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论文知识库 > 论文答辩家事纠纷先行调解

论文答辩家事纠纷先行调解

发布时间:

论文答辩家事纠纷先行调解

法律分析:常见的庭前调解有以下三种情况:

1、立案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此即表示,对当事人自愿放弃答辩并同意调解的,可立即进入调解。在此阶段调解,可更大限度节约审判资源。

该阶段的调解,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有两种方式直接进入庭前调解:一种是当事人主动要求进行调解的;另一种是由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

由于该阶段以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处置自己权利为原则,所以,为避免手续过于简单留下隐患,在解决案件时,要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告知主持调解的法官及书记员的名单,并详细交待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详细询问当事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审查其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否侵犯了第三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繁简分流中的简易阶段

对在立案后答辩期满前,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难易程度进行分工,对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将适用简易程序,交专门简易审理组织或审理人员处理。审理人员在收到案件后,可以对案件予以初步审查,在开庭前组织调解。适用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婚姻家庭类纠纷。如:婚姻纠纷、收养纠纷、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因为这类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理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调整,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2)劳务、宅基地和相邻关系以及合伙纠纷等。因为这类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

(3)诉讼标的额较小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不仅可以缩短其受损的时间,而且便于双方实际履行协议。

3、庭前证据交换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同时,该《规定》第三十九条又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有异议的证据_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_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_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可见,证据交换是承办法官主持,并由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哪些事实和证据有异议,以及对异议的证据的原件核对,听取异议内容的陈述,故在该程序结束之后,承办法官即可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证据的真伪和效力,以及解决的途径,形成初步方案。而各方面当事人也能通过对证据的交换、核对,从而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产生清晰的概念,为了避免损失的延续和扩大,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可能性较大,此时审判人员可以有的放矢地消除隔阂,抓住焦点,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进入证据交换阶段的案件,一般为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故该案件多数情况下已进入了普通程序,如果经调解终结此案,不但简化了审理,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节约了法院的人力资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在书写的时候需要写明答辩人、被答辩人的名字等的信息、写明答辩人因何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答辩、接着就需要写答辩内容、最后需要写明答辩状需要送达至何法院。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商法论文选题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以下是商法论文选题,欢迎参考。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5.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6.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7.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8.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11.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

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9.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20.试论一人公司

21.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2.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23.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较研究

2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27.试论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28.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30.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31.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33.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3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35.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36.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37.试论公司债

38.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39.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4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41.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42.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43.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44.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45.董事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46.试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

47.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48.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

49.公司治理之国际比较研究

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5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思考

52.股东大会初探

53.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建议

54.论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

55.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析

56.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57.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58.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59.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60.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我觉得做好居民矛盾纠纷调解是很困难的,但是还是可以有方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要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居委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拎不动人口区建立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的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个社会生活领域,使民间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二,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那你要去调解好居民的矛盾,那么首先你要把自己做好,如果你自己都是理不断自己的家务事,那么你该如何去,处理好居民的矛盾呢?所以在管人家之前要先管好自己

第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去调节,就可以上门调解,也可以把他们喊到一个指定的地方进行调解,可以通过个人去调节呢,也可以喊着大家一起来评判这件事情的对错

你的条件还需要注意,我们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法律仲裁,行政司法等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原则: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要及时判决;调解一般应当双方自愿同意。但离婚案件,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1、调解内容不受诉讼请求限制,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应予准许。但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4、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5、自愿的话还可以把法院对未调解部分的处理写入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并记入调解书。6、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7、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方法如下:1、要在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

社区辖区内居民群众的矛盾,是由社区处理是最伤心的事。因此,处理矛盾时,社区干部要掌握好方式方法一是不要当事的矛盾升级平稳事态的发展。二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的诉求和矛盾,并利用业务知识手中的资源,梳导好双方的思想,减轻双方情绪。三是细致耐心给双方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四是如果不在自身控制的范围内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上汇报,争取得到上级的支持,也让上级机关有所准备,避免造成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发生。五是必须真心实地的从双方的观点、利益出发,要结合实际,一碗水要端平的处理方式,六是如果双方同意后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应判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除非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1)违背自愿原则,协议内容歪曲了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或者该方当事人是在受胁迫或欺诈下签订的;(2)违背合法原则,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或公序良俗原则;(3)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如果无上述3条法定理由的,司法或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能够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问题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论文

一、调解的伦理道德基础

法律与伦理道德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基础形成、发展和完善现实中具体的法律规则几乎都是伦理道德的产物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然具备伦理道德的相精神,例如人性、正义以及和谐等。

(一)人性

人性是社会科学都会谈到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认为应当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卢梭认为“人性是维护自身的生存的首要法则,亚当.斯密认为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帕特利克.亨利更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实际上,他们所提到的生存、名誉、自由等都是人的最基本需要。除此之外,尊亲if、发展等也同样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可以说,&些都k基本人性。任何制度的设计,只有在满足这些需要的情况下,才是理性的、科学的。当然,调解作为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就应当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规则才具有可行性”a要做到符合人的本性,就要对他们给予充分尊重,尽量满足他们各自合理的基本需求。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所以,就有必要利用调解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而解决纠纷。

(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伦理道德中也包含有正义的理念A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义也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正义在不同的时空中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正义精神的基本底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底线之上的,正义只有通过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实现。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和保障正义。

(三)和谐

和谐是人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历史经验证明,社会在经济、文化上的进步必须以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秩序为基础传统社会中的“和而不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一直影响至今,说明了人类社会从未停止对和谐的追求。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不仅需要各项法律制度等显性规范,也需要道德和习惯等隐性规范。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和谐的社会。调解所蕴含的in谐精神&现实的纠纷解决中显得尤为突出,不仅表现在形式上,更表现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中。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意义重大。

二、调解中的伦理道德要求

(一)调解员的职业伦理

(1)保密

保密是指作为调解员,他(她)应该依据调解的具体情势及当事人的意愿,合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调解员不能泄漏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是秘密的、应该保密的资讯,除非这种秘密和资讯是依据法‘必须公开的调解员应该和当事人双方讨论他们对于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程度的要求和期待;应该约定好用i可种规则?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有关事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自行订立保密条款,或者接受调解员或其所在的调解机构所订立的涉及保密的相关规则。任何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保密信息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都不得被披露或者作为证据使用。

(2)公正

调解员的公正性,即调解员不应倾向于争议的任何一方,也不应对争议任何一方有偏见,或者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利害关系。调解员对所有当事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具体调解行为中都应该保持“等距离”,在任何时间,如果调解员不能保证自己在调解过程中的作为是公正的,那么他或她有义务及时退出调解值得一提的是,公正这一标准不可能被简单化地统一为单一的行为标准,而必须在具体语境和依据个案情况来具体分析、处理和对待。

