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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学酸碱性的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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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学酸碱性的比较研究论文

有机化学的酸性大概可以总结为电子效应和共轭效应。

1: 电子效应,例如两个强吸电子基团连于亚甲基(EWG-CH2-EWG),从而导致亚甲基的H具有酸性。很多非芳香羧酸的酸性都可以用电子效应解释。

2: 共轭效应,除了对Ar-COOH这类结构影响外,还可以解释环戊二烯以及其衍生物的酸性(芳香稳定化)。

有机碱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碱/碱土金属有机化合物,例如有机锂,格氏试剂(格氏比较复杂,虽然显lewis酸性,不过可以和活泼H反应)

2: 盐类,例如LDA,NaHMDS,醇钠/醇锂,烯醇盐,etc。

3: 胺/膦类,例如吡啶,Et3N,DBU等常用的有机碱,这类碱通常比前两种弱,在合成中具有选择性高的特点。

干燥乙烯气体能用浓硫酸吗?浓硫酸具有强的吸水性,在实验室中利用它的吸水性,常常用来干燥中性气体和酸性气体,但不能干燥碱性气体(NH3)和常温下具有还原性的气体(如H2S).现在有些人认为用浓硫酸可以干燥乙烯,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持这种说法的理由可能是基于乙烯的制法原理来考虑的. 笔者认为干燥乙烯,就是除去乙烯中的水分.而除杂的原则是:不添不减,即不添加新杂质,不减少被提纯物质.那么用浓硫酸干燥乙烯符合这一原则吗?制取乙烯时浓硫酸所处的温度是170℃,干燥乙烯时浓碗酸是在常温下.可以说制取乙烯时浓硫酸是热的,这时热的浓硫酸不与乙烯反应(不吸收乙烯),但是不能认为常温下浓硫酸(相对来说是冷的)也不吸收乙烯.很多大学有机化学教材都认为冷的浓硫酸能与乙烯反应,生成新的物质:CH2=CH2+H2SO4(浓)→CH3CH2OSO3H由以上分析可知,浓硫酸不能用来干燥乙烯,用浓硫酸来除去混合物中的烯烃却是可以的(只是多连接几个盛有浓硫酸的洗气瓶就可以除尽).因此,要干燥乙烯,笔者认为不能用浓硫酸.对于高中生来说,用碱石灰是比较好的.

比较得到H+(碱性)后稳定性。

由于苯环与C+共轭效应,DC最稳定,D两个苯、C一个。因此D大于C,B有两个推电子基,因此B大于A,所以碱性是DCBA,

此题问的是PKA从小到大顺序,也就是问酸性从强到若,因此顺序倒过来,也就是ABCD

植物性酸碱指示剂的研究论文

白米醋红色,清水紫色、溶有食用碱面的水蓝色,可能偏黄,根据植物种类定。植物酸碱指示剂中含花青素。

4.2自制植物酸碱指示剂

将某些新鲜的植物的花瓣、叶片、果皮等用清水洗净,再放入研钵中,用研杵把它捣烂,加

入酒精1~2ml(应视花瓣等植物的数量而定),按制取浓溶液的要求浸泡10分钟左右,再捣几

次,使其溶解,再加蒸馏水2ml稀释,最后用洁净的纱布包裹挤出汁液。如果汁液比较浑浊,则

用漏斗过滤,除去残渣,直到澄清为止,此时澄清溶液即可代用指示剂[ 。

4.3植物酸碱指示剂变色范围的测试

(1)植物酸碱指示剂可行性的测试

每次实验时,采取1~3种植物花、茎、叶、根或果实分别按上述方法制取植物指示剂。然

后在白色的点滴板的孔穴中分别滴入一些稀盐酸(pH=2),稀的氢氧化钠(pH=12)溶液,然后

分别滴入三滴已制成的植物色素指示剂的酒精溶液,观察其变色情况,并与第三支试管中的原

色进行比较,测出原汁的pH值,作好记录,得出结论:遇酸、碱溶液变色明显的做指示剂可行

性好,反之则不行。再选取变色情况明显、可行性好的植物进行下一轮试验。记录结果如下表

所示:

