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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研究与应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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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研究与应用论文

当前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全社会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青少年有心理障碍者逐年呈上升趋势。研究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 ,就要掌握青少年心理健康的科学标准 ,找准青少年心理健康存在的问题 ,进而探索出解决问题的 措施 。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青少年常见心理问题探析与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青少年常见心理问题探析与对策全文如下:

【摘 要】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青少年的思想和心理也在发生着变化。由于他们对事物的认识还存在着主观性和片面性,再加上外界因素影响,容易形成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文章 从青少年常见的心理问题出发,并对青少年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指出解决青少年心理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青少年心理问题

一、青少年常见心理问题

当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节奏不断加快,社会竞争逐渐加剧。青少年处于这样的环境中,由于对现实生活缺乏足够认识,往往会迷失自我,他们的心理和精神问题日益突出。常见的心理问题有以下几种:

(一)不适应型心理问题。(1)情绪方面。常见表现有抑郁、厌烦、焦虑、强迫、恐怖、退缩等,具体表现为害怕学习、逃避学习,有些学生上课注意力涣散、思考乏力,不能好好听课和做作业,但又想把学习搞上去,会产生焦虑;有些学生害怕或回避上学,每到要返校上课的时候,或有恐惧反应,或呈萎靡状态。(2)行为方面。适应不良的学生均有行为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能力抑制。以往学习能力良好,成绩不错,有适应障碍后学习能力受到抑制,产生学习困难,上课无法做笔记, 记忆力 下降,写不出 作文 ,无法解决稍复杂的题目等;因注意力不集中常常不能持续做一件事,莫名其妙终止写作业或看书,无目的地摆弄小物件或发呆等;第二,自我封闭。与同学交往减少,学习活动、课外活动减少,不愿发言,不想运动,游离于群体之外;第三,品行絮乱。常见的表现有说谎、逃学、偷窃、斗殴、抽烟、离家出走等;第四,行为倒退。行为举止像个小孩儿,学习无目标,活动无计划,喜欢 儿童 游戏,整日沉浸在游戏玩具、动漫动画之中,和同学玩不到一块,谈不到一起。(3)生理方面。表现为上课头昏脑胀,晚上难以入睡,以及腰酸背痛、心悸、乏力等,但经过身体检查后却没有特定的身体问题。

(二)强迫型心理问题。(1)强迫思维。(2)强迫行为。如在临近考试时或正在考试时,总觉得想要大小便,但其实并不需要去上厕所;反复检查自己任何一次作业或试卷;总是在路上数石块数或步数。

(三)抑郁型心理问题。(1)兴趣活动减退。这类同学对生活的兴趣明显减退,不仅对学校、社会中各种新鲜事物不感兴趣,而且自己以前的 兴趣 爱好 也基本丢失。(2)信心不足。 自我评价 过低、妄自菲薄,并有内疚后悔等自责倾向。(3)精力衰退。记忆力下降,注意力障碍,反应时间延长,自感疲惫无力,不能进行复杂思考和较强运动。(4)自我封闭。不想做事,也不愿和周围人接触交往,情绪苦闷且封闭,不诉说也不写 日记 ,找不到发泄的 渠道 。(5)躯体不适。主要有乏力、睡眠障碍、食欲减退、体重下降、便秘、身体任何部位的疼痛等。(6)悲观失望。觉得生活中一切都没什么意义,感到前途渺茫;想前进、想成功,但看不到光明和目标;有时下决心改变自己,但没有付诸行动的勇气;无望、无助感强烈。

(四)焦虑型心理问题。(1)急性焦虑。又称惊恐发作。在正常的生活环境中,并没有恐惧性情境时,却有大祸临头之感,并伴有心跳加快、呼吸困难、头晕目眩等,还可能有出汗、发抖、腹痛等。急性焦虑的发作急剧,很难预料,但持续时间不长。发作后虚弱无力,但焦虑体验不明显,数日后恢复。(2)慢性焦虑。又称广泛性焦虑。在焦虑型中较为常见。表现为持续性的紧张和不安;学习、活动时心烦意乱,记忆和思维受阻;交往中紧张、易激惹;遇事时惊慌失措,总往坏处想。明知客观上并不存在威胁、危险和失败结局,但无法控制,惶惶不可终日。同时出现心悸、口干、出汗、脸色苍白、震颤、发抖、肉跳、紧张性疼痛和睡眠障碍、梦惊等现象。

二、诱因分析

(一)家庭根源。青少年心理上存在问题,与家庭有着很大关系。研究表明:成人的心理问题,50%源头在儿童时期。其中,家庭环境和父母的 教育 方式对孩子心理的影响最为重要。

在 家庭教育 中,父母采取何种教养方式,对孩子心理健康的成长影响也很大。从现实情况来看,家长的过分溺爱和严厉粗暴的教养方式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危害最大。对孩子过分溺爱,无条件地满足孩子的要求,他们在家中称王称霸,说一不二,以自我为中心,任性骄纵;对孩子严厉粗暴、苛刻,不顾忌孩子的自尊心,动辄打骂,这对于孩子确立积极的自我形象是极为不利的,同时,还会使孩子形成有缺陷的个性,如冲动、冷酷、好斗、自卑等。