(3)称职

所谓称职,是指负责和完成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必须具备必要的资质来满足当事人对调解品质的合理期待。如果当事人满意该人员的资质,任何人都可以被选任为调解员当然,只有称职的调解员,能够更有效地完成调解并符合当事人以及公众对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有效方式的预期调解员也应该让当事人了解他或她自己的专业训练、教育背景以及从业经验方面的信息,以让当事人i根据判断该调解员对于特定的纠纷案件是否足够称职和训练有素这些有关调解员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布以便于人们参阅和査找。

(4)其他要求

除了前面三个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调解员还应当遵守如下准则:丨)中立中立原则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的纠纷中不能有利益的牵涉;2)诚实在向公众介绍其调解水平、教育背景、培训以及调解的专业知识时,调解员应该诚实;3)自决。调解的发生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和开展的,调解员应该在当事人自决的基础上开展调解;4)合理。调解员应该透明地公布和解释薪资水平、各种费用以及对当事人的要价;5)协调调解员i该注意建立与其他专业顾问和其他调解员及专家的良好关系,这将对他们的调解实践大有裨益;调解员应该程序公正地操作调解过程。

(二)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包括调解员的伦理道德问题,而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同时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具体到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调解的进行必须以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善意为前提,禁止以欺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调解状态^其次,既然双方当事人选择了调解,他们就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只有双方如实陈述,争议事实才能得以澄清,争议纠纷也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世界上的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却有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调解的承诺,就不应出尔反尔。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不能恣意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当然,该调解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

(2)互谅互让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人际矛盾的主要途径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调解,就意味着放弃了过于激烈的对抗,转而愿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要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争议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严重不公平的调解协议。为了最终解决纠纷,在必要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该放弃一些个人利益,否则,如果双方互不让步,那么纠纷的`解决就无从谈起(互谅互利同时要求当事双方在调解中要尊重对方,不得恶意中伤,争议只有在相互尊重中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三、目前我国调解中存在的伦理道德困境

(一)部分当事人缺失诚信,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素有礼仪之帮之称,有着广泛的传统道德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利益的追求,部分人甚至发生价值观、道德观的扭曲,凡事必追求利益最大化。表现在d解实践中,往往是争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对抗,不肯让步,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出尔反尔,导致调解工作费时费力,也严重地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发挥(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身并无过错,但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缺失伦理,甚至是违法。主要表现为:第一,被告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导致调解的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调解实践中也往往以牺牲原告的部分利益作为达成调解的条件W;第二,双方当事人恶意调解,以便于顺利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逃避义务、获取不当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二)部分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

在我国具体的调解实践中,部分调解员轻视调解工作,缺乏耐心,认为调解工作技术含量低,没有身份和地位;再者,人民调解坚持免费的原则,调解员报酬普遍偏低。这导致部分调解员敬业意识不足,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面对新形势不愿意学习提高,影响了对纠纷的处理。存在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我国缺乏调解员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该领域。门槛过低直接造成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调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的充分发挥。第二,我国缺乏调解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待遇偏低,导致人们从事调解工作热情不高,不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到调解员的队伍当中,严重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充分保证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调解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三)部分法官片面追求诉讼结案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及其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重大作用,调解意识淡薄,调解率低下同时,法院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也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近年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但部分司法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司法的理想化倾向,内心渴望通过对抗制庭审弘扬正义,因而并不过分热衷于调解y。特别是刚刚进入到司法系统的新人表现得更为突出,越年轻,这种倾向越明显

四、解决我国调解工作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对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首先,要完善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准入门槛,注重定期培训。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招聘程序,提高调解员的准入条件,修改和完善相关调解规定,争取把那些具备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或者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熟悉法律和政策、掌握一定的调解程序、具有一定^调解技能并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S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对于部分法官调解纠纷的能力不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伦理道德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案件调解中能够怡当地运用社会伦理道德针对当事人的内心进行问题的分析、善恶的判断、纠纷的解决。

其次,就是要对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承担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不是人天生所具有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的途径逐步形成的。鉴于现今调解员的伦理缺失问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

(二)强化对当事人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大家彼此讲诚实,守信用,才能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具体到调解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主要是:其一,当事人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达成协议,不得在调解中弄虚作假,恶意欺调解者和对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其二,调解双方能以服从调解、体谅谦让、达成共识、信守承诺、解决问题为出发点i卩落脚点,能够自动履行调解协、议针对恶意调解,一方面,可采用道德约束的方法,即在调解程序中,采取具体的措施加强对诚信的要求,如借鉴社会上普遍采用的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法促使当事人的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设恶意调解的处罚条款,以确保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打击有法可依,同时对参与恶意调解的法官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三)为调解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职业保障的程度应当和该种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职业的风险性以及工作环境等的状况相适应。要ir造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就要为他们提供可靠的职业保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此,可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确保调解员在录用之后非经法定程序或事由不被辞退、降职、辞退或处分;第二,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权力,确保其正常调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内部的行政干扰;第三,确保调解员拥有相当的职业待遇调解员的职业待遇理应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福利以及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保障调解员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其之所以能够长存不衰,是因为其兼容了情、理、法,将法律的刚性与情理的灵活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既顺应了我国重视“人情,,的传统习惯,也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潮流。我国的调解工作中纵然存在诸多的伦理道德问题,但立足国情,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进行规范并使其逐步发展与完善。