一般来说:白米醋:红色;清水:紫色;溶有食用碱面的水:蓝色1,羽衣甘蓝,在上面滴加盐酸,观察到羽衣甘蓝变红。 代用指示剂颜色 2:牵牛花(花瓣) 3:苏木 4:紫萝卜皮 5:月季花(花瓣) 6:美人蕉(花冠) 7:紫色康乃馨花、 8:紫卷心菜 9,红玫瑰 10,粉红玫瑰 11,蓝色睡莲 12,白菊花 13,勿忘我 14,紫色高丽菜 15,地衣 16,虞美人 17,三叶草 18,粉红凤仙花 19,紫色石竹花 20,牵牛花 21,三色堇花 22,红萝卜皮 23,苔藓 24,樱草 指示剂低pH值的颜色过渡颜色转变之pH值范围 (约数) 高pH值的颜色 酚红黄 红 刚果红蓝 红 甲基橙红 黄 酚酞无色 粉红 百里酚蓝 ... 指示剂 低pH值的颜色 过渡颜色转变之pH值范围 (约数) 高pH值的颜色 酚红 黄 红 刚果红 蓝 红 甲基橙 红 黄 酚酞 无色 粉红 百里酚蓝 黄 蓝 石蕊 红 蓝 甲基紫 黄 紫蓝 孔雀石绿 黄 蓝绿 百里酚蓝 红 黄 甲基黄 红 黄 溴酚蓝 黄 紫 溴甲酚绿 黄 蓝 甲基红 红 黄 溴甲酚紫 黄 紫 溴百里酚蓝 黄 蓝 百里酚酞(Thymolphthalein) 无色 蓝 茜素黄 R 黄 橙红

一、酸碱指示剂的制取实验过程: 1、记录下植物花或叶的颜色 2、将采集的植物的花和叶用研钵研碎,然后将酒精放入研钵,继续研磨使植物的细胞中的液体溶解到酒精中后,用多层纱布过滤,取其滤液放入小烧杯中,而后转入试管或小药剂瓶中,并贴上标签,记录下原色。 3、在点滴板上滴入盐酸和NaOH溶液,用滴管取滤液滴入到装有酸和碱的孔穴中,记录下变化的颜色。 记录如下: 材料 花草的原色 酒精中的颜色 盐酸中的颜色 NaOH中的颜色 虞美人 红色 紫红色 粉红色 绿色 三叶草 绿色 绿色 土黄色 绿色 凤仙花 粉红 血红色 红色 黄色 石竹 紫色 紫色 桔红色 绿色 三色堇 黄色 浅绿色 暗红色 黄绿色 矮牵牛 白色 淡黄绿色 浅粉红色 黄色 矮牵牛 紫色 深紫色 粉红色 深绿色 二、变色范围的测定 4、用量筒取10ml的的盐酸,放入锥形瓶中并向锥行瓶中滴加3—5滴滤液指示剂。 5、在碱式滴定管中装入25ml的的标准NaOH溶液,开始滴定,并观察锥形瓶中的颜色变化。 在第一次变色时记录下所用的NaOH溶液的体积和锥形瓶中的颜色,第二次变色时在记录下所用NaOH溶液的体积和锥形瓶中的颜色。 6、计算PH变色范围的依据:(由于变色基本在碱性条件下,所以只用了此式) PH=14+lg(C碱V碱-C酸V酸)/(V酸+V碱) 计算和记录如下: 材料 HCl的用量(ml) NaOH的用量(ml) 颜色的变化 PH变色范围 虞美人 10 0—— 粉红—无—淡黄绿色 12..54— 三叶草 10 0—— 土黄—淡黄—绿色 — 粉红凤仙花 10 0—— 红—无—黄 — 紫色石竹 10 0—— 桔红—无—浅黄 — 三色堇 10 0—— 暗红—无—黄绿色 — 白色矮牵牛 10 0—— 浅红—无—浅绿 — 紫色矮牵牛 10 0—— 粉红—无—浅绿 — 从上述的一些数据和过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植物指示剂一般都是偏碱性在变色的,并且,大多数的花指示剂的变色过程都经过一个无色的过程,从数据上看也很接近,一般第一次变色在—之间,而第二次变色一般在—之间,而且在酸性条件下显红色的较多,在碱性条件下显黄色的居多,所以在自然界中红色和黄色的花最多见,原因就在于此。

