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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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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

毕业论文著作权,肯定属于学生所有,而不是与导师共有。大学生毕业论文虽然须在教师指导下,选定课题进行研究,但它从总体上考查的是学生学习研究所达到的学业水平。如果毕业论文可以与他人共著,就无法考察学生真正独立拥有的学业水平。

著作权归毕业论文的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生前及死后50年,在其死后的50年中,相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享有,但署名权等非财产性权利除外。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身。

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分析

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与归属 发表日期:2006-4-17 15:22:14 1、取得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方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实行登记制度的国家,学位论文享有版权需以登记为前提,如果不进行版权登记,是不可能享有版权的。这些国家即使是已经公开出版的作品,也必须进行版权登记,不登记作品不享有版权。我国实行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学位论文一经完成,即享有完全的版权。并不以是否出版、发行、固化、登记为版权之成立要件。2、归属从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成果的共识看,学位论文的“作者”已经是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了,换而言之,在学位论文上署名的就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但对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争议较大。国内部分高校和有权授予学位的机构在解决学位论文版权问题时,常直接在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条例中直接规定了学位论文的归属。例如北京某高校规定:“研究生学习期间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研究课题(如学位论文、课程专题等)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科技活动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为学校职务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课题虽属研究生自选,但利用学校的条件(如名义、指导、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属学校职务成果。学校职务成果属清华大学所有,未经学校审核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或做其他处理,这一办法同样适用于本科生。” 学校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显然是将著作权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做了过分有益于学校的扩大解释,是有悖于法的公平与正义精神的。据了解该校很多学生在入学之初就签署了遵守知识产权规定的保证书,如果不能用“失学的胁迫”去解释学生签订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学生在法律方面的无知,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就将自己的利益出卖了。令人意味深长的是,无论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还是Trips,都几乎毫无例外对学位论文的版权问题做出了“回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无非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权;二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学位论文的署名权,学校享有学位论文版权的其它权利;三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版权,但学校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后两种情况是在学位论文被视为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才得出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学位论文认定为职务作品是非常牵强的。按照法理学者的观点,学生就读期间和学校所形成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那就是学生支付学费而学校要提供教育。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是为了完成“教育”这个特定的合同义务。毕业生撰写学位论文是为了“自己”获得专业学位,而不能认定为是为了完成学校所交给的“任务”。如果说写作学位论文也算完成任务的话,那也是毕业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因为只有完成了得到学校认可的学位论文,才能取得学位。一言以蔽之,学位论文的版权应毫无异义的属于作者本人所有,即使毕业生的学位论文仅是学校大项目中的一个部分,他仍应该就他所负责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权。如果学校在相关学位论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学校可要求享有该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或者免费使用。国内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经证明了笔者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如浙江大学和北京大学在毕业生离校前要求毕业生对自己的学位论文出示“独创性声明”或“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这事实上等于已经承认了学位论文的版权由作者享有。

因为毕业论文或者是期刊论文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有创新性的,对于学校来说一般规定都有版权归所有的说法,学生在提交毕业论文都要提交一份版权声明的文件的,声明版权归学校所有,可以让学校使用和公开。这样的话学校首先拥有了论文的使用权,另外可以将创新成果归为本校的工作业绩,提升软实力。说白了就是学校的霸王条款,你不同意可以,可以不毕业嘛!

法律分析: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身。

毕业论文著作权归属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毕业论文著作权,肯定属于学生所有,而不是与导师共有。大学生毕业论文虽然须在教师指导下,选定课题进行研究,但它从总体上考查的是学生学习研究所达到的学业水平。如果毕业论文可以与他人共著,就无法考察学生真正独立拥有的学业水平。

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研究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学位论文属于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属于作者本身。

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与归属 发表日期:2006-4-17 15:22:14 1、取得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方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实行登记制度的国家,学位论文享有版权需以登记为前提,如果不进行版权登记,是不可能享有版权的。这些国家即使是已经公开出版的作品,也必须进行版权登记,不登记作品不享有版权。我国实行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学位论文一经完成,即享有完全的版权。并不以是否出版、发行、固化、登记为版权之成立要件。2、归属从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成果的共识看,学位论文的“作者”已经是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了,换而言之,在学位论文上署名的就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但对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争议较大。国内部分高校和有权授予学位的机构在解决学位论文版权问题时,常直接在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条例中直接规定了学位论文的归属。例如北京某高校规定:“研究生学习期间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研究课题(如学位论文、课程专题等)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科技活动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为学校职务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课题虽属研究生自选,但利用学校的条件(如名义、指导、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属学校职务成果。学校职务成果属清华大学所有,未经学校审核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或做其他处理,这一办法同样适用于本科生。” 学校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显然是将著作权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做了过分有益于学校的扩大解释,是有悖于法的公平与正义精神的。据了解该校很多学生在入学之初就签署了遵守知识产权规定的保证书,如果不能用“失学的胁迫”去解释学生签订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学生在法律方面的无知,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就将自己的利益出卖了。令人意味深长的是,无论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还是Trips,都几乎毫无例外对学位论文的版权问题做出了“回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无非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权;二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学位论文的署名权,学校享有学位论文版权的其它权利;三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版权,但学校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后两种情况是在学位论文被视为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才得出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学位论文认定为职务作品是非常牵强的。按照法理学者的观点,学生就读期间和学校所形成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那就是学生支付学费而学校要提供教育。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是为了完成“教育”这个特定的合同义务。毕业生撰写学位论文是为了“自己”获得专业学位,而不能认定为是为了完成学校所交给的“任务”。如果说写作学位论文也算完成任务的话,那也是毕业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因为只有完成了得到学校认可的学位论文,才能取得学位。一言以蔽之,学位论文的版权应毫无异义的属于作者本人所有,即使毕业生的学位论文仅是学校大项目中的一个部分,他仍应该就他所负责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权。如果学校在相关学位论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学校可要求享有该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或者免费使用。国内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经证明了笔者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如浙江大学和北京大学在毕业生离校前要求毕业生对自己的学位论文出示“独创性声明”或“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这事实上等于已经承认了学位论文的版权由作者享有。