调解原则: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要及时判决;调解一般应当双方自愿同意。但离婚案件,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1、调解内容不受诉讼请求限制,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应予准许。但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4、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5、自愿的话还可以把法院对未调解部分的处理写入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并记入调解书。6、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7、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记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潘剑峰老师提出的,目的在于纠纷解决手段和正义纠纷相契合,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外部不经济,而ADR只是方式而已。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中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ADR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并不能涵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但是不得不承认,ADR的比例是衡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标准。 下面是潘老师的有关这方面的论文,你可以参考一下 论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纠纷的适应性 潘剑锋 摘要: 民事纠纷纷繁复杂,纠纷的性质不同、类型不同,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也应当有别,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套合理的解决不同类型纠纷的体系,以维系社会的稳定。同时,如何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创造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方式,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 关键字: 民事纠纷;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司法改革 一 对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纠纷的适应性的讨论,首先有必要对社会生活中的民事纠纷的类别和特点有个基本的认识,并由此认识民事纠纷类别和特点对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影响。 民事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一种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生,是源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民事权利或民事权益有不同的看法或主张。〔1〕民事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己、社会及国家三种渠道。 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有避让与和解两种方式: 所谓避让,是指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避让的特点,在于一方主动的放弃争执,在程序上无作为的行为要求,在结果上当事人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该外在行为的形成,有其内在的原因。避让的一方,一般是基于下列的一种或几种想法:(1)利他的心理,即基于一定的原因,对对方表示同情,谅解,尊重,从而放弃对对方的请求或满足对方的请求。这种心理的产生,往往是基于双方曾有过友好的关系,比如家庭关系,业务上长期的合作关系。(2)得不偿失的心理,即认为继续与对方纠缠还不如主动放弃争执,否则损失更大。这种心理的产生,往往是基于纠纷本身所涉及的利益较小,或者纠纷所涉及的问题较复杂,作出避让的一方对事实说不清楚,比如小额的财产纠纷,或者争执的事实是年代久远的纠纷。(3)蔑视对方的心理,即基于一定的原因,看不起对方而放弃了与对方的争执,所谓的“好男不跟女斗”就是这一心理的写照。这种心理的产生,往往是因为避让者自视清高。(4)畏惧对方的心理,即基于对方的地位、势力或其他方面的能力而揣测自己不是对方的对手,从而主动放弃与对方的争执。这种心理的产生,往往是因为双方的力量差距过于悬殊。在地位卑微者与地位高贵者之间,被领导与领导者之间,势力弱小者与势力强大者之间等类型的纠纷中,前者就容易产生这种心理。 所谓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和解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有协商的愿望及进行协商的行为,在程序上简单、灵活、在结果上能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和解愿望的形成和和解行为的进行,当事人的想法与避让中作出避让的一方当事人的想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所不同的是,这些想法,往往不再是一方的,而是双方的。概括起来,和解的形成,主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如下想法:(1)体谅的心理,即基于一方或双方对对方主观情况的了解,谅解了对方在纠纷中的过失或理解了对方提出的要求的合理性,从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对方的请求或者满足或部分满足对方的要求。这种心理的形成,往往也是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同情、谅解、尊重。〔2〕但与避让不同的是,它是在一方承认了自己的过失或一方较充分地了解了对方的困难处境的情形下形成的。(2)妥协的心理,即基于一定的原因,以牺牲一定的利益为利益为代价,换取另一部分利益的实现。所谓的“丢卒保车”,表现的都是这种心理。这种心理的形成,往往基于一方或双方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对最终实现自己的主张没有绝对的把握。在事实不清、是非责任不明、法律关系较复杂的纠纷中,当事人容易形成这样的心理。(3)认同的心理,即基于一定的原因,双方对争执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在认识上趋于一致,从而达成共识。在因误会形成的纠纷或事实简单、争执不大的纠纷中,当事人容易形成这种心理。 由社会介入解决民事纠纷,渠道主要也有两个:诉讼外调解和仲裁。诉讼外调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 诉讼外调解的特点,在于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第三方的介入,在程序上较灵活,在结果上,除了能较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外,还反映了第三方的劝导作用。诉讼外调解之所以能成功,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如下心理或观念:(1)信赖第三方的心理,即基于一定的原因,对主持调解的第三方表示信服,或认为第三方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看法及处理意见具有权威性。这种心理的产生,往往是依赖于第三方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在伦理上、情理上、行政上乃至事实上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比如,家长与家庭成员关系、师生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等。(2)“和为贵”的观念,即基于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认为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有关问题,是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是值得提倡的。这种观念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此乃诉讼外调解在中国社会源源流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和解中的妥协心理,认同心理在诉讼外调解中也时有体现。 仲裁,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争议予以裁断的行为。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有协议,且提交仲裁的事项是法律允许仲裁的事项及促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客观存在。与解决民事纠纷的其他方式相比较,仲裁有如下特点:(1)对象和范围的特定性,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如上所述,依法律规定,涉及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可适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二是仲裁只能就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进行。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仲裁裁决有时只能针对当事人之间纠纷中的某部分问题作出,而解决不了整个纠纷所涉及的所有问题。(2)程序的相对规范化,这主要表现为,在仲裁请求的提出,当事人就纠纷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陈述证据的提出及调查,仲裁员对争议的审理及判断等方面,都有较严格的程序规范。仲裁的公正性。程序的相对规范化,也使得当事人利用该程序解决纠纷要较利用和解和诉讼外调解付出更高的代价。(3)审理和裁决原则上不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结果原则上不向社会和民众公开。这是仲裁与诉讼最大的区别之一,从而也成为纠纷的当事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纠纷所考虑的主要因素。这一特点,主要是基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需要,以及将纠纷给当事人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的程度。社会实践中,许多商业机构选择仲裁而非诉讼来解决纠纷,往往就是基于对仲裁的这一特点的考虑。(4)过程与结果既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联系,又与国家的司法制度密切相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比较自由地充分反映自己的意愿,如果双方达成共识,仲裁的裁决原则上可以按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利用国家的司法制度,在仲裁过程中和仲裁结果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比如,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撤消仲裁裁决。仲裁的这一特点,对那些希望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要太伤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但又希望纠纷的解决结果的实现能有法律手段作保障的当事人来说,是有相当的吸引力的。 仲裁除了有上述特点外,仲裁员一般都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这一点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方式中的有关人员也有所不同,从而使得仲裁在解决某些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的纠纷时,较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有相当的优势。对专业性强的纠纷,当事人愿意选择仲裁,往往就是基于对仲裁所具有的这一特点的考虑。 国家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则是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行为。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纠纷的解决者是代表国家的法院。这主要表现为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是诉讼的指挥者和主持者,是纠纷的裁判者。由国家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意味着纠纷的解决过程和纠纷的解决结果反映的主要是国家的意志,当事人的意志对纠纷解决的影响被削弱,纠纷解决结果的合法性,使得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些传统观念、社会道德及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些传统观念、社会道德及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被认可但不合法的“情理”在诉讼中丧失了影响力。(2)纠纷的解决过程有严格的程序。这主要表现为,从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到法院对纠纷事实的调查,以及法院对纠纷所涉及的事实的判断与对纠纷解决的法律的适用,均有一系列系统的步骤和程式。这一特点,是服务于法院查明纠纷所涉及的事实的需要,也是向社会显示法院代表国家公正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然要求。(3)纠纷的解决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3〕这主要表现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对防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在必要时适用先行给付和财产保全制度,在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衣职权采取执行措施,等等。这一特点,体现了国家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使得对抗性较强、矛盾较尖锐,冲突较激烈的纠纷通过诉讼的渠道来解决,成为当事人通常一种选择。 二 不难发现,民事纠纷的形成,总的来讲,都是因为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有关民事权利或民事权益发生了争执,但就具体而言,由于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争执发生的原因不同、争执所涉及的事实的复杂程度不同、争执所涉及的法律的性质不同等等,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而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也因参加解决纠纷的主体不同用于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纠纷解决的结果所反映的意志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作为社会问题的民事纠纷,要在社会生活中的到有效的解决,就需要有针对其特点的能与解决民事纠纷核心问题相适应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的存在。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要求不同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在于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能与民事纠纷的特点相适应。 如本文第二节所述,民事纠纷因构成纠纷的有关因素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类型,与解决不同类型民事纠纷相适应的是不同形式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对而言,某一类民事纠纷,比较适用于某一类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解决。 因此,不能认为选择法律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就是最好的选择。不能简单地认为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意识强。真正的法律意识强,应当是恰当地应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第二,不同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为解决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而设立的,在消除纠纷解决争议这一目的上,各类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相同的,但在具体的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则发挥着不一定相同的作用。 各类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各有侧重,在适用的基础和所付出的代价方面也有所不同。比如,避让的方式,能消灭民事纠纷于形之中,但它的适用,得以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有放弃争执的意愿为基础;和解的方式,其结果一般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满意,但它的适用,得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条件;调解的方式,有比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其是否成功,往往与双方当事人与调解的主持者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仲裁无疑是解决那些专业性比较强,纠纷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不希望纠纷的解决公开化的民事纠纷的好办法,它的适用,与纠纷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愿密切相关;诉讼则可以满足那些纠纷的解决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要搞得一清二楚的当事人的要求,但它得以花费双方当事人及国家相当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作为代价。 因此,笼统地说,某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是不科学的。我们在强调各类民事纠纷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同的功能,它们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认识到它们相互之间的不可替代性,以正确地理解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注意研究各类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联系性,比如,当用和解或调解的方式无法解决纠纷的时候,诉讼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提供了保障;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诉讼的高成本和程序的相对复杂性,对当事人选择以非诉讼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又有着实质性的影响。至于在仲裁制度中借助诉讼的有关制度来保障仲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以及在诉讼制度中溶入其它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有关内容,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也多有表现。这些表现都说明各类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相互之间的影响和作用。 第三,当事人要求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观目的,对当事人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通过以上两点的分析,我们可以说,仅就解决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争执而言,针对该类民事纠纷的特点而设立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适用于这类民事纠纷的解决是最有效的或者说是最好的,但是,基于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当事人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在这样的情形下,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要求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观目的,对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有时这一影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般而言,解决民事纠纷,目的在于消除双方的争议,使有关的法律权利或义务确定下来。〔4〕但是,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民事主体价值观念文化水平、社会经历、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等因素的不同,使得他们在要求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观目的上有所不同。因此,在不少情况下,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的目的,就不仅仅是消除双方的争议,而还有其他的目的要求。比如,有为了所谓的“争口气”或者“出口气”而打官司的,不为了给对方增加麻烦或所谓的要对方身败名裂而打官司的,有为了借打官司之名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的,还有言称是为了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实现社会正义而打官司的,等等,上述这些目的,除了最后一种外,都背离了解决民事纠纷目的初衷,但解决民事纠纷的结果,在不少的情况下,从客观效果上讲,确实又能符合某些当事人通过民事纠纷的解决来实现上述目的的主观愿望。在这种情况下,对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起决定因素的就不是民事纠纷的特点与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的特点的相适应性了,而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这一点,也是我们在讨论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纠纷的适应性时,应当认识到的。 三 与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纠纷的适应性相关的另一个话题,是与司法改革有关的。这就是司法改革与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制度化的关系问题。 司法改革涉及面相当广,而其核心内容是有关司法制度的变革,在各类司法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目前又以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最为引人注目。在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讨论过程中,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部门,都把焦点集中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问题上,而很少有人对与民事诉讼密切相关的非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有关制度作讨论。而实际上,这些非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有关制度与司法改革是有很密切的关联的。 之所以要进行司法改革,一个主要的原由,是日益增长的各类案件使得司法机关不堪重负。司法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有关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来提高司法的效率,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之一也在于此。笔者并不否认对有关制度的完善和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关键,但是,笔者在考虑司法改革问题时,常常产生这样的疑虑:假设我们的有关司法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了,我们的司法队伍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得到比较充分的加强了,那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司法机关不堪重负的现象到底能有多大的改观?为此,我们要付出多少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我们能否在进行司法改革的同时,通过其他的有效渠道,来减轻司法的负担呢?对前两个问题,笔者思考的结果、结论是相对消极的。因此,无论是老牌资本主义的美国,还是兼容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日本,最近几乎都在进行司法改革,原由之一也是司法机关不堪重负。〔5〕与中国相比较,在他们进行司法改革,他们的有关司法制度是较完善的,司法队伍无论是质量上还是数量上也是较强的,但同样面临司法负担过重的问题。就我们的司法制度和司法队伍所具有的水平,不是一朝一夕能实现的:我们的观念、人员素质和经济能力都相当的有限。因此,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只改革制度和加强队伍建设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减轻司法负担,就应该在着眼司法改革的同时,考虑进一步发挥与司法制度具有类似功能的制度的作用,途径之一,就是充分利用除诉讼之外的各类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因为这些方式在消灭民事争议上与诉讼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功能,而且从原理上讲,对某些民事纠纷以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问题解决的适应性上甚至较司法解决更为适当。 为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我们现有的非诉讼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的作用,考虑到各类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纠纷的适应性,尽量让各类民事纠纷都能适用比较适合于其解决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并由此产生高效率地解决民事纠纷的效应。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在总结我们自己经验的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设立一些我们现在还没有。但是在实践中可能会的发挥作用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比如,美国所实行的小型审理、早期中立评价和简易陪审团审判等做法[1]值得借鉴,因为这些做法在美国对处理离婚案件、邻里小事、医疗事故诉请、环境争端、产品责任直至复杂的多方的涉及数以亿美元计的商务案件都发挥了作用。日本最近倡导的由律师协会的律师组成仲裁庭,负责仲裁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参考。[2] 可以肯定地说,非诉讼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制度化以及进一步的发展,是减轻司法负担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司法改革的步伐能够加快,效果能够更好,那么,强调解决民事纠纷方式与民事纠纷的适应性,完善和健全我们的非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则是不可或缺的。