中国土壤酸碱性调节研究论文

当地的气温,土壤中的肥力,添加的肥料,盐基物质 ,地理位置。可以使用一些石灰粉,也可以使用硫磺粉,要根据土壤的酸碱度进行判断,也可以施加一些农家肥,也可以使用一些耐盐碱的植物。

土壤酸化如何产生土壤酸化是指土壤pH值在原有基础上逐渐下降的现象,当土壤酸化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时就会变成酸性土壤。土壤自然酸化过程一般较为缓慢,但人为因素会加快酸化过程,这些因素主要有:施肥过量 长期施用生理酸性肥料和氮肥会导致或加重土壤酸化。例如长期施用硫酸铵或氯化钾,作物吸收NH4+或K+离子后,就会有酸根离子残留于土壤中而使土壤酸化;过量施用氮肥,经微生物的硝化作用生成的硝酸盐也会导致或加重土壤酸化。灌溉 灌水和降水后,最容易被淋溶的是Na、K等一价阳离子和Ca、Mg等二价阳离子,它们都是碱性离子,这些离子不断从土壤中流失会造成土壤酸化。酸沉降 酸沉降是指大气中的硫化物、氮氧化物等气体经过扩散、转化与迁移,以酸性降水(pH值<)和干沉降等形式降落至地表,从而使土壤酸化。土壤酸化需综合管理合理施肥 适当控制氮肥施用量,研究结果表明,科学施肥可以在高产条件下,将氮肥施用量再降低30%~60%,从而实现作物高产和环境保护“双赢”;酸性土壤钾、钙、镁等盐基养分缺乏,甚至成为作物产量和品质的限制因子,因此,应当适当增施钾肥、钙镁磷肥及其他碱性肥料,以满足作物生长需要;酸性土壤不仅养分缺乏,而且土壤物理性状恶劣,质地黏重,因此,要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和种植绿肥。施用石灰 当土壤pH值小于时,就必须通过施用石灰等措施进行改良。施用石灰不仅能补充土壤钙,为作物提供钙营养,而且还可以中和酸性土壤。石灰施用量(公斤/亩)以土壤酸度和质地而异,对微酸性土(pH值为),砂土、壤土、黏土施用量分别为25、25~50、50;对酸性土(pH值为~),砂土、壤土、黏土施用量分别为25~50、50~75、75~125;(对强酸性土pH值≤),砂土、壤土、黏土施用量分别为50~75、100、150。不同石灰性物质对土壤酸性的中和能力不同,中和能力越强,施用量越少。例如,若为CaCO3(石灰粉主要成分),需要100公斤;若为Ca(OH2)(熟石灰主要成分),需要74公斤,若为CaO(生石灰的主要成分),施用56公斤即可。合理种植 要选择耐酸耐瘠作物,其中茶树具有耐酸聚铝的特性,土壤中适当的高铝对茶树有利无害,是酸性土壤的首选作物;实行水旱轮作,在淹水条件下,土壤还原性物质增加,有利于提高土壤pH值和磷及多种微量元素的活性,改善作物的生长条件和营养状况。加强环保 通过控制工矿废气和汽车尾气排放,防止氮肥过量使用和施后覆土等措施,可以减少和阻断导致人为土壤酸化的渠道。

土壤酸碱度物理改良方法:

1、栽培农作物时,首先要弄清所栽培的作物pH适宜范围,是喜欢酸性土或中性土还是可以适宜于碱性土。 若土壤酸碱度不合适,就需要进行调节改良。

2、对于酸性过大的土壤,可每年每亩施入20-25千克的石灰,且施足农家肥,切忌只施石灰不施农家肥,这样土壤反而会变黄变瘦。在播种前1-3个月施用,以免对作物萌发及生长造成影响。也可施草木灰40-50千克,中和土壤酸性,更好的调节土壤的水、肥状况。

3、土壤碱性过高时,可加少量硫酸铝(施用需补充磷肥)、硫酸亚铁(见效快,但作用时间不长,需经常施用)、硫磺粉(见效慢,但效果最持久)、高活性腐殖酸等,具体施用量根据土壤酸碱度来确定。