(二)学校教育的偏颇。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归根到底是素质教育问题。目前我国的教育不是以学生为主体,而是以教学大纲为主体,以分数和升学率来衡量学生、老师和学校,忽视了对学生道德品质和人生观的教育,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教育。

(三)不良的社会和 文化 因素。一定社会环境、社会经济地位、社会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都会对学生的心理健康产生影响。青少年阶段正是个体的理想、信念、价值观等心理品质的形成时期,物质条件的改善及外来文化的影响,使青少年不知不觉增强了对金钱、权势、物质享乐的崇拜,这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仔细想想,现实社会中有这么多的不和谐因素,必然会对青少年的人格形成造成很大冲击。

三、解决青少年心理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采取正确的自我疏导方式。

(二)提高家庭教育的科学化水平和民主化水平。

(三)学习国外的先进 经验 。

近年来心理科学蓬勃发展,世界各国都非常注重青少年心理素质培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常见问题论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常见问题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先进施工技术的引进,使得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获得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也要看到,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质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问题

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为我国建筑行业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一些先进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引进,使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获得了极大的的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也得到极大的保证。但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严重影响着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

1、对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进行管理的意义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对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进行管理,这关系到建筑工程整个项目的合理、有序开展,也关系着建筑工程项目的工期及整体质量,所以必须要重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特别是在建筑工程前期论证与设计阶段所制定的一些规范,必须要严格执行,所有规章制度必须严格落实到位。同时,对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培训,增强其技术管理的意识,提高其技术管理的水平,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的人,一定要严格处分,绝不姑息。

2、目前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桩基施工技术的问题

桩基是一栋建筑中最基础的部分,对一栋建筑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桩基的施工也就成为了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因此对桩基施工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桩基的设计与施工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程,涉及到很多的方面,所以桩基施工有一套严格的施工标准与技术规范,但是在实际的桩基施工中,很多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却无视这些规章制度,仅仅是按以往的经验进行桩基施工,这就为建筑工程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影响到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严重时可能会造成建筑的倒塌,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模板使用中的问题

模板的使用是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极为重要和基础的工作,对建筑工程施工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对梁模的设计问题。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使用木质材料做模板,在梁模的'设计中,由于相关设计人员对模板设计的不重视,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就会出现梁的跨度很大而梁的宽度却很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就要在梁下使用支撑物。但是如果这时出现梁的跨度超出了自身可以承受的极限,就需要考虑对梁的底部模板进行起拱设计,以杜绝梁部可能出现的下垂。

(2)对柱子模板的设计问题。由于在柱子的模板设计中,柱子的横断面、高度等都是重要的参数,所以在柱模板的实际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柱子各方面参数以及由此面带来其他影响,比如其中的混凝土所产生的压力等,但是在实际的建筑工程设计中,很多的建筑企业对柱子模板的设计工作并不重视,这就造成了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在拆除柱子模板时,经常会发现混凝土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为建筑工程以后的使用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3、建筑工程原材料的质量问题

整个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种类是十分丰富的,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混凝土,而恰恰就是混凝土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最多。

(1)混凝土原材料存在问题。沙石与水泥是组成混凝土的原料,而现实中这两种原材料存在着严重的隐患。一方面有一些水泥生产企业,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对国家的水泥生产标准置若罔闻,而这种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水泥却可以销到全国各地,被使用到各类建筑工程施工中;另一方面,一些建筑工程施工方,为了节省成本、追赶工期,经常将一些未冲洗干净的沙石使用到混凝土中去。这就造成了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混凝土质量不达标,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

(2)混凝土生产与维护的技术落后。目前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在生产与维护的技术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里面主要的原因便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专业技术不过关,比如在混凝土日常养护的过程中,由于技术不过关,或是养护的意识不足,不能及时的浇水。所有这些都影响到了混凝土的质量,也为未来建筑的使用留下了安全隐患。

4、改进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建议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管理

(1)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督促相关施工人员的各项行动,可以最大程度地调动相关施工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为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力量。监理机构做为建筑工程施工的主要监督机构,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监督相关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进行各项施工,要把好建筑工程的质量关,对一切会影响到建筑工程质量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从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3)所有责任落实到人。对规章制度中的所有章程要落实到人,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工作,都要指定负责人员,对于这部分负责人员要有相应的奖惩制度,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从而在人力素质上保证了工程的质量。

改进桩基施工工艺

(1)桩基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对桩基施工要有详细的设计,要有完整的设计方案;在桩基施工前,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的清理,清除所有可能影响到桩基施工的障碍物;在正式的桩基施工前,要先进行实验,并详细记录相关的数据、参数,根据这些实验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以最终确定桩基的施工方案;同时也要注意到桩基施工现场的排水工作,相应的排水措施是极其重要的一个工作,也是极易被忽视的一项工作,必须要做好万全的准备。

(2)桩基施工中的工作。在桩基施工中,要对各项数据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及时根据这些数据对桩基的施工进行跟踪、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同时这些数据也可以为将来的升级、改造打下数据基础。经过以上的步骤,保证桩基施工科学、有序、安全的推进,从而为建筑工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把好施工原材料的质量关