医疗纠纷事故毕业论文

妇产科护理是一门实践性和专业性很强的科学,所以妇产科护理得到了大家的高度重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妇产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目的:探讨妇产科常见护理纠纷的因素,完善相应的护理防范措施。方法:选取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的产妇100例作为研究对象,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护理。结果:100例产妇住院期间未发生医疗事故,产后均顺利出院。结论:提高护理人员的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改进管理方法,减少妇产科的护理纠纷。

〔关键词〕妇产科护理;风险因素;预防措施

护理纠纷是医患纠纷的一种,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递增,医患关系日益紧张[1]。妇产科工作风险大、强度高、事故率高,是护理纠纷发生率高。现对我院妇产科护理纠纷发生原因及其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1临床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将我院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妇产科接诊的100例产妇作为研究对象。患者年龄22~38岁,平均岁。

方法

抽取100例产妇病例,查阅相关记录,结合妇产科临床护理经验,对100例产妇中,存在的各类护理风险与处理方式进行研究,探讨预防风险与有效护理的方法。

2常见风险的原因分析

护理人员因素

医护人员法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随着社会舆论对医患纠纷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患者的维权意识得到提高。有的护理人员法律意识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法律知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遇到护患纠纷时,不懂得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职业行为。护理人员与患者交流时,不注意言语的准确性。主要书写字迹不清,随意涂改护理记录内容,与医师病情记录相矛盾,有的护理人员在公众场合谈论护理工作中的问题或失误,使之成为患者投诉和争议的来源。

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差。妇产科是对护理技术要求较高、风险较大的科室,护理人员工作压力较大,护理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导致护理工作人员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体力严重透支,身心俱疲。很多护理人员都容易产生不耐烦、急躁、激动等情绪。有的护理人员服务态度生硬,给患者以冷漠、生疏的感觉,另外,产妇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期望较高,对护理人员的态度较为敏感,言语稍有不当,就会产生不满情绪,难免会出现护患纠纷。