4、常浇一些硫酸亚铁或硫酸铝的稀释水,可使土壤增加酸性。腐植酸肥料因含有较多的腐殖质,能较安全地调整土壤的酸碱度。硫酸铝也被用来调节土壤pH值,因为它水解生成氢氧化铝的同时产生少量的硫酸稀溶液。

5、如果大田内有作物生长,可增施酸性、碱性肥料来调节土壤酸碱度。利用钙镁等碱性元素置换氢离子,提高pH值,还能对作物提供养分。

扩展资料:

土壤酸碱性对营养元素有效性的影响:

1、氮在6-8时有效性较高,是由于在小于6时,固氮菌活动降低,而大于8时,硝化作用受到抑制;

2、磷在时有效性较高,由于在小于时,易形成磷酸铁、磷酸铝,有效性降低,在高于时,则易形成磷酸二氢钙;

3、酸性土壤的淋溶作用强烈,钾、钙、镁容易流失,导致这些元素缺乏。在pH高于时,土壤钠离子增加,钙、镁离子被取代形成碳酸盐沉淀,因此钙、镁的有效性在pH6-8时最好;

4、铁、锰、铜、锌、钴五种微量元素在酸性土壤中因可溶而有效性高;钼酸盐不溶于酸而溶于碱,在酸性土壤中易缺乏;硼酸盐在时有效性较好。

参考资料:土壤酸碱度-百度百科

土壤酸碱性用土壤浸出液,滴到PH试纸上,论文吗,应该是分析土壤酸碱性产生原因吧

比较法研究的可比性论文

第一个层次是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研究,这是比较法研究的基础。第二个层次是评价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异同及其发展趋势,它建立在叙述的比较法的基础之上。第三个层次是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历史的和现实的关系,它建立在叙述的比较法和评价的比较法之上,以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不同法律制度在法律移植和借鉴中所形成的实际关系为研究对象,是比较法研究的最高层次。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世界各个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任意比较。比较法的方法论一 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1.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研究外国法要求人们对该国语言流畅,对该国法有基本知识,特别是他们的法律渊源,基本法律概念,法律用语,但是,尽管有这些知识,研究外国法仍然会遇到很多陷阱。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外国法律信息来源有两个:第一手资料,即外国制定法,司法报告,判例。他们直接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可用性和可信性。第二手资料,即外国法的教科书参考书、杂志上的文章。这些第二手资料比较全面、详细地介绍了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初次接触外国法的研究者来说往往是起点,而第二手资料是在了解了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才可能进行深入地研究。3.外国法的渊源的解释和使用必须准确地使用外国法渊源,包括立法、司法判决和其他的法律渊源,基本的原则是在研究外国法时,人们必须尊重外国存在的法律渊源的序列等级。各种法律渊源的实际地位不总是表现在国家的正式文献中,甚至表现在法学著作中。外国法的渊源应该如同在其本国家那样得到解释。4.必须把外国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外国法的分类可能不同于本国法的分类,即使存在同样的分类,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分类方式,相应的法律规则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5 翻译问题对外国法的翻译一般都采取直译方式。法律用语与日常用语有联系,但也不能等同。6 过时的法和活法在研究外国法时,重要的是决定外国哪些行为规则具有法律规则的地位、例如在研究共产党政策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共产党政策往往相当大程度上执行着法的功能。另外一个问题是某些正式的法律渊源过时的问题,他们不再是哪个国家起作用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7 法律规则的社会背景和目的。法律体系是一种社会现象,只表现社会的一个方面,因此不能把它与社会的其他方面脱离。要理解外国的法律规则,就应尽可能的理解他们的非法律的环境(经济的、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文化的)和社会目的。二 关于可比性问题1.要使比较有意义,比较的对象必须有某种共同性,作为公分母,这种共同性成为,比价的第三项,这不仅是比较法而且是任何比较所要求的。2.在比较法中,人们的兴趣在于比较法律规则的实质内容,即不同法律体系如何调整在被比较的国家产生的某一情况。这种比较要求被比较的规则事实上处理同样的问题。3.两个国家使用同样或类似的法律用语并不能保证可比性。反之,即使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则的法律用语差别很大。从语言上很难看到具有共同性,却可能存在可比性。4.如果人们期望确定法律体系实质内容的真正的相似性和差别,就不应该以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名称为开端,而应考虑它们的功能,即规则要调整的事实。被比较的规则和制度必须在功能上相互可比。这种共同的功能是作为“比较的第三项”而发挥作用。5.还应该注意的是,两个有着同样功能的法律规则之间的比较,并不意味着它们必定有同样的目的。三 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可比性。1.西方和苏联学者论可比性关于可比性问题,往往集中在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规则,特别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法的可比性上,也表现在西方法和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可比性上。 