企业尽快建账建制,积极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过渡。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全面检查,发现其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二是采取科学的核定征收方法,保持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对于确实无法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核定是建立在一定合理因素基础上的对应征税款进行估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核定只是相对的合理。因而核定的税款准确程度只能是相对的,但是核定税额不是简单的随意确定,而应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尽管其核定的应纳税额不能保证与实际完全相符,但也要求尽力减少征税误差,保持其相对的合理性。而目前这种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查账方法难以合理准确地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时,按统一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于无法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该首先采取一定的科学合理的方法来确定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增值额是根据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因此,只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核定出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即可。

对此,《条例》第九条及其《细则》第十四条已作明确规定,即在纳税人提供的转让价格和扣除项目不实的情况下,应由法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虽然按评估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评估出来的数据和实际数据会有些差异,但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使核定的税收接近实际应纳税款,是符合税收合理性要求的。同时由于通过评估得出来的是收入和扣除项目,由此计算出增值额,仍可按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调节功能仍然起作用。

三是完善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的规定,并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凭证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跟踪管理和过程控制,如应分户设立房地产企业管理台账,建立地区房地产行业相关指标数据库,以便于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房地产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对于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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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耕地保护 坚持科学发展观 集约节约用地 耕地是保障一个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不可替代性的重要资源。耕地保护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国家要发展,首先就要解决13亿多人的吃饭问题,要解决吃饭问题,就必须保护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加强耕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始终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研究解决的战略性问题。 耕地是农民的饭碗和命根子,必须切实加强保护。加强耕地保护是我团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和谐四十五团的客观要求。 耕地保护必须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保护耕地,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的积极性。但作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主体的政府,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应承担重要职责。四十五团团党委一直将耕地保护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落实机关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扎实履行耕地保护的法定职责。 科学的土地开发是贡献,有效的土地保护也是贡献;科学的开发是政绩,有效的保护也是政绩。各级政府部门必须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本质上说,保护资源是为了资源的永续利用,为了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今天的保护,为明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承担保护的责任也十分光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耕地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等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我们又要从四十五团发展前途的实际出发,科学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价值,千方百计的满足四十五团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 耕地保护工作要从单纯的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综合转变。在制定政策时,要整合资源,统筹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等各类资金的投入,统一规划,集中投入,成片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 我们始终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四十五团国土资源分局,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保护资源是保障发展的前提,资源是发展的物质基础;保障发展是保护资源的目的,脱离了发展空谈保护资源是没有意义的。只有正确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才能努力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一,紧紧围绕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加快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土地利用方式转变,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团土地利用的新路子。第二,重点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重大基础设施、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和改善民生项目用地需求,明确低效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利用方向,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节地型经济增长,提高经济运行效益,使得单位面积土地创造出更多的产值和利税,提高土地利用率。第三,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问责制,做到违法即问责,真正把问责制落到实处。强化对耕地占补平衡的执法检查。第四,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要求,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考核机制。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路,也是国土资源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加强国土资源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思想,加强国土资源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历来高度重视,把国土资源工作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来部署,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更是把保护耕地、节约资源提到了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代价。目前,我团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资源需求的重要时期,实现富民强团的战略目标,必须有足够的资源作保障,而我们面临的资源形势越来越严峻,资源供应越来越紧张,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粗放的资源利用方式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硬约束,资源开发的利益诉求日益增多。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形成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共识,切实增强做好国土资源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纲,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为总要求,全面贯彻师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新政策,加快适应国土资源形势的变化,正确处理“四对关系”:即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开发资源与支持团场经济建设的关系,既要严格保护耕地、不越“红线”,又要合理利用土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正确处理短期问题解决与长远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尽量满足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科学合理保护好、管理好国土资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持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保障。正确处理好遗留问题的解决和规范管理的关系,努力争取上级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彻底解决在连队农民建房中的遗留问题,严禁在今后工作中再出现类似问题,切实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正确处理保障国土资源局正常运转与促进财政增收的关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土地市场收入全面进入财政国库;实现管理方式的“四个转变”:即从注重微观管理向强化宏观调控转变,更加注重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增加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科学性。从注重行政、法律手段向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转变,更加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从注重审批向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全程监管、构建服务平台转变,更注重加强基础工作。从注重管理轻服务向管理服务并重转变,更加注重管理工作的内涵,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管理。(分给我,谢谢)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 摘要: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应法定,其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应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表述要科学。 关键字: 物权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 新型用益物权 内容法定 应自由转让 可依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按该条款规定分析可知,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性质和内容分析,该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1] ()即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使农户取得的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实行债权保护(除该法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农村土地承包法》重点和核心是调整和规范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达到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利用权。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事关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事关承包方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本文对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之存在不足作一法律思考,以便制定《民法典》和《物权法》时更好地规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达到真正实现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并结合民法中物权法理论分析,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2] (),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生效或者依法登记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养殖、竹木或者畜牧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该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它是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这里“农村土地”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主要包括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以及“依法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5)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法定期限,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约定期限,如该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6)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7)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8)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特定义务主体(即发包方)的相同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分析,两类农村土地发包的承包方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其中发包方主要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才是发包方。 (9)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法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权利三方面和第17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三方面。 (10)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1)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2)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之存在不足和完善建议 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物权保护,真正达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之存在不足表现在: (1)家庭承包的当事人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中含有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两方面,这与物权内容法定相悖。物权内容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否则无效;同时,“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5] ()“作为用益物权,其共性在于,虽经由债权合同而创设,但随即与之绝缘,具有强烈的物权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色彩,因此须于法律中明确其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在不动产的所有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维持利益的均衡,避免物权法律关系过于复杂,避免不必要的纷争迭起。对这些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合同的约定加以变更”。[6] ()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侵害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要承担侵权责任”,[7] ()这种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包含约定内容,显然是违背物权法中物权内容法定原则的。 (2)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物权内容法定无法律可依。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法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几乎没有任何条文体现,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该法第三章“其他承包的方式”中,从法律结构上分析,它与第二章“家庭承包”是相独立的,无法律依据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法定遵照。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对受让方作了一定的限制,且受让方必须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与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不相吻合。“所谓物权之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之特性”。 [8]()有的人认为:“如果不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进行一定的限制,遇经济困难或天灾人祸之年,农民转让或抵押自己的土地,将使这些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因此有必要对从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流转加以一定限制”。[9]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不可能成立或没有说服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属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形式,其结果:转让方(原承包方)丧失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上述观点,法律要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否则,转让必然导致原承包方失去农村承包地,失去长期依赖农村土地提供的生活保障。实际上,在农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区,一部分农民已离开农业,转向从事第二、三产业,已不再依赖承包地作为最后的生存保障,这些农户自愿将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可以全身心投入二、三产业经营活动。可见,法律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显然是不科学,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达到“农民永远是农民”,显然违背常理。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势必引起部分农户失去部分或甚至全部农村承包地,这是客观事实。同时,该法规定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难道发包方能够审查或预见转让方有30年左右的稳定收入来源吗?这肯定是不现实。转让方既然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方,对自己家庭成员的今后生存能力肯定作出比较合理的预测,否则该承包方可以采取其他流转形式,关于这一点我们没有必要怀疑和不相信该承包方。同时,把受让方限制在“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也不合理和科学,一方面给转让方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对象的范围,甚至有的人认为,“转让的受让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不能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0] ()按此运行其结果,会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落实,甚至造成农村承包地抛荒弃耕之结果;另一方面,造成流转封闭,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再一方面,无法真正按照市场价格转让,不利于转让方转让收益的真正实现;最后一方面,如受让方限于农户,其实受让方也已经取得了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性,没有必要一定把受让方限于农户。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过多限制,必然会侵害转让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4)《农村土地承包法》已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为什么不能允许家庭承包中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呢?如承包方家庭成员最后剩下的成员将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给特定受让方(即承包方家庭成员最后一个成员的继承人的农户),其实际结果与允许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有何区别。同时,表面上该继承人的农户虽然向转让方支付了转让费,但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即承包人)死亡时,照样取得承包收益(包括上述转让费)。又如,承包方家庭成员最后剩下的成员临死前将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非继承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会使该法第31条条文的立法目标其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落空。同样,也会给已经完成转包、出租、入股等流转形式,带来法律问题,上述流转形式也会使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暂时落实。 (5)《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地可以依法收回和可以依法调整的特殊情形,与物权法中物权属绝对权和物权保护之绝对性相冲突。物权的绝对性,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否则即构成违法。法律赋予物权人绝对保护之特性。此即所谓保护之绝对性。[5] ()1993年中央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这一政策是成功的,充分体现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之绝对性。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可依该条款依法进行调整(除该款规定“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外)。按法理分析,承包地依法调整其结果,使部分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一方面不符合国外用益权消灭其理由(如德国民法中规定用益权消灭情形是:①用益权人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消灭;②用益权设定期限届满;③用益权和所有权竞合;④用益权人对物不当使用、无权使用,并且不顾所有权的告诫而继续使用时,所有权人通过诉讼停止其使用,并消灭其用益权),也不符合国外永佃权消灭其理由(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永佃权消灭情形是:①永佃权存续期限届满;②永佃权的抛弃,即永佃权人,因不可抗力连续三年以上全无收益,或于五年以上期间内,只获少于佃租的收益,可以抛弃其权利;③佃租的滞纳、破产宣告,即永细权人,连续二年以上怠付佃租或受破产宣告时,土地所有人可以请求消灭永佃权;④永佃权人对土地施加永久的损害,并违反土地的利用方法时,土地所有人可依法请求消灭永佃权),也不符合我国理论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理由(主要理由:①承包期限届满;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③承包地被依法占用;④承包方依法退包;⑤承包地灭失;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撤销;⑦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另一方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证难以真正落实,影响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信心,造成农民不敢或者不愿对农村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甚至进行掠夺式经营,破坏地力;再一方面被调整而调出承包地的农户其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法律保障,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最后一方面如果调整承包地之前,超过农户人均承包地数量的部分或全部承包户都已依法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而受让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承包地调整是否公平、合理、科学。可见,该法第27条第2款立法设计存在许多问题,其结果在实践中不具有普遍可操作性。同时,该条款规定:“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虽然属授权性或任意性法律规范,但如果承包方提出“约定不得调整”,发包方有何理由拒绝或者能拒绝,如果同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些“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而另一些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得调整内容或者约定可以调整,其结果承包地如按该法第27条第2款进行调整,村内承包方的地位是否平等,被调整承包地的部分农户其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因此,笔者建议,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新增人口(人口出生或转入)等,应适用该法第28条未承包土地、交回和收回承包地的土地作为调整客体的规定或者引导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取得承包地,其结果会更合情、合理、合法,农民更能接受,便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属于绝对权和受到物权保护之绝对性充分体现。另外,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按该条款规定,发包方可依法收回承包地。但如遇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和转为非农业户口前依法实施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实现作为“合理经济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价值,从而会使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无法实施而使发包方依法收回落空。同时,如已依法出租或者转包(无须发包方同意,操作无任何难度),在流转期限内能否收回,显然,法律无理由支持收回,照样使收回落空。 (6)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农村土地” 上 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法律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除耕地、林地、草地外,还包括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农村土地”,如渔区的养殖水面、某些地方的园地等。这些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养殖水面的承包期较短,一般只有3~5年,最长也不会超过10年,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如赋予物权性质,显然与民法理论上物权存续期较长,一般需超过20年相矛盾;另一方面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只针对耕地、林地、草地三类农村土地进行立法设计和形成法律规范的,“其他农村土地”上采取家庭承包产生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依照该章内容执行,其结果实际运作中难以操作,会造成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不到一体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 (7)《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撤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撤销,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发包方可依法撤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如上述《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就属于撤销情形,根据国外永佃权撤销制度,在法律上可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有权撤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擅自变更农村土地农业用途,并致使不能恢复原状的;(二)闲置耕地达二年以上或者其他农村土地达四年以上的”。“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上述事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事由的,不生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效力”。 (8)《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抛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抛弃,是指在发生法定原因时,依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单方行为。《日本民法典》第275条(永佃权的放弃)规定:“永佃权人,因不可抗力连续三年以上全无收益,或于五年以上期间内,只获少于佃租的收益时,可以抛弃其权利”。我国法律既然已赋予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财产权,应规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抛弃制度。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抛弃,毕竟是一项民事权利,如果因某些特殊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使用收益农村土地与己不利,而又在不损害发包方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应允许其抛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法律应对此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在法律上可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不可抗力连续二年以上全无收益,或于四年以上期间内,只获少于承包费的收益时,可以抛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林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外”。 (9)《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抵押。笔者认为限制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由不成立。首先,设立抵押权时并不发生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抵押权因为债务得不到偿还而实现有或然性。其次,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财产权,目前农民可以作为抵押的其他财产有限,因此农民贷款、融资很困难,不利于加大农村承包地上的投资,限制农业发展。第三,农民在紧急时需要资金,如果不允许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贷款,会造成只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这个时候的农户才会真正失去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1]。因此,应允许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10)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中造成法律结构不科学。家庭承包是指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时,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家庭承包的主要特征:一是发包方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二是承包方只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三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享有平等承包权;四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家庭承包。根据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定分析,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流转形式符合“家庭承包”之特征,而其他形式之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结果都可能产生与“家庭承包”之特征部分不符或者不相符(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成为流进方,即新承包方包括转让中的受让方、转包中的受转包方、林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继承人属部分符合外,但上述流转形式实质上已不符合家庭承包之主体特征,同时更不符合家庭承包体现人人有份、公平优先的原则)。显然,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性质明显区别于“家庭承包”其本身性质。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中显然不科学,同时从深层次研究,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农村土地承包为前提,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许多流转形式其流转结果产生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性质完全不同的农村土地其他经营形式,如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无法全部涵盖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但按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内容来看,其法律名称最好改称《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法》。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法》其结构最好调整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村土地承包”,第三章“家庭承包”,第四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五章“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待时机成熟,今后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法》。其内容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外,还应包括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农村土地股份制经营、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目前,全国还存在没有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的村,这些村集体经济实力很强,仍采取集体统一经营,其效果也较理想)、农村土地其他形式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内容。 (11)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流转缺乏全面法律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只规定了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和第50条也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作了原则规定,从法律结构看,它与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相独立的,无法律依据按该法第二章第五节法律规范适用。其他方式承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自身运行机制,应有适合自身运行机制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今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最理想应单设“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章,包括三节,即第一节“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规则”,第二节“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节“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特别应对“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12)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属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形式之一。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实际上,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畴,从科学、合理角度讲,应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范围内,但如该继承人放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无继承人的,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这种情形可规定在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中。另一方面,该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耕地或草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按此规定,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因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上述情况户仍然客观存在,其立法规定是成功和科学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但继承人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实践中仍存在问题,因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按前面内容分析会使该条文操作落实,无法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另外,如承包户的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在临时前,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以及入股,该成员死亡时,发包方能否立即收回承包地值得怀疑,能否以消灭其他法律关系或牺牲其他合法当事人利益,显然,法律没有理由也不应该支持。可见,法律上限制或禁止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是不合理或不科学。笔者认为,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依法继承,避免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或矛盾,更有利于提高承包方在农村承包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和信心。