属于。毕业生学位论文属于学生个人独立创作完成,学生才是真正的作者,著作权也应当属于学生个人所有。学位论文是作者为获得某种学位而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一般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三个级别。其中尤以博士论文质量最高,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科学研究著作,是收集和利用的重点。

期刊发表论文著作权归属

作者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属于你的,你应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这个是费用的给付标准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记者曲志红沈路涛)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强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使用他人作品,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条例还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新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对于专有使用权,条例规定其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结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今后凡涉及著作权专有许可或者转让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对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条例规定,如果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有关法律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23条又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不难得出: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建立在作者和报刊出版者之间的有关许可行使该作品著作权的一种法律关系。对作者而言,发表作品是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和许可报刊出版者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即许可以出版的方式(包括复制和发行)使用作品;对报刊出版者而言,是依据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作品。(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作品在报刊上发表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投稿,即作省将作品寄(送)给选定的报社或杂志社,并作出希望在贵报(刊)发表该作品的意思表示,二是发表,即报刊出版对收到的作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审核,根据作品的专业、文字水平决定是否给予发表。在报刊上发表作品,一般无需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合同关系的依据往往是一种双方信件交换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由双方按没有明确规定的习惯作法而采取的态度来确定,用合同法原理分析,可以得出:投稿是作者向报刊出版者发出的一种合同要约,即作者向报刊出版者提出许可其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该要约自作品送达报刊出版者之时起生效。报刊出版者作为受要约人在收到投稿后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者作出同意发表作品的意思表示,当作者收到决定发表的通知后,建立在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作品使用方式、稿酬的支付等,一般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无需双方另作约定。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作者应保证作品著作权的有效和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并不能将同一作品再投其他报刊社,报刊出版者则应在一定期限内刊用作品,并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报刊出版者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来稿不作回音,这表明报刊出版者不接受作者的要约,此项要约不再继续有效。根据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原理,结合我国目前有关报刊发表作品的现状,作者和报刊出版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要约的不可撤回性,在报刊出版者收到作者的作品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者不得随意撤回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该法定期限为:向报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向杂志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报刊出版者可能因收到该作品而拒绝了他人相似的作品,或不向他人发出相同内容的约稿,也可能已进行审稿,或付出了其他劳动,因此,作者撤稿必将损害报刊出版者的利益。至于报刊出版者收到作品后,作者能否对作品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应予允许,一方面能使作者充分行使修改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作品更趋完善和成熟。此类作者主动的修改,可视为作者的一种新的要约,报刊社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修改后的作品。(2)根据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报刊出版一者在收到作者的作品后决定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该通知即为对投稿要约的承诺。只有当作者收到采用通知后,合同关系才真正建立。目前国内许多报刊社在收到稿件后往往不通知作者而直接刊用,这在程序上是欠缺的。(3)根据要约效力的时间性,报刊出版者对决定刊用的投稿,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报社、杂志社的通知期限分别为作者发稿之日起15天和30天。过了期限投稿要约即为失效,在有效期满后,报刊社决定采用来稿的,则应商请作者是否同意刊用。该通知实为一个新的要约,只有当作者作出同意的承诺后,报刊社才能刊用。未经同意贸然刊用,一方面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另一方面还会出现多家报刊同时刊用作品的情况,因为在有效期满后,作者享有向其他报刊的再投权。(4)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报刊社应尊重作者的政治观点和学术观点,当对来稿的主要内容或观点不完全采纳,而需修改、补充、删节时,应商请作者修改。该修改通知并不是对投稿要约的承诺,而是一种新的要约,作者有权决定是否修改、是否按报刊社的要求修改。当然报刊社也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未经修改或未按要求修改的作品。(5)受要约人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报刊社对决定不采用的来稿,没有通知的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作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作品刊用通知的,即为报刊社对投稿要约的拒绝。(6)作者投稿要约的拘束力涉及作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向其他报刊社发出同样的投稿要约。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和一般惯例,作者不能同时一稿多投,或在前一次投稿后,法定的稿件处理期限内,再投其他报刊。(二)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一种著作权使用许可法律关系。作者行使著作权,往往是通过许可他人的方式来实现的。报刊社依据作者的投稿,取得该作品在本报刊上刊载的权利。这种刊载权实为作者许可报刊社行使的出版权(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和所有使用受保护的作品一样,作者有权因许可报刊社使用作品而获得著作权使用费(稿酬),报刊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当然是王教授,这是王教授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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