护理人员业务技术不熟练。护理技术差错主要表现在技术不熟练、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产程观察不细致等。有的新进护士缺乏应急经验,面对产后大出血、休克、昏迷等特殊情况时,缺乏心里准备,手足无措。有的护理人员对新购的仪器设备操作不熟练,这使得患者家属对护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产生疑惑,为护患纠纷埋下了隐患。

医院管理因素

妇产科的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会导致护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下降。有较多文献报道,患者对医疗费用的不满,也是引起护患纠纷的重要原因。

患者因素

生存竞争日益加剧,人们心理压力越来越大,患者存在的医疗风险也随之上升,极易出现妊高症、早产、巨大儿或合并其他病症[2]。另外,因独生子女政策导致部分患者过度紧张,容易情绪不安引发各种意外。部分患者家属对分娩存在错误认知,对分娩及产妇护理知识所知甚少,未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有任何异常情况便惊恐不已。

3预付及处理对策

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应尽快使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律维护正当权利。增强服务意识,护理人员应转变服务观念,改善服务态度,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做到对患者有爱心、有真心、有耐心,设身处地理解患者,关心患者和产妇。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护理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增强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沟通技能,消除交流隐患。在护理工作中,每个护士都应熟练掌握沟通技巧,通过有效的沟通给患者更多的关爱,了解其心理活动,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手段和护理措施,使患者心情舒畅、积极配合治疗及护理。

[参考文献]

[1]何丽贞,孔碧华,梁焕棠,等.妇产科门诊手术室护理安全隐患分析及预防[J].现代医院,2011,11(7):117-118.

[2]琚金梅,刘华莉,唐会枚,等.探讨妇产科护理中的风险及人性化管理的实用价值[J].医学信息(上旬刊),2011,24(1):409-410.

摘要:目的探讨健康教育对妇产科护理工作的影响。方法选择2014年2月至10月我院收治的产妇160例,随机分成研究组(n=80)与对照组(n=80),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方法,研究组则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加用健康教育措施,比较分析两组患者的护理效果。结果研究组孕产妇的住院时间、住院费用均明显低于对照组(P<),研究组的护理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P<)。研究组的护理规范、沟通能力、服务规范评分均明显优于对照组(P<)。结论将健康教育应用于妇产科护理工作中能缩短住院时间,降低住院成本,提升护理满意度,值得进一步推广与应用。

关键词:健康教育;妇产科;疗效研究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护理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人们对妇产科护理服务更加重视,对妇产科护理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及期望[1]。健康教育是实施人性化、优质高效、整体护理的一个主要单元[2]。在妇产科开展健康教育可为母婴健康保驾护航,促进产妇更好地生产及尽快康复,提升妇产科整体护理的质量。2014年2月至10月我们对我院收治的产妇80例开展健康教育,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现总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2月至10月我院收治的产妇160例,年龄在22~36岁,平均年龄为(±)岁;初产妇108例,经产妇52例;孕周29~42周,平均孕周(±)周;顺产86例,剖宫产74例。入选的研究对象随机分成研究组与对照组,每组各80例,两组产妇的年龄、孕周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具有可比性。

方法

对照组运用常规护理措施,研究组则在对照组常规护理的基础上实施健康教育。

妊娠期健康教育向孕产妇精心开辟孕妇课堂,运用图文并茂的讲座与个别访谈、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电话指导等形式向孕产妇传授妊娠期保健知识,并关注妊娠期孕妇的生理及心理变化,认真指导其开展营养和保健教育,并让其了解正常分娩及剖宫产的注意事项,以及术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并发症,进而引导她们学会科学地选择正确的分娩方式。向孕产妇介绍进行胎教的价值,告知其间接及直接的胎教方法,使孕产妇能够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展胎教,进而促进胎儿能够更好地生长及发育。向孕产妇介绍在孕期期间适量运动的意义、运动的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让她们掌握正确的运动方法,从而促进母婴健康[3]。告知孕产妇开展产前检查的临床意义、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频率等。指导孕产妇学会自数胎动的方法,让孕产妇能够密切关注胎儿的生长情况,并引导其定期到医院接受胎盘功能及成熟度检查等。

分娩期的健康教育护理人员要向孕产妇认真介绍分娩的生理过程,分娩可能会出现的不适症状,并向传授相应的技巧与方法。必要的时候可以引导临产妇和已分娩的产妇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待产妇增加分娩的信心及自控感。让产妇尽快熟悉环境、及规章制度。加强产前健康教育,认真指导孕产妇学会掌握自我监护母胎的方法[4];加强产妇的产前心理护理工作,在心理上给予安慰,消除恐惧感。产妇进入待产室后,可安排责任护士进行陪伴,并实施“一对一”的产时健康指导教育,指导她们学会如何降低宫缩造成的痛苦。护理人员在做好生活护理的同时要及时向产妇沟通产程进展的情况,帮助增强分娩的信心,促进产妇顺利分娩。

产褥期的健康教育产妇分娩后,护士要对分娩完的产妇的身体及心理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并制订出个性化的健康教育计划。在产妇身心状况较佳及产后的24h之内,指导安排科学合理的饮食,以促进产妇的体力能够尽快恢复,帮助产妇促进乳汁分泌,确保母乳喂养能够顺利进行。加强母乳喂养知识宣教:向产妇介绍母乳喂养的意义及作用,并指导产妇准确掌握喂奶的姿势,做到“早吸吮、早接触、早开奶”[5],并引导产妇掌握有效吸吮特征及意义,进而提升母乳喂养的成功率[6]。加强新生儿的健康护理:护理人员要认真指导产妇及其家属学会密切关注及观察新生儿哭声与大小便,并使得产妇学会新生儿脐部护理措施,讲解新生儿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还可以向产妇介绍婴儿抚触、婴儿游泳等科学有益的育儿方法。给予必要的性生活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指导,并且告知产妇选择恰当的时间进行节育环的放置等。

观察指标

比较分析两组孕产妇的住院时间、住院费用、妇产科护理工作质量;运用本院制定的护理工作满意度的调查问卷对患者进行满意度的调查;对两组护理人员的护理规范、沟通能力与服务规范进行评分。

统计学处理

数据用统计分析,采用t检验或χ2检验,P<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两组住院时间、住院费用及护理满意度的比较

研究组孕产妇的住院时间、住院费用均明显低于对照组(P<),研究组的护理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P<)。

两组护理指标评分比较

研究组的护理规范、沟通能力、服务规范评分均明显优于对照组(P<)。

3讨论

妇产科护理工作是要通过一系列护理措施促进孕产妇身心健康,让孕产妇在生理、心理与社会适应等层面上得到更多的支持,进而让孕产妇可以在最优的状态下顺利分娩[7-9]。为此,护理人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护理素养及健康教育的工作能力,尽量让自身掌握更多的护理专业知识与技能。健康教育一方面可以让妇产科诊疗工作水平获得提升,另一方面可以让孕产妇能够以最佳的身心状态面对怀孕及分娩的整个过程。健康教育不但可以有效提高母婴健康状况,降低并发症发生率,还会改善产妇的自我防护意识。本研究显示,实施健康教育可以提升孕产妇的认知水平,提升围产期的保健质量,促进孕产妇心理健康,降低住院时间及住院费用,规范临床护理操作规范,提高护患沟通能力等[10-12]。综上所述,向孕产妇实施健康教育,介绍健康教育的价值,使产妇意识到健康教育的重要意义,并让孕产妇在妊娠、分娩及产褥期间得到较好的健康指导、正确的饮食指导、心理支持干预,则能保证母婴健康,促进妇产科护理工作水平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1]曾伙梅,陆红艳,陈勉.个体化健康教育在妇科护理工作中的效果探讨[J].中国医药科学,2014,4(3):134-136.