西南地区好发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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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地区地质论文参考文献

North China block,Jiao-Liao-Koreablock and Tanlu fault

乔秀夫张安棣

原文刊于2002年中国地质,第29卷第4期。本文强调现今郯庐断裂带是从震旦纪开始的一个构造—地震带,而不是中生代平移的构造带。本文是将地表地质记录、地震记录与深部地质联系讨论郯庐断裂的平移问题。本文刊出后立即被广泛引用。

华北块体(NCB)与胶辽朝块体(JLKB)是中朝板块东部从震旦纪(630 Ma)开始裂解的两个不同的构造单元。两个块体的界线称古郯庐断裂(PTLF)。古郯庐断裂位置与现今郯庐断裂(TLF)相吻合,即由合肥向北延伸,过渤海,经沈阳以东呈NE走向至吉林南部。古郯庐断裂带附近震旦纪碳酸盐岩中的强地震记录及相应的辉绿岩侵位,是中朝板块内部裂解的基本地质证据,古郯庐断裂带(板内地震带)与元古宙超大陆Rodinia的裂解时期是一致的。

两个块体上,太古宙基底岩石不同;元古宙及古生代的发展历史有别,两个块体于晚石炭世的莫斯科期重新闭合。朝鲜半岛中部的临津江带曾被认为是大别—胶南造山带的东延部分,但临津江带只是一般性断裂,胶南超高压带在朝鲜半岛并未发现。朝鲜半岛南部主体与辽东半岛古生界相似,因此,将中朝板块的南界,也是胶辽朝块体的南界置于朝鲜半岛之南,它与胶南造山带以黄海转换断层(YSTF)联结。

辽宁省瓦房店(旧称复县)与山东省蒙阴含金刚石的金伯利岩分布在郯庐断裂带的东、西两侧,南北方向距离约550km。两地金伯利岩年龄值在500~450 Ma之间,即中奥陶世末侵位。鉴于两地金伯利岩在岩相学、矿物学与侵位年龄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又紧邻郯庐断裂两侧,有些地质学家认为二者在侵位时可能相距颇近,属同一岩省,因而将瓦房店与蒙阴两个金伯利岩岩省之间的距离总是用郯庐断裂的巨大平移来解释。

郯庐断裂为切过岩石圈的深断裂,对比瓦房店与蒙阴两地岩石圈剖面的异同,应是判断郯庐断裂有无巨大平移的重要依据。通过对金伯利岩中地幔样品的研究,揭示出了两地岩体侵位时所穿越的古岩石圈剖面是很不一致的,表明二者当时并非连接一起或相距甚近。笔者结合区域地质构造研究得到的新认识,发现它们实际是分别侵位于中朝板块的两个不同的构造单元上,两地距离与平移无关,不支持郯庐断裂左行走滑巨大平移的观点。本文期望这种交叉学科研究所提供的材料能有助于讨论中国东部这一巨型断裂系统的性质。

中朝板块东部以郯庐断裂为边界分为两个地史经历不同的块体,即华北块体(NCB)与胶辽朝块体(JLKB)。

1块体的基底岩石组成与边界

中朝板块东部两个块体基底的太古宙岩石分布见图1。据伍家善等研究结果[1],山东半岛、辽东半岛、吉林南部及朝鲜半岛的大部分地区(JLKB)保存有从3800 Ma至2500 Ma,即从始太古代至新太古代的岩石,包括TTG岩系、超镁铁质、镁铁质层状杂岩等(图1中①);在其以西地区(NCB)以新太古代岩石为主(图1中②③④),包括大陆岛弧火山岩及岩浆杂岩与表壳岩(图1中④)。北起河北省东部青龙县,南至山东济宁县,南北近300km为古元古代的前陆盆地,由变质砾岩,变粒岩、片岩互层(原岩为浊积岩)组成(图1中⑤)。大体以郯庐断裂为界,太古宙盆地向西俯冲,依次出现新太古代岛弧与古元古代前陆盆地,郯庐断裂大体即这一俯冲带位置。南起合肥,向北经鲁中,过渤海由沈阳向北东方向(密山—敦化)的郯庐断裂构成两个块体之间的边界(图1)。

对胶辽朝块体的南界,也是中朝板块的南界位置有着不同的意见。

图1 中朝板块太古宙基底及构造简图

(右侧为含金刚石金伯利岩侵位的元古宇和下古生界剖面)