(1)对施工原材料要严格把关。在建筑施工中要使用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水泥,坚决杜绝劣质的水泥进入施工现场;要保证沙石的质量,并做好相应的冲洗工作,不可以工期等为借口,不冲洗或不完全冲洗沙石。要认识到施工原材料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要有一套完整的检查、检验制度与手段,要从源头上杜绝一切的质量问题,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2)注重对混凝土的养护。要加强施工人员的混凝土养护意识,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在思想意识上认识到混凝土的养护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决定作用,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的具体需要,以确定混凝土养护的具体时间与措施,对混凝土要及时浇水,同时对养护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详细的记录,为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

5、结语

国民的迅猛发展,对我国的建筑业是一个机遇,但也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决定了建筑的质量及投入使用后的经济效益,所以正日益成为建筑工程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本文就目前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就改进措施提出了一些见解,希望对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所有帮助。

参考文献

[1]涂长明.浅析建筑施工技术控制的具体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5):269.

[2]李洪文.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黑龙江科技,2015(06):99~100.

[3]程嘉.论述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措施[J].科学与财富,2013(03).

常见问题论文查重常见问题

论文查重,顾名思义,就是查论文的重复率,就是把自己写好的论文与论文查重系统资源库(比如PaperPP论文查重系统的资源库包含了:中国论文库、中文学术期刊库、中国学位论文库等国内知名论文库及数十亿网络资源,中文文献资源仅次于知网等主流论文查重系统,可检测中英文两种语言的论文)进行比对,得出相似比。这个相似比就是我们常说的论文重复率,所以论文查重主要就是查论文有没有抄袭。

事实上是不允许这样进行检测的,虽然价格会划算点但是其实是在浪费更多的钱。因为进行查重时系统是按照重复长度不等于总长文章长度的方法。如果论文总篇幅有变化那么重复率也会不同。如果几篇文章中有一篇是原创的,那么最终得出的重复率就不会很高。这样合在一起查重全文也只有一次查重率,其他文章重复率就会不确定,得到的也是不准确的知网查重结果,查重后也比较难分清楚是谁的。这样使用下来是很麻烦的不确定因素比较多。我们之所以进行查重就是为了了解重复率以及根据报告对重复部分进行修改。合并进行检测会得到不准确的重复率以及报告也很难区分,无法进行准确的修改。最终我们得到结果作为查重最好是不要进行合测。不要到时候省下了检测费用而查重还是没有通过。前期我们可以现在免费的查重系统进行初步的查重与修改,等定稿后再使用学校要求的查重系统进行最后的查重确保重复率没有问题再上交学校,这样也可以省下费用还能更加保险。

文查重系统常见的问题是什么?众所周知论文检测并不是那么简单容易的,所以在查重的时候也会遇到各种问题,影响到自己查重的时间,如果要是查重都无法通过,论文查重系统的字数与 word 字数统计有什么差别?答:论文查重系统在统计字数的时候,计数单位是字符,与word的字数统计是有一定差异的,但是对论文查重的影响比较小。中文查重过程中

众所周知,毕业论文是一个耗时耗力的事情,就算毕业论文写完了也并不代表着完成,只有通过了毕业论文查重之后,毕业论文才算通过。下面给大家讲讲关于毕业论文查重的常规问题。

论文查重的标准是什么?每个学校的标准不一样,一般本科生的查重标准是小于30%,有的院校比较严格,查重率在15%~20%。

论文查重的机制是什么?毕业论文机制由两部分组成:(1)巨大的数据库;(2)精密的比对算法。

不同的查重软件,区别在哪里?最核心的部分是数据库收录的数据大小。收录的资源越多、范围越广、更新速度越快,你的论文比对的资源越多、越新,最后的查重报告就越准确。因此不同查重软件结果会不一样。

论文查重后会不会自己的论文会被收录吗?正规的论文查重软件是不会的。在查重后7天之后,软件会自动清除报告,大家可以放心查重。

会不会有盗取的安全问题?正规的查重软件是不需要担心论文安全问题的,但是假如你使用的是假知网或者是无名查重软件,就会出现论文被盗取的问题,有的甚至会把你的论文拿去卖钱。

为什么有些抄录的内容,没有被检测出来?这说明关于这部分的内容论文查重软件没有收录进去,论文查重软件不可能收录所有的资源,或新或旧的内容可能暂时没有被收录进去。paperfree查重软件官网有自建库,可以自己导文件进去与论文进行比对。

怎么选择合适的查重软件?在毕业论文没有定稿前可以先使用其他的查重软件查重,但是必须是正规的查重软件,在毕业论文定稿后先去学校相关的查重软件检测一下,这样比较保险。

研究生论文常见问题分析1

最近这几年,各大高校都在不断加强硕士毕业论文的指导和审核工作,同时也开始加大硕士毕业论文的管理力度。如果想蒙混过关的那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想要顺利毕业就必须重视论文写作的环节,并且要注意论文查重后的重复率达到学校标准。编辑多年从事高校教育工作,也多次参与硕士论文评审,下面papertime小编就给大家讲讲硕士论文中一些常见的问题,来做一个总结,希望大家在写作时能够注意避免。