[2]燕继华.健康教育在疗养院护理工作中的应用[J].中国疗养医学,2010,11(4):67-69.

[3]顾春怡,张铮,朱新丽,等.孕晚期干预支持对孕妇产时认知行为及分娩结局的影响[J].中华护理杂志,2011,46(6):569-571.

[4]李加平,高茜,沈芳,等.健康教育在预防妇科盆腔手术后下肢深静脉血栓中的应用[J].全科护理,2014,12(28):2680-2681.

[5]李敏.优质护理在提高产科护理质量中的应用效果[J].国际护理学杂志,2014,33(1):192-193.

[6]夏青,孙娟.专业技能指导表在剖宫产病人健康教育中的应用[J].护理研究,2013,27(10):921-922.

[7]齐朝晖."家庭式"健康教育对孕妇的影响[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3,34(7):1081.

[8]孙明合.护理干预对剖宫产产后出血的影响[J].全科护理,2014,12(33):3108-3109.

[9]雷春梅,李雪兰,魏斌.对HDP产妇及家属实施健康教育的效果评价[J].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13,24(4):588-590.

[10]宋晓月,王志阳,俞晓梅,等.河南省城乡围绝经期妇女亚健康状态调查及健康教育对策[J].全科护理,2014,12(30):2865-2866.

[11]杨玉芬.健康教育在产科护理中的应用研究[J].吉林医学,2013,34(33):7037.

医患沟通在医患关系中的重要性论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患沟通在医患关系中的重要性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当前,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医院和卫生行政管理的难点,时常困扰着医务人员,严重干扰着医院的正常工作。究其根源既有医患双方的问题也有社会的问题。众所周知,医学科学是所有科学中最复杂、最高尖和未知领域最多的一门科学。医疗服务行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而患者缺乏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对疾病治愈的期望过高,同时,医务人员能力和水平局限等等,都是医患矛盾的潜在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医患之间的及时有效沟通,加深理解、尊重和信任,消除不必要的误解,更好地建立起和谐融洽的医患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另据我办近年来接待的医疗纠纷信访投诉资料显示80%的医疗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或未能有效沟通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可见医患沟通在医患关系中的重要性]。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沟通及有效沟通

沟通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过程。包括思想观念、价值情感等多个方面。如果交流的信息能够被沟通双方理解和接受,那么这种沟通就是有效沟通。

医患关系是一种“性命相托”的特殊关系,因患者对医学专业知识的缺乏,沟通中医方就成了沟通的主体。医患纠纷,大多存在着医务人员与患者沟通不到位、不全面,效果不佳。即沟了未通,未能达到被理解,认同和接受。

如手术知情同意书,医务人员可能存在着对患者简单介绍,草草了事,让患者认为是常规手术签字,结果出现了并发症或疾病转轨而发生纠纷。

2、有效医患沟通的主体及意义

(1)因医患之间对医学知识认识的差异性,导致医患沟通中,医务人员占主导地位,即成为沟通的主体。

(2)有效医患沟通能促进双方的相互了解、信任,有利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如接诊中的病史采集工作,医生除仔细耐心地听取患者对自身病情的描述外,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真诚和谒的态度告知患者如何配合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及检查的目的等,达到有效沟通,并从患者对疾病的描述过程中,捕捉重要的有价值的信息,发现可疑信息或可能性,以便详细全面的考虑病情,以免误诊或漏诊,尽可能排除以后纠纷的隐患,同时,为接下来的辅助检查及明确诊断奠定基础,也为加深医患理解、信任,减少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铺垫。

(3)有效沟通有利于医院又好又快地发展:现阶段,病人不仅可以选择医生提供的治疗方案,而且可以自由地选择医院或医务人员。因此,医院要发展就必需努力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良好的声誉。吸引更多的就医者。通过与首诊患者的沟通交流,让患者感受医院良好的服务态度、高超的诊疗水平,严谨的治学态度,从而在患者和社会中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吸引更多的就医者。

(4)医患的有效沟通是医学科学发展的要求:医学科学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医学科学的发展,有赖于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提高,同时也非常需要广大患者的支持和配合。

3、有效沟通的技巧

3.1和谒可亲的态度是有效沟通的前提态度是每个人心灵的表白,易受个人感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谒可亲态度体现了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和道德情操,做到真诚面对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同情患者的疾苦,使患者感受到接诊医生对自己疾病的关心、重视和认真负责精神,为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拟定治疗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3.2优美动听的语言是有效沟通的良药通过患者对疾病的描述,适时通过幽默诙谐或质朴易懂的语言消除患者对自身关疾病的恐慌,稳定患者的紧张情绪,并适时加入引导,是全面获取患者信任及采集相关疾病信息的主要来源。当然在倾听时,做到要全身心的投入,不无故打断患者的叙述。其次,注意谈话艺术,讲究方式和技巧,做到善解人意,尊重和关爱个体生命。用亲切、平和的语言,体贴的心态交待疾病治疗中相关问题,以提高交流的质量,达到有效沟通的目的。

4、有效沟通应把握的原则

4.1合理合法原则医患关系是也一种法律关系。在与患者沟通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恪守医疗道德。厘清患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对于患者提出的合理合法问题,设法帮助解决,违法违规的事情要耐心地向患者讲明,并取得理解。

4.2真心实意原则医患双方是平等的,沟通中抱着真诚的态度,真心实意为病人着想,竭尽全力地为患者解除病痛,使病人放心,愿意推心置腹的沟通,使之配合治疗,达到有效沟通。

4.3换位思考原则不管何时何地能够设身处地的为病人着想,站在病人的角度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难题自可迎刃而解,沟通更是水到渠成。

4.4时机把握原则沟通中,特别注意在沟通遇到困难或患者或其亲属情绪激动时,可以温和的态度采用冷处理、沉默等方式,给患者和家属调整情绪和整理思绪的留出一定的时间,以免产生矛盾,影响沟通效果。

总之,医患双方的有效沟通在诊疗工作十分重要,作为医务工作者要在工作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善于用真诚去感动对方,用渊博的医学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和高超的语言驾驭能力化解医患交流中的矛盾。为密切医患关系,加深患者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信任,构建和谐社会,赢得良好声誉推动、助力。

参考文献:

[1]孙海涛.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2009,11(1):105-106.