SKP—中朝板块;TLF(PTLF)—郯庐断裂K1(古郯庐断裂Z—C1);NCB—华北块体;JLKB—胶辽朝块体;YZP—扬子板块;YSTF—黄海转换断层

1—太古宙地块(始太古界,古太古界,中太古界,新太古界);2—新太古界地块,包有中太古界及始太古界岩块;3—新太古代地块;4—新太古代岛弧;5—早元古代前陆盆地;6—块体边界;7—板块大陆边缘;8—含金刚石金伯利岩岩省位置;9—下寒武统萨布哈沉积;10—震旦系—下寒武统中地震灾变记录;11—青白口系砾岩(造山后沉积);12—古元古界辽河群浅变质岩

朝鲜半岛中部临津江带曾被认为(包括本文作者)是大别胶南造山带的东延部分[2~5],但临津江带只是一般性断裂,我国胶南超高压带在朝鲜半岛并未被发现[6~8];与胶东、辽东相同的太古宙基底岩石分布于半岛北部及临津江带之南;华北型奥陶系分布于朝鲜半岛的沃川带(OGCHEON)及其以北地区,沃川带是一个早古生代坳陷带。安太庠等[9]将沃川带南界的河南剪切带(Honam)作为中朝板块的南界(图1中HSZ)。考虑到朝鲜半岛南部主体与辽东半岛古生界的相似性,而沃川带之南出露白垩系及同时期岩体,并无确切的扬子板块标志性地质记录,本文采取韩国地质学家[7]及万天丰的意见,将中朝板块的南界,也是胶辽朝块体的南界置于朝鲜半岛之南的济州岛附近(图1),它与胶南造山带以推测的黄海转换断层(YSTF)联接[7~8]。该转换断层解释了胶南造山带东段向北的推移。胶南造山带的超高压岩石向南西方向于第四系之下断续与大别造山带相连。

2华北块体与胶辽朝块体的地质对比

华北块体与胶辽朝块体太古宙基底岩石的组成及时代不同(图1)。元古宙与早古生代也有显著区别(表1),简要介绍如下:

(1)古元古界在两个块体上均有分布,但岩性及岩相方面有很大差别。胶辽朝块体呈近EW 向分布的辽河群,其上部的巨厚白云岩及菱镁矿层在华北块体上近SN方向分布的古元古界中从未发现。

(2)中元古界仅分布于华北块体,在胶辽朝块体完全缺失。

(3)青白口系(1000~800 Ma)在两个块体上均有分布,华北块体南部有完整的青白口系,华北块体北部燕山地区的青白口系为上统[10]。胶辽朝块体上的青白口系与华北块体北部类似,仅有上统,并且岩性一致,均为稳定沉积类型的砂岩及泥晶灰岩。青白口系是Rodinia超大陆上的沉积或称Rodinia上的盖层。在两个块体上,青白口系仅在个别地点发现有地震灾变事件记录,但未构成区域性的带状分布。

(4)震旦系分布于华北块体的南部边缘,主体部分缺失。胶辽朝块体是中朝板块震旦系最发育的地区,广布于山东、辽东、吉林南部及朝鲜半岛北部。华北块体南东边缘、胶辽朝块体西部及北部边缘震旦系碳酸盐岩中的强地震记录是最重要的特征(图2),这些地震记录表明郯庐断裂于震旦纪开始活动与形成[5,10]。与地震事件相伴生的是辉绿岩的侵位[10~13]。

(5)下奥陶统在两个块体上区别不大,但在胶辽朝块体上尚未发现下奥陶统底部的巨型泥晶丘(mud mound)[14]。金伯利岩侵位于华北块体东缘及胶辽朝块体西缘,是奥陶纪最重要的地质事件。

(6)上奥陶统、志留系、泥盆系在朝鲜半岛均有发现[9,15],陆相下石炭统分布于辽宁太子河流域,上述层位在华北块体完全缺失。晚石炭世早期含Profusulinella的巴什基尔期海相沉积仅分布于胶辽朝块体的西缘[16]及块体东部朝鲜半岛[15]。

晚石炭世后期海陆交互相含煤沉积遍布两个块体;二叠纪、三叠纪中朝板块东部也未再显示出沉积分异。

1000 Ma是元古宙超大陆Rodinia形成时期[11](表1)。青白口纪典型的稳定类型沉积岩(石英砂岩、海绿石石英砂岩、页岩、泥晶灰岩)覆盖了整个中朝板块东部地区。震旦纪沿现今郯庐断裂位置发生的强地震记录与辉绿岩侵位标志着中朝板块东部裂解为华北块体与胶辽朝块体,这种裂解可以看作是Rodinia裂解在中朝板块内部的反映[11]。震旦纪至早石炭世两个块体沉积分异明显,晚石炭世晚期两个块体上的沉积分异已不复存在。因此,胶辽朝块体与华北块体是中朝板块东部震旦纪—晚石炭世早期的两个不同的地史单兀。

表1 华北块体与胶辽朝块体地质对比

3郯庐断裂

郯庐断裂是中国东部一个重要的经向断裂,对其研究的历史很长,精度很高,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认识尚有分歧。

郯庐断裂发生的时间及性质

几乎所有地质学家认为郯庐断裂发生于中生代,但具体年代有分歧:三叠纪[17],侏罗纪[18,19],早白垩世[20~22]。笔者认为:郯庐断裂是一个发展历史很长的断裂,如表1所示,它始于震旦纪,晚石炭世暂时停止活动。在这一阶段,华北块体为郯庐断裂的上升盘,胶辽朝块体为下降盘,导致在胶辽朝块体上有着相对完整的古生界。作者将这一时期(Z—C)的郯庐断裂称为古郯庐带[5,10,11,12]。

古郯庐断裂于中生代重新活动,其基本特征是由地垒及地堑组成的裂谷[18,24](表1),裂谷活动一直延伸至现代。

对郯庐断裂在中生代期间的历史演化,近年来万天丰、王小凤等均有详细的研究,但很少注意到古生代及新元古代期间的郯庐断裂。郯庐断裂是一条太古宙以来长期发展的地壳破裂带,至今仍在活动的地震带[24]。从震旦纪地震带分布及古生代沉积史比较,郯庐断裂始于震旦纪,更符合已有的客观地质记录。

郯庐断裂发生过巨大平移吗?

郯庐断裂左行走滑巨大平移的概念由徐嘉炜提出,之后他与其研究集体对郯庐断裂带巨大走滑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平移距离740~700km,最大错移在鲁西与辽北之间,走滑年代为早白垩世[20~22,25~26]。巨大平移的观点得到相当多地质学家的认可,影响着一代地质学家的思维,也有力地促进了对中国东部基础地质的研究。

作者依据多年对郯庐断裂带两侧新元古界及下古生界精细地层研究,一直对郯庐断裂的巨大平移持怀疑态度[10,27~28]。

在过去讨论郯庐断裂有无大平移距离时,无论是支持平移或者质疑大平移观点的地质学家,主要是根据断层两侧晚侏罗世或早白垩世之前的地表出露的地质体或地质界线,如地层、岩相带、早期构造线等的错位而确定的。由于对同一地表地质体的认识与对比不同,影响到对问题的共识。郯庐断裂是切过岩石圈的深断裂,对比断裂两侧岩石圈剖面是否存在巨大错位,应是解决郯庐断裂有无巨大平移的有力依据。

地幔捕虏晶(粗晶):金伯利岩与其他陆上幔源火山岩总含有多种地幔源岩的捕虏体,从而提供了直接研究大陆下岩石圈地幔的样品。它们包括橄榄岩—辉石岩套,榴辉岩和榴辉蓝晶岩、含钾镁碱闪石和金云母的交代橄榄岩以及金云母岩等,其中橄榄岩(亏损度不同的二辉橄榄岩和方辉橄榄岩)占最主导地位。然而,这种幔源岩石的捕虏体在金伯利岩中颇为稀少,而由幔源岩石离解、被金伯利岩捕获并带到地表的地幔捕虏晶(又称为粗晶)却要常见得多。最常见的是橄榄岩(主要是石榴子石和尖晶石二辉橄榄岩及少量的石榴子石方辉橄榄岩)离解后被金伯利岩捕获并携带到地表的镁铝榴石和铬尖晶石粗晶。有的金伯利岩含有较多的由榴辉岩源岩离解后被捕获的镁铝—铁铝榴石等榴辉岩型粗晶。

图2 古郯庐断裂带震旦系灰岩中的地震记录

a—纹层灰岩中地震形成的泥晶脉,由某些纹层液化形成的盲脉与层内断层(箭头所示),兴民村组,大连市金州区金石滩海岸;b—潮道中的液化碳酸盐岩脉,黑色直立和斜列的脉与水平薄层碳酸盐岩层连通,脉源自可液化薄层灰岩,赵圩组,江苏省铜山县赵圩镇;c—液化泥晶脉(盲脉)在层面与垂直层面的表现,呈板状体,张渠组,安徽省灵璧县张渠村;d—纹层灰岩中地震液化泥晶脉(盲脉)及代表间震时的硅结壳层(铅笔所示),望山组,安徽宿县金山寨村;e—液化卷曲变形,九顶山组,江苏省铜山县马村;f—地震津浪丘状层,又被液化泥晶脉所切穿,兴民村组,金石滩海岸

不同钟凤竹,刘希光,张广诚,等。我国金伯利岩岩石矿物特征及其与相似岩石的区别,1980。庄德厚.辽宁复县金刚石原生矿床地质研究报告,辽宁省地质矿产局,1982。[29~33]。通过地幔捕虏晶的研究,可以获得岩石圈组成的重要信息。

辽宁省瓦房店(旧称复县)与山东省蒙阴含金刚石金伯利岩分布于郯庐断裂带的东、西两侧,南北方向距离550km(图1)。采用金云母Rb-Sr法与钙铁矿U-Pb法获得蒙阴与瓦房店金伯利岩年龄分别为475 Ma与± Ma,近20个年龄测定值在450~500 Ma之间,岩体应是在中奥陶世末期,中朝板块总体隆升的构造背景下侵位的[29]。