题目:优秀的选题一定比别人更加提前一步。质问是科学精神的重要内容。就学术研究而言,质问是寻找优质选题的最佳方式。此时,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证明问题:三重证据法的学术价值及研究意义。选题得当,选题得当,是完成学位论文写作的第一步。要实现“论出史学”,仍需下大力气广泛收集可靠资料。信息即“证据”即“论证”。

结束语问题:让研究结论无限接近事实。观点就是结论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的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常常不太可能得出能够反复验证的唯一结论,所以科学精神中的“唯一性”似乎不太适合人文社会科学。

技术性问题:学位论文的基本结构和有关的技术问题。一般而言,研究生学位论文大致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很明显,这是形式上的问题。但如何把每一部分都写好,如何把论文整体组织起来,如何把三部分无缝地连接起来,甚至如何给论文及其章节起一个恰当的名字,都没有一个技术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不知道怎么开头,不知道怎么写,不知道应该写什么,不敢上网查,怕内容和别人的一样,不知道该怎么结尾。

一般会遇到的问题有数据出现问题,没有办法继续写下去,也有可能会没有思路,导致整篇文章串联不下来,还有可能会遇到导师一直让做实验,导致最后没有时间写论文。

看过许多同学的论文以后,发现有以下几点硕士论文常见的问题值得大家关注一下:1. 摘要是研究背景的缩减有些同学撰写论文的时候,常常会把研究背景进行总结概括当做摘要。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研究背景的作用是通过相关社会背景和学术背景介绍引出本次研究的核心问题,而摘要则是一篇论文内容的浓缩展现,导师通常阅读摘要后会对全文内容深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和判断。2. 研究意义空泛无内容研究意义的论述需要分成两个层次,一是理论意义,需要阐述专业学科和具体理论角度的拓展意义;二是实践意义,就要从当前项目的改进方向,以及项目在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展开说明。3. 文献综述混乱无逻辑常见的文献综述问题在于,仅仅罗列出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缺乏相应的分类说明或者分析评价。文献综述要为接下来的研究方向做一定指导,所以论述时需要依照历史发展顺序撰写,将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分类展示,为接下来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和新方向启示,从而建立与本文研究内容的关联度。4. 发现问题-产生原因-对策建议不对应许多管理类硕士论文中通常会有问题探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的章节,但具体写作过程中这些章节往往存在前后不对应、思路混淆等问题。撰写具体内容时,首先要做到全面性,即产生的原因要针对存在问题一一解析,对策建议需要涵盖前文的所有问题。其次要做到系统性,对策建议部分通常内容更为丰富,需要重新进行组织安排,使其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最后是提高可行性,好的对策建议需要站在实际操作的角度上思考,如何保障项目顺利落地,逐一击破可能的阻碍。5. 内容缺乏数据、图表支撑这里根据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具体来看,如果论文采用了量化分析的方法,则需要对大量数据进行计算和分析。有时候,设计一套合理的问卷调查,并针对其中涉及的数据进行图表化分析,就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6. 结论与摘要内容类似结论作为一篇论文的结尾,需要重点写出本次研究重点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相应的原理和规律是什么,相应的解决方法与对策分别是什么,对比以往研究成果的改进方面是什么,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价值呈现,以及对接下来可深入研究方向的展望。7. 参考文献过于随意参考文献是一篇论文内容的“地基”,有时候大概浏览参考文献目录就能知道论文的时效性。因此,这一章节的内容需要紧密结合论文观点,尽可能多从核心期刊、行业内专业网站、社科院网站、国外专业学术网站等搜索文献,同时还要注意文献需要保证近5年时段内,以免过时。最后需要注意参考文献的格式问题,[序号]—作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此处采用英文输入法的标点符号。

研究生论文答辩中常见问题

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为了搞好毕业论文答辩,在举行答辩会前,校方、答辩委员会、答辩者(撰写毕业论文的作者)三方都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在答辩会上,考官要极力找出来在论文中所表现的水平是真是假。而学生不仅要证明自己的论点是对的,而且还要证明老师是错的。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研究生论文答辩的流程:(一)研究生向答辩委员会报告自己硕士论文的简要情况(时间约20分钟)。答辩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论文的内容、目的和意义;所采用的原始资料;(2)硕士论文的基本内容及主要方法;(3)成果、结论和对自己完成任务的评价,强调论文的新意与独创性。(二)答辩委员会专家提出问题(时间10~15分钟)。 提问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2)论文所涉及的有关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3)考察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有关问题。在研究生论文答辩时,答辩老师一般会提的问题类型:1、对选题意义提问2、对重要观点及概念提问3、对论文新意提问 4、对论文细节提问5、对论文数据来源提问6、对论文薄弱环节提问 7、对建议可行性提问8、对自己所做工作的提问9、对超出论文范围的提问 10、没有标准答案的提问 11、对格式是否规范化的提问答辩提问时须知:1、应用能力与知识宽度的准备2、作好常规性问题的准备3、细节问题不可忽视 4、对自身能力的考查5、对论文可行性把握(三)提问后可在规定教室里有20分钟的准备时间,可参考相关资料,但必须自己独立完成。(四)回答问题时间约30分钟。(以上内容来源于:学术堂)

硕士论文答辩常见问题

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3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你知道硕士论文答辩的时候一般会问什么样的问题吗?下面为大家带来了硕士论文答辩常见问题,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1、学院的答辩活动是每月都有吗?