[2]顾文英,孙斌,童莹.制度化的医患沟通会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及效果[J].中国卫生资源,2009,12(2):77-78.

[3]于恩彦,祝世法.浅谈医患沟通[J].中华医院管理,2008,24(10):683-684.

[4]支凯林,金月红.浅谈加强医患沟通在医疗工作中的作用[J].人民军医,2009,52(1):11.

一、医学生医患沟通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培养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调查显示,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患沟通不够所引起的,而医疗技术水平低下造成的医疗纠纷仅占。[4]因此,加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使医生了解患者的需求,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解答疑惑,同时也使患者理性认识医疗活动,这样就可以加深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产生。目前,我国的高等医学教育多注重医学知识的掌握和技能的训练,对医患沟通能力的培养不够重视,使得医学生缺乏沟通技能,医学生引起的医疗纠纷从无到有,逐年递增。因此,对医学生加强医患沟通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沟通能力是防范日后执业生涯中医疗纠纷发生的需要。

2.培养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有利于临床实习顺利进行。医学生学习的最后一年是离开学校进入医院进行临床实习的时间。临床实习是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桥梁,为医学生毕业后成为一名合格医师奠定基础。[5]因此,临床实习是培养医学人才的重要阶段。医学生刚开始临床实习时,由于体格检查及治疗手法还不娴熟,患者不愿意接受他们的问诊查体,更不愿意接受他们的实践操作,这将大大减少医学生的学习机会,影响了临床实习质量。如果医学生能积极主动地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关心、帮助他们,取得患者的信任和配合,将有利于得到更多的临床实践机会,提高临床实习质量。

3.培养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是提高医疗质量的需要。通过采集病史可以获得病人的医疗信息,这对疾病的诊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病史的采集过程就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过程。医生只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才能取得患者的信任和理解,才能获得正确、全面、可靠的病史。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医生同样依赖于有效的沟通,才能了解病人对药物及手术治疗的反应,有助于医生改进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医学生作为未来的医生,将在日后的医疗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6]因此,医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医院实习期间就应该加强对医患关系的认识,努力学习各种医患沟通技巧,为日后提高医疗质量打下基础。

二、培养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的主要举措

1.开设医患沟通教育课程。欧美国家的医学院校很重视培养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通过开设医患沟通教育课程,向学生传播医患沟通的知识与技能。[7]例如,美国大多数医学院校开设了《医患沟通的艺术》、《与病人沟通》等课程。英国许多医学院校开设了《医生与病人相处的能力》、《医患沟通》、《如何告诉病人坏消息》等课程。而我国绝大多数医学院校尚未开设医患沟通教育课程,仅少数试点高校开设了《医患沟通学》等课程,且存在课程性质大多数为选修课、课时数相对偏少等问题。[8]尚未开设医患沟通教育课程的医学院校,只是在《临床技能》、《临床导论》、《医学伦理学》等课程中才涉及与医患沟通有关的内容,讲授内容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医学生进入医院以后与患者沟通的需要。因此,我国医学院校应该借鉴欧美国家成熟的教学经验,对原有的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开设医患沟通教育课程,并列为必修课程,提高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

2.实习前教育。医学生在进入医院进行临床实习之前,对医院的情况缺乏了解。因此,教师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实习前教育,内容包括医疗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医患沟通技巧、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等等,使医学生认识到目前严峻的医疗形式,增强医患沟通意识,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3.在临床实习中培养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在临床实习阶段,医学生每天与患者接触,这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还有利于培养他们的医患沟通能力。鼓励学生多去病房,与患者交谈,帮助患者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当学生在与患者交流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多请教临床教师,使老师了解学生的医患沟通情况,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起与患者沟通的信心,增强其沟通能力。此外,医学生在实习时应当仔细观察临床教师如何与患者沟通,学习老师的沟通技巧。医学生应当掌握的常见沟通技巧包括:(1)良好的仪表和仪态。医生良好的仪表和仪态可以给患者留下好的第一印象,有利于后续的医患沟通顺利进行。如果医生衣冠不整、手忙脚乱,则会给患者留下邋遢的印象,失去患者的信任。(2)耐心倾听。医生应当耐心倾听患者的诉说,不要随便打断,这既是对患者的尊重,又可以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有助于正确诊断。(3)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有知情同意权。因此,医生在适当的时候要向患者介绍各种检查的目的、必要性和局限性、疾病的诊断、各种治疗方案的利弊及选择的依据、治疗后的效果和并发症、疾病的预后和医疗费用等,取得患者的理解和同意。(4)提高语言沟通能力。在医患沟通时,医生应当使用礼貌的语言,尊重患者的人格,不要伤害患者的自尊心。在告诉病人坏消息时,要运用保护性言辞,防止交流信息对患者心理产生不良刺激。此外,医生在沟通时,应当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便患者容易理解,尽量少用患者不易听懂的医学专业术语。(5)正确使用肢体语言。研究发现,影响面对面沟通效果的三大因素中,肢体语言占55%,语气、语调占38%,语言仅占7%。[9]因此,在语言沟通时要配有肢体语言。例如,医生在门诊与患者交流时,面带微笑,同时给予患者亲切的目光和关爱的身体触摸,让患者感受到医生的关怀,增强了患者对医生的信赖,有利于沟通顺利进行。(6)避免冲突。有些患者在患病期间心情不好,脾气比较暴躁,作为医生要理解病人的痛苦,学会宽容,避免冲突。

4.提高临床教师的素质。临床教学实践证明,临床教师的言谈举止会对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的培养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指导医学生实习时,临床教师的敬业精神、与患者积极沟通的行为会自然而然地传输给学生,这对学生在日后的临床工作中建立起良好的医患沟通模式具有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因此,要提高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临床教师队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建立:(1)建立临床教师资格审核制度,聘请教学能力强、临床经验丰富、医患关系融洽的临床医师担任教师。(2)通过举办“医患沟通能力培养”专题讲座,对现有临床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临床带教水平。(3)严格的教学评估。根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副院长、科教科和教学督导组专家定期检查临床教师的教学质量,发现及解决教学中的问题。另外,科教科定时召开医学生座谈会,由医学生对老师的带教进行评价,并将评教结果反馈给带教老师,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教师提出整改意见。

5.对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进行考核。为了让医学生认识到医患沟通的重要性,在医学生的出科考试中,除了考查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临床操作技能外,还要考核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国外许多医学院校主要采取真实临床场景考试法。[10]在真实的临床环境中,学生被告知需要完成的任务,例如获得病人对某项治疗的知情同意、告诉病人坏消息等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后,教师根据专门制定的评价标准,对学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进行评估。其他的考核方式还有理论考试、问卷调查、学生自我评估等。总之,学校应该通过各种途径来加强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为培养全面发展的医学人才做出贡献。

摘要: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以患者为中心的主体意识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患者希望在医疗过程中得到平等的参与权、人格权,患者在寻求治疗的同时,更关注自身利益是否得到尊重。医患沟通是医学生在临床实习阶段不可避免的,对于妇产科患者生理、心理的特殊性,使得和谐的医患关系的重要性表现得尤为突出。