不少研究者有鉴于蒙阴、瓦房店金伯利岩的岩相学、矿物学特征和侵位年龄等方面的相似性,地理位置又紧邻郯庐断裂带两侧,对于这一断裂带系中生代左行巨大平移走滑的观点总是易予接受。虽然他们也发现两地金伯利岩中粗晶组合有所不同,两者的基底亦有着不同的发展史,但仍认为两个金伯利岩岩省的产出与“左行平移走滑”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认为它们在侵位时至少是相距颇近的[29,34]。

图3 蒙阴、瓦房店奥陶纪古岩石圈剖面[37]

1—低钙方辉橄榄岩;2—钙方辉橄榄岩;3—二辉橄榄岩;4—低Cr;5—异剥橄榄岩

粗晶组合:蒙阴与瓦房店金伯利岩中的粗晶包括含铬镁铝榴石、铬尖晶石、铬透辉石、镁钛铁矿、金红石、锆石、碳硅石、金刚石等矿物。但蒙阴金伯利岩岩省中的红旗27号岩墙、胜利1号岩管和红旗1号岩墙中含有沂蒙矿(lindsleyite)和蒙山矿(mathia-site),称为LIMA组矿物的端元矿物,在红旗27号岩墙中高可达9000 g/m3(-2+)(任喜荣,私人通信,1996)。Haggerty等[35]认为LIMA矿物是金伯利岩熔体上升至100km深处与那里存在的含大阳离子亲石元素(LIL)Ba-K-Ca-Sr-Na的轻稀土难熔钛酸盐的交代体发生交代作用形成的。因而把LIMA这种十分罕见的矿物当作是地幔交代作用的矿物标志。Dobbs等[29]认为蒙阴金伯利岩所含LIMA矿物是它的下面存在交代橄榄岩幔源岩的证据。然而,这种LIMA矿物在瓦房店金伯利岩中从未被发现,表明瓦房店金伯利岩所穿切的岩石圈剖面与蒙阴的不同。

石榴子石粗晶形成温度与岩石圈地层剖面:Griffin和Ryan采用痕量元素和主元素微区分析技术,建立和发展了单矿物地质温度计[36]石榴子石地温曲线、岩石圈地层等多种方法,用于“岩石圈填图”[37]。

图4 蒙阴、瓦房店金刚石包体和粗晶石榴子石与尖晶石包体的形成温度分布[30]

张安棣曾与Griffin等[38]合作,获得蒙阴与瓦房店两地金伯利岩中石榴子石粗晶地温曲线。依据石榴子石古地温曲线为基础,可建立起上地幔岩石圈柱状图。在图3中给出了蒙阴和瓦房店的岩石圈剖面图[37],图中两地地幔源岩石类型相同,虽然都是以二辉橄榄岩居多,然而随着深度加深,方辉橄榄岩的含量两地却很不相同,瓦房店较亏损的方辉橄榄岩明显地变的多起来,蒙阴的方辉橄榄岩集中分布在130~190km深处,占剖面的50%,向更深处则反而减少了。而瓦房店金伯利岩以下的古岩石圈剖面,方辉橄榄岩在170km深处,数量仅20%,直到190~200km岩石圈底部的深处则激增到60%以上。另外,异剥橄榄岩在瓦房店剖面上占重要位置,蒙阴剖面则仅分布在浅处,且数量稀少。

金刚石及金刚石包体特征:金刚石也是金伯利岩中的一种地幔粗晶,在金伯利岩中有两种产状,即粗晶和微晶,微晶有可能是在金伯利岩岩浆中晶出的,而粗晶则是捕虏晶。

金刚石含有同生矿物包体,主要的有橄榄石、石榴子石、辉石、尖晶石和硫化物。通过痕量元素与主元素分析途径,首次获得了蒙阴与瓦房店金伯利岩中金刚石包体石榴子石形成温度分布(图4)[38]。图4所示两地金刚石同生包体石榴子石形成温度很不相同,蒙阴高于瓦房店,前者最高达1500℃,瓦房店不高于1200℃。图4直方图所示两地包体石榴子石的形成温度分布迥然不同,表明金伯利岩源区早在金伯利岩形成前,两地太古宙的地质环境就不一致,证明两地金伯利岩是独立的岩省,它们不曾相聚也非同源岩浆产物。

4结论

山东蒙阴与辽宁瓦房店金伯利岩中地幔样品研究,揭示了两地岩石圈剖面地幔岩的组成比例不同(图3);包体与粗晶石榴子石形成的温度不一致,表明两地金伯利岩在早古生代爆发侵位时,并不在相近位置。如图1所示,郯庐断裂两侧为两个不同块体:华北块体(NCB)与胶辽朝块体(JLKB),蒙阴与瓦房店金伯利岩分别侵位于上述不同块体边缘,穿过不同组分比例的地幔岩(图3)及时代与厚度不同的盖层(图1右图)。瓦房店与蒙阴金伯利岩岩筒两地相距550km与平移无关。深部地幔地质学记录与表层地质记录[10,28]结论是一致的,均不支持郯庐断裂巨大平移740km的观点。地幔地质学提供的资料,解释了岩石圈古地幔、前白垩纪地质体在郯庐断裂两侧的不相连接是两个不同块体(图1中NCB及JLKB)基底岩石组成、构造性质及板块盖层发展差异造成的,而非平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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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土地区施工安全论文参考文献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 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 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 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 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 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 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条~第 条的规定。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 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 确定。 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5 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2 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 个。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 2 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 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勘察工作应按本规范第 节执行;当建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按本规范第 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规范第 节执行。 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 条~第条的规定。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 确定。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 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 个; 4 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 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 个控制性勘探点。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 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 倍基础宽度; 3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 倍; 6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 节的要求。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 个;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 件(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