答:基本上是,通常学院在每个学期的开学初期,把整个学期的答辩时间安排在网站上发个通知,然后每次组织答辩活动时也会在当月初发通知。

2、我想参加本月的答辩活动,但是论文还没有最终定稿,能不能先交个草稿报个名,答辩时再把终稿交上来?

答:不允许,因为在同学交了电子版材料后,学院要把学生提交论文送到评阅专家处进行评阅,如果论文不是终稿是无法完成这一步工作的,所以必须是论文完成并经过导师修改后的终稿才能报名,另外其他材料以及涉及到导师签字的纸质材料都必须按照通知上的时间点,准时提交,才能完成最后的答辩工作,缺一不可。

3、格式问题:

答:论文格式要严格按照网站上公布的模板书写,以下是常常被同学忽略的方面:

⑴上下页边距为,左右页边距。

⑵行间距为固定值20磅,段落首字缩进,正文为宋体小四,标题按分级有所不同。

⑶参考文献要求不少于30篇且在正文中要有引用。

⑷图序和图题居中排于图的下方;表序和表题居中排于表的上方。

⑸封面上导师的姓名、单位和职称必须准确且写全称,例如“高工”应写“高级工程师”。

⑹每章最后应有“小结”一节,简单归纳总结。

⑺注意排版,不要出现页眉与章名不一致、错别字和语句不通顺等小问题。

具体可参考《论文格式检查单》。

4、论文答辩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学生讲解10分钟,专家提问10分钟。学生答辩PPT请按照以下思路准备答辩:

1、研究背景和文献综述部分讲解3分钟,不要平铺直叙的介绍有关原理,而必须能够为说明下文自己提出的成果做铺垫,讲解时候要注意这一点。

2、自己成果部分讲解6分钟,应围绕着论文的核心成果进行,要突出重点,阐述清楚每一核心成果的实际工程价值和意义,而不是细节讲解。

3、总结与展望1分钟。

务必提前预演,按规定的时间讲解完毕。

5、是不是答辩通过了,就可以拿到学位了?

答:不是,答辩通过只是第一步,还要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学位初审和终审会,所以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对于导师、答辩专家和评阅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一定要认真修改,否则是不一定能拿到学位的'。

1.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秘书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本校工作人员或在册研究生。

2.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背景。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秘书可以是本院系具备专业背景的教职工、博士研究生或高年级硕士研究生。

2.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表格必须从网上下载吗?请问具体下载路径?

答:是。2019年7月毕业研究生论文答辩的相关表格必须从网上下载(表格上带有二维码标识)。具体下载路径如下:登陆本人校内门户à在导航栏中选择“学生业务”à“学位信息”à填写、打印表格。研究生本人登陆个人门户提交论文信息后即可获得“论文信息号”,请务必记录该信息号并告知答辩秘书。答辩秘书登录本人的校内门户后通过“论文信息号”可以通过管理系统录入、打印与答辩相关的表格。

3.“答辩记录”应记录那些内容?

答:应重点记录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以及答辩人回答的内容;此外还要填写答辩时间、地点、到会人数等。以上内容均由答辩秘书记录、整理并亲笔签名,要求完整、详实、简练。

4.论文送同行专家评阅前,是否一定要导师评阅通过?

答:是的。学位论文完成后,首先提交给指导教师评阅,导师评阅通过后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再送同行专家评阅。

5.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要具备什么资格?

答: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同行专家且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

6.硕士学位论文需要几位评阅人?

答: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

7.论文评阅有一人持否定意见,是否还可以另外增加评阅人?

答:若送审的两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否定的,不能举行论文答辩;两位评阅人中有一位的评审意见是否定的,可再增加一位评阅人,若新增评阅人的评审意见是否定的,不能举行论文答辩。如果持否定意见的是校外专家,则新增的评阅人仍然需要是校外专家。

8.答辩委员会需要多少人,导师可以是答辩委员会成员吗?

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至少4人组成。

9.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分别需要什么条件?导师可以担任主席吗?

答: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不能担任主席。

10.如何确定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教研室商定,学位分委会负责人审批。

1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什么?

答: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名单、主持各项议程

导师介绍该生的学习、科研情况

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答辩委员会评议、投票表决(答辩人回避)

形成答辩决议书

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各成员在《答辩决议书》上签名

12.导师或论文评阅人在国外,暂时不能亲笔签名,可否使用电子签名?

答: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导师或论文评阅人在国外,暂时不能亲笔签名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事后尽可能补签名。

13.答辩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到场,更换成员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更换答辩委员会成员的,由导师和教研室商定后,报学位分委会负责人重新审批,并修改管理系统中的数据,重新打印《答辩审批表》。

14.学位审批材料A、学位审批材料B,在归档时分别存往何处?

答:学位审批材料A(A档)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存学校档案馆;学位审批材料B(B档)含学籍表、成绩单、导师对论文的评语、答辩报告书、学位审批表等内容,属于人事档案材料,将寄往毕业生就业的人事部门。

15.学位审批材料中哪些表格需要亲笔签名,可否盖签名章或由他人代签?