从两次世界大战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冷战时期,西方法学家一直对苏联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采取不承认主义,他们认为,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把法律消亡,而法在西方国家是至高无上的,因此两种制度的法律体系是不可比的。而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学家当时也对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的可比性持否定态度。 进入70年代,无论在西方还是在苏联东欧国家对于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的可比性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保加利亚学者斯谈列夫区别一个制度直接的、当前的功能和他的长远的、最终的目的和功能。 瑞典学者博丹认为,社会主义与西方法相比可能服务于不同的阶级利益,但是,人们不应该混淆法律规范的法律、政治目的和它的功能,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实际情况。2.邓小平理论如何看待可比性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原苏联的东欧国家进行的市场经济改革,上述争论又有了新的内容,如上所述,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包括法学界,有一种固定的看法,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而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及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的论述,实际上已经为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是否具有可比性,或者在什么范围内是可比的、在什么范围内又是不可比的争论,在更高的理论层次上做出了中国人的回答。也就是说,就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都存在计划和市场而言,他们都存在着需要用法律调整的共同的问题,两种法律制度当然存在着可比性。四 规范的比较和功能的比较 比较法按照比较的对象的差别,可分为规范的比较和功能的比较。1.规范的比较,即比较不同国家同一名称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则。这种比较以规则为中心,只要挑选出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名称的法律文件,把要进行比较的法律制度或规则一一加以对照,比较他们的异同,即可达到预期的目的。2.功能比较不是以规则为中心,而是以问题为中心,即只要被比较的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同的或类似的问题,就可以就它们对该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进行比较。功能的比较摆脱了规范比较容易受到本国法律概念的限制,对执行同一功能的不同法律规范采取灵活的态度。3.二者各有作用的领域。规范的比较适用于对法律结果相同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如同对同一法系、同样的社会制度的法律规则的比较;而功能的比较适用于对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处理同样问题的不同的法律手段进行比较。五 功能比较的程序1.在所比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中找出人们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也就找出共同的起点。2.研究那些国家对这种社会问题或者社会需要,所采取的法律解决的办法,及有关法律规范、 程序和制度。对此,法学家可以设计不同的法律解决的办法模式。3.对不同国家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的理由进行研究。六进一步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对各种法律解决办法进行评价。但是之中评价不能依靠好坏、正误之类的抽象、绝对的标准。也不应根据法律本身,而应根据特定解决办法是否符合社会需要的效能这样一个客观标准的评价。根据既定的社会存在和需要,既定的解决办法的实际影响以及某些领域的发展趋势,可以合理的预测未来的发展。七 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法学思想比较研究的社会历史条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二是一个国家内的法律多元主义;三是抽象理论与经验研究相结合八 抽象理论与经验研究相结合比较法的出现,除了必须具备国家之间相互交往,或国内法的多元主义之外,还具有强烈的经验研究的倾向,即从现实存在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出发。反之,在法律时间与法学研究中。如果不从实际法律出发,理论上研究的是一套,实际通行的是另一套,理论研究以实际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不关心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是从抽象的理性或上帝的意志出发,构造出一种形而上学的法律体系的模式,是不可能促进比较法的发展。法学研究建立在各国现实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比较法的出现才成为可能。一方面,历史法学派对于与自然法相联系的任何思想方法都持否定态度,例如胡果就认为法学的目的就是要从对所有现存的实在法的比较中产生“民族精神”或“经验的自然法”。在这个方面有利于比较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萨维尼及其继承者在提出所有的法律都是民族精神的产物的同时,却拒绝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之外的任何法律的研究,在这个方面则阻碍了比较法的发展。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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