你好,本人也是学土木的,这篇文章为原创,在百度或谷歌等网站绝对找不到,供你参考、修改,实为抛砖引玉之作,希望你能满意。 不良地基的处理与加固方法[摘 要] 论述了在建造建筑物之前,针对不良地基土及异常地基土的处理方法及加固方案。[关键词]不良地基;异常地基;地基处理;施工工艺;基础刚度Abstract:This paper the treatment schemes and reinforcing means of badness and abnormality foundation before thebuilding words:badness foundation; abnormality foundation; foundation treatment; construction technique; stiffness 在现实工程中,经常会出现不良地基及异常地基的情况,如若对其处理不当将对建筑物造成不良影响。本文将对不良地基及异常地基情况的处理做一简要介绍,以便能更好地解决工程实际中地基出现的问题。1 不良地基的处理1·1 置换法1·1·1 换填法:就是将表层不良地基土挖除,然后回填有较好压密特性的土进行压实或夯实,形成良好的持力层,从而改变地基的承载力特性,提高抗变形和稳定能力。 施工要点:将要转换的土层挖尽、注意坑边稳定;保证填料的质量;填料应分层夯实。1·1·2 振冲置换法:利用专门的振冲机具,在高压水射流下边振边冲,在地基中成孔,再在孔中分批填入碎石或卵石等粗粒料形成桩体。该桩体与原地基土组成复合地基,达到提高地基承载力减小压缩性的目的。 施工注意事项:碎石桩的承载力和沉降量很大程度取决于原地基土对其的侧向约束作用,该约束作用越弱,碎石桩的作用效果越差,因而该方法用于强度很低的软粘土地基时必须慎重行事。1·1·3 夯(挤)置换法:利用沉管或夯锤的办法将管(锤)置入土中,使土体向侧边挤开,并在管内(或夯坑)放人碎石或砂等填料。该桩体与原地基土组成复合地基,由于挤、夯使土体侧向挤压,地面隆起,土体超静孔隙水压力提高,当超静孔隙水压力消散后土体强度也有相应的提高。 施工注意事项:当填料为透水性好的砂及碎石料时,是良好的竖向排水通道。1·2 预压法1·2·1 堆载预压法:在建造建筑物之前,用临时堆载(砂石料、土料、其他建筑材料、货物等)的方法对地基施加荷载,给予一定的预压期。使地基预先压缩完成大部分沉降并使地基承载力得到提高后,卸除荷载再建造建筑物。 施工工艺与要点:①预压荷载一般宜取等于或大于设计荷载;②大面积堆载可采用自卸汽车与推土机联合作业,对超软土地基的第一级堆载用轻型机械或人工作业;③堆载的顶面宽度应小于建筑物的底面宽度,底面应适当放大;⑤作用于地基上的荷载不得超过地基的极限荷载。1·2·2 降水法:降低地下水位可减少地基的孔隙水压力增加上覆土自重应力,使有效应力增加,从而使地基得到预压。这实际上是通过降低地下水位,靠地基土自重来实现预压目的。 施工要点:一般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或深井井点;当土层为饱和粘土、粉土、淤泥和淤泥质粘性土时,此时宜辅以电极相结合。1·3 压实与夯实法以配合堆载预压用于加速饱和粘性土地基的固结1·3·1 表层压实法:采用人工夯,低能夯实机械、碾压或振动碾压机械对比较疏松的表层土进行压实。也可对分层填筑土进行压实。当表层土含水量较高时或填筑土层含水量较高时可分层铺垫石灰、水泥进行压实,使土体得到加固。1·3·2 重锤夯实法:重锤夯实就是利用重锤自由下落所产生的较大夯击能来夯实浅层地基,使其表面形成一层较为均匀的硬壳层,获得一定厚度的持力层。 施工要点:施工前应试夯,确定有关技术参数,如夯锤的重量、底面直径及落距、最后下沉量及相应的夯击遍数和总下沉量;夯实前槽、坑底面的标高应高出设计标高;夯实时地基土的含水量应控制在最优含水量范围内;大面积夯时应按顺序;基底标高不同时应先深后浅;冬季施工时,对土已冻结时,应将冻土层挖去或通过烧热法将土层融解;结束后,应及时将夯松的表土清除或将浮土在接近1m的落距夯实至设计标高。 1·3·3 强夯:强夯是强力夯实的简称。将很重的锤从高处自由下落,对地基施加很高的冲击能,反复多次夯击地面,地基土中的颗粒结构发生调整,土体变为密实,从而能较大限度提高地基强度和降低压缩性。其施工工艺流程:①平整场地;②铺级配碎石垫层;③强夯置换设置碎石墩;④平整并填级配碎石垫层;⑤满夯一遍;⑥找平,并铺土工布;⑦回填风化石渣垫层,用振动碾碾压八遍。一般在大型强夯施土前,都应选择面积不大于400m2的场地进行典型试验,以便取得数据,指导设计与施工。1·4 挤密法1·4·1 振冲密实法:利用专门的振冲器械产生的重复水平振动和侧向挤压作用,使土体的结构逐步破坏,孔隙水压力迅速增大。由于结构破坏,土粒有可能向低势能位置转移,这样土体由松变密。1·4·2 施工工艺:①平整施工场地,布置桩位。②施工车就位,振冲器对准桩位。③启动振冲器,使之徐徐沉入土层,直至加固深度以上30~50cm,记录振冲器经过各深度的电流值和时间,提升振冲器至孔口。再重复以上步骤1~2次,使孔内泥浆变稀。④向孔内倒入一批填料,将振冲器沉入填料中进行振实并扩大桩径。重复这一步骤直至该深度电流达到规定的密实电流为止,并记录填料量。⑤将振冲器提出孔口,继续施工上节桩段,一直完成整个桩体振动施工,再将振冲器及机具移至另一桩位。⑥在制桩过程中,各段桩体均应符合密实电流、填料量和留振时间等三方面的要求,基本参数应通过现场制桩试验确定。⑦施工场地应预先开设排泥水沟系,将制桩过程中产生的泥水集中引入沉淀池,池底部厚泥浆可定期挖出送至预先安排的存放地点,沉淀池上部比较清的水可重复使用。⑧最后应挖去桩顶部1m厚的桩体或用碾压、强夯等方法压实、夯实,铺设并压实垫层。1·4·3 沉管砂石桩(碎石桩、灰土桩、OG桩、低标号桩等):利用沉管制桩机械在地基中锤击、振动沉管成孔或静压沉管成孔后,在管内投料,边投料边上提(振动)沉管形成密实桩体,与原地基组成复合地基。1·4·4 夯击碎石桩(块石墩):利用重锤夯击或者强夯方法将碎石(块石)夯入地基,在夯坑里逐步填人碎石(块石)反复夯击以形成碎石桩或块石墩。2 异常情况的地基处理2·1 松土坑(填土,墓穴,淤泥等)的处理2·1·1 将坑中松软虚土挖除,使坑底及槽帮四壁均见天然老土,然后采用与坑边的天然土压缩性相近的材料回填,回填材料及做法:①当地基为砂土时,用砂或砂石回填,回填每层厚度不大于20cm并应分层洒水夯实或用平板振捣器夯实。②当地基为较密实的干硬性粘土时,可用3∶7灰土分层夯实。③当地基为中密可塑粘土时,用1∶9灰土分层夯实回填。④当虚土挖除后,如遇地下水,则水下部分采用级配砂石回填,水上部分仍可用灰土夯实回填。2·1·2 当单独柱基下有虚土坑时,可按下述情况处理①如坑深度大于槽宽,或坑面积大于槽底面积的1/3时,宜将槽底全部落到坑底。②在粘性土中,两相邻单独柱基的槽底高差不得大于相邻柱基的净距,否则应将较浅的柱基槽底相应落深,使两柱基槽底标高取平。③在砂性土中,两相邻单独柱基的槽底高差不得大于净距的1/2,否则两柱基的槽底宜取平。④如坑底过深,可考虑加大基础底面积,或与相邻柱基础连在一起做成联合基础。2·2 局部范围内有硬土或旧结构物时的处理当基底下有局部过硬的土质或旧结构物(如旧基础,老灰土,化粪池,旧砖窑,压实的路面,大树根,大块石等)时,应全部挖除,再按上述方法回填或加深基础(应指出的是,不能认为在地基处理时,只须对松软的地基做处理。对过于坚实的地基如不做处理,也会引起建筑物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2·3 设备管道的处理当上下水等设备管道在槽底以上穿过时,应在基础墙处管道上方留出大于房屋预估沉降量的空隙,以避免建筑物产生沉降时引起管道损坏,同时,应采取防止管道漏水的措施,以避免漏水浸湿地基而引起不均匀沉降。当管道基础穿过基础时,可将基础局部落深,使管道穿过基础墙,同时,管道上方应按上述原则留足够的空隙。[参考文献][1] 董爱飞. 常用地基处理技术综述[J]. 建筑, 2008, (03) . [2] 梁亚明,刘英华. 刚性桩复合地基在软土地基处理中的应用[J]. 科学之友(B版), 2008, (03) . [3] 王剑峰,赵竹莹. 浅谈CFG桩地基处理及工程实例[J]. 林业科技情报, 2008, (01) . [4] 曹冰. 复合地基技术在北良港淤泥吹填区地基处理中的应用研究[J]. 港口科技, 2008, (03) . [5] 钟毅. 砾料石灰土结构在软土地基处理中的应用研究[J]. 北方交通, 2008, (03) . [6] 刘震,郑忠钦. CCMG地基处理在上海长江大桥桥头路基施工中的应用[J]. 上海公路, 2008, (01) . [7] 王刚,玄力,张广范,张跃宇. CFG桩在地基处理中的应用实例[J]. 西部探矿工程, 2008, (05) . [8] 吴剑,周健,崔积弘,茅永德. 上海港罗泾港区地基处理的试验研究[J]. 工业建筑, 2007, (S1) . [9] 冯国栋. 浅谈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及防治[J]. 科技创新导报, 2008, (08) . [10] 苑克伟,李国,王积鑫. 粉喷桩在箱涵地基处理中的应用[J]. 北方交通, 2008, (03) .