答:学位审批材料中选题报告、导师评语、专家评议书、答辩报告书、答辩记录表等均需要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可打印姓名、盖签名章或由他人代签。学籍表、成绩单、答辩审批表由教务老师处理。

16.整理学位审批材料时,如何排列顺序?

答:必须严格按照A/B封面上的目录顺序排序。

17.论文答辩不通过,是否还有机会重新申请学位?

答: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在半年后一年内对修改后的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行答辩。

18.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如何?

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位办提出申请,通过学位办“重新申请答辩资格审查”后,到院系教务老师处办理有关事宜,按正常答辩流程进行,相关表格亦从网上下载。

19.答辩委员会5人,有3票同意,2票不同意,论文答辩是否通过?

答:此情形下,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以上情形中,投票同意人数为五分之三,不到三分之二。

20.答辩表决票上研究生姓名能否不填或投票后再补填?

答:不能。必须在“表决票”上写上研究生姓名之后,再交给答辩委员会投票,避免错投或漏投。

21.涉密论文如何确定,答辩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涉密论文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确定涉密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提出,填写《涉密论文申请表》,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查,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论文在印刷、评阅、传递、答辩、提交、保存等方面均要按照校保密办和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情参见《研究生手册》中相关内容。

22.在答辩或学位分委员会讨论之后,修改了“论文题目”,如何在成绩单中体现出来?

答:通过本院系教务老师修改管理系统中的论文题目,重新打印成绩单。

23.发现成绩单中学分、成绩或课程名称有错,如何修正?

答:通过本院系教务老师修改管理系统中学分、课程、成绩等相关数据,重新打印成绩单。

24.归入A档和B档案的成绩单如何区分?

答:归入A档的成绩单上有“学校留存”字样,归入B档案的成绩单没有该字样。

25.“科研统计”表格从系统中打印后,还需要导师签字、盖院系公章吗?

答:需要。“科研统计”表格从系统中打印后,经导师确认签字、加盖院系公章后,存入A档。

26.答辩秘书的职责有哪些?

答辩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

⑴.协助论文评阅送审

⑵.登陆系统,填写答辩表格,检查核对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信息

⑶.做好详细的答辩记录(重点记录委员提问与学生回答的内容),并整理、录入、打印

⑷.收发表决票、统计表决结果

⑸.协助完成《答辩报告书》,请每位委员签名(一式两份),

⑹.整理答辩材料:按照A、B档案封面上的目录顺序整理

⑺.处理与论文答辩相关的其他事宜。

27.毕业、结业、肄业各需要什么条件?

答:毕业: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论文答辩通过。

结业: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提交毕业论文,但在导师评阅、同行专家评阅或论文答辩中未获通过。

肄业: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完成了一定量的学分。没有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或者未提交毕业论文者均按肄业处理。

28.结业的学生,是否还有机会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答:“结业”分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是所提交的论文因导师评阅未通过或同行专家评阅未通过,这种情况应即时提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其二是论文答辩未通过,这种情况应即时提请答辩委员会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表决情况需要做好记录,及时报学位办。

29.已经结业的学生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获得硕士学位后,是否可以将以前的“结业证书”换成“毕业证书”?

答:从2019年开始,研究生结业后重新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经审查合格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30.已经“毕业获学位”的毕业生,离校之后被查出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等违规行为的,已获得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否取消?

答:是的。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已获得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论文答辩常见的问题主要包含:为什么会选择这个题目、论文的价值、论文的理论基础、论文的研究方向等等。

1、为什么会选择这个题目?

在选择论文题目的时候,会涉及到自身的研究兴趣以及研究的方向,如果在这方面自己比较明确的话,或者是认真思考过,不妨直接告诉老师。如果并没有明确研究方向,也可以跟导师说明选题的来源,以及之前所寻找过的资料。

2、论文价值是什么?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考察的是学生的思考能力以及对现实方面的关注。在回答的时候,可以针对于论文中所提出来的现实意义,以及解决的方法做阐述。

3、论文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这方面的问题考察的是学生的专业能力,还有技术知识的掌握。在回答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逻辑清晰,并且要突出自身的专业性和知识点。可以采用专业的理论知识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解释论文的内容,不要太过口语化。

4、论文的研究方法是什么?

论文的研究方向也是在答辩的时候常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考察的是学生对于论文所提出来的观点是否熟悉,以及对于论文中的一些研究方法是否了解,想要流畅的回答得到导师的认可,一定要提前做好相关的功课。

论文答辩的注意事项

1.论文一定要打印出来,多读几遍,熟悉你的论文,老师会根据你的论文内容进行提问,一问三不知就完蛋了。

2.在正式答辩前,你可以找几个同学模拟论文答辩的形式,互相提问,提前了解答辩的流程。

3.在模拟论文答辩的时候,要注意控制下时间,因为当天会有很多答辩的同学,时间有限。

4.自己去网上搜,或者向学长学姐们请教,答辩老师可能会提到哪些问题,提前想好怎样回答。

5.答辩一般都是需要做PPT的,PPT要简单明了,颜色不要太花哨,可以参照平时老师的PPT风格,还要注意文字和图片的搭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毕业论文答辩