关键词:医患沟通;妇产科;实习医学生;重要性

在医院各个科室中,妇产科是一个医疗纠纷高发的科室,由于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妇产科针对的人群为女性,涉及对女性生殖系统的检查和治疗,有其特殊性,处理不当容易发生医疗纠纷。近年来,各级医疗机构中,妇产科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在首位,占我国城镇医疗纠纷的.~[1]。这之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医疗纠纷是因为医患之间缺乏沟通或沟通不当引起的,一个合格的医生不但要有坚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更需要有很强的医患沟通能力,使医疗行为能够有效及时的实施,从而达到最好的治疗效果。因此,进入妇产科实习医学生与患者沟通的教育与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1现代医学教育的要求。

由于我国对医患关系重视不足,在医学课程设置上也忽略了相关医患关系的教育。医患沟通技术是世界医学教育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也是妇产科医学生未来能够胜任自身岗位,处理好医患关系的根本,随着医学教育的不断发展,医患沟通教育日渐凸显其行为医疗教育的重要性。为了提高妇产科医生与患者的沟通能力,改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将医患沟通教育作为高校医学基础课程十分必要,同时也适应医学教育的发展。

2妇产科临床教学对实习医学生进行医患沟通教育的现状

目前国内实习的内容多为专业技能、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实习单位简介等,而对实习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只进行笼统的培养,由于妇产科有其检查对象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即便对实习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进行培养,也是随意而为,并未形成一门课程,建立完整培养模式。

3医患沟通对于妇产科的意义远大于其他科室

妇产科涉及患者个人隐私,如婚前行为、人工流产、性传播疾病等,存在着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交谈和检查中,患者常常怀有害羞、惧怕心理,如果沟通不好,就会引起误会,发生医疗纠纷。所以要当好一名妇产科临床医生就必须掌握医患沟通的方式、方法和技巧,达到与患者交流的有效目的,取得患者和家属的信任,促进医患关系的真正和谐。

因此,我们实习医学生应从入科开始就养成良好的习惯,培养自己的医患沟通能力。

4提高医疗质量的需要

妇产科医学生在接诊每一位患者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与患者很好的沟通,如采集病史,医生只有具备很好的沟通能力,才能取得患者的理解与信任,才能换得全面、可靠的病史;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同样依赖医生和患者良好的沟通,才能了解治疗过程中患者对药物和手术治疗的反应,以及后期的治疗效果,医学生作为未来的医生,将在医疗工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提高医疗质量中发挥重要作用[2]。因此,妇产科医学生在学校和医院实习期间就应加强对医患关系的认识,努力学习各种医患沟通技巧,为以后提高医疗质量打下基础。

5应加强实习医学生人文精神与法制素养的培养

首先培养医学生树立医学人文精神——以患者为中心。教育学生要把患者作为完整社会中的人来对待,不能单纯为了治病而治病,应培养医学生树立医有大德,大德有大爱的医学人文精神。培养医学生要有真诚的同情心,用高尚的医德情感,设身处地关心和体贴患者,待患者如亲人,从自身原因减少医患矛盾的隐患[3]。

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医疗工作作风和崇高的医德修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使医学生在掌握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注意医德医风的养成,成为精干专业、诚于品德、名副其实的德医双馨的医学生。

应加强实习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懂法是一名合格医生的必须要求,患者有知情权、隐私权和选择权,而医务人员有告知的义务和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由于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及时告知患者关于分娩方式、病情及手术并发症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对于疾病史、婚育史等隐私权缺乏应有的保护,极易引起医患纠纷。

实习医学生不仅要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应学习《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6运用沟通技巧提高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

主动倾听倾听,是医患沟通的最基础和最有效的原则和技巧[4]。只有医者对患者由衷的关心,认真倾听他人的语言,才能了解对方,从而选择合适的沟通途径和解决方案。通过倾听患者说话,患者会在心理上得到的极大满足与温暖感,逐渐对医生产生信任感并开始接纳医生和配合治疗。

语言沟通技巧医学生在沟通过程中,应多用生活化的口语,少用术语,不用简称,让患者真正理解医者所传达的信息,并帮助患者做出合适的选择[5]。实习医学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称呼患者需要使用得体的称呼语,不可用床号取代称谓;医患沟通要求语言表达清楚、准确、简洁、条理清楚,避免措辞不当、思绪混乱、重点不突出等情况;要充分考虑对方的接受和理解能力,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

非语言沟通技巧医患沟通过程中有大量信号通过非语言手段传递,这些信号包括肢体动作语言、言语因素和空间物体信息。妇产科接触的对象为女性患者,对这些信息的捕捉更为敏感,所以,尤其要注意非语言信息的表达,如注意面部表情,保持目光接触,说话语调保持温柔,把握适当人际距离等等,给患者良好的第一印象,同时,医生也要注意捕捉患者的非语言信号,比如患者的焦虑或疼痛,表达适当的关系[6]。

师生交流会实习结束时,由科主任召集全科师生召开师生交流会,采取自主发言的形式,要求每个实习医学生发言,内容包括医患之间沟通、医护之间沟通、医生与患者家属之间沟通等话题,畅谈沟通中常见的问题、沟通中遇到的障碍及运用沟通技巧取得实效的分享等,谈感受、提建议,并发放无记名问卷调查,提供一个无记名的沟通平台,利于医学生表达真实情感,科主任根据记录进行梳理,总结好的建议,使实习生带教工作可持续性改进。

总之,医患沟通能力是实习医学生必须掌握的一种基本技能,它的提高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学校、医院、实习医学生自身等多方的努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总结和提高。掌握良好的医患沟通技巧,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对处理好日渐增多的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健.妇产科教学如何应对新的医疗环境[J].医学与哲学.临床决策伦版,2008,29(4):61-62.

[2]钟随平.沈玉洁.加强医患沟通教育,培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J].现代医药卫生,2006,2(12):1913-1914.

[3]王娟,聂秀,杨黎,等.大学生同伴交往一般自我效能感与心理健康的关系[J].现代医学,2010,37(1):73.

[4]饶光雄,唐承红.浅谈临床实习生医患沟通技能培养[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0,18(4):362-363.

[5]谢保群.论医患沟通中医生的语言沟通技能[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31(1):32-34.

[6]雏传军.非语言沟通在医患沟通中的作用及技巧[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31(9):28-29.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2、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4、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5、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6、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7、试论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8、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9、黑龙江省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研究10、论“新丝路”背景下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11、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之思考12、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原因与对策13、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选择及策略研究14、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15、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写什么都要和你的作品主题相称,别到时,老师看到和你的内容不同,分就低了。要评委一看到题目,就知道你写的是什么内容,那么你就成功了!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嗨 乡村问题太失望 太失望了 太深奥

  • 索引序列
  • 论文答辩家事纠纷先行调解
  • 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 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 医疗纠纷事故毕业论文
  •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论文题目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