多年冻土地区铁路工程施工技术 摘要: 分析了多年冻土的特性以及多年冻土地区路基工程和桥涵基础工程所采取的设计原则,指出了施工工艺的正确选择是解决路基施工的技术关键,以及桥涵基础中的明挖基础施工技术进行了研究和总结,另外也对多年冻土地区的混凝土的施工工艺作了详细论述。 关键词: 多年冻土 铁路 施工技术 Abstract: In this thesis, it is discussed such 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ermafrost, primary engineering geology questions, design's principle, style of the roadbed and foundation under bridge engneering. The practice proves that it is important to choose of construction technics in the roadbed engineering. it is made study of conventional excavation of cutting, in addition, concrete construction is mentioned. Keywords: Permafrost Roadbed; Railway ;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多年来国内外在多年冻土地区修筑铁路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但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人们对冻土问题的研究,加深了人们对冻土性质的认识。在我国有很多地区都是冻土地区,西藏自治区地处我国西南边疆,面积占全国国土的八分之一,是我国唯一一个不通铁路的省区,青藏铁路作为沟通西藏、青海与内地联系的重要通道,对加强北京和内地与西藏的联系、促进西藏各民族与内地各兄弟民族间的交往、增进各民族的团结、促进社会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具有极其主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本文分析了多年冻土的特性以及多年冻土地区路基工程和桥涵基础工程所采取的设计原则,指出了施工工艺的正确选择是解决路基施工的技术关键,以及桥涵基础中的明挖基础施工技术进行了研究和总结,另外也对多年冻土地区的混凝土的施工工艺作了详细论述。 1 多年冻土的特性及其对铁路施工的影响 冻土是一种有其特殊性的土体,冻土的特殊性在于冻土的物理特性与稳定密切相关,对温度变化极为敏感且性质不稳定。冻土还与土中含冰量有关,而含冰量又直接与温度有关,它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减少,造成冻土的力学特性发生巨大变化。冻土在正负温度交替变化过程中水分产生剧烈的相变,伴随产生土体体积的变化,表现在工程建设中就是冻胀和融沉变形。多年冻土具有的流变性、融沉性和冻胀性对铁路建设影响严重。 由多年冻土引起的特殊工程地质问题,主要有融沉、冻胀和冰椎、冻胀丘、融冻泥流、热融滑坍、热融湖塘、沼泽湿地、厚层地下冰等不良地质现象。融沉是指多年冻土融化,使建在多年冻土区的建筑物地基变形和破坏,主要表现为路基下沉、路基向阳侧边坡和路肩开裂及下滑、路堑边坡溜塌等。冻胀是土体冻结时产生的最重要的物理一力学过程,是因为水由液体变成了固体,体积膨胀增大而产生的,表现为地表的不均匀升高变形。伴随土的冻胀,在建筑基础表面将作用冻胀力,从而产生冻胀变形,严重时将引起建筑物的破坏。在诸多不良冻土地质现象中,对温度变化最为敏感且对铁路路基的修筑影响最大而且不容易绕避的主要是厚层地下冰,其融化时产生大的下沉量会引起工程建筑物的严重变形和破坏。 2 多年冻土地区路基工程施工原则 对于路基施工而言,保护冻土,控制融化,破坏冻土原则是路基施工应该遵从的原则。 (1)保护冻土原则指应用该原则设计、施工的路基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能保持其热稳定性。即人为上限始终控制在指定的深度范围内,保持其下卧多年冻土的冻结状态。 (2)控制融化原则是指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允许所设计的路基基底(或边坡)多年冻土逐渐完全融化或产生局部融化,而且经融化下沉变形量计算,可以将融化速率和深度控制在路基稳定性所允许的变形范围之内。 (3)破坏冻土原则是指在设计文件中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将基底(或边坡)多年冻土融化或清除(全部或达到设计深度),并将融化后的水份疏干。 3 多年冻土地区的桥涵基础施工技术研究 多年冻土地区桥涵地基的设计主要要注意保持冻结,允许融化两大原则。桥涵基础施工的重点是拼装式基础施工和现浇基础施工。基础拼装是工序中的一项重点与难点,为了有效的控制基础拼装的正确就位与平整度要求,施工中应着重从以下方面着手: (1)采用人工配合汽车吊拼装,从入口端开始依次拼装成型; (2)拼装前放出基础的轮廓尺寸,并在构件上标出中心线及吊装顺序的编号,以确保基础的正确就位; (3)垫层顶面严格找平,以确保基础均匀受力,同时做到基础的顶面高差满足设计要求; (4)拼装过程中,为了精确控制基础块的正确就位,技术人员采用经纬仪现场控制每一基础块的就位; (5)为了保证涵节拼装的顺利进行,在基础拼装完成后立即按设计与规范要求进行沉降缝的施工。 高原多年冻土区现浇涵洞基础施工与内地普通涵洞的施工方法基本类似,我项目队施工时采用在搅拌站集中拌合,利用运输罐车运至现场,主要不同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多年冻土区明挖勘姻赌然溅吐觉佣的剧田显早强耐久吐混凝土。 (2)在水泥方面则选用了水化热较小的水泥。 (3)对混凝土拌合物的入模温度控制较严。为了有效控制其入模温度,要求现场有试验人员进行旁站,并对混凝土拌合物的温度进行严格测量。对拌合物温度达不到要求的,则要求调节水温重新拌合。为了保证砂石料拌合前的温度要求,在寒季施工时,混凝土拌合站搭设有暖棚,并在暖棚内生有火炉,对暖棚内的温度做到严格控制,并及时做好记录。 (4)对混凝土的养护要求较严格。当混凝土浇注完毕后,便及时采取防风防冻措施,采用蓄热法养护,待混凝土达到一定的抗冻强度后(七天左右)才能拆除模板。 另外,在涵洞基础沉降缝施工完成并检查合格后进行基坑回填,填料采用粗颗粒土,回填前对基础四周侧壁混凝土面按设计要求涂上防冻胀渣油,并采用平板振动夯进行分层夯实。 4 多年冻土地区混凝土施工技术研究. 多年冻土地区铁路施工多是在一些高原地带,这些地方的一些地段的河流中存在有害离子的侵蚀,部分路段还面临着强烈的风沙磨蚀。在这样特殊的环境下,对混凝土的低温硬化能力和耐久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低温早强耐久混凝土就是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下应运而生的一种高性能混凝土。它具有低温早强、耐腐蚀、高抗冻、高抗渗等高耐久性能,另一特点是早期强度高,后期强度不损失。负温达到极限时,混凝土也基本冻结,强度停止增长,但气温回升时,水泥颗粒继续水化,混凝土强度继续增长。混凝土灌注后,采取适当的加热和保温覆盖措施,较适用于低温环境下的施工。 (1)原料的选用 拌制低温早强耐久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寒季施工的要求。水泥优先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硫铝酸盐水泥不得与硅酸盐水泥或石灰等碱性材料混和使用。硫(铁)铝酸盐水泥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现浇细薄截面结构、装配式结构的接头和孔道灌浆。不得使用矾土水泥(高铝水泥)。拌制混凝土用骨料应清洁,不得含有冰、雪、冻块及其它易冻裂物质。 (2)试配 对低温早强耐久混凝土来说,耐久性要求是其设计的依据。因而需要根据混凝土使用部位及地质条件、原材料情况、最小胶凝材料用量、使用环境温度、最大水胶比、拌合物和易性要求等具体情况选定。 (3)拌制过程控制 耐久混凝土应集中拌和、集中供应,禁止分散拌和。试验室在每次开盘前应提供当次的施工配合比,搅拌站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拌制设备宜设在温度不低于10℃的暖棚内,拌制混凝土前及停止拌制后应用热水冲洗拌和机。 用于低温早强耐久混凝土的外加剂大都是引气剂,掺量过多会大幅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引起工程事故,掺量过少则不能发挥外加剂应有的性能。因此,在外加剂的计量上我们设专人负责,在混凝土拌制前事先称量配制并分袋装好。如果使用液体外加剂应随时测定溶液温度,并根据温度变化测定溶液浓度,这样既能保证称量准确又提高了混凝土拌制的工作效率。 (4)混凝土浇注 在浇注混凝土前,地基基础表面应予清理,并应采取防、排水措施,将模板内的杂物和钢筋上的油污等清除干净,模板应设置稳固,能够满足混凝土侧压力的要求,当模板有缝隙和孔洞时,应予堵塞,不得漏浆。 浇注混凝土应分层进行。其分层厚度(指捣实后厚度)应根据混凝土拌制能力、运输条件、浇注速度、振捣能力和结构要求等条件决定。浇注对冻土层有直接影响的混凝土结构时,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宜控制在2-5℃,浇注在低温或负温下养护且不与冻土层直接接触的混凝土结构时,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宜控制在5-10℃。 混凝土浇注应连续进行,当因故间隔时,其间隔时间应根据环境温度、水泥性能、水灰比和外加剂类型等条件通过试验确定。当允许时间己超过时,应按浇注中断处理,同时应留置施工缝,并作记录。施工缝的平面与结构的轴线相垂直,施工缝的处理应满足规范要求。 结论 多年冻土地区修建铁路工程技术难度大,意义深远。本文进行了多年冻土地区的铁路施工技术研究:要在施工中严格按规范和设计图施工,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多年冻土地区施工有效工期短,多年冻土非常娇贵,稍有破坏后果很难设想,因此要快速施工,保护冻土上限不被改变是路基施工的关键。另外也对多年冻土地区的混凝土的施工工艺作了详细论述。冻土路基的稳定问题仍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张旭芝,王星华.冻土铁路涵洞施工对地基土地温的影响[J].中国铁道科学,2007,28(4):19-24 [2]李成.青藏铁路冻土工程有关问题的探讨[J].铁道勘察,2007,(3):84-86 [3]吴青柏,刘永智,于晖.青藏铁路普通路基下部冻土变化分析[J].冰川冻土,2007,29(6):960-968 [4]张贵生,梁波,刘德仁.青藏铁路典型工点多年冻土力学特性研究[J].岩土工程界,2007,10(4):27-29 [5]冉理.青藏铁路多年冻土工程的探索与实践[J].铁道工程学报,2007,(1):32-39 参考资料: 记得采纳啊

川西地区民族文化论文参考文献

中国传统文化参考文献有如下:

1.《如何保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2.《谈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3.《文化的传承与弘扬》

“中国”、“中华”、“华夏”乃同义词(古指中原或中原王朝,当代指中国国家),源于中原地区指黄河中下游一带。其流传年代久远,与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印度的其他三大古文明大概同时期产生。

流传地域广至东亚与东南亚地区,影响层面包含政治意识、思想宗教、教育、生活文化。其文化圈概念亦被称为“华夏文化圈”与“汉文化圈”。

中华文明亦称华夏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的文明之一。中华文明历史源远流长,若从黄帝时代算起,已有5000年 。

举世公认,中国是历史最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一般认为,中华文明的直接源头有多个,而其中又以黄河文明和长江文明为主,黄河与长江被人们称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

中国神话,中华文化与历史的瑰宝,通过口耳相传或书面文字记载等各种形式流传在寓言、小说、宗教、舞蹈、戏曲中。某方面而言,上古神话会被假定是历史真实的一部份,

最初的文字记载散见于《山海经》、《水经注》、《尚书》、《史记》、《吕氏春秋》、《淮南子》等古典中。

晋代至明清时,中国文学史上又出现了一种被称为“志怪小说”或“神魔小说”的类别,当中很多是参考了神话、传说和仙话,其中有名的当属《西游记》、《封神演义》及《聊斋志异》、《搜神记》等。

摘要:

白马藏族聚居地区是古代“藏彝走廊”最东端藏、汉两民族文化交汇之处,在文化形态上呈现出与其他各民族共生、共存和叠加的综合性特征。陇南白马藏族同胞主要居住在文县白马河流域以及民堡沟一带的高山上,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积淀深厚的民族文化,使他们的民居建筑在内部结构、组合形式、装饰特征和村落布局等方面体现出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形成了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独特的造型特征以及审美特色,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融合,体现出鲜明的时代印记。

关键词: 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结构;地域文化

特色建筑是人类文化的纪念碑,是集艺术、文化、科技于一体的文化综合体,也是一个民族的形象。一个民族的民居建筑风格,是当地人们在长期的生存过程中,根据当地的气候、水文、地势、地质等环境因素,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而逐渐形成的,同时临近民族之间的建筑文化也会相互影响,形成一些共性特征,所以其中也必然积淀着丰富而深厚的民族文化。白马藏族聚居地区是古代“藏彝走廊”最东端藏、汉两民族文化交汇之处,历史上不同民族在这条走廊交错杂居,因此白马藏族在文化形态上呈现出与其他各民族共生、共存、叠加的特征。所以他们的民居建筑既是陇南南部秦巴山区特殊地貌、气候的体现,也是多民族聚居繁衍的陇南南部独特地域文化的反映。长期的民族文化传承与融合发展,形成了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独特的造型特征以及审美特色,并且随着收稿日期:2011一O8—28·90·时代的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融合,体现出鲜明的时代印记。

一、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的基本结构。

作为古代氐族的后裔,白马藏族很早就进入发达的农业文明,并在此居住生息。《华阳国志》记载氐人居地“土地险阻,有桑麻”,所反映的正是目前陇南白马藏族的居住环境以及生产生活状况。史籍记载氐人的民居形式是“土墙板屋”,《汉书·地理志》记载:“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南齐书》描述得更详细:“氐于上平地立宫室果园仓库,无贵贱皆为板屋土墙,所治处名洛谷。”“九“洛谷”即今陇南市西和县仇池山附近的“洛峪”,这一带正是古代氐杨政权的核心地区。关于白马藏族地区板屋形制的:具体记载,可见于清道光年间《龙安府志》中的记载:“番民(此处所说之番民,即白马藏族)所居房屋,四围筑土墙,高二丈,上竖小柱,覆以松木板,中分一、二层,下层开一门圈牛羊,中上住人,伏天则移居顶层。”“可见“板屋”的最突出特征即为以木板覆盖屋顶。