农村常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现在的人们很难想象,30年前,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的泱泱中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30年过去,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土地权利保护、土地登记、土地用途管制等诸多重要方面,均从法律上得以规范。在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广袤的城乡土地激情拥抱法治。零的突破:选择市场,选择法治,土地管理和利用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合着改革开放的节拍而动。改革始于土地,改革唤醒了对法治的需求。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的包干协议一举掀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新的历史,农村土地从人民公社的集体化大生产转变为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1982年,国务院决定在农牧渔业部内设置土地管理局,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机关。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实施。然而,这些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土地分散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高达100万公顷,唤醒了人们对耕地资源的严重稀缺及加强耕地保护紧迫性的认识。1986年是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4月,农业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6月2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这部法律,我国对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1986年8月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诞生,代表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随后,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我国土地管理队伍不断壮大。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1987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敲响了土地拍卖第一槌,突破了当时《宪法》对出租土地的禁令。法随事变。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次适宪性修改,一举扫清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障碍,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开辟出一条法治之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以《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建设为中心,形成以《土地管理法》为基本法律的法规体系框架。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86年8月到1992年年初的5年多时间里,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复垦规定》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土地管理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土地管理面临严峻挑战。法律规定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大打折扣。各地通过“化整为零”、“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办法,大量占用耕地。据统计,1986年到1996年,因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灾毁等原因全国共减少耕地约亿亩,而同期开发复垦的耕地只有7368万亩,10年间,耕地净减少2898万亩。严峻的现实,迫切要求土地管理法制与时俱进。关键之举:确定用途管制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性转变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法制变革打下坚实基础。1996年初,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11个重点调研课题,其中之一就是耕地保护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党组十分重视,举全局之力开展这项调研。经过对广东等13个省(区)和上海等12个城市历时10个多月的调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向中央提出了保护耕地的政策性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即中央11号文件下发,明确提出,必须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采取治本之策,扭转人口大量增加、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此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也正式启动。1997年5月成立修改小组, 8月18日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第64次、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原则通过后,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1998年4月11日,由国务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就《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8月29日上午,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141名代表按动了表决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139票赞成获高票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明确肯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在土地管理方式上,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在土地利用方式上,从外延粗放型转到内涵集约型;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分配上,从土地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市、县转到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合理划分;在执法监督工作上,从传统的土地监察转到建立现代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在调整范围上,从单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转到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法规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步施行。速度之快,在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继续向前推进。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出台,明确规定四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征地问题的土地信访数量不断攀升,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不仅将原来的土地征用区分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而且从《宪法》层面上强调无论征收或者征用都要给予补偿,体现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同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是将总则第二条第四款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全部修改为“土地征收”。随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以《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的成功尝试为起点,国土资源部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积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奉行“开门立法”。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认真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规章在出台前,都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第一部严格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听证工作的规章。2004年1月9日经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后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最早的由部门制定的听证规定。颁布并实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国土资源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以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为重点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效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创新和变革,使我国土地管理走上法治轨道。新的起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面临新形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担负新使命进入新世纪,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提速,土地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2004年6月,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在抓好土地清理整顿的同时,着手研究制定管理制度。7月,国土资源部先后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和专家座谈会,专题研讨国土资源制度建设,继而成立了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保证《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真正得到执行。当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决定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出现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过大、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土地地方违法用地比例很高、出现新的违法形式如“以租代征”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央下定决心,要运用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经过多年的积极摸索,土地管理改革方向越来越明晰,就是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并举,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与中央的部署相一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出了许多有重大意义的规定。如: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物权体系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了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30日,《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等规章的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决定》同时明确,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和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任务迫切,《土地管理法》已进入新一轮修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土资源部党组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方案和修改思路,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据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起草工作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既要全面总结和回顾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又要展望未来土地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提供法律武器。二是注重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党中央、国务院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完善征地制度、提高新增用地成本、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已经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将通过法律修改使之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被实践证明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共同责任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等上升为法律制度。四是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这是我部立法工作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除了由部机关主要司局参与起草外,还特别委托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专家建议稿,委托广东等省厅联合起草地方建议稿。最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的送审稿,将综合考虑专家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30年锐意改革和不断创新,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正站在一个崭新的起点上,我国土地法治之路必将走得越来越顺畅。(

论文答辩最重要的是听清、记清老师的问题,以免答非所问。如果一次没听清,一定要请老师重复,不要装懂,但尽量避免多次劳烦老师,否则印象分会下降。针对老师的问题作答时,要按重点精要回答,回答有层次、有条理,切勿东拉西扯、过分啰嗦、讲太多不必要的东西,否则老师会打断你的回答,你想说的内容可能就说不完了。还有,回答的时候小心一些,不要轻易涉及你不清楚的领域,避免老师拉住一点进行苏格拉底式追问,否则就惨了……可能提到的问题,我可以提出几个建议:1、总结出几个论文的创新点;2、看看你文章的语言表述、逻辑层次是否合理,特别是标题的表述,是否有命名不当,或者逻辑层次不对的地方,有的老师会抓住这种瑕疵要求解释的……3、看看概念、理论有没有基础性错误,有的话老师可能会抓住提问;4、如果上述瑕疵都没有,那么老师会就你论文的专业性问题提问,可能涉及的方向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可能的比较法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和缺陷;(2)你论文中自己的观点、创新观点的合理性;(3)有些老师会就注释和引用文献进行提问,不过可能性不太大,保证学术规范就可以了。上述提问的重点在于4(1)(2)。就这些方向自己好好斟酌准备一下。一般答辩的时候会留有准备时间的,不要慌张,自信回答,良好的风貌可能给你加分。最后,不知你是本科答辩还是研究生答辩。如果是前者的话,我觉得上述这些你看一下有个概念就行了,本科答辩都很水的,不会问那么多专业的东西,好多时候跟老师随便聊几句就结束了,这时,第2、3、4(3)可能才是最重要的东西。总之,不要紧张,加油吧~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合同效力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的牢固基础和农业的积累与支持,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自立和工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农业丰,则基础牢;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昌。只有近8亿农民全员加入现代化进程,才能盘活国民经济全局,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广大农村的落后面貌明显改变,才能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为此,中央审时度势,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今后我国农村勾画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蓝图。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前提。要通过高产高效、优质特色、规模经营等产业化手段,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二是建设村镇、改善环境。包括住房改造、垃圾处理、安全用水、道路整治、村屯绿化等内容。三是扩大公益、促进和谐。要办好义务教育,使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并受到基本教育;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农民享受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要加强农村养老和贫困户的社会保障;要统筹城乡就业,为农民进城提供方便。四是培育农民、提高素质。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要发展农村文化设施,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引导农民主动有序参与乡村建设事业。 具体而言,所谓“新农村”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即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各具民族和地域风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建设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电、广播、通讯、电信等配套设施要俱全,让现代农村共享信息文明;生态环境良好、生活环境优美。尤其是在环境卫生的处理能力上要体现出新的时代特征;使农民具备现代化素质,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农民”;要移风易俗,提倡科学、文明、法治的生活观,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的历史背景 早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就提出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时,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低,广大农民的温饱还难以保障,发展农业生产主要是解决农民的穿衣吃饭和粮食需求问题,建设新农村就是要维持农村和全社会的安定。正当几亿农民所关心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时,文化大革命爆发了,在那个特殊的年代,“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农业生产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生产力获得了空前解放,农村各项事业都获得了飞速进步,农民一直盼望的“楼上楼下,电灯电话”,都成了现实。这个时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两个文明一齐抓。这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适应时代进步的要求而提出来的。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又提出“小康社会”概念,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此次五中全会所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则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中,在全新理念指导下的一次农村综合变革。 <一>是基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难点和关键在农村。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举步维艰、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重重、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任务艰巨,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如果这些问题和矛盾不根治、不解决,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很难赢得主动、就容易出现波折。 <二>是基于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实力。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3万亿元,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5%以上,财政收入达万亿元,这对于建设新农村非常有利,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否则,尽快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就会落空。 <三>是基于巩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不仅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是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而且是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挑战和参与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继续通过改革找出路、通过创新促发展,积极建立起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体制机制,使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是基于缓解农村发展的资源、市场、体制三大制约,缩小日渐拉大的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一个基本事实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明显提升,工业化、城镇化速度加快,土地、资金等要素大量向城市集中,耕地在过去7年中减少了1亿亩,人均下降到亩,相当于世界平均值的1/3,而农村人口却没有减少多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扩大到∶1;农村积累下来的种种矛盾,已经向国民经济发出了强烈的预警信号。因此,中央审时度势的提出,要下决心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解决“三农”问题是相互统一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与城市不同,应与农村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良好、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社会公平、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以发展为重、发展为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从而实现农村社会由温饱到小康,由局部小康到全面小康的跨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可靠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也包括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既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也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形势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改变我国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途径,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综合性措施。 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十五"发展期间以来,我区在发展农村经济和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取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收入逐步提高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和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村经济稳步增长,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我区农业增加值由达到亿元、粮食总产量达到万吨、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320元。 (二)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生活环境不断优化 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区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项目,组织实施了农网改造、林业生态建设、人畜饮水改造、县乡道路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小康住宅建设等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时不断加大农田土地的改造力度,使一些中低产田得以改良,农村基础条件进一步改善,农业发展有了后劲,可持续发展有了保证。 (三)科技教育加快发展,农民素质不断提高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我区逐年加大了对教育和科技的投入,中小学校舍建设、远程教育网络建设、电化教育设施投入成为各地农村投资的重点。与此同时,各地不断加大对农民科技培训,培养农村科技能人。广大农民积极学用新型科技,农用新科技在农村得到广泛普及。 (四)民主法制不断健全,文化生活进一步改善 在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普遍增强,以宪法为核心,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重点的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普及;依法治村活动广泛开展,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普遍实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农村基层民主得到发展。与此同时,农村居民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新的提高。随着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民更加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在文化、服务、娱乐等方面的支出不断增加。移动电话、计算机开始进入农户家庭,扩大了农户接受外界信息的能力和渠道,农村居民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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