目前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的结构形式仍体现出“土墙板屋”的一些特征,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民族文化的发展,三层结构的传统民居样式早已淘汰,陇南白马藏族村寨现存修筑年代最早的民居,也多为二层土木结构。由于板屋屋顶的寿命不长,容易漏雨,随着白马人生活条件的改善,在保持其建筑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屋顶已基本用瓦覆盖。目前陇南宕昌县官鹅沟、大河坝一带的藏族村寨,依然保留了大量板屋,当地俗称“沓板房”,这是居住在同一地域、具有相同生存境遇的民族在居住文化方面趋同性的体现。陇南白马藏族同胞主要居住在文县白马河流域北岸的高山上,以及石鸡坝乡民堡沟的薛堡寨和堡子坪两个村寨,村寨的整体布局方位为面南靠北,平均海拔高度在1700米左右。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积淀深厚的民族文化,使他们的民居建筑在内部结构、组合形式、装饰特征和村落布局等方面体现出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

(一)内部结构。

陇南白至藏族民居独特的造型和审美特质,与其内部结构密切相关。一般认为,我国南北建筑结构和风格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不同地域的地形、气候环境等因素,形成了古代穴居和巢居两种基本形式。穴居为北方民居的雏形,北方气候干燥寒冷,居住形式也是由“地穴盖顶”的形式逐渐演变为土木结构的“抬梁式”木构架建筑;巢居是南方民居的雏形,南方气候湿润多雨,蛇虫较多,所以居住形式也是由筑于树木之上的巢穴向干阑式建筑过渡,最终形成了南部“穿斗式”木构架民居,而古代的木楼也是干阑式建筑中对下部空间的有效利用而形成的。陇南白马藏族居住地虽然海拔较高,但由于地处甘肃南部,气候相对湿润多雨,所以这种南北气候的过渡性地带特征,使其民居建筑的内部结构也综合了南北两种传统建筑结构形式。

而“土墙板屋”正是南北建筑融合的见证,经过历代的演进发展,从而形成土木结构的穿斗式二层木楼形式,屋顶为两面斜坡式,一层用于居住,二层存放粮食杂物。据当地白马人介绍,陇南白马藏族的木楼过去也多为三层,下层用于圈养牲畜,上层存放粮食杂物,中间用于居住。但从目前笔者对白马村寨的考察来看,基本为二层木楼结构,三层木楼已被完全淘汰。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与三层木楼建筑难度大且耗费材料有关;另外也与卫生状况、保暖性能有关,下层圈养牲畜时,由于空气对流因素,对人居住的中间层形成空气污染;同时居住在高山地带的人们,下层居住较为保暖,所以综合考察,二层木楼更适宜于人类居住。

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的内部木构架体现了穿斗式建筑稳定性强的特点,各种木构件纵横交错,紧密相连,其主要木构件有柱子、檩子(梁)、穿枋、椽、阁楼木、楼板等,和北部民居比较,突出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柱子多,每间之间分隔处都有5根柱子,最中间的柱子为中柱,前后两边的柱子分别为明柱和后柱,界于中柱、明柱和后柱之间的柱子为二柱;其二是充分发挥“穿枋”的串联作用,每间分隔处纵向排列的五根柱子用一种特殊的构件“穿枋”连接起来,穿枋是一种方形的木构件,与柱子榫接,将柱子纵向连接成为有机整体,体现了“穿斗式”民居建筑结构的独特性;其三是檩子多,陇南白马藏族民居中的檩子分为中檩、二檩、檐檩,中檩为屋脊处的檩子,檐檩位于前后两檐处,二檩界于中檩和檐檩之间,檩子共同承载椽,同时将各组柱子进行横向连接;上下两层中间有许多阁楼木,阁楼木上铺木楼板,将上下两层隔开,阁楼木不仅有分隔上下层作用,也有横向连接和稳定柱子的作用,从而使整个木架形成一个更加密集和稳定的整体。由于这种独特的内部结构,各种木构件之间相互榫接,连接紧密,更符合稳定的力学原理,所以和北部抬梁式建筑相比,不仅建筑结构独特,造型美观,而且具有较强的抗震性能。

(二)分隔组合结构。

陇南白马藏族的民居建筑在整体布局:结构方面,和陇南南部汉族民居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陇南白马藏族的传统民居多为三间组合式结构,院落也多为三合院、四合院式组合结构,但由于高山地区建筑地基狭小,所以形制较小。正房多为三间组合的结构形式,台基高,整体高出左右厢房,主次分明,正房进深一般为3.5——4米左右,间隔为4.5米左右。正房的一层多为两问连通结构,高度约为2.5米,靠西隔出一问为卧室,连通的两间为厅房,也有三间连通的结构形式。厅房中央一般摆设深柜(也称神柜),用于供奉祖先,靠东面设有火塘,火塘旁边摆放大木碗柜。厅房既是白马人会客、议事、供奉祖先神灵的主体空间,也是他们取暖、做饭的生活场所。左右厢房较为低矮,多为两间或三间组合形式,主要为卧室,期中一面厢房的下层往往留出屋宇式大门,大门与房屋有机结合,形成灵巧别致的空间结构。

白马村寨中很少见完整的四合院式组合结构,无倒房,大概是由于受高山地带地方条件限制,修建倒房会使院落更为狭小,不利于采光,所以其院落比汉族民居四合院要紧凑,房屋紧密相连,将院落紧紧包围在中间,小巧幽静。 目前陇南白马村寨的民居正房建筑多以四间、五问或六间的组合形式为多,因家庭经济条件或地基情况而定。左右两边的两间多处理成“封山包檐”形式,即将走廊左右与相应屋檐下的空间一并封闭在左右耳房空间内,使左右耳房门相对并与正房门成垂直关系,当地也称为“窝檐”,其中一间为厨房,另一间为卧室。在外部走廊上设置木楼梯,用于连通二层,有些则将木楼梯设置在耳房内部,中间部分则留出宽敞的走廊,前有明柱。内部一般为单间分隔,其中正中一间为客厅,间隔一般为4.5米左右,大部分现代民居建筑将中间的两间进行连通处理,使厅房宽敞气派,由于有专门的厨房,所以厅房中不再设置火塘,已演变为现代民居中的客厅。

二、陇南白马藏族民居建筑的装饰特征。

民居建筑既是人们安居的实用场所,也是在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逐步营造的精神和文化空间,通过独特的造型和装饰,传达出共同的民族审美心理和文化意蕴。“土墙板屋”既是白马藏族居民特殊的生存条件的反映,也传达出一种质朴自然的审美特色,而—92·独特的内部空间结构以及装饰又蕴涵着深厚而丰富的民族文化。建筑装饰的内容从性质和功能方面来考察,可以分为由建筑结构和材质本身所呈现的抽象形式,和通过雕刻描绘等手法装饰在各种建筑构件上的具象图形,两者共同形成了建筑的整体审美特色以及民族文化意蕴。传统的“土墙板屋”式白马藏族民居,是白马人利用其居住地域的自然资源,并综合当地的地形、气候等自然环境,构筑的具有独特民族风情的民居建筑形式,厚重结实的夯土围墙,轻盈灵动而稳定的木楼结构,纵横交错、错落有致的屋面门窗阁板,层叠排列而富有自然秩序的木板屋顶,既体现了民居建筑的实用性功能,也通过其结构和材质传达出朴素自然的审美特色以及民族文化个性。

在一般民居建筑中,装饰部位主要集中在门窗、山墙墀头以及屋脊上。陇南白马藏族传统民居建筑在外部山墙的处理方面较为随意自由,一般不进行装饰,一层的山墙为夯土墙,上部的二层或以木板、竹笆作山墙,直接承载屋顶,成自然简易的“悬山式”结构,所以没有墀头装饰;屋顶由于用木板覆盖,所以也无砖瓦图案装饰。正面的门窗以及纵横交错的木板墙体,则成为装饰的主体。

在生活条件相对艰苦的年代,多数白马藏族民居基本无装饰图案,而经济条件较好家庭的民居在门窗上雕刻动物花卉图案。白马藏族传统民居的门窗结构相对固定,整个屋面围绕门窗全部用木板封闭装饰,下层正房门多为两扇组合形式,左右窗户上装饰窗棂,上层无门,只在正中间或左右侧留出装饰窗棂的窗户。整个屋面部分阁板形成穿插有序、变化统一的平面构成形式,窗棂上变化多端的抽象图形则打破了阁板的.单一,产生了巧妙的形式对比,丰富了视觉效果,而这一切都是在建筑结构需要的基础上自然产生的形式美因素。部分传统民居的门窗上则雕刻动物花卉图案,这些装饰图案多位于门扇中间的绦环板以及窗楣、门楣等处。白马藏族信仰自然神,所以其民族图案的形式以及所包含的文化意蕴与汉民族图案有所不同,在内容方面多表现其生存环境中的自然花草以及动物,以表达对自然的赞美和崇拜,而不像汉民族装饰图案通过谐音、双关等蕴涵了更多的伦理文化含义。在造型方面这些动物花卉图案体现出鲜明的写实化倾向,不似汉民族花卉图案体现出鲜明的程式化因素,动物花卉造型憨厚朴拙,雕刻手法大胆粗放,不注重一草一木局部的精雕细刻,而专注于对自然物象的讴歌和赞美,所以使图案物象的造型体现出浑朴生动的特征,充盈着强烈的生命意味。

三、陇南白马藏族村寨的村落布局村落。

作为一个地理意义上的范畴,既是农业社会中人们共同居住、生产、生活的空间,又是指在这一空间中生活的一个群体。这是从民俗学、人类学的角度来认识村落,偏重村落文化的缔造主体——人,以及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文化现象。陇南白马藏族的村落布局结构是由他们居住地域特殊的地貌、自然资源、民居建筑形式等因素综合形成的,这其中本身也包含了白马藏族深厚的民族历史文化因素,虽然经历了漫长的民族历史发展与变迁。白马藏族由于古代长期的民族矛盾,他们被迫选择了环境险阻的深沟、大山、密林为栖身之处,

这不仅决定了他们独特的“板屋”建筑结构,也促成了他们村落布局的基本形式与格局,形成了具有强烈民族特色的地域人文景观。陇南白马藏族由于居住在海拔较高的高山地带,所以他们的民居也主要依山势而建,白马河流域的白马村寨民居基本为面南靠北的统一布局,这种方位的民居冬天太阳直射屋前,夏天太阳直射屋顶,具有冬暖夏凉的优点,也有部分村寨的民居不是南北方位,但都依地形而排列。由于高山地带坡势陡峭,宽阔的平地较少,所以白马藏族村寨的民居不仅院落窄小,而且民居之间的距离也较为紧密,相互之间的高低落差较大,再者其民居建筑为二层木楼结构,所以在布局形式方面形成了层层叠叠的视觉效果,产生了有序排列的秩序感以及韵律感,达到了民居建筑与自然的高度和谐,这种和谐是一种天然雕饰的自然之美,而非人为的形式雕琢,在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中又体现出独特的形式美感。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巨变以及白马村寨发展,白马藏族的民居建筑在继承传统样式的基础上,也发生了一些显著变化,尤其8O年代以来,白马村寨的交通、通讯、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汉文化的融合速度加快,其民居建筑从材料到结构,均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随着白马人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他们的生存条件也不断地改善,一是对传统民居进行改进和修复,二是对旧民居进行彻底拆除而重建。在基本结构方面,现代民居依然延续了传统民居穿斗式二层木楼的结构,但在形制方面比传统民居高大;在组合结构方面,现代民居多为四间、五间或六间的组合形式,中间的客厅采用两间连通的形式;传统的“土墙”逐渐换为砖墙;门窗结构方面大量借鉴当地汉族民居的形式,正房门多为六扇、八扇组合结构,多数白马人家民居的门窗还用各色油漆涂染,有些民居的门窗也完全采用镶有玻璃的现代化的样式。容易腐朽漏雨的沓板房“板屋”顶被瓦顶替代,屋脊上也出现了脊兽装饰,瓦沟中用白色涂料勾填,青、白映衬,呈现出整洁、明快的现代特色。白马人的生活水平与生存条件在不断改善,但民居建筑的民族特色也随之淡化,这为我们研究和保护白马文化也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在传承白马藏族传统民族文化的基础上有机融合现代科技文明,促进民族发展,是我们研究白马文化者必须面对的迫切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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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一个大家庭,每一个民族都拥有自己的传统文化底蕴,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与保护,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涵1、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概述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指以中华文化为源头的、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历史发展所积淀的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一切文明成果。它强调的是文化的本源和沿着这个本源传承下来的全部文化遗产,是迄今为止中华民族经过筛选、淘汰,不断丰富又不断发展的人文精神的总和。民族文化是一个不以时代划分的、动态的和发展的历史范畴。少数民族文化在我国是指除了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可划分为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衣食住行方面的生活文化,其中包括饮食、服饰、生活用具等等。第二,婚姻家庭和人生礼仪文化,包括婚姻、家庭、宗教、丧葬等。第三,民间传承文化,包括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第四,科技知识工艺文化,包括生产技术、天文历法、民间医药、工艺制作等。第五,信仰崇尚文化,包括宗教、崇拜、祭祀、巫术、禁忌等。第六,节日文化,包括年节各民族特有的宗教、农事、纪念、庆典等。2、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每一个民族都是以其独特的文化区别于另一个民族,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共同的灵魂。少数民族传统那个文化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积累形成的,其特点是由少数民族历史上所拥有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同时也受到相邻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的影响,受到历史上各民族关系的影响,也受到本民族内部政治发展、阶级结构的影响。因此,有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有不同的外部社会、文化环境以及不同的内部政治状况,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就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就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来说,我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具有宗教性特色的文化。在一些少数民族社会中,宗教浸入了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成为民族群体生活习惯的一部分。宗教与社会紧密结合,导致宗教社会化、宗教政治化和传统文化宗教化,是这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第二种是具有神灵宗法性特色的文化。第三种是以传统礼俗为主要特色的文化。3、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结构从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类型入手,可以从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4个方面来探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结构。(1)物质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的载体。一提到“物质文化”,人们不约而同地都会想到表现在器物中的人类的创造和文化信息。在这些器物中反映出了少数民族的创造、意识和心理信息,因此它们虽然是物质、是器物,但又都是少数民族文化的载体,反映了少数民族的文化。(2)精神文化,各少数民族的精神文化,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的意识形态,如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世界观、人生观、哲学观以及表现意识形态的各种文学艺术、绘画创作等等。不论在哪种经济类型的少数民族中,精神文化总体上是相似的。就世界观来说,一般表现为万物有灵、尊天崇神、祖先崇拜;就道德观念说,尊老爱幼、长幼有序、好友重义、崇拜血缘;就价值观人生观来说,重诚崇信、重义轻利、乐天知足、重传统轻变革,重集体轻个人等。此外,还有形式繁多、内容丰富而且有很强教化功能和传承功能的说、唱、演、舞的表演和绘画、雕刻、塑造等艺术。(3)制度文化,社会秩序的反映。在制度文化方面,不管哪种经济类型的少数民族,都有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经济、家庭、亲属、法律等制度。这种制度多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以习惯的势力和群体舆论为保障,并且通过老年人及各种说唱等形式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以社会制度来说,渔猎、畜牧型的少数民族主要是氏族、部落制度,而农耕型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则多以村寨、庄园制度为主。(4)行为文化,体现在一个少数民族文化的群体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不仅是群体的,而且具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如语言、文字、婚丧嫁娶、节庆民俗、宗教等等。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展趋势和应对政策1、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趋势文化的发展变化是与新的经济制度的确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建立必然引起原有文化形态的改变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上的交流也越来越活跃,东部地区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这种族际间、区域间的宽领域深入文化交流与融合是民族间在文化上的取长补短,从而更好的丰富和发展传统文化;在全国城镇化进程中,加快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也是很大的。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农业结构、就业结构、分配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进程也将逐步展开并会加快进程,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北京有全国56 个民族的成员工作、生活,武汉、厦门、深圳、广州、南京等大中城市近年来民族成分增多,一些城市的民族成分达到三、四十个。随着少数民族成分的增多和少数民族人口的扩充,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被引进到城市生活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产生活变化给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带来了机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快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这些要求表明,不仅要提高物质文明水平,也要提高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水平;不仅要弘扬优良的传统文化,而且要把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精神生活、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2、应对政策任何民族文化的发展,都是在开放中发展的,在与他民族的交往中不断吸收长处而前进的,各民族文化在交流中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历史发展到当今信息时代,民族传统文化怎样适应新时代的生存环境,如何与现代文化相结合,向前发展需要认真研究。要充分利用集市和民族民间传统节日大力开展生动活泼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各族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努力改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文化生活相对贫乏的状况。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的投入加强少数民族乡村基层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积极培养和壮大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队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要把发展民族文化与振兴民族经济结合起来使文化与经济互促互进。在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同时,坚持把保护民族文化放在重要位置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合理利用民族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整理和研究。发展民族文化必须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时代要求大力推进文化创新和体制创新,传播先进文化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的文化发展运行机制、经营机制推动民族文化不断发展繁荣。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及其现实意义1、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当今社会稳定快速发展,为了能够使民族传统文化得以更好的传承和保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实施。首先要做好分类工作,抓紧制定整体规划。即一是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深入开展民族地区民间文化资源普查,对各类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详细地调查摸底、登记、建档。二是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确定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挖掘、保护、利用的短、中、长期发展目标,根据轻重缓急确定保护发展的重点,制定保护发展的方案。民族文化体系繁杂,有些适合通过博物馆的形式保护,有些适合通过产业化的形式保护,这需要准确的分类。我们不能一刀切的全部产业化,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加强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具有及其重要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准则,对于民族传统文化这种社会事实,它涉及到国家与地方、政府与当地民族、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产业化之后,还要涉及文化资源所有者与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关系。因此,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工作正常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亟待加强。2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现实意义少数民族文化拓展和引发大众的意识潮流以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使得东西部之间、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之间的人才交流日益频繁。在此背景下,许多鲜为人知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将逐步向外界揭开其神秘的面纱,逐渐被外界所了解,并部分地被接受和认同,求异求新是人类发展的本性。少数民族音乐所具有的纯真质朴的风格很符合现代城市听众的口味,那么同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能带给他们无尽的遐想,使其失落的心灵得到慰籍,让紧绷的神经得以放松。少数民族风格的作品及少数民族演员的表演己得到了城市听众的接受与认可,在现代文化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为自身拓展了发展空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也促进了新文化的创造。作为原生态的传统文化,它在创建新文化的过程中,具有着其他文化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起来的少数民族基因库,为新艺术的创作提供了前提条件。如服装设计师可以根据保存下来的少数民族图样和款式,设计出最时髦的时装,艺术家可以用少数民族中最优秀的民歌民谣,创作出最富现代气息的音乐歌曲。传统文化对于新文化的创造有着重要的意义,没了它,新文化的产生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四、结束语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博大精深,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智慧和时代精神,尤其是各个少数民族由于处于特殊的历史和自然环境之中,民族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智慧、情感和精神,这是构建少数民族和谐社会中必须充分利用的宝贵人文资源。构建少数民族和谐社会,是少数民族在新世纪的一种新的发展实践,民族传统文化无可置疑地成为各个少数民族实现这种社会文化变迁必然立足的现实土壤。审视民族传统文化,我们应当看到其作为少数民族社会变迁的社会历史基础和价值所在。只有大力保护与弘扬这些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中国各民族团结奋进的强大纽带才会得以维系,各民族智慧创造的源泉才会永不枯竭。我们要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使其顺应着社会发展得以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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